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LKA/CO/3-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8December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里兰卡

1. 委员会于2011年11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030和1033次会议(CAT/C/SR.1030和1033)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LKA/3-4)。委员会在2011年11月22日至23日举行的第1050、1051和1052次会议(CAT/C/SR.1050, 1051和105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斯里兰卡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准则。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缺乏有关执行《公约》条款方面的统计数据和具体资料,并且晚了两年才提交。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举行的对话、审议报告期间口头作出的答复以及补充的书面提交材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对缔约国自第二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批准或加入下述国际文书表示欢迎:

2006年9月,《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9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革本国立法,包括:

2005年通过《第34号防止家庭暴力法》,规定通过保护令来保护儿童和妇女;

2006年通过《第16号刑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使儿童从事或征召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童工、贩卖儿童及制作儿童色情制品为刑事犯罪行为。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实施的一些政策和程序,包括:

通过《国家儿童问题行动计划》(2010-2015年);

与民间社会组织磋商哪些内容应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其中一个重点领域是防止酷刑;

2010年5月成立“吸取教训和和解委员会”。

C.主要关注事项和建议

关于广泛使用酷刑和虐待做法的指控

6. 虽然在“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被击败、肆虐该国近三十年的军事冲突结束之后该国普遍呈现出新的局面,且缔约国向委员会公开承诺实行对酷刑问题零容忍是该国的一项政策和实际做法,但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该国始终存在着对被警方拘留人员广泛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逼供信做法。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称,在2009年5月冲突结束之后,该国许多地方继续存在国家行为人包括军人和警察仍坚持使用酷刑和虐待的做法,2011年还时有发生(第2、4、11和15条)。

委员会紧急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起诉责任者并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刑事处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执法人员和军人不使用酷刑。除了这些措施外,缔约国应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谴责酷刑做法,并发出清楚的警告,任何作出这种行为者及其同谋或参与者要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并受到刑事起诉和应有的刑事处罚。

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第2条第2款绝对禁止酷刑,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而且缔约国代表在发言中也重申了这一点。

基本法律保障

7. 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06年7月7日总统令(2007年重发)的内容以及《警方羁押人员守则》(第A20号部门条例),另一方面表示严重关注缔约国在实践中未能从拘押伊始即向全体被拘留者包括根据反恐法律被羁押者提供所有的基本保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06年《总统令》中做了规定,但被拘留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仍然没有知会其家庭成员或迅速被带见其自行选择的律师的法律权利。《刑事诉讼法》也缺乏其它的基本法律保障,如在任何讯问时有律师在场,获得翻译协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有通信权等。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能否见到医生取决于警察局主管警官的判断。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有报告称,警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嫌疑人带见法官,被告常常没有被充分告知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缺乏国家支助的法律援助方案;种种不同的体制、技术和程序障碍导致人身保护令起不到作用(第2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所有被拘押者从被拘押之初即得到一切法律保障,根据国际文书,其中特别包括:每个被拘押者有权获知逮捕原因,包括对其提出的任何指控;有权迅速地与律师联系,向律师进行私人咨询,必要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有权获得独立的医学检查,可能情况下由其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这种检查;有权通知一名亲属并被告知权利;有权在警方的任何讯问期间让律师有场并获得翻译的协助;有权被迅速地带见法官并由法庭审查拘押行为的合法性。

缔约国应确保,当警方向法庭提交嫌疑人时,调查法官必须询问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是否受到到警方的酷刑或虐待。缔约国应确保,公共官员,特别是司法医务官、狱医、狱警以及治安法官,如有理由怀疑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应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任何此类行为嫌疑或指控。

秘密拘留中心

8. 尽管斯里兰卡代表团在发言中坚决否认所有关于在该国领土上存在秘密拘留设施的指控,但委员会严重关注有非政府来源的报告中提到斯里兰卡军情和准军事部门开办的秘密拘留中心,据称其中发生强迫失踪、酷刑和法外杀人的做法(第2和11条)。

缔约国应确保任何人都不被拘留在秘密拘留中心,因为这些设施本身即违反了《公约》。缔约国应调查和公布任何此类设施的存在情况以及负责设立这些设施的主管当局。缔约国还应确保公布调查结果。缔约国应废除任何此类设施,对认定的有关责任者要追究责任。

