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2/D/721/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7March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721/2015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J.B. (由律师BorisWijkström和GabriellaTau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5年12月16日(初次提交)

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主题:

将申诉人移送保加利亚

程序问题:

所称情况缺乏证据;申诉显然无依据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如果按《都柏林规则》将申诉人移送保加利亚,他会面临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公约条款》:

3, 16

1.1申诉人是J.B.,阿富汗国民,塔吉克族,生于1990年。他在瑞士申请庇护遭拒。他声称,如果按《都柏林规则》将他强行移送保加利亚,瑞士就会违反《公约》第3条。他还声称,他根据《公约》第16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申诉人由律师Boris Wijkström和Gabriella Tau代理。

1.22015年12月18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时不要将J.B. 驱逐到保加利亚。

1.32015年12月21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说,依照既定程序,国家移民秘书处已请主管当局不要采取移送申诉人的任何步骤,因此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时,保证申诉人将留在瑞士。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情况

2.1J.B. 生于1990年,出生地是阿富汗楠格哈尔省Bare Soltanpor。中学毕业后,他在巴基斯坦白沙瓦学习信息系统和移动电话技术,并获得了该领域若干证书。随后,他返回阿富汗,在贾拉拉巴德在他父亲开的店里工作约两年。接着,他开始在喀布尔一家半公营性质的Etabad技术公司工作。在那家公司,他为若干外国组织工作,包括为全国各地的军事基地安装软件操作系统。申诉人在该公司工作后,塔利班开始与他及其家人接触,要求他与塔利班配合,因为他能进入军事场所。申诉人及其家人拒绝与塔利班配合,便开始接到死亡威胁。因此,他们逃离贾拉拉巴德,然后逃到巴基斯坦,但他们仍然不能感到完全安全,因为在巴基斯坦,塔利班各个团体的人员也很多。申诉人随后逃到欧洲。

2.2申诉人进入保加利亚,在Busmantsi 中心被拘留了9个月。他声称在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看守经常打他,卫生条件差,给他的食物很少。他不愿意在保加利亚申请庇护,但在保加利亚当局的威胁下他还是提出了申请。他被迫签署了若干文件,而文件是保加利亚文写的,他看不懂。拘留9个月后,他突然获释,被带到索非亚。他离开了保加利亚,抵达瑞士,于2015年8月7日申请庇护。

2.32015年10月12日,国家移民秘书处拒收他的庇护申请。国家秘书处认为,可根据《都柏林规则》将申诉人移送保加利亚,因为保加利亚是他第一次申请庇护的国家。国家秘书处认为,保加利亚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缔约国,不会违反不驱回原则,申诉人不会面临风险。因此,国家秘书处不审议申诉人关于他若被送回阿富汗会面临风险的说法。关于申诉人称他在保加利亚受虐待的情况,国家秘书处认为,一国的移民管制措施不构成对《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第3条的违反,保加利亚是尊重法治的国家,是尊重欧洲联盟关于庇护申请程序和寻求庇护者问题的指令的国家,因此,移送申诉人是合法的。

2.4申诉人对国家秘书处的决定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9日,行政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上诉明显无依据。法院认为,即使申诉人确实为了避免被拘留18个月而在保加利亚申请庇护,那也不改变他在那里寻求庇护的事实,他的电子指纹已记录在保加利亚系统里。因此,保加利亚必须对庇护申请作出决定。关于申诉人称保加利亚寻求庇护者接待系统全面失灵的指控,法院认为,可以假定保加利亚是尊重其根据包括《禁止酷刑公约》和欧洲联盟相关指令在内的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的,除非申诉人能证明情况并非如此。此外,法院认为,没有客观理由能证明申诉人关于返回阿富汗的担忧是合理的。

申诉

3.1申诉人坚持认为,将他移送保加利亚将构成对《公约》第3和16条的违反。

3.2他说,他将无法利用保加利亚的庇护程序,因而会被驱回阿富汗。由于他与塔利班的矛盾,他在阿富汗将面临危险。

3.3申诉人还称,如果将他移送保加利亚,他可能受虐待或酷刑,因为该国接待系统全面失灵,在偷渡移民拘留中心尤其如此。他说,他由于在保加利亚期间经历过虐待,现在忧郁症和创伤后精神紧张症很严重。

