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AT/C/LKA/CO/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472和第1475次会议(见CAT/C/SR.1472和CAT/C/SR.1475)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LKA/5),并在2016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149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提交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对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AT/C/LKA/Q/5/Add.1)。

3. 委员会赞赏在审议报告期间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对话,以及在对话后提供的书面补充信息。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2016年8月16日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表示赞赏:

2016年5月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16年2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中采取的下列立法和规范措施:

2016年8月25日通过2010年第19号《死亡登记(临时条款)法案》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可向声称家庭成员失踪的人士签发失踪证明;

2016年8月23日通过第14号《失踪人口办公室法案》;

2015年5月15日通过《宪法》第19条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恢复了宪法理事会,并任命了数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2015年3月7日颁布第4号《援助与保护犯罪受害者与证人法案》;

2013年通过第2/2013号《犯罪通知》,规定未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妥善登记的官员将受到纪律处分。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适用《公约》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修订举措,特别是在下列方面:

2016年1月任命了一支工作队,就过渡性司法程序与机制开展全国性磋商;2015年11月为协调和解机制任命了秘书处;

2016年7月成立了一个跨机构委员会,为防止酷刑采取预防性措施;

2016年4月陆军、海军与空军指挥官作出指示,表示将针对侵犯人权的行为采取严厉的行动;

2016年6月17日缔约国总统向武装部队和警察发出指令,确保尊重被逮捕人员根据《防止恐怖主义法案》享有的基本权利,并协助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行使其职责;

2011年5月通过《保护与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6)》,其中“防止酷刑”被列为重点领域之一;

2016年11月16日发布《政策框架与国家行动计划》,应对性暴力与基于性别的暴力(2016-2020)。

7.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于2015年12月发出的参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的长期有效的邀请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被审查期间下列人员对缔约国进行的访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C.主要关切事项和建议

上一个报告周期的后续遗留问题

8. 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后续程序,以及该国提供的书面信息(CAT/C/LKA/CO/3-4/Add.1),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前一次结论性意见(CAT/C/LKA/CO/3-4)中确定的后续建议并未得到实施,包括对过去侵权行为的问责(第15-16段)、对酷刑指控的调查(第19-20段)、基本法律保障(第27-28段)以及逼供(第31-32段)。

对警方拘留期间常规酷刑的指控

9. 委员会依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来自缔约国和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内的联合国消息来源的报告显示,在缔约国警方刑事调查部的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调查中,无论此种涉嫌罪行的性质,酷刑都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方拥有未经法院批准即可逮捕嫌疑人的广泛权力,这致使警方在进行调查时以拘留作为在胁迫下获取信息的手段。委员会注意到有指控称,警方调查人员往往未在被拘留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最初几小时内进行登记,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将被拘留人员移交地方法官,而在此期间酷刑尤其可能发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总检察长或司法机关均未对拘留的合法性、或警方调查的行为予以充分监督,从而制止此种做法。在这方面,委员会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地方法官常常并不在预审听证会上调查潜在的虐待,而是同意警官要求,对嫌疑人不作进一步审查便还押拘留(第2、12和16条)。

1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修订,要求警方在执行逮捕之前获得司法当局签发的逮捕令,除非是现行犯案件;

确保被拘留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被迅速带见法官,这一时限不应超过48小时;

确保逮捕人员登记拘留的确切日期、时间、理由以及全部被拘留人员被逮捕的地点。缔约国应确保密切监测拘留登记系统的合规情况,并处罚不遵守或未确保其下属遵守该系统的官员;

针对调查期间的警方行动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并改进刑事调查方法,从而不再依靠警方审讯期间获得的证词作为刑事起诉的中心证明要素;

应当提醒法官,无论他们是否有理由相信出庭的人员曾遭受酷刑或胁迫,都应积极询问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的待遇,并要求对其进行法医检查。包括法官在内的以适用法律为职责的人员,如果未能对司法程序中提出的酷刑指控作出妥善反应,有关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

