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VA/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拉脱维亚第三至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058次和第2060次会议(见CRC/C/SR.2058和2060)上审议了拉脱维亚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 C/LVA/3-5),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 LVA/Q/3-5/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4年批准或加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批准或加入;

《欧洲社会宪章》(经修正),2013年批准或加入。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或修正了下列立法措施:

《庇护法》,2015年12月;

《限制烟草制品销售、广告和使用法》修正案,这项修正案禁止在儿童在场的情况下吸烟,2014年11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涉及提供保护免遭暴力侵害,规定实施侵害者而不是受害者须搬离住宅,2014年2月;

《国籍法》修正案,简化15岁以下儿童取得国籍和入籍手续,2013年5月;

《拉脱维亚行政违法行为法》修正案,涉及父母或监护人照顾子女的义务,2009年9月;

《保护儿童权利法》修正案,涉及儿童安全和对参与公共活动的限制,2008年7月;

《刑法》修正案,分别涉及亲属施暴案件中的加重情节(2010年10月),以及禁止歧视(2007年6月);

《国家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受害者提供赔偿法》,2006年5月;

《孤儿法庭法》,2006年6月。

5.委员会对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2014-2020年教育发展战略;

2010-2013年保护儿童免遭刑事犯罪侵害、道德侵害和性侵害方案行动计划;

2010-2012年“拉脱维亚创造适合儿童成长的环境”战略;

2009-2011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儿童免遭刑事犯罪侵害方案;

2008-2011年减少家庭暴力方案;

保护儿童权利国家监察局,2005年设立法;

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其儿童权利处,2007年1月1日设立;

2013-2019年预防儿童犯罪和保护儿童免遭刑事犯罪侵害国家战略。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5月同意国家的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进行访问;于2008年10月同意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访问;并于2007年9月同意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的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访问,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委员会以前(2006年)提出的建议(CRC/C/LVA/CO/2)中尚未得到执行或尚未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具体而言,处理与协调和国家行动计划相关的建议(第11段),与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相关的建议(第33段),以及与残疾儿童相关的建议(第40段)。

立法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7月对《保护儿童权利法》进行修正,这项修正案涉及儿童安全和儿童监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和实践之间依然存在差距。

9.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第9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依照《公约》执行法律。

综合政策和战略

10. 委员会欢迎于2010年6月拟订2010-2012年“拉脱维亚创造适合儿童成长的环境”基本指导方针规划,这项规划旨在确定措施,据以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改善儿童健康状况和接受高质量教育状况;在欢迎于2009年通过了2009-2018年青少年政策基本指导方针。不过,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关于儿童权利的综合政策缺乏,这项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的所有政策和方案都能考虑到儿童权利;政府实体的工作存在空白和不必要的重复。

11.委员会忆及先前的建议(第11段),并建议缔约国制定综合政策和战略,据以执行《公约》涵盖的各项权利;确保政府实体之间的协调和互补,并为这些实体切实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

协调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撤消儿童、家庭和融合事务部,将该部的职能归由福利部、司法部及教育和科学部承担的做法,会阻碍全面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措施的有效协调。缔约国设立了青少年咨询委员会,以确保对青少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协调,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委员会注意到,对青少年咨询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监测的机制缺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咨询委员会没有恰当涵盖儿童早期的权利。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福利部的儿童和家庭政策司拥有切实履行政策和战略规划职能所需的授权、权力以及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恰当的机制,以便监测青少年咨询委员会在确保对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制定和执行青少年政策和方案工作进行协调方面的有效性,并审查该委员会的行动范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建立一个处理儿童早期的权利问题的机制。

资源分配

14. 委员会欢迎2007年通过了跟踪自治市的教育投资情况的程序,但关切地注意到:

仍然缺乏国家和自治市两级监测全面执行《公约》所需预算拨款情况的综合制度;

公众参与预算编制竞争的程度有限,国家审计局掌握的数据不完整,这使该机构评估社会照料领域公共投资情况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经济危机之后的时期,结构调整和紧缩政策仍然对儿童权利产生着影响;

腐败问题严重,这影响到儿童权利的落实。

15.考虑到2007年关于“落实儿童权利所需资源――国家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编制国家和自治市两级预算方面采取顾及儿童权利的方针,使用一个跟踪系统,便利预算中儿童所需资源的划拨和使用。缔约国还应当使用这一跟踪系统评估任何部门的投资在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方面的成效,并确保衡量对女童和男童产生的影响;

