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JPN/CO/4-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March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日本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1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346和2347次会议(见CRC/C/SR.2346和2347)上审议了日本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JPN/4-5),并在2019年2月1日举行的第23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JPN/Q/4-5/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8年修订《民法典》,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2017年修订《刑法典》;2016年修订《儿童福利法》;和2014年修订《监管和处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相关行为及保护儿童法》,拥有儿童色情制品现已被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欢迎自上次审查以来通过了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体制和政策措施,例如2016年制定了促进儿童和青年发展和支助纲要;2018年制定了关于促进青年安全和有保障地使用互联网的措施的第四个基本计划;2014年制定了儿童贫困政策一般原则。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不歧视(第18段)、尊重儿童的意见(第22段)、体罚(第26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9段)、生殖健康和心理健康(第35段)和少年司法(第45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内容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CRC/C/JPN/CO/3,第10段),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对第37条(c)项的保留,因为这项保留是充分适用《公约》的障碍。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各项法律修正案的资料,但强烈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综合法律,并采取步骤使其现行法律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充分协调一致。

综合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保护政策,涵盖《公约》所涉的各个领域,确保政府各实体之间的协调和互补,为该政策制定一项全面的执行战略,并为其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协调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同上,第14段),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的协调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与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还应设立涵盖所有儿童和《公约》各领域的评价和监测机制。缔约国应确保向这一协调机构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鉴于过去几年来相对儿童贫困率仍然很高,并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设立包含儿童权利视角的预算编制过程,并明确规定向儿童分配的资金,包括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以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公平,具体方法包括:

为对儿童有直接影响的所有规划、通过、经修订和实际的支出制订详细的预算项目和代码;

采用预算分类系统,便于报告、跟踪和分析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支出;

确保用于提供服务的预算拨款的波动或减少不降低儿童享有其权利的现有水平;

为执行“促进儿童和青年发展和支助纲要”分配充足资源。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数据收集方面的努力,但也注意到仍然存在差距。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改进《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收集系统,特别是在儿童贫困、暴力侵害儿童、幼儿保育和发展等领域,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将这些数据用于政策设计和方案规划。

独立监测

12.虽然注意到在地方一级设立了33个儿童问题监察员单位,但据称,这些单位在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及补救机制方面缺乏独立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迅速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包括一个专门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该机制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确保这一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和豁免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和儿童权利运动所作的努力,建议缔约国:

扩大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特别是向儿童及其家长以及立法者和法官传播,以确保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中适用《公约》;

定期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包括教师、法官、律师、家庭法院调查官员、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媒体专业人员、公务员和各级政府官员,举办关于《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具体培训。

与民间社会合作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编写报告过程中与民间社会举行会议和交换意见,但建议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并请民间社会组织系统地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

儿童权利与工商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在制定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时,确保将儿童权利纳入其中,确保公司定期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和协商,充分和公开地披露其工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计划;

通过和执行法规,就遵守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劳工和环境标准对工商部门进行问责;

与旅游业、媒体和广告公司、娱乐业和广大公众合作,开展关于防止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的提高认识运动;

在旅行社和旅游业中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民法典》,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但感到遗憾的是,该规定2022年才生效,建议缔约国同时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根据《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彻底消除童婚现象。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改了《部分修订民法典法》(2013年),给予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通过了《关于促进措施消除对非日本裔不当歧视性言行的法律》(2016年);开展了对话期间提及的提高认识活动。此外,委员会欢迎2017年修改《刑法典》,修订了强奸罪的要素,并为男孩提供了保护。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没有全面的反歧视法;

《家庭登记法》中关于未婚父母所生子女不合法的歧视性规定被部分保留,特别是有关出生通知的规定;

对各种边缘化群体的儿童的社会歧视持续存在。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律;

废除基于任何理由歧视儿童的规定,包括与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地位有关的规定;

加强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方案、运动和人权教育,以在减少和防止实际歧视,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儿童,包括阿伊努儿童、部落民儿童、朝鲜族儿童等非日裔儿童、移民工人子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非婚生子女和残疾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没有被适当纳入及一贯地解释和适用,特别是在教育、替代性照料、家庭纠纷和少年司法方面,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没有在所有有关儿童的决定中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制定强制性程序,对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事前和事后影响评估。委员会还建议,在涉及儿童的个别案件中,应始终由一个多部门小组进行儿童最大利益评估,并应规定所涉儿童参与评估。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JPN/CO/3,第42段),并敦促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享受童年生活,其童年和发展不因社会的竞争性而受到损害;

