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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6

2

工作组或分组

7-19

3

委员会议事规则方面所涉的问题

8

3

每次届会审议的报告数量

9

3

审议报告和通过结论意见

10-11

4

并行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及报告的分配

12-15

4

会前工作组和国家报告员的工作所涉问题

16-17

5

秘书处支助方面所涉的问题

18

5

所涉经费问题

19

5

附件

委员会的暂定日程表

6

一.导言

1.过去几个月,秘书处收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缔约国提交的许多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的报告。这一增加反映了缔约国对条约义务的重视,但造成增加的原因也可能是委员会为鼓励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进行的努力、委员会秘书处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及缔约国对提交报告及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确实认为有好处。截至2003年9月30日,10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以及19个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有待委员会审议,其中8份报告(两份初次报告和6份定期报告)会在2004年1月12日至30日召开的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上得到审议。预计今后几个月交报告的速度平稳。这样,委员会就会遇到待审报告的积压问题。

2.除了对《公约》第18条的责任外,委员会经常性地通过强调妇女状况,应对影响《公约》执行的各种情况来促进联合国的活动。委员会还参加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工作。自从《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12月10日生效以来,委员会在其届会上还专门讨论涉及《任择议定书》有关其通信和查询程序的事项。

3.鉴于委员会工作的增加,特别是在审议报告方面的积压,经大会核准,委员会于2002年8月举行了特别会议。但是,举行特别会议占用各成员大量的时间,从长期来看,可能不是委员会以最切实有效方式来履行其所有授权职责的最佳办法。所以,要设想其他办法,以确保委员会最佳利用其两次常会的时间。工作方法的任何改进的目标应该是增加每次届会审议的报告数量,以便为及时提交报告制造诱因,与此同时,也要在每次届会上分配足够时间让委员会履行其他任务,其中包括《任择议定书》项下的任务。

4.目前,委员会每年开两次届会,1月和7月各一次,会期总共6周(每次届会为期3周)。每年平均审议16份缔约国报告,或每次届会审8份报告(即平均4份初次报告和12份定期报告)。一般来说,每次届会举行30次会议(其中有两次会议常因假日而开不成),利用情况如下:

(a)审议初次报告:6次会议;

(b)审议定期报告:12次会议;

(c)通过结论意见:4次会议;

(d)届会开幕、通过议程、主席作报告以及就届会收到的报告与联合国系统的各实体举行非公开会议:1次会议;

(e)与非政府组织的非正式会议:1次会议(分两部分);

(f)通过届会的报告:1次会议。

5.每次届会剩余的3至5次会议分配给审议所有其他事项,其中包括:

(a)《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特别是委员会拟订一般性建议、意见和声明的情况(分配时间不定);

(b)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包括工作方法,就各种问题与缔约国举行会议(分配时间不定);

(c)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分配时间不定)。

6.本说明是应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的要求编写的,委员会在该届会议上决定,作为持续不断地加强工作方法的一部分,特别是为及时审议缔约国报告,考虑举行并行工作组会议,以审议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定期报告。委员会特别请秘书处审查在两个并行工作组或分组审议缔约国报告所涉的问题和可能方式。请秘书处在说明中针对下列问题:将要审议的报告数量、工作组的组成、报告在工作组间的分配、委员会议事规则方面所涉的问题、国家报告员和会前工作组的任务、结论意见的拟订和通过、以及秘书处支助方面所涉的问题和所涉经费问题。

二.工作组或分组

7.本章就审查在两个并行工作组或分组审议缔约国报告所涉的问题和可能方式。本节针对下列问题:委员会议事规则方面所涉的问题、每次届会审议的报告数量、结论意见的拟订和通过、工作组/分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报告在工作组/分组间的分配、会前工作组和国家报告员所涉的问题、秘书处支助方面所涉的问题和所涉经费问题。

A.委员会议事规则方面所涉的问题

8.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看来较灵活,允许在两个并行工作组进行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关于附属机关的第41条规定“委员会可设立特设附属机关,并规定其组成和任务”(第41.1条)。它还规定“每个附属机关应自行选举其主席团成员,并应比照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41.2条)。这就表明不需要修改规则。那些诸如关于法定人数(第29条)的规则也比照适用于各工作组。各工作组将选举其主席团成员,如上所述,他们可以是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尽管关于审查缔约国报告的第51条提到委员会审议报告,但结合第41条来看,这一条似乎可完全适用于在各工作组审议报告。同时,随着委员会逐渐获得经验,并发展出运用新的工作方法的做法,可引进对议事规则的相关修正。委员会过去经常组成两个工作组来审议诸如《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和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等项目。

B.每次届会审议的报告数量

9.委员会已经指出,并行工作组只能审议定期报告,而初次报告将继续由全体委员会审议。每次届会审议的报告总数目不必定死,取决于待审报告的数目及可供审议的报告类型(初次或定期报告)。但是,应该比现在每次届会审议的数目有明确增加,增至至少10份报告,可多至14份报告,这要取决于可供审议的报告类型。例如,委员会可审议4份初次报告和6份定期报告,或两份初次报告和10份定期报告,或14份定期报告。所以,委员会每年可审议总共20至28份报告,而目前平均为16份报告。随着时间的推移,提交的定期报告数目会进一步增加,而提交的初次报告数目会减少。每次届会选择进行审议的报告的灵活日程安排上应该体现这点。

