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UKR/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乌克兰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8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2634和第2635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克兰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9月23日举行的第26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为执行《公约》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具体而言:2016年1月26日通过了关于修订乌克兰一些立法法案的第936-VIII号法律,以加强对儿童的社会保障和对有子女家庭的支持,其中引入了儿童最大利益的概念; 社会服务法于2020年生效; 以及最近关于禁止国际收养的禁令。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自俄罗斯联邦2022年2月24日发动武装袭击以来采取的措施,如根据戒严令设立保护儿童权利协调小组。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俄罗斯联邦自2022年2月24日发起的武装袭击,对乌克兰人民,特别是对儿童造成了毁灭性影响,自那时起对落实《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界定的所有儿童权利造成了重大障碍。在这方面,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减轻武装冲突对儿童的不利影响,但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多份可信、确凿和一致的报告表明,儿童权利自武装冲突开始以来遭到严重侵犯,包括儿童被杀害,儿童在国内外大规模流离失所,住所、学校、医院以及供水和环境卫生系统被毁,这些侵犯权利行为主要由俄罗斯联邦造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无法进入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和附属武装团体控制的地区,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儿童,缔约国负有保护该国人民的首要责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该国儿童,特别是那些处境脆弱的儿童。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17段); 暴力侵害儿童(第23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7段); 残疾儿童(第29段);精神健康(第32段)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第37段)。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因俄罗斯联邦的武装袭击而出现的特殊情况,本结论性意见中的一些建议涉及2022年2月24日之后的儿童权利状况,另一些建议则涉及自委员会2011年上次审议以来一直存在的状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和修订了儿童权利领域的若干法律,包括关于保护儿童的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管存在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困难,但缔约国仍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有效执行立法,以及提高公众对立法方面新的发展状况的认识。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旨在执行《公约》的上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已于2021年到期,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涵盖《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全面的儿童政策,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短期和长期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实施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必要要素,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予以支持。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保护儿童和儿童安全协调委员会,作为乌克兰总统领导下的一个协商和咨询机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协调委员会或保护儿童机构间委员会的任务,确保该委员会有明确的任务规定,在较高的部际层面拥有充足权威,从而可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协调与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所述协调机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用于恢复和重建的拨款优先考虑儿童及其目前和冲突后的需要,包括对预算需要进行全面评估和建立透明的拨款;

(b)在制定国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在整个预算过程中对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实施跟踪制度。缔约国还应利用这一跟踪系统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

(c)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境不利或处境困难、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始终受到保护,即使是在武装冲突期间。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收集不同领域的数据,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尽管无法进入其领土的某些部分,但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加强其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应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血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在有关部委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这些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利有效执行《公约》;

(c)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督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拥有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b)确保乌克兰总统的儿童权利专员不开展重复活动,并与监察员的任务和权力,包括与其儿童权利机制协调开展活动;

(c)加强监察员的独立性,包括在供资、任务和豁免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保持其A级地位。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系统地培训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并确保通过提高认识方案,包括通过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欢迎乌克兰2012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打击歧视的原则的法律,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委员会同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确保该国所有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青年人当中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活动,包括为促进文化间对话、容忍和尊重多样性的儿童和青年组织提供支持;

(b)加强监测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群体儿童的状况,包括罗姆儿童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项含有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行动的全面战略,以消除针对弱势群体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5.委员会欢迎2016年第936-VIII号法律提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概念,并参照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判决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纳入并以一致方式解释和适用这一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政府机关所有有关人员提供指导,确定每个领域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此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给予充分重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可信、确凿和一致的资料表明,自俄罗斯联邦开始武装攻击以来,有数百名儿童被杀害,更多的儿童受伤,大多数死伤是因在人口稠密地区使用可造成大面积影响的爆炸性武器所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许多问责机制,包括乌克兰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以调查俄罗斯联邦侵略缔约国期间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违反国际人道法以及相关罪行的指控,包括杀害平民,特别是杀害儿童的指控;委员会表示全力支持这些机制的工作。

17.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作为最高优先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并向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发出明确指示,按照国际人道法关于区分、相称性和预防的原则,防止任何可能杀害和伤害儿童的行为。委员会还呼吁对2022年2月24日以后及之前发生的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行为进行迅速、独立、有效和透明的调查。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乌克兰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其他已设立的问责机制充分合作,不论犯罪者是谁。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新的《教育法》,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其立法,如《儿童保护法》第9条和《家庭法》的相关条款,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b)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同时增强他们的权能,让儿童参与与他们相关的所有事务的决策。