缔约国对来文案情的意见

4.12016年6月17日,缔约国就来文案情提交了意见。缔约国首先概述了事实情况和欧洲及瑞士相关法律的一般信息。2015年8月7日,申诉人在瑞士提出庇护申请。在国家移民秘书处听证时,他说他是阿富汗国民,在巴基斯坦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然后返回阿富汗工作。他称他在2014年离开了阿富汗,因为与塔利班发生矛盾。他来到欧洲,经过保加利亚等国,在保加利亚被捕,关押在Busmantsi拘留中心,而该中心卫生、保健、营养条件极差。他被关押了9个月后获释。据称,他被迫提供电子指纹,并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庇护申请,随后被转送到索非亚寻求庇护者中心。他没有等待政府对他的庇护申请作出决定,便离开了保加利亚,因为他说阿富汗人通常不受欢迎,而且也找不到工作。他抵达瑞士前,经过匈牙利(在那里于2015年5月6日和27日提出庇护申请)、奥地利(在那里他于2015年8月2日提出庇护申请)和意大利。2015年9月17日,国家移民秘书处通过EURODAC中央数据库检查他的电子指纹,发现他已于2015年3月18日在保加利亚申请庇护,于是请保加利亚带他回去。2015年10月1日,保加利亚当局同意这一请求。国家秘书处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决定,注意到申诉人已于2015年3月18日在保加利亚提出庇护申请,认定保加利亚有责任审查申请。因此,国家秘书处不考虑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根据1998年6月26日《联邦庇护法》第31a (1) (b)条的规定命令将他移送保加利亚。

4.22015年10月26日,申诉人不服国家移民秘书处的上述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废除该决定,并考虑他的庇护申请。他称,根据许多国际报告,保加利亚接待条件和住处条件恶劣,寻求庇护者的状况是货真价实的人道主义灾难,他已在监狱关押9个月,监狱条件有辱人格,患疾病风险大,营养很差。2015年10月29日,法院判定驳回申诉人的上诉。除了论及其他事项外,法院认定,他对保加利亚当局将他送回阿富汗的担忧没有真正依据,他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证据显示保加利亚不尊重不驱回原则,因此会不遵守国际义务,把他送回他的生命、人身健全或自由将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或送到有可能将他遣返这样的国家的地方。此外,法院认为,申诉人没有表明他在保加利亚的生活条件如此艰难严酷,因而构成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的待遇。

4.3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援引的《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驱回”)或引渡至该国(第1款)。为了确定这种理由是否存在,有关当局应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悄况下,考虑到在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第2款)。委员会在其判例中已具体说明该条的要素,尤其已在第1 (1997)号一般性意见中发出确切指示,说明这项规定应如何适用。第1 (1997)号一般性意见是关于在《公约》第22条的框架内实施第3条的问题,其中规定申诉人必须说明如果被驱逐回原籍国就会有本人在目前遭受酷刑的严重危险。对酷刑风险的评估决不能局限于理论或怀疑。此外,指控必须显示风险是严重的。一般性意见第8段列出为得出存在这种风险的结论而必须考虑的信息,包括:相关国家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a)和(d)分段);申诉人关于本人最近受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及其独立证据((b)和(c)分段);关于申诉人在原籍国内外的政治活动的信息((e)分段);关于申诉人的可信度的证据((f)分段);申诉人申诉的事实有无不一致之处((g)分段)。

4.4缔约国指出,《公约》第16条将《公约》中关于防止酷刑行为的某些规定延伸适用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根据委员会既定明确的判例,《公约》第3条所述义务不涵盖《公约》第16条所述的虐待情况。第3条的适用仅限于认为来文提交者有遭受《公约》第1条定义中的酷刑的危险的情况。因此,从属事管辖角度来说,根据第16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与《公约》规定不符。因此,下述关于申诉人若被移送保加利亚就有可能受虐待的意见为从属性质的。

4.5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对下列事实情况提出质疑:既然保加利亚当局已同意瑞士请保加利亚让他返回的要求,根据《第三号都柏林规则》第12 (1)条,保加利亚原则上具有审查他的庇护申请的权限。关于将他移送保加利亚一事,他声称他将无法利用公正公平的庇护程序,得不到保护,保加利亚会违反不驱回原则任意将他遣返原籍国。作为这一说法的佐证,他出示了关于保加利亚庇护程序弊病的报告和关于非叙利亚寻求庇护者在叙利亚获准难民地位人数少的报告。从联邦行政法院对此案件的推理等可以清楚看出,在保加利亚适用的庇护权利法和庇护程序并无结构性缺失,寻求庇护者的申请有机会得到认真审查,有效补救或防止任意遣返原籍国的保护是存在的。