在拘留人员可能出现的所有拘押地点安装视频监控,除非这样做可能会侵犯被拘留人员的隐私权或其与律师或医生进行保密交流的权利。此等记录应保存于保密设施内,供调查人员、被拘留人员和律师调阅;

鼓励采取非拘押措施作为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

据称“白色面包车”绑架与秘密拘留设施中的酷刑

11. 有可信的报告表明,所谓“白色面包车”绑架泰米尔人的做法在武装冲突结束后的数年中仍在继续,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2002至2011年间对斯里兰卡的调查中以及非政府组织在调查中记录了对这一做法的指控,调查共确定了48个在2009年至2015年间据称发生酷刑的地点、或是被用作前往酷刑地点的中转站。委员会注意到收悉的信息表明,许多被怀疑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关联的个人,无论此种关联多么疏远,曾被绑架并随后遭受残忍的酷刑,往往包括性暴力、对男子和妇女的强奸。收悉的信息显示,军方与警方往往在秘密拘留地点开展上述行动,包括在执法机关总部、军营、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以及“康复中心”。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表示目前并不存在任何秘密酷刑营地或拘留中心,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澄清是否已就这些最近的酷刑指控进行了调查(第2、12、13、16条)。

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安全部队实施的非法拘留、酷刑和性暴力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公布一份经公布的所有拘留中心清单,关闭所有现存的非官方拘留中心,并确保无人被关押在任何非官方的拘留设施内,因为这一做法本身违反《公约》。

安全部门的体制改革

13. 委员会铭记人权高专办对斯里兰卡的调查结果,即在该国国内冲突后,斯里兰卡安全部队实施了广泛或系统性的酷刑、强迫失踪与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未能对安全部门开展机构改革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在这方面感到震惊的是,该国国家情报总监希希拉·门迪斯作为斯里兰卡代表团成员出席了会议,而他在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曾任刑事调查部副总监。委员会注意到,门迪斯先生的名字出现在人权高专办的调查报告中,该报告显示刑事调查部位于科伦坡警察总部“4楼”的设施被认为是一处恶名昭彰的酷刑地点。人权高专办的报告还包括对普遍存在酷刑的指控,包括在该国国内冲突后,该国刑事调查部和恐怖主义调查司的人员针对被拘留在曼尼克农场营地及其他地点的个人实施的性暴力,而门迪斯先生据称在2009年6月前对前述机构行使监督权。委员会在这方面深感遗憾的是,在其与缔约国对话期间,以及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供的补充信息中,无论是门迪斯先生还是该国代表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均未针对委员会提出的许多具体问题提供信息。

14. 缔约国应当:

按照人权高专办斯里兰卡调查报告的建议,立即着手开展安全部门的体制改革,并建立审查程序,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较高或较低级别的军事人员、安全部队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参与了侵犯人权的行为时,撤销其职务;

就酷刑指控提供详细信息,说明门迪斯先生在担任刑事调查部副总监期间的角色与职责。

确保对过去的酷刑与失踪案件进行问责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其国内冲突期间及之后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为此缔约国参与提出了人权理事会关于促进斯里兰卡国内的和解、问责与人权的第30/1号决议,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刚刚完成了全国性的磋商进程,但尚未建立前述决议呼吁建立的机构,尤其是包括一位特别检察官的司法机制,一个致力于真相、正义、和解与不再发生问题的委员会,以及一个赔偿办公室。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冲突期间某些标志性的侵犯案件的调查尚未完成,包括“亭可马里五”名学生被杀害,以及17名消除饥饿行动援助人员被杀害,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2006年。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在2015年10月结束的维施瓦马杜案件中实行了严厉的惩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此前缔约国据报道已启动39起针对安全部队在国内冲突后据称实施强奸和性暴力行为的调查,而缔约国并未就此等调查的进展提供要求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赞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2016年2月访问缔约国时表达的观点,即在制定过渡性司法机制的同时,不应搁置目前在法院等待审理的有关刑事调查(第2、12、13条)。

