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HN-MAC/CO/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 January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中国澳门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1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368次和第1371次会议(见CAT/C/SR.1368和1371)上审议了中国澳门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 CHN-MAC/5),并在2015年12月3日举行的第139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中国澳门提交报告、对问题清单(CAT/C/CHN-MAC/Q/5/Add.1)作出书面答复,并在报告审议后提供补充资料。

3. 委员会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举行高质量的对话,也赞赏代表团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中国澳门于2010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5. 委员会还欢迎中国澳门在与《公约》相关的领域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通过第1/2009号法律,修订关于法律和法院的运用的第21/88/M号法律;

(b)通过第13/2012号法律,向获中国澳门逗留特别许可的外地雇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等。

6. 委员会还欢迎中国澳门的各项举措,通过缔结协定或修订政策和行政措施落实《公约》,包括:

2008年与东帝汶订立法律及司法互助协定;

2009年颁布第19/SS/2009号批示,规定停止把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措施用于澳门监狱中16岁至18岁的儿童;颁布第91/DSAJ/2009号批示,规定对少年感化院中12岁至16岁的儿童只可在晚间实施这项措施。

2009年通过了一项澳门监狱廉洁守则;

2010年与蒙古、2011年与国际移徙组织中国香港办事处订立关于合作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协定;

建立一线工作人员识别贩运活动潜在受害者的机制,建立24小时举报贩运人口活动热线,加强培训和宣传运动;

2010 年修订《司法警察局内部规章》及《司法警察局值日室及993报案热线的工作规章》,明确要求刑事侦查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禁止酷刑的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上一轮报告周期的遗留后续问题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中国澳门执行后续程序,但注意到以下建议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培训

8.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见CAT/C/MAC/CO/4, 第7段),同时仍感关切的是,中国澳门尚未向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关于酷刑案件确定和备案方面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信息说明为所有参与处理和拘禁被剥夺自由者的官员组织了哪些关于《公约》条款的定期和强制培训(第10条)。

9. 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

加倍努力,聘请专门人员为医生和其他参与调查和记录酷刑案件的人员提供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促进参与调查和记录酷刑案件的官员使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在面向所有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监狱和移民官员及其他人员的定期强制培训方案中制定关于《公约》条款的模块。

单独监禁

10. 委员会欢迎中国澳门提供资料说明,自颁布第19/SS/2009号批示(见上文第6段(b))以来,澳门监狱没有对任何年龄不满18岁的人实施单独监禁,少年感化院显著减少了夜间安排12岁至16岁儿童入住“单人寝室”这一纪律措施的次数和时间。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第40/94/M号法令允许对成年人实施最多为30天的单独监禁(第2、第11和第16条)。

11. 中国澳门应汇编并定期公布有关单独监禁的使用(包括相关的自杀未遂和自伤情况)的全面分列数据,并使单独监禁方面的规定与国际标准和委员会的判例接轨,尤其是通过:

修订第40/94/M号法令,缩短单独监禁的最长期限,限定单独监禁用作最后手段,尽可能缩短其时间,加以严格监督,并保留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确保医护人员完全不参与纪律制裁的核准;

确保一般生活条件在单独监禁期间不受限制,包括获得户外空气和体育锻炼的机会,保持与家人的联系;

修订第2/2007号法律,禁止对违法青少年使用单独监禁(《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则67);

禁止对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士、孕妇、养育婴儿的妇女和哺乳母亲使用单独监禁。

贩运活动

12. 委员会欢迎为打击人口贩运而采取的各项措施(见上文第4和第6(d)及(e)段),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大量投诉,但从事贩运活动的罪犯被起诉和定罪的数目偏低,并关注少数记录在案的强迫劳动案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一个处理儿童色情旅游问题的具体方案,尽管报告所述期间认定的受害者有一半以上不满18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以人道主义理由对贩运活动的外国受害者给予居留权的法律替代办法从未运用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是否存在一个把需要国际保护的受害者移交给庇护程序的转介系统(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13. 中国澳门应:

(a)实施立法框架,并迅速、彻底、有效和公正地对贩运活动的犯罪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并在定罪后施以处罚,尤其对参与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人处以适当刑罚;

(b)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继续开展关于有效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活动的专门培训,针对移民官员和社会工作者开展关于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尤其是儿童受害者的专门培训;

(c)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提高对贩运活动的认识,并采取一项打击儿童色情旅游活动的具体方案;

(d)建立适当机制,旨在及早识别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并将此类受害者特别是在原籍国面临报复的受害者移交给难民身份审定程序。