4.6保加利亚当局明确同意根据《第三号都柏林规则》第18 (1) (b) 条让申诉人返回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当局在这样做时承认保加利亚的程序正在进行之中,并承认他们处理庇护申请的权限。在这方面,从申诉人引述的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2015年10月的报告中可以清楚看出,从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移送保加利亚的人在返回保加利亚后原则上能利用庇护程序;如果程序待决,如本案的情况似乎就是如此,寻求庇护者会被转送到接待中心。申诉人称,他是以非正常身份在保加利亚时被警察拘留的,拘留前没有提出庇护申请。当局登记了他的申请后,他获释,被转送到索非亚寻求庇护者住所。他原则上不再需要担心被拘留,无权入境而偷渡入境者才会受拘留。

4.7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真正的理由担心保加利亚当局将命令将他遣返阿富汗。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证据表明保加利亚将不尊重不驱回原则,从而将不遵守国际义务,会把他遣返他的生命、人身健全或自由将受严重威胁的国家或有可能将他送到这样的国家的地方。此外,保加利亚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因此受欧洲人权法院管辖。申诉人如果认为保加利亚可能违反《欧洲公约》第3条等规范将他移送出境,可对保加利亚提出申诉,包括请求采取临时措施。欧洲法院最近在一个类似的案件中曾指出这一点。

4.8缔约国知道,保加利亚拘留中心的条件在一些情况下被认为有辱人格。欧洲法院在一项示范判决中强调指出,保加利亚监狱系统存在结构性问题,尤其是过分拥挤,犯人上厕所时缺少隐私和个人尊严。此外,对于申诉人所称的拘留情况或不卫生条件,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在其决定中没有提出异议;但与来文所述不同,申诉人没有声称他经常遭受看守殴打。无论如何,鉴于申诉人已从拘留中获释并转送到索非亚寻求庇护者中心(据称,他是在庇护申请正在被审查时离开该中心的),他担心在被移送保加利亚后再次被捕并受拘留的说法似乎没有依据。他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说明他在保加利亚可能再次受拘留,因为他是根据《第三号都柏林规则》作为寻求庇护者被移送入境的(他的申请尚未被该国拒收),而不是偷渡入境或无法律身份滞留的外国人。

4.9缔约国指出,在瑞士庇护程序的任何阶段,申诉人都没有提及在保加利亚遭受虐待一事。申诉人仅仅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中称他遭受国家官员的各种虐待。此外,缔约国强调,保加利亚是法治国家,警察当局运作正常,愿意且能够充分防范第三方实施攻击行为。案卷中没有证据显示在对于申诉人的具体案件中情况会有不同。因此,申诉人如果认为他在保加利亚遭受某种特定威胁,就应向保加利亚相关警察当局提出申诉。同样,如果他认为他受到保加利亚官员的不公平或非法对待,他就因借助有效补救手段,向有关司法当局提出申诉。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有说明他在保加利亚的生活条件极其艰难严酷,因而构成违反《公约》第1条或第16条的待遇。

4.10 缔约国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在2014年1月2日的一份报告中呼吁《都柏林规则》各缔约国暂时停止向保加利亚移送寻求庇护者,原因是该国庇护申请审理和寻求庇护者接待条件严重不足。但难民署重新审查了情况后,在2014年4月的新报告中收回了其呼吁,注意到保加利亚寻求庇护者接待条件已有改善,同时提请各国注意移送易受伤害者的风险。缔约国指出,难民署迄今没有修订上文引述的最近的报告阐述的立场。

4.11 但其他组织继续报告称,保加利亚持续存在严重困难,尤其是利用庇护程序困难,寻求庇护者接待条件不佳,缺乏便利得到承认的难民或已获得临时保护的人融入社会的措施,而且这些人缺乏获得医疗的机会。在上文引述的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2015年10月的报告(此报告更新上一年报告的内容)中,该委员会指出,自2014年3月以来保加利亚的工作已大有改善,但局势已经恶化,主要原因是寻求庇护者涌入,欧洲若干国家都经历这种情况,位于欧洲联盟前沿的国家受影响特别严重。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还强调,保加利亚接待中心物质条件不足,关押许多寻求庇护者的拘留中心条件差,受关押的人包括根据《都柏林规则》被送回保加利亚的人和带子女的家庭。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保加利亚存在结构性问题,也需要非常注意难民署2014年4月关于移送易受伤害者的警告,这要取决于所涉案件的事实情况。然而,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考虑到申诉人的个人状况,尽管他有医疗问题,他并不是特别易受伤害者,他返回保加利亚后,具体需求能得到满足。