16. 缔约国应加快建立人权理事会第30/1号决议呼吁的机制,特别是包含一名特别检察官的司法机制,调查酷刑指控、强迫失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该机制应包括独立的司法和检察机构,由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享有清廉、公正声誉的人员领导。缔约国还应标记出针对冲突过程中及之后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未决刑事调查,以及所有记录此等案件的总统委员会的结论,确保为查明真相进行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并确保追究直接责任人、其指挥官或上级的责任。委员会在这方面回顾,正如关于执行《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所述,赦免酷刑罪不符合各缔约国根据公约负有的义务。缔约国应确保尽快结束对冲突期间和冲突后的标志性侵权案件的调查,并确保在调查后起诉肇事者。

对酷刑案件受害者和证人的报复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受害者不愿向警方提出酷刑指控,原因是害怕遭到报复。委员会在这方面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缔约国收到涉及报复酷刑受害者或证人申诉以及对此等申诉调查结果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对斯里兰卡通过2015年第4号《受害者与证人保护法》表示赞赏,但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大多数指称的酷刑案件中警方均被确定为责任方,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显示,受害者与证人保护司将依法设在警方的体制等级之内(第13、14条)。

18. 缔约国应为包括被剥夺人身自由人员在内的酷刑受害者建立一个独立、有效、保密、无障碍的申诉机制,确保申诉人可安全地提出申诉,并不遭受被报复的风险。缔约国还应修订《犯罪受害者与证人援助与保护法》,确保酷刑、性暴力、人口贩运等侵犯人权行为的证人与受害者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援助,特别是确保受害者与证人保护司是一个独立于警方体制的自主实体,该司成员应受到全面审查。缔约国还应针对应对威胁或报复酷刑受害者和证人的警官立即采取刑事和纪律行动。

对酷刑和虐待指控的不当调查

19. 委员会仍然感到甚为关切的是,许多来自联合国和非政府来源的报告显示,缔约国内的酷刑案件普遍存在有罪不罚的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12年以来根据《禁止酷刑公约法》提交的酷刑案件仅有17起,其中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仅有2起,这显示只有少数的酷刑案件进行了调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警方据称自2012年以来收到的酷刑申诉案件数量很少(150起案件),这与同一时期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收到的酷刑指控数量很多(2259起案件)之间有相当大的差异。委员会并未受到其所请求的信息,即根据人权委员会向执法官员转交的指控提出的酷刑案件起诉的数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分享的信息显示,尽管人权委员会将所有关于酷刑的指控转交至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起诉,但总检察长办公室并不对此等申诉进行依职调查,而是转交至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同样,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确认,检察官通常并不对酷刑行为进行依职调查,只有在酷刑申诉第一次提交至警方并经其调查后才会采取行动。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由于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由警方特别调查处全权负责,而该部门仍是警察等级的一部分(第2、4、12、13、16条),故这一体制性安排阻碍了对酷刑指控开展公正、有效的调查。

20.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LKA/CO/3-4,第18段),即缔约国应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调查针对执法人员的投诉,该机构应独立于警察等级之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负责对酷刑案件采取行动的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并考虑赋予检察官对酷刑开展依职调查的能力。缔约国还应确保立即暂停因酷刑案件接受调查的人员在调查期间的职务,尤其是在此等人员有可能重复其被指称的行为、报复据称的受害人或阻挠调查时。缔约国还应确保实施、下令实施、同意或默许酷刑行为的责任人受到应有的起诉、审判并在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当的处罚。

根据《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法》实施的长期行政拘留

21. 尽管紧急状态已于2011年被取消,委员会仍然感到甚为关切的是,根据1979年第48号《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法》设立的行政拘留制度仍然有效。根据这项法律,在犯罪嫌疑人被带见法官之前,安全官员可拘留该人员72小时,并在此后最多拘留18个月,此种拘留的地点和条件由国防部长签发的拘留令确定,并不得在法庭上对该拘留令提出质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实践中,根据该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长达15年,但仍未被起诉,甚至有已被起诉的人员未经判决却被拘留长达14年之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记录在案的、由曾经及目前被拘留人员提出的酷刑指控,此等人员还指称他们在拘留期间的正当程序权利受到了侵犯,尤其是联系律师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已经提出一个政策与法律框架草案,以取代《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法》,但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缺乏有关恐怖主义罪行范围、防止任意逮捕的保障措施、对拘留的司法监督的具体内容。由于缺乏此种澄清,委员会要强调的是,在任何制度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调查当局长期拘留,并在无法获得适当的保障措施及直接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接受连续询问,这将造成酷刑的真实风险,因此将违反《公约》(第2、11、12、16条)。

