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GNQ/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在没有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关于赤道几内亚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9年7月10日和11日公开举行的第3623和第3624次会议上(CCPR/C/SR.3623和CCPR/C/SR.3624),在没有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审议了赤道几内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1款,缔约国未按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可导致在公开会议上审议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并通过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在2019年7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3638和第364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公约》自1987年9月25日对赤道几内亚生效。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一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在1988年10月25日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很遗憾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报告义务,虽经多次提醒,缔约国仍未提交初次报告。

4.不过,委员会仍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GNQ/Q/1)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GNQ/Q/1/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

5.鉴于缔约国提交了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且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与委员会开展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将该书面答复视为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并请缔约国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以方便今后的讨论。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采取的大量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

(a)4月18日第75/2018号法令,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政策;

(b)2016年8月5日的命令,下令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核实担任公职的名人政要双重就业、不正当领取多份工资和利益冲突的情况;

(c)2月13日第426/2014号法令,规定暂停执行死刑;

(d)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多部门国家行动计划(2005-2015年);

(e)“赤道几内亚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运动(2008年);

(f)关于预防和打击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第3/2005号法;

(g)关于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的第1/2004号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8年5月30日;

(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10月16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条约具有与《宪法》条款相同的地位和效力,是缔约国宪法框架的一部分。然而,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法院援引并执行《公约》条款,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提供资料,罗列具体案件和国家法院执行《公约》的实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时,诉诸司法的个人可获得的有效补救(第二条)。

9.缔约国应保证《公约》在实践中优先于国内法,在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时,保证向诉诸司法的个人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努力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以及这些权利的适用,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从业者、政府官员以及公众提供培训。

习惯规则和《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10.尽管代表团解释了习惯规则在赤道几内亚社会中的重要性,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中仍有一些规定,包括习惯法,不符合《公约》的规定,且缔约国所适用的不同法律渊源之间仍然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5/2009号法第70和第71条,这两条规定,经传统仪式确立的婚姻关系,在分居或废除或解除婚姻关系时,适用习惯规则,子女监护和财产分配问题也遵循习惯规则。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已婚妇女得到的保护与《公约》规定存在差异,她们未必能够诉诸民事法院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对传统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第二和第三条)。

11.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缔约国应确保其领土内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确保传统和习惯规范始终与《公约》协调一致。因此,缔约国应消除在与婚姻、监护和继承有关的事务中对妇女的一切歧视,确保传统法院适用的条款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传统权威接受关于《公约》条款和实在法优先于习惯法的培训。

立法改革

12.尽管代表团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它收到的资料表明,负责2011年宪法改革的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也没有就改革进行公开辩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修订过时或不符合《公约》的国家法律,包括即将颁布经修订的《刑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明确说明起草和修订《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方式和时间框架(第二条)。

13.缔约国应加快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审查《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进程。缔约国还应遵照通过《刑法》的计划,通过有民间社会参与的透明进程尽快颁布《刑法》。缔约国应确保将《公约》所载权利全部纳入相关国内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法律的解读和适用完全符合《公约》。

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向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将促进人权和民主中心改为国家人权机构,但很遗憾缺乏关于缔约国为此采取的具体措施的信息(第二条)。

15.缔约国应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赋予其保护人权的广泛任务以及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提交定期报告以及与行使人权有关的统计数据

16.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表示今后打算提交定期报告表示欢迎,但对缔约国一再拖延履行报告义务和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与行使人权有关的数据和统计数据,妨碍了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条)。

17.缔约国应加快努力,确保遵守报告义务,并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缔约国还应改进统计数据的收集,以便在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方面取得进展,并在必要时借助技术和能力建设援助。

反腐败措施和自然资源管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反腐败措施,包括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设立审计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以及颁布第75/2018号法令,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腐败现象在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政府高层,且预防措施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任何关于腐败案件的审判和定罪的具体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采掘业产生的利润有一部分投资于社会项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然资源管理缺乏民间社会的参与,也缺乏透明度(第一、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19.缔约国应:

(a)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包括洗钱,审查法律框架,使之更加全面并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监督已出台的反腐败战略的执行,从而加强善治举措;

(b)加强检查机关和执法机关打击腐败的能力,特别是通过提供在职培训和充足资源;

(c)确保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调查所有腐败行为,并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认定有罪的,予以适当惩处;

(d)面向政客、政府官员、工商业部门和普通民众开展关于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深入宣传;

