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JPN/CO/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日本

1. 委员会在2010年5月27日举行的第1509次和第1511次会议(见CRC/C/SR.1509和1511)上审议了日本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JPN/3),并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JPN/Q/3/Add.1),还欢迎跨部门代表团的出席以及进行的内容丰富并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当结合2010年6月11日就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JPN/CO/1和CRC/C/OPAC/JPN/CO/1)一并解读。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8月2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5年1月24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下述立法措施:

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修订了《预防虐待儿童法》,重新审查了虐待儿童的定义,明确了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并扩大了对虐待案件进行报告的义务;

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对《儿童福利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地方政府有设立地方委员会的任务,以便针对需要保护的儿童采取措施;

于2005年6月修订了《刑法》,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

颁布了《关于推动儿童与青年人的发展以及为儿童与青年人提供支持的法案》(2010年);

于2010年修订了《基本教育法》。

6. 委员会还欢迎(2009年12月的)《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以及为了协调降低自杀率的努力,于2005年7月通过的《关于快速、有效地促进预防自杀综合措施的决议》。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处理2004年2月审议缔约国第二次报告(CRC/C/104/Add.2)时提出的一些关切问题和建议(CRC/C/15/Add.231),但是,令委员会遗憾的是,一些建议尚未充分执行或完全没有执行。委员会在本文件中重申上述关切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竭尽全力,落实委员会在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但尚未得到落实的建议(包括第12段所载有关协调和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第14段所载有关独立监测的建议、第22段所载有关儿童定义的建议、第24段所载有关不歧视的建议、第31段所载有关姓名和国籍的建议、第35段所载有关体罚的建议、第43段所载有关残疾儿童的建议,以及第47段所载有关青年自杀的建议),并全面解决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关切问题。

保留

9. 委员会对缔约国保持对《公约》第37条(c)项的保留表示遗憾。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对第37条(c)项的保留,这项保留是充分适用《公约》的障碍。

立法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及修订了一些儿童权利领域的法律,有利于改善儿童的生活条件,促进儿童发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关于推动儿童与青年人的发展以及为儿童与青年人提供支持的法案》没有纳入《公约》的所有方面,或为儿童权利提供保障,此外,还没有制定全面的儿童权利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包括少年司法领域在内的国内法律的某些方面仍然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不符。

12.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并采取步骤,使缔约国的法律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充分统一。

协调

13. 委员会注意到有一些国家机构在负责实施儿童权利政策,如促进儿童、青年的成长,和向他们提供支持总部、振兴教育委员会以及政府各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一个确保在这些部门之间以及在国家、区域和地方级别之间开展有效协调的机制。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的国家机制,明确其任务,为之配备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以便有效协调缔约国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为落实儿童权利开展的所有活动,还应与从事落实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组织开展持续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行动计划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如颁布了《关于促进儿童、青年的成长和向他们提供支持的法案》(2010年4月),并感兴趣地注意到对“儿童与儿童保育愿景”及“儿童与青年愿景”的解释,这些愿景项目旨在集中政府机构的力量,对所有儿童的发展给予支持,并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还没有针对儿童制定一项纳入《公约》所有方面的、基于权利的综合国家行动计划,以解决儿童之间不平等和差异等问题。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包括地方政府、民间社会和儿童在内的相关伙伴开展协商与合作,通过并落实针对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制定中期和长期目标,纳入《公约》的所有方面,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以及能够对成果进行控制的监测机制,并在必要时对措施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该行动计划解决收入及生活水准不平等的问题,以及由性别、残疾、族裔出身和其他因素导致的差异,这些因素对儿童的发展、学习,以及准备负责任地生活机会产生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大会关于儿童的特别会议成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2002年)及其中期审议(2007年)。