22.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立法措施,废除《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法》,废止行政拘留制度,该制度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限制人员自由,这使他们很容易遭受虐待。与此同时,缔约国必须确保法官立即审查所有根据《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法》发出的拘留令,确保尽快控告和审判已被指明可能被起诉的被拘留人员,并确保立即释放未被控告或审判的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为国家安全立法,缔约国应遵守国际公认的标准,即采用恐怖主义行为的明确定义,确保被拘留人员有权被迅速带见法官,并从被拘留开始即有权联系律师,保证拘留严格的必要性与相称性,保证由法院对拘留进行定期审查,且法院可下令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或采取替代措施。

强迫失踪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澄清数千名失踪人员下落而付出的更多努力,包括努力通过立法,在该国的国内法中纳入最近批准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但委员会同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澄清该国计划如何为失踪人员办公室提供发掘尸体所必需的的技术能力与法医专业知识。此外,委员会对于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访问缔约国之后提供的令人震惊的评估表示关切,该评估显示,对于亭可马里海军军营的秘密拘留地点进行的调查缺乏进展、公正性及有效性,而在该秘密拘留地点据称发生了许多失踪和酷刑相关的罪行。

24.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针对强迫失踪这一罪行有罪不罚的现象,特别是:

加速通过立法进程,将强迫失踪定为犯罪行为,并确保在处罚这一罪行时考虑到其的严重性;

确保通过一个独立的机制对包括发生在亭可马里海军军营的所有强迫失踪和酷刑案件进行全面、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在即便未发现人类遗骸的情况下,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对被判定有罪者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确保为失踪人员办公室配备发掘尸体所需要的技术能力,包括法医的专业知识;

确保任何因强迫失踪而遭受直接伤害的人员可获得有关失踪人员下落的信息,并获得公平和适当的赔偿,包括所有必要的心理支持、社会及经济援助。

根据反恐怖主义框架进行的康复

2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紧急条例》针对2009年的冲突结束后向军方投降的、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关联的人员所规定的“康复”计划仍在继续使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显示,这一方案是自愿性的,并仅仅提供给已被定罪并还押的人员,但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监禁的甄选标准、拘留条件以及对于监禁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的司法监督缺乏透明度。委员会注意到,官方消息来源显示目前只有19人正在进行康复治疗,有12169人已经完成康复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有可信消息来源的指控称,此前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员曾遭受酷刑,此外在人权高专办关于斯里兰卡报告涵盖的时间段内,有指控称有人员在康复中心遭受酷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澄清是否已经对此等当前及之前的指控进行了调查(第2、11、12、16条)。

26. 缔约国应废除根据反恐怖主义条例制定的现行“康复”体系,根据该体系,可在无任何适当程序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在康复中心对人员实施监禁。与此同时,缔约国必须确保法官立即审查所有尚未作出的、有关康复的决定,以确保尽快控告和审判已被指明可能被起诉的被拘留人员,并确保立即释放未被控告或审判的人员。缔约国还应考虑到12169名已经完成“康复”的人员,确保他们不遭受任意拘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针对发生在康复中心的酷刑和性暴力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基本法律保障措施

27. 委员会回顾了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LKA/CO/3-4,第7段),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部分被拘留人员的正当程序权利仍未载入国家立法,例如在被逮捕时通知直系亲属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警察规章》承认律师有权在任何时间在警察局代表其客户,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行法律与《警察规章》均不保证被拘留人员从拘留开始便有权会见律师。委员会在这方面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保证被拘留人员在警方提取其笔录之后才有权会见律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正在重新考虑这一提案,委员会强调,这一规则并不会消除被拘留人员在被警方审讯期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治安法院调查程序的过度拖延,在质疑拘留的合法性时,申请人身保护令仍然是一种无效的救济手段(第2条)。

