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瓦努阿图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2016 年 2 月 24 日,委员会第 1387 次和第 1388 次会议(见 CEDAW/C/SR.1387 和 1388 )审议了瓦努阿图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VUT/4-5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VUT/Q/4-5 ,瓦努阿图的答复载于 CEDAW/C/VUT/Q/4-5/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感谢对话期间与代表团开展的公开和建设性的交流。

3. 委员会赞扬由妇女事务部部长 Dorosday Kenneth 率领的缔约国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条约和公约司、国家法律办公室、卫生部、教育和培训部,以及司法和社区服务部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7 年审议缔约国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VUT/1-3 )以来其在开展立法改革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通过以下立法:

(a) 2013 年《市政法修正案》;

(b) 2013 年第 33 号《传统土地管理法》,确保妇女拥有传统土地的权利不被剥夺;

(c) 2008 年《家庭保护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专就家庭暴力规定了保护令。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旨在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政策:

(a) 《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2015-2019 年);

(b) 《生殖健康政策》( 2015 年)以及其《执行战略》( 2016-2018 年),该政策增加了缔约国妇女获得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c) 《国家法律和司法部门战略》( 2010-2017 年),涉及妇女权利和歧视妇女问题;

(d) 《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 2005-2015 年)。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者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011 年;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8 年;

(c)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8 年。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 2010 年)。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到《公约》的下一次报告所涉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宪法和立法对妇女免遭歧视的保护

8.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大意是已将《公约》纳入缔约国国内法律体系,并可由法院直接适用。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修正《宪法》,以期纳入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定义并禁止基于性和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行为。

9.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见 CEDAW/C/VUT/CO/ 3 ,第 11 段),即缔约国应高度重视《公约》,将其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实现性别平等的依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宪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以便根据《公约》第 一 条和第 二 条 充分且不加拖延地纳入男女平等原则及禁止基于性和性别歧视的规定,其中包括公共和私营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司法救助

10. 委员会忆及《宪法》承认习惯法是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因此习惯法与正式司法系统是并存的。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一个高级别工作组来解决妇女司法救助问题,以及通过公设律师办公室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令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关于其权利的知识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因此她们诉诸法律的途径也有限,特别是外岛地区的妇女。此外,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传统和正式司法系统中妇女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和补偿,并且对这种二元法律系统缺乏研究。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司法系统没有为残疾妇女和女孩提供程序上的通融,诸如通过提供无障碍信息、手语翻译,以及其他沟通形式。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高妇女,特别是外岛地区妇女对其权利及行使权利方式的认识;

(b) 在正式和传统司法系统中建立有效救济措施,以使妇女能够为权利遭侵犯而获得赔偿,对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进行妇女权利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及研究二元司法系统对妇女司法救助的影响;

(c) 制定具有明确时限的战略,以确保传统司法机制在解决妇女申诉时符合《公约》规定的人权标准。该战略应包括针对传统司法机关的关于《公约》和妇女人权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

(d) 划拨更多资源以增强正式司法系统,特别是外岛地区正式司法系统的基础设施、质量和可利用性。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2. 委员会欢迎对妇女事务司的重组,并拟将其改设为部。但是,仍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到目前为止划拨至该司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于有效协调并致力于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以及使性别平等成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策及方案的主流。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将妇女事务司升级为部,并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能够制定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可持续政策和全面方案、在政府各级有效协调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以及向政府官员提供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系统培训。

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欢迎在对话期间收到代表团的资料,大意是正在研究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但是,仍然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迟迟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相关原则(《巴黎原则》),设立这样一个具有广泛任务授权的机构,包括妇女权利。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以便除其他外监督尊重及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情况。

暂行特别措施

16. 委员会欢迎 2013 年对《市政法》做出修正,引入各市议会中妇女代表配额占 30% 的规定。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将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一个系统组成部分,用于加快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诸如在教育、就业和经济生活领域。

17. 根据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领域,诸如在教育、就业和经济生活领域,采用具体且注重成果的措施,如配额制度、有时限的数字目标、针对妇女的优惠待遇及外联和支助方案,以及有针对性的征聘、雇用和晋升;

(b) 向所有政府部门传播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范围的信息,以期使它们熟悉此类措施的概念,并鼓励和支持适用这些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介绍了当前关于消除学校课程和教材中陈规定型观念的举措。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法律和司法部门战略》( 2010-2017 年)包括述及妇女权利和歧视妇女行为的战略领域。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持续存在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态度,这阻碍了妇女主张其权利以及积极参与决策和政治、公共生活的其他方面。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未采取充分措施,解决此类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盛行的问题。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立即出台一项全面战略,按照《公约》规定消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该战略应包含针对酋长和社区领袖等社会各阶层男女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并且应特别注重承认妇女对社会的贡献、增强其权能以及让其参与决策进程的重要性,包括在社区一级。该战略应动员民间社会组织和大众媒体反对对妇女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消极的社会态度,并促进积极和非陈规定型的妇女形象;