研究儿童自杀的根源,采取预防措施,为学校配备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服务;

确保儿童设施遵守适当的最低安全标准,必须对涉及儿童的意外死亡或严重伤害进行独立和公开的审查;

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交通、学校和家庭事故,并确保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包括采取步骤确保道路安全、提供安全和急救培训以及扩大儿科急救护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1.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福利法》2016年修正案提及尊重儿童的意见,《家庭关系案件程序法》加强了关于儿童参与这类诉讼的规定,但委员会仍感严重关切的是,儿童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项上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促请缔约国向能够形成意见的所有儿童保证,在影响到儿童的所有事项上,有权不受年龄限制地自由表达这些意见,并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同时提供保障措施。防止儿童遭到恐吓和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营造一种环境,使儿童能够行使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积极促进赋予所有儿童权能,使他们有意义地参与家庭、学校、替代性照料、保健和医疗环境、涉及他们的司法和行政诉讼及当地社区,就所有相关问题,包括环境问题表达意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3.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考虑扩大《国籍法》第2(3)条的范围,使无法获得父母国籍的儿童也能在出生时自动获得国籍,并审查其他关于国籍和公民身份的法律,以确保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儿童,包括非正常移民者的子女,都得到适当登记,并防止出现法律上的无国籍状态;

采取必要和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所有未登记的儿童(如寻求庇护的儿童)都能得到教育、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

制定无国籍状态的确定程序,以便适当识别和保护无国籍儿童;

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虐待、忽视和性剥削

24.委员会欢迎在每个县都设立了性虐待受害者一站式中心,并修订了《刑法典》第179条,以确立一项新的罪行,即个人羁押未满18岁者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实施下流行为。然而,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铭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对暴力行为、性虐待和对儿童的性剥削高发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建议缔约国:

在受过儿童受害者特殊需要培训的工作人员的支持下,加快为遭受虐待(包括发生在学校的)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建立关爱儿童的报告、申诉和转介机制;

加强努力,调查这类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针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的污辱;

加强有儿童参与的教育方案,以便制定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以及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政策。

体罚

25.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学校体罚。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禁止学校提法的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体罚;

《民法典》和《防止虐待儿童法》特别允许使用适当的惩戒手段,不清楚是否允许体罚。

26.委员会铭记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JPN/CO/3,第48段)并敦促缔约国:

在法律上,特别是在《防止虐待儿童法》和《民法典》中,明确和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包括在家庭、替代性照料场所和日托机构以及刑罚机构中的体罚;

加强措施,在所有环境中消除事实上的体罚,包括通过加强提高认识运动以及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惩戒形式。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下:

支持和加强家庭,包括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的适当平衡,并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充足的社会援助、心理支助和指导,以防止遗弃儿童和将儿童送入收容机构;

修订关于父母离婚后亲子关系的法律,如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父母(包括外籍父母)共同监护儿童,并确保儿童能够经常行使与其不居住在一起的父母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

加强关于儿童抚养等家庭纠纷的法院命令的执法;

考虑批准《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及其《扶养义务适用法律议定书》和《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福利法》2016年修正案提出了基于家庭的照料原则,2017年批准了关于替代照料和社会在儿童福祉中的作用的新愿景,其中规定6岁以下儿童不应被安置在照料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据称,大量儿童被带离家庭,可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将儿童带离,这些儿童可被安置在儿童指导中心长达两个月;

大量儿童仍然被安置在不合标准的机构中,据称发生了虐待儿童事件,并且没有外部监测和鉴定机制;

据称有很强的财政激励措施促使儿童指导中心接收更多儿童;

养父母没有得到全面的支持、充分的培训和监测;

被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无法享有与亲生父母保持联系的权利;

没有明确指示儿童指导中心在亲生父母反对将孩子带离或他们关于孩子安置的决定违背孩子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将案件提交家庭法院。

2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敦促缔约国:

规定强制性司法审查,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带离家庭,制定带离儿童的明确标准,并确保在听取儿童及其父母的意见后,只有在为了保护儿童所必需的和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作为最后手段将儿童与其父母分开;

确保迅速有效地执行关于替代照料和社会在儿童福祉中的作用的新愿景,并设定明确的时间表,立即执行去机构化,从六岁以下儿童开始,并建立寄养机构;

废除儿童指导中心临时监护儿童的做法;