28. 缔约国应对《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必要的立法修正,从而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被拘留人员从被剥夺人身自由开始便可以得到所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在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13、14段中提及的保障。缔约国应特别确保被逮捕和被拘留人员拥有以下权利:

迅速联系律师,特别是在警察审讯期间,包括不受限制地联系公设律师;

向被拘留人员的亲属或其选择的其他人员通知拘留的原因和地点;

在被拘留期间的任何时候,向可下令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的法官质疑拘留的合法性或必要性,并不受拖延地获得决定。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对人身保护令诉讼的裁决得以尽快进行。缔约国应定期对执法官员遵守法律保障的情况进行核实,缔约国还应适用第02/2013号《犯罪通知》,惩罚未遵守此等法律保障的官员。

体格检查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报告中显示,被逮捕人员通常在被带见法官以及被释放之前接受法医学检查,然而在法医学报告表明有证据证明虐待时,缺乏基于此等报告开展调查的数量的信息,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在有关法医学报告发送至法院并成为公开文件后,被检查人员方可获得一份该报告,刊载此等文件威胁了有关医疗信息的保密性,并使受害者可能遭受报复。委员会对有关在监狱中请求获得法医学报告的信息表示关切,即监狱医生需要向监狱管理当局请求许可,这可能会对监狱医生造成义务冲突,使他们面临隐匿证据的压力(第2条)。

3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

在被拘留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开始,立即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被拘留人员自己选择的医生,医生应接受过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应被拘留人员或其律师的要求提供法医学报告;

所有的检查均在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听觉范围和视线范围之外进行;

医生可以向独立的调查当局秘密报告任何酷刑或虐待迹象,并不遭受报复的风险。

逼供

31.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LKA/CO/3-4,第11段),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根据《防止恐怖主义法》,由助理警监或以上级别官员获得的口供仍可在法院作为唯一的证据,即便此种口供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取得,并且被告稍后以胁迫为由推翻了该口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即使在所谓的预先审查或可采信调查进行之后,法官对于是否采信证据拥有最终的酌情权,对于根据《防止恐怖主义法》被拘留的人员而言,他们仍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他们的口供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获得的。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信息显示,同样的规则已经转入将取代《防止恐怖主义法》的拟议框架草案。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信息显示有90%的定罪是以口供作为唯一或主要的证据,而且在许多记录在案的酷刑案件中,被告声称他们曾被迫签署空白纸张,或签署以他们不理解的语言书写的自证有罪的陈述(第2、12、15条)。

32. 缔约国应作出必要的立法修订,以确保国家立法和任何取代安全法律框架的立法提案严格保证强迫招供不得作为法院可采信的证据,包括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有指控称口供是通过酷刑取得时,检察当局应毫不例外地切实承担举证责任。应立即下令进行法医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指控进行及时和适当的调查;

在包括与恐怖主义有关罪行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执行《斯里兰卡证据条例》,确保在被告被待见法官时,如果以受到强迫为由撤回供词,则此种供词应被有效地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尤其是此种指称受到体格检查的支持时;

在国家级立法中规定,被告有权从被剥夺人身自由开始及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有权使用口译员;

采取必要措施,以便以诉讼系依据酷刑逼取的供词提起为由对案件进行重审。

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

33. 在缔约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通过后,宪法理事会于2015年10月任命了新的人权委员会,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各种行政和后勤因素,在接到侵犯被拘留人员权利的指控后,人权委员会并非总是能立即访问警察局或监狱。委员会还对人权委员会设立的保密申诉机制表示赞赏,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正如上文所述,此等申诉并不一定导致刑事调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一贯地执行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尤其是在有关遵守包含《公约》形成义务的新的法律方面(第2条)。