(b) 将不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纳入针对教师、保健专业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教育和继续教育;

(c) 建立一项监督和评价制度,评估为消除陈规定型观念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

20. 委员会欢迎通过《家庭保护法》( 2008 年),该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保护令。但是,令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中家庭暴力的普遍程度,以及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对罪犯均从轻处罚。同样令委员会关切的是 15 岁以下女孩遭受性虐待的发生率高居世界前列,近三分之一未满 15 岁的女孩遭受性虐待,实施者大多为其男性家庭成员或父母。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害做法持续存在,诸如聘礼以及导致遭受暴力或杀害的对妇女实施巫术的行为。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有充分途径获得保护令和法律救济;

(b)在全国范围内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医疗和心理支助以及收容所、咨询和康复服务;

(c)按照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确保暴力实施者受到起诉以及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适当处罚;

(d)停止适用规定支付聘礼的习惯法;

(e)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调查因实施巫术或妖术暴力侵害和杀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起诉和处罚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并防止其今后再次发生。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2.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任何预防、禁止和处罚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法律。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的数据,并且缔约国未对这一现象开展任何全面研究。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部预防、禁止和处罚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法律,并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研究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孩以及利用卖淫营利的严重程度;

(c)为执法官员和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关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早期转诊、性别敏感程序以及法律援助方面的能力建设。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欢迎2010年开展的关于缔约国各政党和选举中性别分布情况的研究、2015年开展的关于妇女代表性和领导能力的全国调查,以及已设立的妇女领导数据库。但是,仍令委员会关切的是:

(a)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特别是在决策层和议会、司法机关、外事工作和传统习俗机构中,妇女代表性不足;

(b)存在系统障碍,诸如对潜在妇女候选人的能力建设活动不足以及竞选供资和后勤支助有限,这阻碍了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

(c)在省级议会中妇女代表没有投票权,并且没有有效执行各市议会中妇女代表最低配额30%的规定。

25.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立法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至少30%的席位,鼓励设立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特别议会委员会,以及落实2010年各政党和选举中性别分布情况的研究及2015年全国调查的建议;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诸如培训、能力建设、对性别敏感的征聘,以及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任命政府职位、外事工作和司法机关,特别是高级职位中的妇女比例;

(c)促进妇女参与习俗机构;

(d)确保省级议会中妇女代表享有与男子同样的表决权;

(e)建立一项机制,有效监督各当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妇女代表最低配额的执行情况,并对未遵守此类配额的机构予以制裁;

(f)针对政界人士、记者、教师及传统领袖和社区领袖,特别是男子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他们认识到需要加快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并进一步了解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和民主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全面执行《公约》的一项要求。

教育

委员会欢迎在提高女孩小学入学率和毕业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2010年国家课程说明》将性别方面纳入了所有课程、教师指南和学习材料。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女孩的中学辍学率很高,七至十一年级约50%在校女孩辍学;

(b)没有法律保障怀孕妇女和女孩产后重返校园的权利;

(c)由于父母经济能力有限,其通常会优先送男孩上学,因此小学和中学诸如交通费之类的间接费用对女孩的影响更大;

(d)报告称学校内有男性教师和学生参与的性暴力事件,而学校主管部门没有任何处理此类事件的程序;

(e)尽管有奖学金比例50/50的分配准则,但申请高等教育奖学金的女孩人数非常有限;

(f)资格认证部门迟迟未对家庭生活教育课程进行核查。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降低中学女孩的高辍学率,采取有效措施让女孩继续上学,并通过奖学金形式的经济援助、免费提供课本、特别是在偏远地区提供可负担得起的入学交通,以及增加女生宿舍的数量,提高女孩入学率;

(b)确保女孩不会因怀孕被学校开除,年轻母亲产后可重返学校,以及若其受教育权被剥夺将予以适当制裁;通过关于重返校园和包容性教育的法律,使怀孕女孩、年轻母亲和未满18岁的已婚女孩可继续上学或重返学校;并通过包括托儿服务在内的支助服务便利年轻母亲重返学校;

(c)在处理校园性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件时,学校主管部门和教师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采取零容忍政策以及相关程序;

