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URY/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Octo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乌拉圭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899和第1902次会议上审议了乌拉圭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5月12日举行的第190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使审查报告并与代表团开展对话成为侧重点。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在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所有核心人权文书及其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17年起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第351条规定了人身保护令这一补救办法,“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免于酷刑和其他残忍待遇或侵犯人类尊严的监禁条件”;

(b)根据2017年10月25日第19550号法和2018年2月21日总检察长办公室检察总署第75/018号决定,将蒙得维的亚第25号刑事起诉处改为危害人类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

(c)颁布了2017年12月22日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580号法;

(d)颁布了2018年7月20日关于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第19643号法;

(e)颁布了2018年10月26日关于承认和保护无国籍人的第19682号法;

(f)颁布了2019年9月18日第19822号法,委托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搜寻1968年6月13日至1985年2月28日期间被拘留和失踪的人员;

(g)根据2020年7月9日第19889号法,在内政部设立了性别政策司;

(h)根据2015年5月19日第131/015号部长会议法令,设立了真相和正义工作组;

(i)2016年,一些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制定了一项规程,为监护人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援助;

(j)2018年4月,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内政部、国家青少年社会包容研究所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签署了一项机构间协议,以建立一个关于违法青少年状况的共同指标系统。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继续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邀请,使独立专家得以在报告所述期间访问该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针对关于监狱中酷刑和虐待指控、少年司法和青少年设施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委员会赞赏于2015年6月16日收到的缔约国根据后续程序在这方面作出的答复。鉴于所提供的资料,并参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6年8月29日致乌拉圭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的信,委员会认为,其先前结论性意见第9、第12和第13段中提出的建议得到部分落实。

酷刑的定义和刑罪化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已提出建议,缔约国仍未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将酷刑定为一项专门的罪行。虽然第18026号法第22条提到酷刑罪,但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此外,第18026号法中的酷刑定义不符合《公约》第1条的要求,因为它既没有提到酷刑行为的目的――如获取情报、恐吓或胁迫――也没有将歧视列为施加酷刑的动机或理由。国家法律秩序在酷刑定义方面的不足似乎与2017年《刑事诉讼法》第351条格格不入,后者规定了人身保护令这一补救办法,以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免遭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主张,罪行的界定是立法机构独有的权力,根据《宪法》,国际条约不优先于国内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称,缺乏一项专门的酷刑罪并不意味着无法以其他刑事罪处罚此类行为。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公约》,没有提请保留。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公约》第1和第4条的规定,将酷刑定为犯罪,《公约》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第1和第4条)。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将酷刑定为犯罪。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若未经检察官授权,没有律师在场,警察不得讯问任何人,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依快速立法程序通过的2020年7月9日第19889号法第21条赋予警察自主讯问被拘留者的权力,原本这是检察官独有的权力,并且第43条将向检察官通知警察行动的期限从2小时延长至4小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有不遵守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因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在实践中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被逮捕者或被拘留者得知自身权利、获得独立法律和医疗援助以及将其被捕一事告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21年乌拉圭公设辩护律师协会提交最高法院的报告的内容,其中揭露了很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包括非法拘留、无证搜查、警察在逮捕时和之后在警局过度使用武力,以及为获取被拘留者的证词而使用心理甚至肢体胁迫(第2条)。

11.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日起,即按照国际标准,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以下权利:(a) 从速获得法律援助;(b) 除在当局要求下可能进行的任何体检外,有权要求并立即得到独立医生检查,如有可能,由被拘留者自行选择医生;(c) 以他们懂得的语言获知拘留原因和所受指控的性质;(d) 将其被拘留一事记录在册;(e) 迅速将其被拘留一事告知家属或其他人;以及(f) 被从速带见法官。缔约国应确保对审讯被剥夺自由者的情况进行录像,将这些录像存放在监督机构控制下的安全地点,并允许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及其律师调阅录像。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第19889号法的规定扩大了警察和军队使用武力的酌处权。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第1条将正当自卫概念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内政部和国防部的官员,允许其以“尽可能合理、相称和渐进的方式使用武器”;第49条推定警察行为“若无相反证据”即为合法。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未能回答委员会的问题,即是否有任何法律框架限制上述推定,并作为防范任意性的保障。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一些人权维护者对第19889号法中准许退休警察携带火器的规定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采取此种措施,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警察被指控向犯罪团体出售武器并遭到调查。此外,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规定允许警察基于“明显属于犯罪”行为这一主观、任意的标准采取行动(该法第52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针对虐待指控,官方表示无条件支持警察的行动。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收到了许多关于“高强度行动方案”、“Los Halcones”和“Los Grecos”等警察单位成员对被逮捕者和/或被关押在警察局的人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与警察有关的死亡人数大幅上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增加了警力,设立了新的军事化警察部队和方案,通过了2018年10月26日第19677号法,该法授权武装部队在边境沿线20公里范围内人口中心以外的地区活动,面积相当于全国领土的五分之一(第2、第12-13和第16条)。

13.缔约国应:

(a)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执法人员一切使用武力的行为毫无例外地符合合理、必要和相称原则;