强迫失踪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高法院对“KanapathipillaiMachchavallavan诉PlaintainPoint军营主管、Trincomalee和其他三人”(2005年)一案的判决,其中认定强迫失踪可以构成违反《宪法》第13条第(4)款的行为,但委员会关注指出,这一理论并未反映在近期的裁决中。委员会还注意到,强迫失踪在斯里兰卡刑法中不是作为一项单独的罪名,而是在《刑法》的其它罪名下提出指控,包括劫持、绑架和非法拘禁。委员会关切的是,从2006年到2010年,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通过紧急程序向缔约国转报了475起新的强迫失踪案件,而据指称肇事者系军队、警察、刑事调查局和准军事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反恐法律下赋予的广泛权力导致出现大量新的失踪案件(第2、11、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本国法律中规定强迫失踪为违法行为;

确保强迫失踪案件得到全面切实的调查,嫌疑人得到起诉,被认定的犯罪者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处罚;

确保任何由于强迫失踪行为直接受到伤害的个人均能获得关于失踪人员下落的信息并获得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采取措施查明强迫失踪积案,接受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访问要求(A/HRC/16/48,第450段)。

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反恐措施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于2011年8月31日结束长期实行的紧急状态,但表示关注的是,在1979年《第48号防止恐怖主义法》下颁布了新的条例。委员会对这些反恐规定涉及之广表示关切,正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指出的那样,条例对涉嫌或被指控从事恐怖主义或相关罪行者的法律保障作出了不应有的限制。委员会注意到,总统仍然援引《公共安全条例》条例第12节(第40章)来允许武装部队在全部25个区内保留警察权力(2011年8月6日的总统令)。1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指出,随着紧急状态结束,2005年第1号《紧急状态条例(杂项条款和权力)》中规定的对部队逮捕行为适用的有限保障显然在新的反恐条例下已不再适用(如被武装部队成员逮捕者必须在24小时内转交警方)(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尊重基本法律保障,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国的立法、行政和其它反恐措施符合《公约》的条款,特别是第2条第2款。

逼供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说明,即根据1985年《证据法》,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不予接受,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反恐条例规定,助理警监或更高级别的警官取得的所有供词都可以接受(第16条),如果宣称供词是通过胁迫取得的,则取证责任在被告方面(第17条第(2)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反恐条例下提起的大多数案件中,唯一的证据均依赖由助理警监或更高级别的警官取得的供词。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记录酷刑和虐待个案的报告,据称受害人是因看起来证据不足的指控而被警方随意挑选出来逮捕和拘押的,随后遭受酷刑或虐待,以便取得有关指控的证词(第2、11、15和16条)。

缔约国应明确排除任何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确保包括反恐法律在内的有关司法诉讼中所用证据的法律均符合《公约》第15条的规定。

缔约国也应确保法官要询问所有被拘押者在被拘留期间是否受过虐待或酷刑。缔约国应确保,只要有嫌疑人在法庭上要求医学检查,法官即应下令进行独立的医学检查,只要有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特别是在所提出的唯一证据是供词的案件中,均要作出迅速公正的调查。如果嫌疑人在法庭上要求证词不予采纳且医学检查支持这一主张,法官应下令不予采纳。被拘留者应获得确认其关于医学报告请求的副本及报告本身的副本。

登记所有被拘留者

12.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核心报告,在2000-2005年期间,每年有80,000多人被收监,其中60,000多人从未被定罪。此外,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补充书面材料,截至2011年11月11日,斯里兰卡有765人根据行政拘留令而被拘留,但在反恐条例下,没有进行关于拘留行为的集中登记。委员会关切地回顾指出,针对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进行的秘密调查(A/57/44,第123-195段),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说,已经建立了警方计算机化中央登记系统,而现在却显示事实并非如此(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接受刑事调查的所有嫌疑人从被拘捕之时――而不只是正式逮捕或指控之时――起即迅速登记在案;

立即建立所有被官方拘押人员的中央登记册,其中包括被拘押在监狱、警察局和“改造中心”中的人员以及根据反恐条例而被拘留者;

