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LV/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Dec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萨尔瓦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萨尔瓦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在禁止酷刑委员会2022年1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964和第1966次会议上得到了审议,委员会在2022年11月23日举行的第197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该程序使缔约国可以与委员会进行有重点的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六年多。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以混合形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在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供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2022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

(c)《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6年;

(d)《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14年;

(e)《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与《公约》有关的领域采取下列立法措施:

(a)2020年通过《全面照顾和保护被迫境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法》;

(b)2019年通过《移民和外国人事务特别法》;

(c)2015年通过《刑事司法系统使用电子监控装置法》;

(d)2014年通过《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法》;

(e)2011年颁布《妇女无暴力生活特别综合法》;

(f)2011年通过《保护和提高萨尔瓦多移民及其家庭地位特别法》;

(g)2011年通过《公共信息获取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提供更大的人权保护并适用《公约》,特别是:

(a)制定《2021-2025年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国家政策》行动计划;

(b)缔约国加入了适用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的区域保护和解决全面框架,并于2019年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c)2019年建立监狱信息系统;

(d)总检察长办公室2018年设立了妇女、儿童、青少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及其他弱势群体全国事务局;

(e)2018年制定防止杀害妇女和性暴力战略,2016年建立了专门法院系统,负责保障妇女享有没有暴力和歧视的生活;

(f)总检察长办公室2018年设立了一个调查武装冲突期间所犯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特别单位,2018年还制定了一项对武装冲突期间所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进行刑事起诉的政策;

(g)2017年至2019年期间实施了一个体制加强项目,以处理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失踪案件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制定了一项寻找失踪人员的紧急行动规程和战略以及《关于紧急寻找和调查失踪人员案件的指示》;

(h)2010年设立寻找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失踪儿童全国委员会,2017年设立寻找萨尔瓦多武装冲突期间失踪成人全国委员会;

(i)2017年设立移民综合照料中心,制定保护和提高萨尔瓦多移民及其家人地位国家政策,制定保护和照料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移民规程;

(j)制定2017-2022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k)制定2017-2027年预防儿童和青少年怀孕国家跨部门战略;

(l)2013年第204号令设立国内武装冲突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赔偿方案;

(m)制定2013-2023年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政策;

(n)2010年建立失踪萨尔瓦多移民法医数据库。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就《大赦(巩固和平)法》和真相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关于拘留条件、暴力侵害妇女和杀害妇女行为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11年3月28日向缔约国发出了催复函,但并未收到缔约国按照后续程序作出的答复。鉴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所载关于为落实上述建议而采取的行动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充分执行。本文件第12、第13、第20、第21、第28和第29段述及这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酷刑定义

8.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66-A条明确禁止酷刑(第十九章――危害人类罪),但认为仅将酷刑定义为危害人类罪限制了起诉根据国际法不构成危害人类罪的其他酷刑行为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第62条适用于酷刑未遂,第99条规定了酷刑罪的诉讼时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刑法》规定对酷刑罪行处以6至12有期徒刑,但取消任职资格或就业资格的处罚仅限于服刑期间,这与该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第1和第4条)。

9.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将酷刑作为一种单独具体的罪行纳入刑法,并确保根据酷刑的严重性质对酷刑处以适当刑罚。缔约国还应确保酷刑罪不适用任何诉讼时效、大赦或特赦。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提交的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由于该国帮派暴力激增而造成的杀人率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但委员会深表关切当局在2022年3月27日宣布并仍然有效的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造成了严重人权后果,这些措施迄今已导致57,000多人被拘留。委员会尤其对下列报告表示关注:

(a)在没有逮捕证或不解释逮捕理由的情况下实施歧视性的大规模逮捕;

(b)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被剥夺自由者在通知亲属或其他人自己被拘留方面受到阻碍;

(c)由于逮捕和拘留的人数很多,尽管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又任命了40名公设辩护人,但在获得法律援助,包括酌情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方面仍有困难;

(d)将被拘留者面见法官的最后期限从72小时延长到15天;

(e)由于向最高法院宪法法庭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数量增加,人身保护令补救办法失效;

(f)没有被剥夺自由者的全面完整的登记册,包括转移拘留所的信息;

(g)缺乏足够的资料,说明对未能遵守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的执法人员受到的调查和纪律或刑事处罚(第2条)。