独立监测

17. 委员会对在国家一级缺乏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机制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指出,有5个市政府已经认命了儿童问题监察员。然而,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监察员的任务、独立性及其职能、为确保其工作的有效性提供的其他资源,以及设想的与人权委员会的关系。该人权委员会本应按照《保护人权法案》设立,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法案自2002年以来一直搁置未通过。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保护人权法案》,根据“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并规定该机构的任务,包括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接收投诉并开展后续工作,并对蓄意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

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家人权委员会及监察员的任务、职能及分配的资源;

考虑委员会有关独立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资源分配

19.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开支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开支,在最近经济危机开始之前,贫困人口有所增加,目前约占人口的15%,对儿童的补贴以及儿童福利和发展津贴迄今为止尚未实现持续发展。委员会欢迎新的津贴制度以及有关取消高中学费的法律,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国家和市政府的预算中没有明确的儿童预算,因此无法追踪和评估这方面的投资对儿童生活的影响。

20.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出发,彻底审查中央及市一级的预算,确保预算分配能够帮助缔约国履行实现儿童权利的义务;

确定反映儿童权利优先事项的战略预算项目;

保护儿童领域的重点预算项目,防止资源情况发生变化;

设立一个追踪系统,依照指标系统就政策成果开展后续工作;

确保在所有层面与民间社会和儿童开展协商。

数据收集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定期收集和发布关于儿童及其活动的大量数据。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公约》包含的某些领域的相关数据,如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和非日本籍儿童入学率的资料,以及有关校园暴力及恃强凌弱情况的数据。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收集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儿童的数据。缔约国还应制定指标,对执行《公约》取得的进展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并评估缔约国的政策在儿童权利方面产生的影响。

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公众对《公约》的认识,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类活动尚不充分,一些宣传《公约》原则和条款的计划没有执行。具体而言,亟需向儿童及其父母更有效地宣传信息。委员会还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培训不够表示关切。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向儿童及其父母宣传《公约》信息的力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针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者(包括教师、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媒体专业人员、公务员及各级政府官员),制定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系统、持续的人权培训方案。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与民间组织举行会议的资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还没有建立持续合作,而这类合作对儿童权利方面的政策及方案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各个阶段都至关重要。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民间组织没有参与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也没有获得适当机会,在缔约国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期间发表意见。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加强合作,更加系统地吸收民间组织参与执行《公约》的所有阶段,包括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儿童权利与企业部门

27. 委员会注意到私营部门对儿童及其家庭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缔约国企业部门在儿童福利和发展方面承担社会和环境责任的规章。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和执行规章,以便确保企业部门遵守有关企业承担社会和环境责任的国际及国内标准,从而保护地方社区,尤其是保护儿童免受企业业务活动的不良影响。

国际合作

29. 委员会注意到官方发展援助的数额仍然很大,欢迎于2003年作出战略调整,将减贫、可持续性、安全和维和措施作为优先事项,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断减少官方发展援助的预算分配,官方发展援助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2%,远远低于国际上商定的将国内生产总值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目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声称,除了为一些具体目标分配额外资源,如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及向非洲国家大量增加援助以外,不打算做根本性调整。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对国际官方发展援助目标的承诺,以便增拨资源,尤其为惠及儿童的方案及措施增拨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相关受援国考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3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31, 第22段)中建议消除男孩和女孩最低结婚年龄(男孩为18岁,女孩为16岁)的差异,但该差异仍然存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将两性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

3.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33.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有一些立法措施,但是,根据有关无遗嘱继承的法律,非婚生子女无法享有与婚生儿童相同的权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对少数民族儿童、非日本籍儿童、移徙工人子女、难民儿童和残疾儿童的社会歧视长期存在。委员会重申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切的问题(CEDAW/C/JPN/CO/6),即缔约国废除了《基本教育法》中有关促进两性平等的第5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废除基于任何理由歧视儿童的所有法律;

采取宣传和人权教育等必要措施,减少和预防实际中的歧视,尤其是对女孩、少数民族儿童、非日本籍儿童及残疾儿童的歧视。

3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仅仅认识到妇女和女童可能成为强奸和相关罪行的受害者,这些条款规定的保护没有扩展至男孩。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刑法》进行修订,确保包括男孩和女孩在内的所有强奸的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同的保护。