发布所有被拘留者及拘留场所名单。

人权卫士、辩护律师、记者和面临风险的其它民间社会活动者

1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人权卫士、辩护律师和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包括政治活动者、工会分子和独立新闻记者成为恐吓和骚扰的目标,包括受到死亡威胁、身体攻击和来自政治动机的指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许多情况下,据称这些恐吓和报复行为的责任人员似乎享受着无法无天的地位。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未就能委员会询问过的具体案件提供充足的信息,包括Poddala Jayantha、Prageeth Eknaligoda和J. S. Tissainayagam等一些记者的案件以及J.C. Welliamuna和Amitha Ariyarantne等一些律师的案件。这就导致其中一些个人向委员会提交了内容存在矛盾之处的一些提交材料。委员会还关注收到的以下信息,即国防部在网站上发布一些文章,暗示为个人辩护的律师是国家的“叛徒”。委员会关切的是,其中一篇题为“黑衣叛徒成乌合之众”的文章中披露了5名律师的名字和照片,使他们面临受到攻击的危险(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所有人受到保护,不因自己的行为受到恐吓或暴力侵害,包括监督人权及与酷刑和有罪不罚行为作斗争者;

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包括调查和起诉,解决关于斯里兰卡境内人权卫士、律师、记者和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面临极其不利环境的关切。

警察局和监狱的拘押条件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察局和监狱普遍存在囚犯过于拥挤和条件极差的糟糕状况,如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报告的那样,缺乏清洁设施、医疗服务不足、被定罪囚犯和候审囚犯没有分开,也没有将被拘押的成年人和青少年犯罪者分开关押(A/HRC/7/3/Add.6和A/HRC/13/39/Add.6)。在这方面,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改善还押待审和被定罪人员的拘留条件(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本国监狱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进一步努力,纠正监狱过度拥挤问题,特别是启用羁押处罚的替代措施;

继续扩大监狱基础设施和还押待审中心,包括针对青少年罪犯的这些设施;

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监禁机构中医疗保健资源供应,确保向被拘留者提供高质量的医学帮助。

拘留期间死亡问题

15. 委员会对非政府组织关于拘留期间死亡问题的报告感到关切,包括警方在据称发生“遭遇”或企图“逃跑”时杀害犯罪嫌疑人的问题。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整个2006-2011年期间,缔约国只报告了两起拘留期间死亡案例,而死亡的原因被断定为自杀,而在2000-2005年期间,缔约国在核心文件中报告说每年约发生65起拘留中死亡案件,原因不一(HRI/CORE/LKA/2008,第87页)。

委员会保证缔约国对所有被拘留者死亡案例进行迅速、全面和公正的调查,评估执法官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任何可能的责任,并根据情况对肇事者作出惩罚,并对受害者家人作出赔偿。

缔约国应提供关于拘留期间死亡案例报告的全面数据,按拘留地点、死者性别、年龄和族裔以及死亡原因进行分类。

监督拘留设施

16. 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1996年《第21号人权委员会法》赋予了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广泛地问讯权力,以调查违反人权行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委员会无所作为,得不到警方和政府的合作,资源有限,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受到质疑,因为根据《斯里兰卡宪法》第18修正案,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命完全由国家元首决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相反,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红十字会)不被允许访问关押未被正式提出指控的“猛虎组织”嫌疑人的“改造中心”或设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国内流离失所者封闭拘禁营地的军方主管部门不许包括联合国和红十字会在内的人道主义组织进入(第2、11、12、13和16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成立独立国家系统,有效监督和视察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关押“猛虎组织”嫌疑人的设施和封闭的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并根据其系统监测的结果采取后续行动。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该委员会的建议得到全面执行。缔约国还应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就委员会2011年8月15日访问Lavinia山警察局所提建议而采取了哪些行动。

缔约国应加强开展监督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能力,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这些组织能够定期对拘留场所进行独立和不经事先宣布的访问。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可能性,以期建立由国家和国际监督人员定期进行不经事先宣布的访问的机制,以防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斯里兰卡宪法》第18修正案规定了新的任命程序(2010年9月),其中终结了议会在批准任命方面的作用,损害了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在履行职能方面遇到困难,部分原因在于缔约国的其它机构对其缺乏合作,人力和财政资源有限,从而限制了该委员会调查具体案件并提出建议的能力,从而未能公布其调查报告(第2和12条)。

缔约国应确保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有效履行任务,并为此获得必要的资源。缔约国应确保该人权委员会能够对酷刑和虐待案件指控或可能的案件启动并开展独立调查,包括涉及军事场所以及“改造中心”和政府控制的其它设施如“福利中心”等的案件,并公布调查结果。缔约国应建立透明和协商的遴选程序,以便确保该委员会依照“巴黎原则”享有充分的独立性。

