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338/200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

Distr.: Restricted*

10 May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意见

第1338/2005号来文

提交人:

Soyuzbek Kaldarov先生(由律师Amageldy Moldobaev先生和Salizhan Maitov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4年12月2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和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5年1月10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0年3月18日

事由:

被羁押者未能获见法官及不公正审判后判处死刑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任意羁押;及时获见法官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享有人道主义待遇和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无罪推定权;受审时间不被拖延的权利;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3、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2款、第3款(丙)、(丁)和(庚)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0年3月18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有关第1338/2005号来文的意见。意见全文附于本文件。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38/2005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Soyuzbek Kaldarov先生(由律师Amageldy Moldobaev先生和Salizhan Maitov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4年12月27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8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Soyuzbek Kaldarov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38/2005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来文提交人Soyuzbek Kaldarov先生是吉尔吉斯斯坦国民,生于 1976年。来文提交时,他被羁押在吉尔吉斯斯坦奥什省的死囚牢中。提交人称,吉尔吉斯斯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3、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3款的(丙)、(丁)、(庚)项,侵犯了他的权利。提交人有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该缔约国生效。

1.2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于2005年1月10日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完成对本案的审议以前不对提交人执行死刑。

1.3吉尔吉斯斯坦暂停执行死刑的规定始于1998年12月8日生效的一项总统令。自那时起,该规定每年延期。2003年12月30日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延长暂停执行死刑期限的总统令》将暂停期限延至2004年12月31日。2006年11月9日,吉尔吉斯斯坦通过了新宪法,规定废除死刑。2009年7月30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2007年12月17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刑事法庭将Kaldarov先生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9年3月7日凌晨2时许,提交人驾驶第三人的汽车载着四个朋友行驶于比什凯克郊外,这时他被两名交警拦住。乘客中的K.A.命令提交人不要理会警察,高速驶离。经过短暂追逐之后,车子被警车挡住了去路。随后,警察、提交人与车上三名乘客之间发生打斗。打斗期间,一位警察鸣枪示警,使得提交人和三名乘客返回车内,驱车离开。不久,K.A.命令提交人调头行驶,回去抢夺警察的手枪。返回后,K.A打开汽车行李箱,拿出一支锯短的步枪。他近距离射杀了一名警察,夺取了他的手枪并用这支手枪向第二名警察射击。

2.21999年3月9日,提交人和另两名乘客,A.M.与K.K, 被执法人员逮捕。被捕时,他们承认犯罪,并就该事件中每个参与者的角色作了证明。他们尤其一致指认是K.A.杀害了两名警察,而且在犯罪现场核实证词时再次重复这一说法,这有录像记录。然而,后来调查人员进行了“使用生理压力的新调查”,结果是将其中一名警察死亡的责任归咎于提交人。A.M.和K.K.被捕后的第一份证词从刑事案件卷宗中消失,在一个未指明日期,提交人被控谋杀其中一位警察。

2.32000年3月2日,比什凯克Pervomai区法院判决提交人犯有盗匪罪(《刑法》第230条,第2和第3部分)、非法获取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第172条,第3部分)、非法获取、转移、买卖、储存、运输或携带火器、弹药、爆炸物及爆炸装置(第241条,第3部分)、非法制造或修理火器(第242条,第1部分,第1款)、盗窃(第164条,第3部分,第1款)、诈骗(第166条,第3部分,第3款)、对公职人员使用暴力(第341条,第2部分)、蓄意严重危害健康(第104条,第3部分,第1、2、3款)、企图杀害执法人员(第340条)及谋杀罪(第97条,第2部分,第1,3-6,10, 13-17款)。他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42000年6月13日,比什凯克市法院刑事法庭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请求。2000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通过监察复审程序维持比什凯克市法院的判决。2001年10月13日,提交人要求总统赦免的申请被拒。

2.52004年10月6日,A.M.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申请,请求对提交人的判决进行复审。他在申请中指认当天是K.A.谋杀了两位警察。他申明,自己是迫于执法人员的压力而改变最初的证词,指控提交人杀人的。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根据第九条第3款和第4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调查时,法庭尚未就其羁押的合法性作出决定。他还称缔约国的法律不要求将任何因刑事指控而被羁押者迅速带见法官,这违反了第九条第3款。他还声称,如果被逮捕或羁押的人被带见警官而非法官,该警官应得到法律授权才能行使司法权,并且应与其处理的事情无关。授权羁押提交人的是一名检察官,不能被视为与本案无关。提交人还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死刑案件中的逮捕时间与被捕者面见法官的时间间隔超过一周,则不能被视为符合第九条第3款,而且在没有来自缔约国的满意解释或是卷宗中存在其他明显理由的情况下,死刑案中审前羁押超过16个月则构成对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被释放之权利的侵犯。提交人指出,若其向国内法院根据第九条第3款提出申诉,不会取得任何效果,因为在缺乏相关国内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将无法落实其在《公约》第九条第3款保障下的权利。因此,对于《公约》本条款下的申诉,没有国内补救方法可供用尽。