儿童的最大利益

3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指出,《儿童福利法》考虑了儿童的最大利益,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74年通过的这一法律没有适当地反映出儿童最大利益的首要地位。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没有通过强制性程序,将包括难民和无证件移徙者子女在内的所有儿童的最大利益纳入考虑,因此,这一权利没有正式和系统性地纳入所有法律。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大努力,确保所有的法律条款、司法和行政决定及项目、方案,以及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服务项目履行并遵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3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说,许多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在工作人员数量和资格以及监督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不符合适当标准。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步骤,针对这类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制定和明确服务标准,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适用这些标准;

不断要求公共和私人部门遵守这类标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制定《关于快速、有效地促进预防自杀综合措施的决议》等努力,解决儿童,尤其是青少年的自杀问题,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仍然有儿童和青少年自杀,对自杀和企图自杀的相关风险因素缺乏研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资料说,儿童机构内发生事故可能与这些机构不遵守最低安全标准有关。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儿童自杀风险因素开展研究,执行预防措施,为学校提供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服务,确保儿童指导制度不对处境困难的儿童造成额外压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设有儿童活动场所的公共和私营机构遵守适当的最低安全标准。

尊重儿童的意见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指出,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以及在学校、儿童机构和家庭中都考虑了儿童的意见,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正式规章中规定的年龄限制较高,包括指导中心在内的儿童福利机构几乎不重视儿童的意见,学校对重视儿童意见的领域有所限制,政策制定过程很少提及儿童以及他们的意见。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传统观念不尊重儿童,没有将儿童视为享有权利的人类,这些传统观念严重限制了对儿童意见的重视程度。

44. 委员会参照《公约》第12条以及委员会有关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力度,促进儿童在学校和其他儿童机构、在家中、地方社区、法院和行政机构以及在政策制定过程等所有环境中,针对影响他们的所有事务充分表达其意见的权利。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45. 委员会重申在上次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31)中提出的关切问题,即缔约国的一些规定实际限制了某些处境父母所生子女的出生登记,这类父母包括无证件移民,他们无法对其子女做出生登记。这类规定导致一些儿童没有出生登记,使他们在法律上处于无国籍状态。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7条的规定,修订有关国籍和公民权的法律和规定,以便确保所有儿童获得出生登记,保护儿童免于陷入法律上的无国籍状态;

考虑批准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体罚

47.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学校里明确禁止体罚,但委员会对有关禁止体罚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81年东京高等法院模棱两可的判决没有禁止所有体罚。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家中和替代照看场所的体罚,尤其是《民法》和《预防虐待儿童法》还允许采用适当的管教方式,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允许体罚。

48.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由法律明确禁止包括在家中和替代照看场所等所有环境中的体罚以及所有形式有辱儿童人格的待遇;

在所有环境中有效执行禁止体罚的规定;

开展包括宣传活动在内的传播方案,向家庭、教师、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儿童讲授替代、非暴力形式的管教方式。

对联合国关于侵犯儿童的暴力行为研究的后续行动

49. 委员会结合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A/61/299) ,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侵犯儿童的暴力行为研究的各项建议,考虑(2005年6月14日至16日在曼谷举行的)东亚和太平洋区域协商的成果和建议;

将执行《研究报告》的建议作为消除一切暴力侵害儿童形式的重要事项,尤其关注以下建议:

禁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提高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的能力;

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创立易于使用并为儿童着想的报告制度和服务;

确保问责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制定并实施系统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研究方案;

将上述建议作为行动工具,与民间社会建立伙伴关系,尤其让儿童参与工作,以确保所有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和性暴力侵害,并大力采取具体和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和对付这类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执行研究报告所提建议的情况;

