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JAM/CO/16-2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Sept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2013年8月12日至30日)通过的关于牙买加第十六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2013年8月21日和22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举行了第2249和第2250次会议(CERD/C/SR.2249和SR.2250),审议了牙买加提交的一份第十六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JAM/16-20)。2013年8月29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60次会议(CERD/C/SR.2260),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十六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虽说报告延滞了八年。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报告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后续执行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相关情况有限,然而,委员会欢迎有机会继续与缔约国的代表团举行对话。

3. 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了有着重点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在本次审查期期间,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2003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即:《预防、禁止和惩罚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问题任择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6年批准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2008年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13年批准了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5.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人权和落实《公约》所载权利采取的以下各举措,诸如:

2003年出台了载有促进文化多样性章节的国家文化政策;

2004年继颁布了《儿童保护法》之后,创建了儿童事务倡导署;

2007年颁布了《贩运人口(预防、禁止和惩处)法》,并于2005年在国家安全部内创建了一支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特勤队;

2009年颁布了国家关于难民的政策,以加强判定难民身份的暂行框架;

2010年根据所颁布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对《公约》广泛的保留

6.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仍维持了对《公约》广泛且不明晰的保留,其具体阐明“牙买加批准《公约》并不意味着接受超出其宪法限度之外的义务,也不表示接受引入任何超出宪法所划定范围的司法程序”(第二和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查其对《公约》广泛且不明晰的保留,考虑撤销保留,以确保缔约国全面履行《公约》的条款。

缺乏针对种族歧视问题的立法

7. 委员会虽注意到2011年通过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具体规定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第13条第(3)款(g)项)和免遭基于种族、原籍地、社会阶层、肤色、宗教或政治见解等理由的歧视(第13条第(3)款(i)项),然而,委员会则仍关切,缔约国尚未颁布载有按《公约》规定列明种族歧视定义的全面反歧视立法(第一、二和六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颁布载有依据《公约》第一条第1款拟定的直接和间接形式种族歧视明确定义的全面反歧视立法,以全面涵盖法律和生活的各领域。

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8. 委员会虽在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资料阐明,司法部正着力在部内创建一个主管人权事务的单位,然而,则表示关切尚未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以确保从国家层面,全面履行牙买加的国际人权义务(第二和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创建独立和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阐明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法庭受理的种族歧视案件

9. 委员会注意到,法庭未曾受理过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或族裔血统原因的直接或间接歧视问题案件。这就反映出公众并不知晓,《公约》所列权利,或国内禁止歧视的法律,或现行司法补救办法;公众不信任警察和司法主管机构,或主管机构对种族歧视现象漠不关注或缺乏敏锐意识(第二和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刑事司法体制在实施和履职期间如何防范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2005)号一般性意见之际,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

确保法庭不出现种族歧视诉案,并不是因为受害者不了解这些权利;个人不信任警察和司法主管机构,或主管机构对种族歧视现象熟视无睹,或缺乏敏锐意识;

向广大公众宣传惩治违反《公约》行为的现行保护和补救措施;

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成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

《公约》第四条的执行情况

10. 委员会在注意到1996年颁布的《电视和音响广播条例》第30节(d)项禁止播放“不雅和猥亵”材料并禁止播放煽动暴力歌曲的同时,重申委员会关切尚未颁布全面履行《公约》第四条的国内法(第二、四和六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60/CO/6,第6段),提议具体依据委员会就铲除种族歧视立法问题发表的第7(1985)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1993)号一般性意见,颁布为履行《公约》第四条采取的具体立法、行政及其它措施。

详细分类数据的欠缺

11. 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系为包括非裔、印度裔、华裔、黎巴嫩裔和欧洲裔,乃至Seaford镇德裔社区和马鲁人在内族裔人口多样化社会的同时,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尚未提供上述各类族裔群体社会经济状况的资料,对辨别和纠正不平等境况形成了障碍(第一和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基于自我认同原则,设立一个系统一致的数据收集机制,依据肤色或族裔血统,评估各类人员诸如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情况,及其在政府部门中所占的比例。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对《公约》第一条解读和适用问题的第8(1990)号一般性意见,以及经修订后的关于条约专要报告编撰原则(CERD/C/2007/1,第11段),并请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情况资料。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12. 委员会在欢迎2009年国家关于难民的政策,同时表示关切所收到的信息显示,未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颁发可确保有效享有其权利的身份证,而且雇主们往往不知道这些人不必工作许可即可打工。委员会还关切,报告称移民事务人员在实施遣返之前,未能有效地甄别这些人是否为2013年2月抵达缔约国境内的海地公民。(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颁发在缔约国境内得到承认的难民证或其它身份证卡,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实际得到充分的保障;

确保雇主们知晓,难民无需工作许可即可打工;和

确保,包括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对所有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进行切实的甄别,拟在遣返之前核实他们本人各自所需的保护。

民间社会的参与

13. 委员会重申其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并未阐述民间社会组织为增进民族和谐和提高对《公约》认识所作的贡献(第七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阐述民间社会组织为增进民族和谐和提高对《公约》认识所开展的活动。

D.其它建议

批准其它条约

14. 鉴于所有各项人权相互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那些载有与种族歧视直接相关条款的条约,诸如: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和(2011年)关于家庭雇工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15. 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实施《公约》时,铭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落实2001年9月在防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国家层面为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及其他步骤。

传播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时,随同向公众公布,并酌情以官方语言或者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1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版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上述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为落实上文第6、8和12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段落

18. 委员会还希望请缔约国特别注意第7、11和13段所载建议的重要性,并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详情阐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撰下次定期报告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具体铭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CERD/C/2007/1)情况下,于2016年7月4日之前提交一份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阐述本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各要点。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恪守条约专要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规定(HRI/GEN.2/Rev.6号文件,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