34. 缔约国应为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工作人员,使其能有效地完成其广泛的任务。缔约国应遵守其法律义务,即立即向人权委员会提供所有逮捕、转移以及在拘留设施中的任何侵权行为的信息。缔约国当局还应就人权委员会的建议以及记录在案并提交刑事调查的酷刑申诉迅速采取行动。缔约国应考虑按照人权高专办关于斯里兰卡的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通过立法赋予人权委员会直接向法院移交案件的权力,从而提升该委员会的职能。

拘留条件

35. 委员会对于估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斯里兰卡后提出的初步评估感到震惊,即监狱和拘留设施的条件,尤其是恐怖主义调查司的此种设施的条件,可能等同于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报告员认为,在某些地点过度拥挤超过了200%的容量,此种情况在瓦武尼亚还押监狱尤甚,基础设施缺乏,卫生条件差,光照及通风不足,没有足够的卫生保健服务以及娱乐或教育活动。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新的《监狱管理法》规定设立三个探访委员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时,缺乏保证此等机构独立性的机制信息。委员会还考虑到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使命,即在不经宣布的情况下对各拘留设施进行访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委员会是否有能力有效履行这一广泛的任务(第2、11、16条)。

36. 缔约国应该:

更多采用替代监禁的办法,例如对某些初犯或某些轻罪处以缓刑,从而显著减轻监狱的过度拥挤问题;

继续努力改善监狱设施,努力改造那些不符合国际标准的设施,例如韦利卡达监狱,并划拨必要的资源,以改善拘押条件并加强旨在重返社会、改过自新的活动;

改善监狱的医疗设施,并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疾病时迅速将病人移交国立医院;

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期建立一个独立机制,负责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定期监测。

拘留中死亡

37.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数起在警察拘留期间发生的、情况可疑的死亡案例,而司法当局尚未对此等案例进行说明,例如昌德拉犀利·达萨纳亚卡(ChandrasiriDasanayaka)案、P.H. 桑顿·马林加(P.H. SandunMalinga)案,以及因一名警察和他的妻子在坎布鲁比提亚被杀害而被捕的四名嫌疑人的死亡案例。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改善拘留期间死亡的调查系统的讨论正在进行,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此种调查往往是由在其拘押期间出现人员死亡的同一批警察开展(第2、11、12、16条)。

38.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个独立的、与拘留机构没有任何体制或等级关联的调查小组对所有拘留期间的死亡事件开展迅速、公正的调查,包括昌德拉犀利·达萨纳亚卡(ChandrasiriDasanayaka)、P.H. 桑顿·马林加(SandunMalinga),以及因一名警察和他的妻子在坎布鲁比提亚被杀害而被捕的四名嫌疑人的死亡事件;

为避免串通舞弊,尸体检查应在发生死亡之外的区域进行;

将造成拘留期间死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在被定罪之后受到适当的惩处。

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骚扰

3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显示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任意拘留,这阻碍了对酷刑的有效报告及失踪申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针对委员会先前提出的侵权行为的调查进展缓慢,例如在记者普拉吉特·埃纳利格达(PrageethEknaligoda)的失踪一案,缔约国前任总检察长、时任代表团团长曾于2011年委员会审议该国前次报告时宣称,该名记者在“国外旅行”,但经过全面的全国性调查,一家国家级法院认定该名记者遭到该国武装部队人员绑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13名因本案被拘留的军方人员中有9名据报告已获保释,受害者家人的恐惧遭到忽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对近期数起骚扰案件调查的信息,例如鲁吉·费尔南多(Ruki Fernando)据称受到任意拘留,据报道警方对毛里·伊诺卡进行的报复性调查,在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在2015年访问缔约国期间与工作组接触或被怀疑与之接触的人士据称受到恐吓(第16条)。

40.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

公开谴责威胁和攻击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行为,并确保他们得到有效保护;

迅速调查提请委员会注意的案件,包括委员会问题清单(见CAT/C/LKA/Q/5,第36段)中提及的问题。缔约国应确保对那些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适当行动,并向受害者提供救济;

立即向委员会通报针对普拉吉特·埃纳利格达(PrageethEknaligoda)绑架案中被指控肇事者提起的司法诉讼程序的进展与结果,确保向埃纳利格达先生的家人提供有效保护,使其不受一切形式的骚扰或报复;