(e)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执行关于将民间社会纳入与采掘业有关的透明度倡议的第42/2007号法令,以确保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对自然资源进行透明的管理。

紧急状态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并经代表团重申的信息,即该国迄今尚未正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在2016年选举和2017年未遂政变期间,缔约国没有遵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基本保障,采取了相当于紧急状态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4/2010号法没有执行条例,该法提到了宣布警戒、紧急或戒严状态的情况(第四条)。

21.缔约国应尽快采取步骤,结束事实上的紧急状态,并确保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紧急状态和根据紧急状态采取的措施均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关于紧急状态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缔约国应颁布载有关于紧急状态的明确规定的立法,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克减《公约》第四条第2款所保护的权利,还应确保任何克减均符合《公约》。

反恐怖主义措施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不严谨、不准确,可能被适用于特定群体,特别是民间社会和政党成员,以及根据表达、结社或和平集会自由权开展的和平活动(第二、第九、第十四、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23.缔约国应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其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并且只针对犯罪嫌疑人。

消除歧视

24.委员会注意到立法框架,包括禁止歧视的宪法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定义并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也没有涵盖《公约》第二和第二十六条列举的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特别是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残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的立法框架的信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受到歧视和污名化,而且没有采取行动确保残疾人在现实生活中不受歧视(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25.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颁布全面的立法,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防止所有领域以及基于《公约》列举的所有理由的多重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

(b)向所有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

(c)切实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残疾人,并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同时确保适当处理所有歧视案件;

(d)开展广泛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平等、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少数群体的权利

26.委员会仍然对有报告称该国的族裔少数群体受到歧视和迫害感到关切(CCPR/CO/79/GNQ,第14段)。在这方面,尽管缔约国代表团解释了关于土地保有权的规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布比族的土地被征用,且未能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27.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族裔少数群体的歧视。缔约国还应确保,当土地征用确有发生时,土地征用符合法律,没有歧视性,提供应有的补偿,并向受影响者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

不歧视和男女平等

28.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多部门国家行动计划(2005-2015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传统性别成见持续存在。这种成见对妇女切实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在政府高层的代表性很低。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只有20%的众议员和10%的参议员是女性,这些数字在过去十年中没有变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国内一夫多妻制普遍存在所作的解释(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9.缔约国应:

(a)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措施,以期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成见;

(b)取消国内法中一切歧视妇女的规定;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提高妇女在政府以及立法和司法机关高层的任职人数;

(d)采取适当措施,包括让公众更多地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歧视性,减少一夫多妻现象,进而废除这一习俗。

暴力侵害妇女与家庭暴力

3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国内立法认为可能构成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的解释,但国内法的规定未必符合《公约》。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公约》所载权利,不得援引《宪法》或其他国内法的规定为其未能履行或落实《公约》规定的义务辩解(第31号一般性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制定了关于性别暴力的法案和《家庭法》草案,但颁布这些法案的时间框架尚不确定,缔约国没有一个提供保护的全面法律框架,用以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并惩处犯罪人;

(b)由于受害人遭到污名化、担心受到报复或不信任执法机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少有举报;

(c)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调查的信息或关于起诉的统计数据;

(d)性暴力的定义过于狭隘,仅在受害者不满12岁时才推定为性暴力(《刑法》第429条),关于强奸案,以下规定仍然有效,即受害者明示或默许原谅犯罪者时,允许终止刑事诉讼 (《刑法》第443条)(第三、第六、第七、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1.缔约国应:

(a)与民间社会协商,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防止、打击和惩处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

(b)鼓励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向警方报案,起诉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并适当惩处犯罪人;

(c)针对国家官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医务人员开展全国范围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确保他们有效应对所有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

(d)确保受害者得到物质和精神支持,并获得法律服务。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育权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将自愿终止妊娠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第411条及其后数条并未适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条款仍然有效,今后可能适用。委员会注意到,对于强奸导致怀孕和孕妇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目前允许终止妊娠(后者须经配偶同意),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限制可能迫使想要堕胎的妇女和少女在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危险条件下进行堕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高,收到的报告称缺乏适当的生殖健康服务,性教育严重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有很大进步,但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33.缔约国应:

(a)修订法律,保证怀孕妇女或少女在生命或健康面临危险时或怀孕至足月可能会给怀孕妇女或少女造成重大伤害或苦痛时,特别是怀孕为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无法存活时,可以安全、合法、有效地自愿终止妊娠;