防止替代性照料机构发生虐待儿童事件并调查和起诉责任人,确保定期对寄养和机构照料场所(如儿童指导中心)中的儿童安置情况进行独立的外部审查,并监测这些场所的照料质量,包括为报告、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方便和安全的渠道;

将财政资源从机构转向家庭式环境,如寄养家庭,并加强各市镇实施去机构化的能力,同时加强家庭式安排,确保所有养父母获得全面支持、充分培训和监测;

修订《养父母安置准则》,明确指示儿童指导中心在亲生父母对其子女安置的决定违背其子女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将案件提交家庭法院。

收养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收养,包括个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进行收养,都必须得到司法授权,并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保留所有被收养儿童的登记册,并设立跨国收养事务中央主管机构;

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非法移转并不让回归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努力,防止和打击非法移转儿童及不让其回归的做法,使其立法与《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相一致,并确保适当和迅速地执行关于儿童回归和联络权利的司法裁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对话和磋商,特别是与缔约国签署了监管权或探视权协议的国家。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1年修订《残疾人基本法》,规定了合理便利概念,2013年通过了《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委员会铭记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JPN/CO/3,第59段)并建议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定期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一个有效的残疾诊断系统,这种系统对于为残疾儿童制定与实施适当政策和方案所必不可少;

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下,加强措施,在综合班级中发展和实施全纳教育,培训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并将他们分配到综合班级,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人支助和所有适当的关注;

严格适用和监测课后日托服务设施和人员标准的执行情况,并确保提供包容性服务;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提供培训并增加教师、社会工作者及卫生、医疗、治疗和护理人员等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人数;

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辱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建议缔约国:

分析低出生体重婴儿的比例较高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循证措施,切实提高出生体重并改善婴儿、儿童和母亲的营养状况,包括通过健康亲自21(第二阶段)运动;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至少六个月的纯母乳喂养,包括鼓励弹性工作安排和延长产假,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充分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开展全面运动,通过医院、诊所和社区的咨询机构向母亲提供适当支助,并在全国实施爱婴医院倡议。

生殖健康和心理健康

34.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青少年中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的感染率不断上升,学校中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计划生育的服务和教育很有限;

少女堕胎率高,《刑法典》规定堕胎非法;

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关注不够,社会对心理健康问题持负面态度,缺少儿童心理学者和其他专业人员;

将有行为问题的儿童诊断为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症并使用精神刺激药物对他们进行治疗的情况有所增加,忽视了社会决定因素和非医疗形式的治疗。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铭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6,促请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始终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进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以青少年男女为对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改善获得高质量和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和学校教育的机会,改善感染艾滋病毒的怀孕少女获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和预防性治疗的机会和范围,并向艾滋病临床中心及其14个区域核心医院提供充分支持;

考虑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增加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的机会;

通过多学科方法处理儿童和青少年的情感和心理健康问题,包括分析根源、提高认识和增加专家人数;

确保对确定儿童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症的诊断进行彻底检查,将开药作为最后手段,并且仅在对个人进行单独评估后使用,确保适当通知儿童及其父母这种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非医疗替代方案,并研究注意力缺陷多动症诊断和精神刺激药物处方增加的根本原因。

环境健康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核事故受害儿童支助法》、福岛居民健康管理基金和受害儿童健康和生活综合支助项目。然而,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建议缔约国:

重申疏散区的辐射情况符合儿童风险因素方面国际公认的知识;

继续向从非指定返回地区撤离的人员,特别是儿童,提供资金、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助;

加强向福岛县受辐射影响的儿童提供医疗和其他服务;

对辐射剂量每年超过1毫西沃特的地区的儿童进行全面和长期的健康检查;

确保所有被疏散人员和居民,特别是儿童等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心理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

在教科书和材料中提供准确信息,说明辐射风险以及儿童更易受辐射伤害;

落实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见A/HRC/23/41/Add.3)。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13及其具体目标。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需求及其意见;

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这些专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收集分类数据,查明儿童在各种灾害中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确保减缓气候变化政策符合《公约》,包括根据其国际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避免气候变化的程度威胁儿童权利,特别是健康权、食物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享有;

重新考虑缔约国对其他国家燃煤发电厂的供资,并确保这些发电厂逐渐被使用可持续能源的发电厂取代;

在执行这些建议时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生活水准

38.委员会注意到社会转移和单亲儿童补贴等各种措施,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向父母提供适当的社会援助,包括加强家庭福利和儿童补贴制度;

