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FIN/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Januar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芬兰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464次和1467次会议(见CAT/C/SR.1464和1467)上审议了芬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FIN/7),并在2016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149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及时提交报告,赞扬缔约国遵守后续行动程序及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FIN/CO/5-6)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委员会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关切问题所作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6月1日;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1月31日;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10月8日;

(d)《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6年5月11日;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与《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包括:

(a)《刑事调查法》(805/2011)、《强制措施法》(806/2011)和《警察法》(872/2011)修正案,2014年1月1日生效;

(b)通过《监督下假释法》(629/2013),2014年1月1日生效;

(c)通过《国家对提供庇护所服务者进行补贴的法律》(1354/2014),2015年1月1日生效;

(d)《被警方拘留者待遇法》(第348/2014号政府法案)修正案,2015年3月10日;

(e)《被拘留的外国人待遇和拘留单位法》(第172/2014号政府法案)修正案,2015年3月14日;

(f)《监狱法》和《还押监禁法》(45/2014)修正案,2015年5月1日生效;

(g)《接纳寻求国际保护者和识别与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法》(746/2011)修正案,2015年7月1日生效;

(h)《外国人法》(170/2014和218/2014)修正案,除其他外,修正案规定禁止拘留寻求国际保护的无人陪伴未成年人,2015年7月1日生效;

(i)《司法程序法》(46/2014)修正案,明确禁止司法程序使用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2016年1月1日生效。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为使《公约》生效修订该国的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a)通过“2010-2015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执行“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项目;

(b)通过“2012-2013年基本权利和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c)2012年8月通过“2012-2016年防止对女孩和妇女实施割礼行动计划”;

(d)国家健康和福利机构执行2010-2015年减少针对儿童的暴力纪律措施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在2013至2016年期间执行“儿童之家”试点项目,旨在为遭受性暴力和身体暴力的儿童和青年人提供援助;

(e)内政部2014年6月1日任命了一名协调员,负责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打击贩运人口行为;

(f)2014年11月7日指定了议会监察员,作为芬兰的国家预防机制;

(g)2016年将为囚犯提供的医疗服务转交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之下的国家健康和福利机构。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对酷刑行为的诉讼时效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酷刑罪进行指控的最长法定时效为20年,只有最严重的酷刑案件,即所犯罪行是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一部分、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的情况下,对酷刑的指控没有时效限制(第1、2和4条)。

7.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修订《刑法》,确保对酷刑行为的指控不受任何时效限制(见CAT/C/FIN/CO/5-6,第7段)。

基本法律保障

8. 委员会对有关以下现象的报告感到关切:

(a)在发布羁押通知方面存在延误,有时甚至延误数日,特别是在被羁押者是外国人、非缔约国居民及不讲芬兰语的情况下;

(b)警方为被羁押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足,尤其是Espoo、Imatra、Kuopio、Lahti和Vantaa的警察拘留场所在被羁押者抵达时进行的系统体检不足;

(c)没有系统地对刑事调查期间的讯问进行录音和录像,只有某些警察部门拥有对涉及儿童的庭审进行记录的设备(第2、11和16条)。

9. 缔约国应该:

(a)执行法律规定,遵守时间要求,最晚在48小时内向被剥夺自由者的家人或任何他/她选择的人告知其被羁押;

(b)确保新抵达所有警方拘留设施的被拘留者,包括被还押拘留者在抵达24小时内接受医生的例行体检,在被羁押者提出请求后允许其接触独立的医生;

(c)为所有还押拘留的囚犯提供资料,说明如何体检和获得医疗服务,尤其在Espoo、Imatra、Kuopio、Lahti和Vantaa的警察拘留场所提供这些信息;

(d)划拨充足资金,为所有进行审前调查的场所,尤其是为警察局配备闭路电视、录音和录像设备。

证据的不可接受性

10.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司法程序法》禁止在司法程序中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但表示关切的是,《司法程序法》第17章第25节(3)规定,如果不影响公平审判,则允许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包括通过虐待获得的证据(第2和15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司法程序法》,禁止在司法程序中接受通过虐待获得的证据,并废除允许法院在涉及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方面行使酌处权的条款。

不驱回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上一年收到的庇护申请数量为原来的近十倍,承认难民的比例有所提高,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近来在立法和实践中发生的变化可能减少对寻求庇护者的法律保障,增加驱回的风险。委员会对国家保护类别取消了“人道主义保护”以及对寻求庇护者施加法律援助方面的限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加快确定身份程序可能导致个人被快速驱逐出境,因为受影响的人最长只有七天申请执行禁令,对拒绝庇护的裁决的上诉由法院审议,但上诉可能不具备自动中止执行的效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遭受酷刑的寻求庇护者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识别,尤其是在他们等待递解出境的情况下。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警察和芬兰边防卫队拘留场所羁押的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的统计数字(第2、3和16条)。