C.儿童的定义(第1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取消允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形,并采取措施防止童婚,提高对童婚有害后果的认识。

D.公民权利和自由 (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流离失所儿童或在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或附属武装团体控制领土内的儿童的出生登记提供便利,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出生登记提供便利的措施扩大到在该国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寻求庇护者的子女;

(b)修订公民权法,为得不到国籍就可能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获得国籍提供便利;

(c)确保父母没有身份证件或缺乏有关医疗机构确认儿童出生的证明文件的罗姆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并废除对未及时登记的儿童的任何罚款。

身份权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立法举措,规范代孕安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医学辅助生殖,特别是由代孕母亲生出的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让这些儿童能够获得关于其出身的信息。为此,缔约国应考虑向代孕母亲和未来的父母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支助。

E.暴力侵害儿童 (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年通过了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法律,该法承认家庭暴力的儿童证人为受害者,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儿童继续在家庭和儿童机构遭受暴力;

(b)缺乏查明暴力和虐待受害者、确保适当干预和为受害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必要保护和康复的基础设施;

(c)缺乏相关法规,以确保社会、卫生和司法部门合作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虐待行为;

(d)尽管体罚做法受到禁止,但家长仍在使用体罚;

(e)存在一些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指控,国内大部分地区的转介途径不起作用。

2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体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战略,打击所有场所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虐待和机构内的暴力行为,将及早发现和应对暴力行为作为重点;

(b)加强地方一级的儿童保护基础设施,确保针对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采取对儿童友好和多部门干预措施,如使用儿童之家(barnahus),包括为此提供专门的法医面谈和医学评估,提供适当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康复服务,并确保对儿童的证词进行录音录像,法庭诉讼接受其作为证据;

(c)建立一个包含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全国数据库,尤其纳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并对此类暴力事件的严重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d)落实禁止体罚的立法,为此在全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育儿和管教形式;

(e)为社会工作者、警察和在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监狱机构、寄宿学校和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其他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识别暴力、多机构协调应对此类案件和预防暴力的培训;

(f)调查与冲突有关的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指控,并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冲突中性暴力事件备案和调查国际议定书》,发布关于有效调查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指控的内部指示,适当考虑受害儿童的权利和需要,恢复转介途径,并确保全国各地的这些途径有效。

求助热线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数字平台和求助热线,配备有效的转介机制,并为民间社会运营的现有求助热线提供支持,热线供全国所有儿童使用,促进儿童了解如何使用该热线,并为这项服务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加紧努力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便加强家庭,尤其为此取消对父母疏忽职责的惩罚措施,加强对有子女的家庭的支持系统和社会福利,从而促进他们履行养育子女责任的能力;

(b)只有在必要和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将儿童托付给替代性照料人员或机构;

(c)建立一项制度,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国家为有需要的家庭、包括为单亲家长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7年通过的《2017-2026年机构照料制度改革国家战略》和随后的行动计划,但仍关切的是,2022年2月24日之前,收容机构里有许多儿童,而且至今仍有许多儿童身在机构当中。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有可信的指控称,自俄罗斯联邦开始武装攻击缔约国以来:

(a)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或在国外寻求庇护的儿童被大规模安置在收容机构,包括通过与收容国签署备忘录的方式;

(b)乌克兰儿童被强行转移到俄罗斯联邦领土或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和附属武装团体控制的领土。

2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该国的去机构化进程;

(b)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照顾儿童,包括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在国外寻求庇护的儿童,并加强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的寄养制度;

(c)确保具备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从儿童的需求和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应将某个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场所,并确保对安置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d)紧急重新考虑该国政府的立场,即被临时跨境安置在收容机构中的儿童必须呆在一起,这一立场妨碍收容国根据自身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这些儿童得到适当安置和获得适当支助;

(e)与接收缔约国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国家进行谈判,以便将这些儿童安置在家庭环境或高质量的小型集体之家,以及采取措施,确保维持儿童的文化和社会根源,包括他们的语言;

(f)与国际社会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据报告被强行转移到俄罗斯联邦领土或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或附属武装团体控制的领土上的儿童返回提供便利。

G.残疾儿童(第23条)

2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一些收容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多年来一直受到情感上的忽视,而有限的资源和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造成对儿童的照顾质量低下,某些情况下采用束缚儿童等有害做法;

(b)缔约国没有将残疾儿童充分纳入其去机构化方案;