停止以拘留或起诉为手段,恐吓或阻止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自由地报道人权问题。

斯里兰卡维和人员对儿童的性虐待

41.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LKA/CO/3-4,第23段),该建议涉及斯里兰卡派驻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特遣队的军事人员被指控对未成年人实施性剥削和虐待,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逾百名被指控的军事人员中仅有23人被定罪。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一座军事调查法院实施了纪律处罚,缔约国表示该法院是遵照正当程序行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澄清针对此等严重罪行实施了何种纪律处罚和刑罚。委员会注意到有信息表明,维和特派团人员的甄选适用严格的审查程序,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澄清是否有任何被指控在海地虐待儿童的士兵将被派驻至马里维和特派团(第2、5、12、14、16条)。

4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与委员会分享有关调查派驻联海稳定团军事人员被控虐待儿童的信息,包括内部监督事务厅的报告,以及起诉、检控(如果出现)的人员数量以及判处的刑罚。缔约国还应确保那些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其行为的严重性受到刑事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救济,包括公正、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全面的康复。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步骤,防止维和行动中出现此类虐待行为,包括提供防止性虐待的专门培训。为了这一目的,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审查包括指挥官在内、任何曾参与海地儿童虐待以及在斯里兰卡的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从而确保此等人员不被派驻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不驱回

43. 委员会铭记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LKA/CO/3-4,第27段),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一个有关庇护问题的全国性法律和政策框架,从而保证《公约》第3条所载的不驱回原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寻求庇护者都因此被视为非正规移民,因此在被驱逐出境之前经常遭到逮捕和拘留(第3条)。

44. 缔约国应该:

采取必要立法措施,将《公约》第3条确定的不驱回原则全面纳入国内立法;

立即建立全国性庇护认定程序,允许全面评估申请人是否有重大风险将在目的国遭受酷刑,并对已发现有遭受酷刑或创伤迹象的申请人进行体格和心理检查;

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不被拘留,或只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在充分考虑并用尽替代办法之后使用,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并在符合其目的的拘留中心进行,此等拘留中心的机制应不同于刑事机构的机制;

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最高法院自2011年以来对酷刑受害者裁定的赔偿金额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有关赔偿总额涵盖的案件数量信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大量基本权利申请积压在缔约国最高法院等待审理,这一救济措施无上诉机制,而且由于经费问题,并非所有受害者都可以利用这一救济措施。此外,最高法院作出的有利于酷刑受害者的决定并不能保证随后将展开有效的调查或起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提交至地区法院的赔偿申请的数量信息,还缺少获得有效赔偿裁定的酷刑受害者人数信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一个针对酷刑受害者的康复计划。

46. 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并促请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保障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益于各种形式的救济,包括恢复、赔偿、复原、清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充分评估酷刑受害者的需要,并确保向受害者无歧视地提供适当和可快速获得的专项和整体的康复服务,由国家直接提供康复服务,或通过资助其他设施,包括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设施来提供此种服务。

培训

47. 尽管委员会欢迎在军方和警方的培训课程中讲授有关《公约》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非强制性调查技术和先进调查方法的培训只是临时性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评估显示,法医调查以及对酷刑和虐待的记录还需要进行专门培训(第10条)。

48. 缔约国应为所有参与处理和拘留被剥夺人身自由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非强制性审讯手段的定期和强制培训。缔约国还应制定并实施一套方法,以评估有关《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教育与培训课程的有效性。

后续程序

49.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2017年12月7日前提供资料,就落实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说明,即说明在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门迪斯先生担任刑事调查部副总监期间,他在据称发生在其任职期间的酷刑中的作用和责任;建立一个司法机制,由一名特别检察官调查酷刑指控、强迫失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建立一个独立、有效、保密、无障碍的酷刑受害者申诉机制,并修订《犯罪受害者与证人援助与保护法》(见上文第14(b)、16、18段)。为此,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所有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51. 要求缔约国以适当语文,包括僧伽罗语和泰米尔语,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2. 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7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2月7日前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即在提交报告前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一份议题清单。缔约国对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