通过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和争取维护儿童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的对话,以及对自治市和国家两级的主管机构实行恰当问责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透明且体现参与性质;

确保国家审计局能够获得所有官方数据,并向该机构提供监测和评估社会照料领域的公共投资情况所需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

在直接和间接与儿童权利相关的领域评估结构调整和紧缩措施造成的影响;

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现象,并且加强有效发现和调查腐败案件和对责任人提起诉讼的机构能力。

数据收集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从2004年起在“拉脱维亚的儿童”这一内政部未成年人支助信息系统公布关于弱势儿童的统计资料,该系统自2012年起对危机情形中的儿童的信息进行处理。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进行各项专题研究,并且采取步骤,设立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信息系统。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儿童综合信息系统,而且输入的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发一个有关《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综合信息系统,并加强国家经营者准确、及时输入各领域数据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确定、收集和分发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指标:衡量和落实工作指南》(2012年)中提出的构想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8. 委员会对2007年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以及该机构于2015年获得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A级资格认证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欢迎在监察专员办公室这一机构内设立儿童权利处,并欢迎儿童权利处在促进儿童权利,包括受理儿童的申诉及改善国家实体间合作和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方面开展的工作。

19.考虑的关于独立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监察专员办公室儿童权利处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20. 委员会欢迎将《公约》翻译成便于儿童阅读的文本,还欢迎首次将该文本在监察专员办公室网站公布。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维持监察专员办公室网站儿童部分所需的经费缺乏;

儿童和全社会普遍缺乏对《公约》的了解;

由于对《公约》存在误解,人们对儿童权利持消极态度。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拨出维持监察专员办公室网站儿童部分所需的资金;

确保长期以便于儿童阅读的文本和少数群体语文提供《公约》,并将《公约》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直至纳入高校课程;

定期在电台、电视台及社会媒体和其他媒体宣讲《公约》条款,并开展宣传运动。

培训

22. 委员会欢迎向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教育和卫生保健系统人员提供培训,但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权利专家只要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儿童权利保护培训课程即可,而且再培训只是每五年进行一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专家须在任职之前完成儿童权利保护培训课程,并确保专家们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4. 委员会欢迎政府内阁与非政府组织达成合作备忘录,但关切地注意到,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定期参与涉及儿童权利的行动的规划、落实和监测。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让民间社会和负责维护儿童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农村地区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有系统地参与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工作。

B.基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6. 委员会欢迎于2007年6月1月对《刑法》进行修正,该修正涉及对禁止歧视的规定的违反,还欢迎《教育法》、《医疗法》和《患者权利法》中关于不歧视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包括罗姆儿童,以及农村地区儿童等,仍然在利用适足的卫生保健和教育设施方面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遭受歧视,以及关于这些儿童在学校遭受欺凌的官方资料缺乏。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切实适用禁止歧视的各项法律,包括执行禁止歧视和实施相关惩罚的宣传方案,同时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和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包括罗姆儿童;

确保农村地区儿童能够利用适足的卫生保健和教育设施;

开展关于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遭受歧视问题的研究,加紧努力,同消极态度作斗争,并且消除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特点而对儿童实行歧视的现象。

儿童的最大利益

28. 委员会欢迎国家保护儿童权利监察局为儿童法庭拟订的关于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方法建议,并注意到缔约国制定的确保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总体框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们对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含义及其涉及的责任仍然存在误解。

29.考虑到关于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缺乏主管机构的所有香港人人员和儿童事务工作者都能接受培训,以便知悉国家保护儿童权利监察局拟订的关于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适当重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的方法建议和总体框架。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30.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死亡率的下降,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自杀、溺水和交通事故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儿童死亡率较高。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降低外部原因造成的儿童死亡率,具体而言:

加紧努力,预防儿童自杀、具体做法包括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服务,增加学校和社区的社会事务人员,并确保对所有儿童事务专业人员进行充分培训,以便识别和处理早期自杀倾向和精神健康问题;

加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防止交通事故和儿童溺水身亡;

