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LBN/CO/18-22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October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黎巴嫩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6年8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462和2463次会议(见CERD/C/SR.2462和2463)上审议了黎巴嫩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LBN/18-22)。委员会在2016年8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478次和247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尽管延误,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次合并报告。委员会还欢迎报告具有自我批判性,并包括了对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的问题的答复。

3.委员会欢迎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并以开放和建设性的方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

B.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本报告期内面临多种困难,包括领土依然受到局部占领、2006年遭受外国干预,以及目前由于大量难民涌入产生的难民危机。

C.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尽管其资源受限,土地空间有限,面临政治挑战和安全关切,但依然在处理难民问题。委员会特别赞扬缔约国长期接收和容留大量难民,包括50多万名巴勒斯坦难民和估计110万名叙利亚难民。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与一国正常能力不相称的负担,呼吁国际社会确保按比例分担这一巨大的人道主义挑战。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22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1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2005年10月5日。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多项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

2011年11月25日第29/2011号通知,要求公共管理机关和市政机关接受由巴勒斯坦权力机构颁发的与个人身份相关的文件;

2011年8月24日关于惩处贩运人口罪行的第164号法案;

2011年8月17日关于公立学校提供免费义务基本教育的第150号法案;

2011年8月17日第162号法案,废除“名誉犯罪”的减轻处罚情节;

2010年8月24日第128号法案,向巴勒斯坦难民工人给予服务终了赔偿金和职业事故赔偿金;2010年8月24日第129号法案,对巴勒斯坦难民工人主张解雇补偿作出规定;部长委员会第89/2005号命令,要求于2005年成立巴勒斯坦-黎巴嫩对话委员会;

采取了加强保护移徙工人的措施,包括劳动部2011年1月3日关于规范外国家政工人招聘机构的第1/1号决定,2009年3月16日关于家政工人劳动合同的第38/1号决定,和2009年4月14日关于外国工人保险覆盖管理条件的第52/1号决定,以及总理办公室2007年4月10日第40/2007号决定,成立了外国家政工人处境问题国家委员会。

D.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种族歧视的定义和对种族歧视的禁止

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缺乏符合《公约》条款的对种族歧视定义(第一条)。

9.委员会回顾关于对歧视的定义的第14(199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在立法中定义和禁止种族歧视;

确保禁止并惩处一切直接和间接表现形式的种族歧视;

在涉及种族歧视的民事诉讼中,表面证据一旦确立,即倒置举证责任。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

10. 委员会对禁止种族主义言论的法律条款不够清晰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尽管注意到已逮捕了号召对特定群体实施暴力仇恨犯罪的个人,但表示关切的是,没有惩处针对移民和难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定型观念以及不容忍、偏见和污名化语言(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11.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当对个人或群体表达侮辱、嘲讽或诽谤的任何行为,或为基于种族、肤色、出身或民族或族裔的仇恨或羞辱辩护明显构成煽动仇恨或歧视时,应予以明确禁止和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调查关于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报告并起诉认定的责任人。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谴责针对移民和难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歧视性言论并与这些言论划清界线。

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12. 尽管《刑法》第317和第318条的规定部分符合第四条的要求,但委员会注意到它们主要针对的是威胁缔约国各组成部分和平共处的行为,没有禁止针对个人的种族主义歧视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立法中的其他空白,例如未把宣传特定种族优越论的想法定为刑事犯罪,未对从事或宣扬种族歧视的组织加以禁止(第四条)。

13. 委员会铭记第7(1985)号、第8(1990)和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使其刑罚符合公约第四条,惩处以下行为:

基于种族、肤色、出生或民族或族裔而威胁或煽动针对个人或群体的暴力;

无论以何种手段传播基于种族或民族优越论或仇恨思想的行为;

参与宣扬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和活动。

14. 此外,缔约国还应禁止宣扬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以及相关的有组织及其他所有宣传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判决时,将种族、民族、族裔或族裔宗教动机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情节。

国家人权计划和国家人权机构

15. 委员会遗憾的是,2013年至2019年国家人权计划推迟通过,2005年2月4日第664号法案设立的调解员一职推迟启动,以及缔约国迟迟没有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第一和第二条)。

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通过国家人权计划,启动调解员一职,并充分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负有广泛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此过程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和建议。

立法适用方面的数据

17.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相关统计数据,说明哪些案件适用了有关种族歧视的国家立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第五和第六条)。

1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与种族歧视相关的犯罪案件的报案、起诉和实施的刑罚的情况,以及现行国内立法相关条款的适用情况。

教派政治制度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教派政治制度被认为是黎巴嫩人民共存的一个支柱”(见CERD/C/LBN/18-22, 第51段)。