(c)自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联邦发动武装袭击以来,许多需要高度支持的残疾儿童被留在缔约国人手不足、条件恶劣的收容机构中,他们有时被绑住或留在床上,几乎完全不能活动,还被关在黑暗、通风不良、卫生服务有限的房间里;

(d)由于敌对行动,寄宿学校和收容机构关闭,许多残疾儿童在其家庭状况没有接受适当评估的情况下被送回家。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寻求各国、联合国机构、民间社会和其他参与人道主义行动的利益攸关方的支持,以查明和满足身陷敌对行动中的残疾儿童的需要和要求。应查明他们的具体要求,包括根据他们的性别和年龄提出的要求,并将他们纳入应对危机的所有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对残疾人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制定政府战略,特别注意采取政策,让所有残疾儿童全面融入其生活的所有领域,加强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收集相关的分类数据,并采取行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侮辱;

(b)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虐待、忽视和暴力侵害残疾儿童,并通过增加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服务,进一步加强去机构化政策;

(c)确保人道主义走廊畅通无阻,以及疏散和应对危机计划的包容性,包括为此提供无障碍防空洞、紧急情况信息和通信手段;

(d)特别注意查明和应对需要更多支助的残疾儿童当前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国际援助和支持应立即、直接对这些儿童进行针对性援助,帮助提供基本必需品、医治和治疗以及人员配备,帮助这些儿童活下来并为他们提供照顾。援助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使儿童能够获得基于家庭的照料或在高质量的集体之家生活,并提供支持,以保持儿童的文化背景,包括其母语;

(e)确保在儿童返回家庭之前对其家庭环境进行适当评估;

(f)向残疾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提供适合其个人需要的保护和支助,并提供接待和住宿设施,包括为其家人提供设施,以避免亲人分离。

H.基本保健和福利 (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0.由于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和附属武装团体对缔约国的医疗设施,包括对儿童医院和产科病房发动了数百次袭击,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目标,包括保护医疗设施免遭任何袭击。委员会还注意到2017年关于改善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的法律,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3,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所有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初级保健服务,并确保武装冲突后的医疗改革覆盖那些小型保健站已被拆除或正在关闭的偏远地区和定居点,以便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预防和治疗服务。

精神健康

31.委员会注意到武装冲突对儿童正常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及其对儿童精神健康的破坏性后果,欢迎国家精神健康和心理支持方案解决儿童精神健康问题。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儿童及其家庭面临急性和慢性压力,经历高度的恐惧和绝望,这加剧了已经受到精神健康问题影响的儿童的状况,增加了许多儿童遭受短期和长期精神健康问题,包括遭受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和焦虑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母亲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精神健康,以及在敌对行动期间出生的成千上万儿童的精神状况受到有害影响。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和收容来自缔约国的难民的国家优先考虑并资助保护儿童及其照料者精神健康的方案。此类方案应包括针对儿童的多层次精神健康和创伤干预措施,以促进儿童的心理健康并增强其韧性。具体的干预措施应满足幼儿及其成年照料者的需要。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该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包括针对青少年的战略,并加快通过符合国际标准的青少年健康法;

(b)继续确保将针对青春期少男和少女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c)处理儿童和青少年滥用物质的问题,包括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并提供有关防止滥用物质,包括防止吸烟和酗酒的生活技能教育,针对毒瘾制定便于就诊和对青少年友好的治疗方法,并提供减少伤害服务;

(d)制定和改进关于青少年吸毒者戒毒的现有标准和规程。通过制定有效性标准、建立适当的戒毒服务许可证制度及监督服务质量,提高戒毒服务的质量。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欢迎2016年的“减贫战略”和执行该战略的年度行动计划,同时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建议缔约国加强减贫措施,确保恢复和重建进程优先考虑儿童及其家庭,从而使生活贫困者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支助,并可不受歧视地获得免费服务。

I.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5.委员会注意到有些学校已恢复课堂教学,而另一些学校仍在进行线上教学,还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和4.a,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学校重新开放时考虑儿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b)尽可能确保政府控制地区内的少数群体儿童能够以母语接受教育;

(c)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受教育机会和质量,特别是罗姆儿童和父母是寻求庇护者或难民但没有登记住所的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和质量;

(d)修订其规章,以便根据幼儿保育和发展的全面和整体政策,向该国领土上的所有儿童提供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不论儿童的父母是否有登记的住所;

(e)保护教育设施不受攻击,包括不受炮击,确保按照《安全学校宣言》制止出于军事目的占领、使用和攻击学校和医院,并酌情加快重建这些设施。

J.特别保护措施 (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3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持续不断的武装冲突已导致约700万人在境内流离失所,另有700万难民――主要是妇女和儿童――逃离乌克兰,到其他地方寻求临时保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举措,如获得境内流离失所者地位的Diia制度,但仍特别关切的是:

