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IRL/CO/5-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Jan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爱尔兰第五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12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2784次和第2785次会议(见CERD/C/SR.2784和2785)上审议了爱尔兰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五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IRL/5-9),并在2019年12月10日举行的第279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爱尔兰提交第五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和缔约国在对话后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3月20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于2018年将重新确定国际保护申请人接收标准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2013/33/EU号指令(接收条件指令)转化为了国内法,规定寻求庇护者可获得工作机会,并确立了法定接收条件;

(b)于2018年延长了监察员和儿童事务监察员自2017年4月3日起处理食宿直供中心条件问题相关申诉的职权;

(c)于2017年将游民正式承认为一个少数族裔;

(d)于2017年通过了《2017-2021年国家游民和罗姆人融入战略》;

(e)于2017年通过了《2017-2020年移民融入战略》;

(f)于2015年通过了《国际保护法》,其中出台了国际保护单一申请程序;

(g)于2014年通过了《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该法设立了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并规定了公共机关在人权和平等方面的职责。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数据收集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爱尔兰没有以一致方式收集关于人口族裔构成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爱尔兰没有全面的分类数据,而且人口普查和其他全国调查以及关于少数族裔群体的行政数据在可用性、质量和使用方面存在巨大不足,使委员会难以评估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第一条)。

6.委员会铭记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见CERD/C/2007/1,第7段)并回顾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收集并提供经过更新的基于自我认同的人口族裔构成统计数据。缔约国还应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反映所有少数群体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以及公共和政治生活方面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代表情况,以便为委员会评估该国人民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提供实证依据。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但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过建议(CERD/C/IRL/CO/3-4, 第16段),但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也未打算这样做(第二条)。

8.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以确保《公约》可在该国国内法院得到直接援引并被国内法院所适用。

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

9.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表示打算重新考虑其立场,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维持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解释性声明(第二和第四条)。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RD/C/IRL/CO/3-4,第17段),鼓励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解释性声明。

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

11.委员会对2000年至2018年《平等地位法》和1998年至2015年《就业平等法》中的以下不足感到关切:

(a)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列出所有被禁止的种族歧视理由;

(b)没有明确禁止多重或交叉歧视;

(c)《平等地位法》第5条中“服务”的定义不明确,可能会将警察、狱政和移民部门等公共主管机构提供的服务排除在外;

(d)《平等地位法》第14条排除了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申诉的可能性(第一和第二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2000年至2018年《平等地位法》和1998年至2015年《就业平等法》,以期:

(a)使这些法律对种族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第一条相符;

(b)明确禁止多重或交叉歧视;

(c)明确将公共主管机构的职能纳入《平等地位法》第5条中“服务”的定义;

(d)确保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补救。

消除种族歧视的政策和体制框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新措施,包括出台了《2017-2020年移民融入战略》以及设立了反种族主义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反种族主义行动计划》自2008年以来一直未得到续期,全国种族主义和跨文化主义问题协商委员会也已解散,导致现存的反种族歧视政策和体制框架出现了空白。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2017-2020年移民融入战略》不够全面,不足以涵盖所有遭受种族歧视的少数群体;

(b)反种族主义委员会尚未组成和行使职能;

(c)全国种族主义和跨文化主义问题协商委员会的各项职能并未全被重新分配给包括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在内的现有机构,而且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并没有处理种族主义问题的明确任务授权(第二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政策和体制框架对于任何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都不存在任何保护空白。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按照《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和通过新的《国家反种族主义行动计划》,并予以充分实施;

(b)确保将全国种族主义和跨文化主义问题协商委员会的所有职能,包括监测种族主义事件和提供反种族主义培训的职能,都归入现有的反种族歧视机构;

(c)扩大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使之包括防范和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主义行为;

(d)充分实施《2017-2020年移民融入战略》;

(e)确保反种族主义委员会在具备全面任务授权和充足预算的情况下有效行使职能。

种族定性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爱尔兰警察针对非洲人后裔、游民和罗姆人的种族定性事件高发,而且这些少数族裔群体入狱比例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爱尔兰既没有法律禁止种族定性行为,也没有处理这一问题的独立申诉机制,亦没有记录此类事件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立法、纪律或其他措施来防范、禁止和监测警察部队的族裔定性行为(第四和第五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禁止种族定性行为的法律;