(b)确保对所有关于执法和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如果认定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予以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基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加大努力,系统地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

监狱条件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0至2025年“尊严计划”,并采取翻修和建设拘留所等措施以消除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人口增加,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2018年3月访问乌拉圭后描述了恶劣的监狱条件。小组委员会在访问报告中指出,存在通风不良、缺水、缺乏个人卫生用品、卫生条件不佳、电路故障以及缺乏床和床垫等问题。小组委员会还报告说,囚犯没有适当分开关押;提供的娱乐、体育锻炼、教育和工作机会有限;还将囚犯转移到远离其亲属居住地的拘留中心。此外,正如缔约国代表团所承认的,监狱人手不足,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的医疗保健,包括精神卫生和成瘾治疗服务严重短缺。在这方面,委员会对据报划拨给监狱系统的预算减少表示关切(第11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

(a)继续在改善监狱条件和缓解监狱过度拥挤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运用非监禁措施和确保尊重审前拘留的既定时限。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采取紧急措施,纠正监狱总体条件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囚室供水、床位不足、供热和照明问题以及电路故障等。此外,应允许体育锻炼和其他户外活动,并提供康复和心理社会服务;

(c)确保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中将未审判的囚犯与定罪囚犯严格分开;

(d)按照第19889号法第87条的设想,完成监狱系统改革国家战略的制定工作,并为其执行划拨必要的预算资源;

(e)制定一项国家战略,以改善囚犯的医疗保健。

被剥夺自由者的体检

1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据报,在剥夺自由之初向被拘留者提供医疗服务存在拖延,另据报,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体检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问诊期间和病历未保护隐私,以及未能发现和记录伤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解释医务人员在记录伤害和通知法院可能发生酷刑及虐待案件时遵循的程序(第2和第11条)。

17.缔约国应:

(a)确保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就可以要求并获得独立医生的体检,并确保体检的保密性得到尊重;

(b)确保所有医务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学习如何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发现酷刑和虐待案件,并确保提请有关司法机关注意涉嫌酷刑和虐待的案件。

羁押期间死亡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记录在册的监狱中死亡人数有所增加,2021年增加了79%。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医疗援助和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得不到治疗所导致的死亡人数较多(第2、第11和第16条)。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并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的死亡,同时适当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

(b)对任何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可能卷入被羁押人员死亡的事件进行调查,若有正当依据应适当惩处罪责方,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c)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24至第35条,确保为监狱分配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向囚犯提供充分的保健,并审查监狱中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的预防、发现和治疗方案的有效性;

(d)加强措施,以预防和减少囚犯间的暴力行为,特别是指派必要的合格人员到监狱,采取适当的预防战略,其中应规定对此类事件进行监测和记录,以确保对所有指控开展调查,并追究所有施害者的责任。

监狱中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20.委员会注意到议会监狱系统专员2020年发布的报告,其中描述了被剥夺自由者遭受机构暴力的各种情况。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由独立机构及时、公正调查所有虐待指控,调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之间不得存在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应按正当程序对嫌犯进行审判,如果判定有罪,则按行为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b)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当局应启动调查;

(c)确保在据称发生酷刑和/或虐待案件时,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嫌疑人员的公职,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少年司法

22.尽管在少年司法领域取得了进展(见第5(i)和(j)段),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18026号法规定对违法的少年实行更严厉的监禁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少年拘留中心的囚犯遭到威胁、暴力和虐待,据报有官员因虐待未成年人而遭到调查或纪律程序,但未被停职。委员会还收到报告称,审前拘留时间过长;社会、教育、劳动和重返社会活动有限;青少年设施,特别是最高警戒中心的卫生条件差,人满为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少年拘留中心中的自杀和自残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此类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工作中涉及被拘留未成年人的官员获得的培训或对未成年人采取的纪律处罚(第2、第11-12和第16条)。

23.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确保剥夺少年犯的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对他们的拘留,以期予以终止;

(b)尽可能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c)确保少年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d)确保对所有虐待被拘留少年的指控进行调查,并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嫌疑人的职务;

(e)增加被拘留少年参与教育、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机会;

(f)加强措施,防止和减少青少年设施中青少年之间的暴力。缔约国还应评估此类设施中暴力预防方案的有效性,并收集这方面的详细数据;

(g)确保青少年设施配备必要的合格人员。

急性精神卫生设施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资料表明,在急性精神卫生设施中,隔离、控制和处罚的做法盛行,缺乏调理型护理,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手不足,儿童长期住院,有时在本应出院后仍继续住院数年(第2、第11-12和第16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根据《精神卫生法》(第19529号)关闭专门的急性护理中心;

(b)优先考虑重新融入家庭以及社区保健和社会服务,以此作为将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机构收容的替代办法;

(c)避免基于医疗理由的非自愿住院,只在绝对必要时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必须辅之以适当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保障措施,如在最初和定期进行司法审查,并允许不受限制地接触律师和诉诸投诉机制;