与家庭和儿童举行有针对性的磋商,以期加强减少儿童贫困和社会排斥的战略和措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儿童贫困问题一般政策原则。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a,特别是关于遭受欺凌学生的百分比的指标4.a.2,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JPN/CO/3,第71、第73和第75-76段)。并建议缔约国:

根据《促进防止欺凌措施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欺凌行为,并开展反欺凌方案和运动,以防止发生校园欺凌事件;

加强措施,以减轻儿童面临的紧张的学校环境,包括竞争过度激烈的制度;

审查标准,以促进减免学费方案的范围扩大到韩语学校,并确保参加大学入学考试的机会不具歧视性。

儿童早期发展

40.委员会缔约国于2018年设立审查和提高幼儿园儿童保育质量委员会及于2017年设立工作父母安心育儿计划表示欢迎。委员会铭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2,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71、第73和第75-76段)。并建议缔约国:

切实执行关于3至5岁儿童免费幼儿园、日托中心和幼儿教育综合中心的计划;

继续努力扩大主要城市地区的儿童保育能力,到2020年底减少积压问题,创造新空间,同时提高质量;

使托儿服务负担得起、容易获得,并达到托儿设施和工作的最低标准;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和提高儿童保育工作的质量;

为上文(a)至(d)分段所述措施分配足够的预算。

休息、闲暇、娱乐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41.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障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及从事适合儿童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包括通过和实施能够获得充足和可持续资源的关于游戏和休闲的政策,并为休闲和自由游戏分配充足的时间。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

42.儿童权利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JPN/CO/3, 第78段)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决定中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坚持不驱回原则;

建立法律框架,防止寻求庇护的父母被拘留并与其子女分离;

立即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建立正式机制,防止孤身或离散的寻求庇护儿童或移民儿童被拘留,确保立即从移民拘留设施释放所有这类儿童,并为他们提供住所、适当的照料和受教育机会;

开展运动,抵制针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针对其中儿童的仇恨言论;

买卖、贩运和绑架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将贩运儿童的犯罪者绳之以法,加大对贩运儿童罪行的刑罚,对这类罪行禁止以罚款替代刑罚;

加强对受害者的筛查,以确保正确识别贩运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并将他们转介到相关机构;

投入更多资源,用于面向贩运受害儿童的专门照料和援助服务,包括庇护所和关爱儿童的全面援助,以便他们获得身心康复。

少年司法

44.委员会注意2017年预防再次犯罪促进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刑事处罚最低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

没有系统地落实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

犯有严重罪行的16岁以上儿童可被送至成人刑事法院;

14至16岁的儿童可以被拘留在惩教中心;

被指定为“很可能犯罪”的儿童可被剥夺自由;

儿童被判处无期徒刑,拘留时间通常比最低假释前期限长得多。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JPN/CO/3,第85段),并促请缔约国:

研究儿童犯罪的根本原因,并紧急实施预防措施;

研究2000年以来的儿童犯罪趋势,为重新考虑将“刑事处罚最低年龄”改回16岁提供信息;

确保从诉讼初期开始,在法律诉讼整个过程中为触法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确保没有儿童在成人刑事法院接受审判,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更多地使用非司法措施,如观护、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并尽可能使用非监禁刑罚;

确保将审前和审后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这种剥夺自由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可予撤销,特别是:

审查将儿童指定为“很可能犯罪”的情况,并结束对这些儿童的拘留;

重新审议对儿童犯罪使用无期徒刑和不定期徒刑的做法,并适用专门的假释制度,以确保拘留时间尽可能短。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执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10年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提出的建议(见CRC/C/OPSC/JPN/CO/1),同时建议缔约国:

将制作、分销、传播、提供、销售、获取、观看和拥有儿童或主要被描绘为儿童的人从事露骨性活动的图像和表现形式,或出于性目的对儿童性器官的任何表现形式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禁止为儿童卖淫和对儿童的性剥削提供便利或导致这种现象的商业活动,如joshi kosei(女高中生)服务和儿童色情作品;

加大努力,调查、起诉和制裁与网上和网下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犯罪,确保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并为儿童受害者提供补救;

继续增加为一站式危机中心提供的资金和支持,以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的儿童受害者为重点,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护理和援助;

加强针对学生、家长、教师和照料人员的关于新技术相关风险和安全使用互联网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相关运动;

落实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A/HRC/31/58/Add.1,第74段)。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执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2010年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提出的建议(见CRC/C/OPAC/JPN/CO/1),同时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继续加强对日本自卫队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特别是在他们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时。

J.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受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1月21日前提交其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