(b)建立独立的申诉机制处理种族定性问题;

(c)与受种族定性影响最大的各个社群合作,审查警方的政策、做法和培训;

(d)将种族定性问题纳入警员培训课程;

(e)充分实施《2019-2021年警察多样性和融入工作战略》;

(f)收集种族定性方面的分类数据,定期予以公布,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数据。

母幼院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多所母幼院里存在基于种族的虐待行为,包括收养过程中的种族歧视,以及自我认同为混血爱尔兰人的儿童在这些机构中遭受的身体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委员会欢迎爱尔兰设立母幼院和某些相关事项调查委员会这一法定机构以及将调查基于种族的系统性歧视纳入调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第二和第五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母幼院和某些相关事项调查委员会进行彻底、有效和及时的调查,并在调查委员会发布建议后立即予以充分落实,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向受害者提供适足补救,并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调查委员会的主要结论以及该国就此采取的措施。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游民、罗姆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日益高发,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平台上尤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客们经常发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尤其是在竞选期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89年《禁止煽动仇恨法》未能有效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尤其是网上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第四和第五条)。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方面的法律,以有效打击通过一切形式的表达和通信手段发表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

(b)加强努力,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网络平台紧密合作,处理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泛滥的问题;

(c)确保正在制定的网上安全和媒体监管法案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从速颁布该法案;

(d)有效调查并视情况起诉和惩处发表仇恨言论的行为,包括政客在竞选期间发表仇恨言论的行为;

(e)在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确保其任务授权包含禁止在选举中发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规定;

(f)让公众了解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并提高公众对此种言论的认识。

种族主义仇恨犯罪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针对少数族裔的种族主义仇恨犯罪高发,而且其动机往往与性别和宗教等其他歧视理由交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开展的立法工作,但仍感关切的是,该国的现行刑法没有包含实质性的种族主义仇恨罪,也没有规定这一罪行的加重情节。因此,这种罪行没有得到妥善的报告和记录,犯罪的种族主义动机也没有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有系统的考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少数族裔群体的极右言论和种族主义仇恨犯罪事件已经升级,但该国仍然没有法律宣布种族主义组织非法并予以禁止(第四和第五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出台和执行有关法律条款,将种族主义动机列为加重情节,对出于种族主义偏见犯下的罪行予以加重处罚;

(b)确保妥善记录种族主义仇恨犯罪,包括提供明确的此种犯罪的记录准则,并收集此种犯罪的分类数据;

(c)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报告种族主义仇恨犯罪;

(d)确保彻底调查和起诉种族主义仇恨犯罪案件,惩罚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e)通过设想成立的司法理事会向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培训,传授识别、登记、调查和起诉种族主义事件和种族主义仇恨犯罪的适当方法;

(f)按照《公约》第四条(丑)项,出台法律宣布种族主义组织非法并予以禁止。

非洲人后裔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非洲人后裔在生活的每个方面(包括就业和教育)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和受到歧视,而且种族主义仇恨犯罪高发,针对具有撒哈拉以南非洲背景的人员的种族主义仇恨犯罪尤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已经过半,爱尔兰虽然已与该国的非洲社群进行了初步磋商,但尚未最终完成纪念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行动方案(第四和第五条)。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采取特别措施,处理针对非洲人后裔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就业和教育部门的歧视;

(b)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成见,包括为此开展关于非洲人后裔历史和文化的教育工作;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仇恨犯罪,并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此类犯罪案件,制裁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d)加快通过一项行动方案来落实大会第68/237号决议宣布的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同时考虑到大会关于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游民、罗姆人、非洲人后裔、混血爱尔兰人和移民社群在内的少数族裔在所有各级担任政治职务的比例很低,在公共服务部门任职的比例也很低(第五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采取特别措施,提高少数族裔群体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比例,包括根据《国家移民融入战略》实现确保公职人员中少数族裔占比达到1%的目标。