(b)确保进行堕胎的妇女和女孩以及提供堕胎服务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因为这种处罚会迫使妇女和女孩采取不安全的堕胎方式;

(c)确保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男子、妇女、男孩和女孩都能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全面的性教育。

死刑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10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并欢迎第426/2014号法令规定暂停执行死刑,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仍然规定对某些罪行判处死刑,法院也在继续判处死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暂停令生效之前,缔约国所有被判处死刑者均被处决(第六条)。

35.根据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考虑在法律上正式废除死刑,并废除《刑法》中规定适用死刑的任何条款。缔约国还应考虑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过度使用武力和执法人员的行为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就该国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适当使用武力和火器的任何具体规定提供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火器,据称打死或打伤未在缔约国军事检查站停留的个人。尽管缔约国声称对越权官员进行了调查和定罪,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有罪不罚的风气,而且缔约国未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实际调查数和之后的释放、审判和定罪情况,以及为此类案件划拨的资源(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

37.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消除警察和安保人员一切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行为,包括:

(a)根据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通过适当的法律和政策,以控制执法人员对致命武力的使用;

(b)加大力度向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的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这些标准的认识;

(c)引入相关程序,确保妥善规划执法行动,符合将执法行动对人的生命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的要求;

(d)确保独立调查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起诉责任人并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特别是在警察局,警察对拒绝“合作”的人系统地使用酷刑,无论他们是涉嫌政治罪还是一般罪行。尽管缔约国承诺惩处责任人,代表团也重申了这一承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酷刑案件的调查和定罪极少,并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关于此类调查和定罪数目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主管当局未给予酷刑指控应有的重视(第七和第十条)。

39.缔约国应紧急制止酷刑和虐待做法。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及时、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酌情起诉责任人并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康复服务;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包括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军队及安全部队人员的培训;

(c)收集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相关起诉、定罪和判刑的准确数据,并公布此类信息;

(d)建立一个独立机制,调查对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投诉。

监狱条件

40.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仍然人满为患,监禁条件恶劣,特别是在获得食物、卫生设施和医疗服务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监狱没有将妇女、男子和未成年人分开关押,或是没有将羁押候审者与已定罪者分开关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在押人数的统计数据,也没有资料表明,是否存在一个集中登记被拘留者(包括剥夺自由地点)的系统(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41.缔约国应:

(a)切实执行减少过度拥挤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促进保释和软禁等替代拘留的办法;

(b)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并确保所有拘留设施中囚犯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包括有关获得医疗服务、卫生设施和食物的规则;

(c)采取必要措施,按年龄、性别和剥夺自由的原因将囚犯分开关押;

(d)建立一个集中的官方登记册,记录在押人员的姓名和拘留地点、抵达和离开时间以及羁押负责人的姓名;该登记册应随时供相关人员,包括亲属查阅。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但对出于经济和性剥削目的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女童和男童的程度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保护贩运受害者划拨的资源,包括为接待中心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服务划拨的资源不足。同样,尽管缔约国代表团作了发言,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打击强迫劳动做出充分努力,包括改善遭受家庭奴役的男童、女童和妇女的状况(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43.缔约国应:

(a)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为此开展考虑性别和年龄因素的调查,确保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人,包括参与人口贩运的公职人员;

(b)就早期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协助和康复服务部门的准则,为执法人员开展培训;

(c)划拨充足资源,用于在缔约国所有省份建立易于进入的收容中心,并在这些中心提供适当的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强迫劳动和所有形式的童工劳动,特别是在家政部门。

任意逮捕与审前羁押

4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称存在任意逮捕和超过48小时未经指控的任意拘留现象,以及将拘留作为恐吓手段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有人在没有法律保障――特别是被带见法官、接触律师和享有通知家人的权利――的情况下被长期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羁押候审的人数很多,缺乏关于羁押候审最长期限的明确信息(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管辖区域内无人遭受任意逮捕或监禁以及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羁押;

(b)调查所有任意逮捕案件,并对责任人采取纪律措施和/或司法程序;

(c)根据《公约》第九和第十四条,确保被拘留者享有一切法律保障;

(d)根据《公约》第九条确立的标准,并考虑到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第37段,修订国家立法,以限制审前羁押的持续时间;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法官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审前羁押,尽量使用替代性非拘留措施;

迁徙自由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过分限制迁徙自由权,特别是通过设置大量的安全检查站。尽管代表团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特定人员,特别是民间社会和反对党成员的迁徙受到任意限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其中指出,反对党成员必须将其在缔约国境内的迁徙情况通知地方当局(第十二条)。