11.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步骤,防止无逮捕证的任意逮捕,确保被拘留者在实践中和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享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一切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知悉逮捕理由的权利、迅速将其被拘留一事通知亲属或其他人的权利,以及迅速得到律师的援助并在需要时免费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的权利;

(b)确保紧急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c)废除可对被捕者行政拘留最长15天的规定,并作出必要的修正,改为最长拘留48小时;

(d)加紧努力,确保尽快处理人身保护令申请;

(e)确保在剥夺自由地点的登记册以及被剥夺自由者中央登记册中系统地记录拘留情况,律师和亲属可以查阅;

(f)确保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制裁无视这些保障的执法人员。

1980年至1992年武装冲突期间的侵犯人权情况

12.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最高法院宪法法庭的裁定宣布《大赦(巩固和平)法》违宪。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过渡期正义领域所作的努力,包括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内设立一个特别单位,调查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罪行。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

(a)分配给特别单位的资源不足,起诉责任人的工作拖延,特别是在涉及战争罪、危害人类罪、酷刑和强迫失踪指控的案件中。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一些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进展的资料,包括关于耶稣会教士被屠杀的刑事诉讼程序,宪法法庭最近就此作出了一项裁决,推翻了先前驳回该案的判决;

(b)限制获取1980年至1992年期间军队和安全部队档案中所载的资料,限制进入军事设施,特别是涉及ElMozote屠杀的情况;

(c)立法会议司法和人权委员会推迟处理过渡期正义法案,有报告称没有就法案内容与受害者和人权组织继续对话。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交定期报告时承诺颁布过渡期正义法法案,并为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

(d)有报告称为寻找武装冲突期间失踪成人全国委员会和寻找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失踪儿童全国委员会分配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受害者赔偿方案存在缺陷和拖延,目前约有5000名受害者得到承认并受益(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13.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以有效和公正的方式迅速调查1980年至1992年期间发生的所有指称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和强迫失踪,并确保起诉据称的犯罪者。缔约国尤其应向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特别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源;

(b)确保武装部队配合调查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在与调查有关的情况下可以查阅军队和安全部队的档案并且进入军事设施;

(c)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颁布一项全面的过渡期正义法,确保该法将大赦、被控犯罪者享有豁免以及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具有诉讼时效等排除在外。还应确保受害者和专门人权组织参与该法的最后起草工作;

(d)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e)采取必要步骤,改进两个寻找失踪人员的全国委员会的运作,向它们提供必要的资源,使之正常运作,并确保它们的建议得到落实。根据《公约》第14条,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还应确保向受害者及(或)其家人提供充分补救,包括向在这些委员会作证的人提供心理社会援助。

国家对暴力犯罪的应对

14.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帮派暴力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的安全挑战,以及缔约国代表团介绍的《领土管制计划》的影响,特别是自实行紧急状态以来犯罪率大幅下降,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有报告指控警察和武装部队成员实施任意拘留和法外处决,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出现过度使用武力、致命武力、酷刑行为和虐待等情况。这些报告表明,出于公共安全的目的,该国继续定期部署武装部队,尽管缔约国承认这种部署应属例外。另一个令人严重关切的指控是,警察和武装部队内部有“行刑队”活动;

(b)《反恐特别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2022年第341号令最近修订了“恐怖组织”的定义,其含糊不清可能违反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法律原则;因涉嫌参与恐怖团体而被捕的人数增加,特别是年轻人和青少年;

(c)有报告称,投诉警察或军人在打击帮派暴力时过度使用武力、实施酷刑、虐待和强迫失踪后,相关调查或起诉进展甚微;许多指控法外处决或过度使用武力有关的刑事案件被驳回;近年来因酷刑行为被定罪的案件数量很少(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针对警察和军事人员实施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以及与可能的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有关的投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如被判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刑罚;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充分补偿;

(b)确保紧急状态条例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

(c)确保尽可能由民警部队维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d)确保其反恐法符合国际法义务,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确保该法严格适用于打击恐怖主义;

(e)加强努力,有系统地向所有执法人员和武装部队成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同时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f)扩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在职培训方案,以提高调查质量和对犯罪行为的正确分类,特别是公职人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以及帮派成员实施的刑事犯罪;

(g)收集关于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案件以及任意拘留和法外处决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的详细资料。

救济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的、在审议所涉期间切实向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受害者或其家属给予的赔偿和补偿措施(第14条)。