(d)确保迅速核查家庭生活教育课程,并不加拖延地针对女孩和男孩开展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的适龄教育;

(e)加大努力向女孩提供引导其接受高等教育的就业咨询,并确保针对女孩落实奖学金比例50/50的分配准则。

就业

28.委员会注意到对话期间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大意是已任命薪资检查专员,以及正在编制一部雇用关系法案。但是,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实施和强制执行与性别相关的同等报酬和不歧视立法方面,缔约国是世界排名最后的七个太平洋国家之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多数妇女从事自营职业或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得不到适当的法律保护或没有社会保障,并且缔约国没有将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通过全面立法,打击工作场所中的歧视行为,并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时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

(b)通过旨在减少妇女失业以及促进其在有适当社会保障的正规部门就业的方案,监督自营职业妇女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的工作条件,并确保她们获得社会保护,包括孕妇保护;

(c)立即通过立法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并设立有效申诉机制。

保健

30.委员会欢迎通过《生殖健康政策》(2015年)及其《实施战略》(2016-2018年),但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孩,获得保健服务和避孕用具的途径有限,缺少受过培训的保健专业人员,并且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途径有限;

(b)存在大量早孕现象;

(c)有各种障碍妨碍残疾妇女和女孩充分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与生殖健康服务。

31.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在包括外岛地区在内的缔约国全境提供保健服务,方法是通过伙伴关系建立足够设施,增加训练有素的保健专业人员人数以及获得避孕用具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途径;

(b)制定议定书,支持应对、管理和移交身体或性暴力案件,并确保向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娴熟的医疗援助;

(c)向妇女和女孩以及男子和男孩提供关于负责任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d)确保残疾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残疾妇女和女孩获得主流保健服务,包括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并对保健专业人员开展关于残疾妇女和女孩特殊需要的培训。

获得土地

32.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第33号《传统土地管理法》(2013年),以及最高法院关于Joli诉Joli 和Noel诉Toto案的裁决,裁定妇女对土地享有平等权利以及有权分割夫妻财产。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缔约国的传统土地所有权制度没有保障妇女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方面的平等权利。

3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消除影响充分享有这些权利的歧视性习俗和传统做法,具体方法包括确保地方传统领袖和土地问题法庭的法官接受培训,以便在社区一级维护妇女的土地权利。

残疾妇女

34.委员会注意到,对《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2008-2015年)进行了审查,使人们认识到残疾妇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和女孩权利,包括获得包容性教育、就业和保健的权利,并且没有保护她们免遭多重、交叉形式歧视的机制。此外,委员会还关切残疾妇女和女孩没有系统性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各项决定,并且没有机会就直接影响她们的事项发表意见。

3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一项新的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纳入保护残疾妇女和女孩权利的各项机制,包括有效和可利用的申诉机制,并确保残疾妇女和女孩获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以及平等获得就业、保健和其他服务。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通过以下方式促进残疾妇女和女孩的全面融入:

(a)建立正式协商机制,确保在影响残疾妇女和女孩权利和利益的决策进程中,与全国残疾妇女和女孩以及代表她们的组织开展有意义地协商;

(b)采取具体步骤,将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权利纳入所有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及方案的主流。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36.委员会忆及缔约国容易遭受严重的环境和气候变化及自然灾害影响,并对《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政策》(2016-2030年)表示欢迎。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和其他气候相关灾害给农村妇女造成了更大影响,因为她们的日常生存严重依赖自然资源。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向妇女提供参与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举措的政策制定和决策进程的信息和机会。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包括外岛地区的妇女被纳入并且可以积极参与关于减少灾害风险、灾后管理和气候变化政策的规划、决策和实施进程。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注意到法律改革委员会对歧视性法律进行了审查,以作为其全面家庭法律改革方案的一部分提出修正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的发言,指出解除婚姻时主要适用民法条款。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对《婚姻控制法》做任何修订,以便将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至18岁。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不禁止一夫多妻,并且习俗婚姻登记并非强制,这阻碍了妇女主张其法律权利。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加快在特定时限内审查家庭法律方面的歧视性条款,并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均拥有平等权利和责任;

(b)立即修正《控制婚姻法》,将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

(c)根据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采取阻止一夫多妻,以期禁止这一做法;

(d)采取措施,确保所有习俗婚姻由民政局登记。

数据收集和分析

40.委员会欢迎设立性别统计、数据收集和传播工作组,但仍然关切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状况方面,缺少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考虑系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数据及可衡量指标,以评估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妇女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在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3.委员会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执行过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官方语文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公约

4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1(a)、(b)和(c)段以及第37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3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