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5/D/92/2019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Novem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92/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K.S.G.

据称受害人:

A.R.G.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9年6月21日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9月28日

事由:

儿童的最大利益;性虐待;未成年人与父母分离

程序性问题:

申诉未经充分证实

《公约》条款:

第3条、第6条、第9条、第12条、第19条和第34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7条(f)项

1.1来文提交人是K.S.G.,系英国公民,1989年出生。她代表其子A.R.G.提交来文,A.R.G.生于2014年8月29日。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委员会通过其来文工作组行事,于2019年9月4日驳回了提交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所述临时措施包括,在A.R.G.之父被指控对A.R.G.实施性侵犯的刑事诉讼审理期间,暂停执行为A.R.G.之父拟定的探视时间表。同一天,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8(1)条决定,审议来文可否受理不需要将来文送请缔约国评论。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称,A.R.G.在2岁至3岁时屡次遭到父亲的性虐待。关于此事,已启动了三组法律程序,两组为刑事诉讼,一组为民事诉讼。在第一组刑事诉讼中,这名父亲因据称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对儿子实施性侵犯和性虐待而受到调查。此组刑事诉讼开始后,A.R.G.之父立即向民事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对他的儿子实行共同监护。2017年9月18日,法官将A.R.G.的监护权判给其母,并规定了其父的探视时间表。在正在进行的第三组诉讼(即第二组刑事诉讼)中,A.R.G.之父因2018年3月对儿子造成身体伤害而受到调查。

2.2提交人在提交申诉启动第二组刑事诉讼后,拒不执行探视时间表,因为她希望保护A.R.G.免受父亲的伤害。2018年3月19日,提交人申请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出具保护令禁止A.R.G.之父接近A.R.G.或与他联系,以及暂停执行探视时间表。

2.32018年7月9日,布拉内斯第一调查法院拒绝批准提交人请求的预防措施,但不妨碍随后调查的结果可能证明有理由采取这些措施。2019年1月30日,提交人向同一调查法院再次提交了采取预防措施的请求,但于2019年2月27日被驳回。2019年3月5日,提交人就该裁决上诉至赫罗纳省高级法院。2019年5月7日,赫罗纳省高级法院维持原裁决,不批准采取预防措施,但修改了探视时间表,规定A.R.G.之父每两周可在周末探视一次,不得留宿过夜,并且探视时应有这名父亲和A.R.G.的一名亲属指定的第三人在场,如无法满足此条件,则探视应在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指定的会面地点、有社工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此案显示了A.R.G.的权利(他的最大利益及其安全权、生命权、身心健全权和受到保护免遭任何种类的暴力侵害的权利)与其父的无罪推定权之间的冲突。但是,西班牙的法院将A.R.G.之父的权利置于了A.R.G.的权利之前,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的最大利益应优先于任何其他所涉利益。

3.2提交人称,省高级法院对探视时间表的修改并不能保护A.R.G.免受其父亲的伤害,而是迫使身为受害者的A.R.G.去面对施虐者。除其他问题外,取消留宿过夜并不能保证犯罪不会再次发生,因为无法保证A.R.G.不会被留下与其父亲独处。与此同时,提交人称,A.R.G.如果被迫与父亲相处,其发育将受到不利影响。

3.3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因为被视为优先于任何其他所涉利益的儿童的最大利益没有得到考虑。A.R.G.受第6条保护的生命权,包括自由和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因为他被迫与对他实施性虐待的人相处。缔约国正在侵犯第9条所承认的A.R.G.与其父亲分离的权利。提交人还声称,在上述法律诉讼中,当局没有充分考虑A.R.G.表达意见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12条。最后,提交人坚持认为,当局没有采取保护A.R.G.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必要措施,违反了《公约》第19条和第34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4.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内法院拒绝批准采取预防措施以彻底暂停执行A.R.G.之父的探视时间表,这没有充分考虑到A.R.G.的最大利益,侵犯了《公约》第3条承认的权利。委员会回顾指出,作为一般规则,审查事实和证据以及解释国内法属于国内法院的管辖范围,除非这种审查或解释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注意到,布拉内斯第一调查法院和赫罗纳省高级法院在各自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均评估了A.R.G.面临的危险并决定不批准采取预防措施。省高级法院援引保护儿童利益的需要,修改了探视时间表以避免发生父子二人独处的情况。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国家主管机构作出的裁决,但她没有证明这些主管机构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申诉未经充分证实,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宣布其不可受理。

4.3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6条、第9条、第12条、第19条和第34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她没有充分证实自己的申诉,即省高级法院仅仅修改而非完全暂停执行探视时间表,已导致A.R.G.根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委员会认定这些申诉显然缺乏依据,也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宣布其不可受理。

5.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来文提交人,并转交缔约国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