1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第14条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委员会解释了缔约国向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缔约国尤其应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可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手段。缔约国还应汇编和传播关于获得补救,包括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和赔偿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人数,以及关于这种补救的形式和所取得的成果的最新统计数据。

过度使用审前羁押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2022年3月紧急状态生效后,缔约国过度使用审前羁押,有时甚至无限期使用审前羁押,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1条充分、具体确定审前羁押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紧急状态对拘留条件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还对过度使用警察拘留所或bartolinas关押候审人员表示关切(第11和第16段)。

19.缔约国应确保审前羁押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尽可能采用替代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缔约国应确保毫不拖延地将在警察拘留所等待审判的人转移到监狱。

少年司法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违法儿童状况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1月至9月期间,有大量儿童被收容到少年保护中心(2,464人)和社会融合中心(1,730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若干措施,包括社会和教育措施以及向违法儿童提供服务,但遗憾的是,没有详细资料说明这些中心的一般拘留条件,以及为防止被关押者遭受酷刑和虐待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对《少年犯法》修正案表示关切,除其他外,该修正案规定对实施有组织犯罪的16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处以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12岁以上未成年人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它尽管提出要求但没有收到关于这些规定适用情况的资料(第2、第11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确保剥夺少年自由是最后手段,期限应尽可能短,仅限于例外情况,并尽可能以替代措施取代审前羁押。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并在少年拘留中心维持适当的拘留条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之规则13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之规则1、2、17和18。

拘留条件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实施新的监狱管理模式和投资改善监狱基础设施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切该国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监狱人口的大幅增加,从2022年3月的39,500名囚犯增加到2022年10月的94,000多名囚犯,这加剧了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最新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不执行释放令,未将未经审判的囚犯与已定罪的囚犯严格分开关押,被剥夺自由者受到虐待。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一些监狱和警察局的供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条件不足,从而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健康造成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划拨给监狱医疗和保健的资源以及监狱人口中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现有方案;然而,委员会对有关医疗服务不足的报告感到关切。没有重新融入社会政策是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满足被剥夺自由的妇女、残疾人、老年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具体需求的程序的资料极少(第2、第11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利用非拘禁措施,缓解拘留所过度拥挤的状况,并继续改善现有监狱设施和监狱的总体生活条件;

(b)采用监禁判决完成情况的监督制度,并确保执行所有释放令;

(c)确保囚犯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将未经审判的囚犯与已定罪的囚犯严格分开;

(d)继续改善拘留中心的医疗和保健,包括监狱人口中肺结核、肝炎和艾滋病毒等传染病的预防、检测和治疗方案。缔约国还应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妇女、残疾人、老年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e)制订全面的重返社会政策,并确保在监狱中获得职业培训、教育以及娱乐和文化活动的机会。

拘留场所的暴力和羁押期间死亡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18年9名被剥夺自由者暴力死亡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收到关于审议所涉期间羁押期间死亡和暴力事件的全面分类统计数据。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对这些死亡事件的调查结果,也没有说明为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自紧急状态生效以来,有90多人在羁押期间死亡。委员会注意到当局已展开调查,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死亡的原因包括没有及时医治、药品供应不足和杀人。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监狱官员和囚犯对关押在男性监狱的变性妇女实施性侵和性暴力。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对与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医务人员进行发现酷刑和虐待的培训情况(第2、第11和第16条)。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参照《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确保迅速、公正和独立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委员会等待当前的紧急状态期间发生的羁押中死亡事件的调查结果的资料;

(b)调查警察或监狱官员对在押人员死亡可能负有的责任,并酌情依法惩罚责任人,给予家属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c)采取步骤防止和减少监狱中的暴力行为,包括自杀和对跨性别妇女的性暴力,并记录这类事件,以便调查投诉和惩治责任人;

(d)确保所有与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医务人员按照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接受有关发现酷刑和虐待的专门培训,确保将涉嫌酷刑的案件提请主管司法当局注意。

监督拘留场所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国际机制和国家机构,包括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对拘留所进行了监督视察。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的资料,说明视察的周期和性质,以及主管当局为落实这些机构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委员会关切的是,人权监察员办公室没有必要的资源来履行其授权任务(第2条)。

27.缔约国应向人权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其正常运作所需的资源,确保该办公室能够对任何剥夺自由的场所进行突击视察,并跟踪其监督活动的结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便建立一个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机制。