4.12 关于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他出示的2015年12月的医疗报告表明他有严重忧郁症,但没有精神错乱的症状,并可能患有创伤后精神紧张症,在数月时间内需要大量门诊治疗。此外,他的医生认为,如果强行遣返,他有可能自杀。如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法所述,《欧洲人权公约》并不授予申请人留在一缔约国继续治疗的权利。仅在特定案件里,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中,驱逐外国人可能因其健康状况而构成对《欧洲公约》第3条的违反。的确,只有在有医疗问题的人病情极其严重或到了无法医治的阶段、而且此人已接近死亡的情况下,强行遣返才可能违反第3条。 被勒令移送出境的人自杀和/或试图自杀的可能性尤其不应排除一国采取所设想的步骤,前提是具体措施已经到位,以防威胁成为现实。 与欧洲人权法院一样,委员会也认为,“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中,移送某人出境的做法本身可能会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在《公约》第16条含义内),来文提交人的心理脆弱性和严重创伤后精神紧张症不构成此种情形。缔约国认为,考虑到出示的医疗报告,在所引述的案例法的含义内,本案中没有非常例外的情形。根据《公约》,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不妨碍将他移送保加利亚。

4.13 此外,缔约国认为应该指出,在作出移送安排之时,将对申诉人是否适合移送作出最终评估。国家移民秘书处届时将考虑到申诉人的健康状况,向保加利亚当局转递相关信息,以确保他在保加利亚继续得到专门医疗。保加利亚与瑞士有着类似的医疗基础设施,足以为申诉人诊断的病症提供治疗。保加利亚也有义务遵守关于接待条件的指令,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至少包括急诊以及对疾病和严重精神失常的基本治疗。因此,没有证据表明保加利亚当局将拒绝为申诉人提供所需医治或不为他提供所需医疗帮助,从而使其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危害。

4.14 缔约国认为,鉴于上述理由,申诉人没有表明有充分理由担心他被移送到保加利亚会面临特定的人身危险,即有可能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11月14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了回复,指出自从2015年夏季移民危机发生以来,保加利亚寻求庇护者的状况已经恶化,此事仍然值得关切。难民署在最近关于保加利亚的分析中建议欧洲各国暂停根据《都柏林规则》向保加利亚遣返易受伤害的寻求庇护者,原因是该国接待条件和庇护程序严重不足。难民署尤其指出,易受伤害者鉴别工作缺乏,难以充分满足其需求,而且公平庇护程序利用方面缺陷很多。庇护信息数据库最近关于保加利亚的报告证实影响保加利亚庇护系统的问题恶化。在这方面,考虑到寻求庇护者面临虐待的风险很大,欧洲许多国家已经暂停向保加利亚移送人员。联合王国、德国、比利时、 荷兰、 意大利 等国法院都作出了这样的决定,表明欧洲国家对保加利亚尊重寻求庇护者基本权利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申诉人认为,欧洲各法院的案例法反映了各国对保加利亚庇护系统运作不当日益形成的共识,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不再能保障寻求庇护者的基本权利。

5.2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对他根据第16条的申诉的分析是不正确的。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问题的第2 (2007)号一般性意见中认为,第3条也适用于第16条所述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委员会清楚说明对不驱回的禁止也涵盖虐待,因而在这个问题上与国际案例法是一致的,尤其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法是一致的。

5.3无论据称在保加利亚受虐待风险为何,申诉人都认为,鉴于他的特殊情形,将他移送到保加利亚的做法本身将构成对第16条的违反。他患有忧郁症和创伤后精神紧张症等病症,而这些病症与他在保加利亚受拘留期间遭受的虐待有关。他目前正在瑞士接受专门治疗,而如果移送到保加利亚,这种治疗就无法有保障。因此,移送将尤其会造成创伤,会产生长期影响,妨碍病症治愈,甚至勾销治愈的可能性。由于这些原因,他认为移送将构成对第16条的违反。