酷刑和虐待行为不受处罚的问题

18.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有罪不罚的氛围,在有合理依据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后,显然没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一个有效的独立监督机制来调查关于酷刑的指控。委员会关注指出,有报告称总检察长办公室不再将案件提交警方的特殊调查股,很大一部分未决案件仍然没有结果。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有大量关于缺乏司法独立性的报告(第11、12和13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对所有酷刑或投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具体说来,这些调查应当由独立机构负责进行而不是在警方主管下进行;

为所有被剥夺自由人员建立独立投诉机制;

在有合理依据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后自动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确保总检察长办公室履行将案件提交特别调查股的职责;

确保在酷刑指控案件中,嫌疑人立刻暂停职务直至调查结束,特别是在有关人员有可能重复被指控的酷刑行为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确保在实践中保护投诉者和证人不因投诉或作证而受到任何虐待和恐吓;

如被指控从事酷刑或虐待行为者被认定有罪,应接受审判,确保他们获得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符的刑期和处罚。在这方面,应采取立法措施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保护证人和受害者

1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的机制来确保违反和侵犯人权行为的证人和受害者得到保护和协助,对证人和受害者参与调查或在诉讼中作证的意愿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对袭击证人和受害者的案件不受处罚的问题感到关注,如Gerald Perera一案所示,在他对几名警察提出酷刑指控后将其杀害的嫌疑人均未受处罚。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关于保护证人和受害者的一部法案自2008年以来就已经列入议会的议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就Siyaguna Kosgodage Anton Sugath Nishantha Fernando一案只提供了极少的实质性信息,他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一起酷刑案的原告,2008年9月20日被不明身份的持枪人员杀害。受害人曾多次请求对他本人及其家人提供保护措施,以免受到据称犯罪人员的伤害(第2、11、12、13和15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AT/C/LKA/CO/2,第15段),即缔约国应确保违反人权行为的证人和受害者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协助,特别是确保犯罪人员不会影响保护机制,并被追究责任。

国内流离失所者

20. 委员会注意到,在2009年武装冲突临近结束之时,超过280,000人从北部“猛虎组织”控制区逃到Vavuniya、Mannar、Jaffna和Trincomalee等地政府控制的地区,其中绝大多数进入军方开设的封闭拘禁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为应对流离失所者的涌入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仍然对该国流离失所者的境况感到关切,特别是在“福利中心”里的那些流离失所者。据缔约国称,首先向流离失所者提供“安全环境和照顾,同时对其进行甄别,找出冲突结束时解救的平民人口中渗入的恐怖主义骨干分子”。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一直存在着关于在刑事调查局和恐怖主义调查局讯问营地居民期间进行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指控没有在“吸取教训和和解委员会”进程之外得到调查,也没有采取司法行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出存在人员过度拥挤、卫生和清洁条件低下、营养不良、医疗服务和心理协助不足问题,而且营地居民在战争最后阶段及结束之后缺少行动自由(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当:

按照《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E/CN.4/1998/53/Add.2),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身安全,解决他们的特殊需要,包括他们所需要的医疗关怀和心理关注;

确保对有关针对营地居民的酷刑(包括性暴力)案件指控进行调查,确保此类行为肇事者被送上法庭;

为在营地执勤的军人和执法官员提供强制在岗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人权、国内流离失所问题以及针对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

问责程序和“吸取教训和解委员会”(教训和解委员会)

21. 委员会注意到,有一些特设委员会,负责调查以前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总统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自2005年8月1日以来严重的侵犯人权案件,国际知名人士独立小组(名人小组)认为它没有达到关于独立性、证人和受害者保护及透明度的国际标准。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分别于2010年5月和9月成立的“吸取教训和解委员会”(教训和解委员会)和机构间咨询委员会(机构间咨委会)的任务、组成及工作方法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保证说,教训和解委员会具有转达所收到的投诉的职能,“并有可能立即采取调查和纠正行动”,总检察长“有权根据教训和解委员会建议中收集的材料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显然教训和解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有限,而且据称它也缺乏独立性。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律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信息,如酷刑,包括强奸和强迫失踪,还有据称在冲突最后阶段和冲突后发生的其它形式的虐待行为,有众多来源报告上述情况,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关于斯里兰卡追究责任问题的专家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教训和解委员会“承认所有的指控”,但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任何此类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等待教训和解委员会的报告,然后才会考虑进一步行动”,“一旦教训和解委员会的报告最终完成并公布”,将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建立协助在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方案的“完整的答案”(第2、12、13、14和16条)。