性别暴力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妇女失踪、杀害妇女以及帮派成员对妇女实施的性剥削和性暴力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在2013-2019年期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被立案的13,947起刑事案件中,只有13.9%被起诉,只有308起案件被定罪。虽然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对杀害妇女、杀人、强奸和法定强奸罪正在进行的调查和起诉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收到的资料不完整,特别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实施的刑罚和给予的赔偿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保护所数量不足(第2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包括性暴力、谋杀妇女和妇女失踪案件,特别是涉及承担缔约国《公约》国际责任的国家当局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起诉被指控的犯罪者,如定罪则给予妥善制裁,并确保受害者得到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b)向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服务,确保分配必要的资源,使他们得到所需的医疗、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c)继续向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起诉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施暴者的强制性培训,并开展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传运动;

(d)保持按受害者年龄和族裔或国籍分列的关于性别暴力的报案、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统计数据。

堕胎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发言,即萨尔瓦多法律并不禁止出于治疗原因进行紧急治疗,而且有规章和条例规定在需要时母亲和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受到保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刑法》条款将与提供堕胎服务有关的所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不允许任何例外,即使是出于治疗或性暴力的原因也是如此。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有报告称,这项法律不仅迫使妇女和女孩接受秘密堕胎或忍受危及生命健康的产科急救,而且对她们和实施堕胎的医疗专业人员处以刑事制裁。委员会掌握的资料记录了相关情况,因此被起诉或因产科急症接受治疗后被捕的妇女(第2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在不终止妊娠即可能造成严重痛苦的情况下,例如在强奸或乱伦致使怀孕,孕妇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胎儿有致命损害的情况下,都能有效地获得终止妊娠的手段。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堕胎护理指南(2022年),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堕胎患者和实施堕胎的医疗专业人员均不会受到刑事制裁,确保妇女和女孩可以有效地获得堕胎后护理,无论堕胎是否合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免除因产科急症而被定罪的妇女的罪名并将其从监狱释放。

移民、庇护和被迫境内流离失所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给予难民地位的立法和程序,但遗憾的是该国没有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人数的最新统计数据。委员会对报告的大量萨尔瓦多移民死亡和(或)失踪案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它与阿根廷法医人类学小组合作,对这些案件进行搜索和调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这些调查的具体结果或代表受害者及其家属采取的后续行动的完整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众多,并注意到向他们提供适当保护和援助方面存在挑战(第2、第3、第12、第13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

(a)汇编和公布关于庇护和难民身份的全面统计资料;

(b)加强对萨尔瓦多移民死亡和(或)失踪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的国家机制,继续发展双边和区域合作,保障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移民的权利;

(c)加强立法措施和政策,帮助和保护因国内暴力和不安全局势而在境内流离失所的人。

精神病院和社会中心

34.委员会感到关切,包括2017年《精神健康法》在内的国内法允许实施侵入性治疗、未经事先同意使用身体和药物限制以及将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非自愿收容。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允许这类残疾人的亲属或监护人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推定他们是“精神病患者”而将他们送医入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没有关于独立检查机制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督以及检查结果的资料(第16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明确禁止强迫医疗、身体和药物限制以及将社会心理或智力残障人士非自愿收容在精神病院中。除非绝对必要,缔约国应避免以医疗为由强迫入院,即使如此也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应根据国际法和标准尽量缩短时间,并且仅在辅以适当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使用,例如初次和定期司法审查以及不受限制地接触律师和诉诸申诉机制。缔约国还应确保对精神病院进行充分监督,以防止病人遭受任何酷刑或虐待。

人权维护者

36.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迄今尚未制定保护人权维护者的规范框架,特别是考虑到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在为强迫失踪受害者辩护的过程中,以及在堕胎和产科急症、性别暴力和酷刑及虐待等问题上受到威胁、恐吓和报复。委员会对这方面缺乏调查表示关切(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制定保护人权维护者的规范框架。缔约国应确保保护人权维护者不因其活动,特别是与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内的人权条约机构沟通或向其提供信息而遭受威胁和恐吓;调查任何关于威胁或恐吓的投诉;并惩治责任人。

后续程序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25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基本法律保障、1980年至1992年武装冲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以及监督拘留场所的建议的落实情况(见上文第11(a)和(b)、第13(a)和第26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事项

39.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5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