47.缔约国应参考关于迁徙自由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保障迁徙自由,并取消所有不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限制。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其领土内的所有人,无论其政治派别或任何其他身份,都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自由迁徙。

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司法工作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特别是任免法官和检察官的程序缺乏透明,而且许多法官和检察官没有经过适当的法律培训。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行政部门在司法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解释,但对有报告称军事法庭可以审判平民表示关切(第十四条)。

49.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革司法制度,并确保所有法庭审理均充分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适当程序保障。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保证法官的任期和独立性以及检察官的公正性,保护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b)加大力度消除司法系统中的腐败,包括起诉并惩处犯罪者,包括参与腐败的法官和检察官;

(c)确保采用独立的程序任命法官和检察官,确保该程序基于客观、透明的标准,从必备技能、工作能力和业内口碑角度评估候选人是否合适;

(d)确保按照国内立法的规定,军事法院只裁决涉及军事人员的案件。

隐私权和监视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民间社会活动人士、反对派成员、记者和外国外交官的网上活动受到监视,电话被监听(第十七条)。

51.缔约国应确保:(a) 所有类型的监视活动和对隐私的干涉,包括出于国家安全目的的网上监视,都受到适当法律的规范,相关法律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特别是第十七条,包括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并且国家实践也符合上述原则;(b) 监视和拦截经司法部门授权,并在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下进行;(c) 如这些做法被滥用,受影响者可获得适当的有效补救。

表达自由和对记者的保护

52.委员会对缔约国对表达自由的严格限制感到关切,特别是关于新闻、出版物和视听媒体的第6/1997号法令施加的限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媒体主要由与政府关系密切的政党控制,独立媒体因缺乏资金、基础设施和印刷能力,仅偶尔发行刊物;

(b)有报告称,记者遭到骚扰和迫害,一些出版物被查封和扣押;

(c)有报告称,外国记者申请签证继续被拒,即使获得签证,在缔约国工作期间,也将受到检查和严格审查;

(d)有报告称,反对党网站和社交媒体一再被封锁,尤其是在2017年选举等政治事件期间(第二、第七、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53.根据委员会关于意见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确保其立法的所有规定均符合《公约》第十九条;

(b)审查对新闻和媒体活动的所有限制,确保它们严格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

(c)保护记者和媒体免受任何形式的不当干涉、骚扰和攻击,及时调查所有此类行为,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和平集会自由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和平集会自由权的规定损害了这项权利的行使。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a)国家拥有中止集会的广泛权力;(b)批准条件严苛,且很少向不直接隶属于政府的组织发放示威许可证;(c)示威内容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机构对组织者和示威者实施威胁并使用暴力(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五条)。

55.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法规和实践,以便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人们充分享有集会自由权,并确保对集会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包括对行使这一权利的个人实施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均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缔约国应迅速有效地调查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案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结社自由

56.委员会对关于民间社团登记的苛刻而复杂的规定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登记费用高,相关决定缺乏透明度。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人权维护者遭到骚扰并经常被捕。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2018年10月,发展研究和倡议中心的人权活动人士Alfredo Okenve据称遭到执法人员殴打(第七、第九和第二十二条)。

57.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并实施有效措施,保护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维护人权的组织,使它们得以注册和自由运作而不必惧怕骚扰、暴力、恐吓或此种威胁,并确保将这类行为的实施者绳之以法;

(b)在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政策、方案和措施的设计、实施和监督以及向委员会报告方面,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

参与公共事务

58.尽管缔约国提供了资料,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CCPR/CO/79/GNQ,第12段),有报告称,反对派候选人遭到迫害、恐吓、骚扰和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政治制度限制了政治多元化。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特别是在选举期间,反对党获得的播报时间少于赤道几内亚民主党,2017年选举期间,赤道几内亚民主党显然获得了公共资金,而反对党只能自己筹措资金(第七、第十和第二十五条)。

59.缔约国应确保选举条例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五条,除其他外,应保证:(a)包括反对派候选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充分有效地享有权利;(b)采纳保障选举中各政党待遇平等的规则,以便全国选举能够体现政治多元化。

D.传播和后续行动

60.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少数群体成员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6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1年7月2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第19段(反腐败措施和自然资源管理)、第21段(紧急状态)和第39段(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委员会鼓励所有国家使用简化程序提交报告。缔约国如希望使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下次报告,应在收到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告知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对委员会依简化报告程序编写的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