国家和自治市主管机构投入更多人力,负责巡查道路和海滩,以防止交通事故和儿童溺水身亡事件的发生。

尊重儿童意见

32. 委员会欢迎于2007年设立青少年组织咨询委员会,并欢迎青少年咨询委员会旨在鼓励青少年参与决策和公共生活。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大量资料,说明如何在青少年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考虑到儿童意见。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保护儿童权利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际适用过程中,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33.考虑到关于儿童要求其意见得到听取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项制度,据以评估儿童的意见在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政策的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过程中得到考虑的情况,包括在青少年咨询委员会和青少年组织咨询委员会的框架内这样做;

监测在《保护儿童权利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的状况;

执行宣传方案,提倡所有儿童都能切实、有效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学生理事机构的事务,特别注重弱势女童和儿童。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姓名和国籍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减少法律地位为非公民的儿童数目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儿童目前仍然处于这种状况,而且2013年的《国籍法》修正案没有规定地位为“非公民”的人和无法将国籍传给子女的人在拉脱维亚所生的子女自动取得国籍,而是规定,父母一方须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提交入籍申请。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取得国籍,具体做法包括审查《国籍法》,以便自动允许在拉脱维亚出生,否则会处于无国籍状态的儿童,包括父母地位为“非公民”以及无法将国籍传给子女的儿童,取得国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和2009年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因国家继承而出现无国籍状态的公约》。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36. 委员会欢迎对旨在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各项法规进行修正,具体做法是加重对行为人的惩罚,以及采取旨在防止暴力的方案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出台了旨在减少对儿童的暴力侵害,包括减少体罚的宣传教育方案。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综合信息系统缺乏,该系统含有报告的案件、调查、起诉和实施的制裁方面的信息;

有关对已知暴力案件即2014年向求助热线报告的1,768起案件采取的应对行动的详细信息缺乏;

医务人员在识别和报告暴力侵害儿童案件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37.关于旨在终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综合信息系统,据以全面分析暴力侵害儿童现象,监测有针对性措施的效率,制定旨在防止和处理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基于证据的政策

立即调查所有报告的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并起诉和惩治行为人;

制定明确的程序,使医务人员能够记录和报告暴力侵害儿童案件。

性虐待

38. 委员会仍然对精神障碍儿童照料机构发生的性虐待案件,以及这些案件的刑事诉讼方面的资料缺乏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相关儿童无法充分理解和报告性虐待案件。

39.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机制并制定程序和政策,以便确保强制性的报告所有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案件,并对有精神障碍的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其知悉如何识别和报告性虐待事件;

立即调查精神障碍儿童照料机构发生的所有性虐待案件,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惩治;

加强对精神障碍儿童照料机构的监测,包括对保健人员和社会事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发现性虐待迹象。

求助热线

4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保护儿童权利监察局儿童和青少年免费求助热线的详细资料缺乏,具体而言,有关儿童求助和投诉处理程序,收到的投诉数目和投诉处理结果的资料缺乏。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求助热线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培训,以便提供对儿童敏感和便于儿童获取的援助,并采取步骤对投诉进行处理;

建立求助热线定期监测机制,以确保提供的支助和咨询意见的质量;

定期、有系统地收集关于收到的投诉的数目和类型及向受害者提供的支助的数据资料。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2.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儿童在家庭环境中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执法人员未能记录和调查所有已知事件;

执法人员在判定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是否立即需要受到保护方面遇到困难;

法院人员在评估和确定父母是否侵犯了儿童权利,以及对侵犯了儿童权利的父母执行裁决方面遇到困难。

43.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全社会尤其是儿童事务专业人员执行宣传教育方案,以便使社会和儿童事务专业人员知晓报告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家庭环境中的此种案件的责任;

为执法人员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使其认识到有义务报告和调查所有已知的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家庭环境中的此种案件;

继续完善和加强孤儿法庭工作人员识别暴力侵害儿童的早期迹象的知识和技能,加强对法官进行的《保护儿童权利法》和《公约》培训;

继续提倡以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方式培育和管教儿童。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4. 委员会对安置在国家机构的儿童数目减少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

寄养家庭网络发展缓慢(2012年,共有1,155名儿童由寄养家庭负责照料,2014年,共有1,224名儿童被安置在寄养家庭);

即便附近有其他教育机构,儿童照料机构也往往将由其负责照料的儿童送往寄宿学校;