13. 缔约国应该:

(a)采取有效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便保持高质量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同时遵守《公约》第3条所载不驱回的义务;

(b)确保对所有的庇护请求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进行单独评估,在庇护程序的所有阶段为寻求庇护者提供法律援助,寻求庇护者拥有对拒绝庇护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有效权利,并确保有关驱逐外国公民的法律作出反对驱逐令的上诉具有中止执行效力的规定;

(c)确保任何人不被驱逐、遣返或引渡至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她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国家;

(d)确保进行酷刑相关创伤心理疾病检查并查明其他后果,为所有遭受酷刑的寻求庇护者提供支持、适当的专门治疗和康复服务;

(e)避免拘留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倡导拘留的替代办法,根据《关于拘留寻求庇护者的适用标准和规范的指导原则及拘留替代办法》,对政策进行修订;

(f)设立一个机制,用于监测和提供有关根据《外国人法》拘留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原籍国分列,并向委员会提供这一资料。

国家预防机制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议会监察员受命担任国家预防机制,但为监察员分配的财政或人力资源不足,该机制没有履行任务所需的人力资源(第2条)。

15. 缔约国应加强国家预防机制,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之能够按照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准则,独立和有效地履行任务。缔约国还应考虑是否有可能设立国家预防机制,作为在议会监察员之下的一个拥有预算和人员编制自主权的单独实体。

警察拘留场所羁押的还押囚犯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监狱法》和《还押监禁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2月1日向议会提交了政府关于还押监禁的提案,包括最晚从2025年起不再由警察拘留场所羁押还押囚犯,但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的是,还押囚犯在警察拘留场所被羁押很长时间,这些场所不符合羁押这类囚犯的条件,此外,还押囚犯可能受到威胁和虐待,缺乏户外运动,不能看电视和参加其他有意义的活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一些人仅仅因为吸毒而被关押在警察拘留场所(第2、11和16条)。

17. 缔约国应该:

(a)停止由警察拘留场所羁押还押囚犯,为刑事惩戒机构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基础设施资源,使该机构能够在适当的羁押场所安置还押囚犯;

(b)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加快司法程序,利用拘留的替代办法,如电子监控、加强旅行禁令、软禁和保释;

(c)羁押还押囚犯的警察拘留场所确保囚犯的法律保障和身份,为还押囚犯提供真正的日常户外活动,允许他们看电视和参加其他有意义的活动;

(d)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司法部工作组在将还押囚犯从警察拘留场所转交给该部行政机构的责任转移工作的成果;

(e)确保仅因为吸毒被羁押者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监督,例如将其安置在戒毒中心。

拘留少年

18. 委员会注意到,被拘留的青少年人数很少,因此很难为此目的修建单独的拘留设施,但委员会对拘留场所将未成年人和成人囚犯一起关押表示关切(第2、11和16条)。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采取步骤,在所有拘留场所将青少年和成人分开关押,同时铭记青少年的最大利益。

监狱的卫生设备

20.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FIN/CO/5-6,第14段),其中对有关三个不同监禁场所222个牢房里没有厕所等适当卫生设备的报告表示关切;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赫尔辛基和Hameenlinna的监狱仍然有118个牢房没有厕所,翻修的设施2017年才能投入使用(第11条)。

21. 委员会重申在以往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快翻修赫尔辛基和Hameenlinna监狱的牢房,为牢房配备包括厕所设施在内的适当卫生设备。

非自愿住院和精神病院的治疗

22. 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6月生效的《精神卫生法》修正案,但感到关切的是,精神和心理残疾者可能不知道他们可以寻求法律补救,包括可以向行政法院表示反对非自愿住院和治疗,即使他们没有法律代表或家人或其他参与照顾他们的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这样做(第2、12、13和16段)。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精神卫生法》进行修订,颁布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以确保有效的法律保障,包括提供法律代表。此外,缔约国应加强患有精神和心理残疾者的自决权,确保将他们安置在精神病院和社会照料机构出自其自由和知情同意,让他们享有有效上诉的权利,并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司法审查对非自愿住院和治疗表示反对。