C.审议报告和通过结论意见

10.届会的第一周和第三周期间,全体委员会将继续审议初次报告,而定期报告将由并行工作组审议,主要在届会的第二周进行。1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将继续由全体委员会拟订和通过,不对现行程序进行任何改动。关于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将由审议报告的工作组拟订,将由全体委员会负责其最后通过。通过结论意见所用的现行程序将继续适用。

11.国家报告员拟订结论意见草稿的方法不需要进行任何变动。

D.并行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及报告的分配

12.委员会既由23名专家组成,则一个工作组可由11人组成,另一个工作组由12名成员组成。遇有成员整个届会期间缺席的情况,应进行灵活调整。法定人数将分别为6人和7人(并见上文)。由于每隔一年会进行选举,从地域分配来看,委员会的组成通常会发生变化,至少是轻微的变化,所以,作为一个原则事项,应努力在两个并行工作组的人员组成方面实现大致的地域均衡。身为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国民的专家应该参加不审议该报告的另一工作组。可能不必考虑工作组组成的其他因素,如第17.1条提及的那些因素(不同文化形式与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或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时间长短等,以便使有关各小组组成的决定简单而灵活。

13.可能最好由主席团,在向每个工作组分配报告(见下一段)的同时,提出下届会议并行工作组的组成,以便由委员会在每次届会上作出决定。这就意味着每次届会各工作组的组成可能会根据即将审议的报告情况发生变化。尽管工作组的组成可以随意进行(如抽签),但坏处是这会造成工作组地域分配可能不均衡,因而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此类均衡,并需要确保国家报告员参加其报告所划归的小组,不能不管有关专家的国籍问题。

14.应由委员会根据主席团的建议选择下次届会审议的报告,这也是目前的做法。有关向各工作组分配报告的决定,应由委员会在审议这些报告的届会前的届会上根据主席团的建议作出。尽管可随意分配报告,但最好以有意的方式作出有关这一问题的决定,以便考虑到诸如报告的地域多样性以及工作组的组成等因素。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可反映工作组的组成及报告的分配情况。

15.委员会选举由5名公职人员(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1名报告员)组成的主席团。应该努力使每一工作组至少有两名,但不超过3名公职人员。原则上说,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也可在工作组内承担这些职能。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可分别主持两个并行工作组,两名副主席或一名副主席和报告员,承担工作组报告员的责任(并参见上文第8段)。

E.会前工作组和国家报告员的工作所涉问题

16.将继续向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指派编写定期报告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任务。会前工作组将继续由委员会五名以内的成员组成,并应在即将审议定期报告的届会之前召开不超过五天的会议,以便不产生额外费用,或给成员日程造成额外负担。视即将审议的定期报告的数目(6至10个之间)而定,专家们将负责编写一个或两个报告的问题清单,由秘书处提供额外支助。

17.由于处理多达10份定期报告的会前工作组的人数要保持在五名之内,委员会为尽可能让国家报告员参与会前工作组所作的努力无法充分实现。因此,非会前工作组成员但负责特定报告的国家报告员向会前工作组提交问题清单很重要。这也会减少会前工作组成员的工作量。

F.秘书处支助方面所涉的问题

18.提高妇女地位司负责向委员会及其会前工作组提供技术和实质性服务。尽管其中许多工作,包括会期服务指派给了妇女权利股,但该司的其他单位以及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日常地协助会期服务,特别是编写缔约国介绍性发言的摘要,支助专家编写结论意见。在该司审议大量的缔约国报告并花很多时间履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项下的其他责任之时,还要向委员会及其会前工作组提供有效支助,给该司的资源,特别是给妇女权利股的工作人员带来沉重负担。减少这一负担的一个办法就是不再在缔约国报告中列入其介绍性发言摘要。例如,作为补偿办法,可以通过在该司的网站上以原语文的电子版定期刊登介绍性发言。为对国家报告员提供有效支助,要求远在会前工作组开会前就汇编问题清单所需资料,并将其交给国家报告员,以便确保该会前工作组及时得到有关投入(见上文第16段)。

G.所涉经费问题

19.预计需要额外资源,以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特别是两个并行工作组的口译服务),并支付因委员会及其会前工作组的会前和会期文件的增加而产生的费用。

1关于以两个工作组/分组形式举行委员会常会的暂定日程,见附件。

附件

委员会的暂定日程表 a

第一星期

第二星期

第三星期

第1天

会议开幕

通过议程

主席关于两届会议之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公约》第 21条的执行情况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与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的非正式会议

与非政府组织的非正式会议

全体工作组

第1天

全体工作组,非政府组织发言

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第1至2天

方式方法,第21条的执行情况以及《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第2至3天

全体委员会(全会)审议两份初次报告

第2至4天

工作组A:审议3份定期报告

工作组B:审议3份定期报告

第3天

工作组A和B:拟订结论意见

第4天

全体委员会:拟订和通过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

通过关于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第4至5天

工作组A:审议两份定期报告

工作组B:审议两份定期报告

第5天

全体委员会: 就两份初次报告回答问题

第5天

全体委员会/全体工作组:关于所有尚待解决/悬而未决事项的行动

委员会下次届会的临时议程

通过委员会的报告

a 本日程表是根据委员会审议2份初次报告和10份定期报告编制的。委员会审议4份初次报告和6次定期报告或14次定期报告时,将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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