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624/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1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决定

第1624/2007号来文

提交人:

José Conrado Seto Martínez先生(由律师Miquel Nadal Borrás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7年6月27日(首次提交)

决定日期:

2010年3月19日

事由:

因未付赡养费被判处有期徒刑

程序性问题:

申诉缺乏证据、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基于属事理由不符合《公约》规定

《公约》条款:

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2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624/200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José Conrado Seto Martínez先生(由律师Miquel Nadal Borrás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 7 年 6 月 2 7 日 ( 首次提交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9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2007年6月27日来文的提交人是José Conrado Seto Martínez先生,1948年出生,是西班牙公民。他自称是西班牙违反《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2款的受害人。他由律师Miquel Nadal Borrás先生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85年4月25日对西班牙生效。

事实背景

2.1 提交人与妻子于1997年协议分离。2002年11月15日,巴塞罗那第7刑事法庭认为提交人未按西班牙《刑法》第227条规定支付赡养费,罪名成立,将他判处监禁12个周末的徒刑,并应偿还拖欠其前妻的款项。

2.2 2003年3月11日,巴塞罗那省法院维持原判,但规定只限于支付1997年7月至2002年3月这段时间拖欠的款项。

2.3 2003年7月25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宪法保护),称判决违反宪法规定,如无罪推定以及《公约》第十一条,该条被视为是西班牙法律的一部分。2005年1月25日,宪法法院驳回上诉。至于无罪推定,法院认为从合法取得的档案证据来看,申诉缺乏证据。关于就《公约》第十一条提出的申诉,法院指出,首先赡养费的支付不应视为“约定”义务;第二,业经证明,提交人具有足以履行支付赡养费的财政手段。

2.4 2007年5月16日,欧洲人权法院宣布提交人的案件不可受理,理由是,提交人提出的事实似未表明构成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任一条文的情况。

申诉

3.1 提交人称,他因经济拮据未支付债务,而不是故意这样做的,仅因此就判处剥夺自由,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

3.2 他还宣称,另外还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因为西班牙法院未能适当证明有足够的财政手段。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以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委员会确认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4.3 关于因未支付赡养费被判处拘押监禁,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指称,委员会指出,根据《西班牙刑法》第227条的规定,此案所涉的不是未能履行约定义务,而是未履行法律义务。支付赡养费义务是一项依照西班牙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不是由提交人与签署的分居或离婚协议所引起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裁决,依据属物理由,来文不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

4.4 关于根据第十四条第2款提出的申诉,提交人称,法院未能证明他拥有足够履行付赡养费义务的财政手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例判指出,一般应由缔约国国内法院评估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是明显主观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并未表明审判的进行有些过失。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因为与《公约》的规定相抵触。

4.5.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及其律师。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