(a)包括儿童在内的许多境内流离失所者难以获得服务;

(b)流动中的妇女和女孩、过境点、中转中心和集体中心以及防空洞内的妇女和女孩尤其面临严重的不安全和暴力风险,包括被贩运的风险;

(c)许多家庭在流离失所期间失散,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特别容易遭受贩运、暴力、虐待和剥削;

(d)缔约国境内的寻求庇护者、无证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机会受到阻碍,剥夺了他们的子女获得基本和紧急生活必需品的支助;

(e)尽管建立了“战争儿童”平台,但关于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或越境进入邻国的儿童人数的数据有限。

37.委员会呼吁国际社会和捐助方持续提供更多的支持,以应对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和响应“乌克兰紧急呼吁”,并作出其他重大努力,保护所有留在乌克兰或逃离乌克兰的平民,包括儿童的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涉及转移儿童、特别是涉及转移无人陪伴儿童的一切决定和协议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b)与收容国合作,采取措施加强对逃离武装冲突的无人陪伴或失散儿童的识别和登记工作,以期实现家庭团聚;

(c)在过境点、网上以及儿童或有儿童的家庭逃离的地方提供信息和咨询;

(d)增加现金援助方案,并与国际组织合作,在乌克兰东部和中部提供多用途现金援助,因为那里的境内流离失所儿童人数较多;

(e)增加对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收容地点的支助,以扩大收容中心和集体中心的接待能力,为其提供基本物品和场所翻修,同时为中长期逗留进行各种住房解决办法规划,并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安全获得服务。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38.委员会注意到许多儿童仍被困在敌对行动激烈的地区,得不到食物、水和基本医疗服务;此外,由于从这些地区疏散的工作受到拖延,他们有可能成为炮击的受害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缔约国从受敌对行动影响地区疏散的计划以及关于人道主义走廊的谈判应优先考虑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

少数群体儿童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保护少数群体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一些仇恨言论和暴力事件,包括2018年针对罗姆人的几次不容忍运动和对罗姆人定居点的暴力袭击,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这类事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30年前促进实现乌克兰社会当中的罗姆少数群体成员的权利和机会的战略,并建议为执行该战略划拨充足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

街头儿童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执法当局充分尊重街头儿童的权利,并制定方案,尽可能为街头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同时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支持他们的长期教育和发展需要,包括为其提供心理支持。

买卖、贩运和绑架

41.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儿童在缔约国境内外大规模流离失所,导致他们更有可能成为贩运人口,包括出于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还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人权更容易遭受侵犯的群体和弱势群体建立适当的保护机制,包括处理贩运人口问题、剥削和其他潜在的虐待情况;

(b)继续培训来自不同机构的专家,包括过境点的专家,以查明和防止妇女和儿童成为贩运人口罪行受害者的任何可能性;

(c)确保向买卖和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有效的转介和支助服务。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改革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考虑到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报告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有关标准,包括《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适合儿童的司法导则》。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对儿童友好的司法的法律草案以及关于《行政犯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

(b)促进为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提供早期预防服务;

(c)设立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与程序,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为儿童指定专门的法官,并确保这类专门法官接受有关儿童司法的适当培训;

(d)确保在诉讼初期和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为被指触犯刑法、被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e)促进对被控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f)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

(g)在将剥夺自由用作最后手段的情况下,确保将儿童与成人分开拘留,并确保拘留条件,包括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以往关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

4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很少有资料说明委员会2007年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参照其2019年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并回顾其以往的建议,请缔约国提供全面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以往的建议采取的措施,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遭受剥削和虐待的受害儿童,包括从事卖淫的受害儿童不受行政处罚,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让这些儿童蒙受耻辱和被社会边缘化;

(b)确保国家立法不以双重犯罪作为引渡和/或起诉在国外实施的犯罪的要求;

(c)处理因为对成年罪犯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特别是与互联网上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罪行和与其他技术相关的罪行)而导致《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不受惩罚的问题。

委员会以往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儿童保护法涉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一些问题,但同时注意到,委员会在2011年2月3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载的一些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鉴于目前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局势,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执行情况,包括就以下问题采取的措施:

(a)明确将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伙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军法、手册、标准作业程序和其他军事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精神;

(c)确保国内立法使其能够确立并行使对征募和征召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d)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该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9月26日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