住房权

27.委员会注意到爱尔兰全国范围的住房危机,关切地指出,尽管有2009年《住房(杂项规定)法》第20条和《平等地位法》的规定,但有报告称,游民、罗姆人、非洲人后裔和移民社群等少数族裔群体难以获得社会住房,在竞争激烈的私人租房部门面临严重歧视和不平等,无家可归的风险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地方当局正在利用2002年《住房(杂项规定)法》作为强迁游民的依据。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地方当局一直没有用尽可用预算来为游民提供文化上适宜的住房(第五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分析当前住房危机对游民、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b)让游民、罗姆人、非洲人后裔和移民社群有更多机会获得社会住房;

(c)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私人租房部门中存在的任何歧视游民和罗姆人的现象;

(d)废除2002年《住房(杂项规定)法》,暂不将游民迁出住处;

(e)将指定用于游民住宿的预算提高至金融危机之前的水平,并确保划拨的所有预算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使用。

少数群体儿童的教育

29.委员会欢迎爱尔兰颁布2018年《教育(招生)法》,该法废除了允许小学将宗教作为择生标准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爱尔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一措施的影响(第五和第七条)。

30.委员会确认族裔歧视和宗教歧视之间存在交叉性,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一措施的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测学校招生情况,以确保学校完全遵守规定,在教育系统中鼓励多样性以及对其他信念和信仰的容忍,并监测基于信仰的歧视事件。

游民和罗姆人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31.委员会欢迎爱尔兰总理在2017年3月1日向众议院议员发表的声明中承认游民为少数族裔,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在总理发表声明后没有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游民的权利仍不明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或划拨足够的预算来实施《2017-2021年国家游民和罗姆人融入战略》(第五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正式承认游民为官方认可的少数群体,澄清赋予他们的权利,并确保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实施《2017-2021年国家游民和罗姆人融入战略》,包括为此制定具备明确目标、指标、结果、时限和实施预算项目的具体行动计划,并建立机制来对实施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游民和罗姆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游民和罗姆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面临多项挑战,特别是:

(a)游民和罗姆人的失业率极高,而且在找工作方面或在工作场所仍会受到歧视;

(b)在教育系统所有各级,游民和罗姆学生的入学率、学业成绩和升学率均过低;

(c)游民和罗姆人的健康状况非常差;

(d)游民的历史和文化未被纳入学校课程和教科书(第五条)。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并配以适足资源以改善游民和罗姆人的就业状况;

(b)公布2019年审查《游民教育战略》的结果,并制定一项关于游民和罗姆人教育的新战略,配以适足的预算和具体的行动计划;

(c)采取有针对性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来处理游民和罗姆人健康状况不佳的问题,特别是精神健康方面的问题;

(d)加快通过2018年《游民文化和历史纳入教育法案》,以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人权标准。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虽然爱尔兰采用单一申请程序之后情况趋于改观,但国际保护申请仍存在大量积压,而且申请进程中的等待时间仍然过长;

(b)缺少关于难民、国际保护受益人、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定量和定性数据;

(c)缺少合格的机制来识别有特殊需求的寻求庇护者;

(d)缺少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

(e)取得工作资格的等候期无必要地过长(九个月);

(f)获准工作的人员在找工作方面面临实际障碍,包括食宿直供中心位置偏远,公交系统差强人意,而且当局没有提供就业和培训服务(第五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处理申请,以期在六个月内做出决定;

(b)实施司法和平等部的《2018-2020年数据和研究战略》,收集和报告关于难民、国际保护受益人、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定量和定性数据;

(c)推行全面的脆弱性评估机制,以及早识别出有特殊需求的寻求庇护者;

(d)建立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

(e)缩短取得工作资格之前的等候期;

(f)消除找工作的障碍,包括为此提供交通工具以及就业和培训服务。

食宿直供制度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虽然正在进行努力,但仍未能为寻求庇护者提供适足的住所。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寻求庇护者长期居住在不具备适足生活条件的食宿直供中心内,对寻求庇护者的精神健康和家庭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b)私营行为体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食宿直供中心,缺少妥善的监管或问责机制;

(c)当局由于食宿直供中心容纳能力有限和住房危机而长期大面积使用应急住房,应急住房的生活条件不达标,而且在应急住房里没有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d)据报告,食宿直供中心居民的死亡事件缺乏透明(第五条)。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替代性接收模式,并采取具体步骤逐步取消食宿直供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a)改善食宿直供中心的生活条件,缩短在这些中心的停留时间;

(b)为食宿直供中心的接受条件制定明确的标准;对食宿直供中心的运作进行监管和检查;对不达标的情况进行追责;