关于寄宿学校尊重儿童权利的资料缺乏,因为不清楚谁在保障这些儿童的权利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设置“婴儿箱”,以便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将婴儿遗弃的做法仍在延续;

可采取的为儿童离开替代性照料环境作准备的措施有限;

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遭到公众的诋毁和歧视。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寄养照料制度,以便少采用将儿童安置在机构的做法,并加强国家和自治市主管机构在这一进程中的作用和责任;

确保由机构照料的儿童能够到离居住地点最近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寄宿学校的做法,并监测寄宿学校提供的照料的质量,具体做法包括提供渠道,据以报告、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的现象;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设置“婴儿箱”的做法,同时提供替代办法,具体做法包括允许在保密前提下在医院生产;并且处理导致婴儿遭遗弃的根源,具体做法包括向怀孕妇女和女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及适当的咨询和社会支助等;

向安置在替代机构的儿童提供支助,包括根据儿童的技能和兴趣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向寄养照料者和机构人员提供支助,以便使他们能够向儿童提供充分帮助,便利儿童离开照料环境;并且在离开照料机构之后,在儿童愿意的情况下,继续向其提供支助;

提高社会的认识,同诋毁和歧视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的现象作斗争。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条、第26-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指导方针,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便使残疾儿童更好地使用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残疾儿童的生活状况,并提倡包容式教育,并使残疾儿童受益。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专门立法缺乏;

关于接受包容式教育的儿童数目的详细资料缺乏;

残疾儿童仍然遭到诋毁,人们对残疾儿童仍然持有偏见。

47.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第40段),并敦促缔约国采取立足于人权的方式对待残疾问题。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专门立法;

制定综合措施,发展包容式教育,并确保优先考虑实行包容式教育,而不是将儿童安置在专门机构和特殊班;培训专门教员和专业人员,安排他们在综合班任教,以便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和各种恰当照顾;

收集残疾儿童数据资料,开发一种鉴定残疾的有效方法,这样做对于为残疾儿童执行恰当政策和方案来说很有必要;

开展以政府工作人员、公众和家庭为对象的宣传活动,以便同诋毁残疾儿童、对残疾儿童持有偏见的现象作斗争,并设法树立残疾儿童的积极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到公共卫生部门就医等待的时间很长,而且公共卫生部门提供的专门医疗服务有限,这在实际上会妨碍儿童及时接受免费、适足的医疗服务;农村和城市儿童在获取专门医疗服务方面存在差异;

在精神保健机构,青少年同成年人安置在一起;

国家财务管理机构无法获取医疗保健服务信息,也无法核实医疗保健预算拨款是否依法得到有效使用;

有关为预防缺碘采取的措施的资料缺乏。

4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免费、及时地获取适足的医疗服务,农村地区儿童也不例外;

为儿童和成年人设立单独的卫生保健机构;

确保国家财务管理机构能够获取相关的必要资料,以便对依法有效使用医疗保健预算拨款的情况进行监测;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缺碘。

青少年健康

50. 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注意到:

少女怀孕率较高;

青少年获得免费避孕药具的可能性有限;

未满16岁的女童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由女童及其父母承担,女童的意见并不优先于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问题由孤儿法庭裁定。

51.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成长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综合政策,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组成部分,这项教育以少女和男童为对象,侧重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加紧采取行动,提高对于负责人的父母和性行为的认识,并在这方面开展倡导活动,侧重男童和男子;

确保青少年(女童和男童)获得免费避孕药具;

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女童都能获得免费堕胎医疗服务,并确保在就堕胎问题作出决定方面一律听取并尊重这些女童的意见。

滥用麻醉品和物质

52. 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一个新的保健部门,负责向使用麻醉品和其他物质的儿童提供协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使用麻醉品的儿童呈低龄之势,缔约国关于麻醉品预防及向使用麻醉品的儿童提供协助的政策的执行不充分,而且缔约国往往采用刑罚途径和机构收容做法对使用麻醉品的儿童进行处置。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处理儿童使用麻醉品现象,具体做法包括对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认清麻醉品的有害影响,向儿童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同时为其提供预防物质滥用,包括预防滥用烟草和酒精制品的谋生技能教育;并且为儿童开发专门适合儿童的麻醉品依赖治疗和减轻伤害服务;