3.2提交人称,他是违反第九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的受害者,因为 1999年3月16日,在被捕七天之后,他才获得指派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部分,任何因有犯罪嫌疑而被捕者都应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审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部分,应在律师在场时提出指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如果(1)疑犯、被控者或被告作出请求[……](5)某人被怀疑或指控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则必须有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13条,特别严重的罪行是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的预谋犯罪。提交人称,自被捕之刻起,他就被怀疑犯有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因此应该自逮捕之日起就为他委派一名律师。与这一规定相反,他被逮捕、审问以及被控犯有特别严重罪行之时,并无律师在场。

3.3提交人坚持认为,他是违反第十四条第2款及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行为的受害人。他辨称,缔约国法院认定其犯有所控罪行,主要是基于从犯迫于执法人员压力而作出的证词。他提出,他在法庭上指出从犯还有更早的证词,可以免除其谋杀警察的责任。然而,法庭以有利于起诉方的方式解释了所有矛盾之处,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提交人提出,他向国内法院提出了这些问题,但是“由于它们在各次庭审记录中均未得到反映,一切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

3.4提交人还称,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当被羁押在临时拘留所(IVS)时,他数次遭到执法人员殴打,目的是迫使他“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他指出,虽然他与A.M.在审判期间都就此提出申诉,但申诉未获考虑。此外,提交人指出,自己在死囚牢中染上包括肺结核在内的多种疾病,而且他的一个从犯K.A.就在同一间牢房死于肺结核。提交人未获得适当医疗救助,这有悖于缔约国不因囚犯的法律地位而加以歧视并确保其平等获得医疗服务的义务。他还提到了委员会一项判例,其中规定,对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理解是,调查当局不得为了迫使被告人认罪,从身体或心理方面对他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胁迫。因此,以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方式对待被告以迫使其认罪,是不可接受的。

3.5提交人进一步称,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遭到违反,因为他于1999年3月9日被捕,但法院在2000年3月才开始审理,审理程序于2000年12月结束。因此,他等待案件接受司法审查的时间超过了一年半,这明显违反了《公约》此条款。他指出,委员会判例规定,起诉与审理时间相隔过长,不能单纯地以案情复杂,调查费时来解释。提交人还指出,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规定,对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的保障不仅关系到什么时候开始审讯,也关系到什么时候应当结束审讯并作出裁判。审讯各阶段的工作不得“无故拖延”。为使该项权利生效,初审或上诉时必须有一项程序保证审讯不会“无故拖延”。

3.6最后,提交人提出,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现象,因为他是在一场不尊重《公约》条款的审判结束时被判处死刑。他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公约》条款,包括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无罪假定原则、对被告方的最低限度保证和由较高级法庭审查的权利等条款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死刑判决。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05年3月4日,缔约国指出,案卷材料证明了提交人的罪行,材料包括:从犯A.M.、K.K.和K.A.的证言;证人证言;提交人写给从犯K.A.的信,要求其承担杀害两名警察的责任;犯罪现场报告;起获锯短的步枪和手枪的报告;提交人衣物的检验报告;法医专家的结论;弹道检验和生物检验的结果。

4.2缔约国称,在调查提交人的案件及审判提交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客观评估,对提交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准确。在施加惩罚时,法庭考虑了提交人所犯罪行对公众的威胁及严重后果。

4.3关于提交人指出的在调查过程中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检察部门迅速进行了程序性调查,而且在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由比什凯克Pervomai区法院下达了判决。比什凯克市法院和最高法院随后维持了该判决。

4.4 最后,缔约国提出,2005年1月10日的《总统令》将暂停执行死刑的期限延至2005年12月31日。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

5.12009年2月17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中,没有涉及他在初次申诉中提出的任何问题。缔约国仅指出,检察部门迅速进行了程序性调查,而未回答下列问题:他何时被捕,何时被带见法官,何时被委派律师,其从犯的初始证言下落如何,以及从犯K.A.为何在羁押期间死于肺结核。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未能提供具体资料对其指控作出回复,这证明侵权行为确有发生。

5.2提交人提出,缔约国内与其案件相关的唯一积极进展是,2007年6月25日通过了第91号法令,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修订,其中规定以无期徒刑取代死刑。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6.12009年7月30日,缔约国指出,1999年3月9日,根据1960年《刑事诉讼法》第426条,提交人与三名从犯因涉嫌于1999年3月7日谋杀两人而被逮捕。其被捕记录可在案件卷宗的报告中查到。同日,比什凯克市检察院一位高级调查员委派S. Sharsheev先生担任提交人的律师,随后,提交人案件的全部法律程序都是在其律师在场时进行的。