与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问题特别代表合作,并为特别代表的工作提供支持。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50.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家庭价值观在日本社会中长期占有重要地位,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逐渐恶化,对儿童的情感和精神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一些儿童被送往收容机构。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问题可能来源于赡养老人和照顾下一代之间的矛盾,或者源于其他因素,如学校中的竞争,无法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贫困的影响,尤其是对单亲家庭的影响。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和巩固家庭,包括帮助男子和妇女在工作和家庭生活中达成适当平衡,以确保家庭有能力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提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社会服务以贫困儿童和贫困家庭为重点,向他们提供适当的经济、社会和精神支持,以防止儿童被送往收容机构。

无父母照料的儿童

5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为无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替代性、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的政策;离开家庭,被送往照料机构的儿童数量有所增加;尽管努力提供小群体和家庭式照料,但许多照料机构的标准不高;此外还有关于儿童在替代性照料机构普遍受到虐待的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已设立了一项投诉程序,但令人遗憾的是,该程序尚未广泛执行。委员会欢迎对寄养父母进行强制培训以及逐渐提高津贴,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某些类型的寄养父母得不到经济支持。

53. 委员会参照第18条,建议缔约国:

向儿童提供类似家庭环境的照料,如寄养家庭或寄宿照料中的小群体环境;

定期监测包括寄养在内的替代性照料环境的质量,并采取步骤,确保所有的照料环境符合适当的最低标准;

对替代性照料环境中虐待儿童者进行调查和起诉,确保虐待的受害者可以诉诸投诉程序、咨询、医疗以及其他适当的恢复援助服务;

确保向所有的寄养父母提供经济支持;

考虑联合国《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

收养

5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果被收养的儿童是养父母其中一方的直系后裔,则没有司法监督或家庭法院的许可即可进行收养。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对跨国收养缺乏足够的监督,在其他国家收养的儿童没有登记。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并执行有效措施,确保所有的收养都得到司法许可,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所有被收养的儿童纳入登记册;

考虑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

虐待和忽视儿童

56. 委员会欢迎修订《预防虐待儿童法》和《儿童福利法》等措施为预防虐待提供了机制和执行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民法》中允许家长进行“全面管教”的“家长权威”这一概念以及家长对子女的期望失当,使儿童有可能在家中遭受暴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虐待儿童的事件不断增加。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当前应对虐待儿童问题的力度,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就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负面影响以及预防方案开展公共教育,包括制定家庭发展方案,宣传正面、非暴力形式的管教方式;

向在家中及在学校受到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残疾儿童

5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法律,安排了服务项目并设立了机构,旨在支持残疾儿童,推动他们参与社会生活,包括在学校与正常学生共同学习,并培养其独立性。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歧视依然存在,针对残疾儿童采取的措施没有得到认真监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政治意愿以及提供必要设备和设施所需的资金,所以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仍然受到限制。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并通过立法,以便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面的保护,并设立一个监测系统,仔细记录取得的进展,辨明执行过程中的缺陷;

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重点关注提高残疾儿童的生活质量,满足其基本需要,以及确保他们的融合和参与;

开展宣传活动,与当前的歧视态度作斗争,向公众宣传残疾儿童的权利及特殊需要,鼓励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增进儿童及其父母表达意见的权利;

划拨适当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尽最大努力向残疾儿童提供方案和服务;

向学校提供必要的设施,以便融合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从残疾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确保他们能够选择希望就读的学校,或在正常学校和特殊需要学校之间转学;

向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援助;

向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如教师、社会工作者、卫生、医疗、治疗和护理人员提供培训;

在这方面考虑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以及委员会有关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批准缔约国已签署的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批准其《任择议定书》。

精神健康

60. 委员会注意到,有数据表明,大量儿童的心理健康程度较低,与父母和教师之间的关系较差可能是主要影响因素。委员会还注意到,发育残疾支持中心关于注意力缺陷多动症(多动症)的咨询数量不断增加。委员会欢迎医务专业人员针对多动症的治疗开展研究和培训,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现象被认为是一种生理性疾病,以药物即可治愈,却没有对社会影响因素给予足够重视。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从多学科入手,解决儿童和青少年的情感和心理健康问题,确保在所有环境中提供有效的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多动症诊断数量反映出的趋势进行监测,确保这一领域的研究与制药行业分开进行。