继教训和解委员会这一举措之后,缔约国应迅速启动关于所有违反《公约》行为指控的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包括对在冲突最后阶段和冲突后发生的酷刑、强奸、强迫失踪和其他形式虐待行为的调查,以期对负责人员追究责任,为此类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

缔约国也应考虑接受一个国际调查机构的可能性,由该机构处理过去关于以前的调查缺乏可信度的关切以及长期以来对教训和解委员会的任何关切。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上升的报告。而委员会在这方面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夫妇分居获得法官的法律承认后,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才获得承认。委员会还对有关战争期间强奸案件和冲突后发生的其它性暴力行为的报告感到关切,特别是在军方控制的营地中发生的上述案件和行为(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的性暴力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应起诉嫌疑人,惩罚犯罪者。

委员会重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DAW/C/LKA/CO/7),即缔约国应扩大婚内强奸的刑事犯罪认定,而不论分居是否得到司法承认。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战争期间强奸案件和冲突最后阶段及冲突后发生的其它性暴力行为的调查情况信息,包括有关处罚决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纠正和赔偿的情况。

维和人员性剥削和侵害儿童行为

23. 委员会对关于2007年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斯里兰卡部队军人从事性剥削和侵害未成年人的指控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信息,指出有关部队被送回,并受到军法处置,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以违纪理由被送回的斯里兰卡部队114名成员所受任何具体指控或处罚的信息(第2、5、12和16条)。

缔约国应对联海稳定团中斯里兰卡部队军人的性剥夺和侵犯指控进行调查,报告调查结果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控告、起诉和定罪数目以及为今后杜绝此类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相关部门进行合作,确保在这方面取得进展。

贩运人口和针对斯里兰卡移徙工人的暴力行为

24.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通过了第16号《刑法(修正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始终存在贩运妇女和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的报告,而关于贩运人口的定罪数字很少,贩运活动受害者被拘押。委员会同样感到关注的是,如缔约国代表所称,许多斯里兰卡移徙工人特别是妇女受到侵害,他们旅居国外,在接受国从事强迫劳动或受到其他虐待。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草案中专门有一节是针对斯里兰卡移徙工人保护问题的(第2、12和16条)。

缔约国应当:

进一步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调查、起诉和处罚责任者,进一步加强与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审查有关立法和实践,防止贩运行为受害者因非法入境或居留或因其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处境而参与的活动被起诉、拘留或处罚;

指示领事或外交主管机构向斯里兰卡移徙工人提供保护和协助,保护他们有权免遭违反《公约》的暴力、拘禁和虐待;

考虑是否可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侩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酷刑的定义

25. 委员会重申自己的意见,即1994年《反恐公约法》(下称“反恐法”)第12条中规定的酷刑定义没有充分反映《公约》所载国际商定的定义。这条定义将酷刑行为限制为“任何造成剧烈疼痛,包括身体或精神严重疼痛的行为”,而公约的定义说的是“剧烈疼痛或痛苦”。它没有包括本身并不构成暴力但却造成痛苦的行为(第1和4条)。

委员会重申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AT/C/LKA/CO/2,第5段),即缔约国应修订“反恐法”第12条中规定的酷刑定义,以便将酷刑的定义扩大到所有的酷刑行为,包括根据《公约》第1条造成剧烈痛苦的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定义与国内法律所含定义之间的严重差距会产生事实或潜在的造成有罪不罚的漏洞(CAT/C/GC/2,第9段)。

酷刑行为的管辖权

26. 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公约》第5和第8条执行情况的信息,同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必要的措施来确定缔约国对酷刑行为的管辖权。1994年的“反恐法”规定对缔约国领土上所有被指控犯有酷刑行为者均有管辖权,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但对于该法是规定确立普遍管辖权还是留待高等法院的决定(“反恐法”第4(2)条暗示)一事并不明确。此外,“反恐法”第7条似乎要求先驳回引渡请求,然后将案件提交有关当局。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引渡或起诉义务(aut dedere, aut judicare)内容的判例,即缔约国起诉被指控的酷刑行为犯罪者的义务并不取决于此前是否存在引渡请求(第5、6、7和8条)。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AT/C/LKA/CO/2,第10段),即缔约国应确保本国立法允许根据《公约》第5条建立对酷刑行为的管辖权,包括根据第7条对在缔约国领土以外犯下酷刑行为、目前在该国领土上并且未被引渡的非斯里兰卡公民提起刑事诉讼。