对全社会进行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知晓对滥用麻醉品的儿童进行胁迫性治疗,包括将他们安置在半封闭机构造成的有害影响。

生活水准

54. 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紧缩措施依然在对儿童产生影响,尽管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但紧缩措施仍在执行;失业率高;收入不平等状况加剧;在稳定计划之下建立的应急安全网预计将停止运作,所有这些都会对儿童的生活水准产生不利影响。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就儿童贫困问题与家庭、儿童和负责维护儿童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专门协商,以便加强在贫困背景下联系金融和财政政策落实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措施。委员会忆及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的建议(A/HRC/23/37/Add.1,第30段和90段(b)分段),即,缔约国为弱势儿童建立长期安全网。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6.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有些儿童特别是教育设施有限的农村地区的儿童失学;

学生尤其是女童辍学率高;

教育质量较低,拉脱维亚学生的成绩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确定的欧洲平均水平;

学校处理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和聚众闹事问题以及早期识别个人成瘾问题和行为障碍的能力不足。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学龄儿童都能入学,侧重农村地区儿童;

采取措施降低学生辍学率,防止学生辍学,特别是防止女童辍学;

投入资金,提高教育体系的质量,使其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平,侧重师资培训;

提倡所有学校都落实国家保护儿童权利监察局发起的“友好学校”举措;

使校方人员进一步知悉防止校园暴力的方法和手段,并加强他们在识别和处理校园暴力方面的作用;

制定风险儿童早期识别和个人预防方案。

休息、闲暇、娱乐和艺术活动

5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能否参加课外娱乐活动和文化活动,取决于父母的收入。

59.考虑到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各种社会经济背景的儿童都能享有闲暇、从事游戏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和其他教育、娱乐活动。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至(d)项,以及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60. 委员会欢迎为法官举办培训班,将儿童权利纳入国家边防人员培训学校的教育课程,以及于2011年1月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签署一项谅解备忘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2015年12月的《庇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将寻求庇护儿童拘留应当仅作为一项在不得已情况下才采取的措施,而且在儿童寻求庇护过程中,这项措施的采取持续的时间应当尽可能短;

拘留设施收容的寻求庇护儿童只能享有初级医护的基本治疗;

由于人们普遍所持的消极态度,包括仇外言行,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难以在社会和经济上融入社会。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庇护法》,以便规定不对在办理寻求庇护手续过程中的寻求庇护儿童实施拘留;

审查《医疗法》,以便使被拘留的寻求庇护儿童能够在与其他被拘留者平等的基础上接受必要的高级治疗;

采取一切恰当措施,抵制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所持的消极态度和采取的不容忍做法,便利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融入社会;

继续与难民署合作,执行适用标准指导方针,并终止将寻求庇护儿童拘留的做法。

少年司法

62. 委员会欢迎为拘留所负责管理儿童的工作人员开展的能力建设、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及在就暴力问题、拘留所条件和内部调查程序对被拘留儿童进行的调查基础上实行的改变。委员会还欢迎2009年提出被剥夺自由者的重新融入构想,这一构想认为,应当为每个儿童提供支持,以便利他们以恰当方式融入社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

被拘留儿童可利用的独立申诉机制缺乏;

关于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的落实情况的资料缺乏。

63.考虑到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的工作,并且按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程序的早期和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监测法院裁定采取的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的落实情况,以确保剥夺自由只是作为最后手段得到使用,而且持续的时间应当尽可能短,并确保定期审查剥夺自由做法,以便撤消这种做法。

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64. 委员会注意到,自2000年以来,缔约国确保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社会康复服务,并且设立了86个提供信息和法律援助的危机处理和家庭支助机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面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合作,而且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获得赔偿的程序和可能性缺乏了解。

65.考虑到《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善负责全面保护儿童受害人权利的法律和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

加紧努力,切实确认儿童受害人,包括对执法人员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晓如何向儿童受害人提供恰当保护以及如何尽量减少创伤;

向儿童受害人提供更多赔偿,包括通过国家司法援助机构提供赔偿。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件,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其他人权文书方面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合作,并且尤其确保经济政策和方案,包括经济危机期间和之后进行的结构调整,尊重、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5月13日之前提交其第六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7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