使用约束措施

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从2017年5月起使用新的特制公共汽车,运送被剥夺自由者,但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虽然法律规定使用人身限制可自由裁量,非惯例措施,但被剥夺自由者从一个地点被送往另一地点期间都带着手铐。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一个警察局仍在使用约束床(第2、11和16条)。

25. 缔约国应对法律进行修订,对针对被剥夺自由者使用人身限制作出严格规定,结束在运送被剥夺自由者的过程中将其铐住的做法。警察局应废除使用约束床的做法。

使用放电武器(泰瑟枪)和其他控制人群的武器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务人员数次在警察局等封闭的环境里使用放电武器(泰瑟枪)。委员会还对在示威期间使用FN303压缩空气枪这种防暴武器感到关切,因为这类武器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第11和16条)。

27. 缔约国应该确保只在极端和有限情况下,即在对生命存在真正的迫在眉睫的威胁或存在严重伤害风险的情况下,才使用放电武器,作为致命武器的替代品使用,而且只能由训练有素的执法人员使用。缔约国应该修订关于管理此类武器使用的条例,为使用此类武器规定高门槛,明确禁止对儿童和孕妇使用放电武器。委员会认为,使用放电武器应当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监狱或任何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看守人员的装备中不应包括此类武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有权使用放电武器的执法人员发布更严格的指令并提供充分培训,通过强制性的记录、报告和审查,对他们每次使用放电武器的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和监督。还应针对FN303的使用发布严格的指令和提供充分培训。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大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对这类案件的报告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划拨的资金不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强奸仍然是按照身体暴力的程度,而非按照没有得到同意被归类;据报告,对受害者的支持,包括专门服务不足;此外,为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的庇护所数量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将强迫婚姻列为特定的刑事罪(第2、12-14和16条)。

29. 缔约国应该:

(a)拟定一项新的旨在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为之提供充足资金,并有效执行《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重要条款;

(b)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有效和独立的投诉机制;

(c)确保警方登记包括性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等家庭暴力的所有指控,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指控,起诉和惩处施暴者;

(d)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包括限制令在内的保护中受益,并有机会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辅导以及包括康复在内的补救措施;

(e)修订国内法当中关于强奸的定义,纳入未经同意这一要素,增加强奸危机处理中心的数量,并确保提高报告率;加强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发展一个门槛较低的服务网络,同时提供长期支助;

(f)在全国各地为受害者和他们的子女提供安全和资金充足的庇护所,包括以“名誉”为由的暴力罪行的受害者;

(g)规定警察及其他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包括受害儿童的脆弱性;

(h)《刑法》将强迫婚姻列为一项特定的刑事罪行。

贩运人口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贩运人口受害者并非总能获得适当的保护和承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识别因性剥削被贩运的人以及为这些人提供支助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但只有缔约国国民和居民被给予恢复期。此外,有报告称,被贩运的外国受害者往往在得不到任何援助的情况下被迅速从缔约国转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人口贩运受害者接触的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其他人员缺乏能够使他们识别受害者和为其提供支持的系统培训和指导(第2、10、12-14和16条)。

31. 缔约国应该:

(a)执行国际和国内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法律,为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制定一个综合、协调框架;

(b)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贩运人口行为,为接触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制订准则,并提供帮助他们识别受害者和对犯罪者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的专门培训;

(c)加强对贩运活动受害者的保护,并为他们提供包括免费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援助及康复服务在内的补救措施,提供充足的庇护所并协助受害者向警方举报贩运事件;如果有确凿理由相信贩运活动的受害者返回后将面临酷刑危险,应给予他们一个恢复期,并防止将他们送回原籍国。

培训

32. 委员会注意到为公务人员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培训,但感到关切的是,只有芬兰边防卫队,而非所有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接受关于禁止酷刑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议会监察员认为对警察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均衡,没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公务人员的培训情况的信息,也没有关于培训方案的评估。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向所有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专业医务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第10条)。

33. 缔约国应该:

(a)要求所有执法人员,尤其是接触警察拘留场所被羁押者的人员必须接受与《公约》条款相关的培训,绝对禁止实施酷刑;

(b)系统地收集关于执法人员和公务人员培训情况的信息,制定和运用具体方法,评估培训的有效性和影响;

(c)确保使《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成为面向所有在工作中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培训的一个必要部分;

(d)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制定有关非胁迫性调查技巧的培训方案。

后续程序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2月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以下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国家预防机制;将警方羁押还押囚犯的责任转交司法部下设行政机构;拘留场所将少年犯与成人分开关押(见第15、17(d)和18段)。为此,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所有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7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