卫生服务

6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能满足学校行为预期的儿童被转送到儿童指导中心。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专业治疗标准,包括落实儿童表达意见权和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对成果进行系统性评估。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儿童指导制度及其工作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包括对改造的成果进行评估,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这一审查结果的资料。

艾滋病毒/艾滋病

64. 委员会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比例有所提高,针对这类健康问题为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有限。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生殖卫生教育纳入学校的课程大纲,使青少年充分了解其生殖卫生方面的权利,预防青少年怀孕和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确保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所有方案便于儿童参与,考虑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适足生活水准权

66. 委员会通过对话获悉,缔约国改进了针对所有儿童的津贴制度,从2010年4月起生效,但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以评估这一新的措施是否比《公共救济法》等当前适用的措施及其他措施更有效地降低15%的贫困人口比例,上述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为单亲家庭,尤其是为女户主家庭提供援助。委员会关切的是,金融和经济政策(如放松对劳动力的管制和私营化战略)造成的减薪、妇女和男子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儿童照料和教育方面的开支增加,都可能对家长,尤其是对单身母亲产生影响。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消除儿童贫困划拨适当资源,包括制定一项减贫战略,考虑导致贫困的各种复杂因素,确保包括单亲家庭在内的所有家庭中儿童的发展权及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家长因为养育子女的责任,所以在应对放松劳动力管制和灵活性等经济战略方面能力有限,应对提供的经济和其他支持能否确保家庭生活满足儿童健康和发展的需要作认真监测。

索回子女抚养费

68.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颁布的《民事执行法》旨在为索回子女抚养费提供便利,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一些分居或离婚的父母,包括离开该国的父母(大部分为父亲)没有履行其抚养义务,而现有的程序在索回未支付的抚养费方面能力不足。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落实现有法律和措施,确保不论是结婚还是不结婚,父母双方都应对抚养子女作出平等贡献,当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不能履行其抚养义务时,应确保有效地向其索回抚养费;

确保为索回抚养费设立一项新的机制,即设立一项国家基金,由该基金履行违约父母的抚养义务,并最终通过适当的民法或刑法程序索回未支付的抚养费;

批准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第34号海牙公约》。

7.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0. 委员会承认日本的教育制度在教育方面的成就斐然。但是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竞考中小学和大学的儿童人数有所减少,但有关过度竞争的投诉却仍在增加。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种竞争激烈的学校环境可能造成恃强凌弱、精神疾病、逃学、辍学以及学龄儿童自杀等现象。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学校和学术制度,以便将学术成就与以儿童为中心促进能力结合起来,避免激烈竞争的环境导致的不良后果。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制止同学间互相欺侮,并在制定这类措施时纳入儿童的意见。

72. 委员会关切的是,中国、北朝鲜或其他国家儿童就读的学校获得的补贴不足。委员会还对这类学校的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日本大学及学院的入学考试表示关切。

7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加对非日本人学校的补贴,确保学生可不受歧视地参加大学和学院的入学考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教科文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74.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资料指出,日本的历史教科书不利于促进该地区不同国家儿童之间的相互了解,因为这些教科书仅体现出日本对历史事件的解释。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经过正式审查的教科书客观地介绍亚太地区的历史事件。

游戏、娱乐和文化活动

7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儿童休息、娱乐和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建议缔约国支持在公共场所、学校、儿童机构和在家中增进和便利儿童玩耍以及开展儿童自己组织的其他活动的举措。

8.特殊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款和(d)款、第30条、第32至第36条)