20. 委员会请缔约国持续关注当前局势,并铭记《宪法》第95条的规定和1989年《塔伊夫协议》的精神。

取得国籍的权利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无法把黎巴嫩国籍传给子女,有报告称黎巴嫩国民的外籍配偶在取得黎巴嫩国籍方面面临困难。委员会还注意到,如家中的男主人正在申请缔约国国籍,缔约国打算为这样的黎巴嫩家庭的居留创造便利(第二和第五条)。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籍政策,使其符合国际法;尤其建议缔约国修订1925年1月19日关于国籍的第15号决定,审查与其执行情况相关的行政程序;建议缔约国赋予黎巴嫩妇女将公民身份传给子女的权利,无论其配偶的国籍如何。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1951年《个人身份登记法》,一岁以后的出生登记要经过漫长、昂贵的司法程序。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未登记的无国籍父亲所生的子女无权获得黎巴嫩出生登记。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多数在缔约国出生的叙利亚儿童和无证移民在缔约国所生子女由于获得身份证件和合法居留证明的规定繁琐,无法获得正式的出生证(第二和第五条)。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缔约国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均可获得出生登记,包括废除经济、程序和法规上的障碍,例如1951年《个人身份登记法》所含的障碍。

准许进入公共场所

25. 委员会对相关资料表示关切,缔约国内的一些旅游设施实施种族主义准入政策。委员会还对未惩罚此类行为表示关切。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谴责和禁止拒绝特定人群进入公共场所的做法,调查种族歧视行为的所有报告。

关于庇护问题的法律框架

27.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适当的庇护问题法律框架表示关切(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28. 委员会号召缔约国建立一个清晰、全面的庇护问题法律框架,遵守不驱回原则,并使庇护寻求者和难民能够不受歧视地行使其基本权利。

2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实施了重大的边境限制措施以及难民难以满足的额外证件要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许多难民由于没有居留许可而容易受到虐待和剥削,不愿报告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第五条)。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法规不会导致需要国际庇护的人被拒绝入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相关机制,使境内无适当证件的庇护寻求者和难民的处境得到规范,包括通过修订1962年《出入境法》。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缺乏适当证件不妨碍难民诉诸司法。

3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改善境内巴勒斯坦难民生活状况的多项措施,但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相关资料,考虑到缔约国当前面临的危机,其立法机关没有机会全面审查巴勒斯坦难民的处境,无法建立一个有关其权利的适足立法框架(第一和第五条)。

32. 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呼吁缔约国继续改善巴勒斯坦难民的处境,改变相关政策并废除所有对巴勒斯坦人带有相较于其他非公民的歧视性的法律条款。

工作权

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难民只允许在某些行业工作(第五条)。

34.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某些行业的就业准入由相关工会决定;但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对任何歧视状况加以补救的义务。

受教育权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基础设施因难民大量涌入而受到压力,但关切地注意到限制非黎巴嫩籍学生进入公立学校的通知数目很多,这有悖于2011年8月17日关于免费义务基本教育的第150号法案。委员会还对这些限制对移民子女更新居留许可的能力造成的影响表示关切(第五条)。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不以国籍或移民身份为理由限制受教育权。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的拘留许可不因这些通知的执行致使其未在学校注册而被剥夺。

迁徙自由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的安全局势,但对各城市对难民(特别是叙利亚难民)实施的宵禁表示关切(第五条)。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行动自由的限制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检验,仅应由主管当局依法剥夺,不得因国籍、种族背景、民族或难民身份而区别对待。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各城市和其他公共机关作出的决定受到有效监督,确保这些决定不因国籍或《公约》禁止的其他理由而进行歧视。

法院公平待遇权

39. 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授权法官可免除无经济能力的非公民缴纳保证金的义务,但这种缴纳保证金的要求是歧视性的,对外国人诉诸司法构成障碍(第五条)。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止外国原告须缴纳保证金的规定,从而确保根据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管理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使诉诸司法不受歧视。

移徙家政工人

41.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相关措施,但虐待和剥削移徙家政工人的情况继续发生。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当受害人被强迫限制在雇主的寓所内或护照被扣押时,他们难以寻求帮助。委员会还对标准劳动合同对家政工人制定的不利工作条件表示关切(第二、第五和第七条)。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使移徙家政工人容易遭受虐待和剥削的条件,包括保举制和寄宿制;

确保相关法规和惯例尊重移徙家政工人的行动自由权和居住自由权;

把《劳动法》的覆盖面延伸到家政工作上,从而给予家政工人与其他工人同样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权利,包括变更职业的权利;对家政工作进行劳动监察;

确保关于家政雇佣的任何具体立法均以解决移徙家政工人越来越容易受到虐待和剥削的问题为目的;

开展相关运动,改变民众对移徙家政工人的态度并提高对其权利的认识。

43.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打击种族歧视的教育

44. 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开展的教育倡议对打击种族歧视的影响的资料(第六条)。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旨在打击种族歧视的教育努力,将其影响扩大到公众中。委员会请缔约国把关于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的资料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E.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46. 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规定直接涉及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47. 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执行德班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并据此提供报告。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48. 委员会考虑到大会第68/237号决议,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在下次报告中纳入关于在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的准确资料。

与民间社会的协商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特别是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方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作出的声明

5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接收和审议个人申诉的权限。

共同核心文件

5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尤其是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1996年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限制。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3.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65条议事规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介绍以上第16至第36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1和第42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资料传播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做到公众能够随时索取和查阅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文及其他通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8年12月12日前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编写报告时要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讨论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各项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