(d)确保治疗方面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得到尊重,物理或化学约束手段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以防止对相关个人或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且只在所有其他合理选择都不能令人满意地遏制这种风险时使用。缔约国应确保在特别登记册中严格记录限制措施的使用,对任何滥用情况进行有效调查,并酌情对责任人提出刑事指控。

庇护制度和不推回

2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在保护无国籍人和贩运受害者的立法方面取得进展(见第5(d)和(e)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参与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逃离中美洲北部暴力的难民的重新安置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2017年以来申请数量上升,对庇护系统造成了负担,影响了确定难民身份过程的效率,导致申请的登记和处理长时间拖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存在针对寻求庇护者的性别暴力和性暴力行为(第3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

(a)确保在实践中,任何人不得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将面临可预见的个人遭受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另一个国家;

(b)调查和惩处针对寻求庇护者的性别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性别暴力

28.委员会注意到这方面的一些立法进展(见第5(c)和(g)段)。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据报,该国普遍存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杀害女性的案件增加。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按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对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此外,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而划拨的财政资源(第2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起诉被指控的施害者,如果判定有罪,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人或其家人得到补救,包括合理赔偿。缔约国还应汇编和公布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b)确保性别暴力受害者得到所需的医疗、心理支助和法律援助,包括获得适当的住所。

投诉机制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缔约国缺乏报告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效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代表团声称,没有关于酷刑罪起诉情况的统计记录,因为这一罪名在国内法律中不存在(第2、第12-13和第16条)。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建立报告酷刑和虐待的有效机制;

(b)建立统一登记册,以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处罚和定罪情况。该登记册应允许受害者及其家属和律师查阅。

独裁统治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32.委员会注意到与调查1968年6月13日至1985年2月28日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体制发展(见第5(b)、(f)和(h)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各非政府组织和美洲人权委员会报告,与这些侵权行为有关的刑事诉讼几乎没有进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高法院第680/2017号和第1925/2017号判决恢复了国家官员所犯危害人类罪的诉讼时效。委员会还对参议院正在审议的法案表示关切,该法案规定所有65岁以上的被剥夺自由者,包括危害人类罪的责任人,将改为居家软禁。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据报缔约国未能履行向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义务(第1、第12、第14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调查所有指控在1968年6月13日至1985年2月28日期间在其管辖领土内发生的酷刑行为;

(b)确保在此期间犯下的任何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都受到惩罚。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不允许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和强迫失踪行为实行诉讼时效、大赦或豁免。缔约国应确保对严重侵犯人权者判处的徒刑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并确保在监狱中实际服完此类徒刑;

(c)向1968年6月13日至1985年2月28日期间在其管辖领土内人权遭受严重侵犯的所有人提供充分赔偿。

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

3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划拨的资源有所增加。然而,值得关切的问题是,该机构因呼吁调查关于警察暴力的指控而受到政治攻击。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关于该机构的提议从修改其工作条例到完全解散该机构,不一而足。代表团称缔约国依然信守对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的承诺,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第2条)。

35.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具备所需要的独立性、预算、基础设施和自有资源,以便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执行其任务。

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增加在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内部设立的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人力资源。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家机制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开展的工作,即继续视察拘留中心并为此制定了具体的规程。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为该机制划拨的资源不足,根据缔约国的报告,该机构仅由一名律师、两名心理学家和两名社会工作者组成,考虑到该国庞大的监狱人口,这似乎是不够的(第2条)。

37.缔约国应:

(a)确保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具备必要的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继续有效开展工作;

(b)确保该国家机制有自己的预算,与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的预算分开;

(c)采取必要步骤,更好地落实该国家机制的建议。

培训

3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警察、军队、司法、监狱和移民官员提供的各种国际人权法培训课程。然而,缔约国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已经接受或仍然需要接受《公约》培训的官员人数。此外,国家康复研究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培训存在较大缺口。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认没有对医务和司法人员进行关于《伊斯坦布尔规程》的专门培训(第10条)。

39.缔约国应:

(a)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和持续性的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务员,包括执法人员、武装部队成员、监狱官员、边境官员、医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充分熟悉《公约》的规定、在酷刑和虐待犯罪的预防、调查、处罚和补救方面的义务以及弱势群体的具体需要,并获得相关指导;

(b)确保医务人员和司法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以便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发现酷刑和虐待案件;

(c)制定和实施关于非胁迫性调查技巧的培训方案;

(d)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向司法人员和执法机构成员提供的人权培训的主流。

赔偿

4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与赔偿权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但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收到统计数据,说明国内法院判予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的赔偿措施,包括康复措施(第14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详细描述了《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4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4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救,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缔约国应:

(a)确保在其管辖领土内发生的酷刑或虐待的所有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权利,恢复原状和抵偿措施,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以及保证不再发生;

(b)系统地汇编资料,以说明国内法院判予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的赔偿措施及此类措施的执行情况。

后续程序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1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以下建议的落实情况:制定监狱系统改革国家战略和改善囚犯医疗保健战略;调查所有在羁押期间死亡的事件;建立报告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效机制(见第15(d)和(e)、19(a)和31(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3.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5月13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