无人陪伴的难民儿童

77. 委员会关切的是,拘留寻求庇护儿童的做法很普遍,有时连犯罪指控都没有,此外,也没有为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的照料设立机制。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包括设立一个正式机制,以防止拘留寻求庇护的儿童,确保将所有这类儿童从移民拘留场所释放,并向他们提供庇护、适当的照料和教育机会;

根据公平和体恤儿童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加快处理无人陪伴儿童的庇护请求,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为儿童指定一名监护人和律师,并查找其父母或其他亲属;

尊重难民保护领域的国际标准,考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关于正式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准则》及难民署《关于保护和照料难民儿童的准则》。

贩运人口

79. 委员会欢迎2005年7月生效的对《刑法》的修订将贩运人口确定为一项刑事犯罪,还欢迎2009年的《打击贩运人口措施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这一行动计划提供资源的情况,其协调和监测机构,以及这些措施对解决贩运人口,尤其是对贩运儿童问题产生的影响。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解决贩运人口,尤其是对有关贩运儿童的措施进行有效监测;

确保为被贩运的受害者提供身体和精神康复方面的援助;

提供有关执行行动计划的资料;

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性剥削

81. 委员会重申审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后提出的关切,即对儿童的性剥削事件,包括对卖淫儿童的剥削有所增加。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调查对儿童性剥削的案件,对肇事者提出起诉,并为性剥削的受害者提供咨询和其他康复援助。

少年司法

83. 委员会重申在2004年2月审查缔约国第二次报告(CRC/C/104/Add.2)时表示的关切问题(CRC/C/15/Add.231),即2000年对《少年法》所作的修正采纳了一种惩罚性方针,限制了少年犯的权利及为他们提供的司法保障。具体而言,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岁降低至14岁减少了采纳教育措施的机会,导致许多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的儿童被改造中心拘留;犯严重罪行的16岁以上儿童可能被送往刑事法院;审前拘留的时间从四周延长至八周;新的“裁判员”制度(非职业法官制度)成为儿童专门法院处理儿童罪犯的障碍。

84. 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被送交成人刑事法院的少年数量显著增加,委员会遗憾的是,为触法儿童提供的包括获得法律咨询在内的程序性保障没有得到系统性实施,导致逼供和非法调查等行为。委员会还对改造场所少年犯遭受的暴力程度以及在审前拘留期间少年可能与成人关押在一起表示关切。

8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少年司法制度的运转情况进行审查,以便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的精神,尤其是符合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的规定,并符合少年司法领域其他联合国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和《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同时考虑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应:

采取预防措施,如支持由家庭和社区发挥作用,以便消除导致儿童被纳入刑事司法体系的社会条件,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随后的污名化现象;

考虑审查有关承担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法律,将该年龄恢复至原来的16岁;

确保未满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不被视为刑事罪犯或送往改造中心,应始终由少年司法系统处理触法儿童,不应像对待成人那样,将触法儿童送往非专门法院审讯,为此,应考虑审查“裁判员”制度;

确保在程序的所有阶段向所有儿童提供法律及其他援助,包括扩大现有的法律援助系统;

尽可能采用剥夺自由的替代方式,如缓刑、调解、社区服务令,或暂停剥夺自由处罚;

确保将(审讯前和审讯后)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尽量缩短剥夺自由的时间,并进行定期审查,以便撤销这一做法;

确保将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使之有机会获得教育,包括在审前拘留时接受教育;

(i)确保少年司法制度所涉所有专业人员接受相关国际标准培训。

少数民族或土著儿童

86.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阿伊努人的处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阿伊努人、朝鲜人、部落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儿童继续遭遇社会和经济边缘化问题。

8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在所有生活领域消除对少数民族儿童的歧视,确保他们能够享受所有服务以及《公约》规定的援助。

9.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酌情将建议转交最高法院、内阁、国会及地方政府成员,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结论性意见的宣传

89.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该国语言,包括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促进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督问题的了解。

下次报告

9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5月21日前提交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该报告篇幅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号文件),应纳入有关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

9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MC/2006/3号文件)所载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