联 合 国

CCPR/C/98/D/1794/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2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决定

第1794/2008号来文

提交人:

María Dolores Barrionuevo and Francisco Bernabé(由律师José Luis Mazón Cost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8年2月2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8年6月6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0年3月19日

事由:

市政选举选票作废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在法院享有平等权利;定期选举中的被选举权;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五条(甲)和(乙);第二条第3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794/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aría Dolores Barrionuevo 和 Francisco Bernabé ( 由律师 José Luis Mazón Costa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8 年 2 月 20 日 ( 首次提交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9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2008年2月20日来文的提交人是María Barrionuevo Álvarez和Francisco Bernabé Pérez, 西班牙国民,住La Unión, Murcia。他们声称,西班牙违反《公约》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而他们是受害人。提交人由律师José Luis Mazón Costa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在2007年5月27日La Unión (Murcia)举行地方市议会选举,提交人作为人民党的市议员候选人参加竞选。Bernabé先生作为市长候选人排在名单首位。Barrionuevo女士排在市议员候选人名单的第九位。

2.2 据提交人说,人民党的名单获得了4,055票,可以有9人成为市议员,也意味着该党在市议会总共17个席位中享有绝对多数。西班牙社会工人党获得了3,604票和7个议席,但在点票过程中,社会工人党的代表对一张选票的有效性提出异议,那张选票上有一个手写的“X”。尽管选举法规定选票上不得有任何标记,但监票官宣布选票有效,驳回了要求。这张选票的有效性十分重要,因为如果认为该票无效,人民党将得到8个席位而不是9个,并且将失去他们在市议会的多数。

2.3 西班牙社会工人党和左翼绿色联盟就有“X”标记的选票向卡塔赫纳地区选举委员会提出争议。2007年5月31日,选举委员会驳回了投诉,裁定选票有效。选举委员会认为,维持选举结果的一般原则优先,这一点有选举的案例法为依据,只有在选票不符合规定,明显有意废票、损坏或改动时,才能剥夺投票的宪法权利。社会工人党和左翼绿色联盟对该决定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2007年6月9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同意卡塔赫纳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认为违反规定的情况并不足以使该票失效。

2.4 之后,社会工人党再向Murcia高级法院行政庭提出上诉。2007年6月29日,该法院驳回上诉,援引了有关这个问题的宪法案例,宣布该选票有效。

2.52007年7月2日,社会工人党向宪法法院提出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申请(application for amparo ),提出违反了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平等获得公职的权利。据提交人称,申请获准给予考虑,无须按法律要求证明本案“特别的宪法作用”的理由,而且尽管检察官持反对意见。2007年7月18日宪法法院裁定,接受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申请,宣布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有争议的选票作废,地方选举委员会有关选票有效性的决定无效。于是,Barrionuevo女士当选市议员被取消。而Bernabé先生,由于他所在的党失去了市议会的绝对多数,也受到不利影响,限制了他作为市长的独立性。

2.6 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供一份宪法法院裁决的副本,提到之前2003年的一项裁决,其中法院裁定,从基本权利的角度讲,所作的法律解释――根据这一解释依选举法有问题而本应宣布无效的选票,仍可以视为有效――如果承认其有效将改变选举的最后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便不能接受。对本案适用同样标准,宪法法院认为,所作的行政决定和法律决定宣布选票有效,不仅违反了选举法――因直接影响到选举的最后结果,而且也违反了依照法律要求享有平等获得公职的权利。

申诉

3.1 提交人争辩说,宪法法院连自己的选举判例法都没有遵守,从而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乙)和(丙)项。提交人辨称,宪法法院在对法律的解释上错误地偏袒了社会工人党,违反了两名候选人之间平等的保障。这一平等保障又因人民党在当时没有对另一个选区的另外两张同样情况的选票――投给社会工人党的选票,提出异议而再次受到破坏,因为他们认为根据选举案例法那两张票是有效的。卡塔赫那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是断然拒绝研究这个问题,因为人民党没有在当时对选票提出争议。提交人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有效补救)。

3.2 提交人称,《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有关保证平等的规定受到违反,因为现行选举判例法被弃置不顾,损害了提交人的利益;提出报告的法官是议会根据社会工人党的提名选举出来的,由于该党作为被告他本应退出本案;也没有要求社会工人党必须依法律要求,说明在提出宪法保护中,本案的“特别宪法作用”。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缔约国在2008年8月29日和12月30日的两份普通照会中反对受理来文。缔约国指出,选票的有效性问题已经在选举管理机构和有关法庭得到解决。从任何角度讲都不能将最后决定说成是任意的、不合理的和不能接受的,违背《公约》的目标。缔约国还要求认真了解事实,和对选举法做出无可挑剔的解释。因此,缔约国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根本没有提出任何与严格遵守《公约》相关的问题,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显然是对《公约》目的的滥用。缔约国还认为,来文明显证据不足,如无法作出不可受理的决定,请委员会考虑作出不违反《公约》的裁决。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提交人在2009年3月5日的评论中重申了他们最初的控告,以及宪法法院裁决武断,没有沿循有关带记号或符号选票的判例法。他们指称,法院的裁决自相矛盾,因为一方面法院声称这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选举合法性的问题,该法院没有复审权,而另一方面又废除了选举机构和高级法院做出的决定。

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的要求,委员会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中。

6.3 提交人辩称,宪法法院的裁决宣布有争议的选票无效,侵犯了他们在法庭的平等权利、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和被选举权,分别属《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条第3款和第二十五条(乙)和(丙)项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诉求涉及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委员会回顾它在这方面的判例法,重申,一般而言,应由本国法院负责审查和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本国法院的评估明显属于任意或相当于剥夺司法。在研究了本国法院所作的裁决后,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拿出明显理由支持他们的论点,即存在上述任意行为或剥夺司法,因此委员会结论如下,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7.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报缔约国、来文提交人和他们的律师。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