6.21999年3月12日,提交人被控犯有谋杀(《刑法》第97条,第2部分),掩盖罪行(第339条,第2部分)及非法获取、转移、买卖、储存、运输或携带火器、弹药、爆炸物及爆炸装置(第241条,第2部分)。同日,比什凯克市检察院下令将其羁押。1999年5月3日,根据调查人员的请求,审前调查时间延长至1999年6月7日。1999年5月31日,审前调查与羁押提交人的时间延长至1999年7月7日。1999年6月28日,审前调查与羁押提交人的时间延长至1999年8月7日。

6.31999年8月14日,提交人的案件被移交至比什凯克市检察院等待批准并移送法院。1999年8月18日,案件被移送至比什凯克Pervomai区法院审理。1999年9月9日,比什凯克Pervomai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将案件发回比什凯克市检察院,请其澄清调查情况。1999年9月15日,比什凯克市检察院下令将提交人的羁押时间延长至1999年9月24日。

6.41999年9月20日,提交人的案件被移交至比什凯克市检察院等待批准并移送法院。1999年9月23日,案件被移送至比什凯克Pervomai区法院审理,但因为受害人和证人无法出庭,也因为被告人要求替换律师,法庭审理多次推迟。

6.5缔约国重申,提交人自被捕之日起即被委派一名律师,而且该律师参与了其案件的全部法律程序。延长提交人的羁押和审前调查期限,以及对其提出指控,都完全符合缔约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刑事诉讼法》第382条,规定最高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结果,不得上诉。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查明没有别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在审议该事项,并指出缔约国未对国内补救办法已用尽提出异议。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援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提出,警察殴打他以迫使他“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它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交任何具体意见。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中措辞十分笼统。他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这些殴打行为是在何时何地发生,间隔与持续的时间长短。他没有对殴打方式作出任何具体描述,也未具体指出被控打人者的身份或人数,或是其指控的行为造成的任何医学后果或其他后果。未提交任何证实有虐待行为的医学诊断。委员会还指出,虽然提交人声称,已向国内法院提出自己受到的待遇违反了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但提交人提供给委员会的法庭文件副本中并未提及这一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指控提供充分证据,以满足受理要求,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根据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在被捕七日之后才获派律师,因而是在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逮捕、审问,并被控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缔约国提出反诉,称其于1999年3月9日被逮捕时就有律师代理,而提交人未对此反诉提出异议。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来文中这一部分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但未提供进一步的细节。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来文中这一部分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7.6提交人声称,他在死囚牢中染上包括肺结核在内的多种疾病,而且缔约国违反其根据第十条第1款负有的义务,未向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助。然而,委员会指出,从所收到的材料,它无法确认提交人在死囚牢之前和之后的健康状况。它也不清楚这些指控是否曾向国内法院提出过。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来文中这一部分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7.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2款提出的关于法院审理此案方式的指控。然而,它认为这些指控基本是关于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委员会忆及,通常是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评估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肯定评估明显存在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委员会认为,本案卷宗中缺少一审法院的审理记录,提交人要求撤销原判和监察复审的上诉请求,或其他能够使委员会核实实际上审判是否带有此类缺陷的类似资料,来文中这一部分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7.8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指出,在1999年3月9日被逮捕后,相隔一年零九个月,最高法院才于2000年12月19日对其监督审查上诉作出决定,这种拖延不可理喻。对于提交人的此项申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于1999年3月12日被起诉,并于2000年3月2日获罪。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出具足够资料表明他为何认为这期间存在过分延误。鉴于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一申诉证据不足,因此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此申诉不予受理。

7.9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六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指出,2007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刑事法庭将他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鉴于上述情况,也由于提交人根据第六条提出的指控仅仅基于其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而委员会认为这些申诉都未得到充分证实,不符合受理要求,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中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7.10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提出的其余申诉证据充分,符合受理要求,并进一步进行案情审理。

审议案情

8.1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案件卷宗中提交的材料(参见第6.2至6.3段)事实上支持了提交人的申诉,即由于一名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检察官授权对他实行羁押,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委员会就此回顾其判例,第九条第3款规定,因刑事指控被拘禁者有权获得对他/她的拘禁的司法控制。在正确行使司法权力的做法中普遍认可的是,应由一个对于所处理事项独立、客观、公正的机构来行使这种司法控制。本案中,委员会不认为检察官可被视为《公约》第九条第3款所指在制度上具有必要的客观性和公平性,从而可以被认定为“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人”,因此认定有违反这个条款的行为发生。

9.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并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以适当补偿的方式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并对法律作出必要修改,以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确定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予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