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667/2015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
T.A.和T.F. (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士 |
申诉日期: |
2015年3月17日(首次提交) |
实质性问题: |
被驱逐至埃塞俄比亚后可能遭受酷刑 |
在2017年11月6日的会议上,委员会确定,申诉人已被承认为难民,得到了瑞士的暂时接纳,因此不再面临被强行驱逐至埃塞俄比亚的风险,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第667/2015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