难民、不驱回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保障保护缔约国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要求国际保护人员的国内立法或国家政策。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在报告期间遣返、引渡或驱逐案件数字及提供外交保证或保障案件的数字信息(第3条)。 3

缔约国应通过一项国家政策以及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保障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得到保护。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是否可能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培训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及对委员会问题单的答复中所载关于对警察和军人进行人权培训的信息。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关于这些方案的评价及其在降低酷刑和虐待发生率方面的信息,对监禁设施中的医务人员也缺少有关发现酷刑和虐待迹象的专门培训(第10和11条)。

缔约国应当:

继续提供强制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共官员,特别是警方人员和军人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了解违反行为不会被容忍,而会受到调查,肇事者会被绳之以法;

评估培训方案和教育在降低酷刑和虐待发生率方面的实效和影响;

支持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进行《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手册使用培训。

救济,包括赔偿和复原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在基本权利管辖方面,斯里兰卡法院会规定作出赔偿(2006年针对警察立案529起),在有一些案件中,最高法院针对酷刑给予金钱赔偿,也可通过区法院的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赔偿数额并不一致。在这方面,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缺乏有关最高法院和区法院对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或其家人作出赔偿决定以及这些案件规定的赔偿金额的信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1994年的“反恐法”或刑法中都没有关于向酷刑受害者给予赔偿或其它形式补救的规定。最后,委员会遗憾的是,关于为所有酷刑受害者提供的治疗和社会复原服务的信息不够充分,包括医疗和心理社会康复(第14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向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并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复原。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AT/C/LKA/CO/2,第16段),即缔约国应确保向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复原方案,包括医疗和社会心理协助。

体罚

30.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2003年第23号《(撤销)体罚法》禁止将体罚作为一项刑事处罚,但根据《刑法》第82条,体罚并未作为青少年罪犯处罚机构、家庭或替代照料场所的一项纪律措施受到禁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教育部于2005年发布第2005/17号通告,规定学校中不应使用体罚,但在法律中并未受到禁止,体罚的使用仍然很普遍(第10和16条)。

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刑法》,以便禁止在一切场所中实行体罚,并提高公众在这方面的意识。

要求的遵约情况记录

31. 虽然委员会以前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一些基本犯罪问题和其他统计数据方面的详细统计信息(CAT/C/LKA/CO/2,第19段),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无论在缔约国的定期报告还是在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或书面补充材料中都没有提供。由于没有关于执法官员、军人、狱警从事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全面和分类数据,包括强迫失踪、强奸和暴力侵害妇女以及其他形式的酷刑和虐待,从而防碍了认定需要关注的侵权行为,也损害了《公约》的切实执行(第2和19条)。

缔约国应汇编关于国家和地方层面《公约》执行情况监测的相关统计数据,按性别、族裔、年龄、地理区域、剥夺自由场所类别和地点分列,包括执法官员、军人和监狱工作人员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和起诉情况数据以及关于强迫失踪、强奸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8年5月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时作出的自愿承诺(A/HRC/8/46,第90和第108-11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关于证人和受害者保护的法律草案以及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权利的法律草案;改善和更新设施,提高警察部门进行调查的能力,此外还提供讯问和检诉工作培训。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21和22条下规定的声明。

35.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36. 鼓励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适当的语言广泛分发斯里兰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

37. 邀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6)中列出的通用核心文件要求,更新其通用核心文件(HRI/CORE/LKA/2008)。

38.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有关以下方面的建议,在2012年11月25日前提供后续信息:(1) 确保或加强被拘押者的法律保障,(2) 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3) 起诉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并惩罚肇事者,即本文件第7、11、18和21段所载内容。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以上段落中所述受害者平反和纠正情况信息。

39. 请缔约国在2015年11月25日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11月25日前同意按照优化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即在提交定期报告前由委员会向缔约国转交一份问题清单。根据《公约》第19条,缔约国对这份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其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