酷刑的定义

14. 委员会欢迎中国澳门提供资料说明目前正在审查载有酷刑罪的规定。鉴于这一立法进程,委员会希望指出,《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结合第二百三十五条一并解读)确定的酷刑罪仍限于具有第二百三十四条所列具体公职的人或僭越这些职务的人所犯的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酷刑的定义不包含《公约》第一条所载的任何目的,而是限于意图扰乱被害人作出决定的能力或自由表达其意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酷刑罪与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严重酷刑罪之间的区分仍然存在;这可能导致人们认为酷刑罪轻重有别,可能对起诉所有案件造成障碍(第1和第4条)。

15. 考虑到即将审查处理酷刑罪的立法规定,委员会重申,建议中国澳门在《刑法典》中纳入一条完全符合《公约》的酷刑定义,涵盖第1条所载全部要素。这些修订应确保所有政府官员或任何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可因酷刑行为受到起诉。委员会还建议酷刑罪单独构成一项罪名,应按相关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追究。

对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调查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包括酷刑或虐待在内的警察违法行为的投诉是由警方官员进行调查,这就产生了明显的利益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针对安全部队和部门成员的投诉达87宗,而其中仅有3宗的结果是5名警官被罚款,84宗则以无事实依据为由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2013年至2014年间,79%的酷刑投诉被驳回(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7. 委员会促请中国澳门:

在所有拘留场所设立保密的投诉机制,以便利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交投诉,包括获得医务证据以支持其指控;并确保在实践中保护投诉人,不因其投诉或出具任何证据而受到报复;

确保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被自动转送检察院,以便在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情况下,开展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包括调查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虐待行为发生但没有阻止或汇报的官员;

确保检察长把关于执法人员酷刑或虐待的报告的调查工作仅赋予独立的刑事侦查人员,且侦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机构上的关系或级别关系;

在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确保被指称的酷刑和虐待行为人立即停职,而且在调查期间维持停职状态;

确保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审判,如被定罪,则以与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予以惩处。

廉政公署的监察员任务

18. 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澳门通过了关于廉政公署的第4/2012组织法,修订了之前的第10/2000号法律;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廉政公署监察员有关防止违反《公约》行为的任务如何得到了强化(第2、第12和第13条)。

19. 正如其他条约机构的建议一样,委员会促请中国澳门考虑按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这一机构应当具备广泛的任务授权,保护人权和处理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应当为该机构提供高效率履行职能的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穿戴式电击装置

20. 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澳门提供的资料说明穿戴式电击装置仅用于转押犯人的过程中,而且至今没有在任何情况下启动过电击。委员会仍然对使用这种装置的必要性感到关切(第11和第16条)。

21. 中国澳门应尽量避免使用束缚手段,或者强制性较轻的替代控制办法无效时,才将其用作最后措施,且时间应尽可能短。委员会认为,使用穿戴式电击装置应当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只能用于没有控制被拘留者行动的其他强制性较轻办法时。

移交逃犯

22. 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澳门已经就移交逃犯的安排与中国中央政府和中国香港开始商讨,但对缺乏资料说明这方面协议的内容表示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移交的罪犯在回到中国大陆或间接通过中国香港移交后在被拘押或入狱期间可能面临酷刑或虐待的风险(第2和第3条)。

23. 委员会促请中国澳门确保与中央政府或中国香港达成的任何移交罪犯的协议符合《公约》义务,含有充足的法律保障措施、适当的司法监督机制,以及移交后的有效监督安排,以保护逃犯在被送回或间接移交后不受酷刑或虐待。如果有较大理由相信逃犯在被送回或间接移交后会面临酷刑的危险,中国澳门不应将逃犯移交到中国大陆。

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中国澳门拟定了一项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但表示关切的是,草案目前的范围没有延伸到所有有亲密关系的个人,而不论其性取向如何。委员会赞赏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投诉量,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这类暴力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这不利于委员会评估这些罪行的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5. 中国澳门应:

(a)迅速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无歧视地保护所有这种暴力的受害者,并确保将家庭暴力认定为一种应被当然起诉的刑事犯罪;

(b)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起诉行为人并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c)向执法人员、社会福利官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关于调查、起诉和制裁家庭暴力案件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以及为受害者向主管部门举报此类案件创造适当条件的宣传和培训;

(d)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成见;

(e)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获得保护,并能够利用数量足够且资金充足的庇护所、获得医疗和法律援助、社会心理咨询,以及参加社会支持方案。

后续程序

26. 委员会请中国澳门在2016年12月9日前提供资料,说明针对上文第17(a)、(b)和(c)段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在此方面,请中国澳门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27. 请中国澳门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28. 请中国澳门在2019年12月9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报告将被纳入中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