(c)尽快停止使用应急住所,并制定应急规划框架以有效应对容纳能力方面的压力;

(d)确保食宿直供中心内死亡事件的透明,并收集和公布关于此类死亡事件的数据。

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残割女性外阴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而居留权依赖于施虐配偶的移民妇女,特别是没有正常身份的移民妇女,许多人会因为担心被驱逐出境而不脱离虐待关系。委员会还对食宿直供中心内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高发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割女性外阴的做法仍在继续,2012年《刑法(残割女性外阴)法》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第五条)。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和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残割女性外阴的移民妇女,无论她们的居留身份如何,均确保她们能够合法居留至康复,并确保她们如果希望留下就可选择留在该国;

(b)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包括庇护所和诉诸司法的机会;

(c)确保调查和起诉此类暴力案件,惩处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d)向警察和移民官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处理移民妇女遭受的具有交叉性质的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e)充分执行2012年《刑法(残割女性外阴)法》。

贩运人口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2008年《刑法(贩运人口)法》通过以来,尚无人因贩运人口罪被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能在早期阶段识别和保护贩运受害者,原因是该国没有合格的受害者识别程序和转介机制,而且贩运受害者没有获得保护和援助的法定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第二个《爱尔兰防范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16年)的实施情况以及贩运人口案件的情况(第五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范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

(a)充分执行2008年《刑法(贩运人口)法》,以促进对贩运人口行为的报告,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处;

(b)改进受害者识别程序和转介机制;

(c)颁布法律,使贩运受害者不论国籍或移民身份均有权获得专门援助和法律保护;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打击贩运人口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包括2016年《国家行动计划》的影响,并提供关于贩运人口案件的详细数据。

法律援助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涉及社会福利、住房和迫迁的上诉提供法律援助,这对游民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主张自身权利的能力产生了显著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根据平等法律向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提出的种族歧视申诉,缔约国没有提供法律援助,这导致诉辩双方没有“平等武装”,因为被告往往有律师代理(第五和第六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与游民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特别相关的法律领域纳入法律援助理事会的工作范围,包括将社会福利上诉办公室和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指定为1995年《民事法律援助法》第27(2)(b)条下的规定法庭。

进入特许场所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游民和罗姆人是酒吧、酒馆和酒店等特许场所歧视性地不准入内的主要人群。委员会注意到,特许场所中的歧视不属于2000年至2018年《平等地位法》的范畴,而是属于2003年《烈酒法》的范畴,因此,对特许场所中种族歧视的申诉不能提交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而是只能提交地区法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院的诉讼程序复杂,可能会在事实上阻碍游民和罗姆人就自身遭受的种族歧视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第五和第六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2000年至2018年《平等地位法》涵盖特许场所中的种族歧视,并由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处理相关申诉,以期让少数群体能够更容易获得有效补救。

工商企业与人权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哥伦比亚瓜希拉省塞雷洪矿区(总部位于都柏林,而且缔约国从该矿区购买煤炭供克莱尔郡的一所发电站使用)的运营已涉及严重践踏人权,特别是影响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民(第五和第六条)。

48.委员会回顾《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考虑停止从塞雷洪矿区购买煤炭;

(b)支持对该矿的运营情况启动独立调查,并支持向迫迁和其他践踏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返还原物和提供补偿;

(c)保证受害者在爱尔兰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补偿;

(d)通过一个监管框架,确保法定地址位于缔约国或归缔约国管辖的所有公司查明、防范和处理其在爱尔兰境内或境外业务中发生的践踏人权行为,并确保可就这些公司的侵犯行为追究其责任;

(e)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切实实施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

对公职人员进行人权和平等培训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向包括警察和执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提供人权和平等培训的情况,特别是提供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的培训的情况,也没有说明公共机关根据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第42条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七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警员的人权和平等培训,特别是加强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的培训,并充分执行《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第42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该法第42条的影响。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51.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所含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53.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经由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包括各郡和各市转发并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56.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20(b)和(c)段(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第22 (a)和(e)段(种族主义仇恨犯罪)以及第44段(法律援助)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57.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0段(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第14段(消除种族歧视的政策和体制框架)、第18段(母幼院)和第38段(食宿直供制度)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4年1月28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