5.4申诉人指出,一方面,缔约国承认保加利亚庇护系统存在内在问题和某些结构性弊端,尽管没有具体指出哪些方面的弊端。另一方面,缔约国又认为,这些问题不够严重,不会妨碍利用公平公正的庇护程序。申诉人认为,在保加利亚,根据《都柏林规则》遣返的人利用庇护程序的机会只是原则上存在。实际上,根据难民署的资料,如果庇护程序在寻求庇护者缺席的情况下已被终止,只有在寻求庇护者能为其离开保加利亚提出客观理由的情况下,程序才有可能重新启动。被移送者如果不能提出令保加利亚当局满意的理由,就会被视为非正常移民,并被拘留,以便移送出境,拘留地点是索非亚(Busmantsi)或靠近土耳其边界的Lyubimets, 那里拘留条件极差,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多次报告都证实了这一点。从申诉人与非政府组织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的接触中可以清楚看出,他在保加利亚启动的庇护程序已被终止,终止程序的决定已在他缺席的情况下通知他。申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关于他的庇护请求仍然待决、因而他没有被拘留的风险的假设是错误的。鉴于庇护程序已经终止,申诉人在返回保加利亚后很可能立即被当作非法移民对待,并在案件的整个程序中被当作非法移民对待。

5.5申诉人还提及欧洲难民和流亡者问题理事会的报告。他认为,鉴于若干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和欧洲司法当局的若干报告已严厉批评保加利亚对寻求庇护者施加的拘留条件,缔约国应更加彻底地调查他在保加利亚的情况,以便能够评价他在该国受拘留的风险。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认真调查案件,其事实说明不确切。申诉人还根据从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及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尤其是根据欧洲难民和流亡者问题理事会的报告,证明他如果被移送到保加利亚就有可能再次被拘留。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和16条享有的有效补救权。

5.6申诉人称,联邦行政法院没有对他转递的作为上诉佐证的关于保加利亚情况的资料进行适当分析。法院作出负面决定时,仅仅假定欧洲法律秩序在保加利亚是得到尊重的,而没有提及任何事实数据反驳申诉人提供的信息,申诉人提供的信息说明接待条件和庇护程序存在根本性不足。法院认为,“在缺少任何证据说明这方面最低共同标准受到系统性违反的情况下,可以假定保加利亚在对待其境内寻求庇护者权利方面是遵守义务的”,“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证明保加利亚当局将拒绝审查他的庇护申请”。申诉人认为,法院的分析显然没有满足委员会关于“有效、独立、公正审视驱逐或移送决定”的要求,因而侵犯了他享有的有效补救权。

5.7申诉人强调,寻求庇护者中心的条件是非人道的,有辱人格的,而且他有可能得不到任何协助,可能流落街头,穷困潦倒。即使他不受拘留,他因患有严重精神病,也会在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面临非人道、有辱人格条件,或陷于彻底贫困状况,流落街头,得不到住房,更谈不上医疗。因此,如果将他移送到保加利亚,即使没有受拘留,这种做法也将违反《公约》第16条。

5.8 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证据说明保加利亚不尊重不驱回原则,申诉人对此提出质疑。事实上,保加利亚庇护系统的不足是众所周知的,包括在登记和听证过程中缺少译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缺乏适当法律代理,未能提供关于案件状况的充分的信息。因此,申诉人能否利用尊重不驱回原则的公平庇护程序是毫无保证的。如欧洲难民和流亡者问题理事会的研究说明所述,在保加利亚利用公平庇护程序的机会仅仅在理论上存在。此外,申诉人引述了保加利亚官方数据,显示非叙利亚寻求庇护者申请被拒比例为91%。他更加具体地强调,2015年阿富汗人申请被拒的比例为94%。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证实阿富汗寻求庇护者申请被拒比例极高。最后,关于连锁驱回的风险,必须指出,2016年5月保加利亚批准了与土耳其的重新接纳协定,据此土耳其有义务接回以非正常途径从土耳其进入保加利亚的人。现无关于该协定适用情况的信息,但申诉人被驱逐到土耳其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因为他是经过土耳其进入保加利亚的。

5.9 关于在保加利亚受虐待的风险,缔约国对关于保加利亚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有辱人格的说法没有提出异议。缔约国在其意见中称,申诉人如果被移送保加利亚不会有被再次拘留的风险,因此不审视申诉人被拘留后受虐待的风险。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2015年2月访问保加利亚后批评指出,在保加利亚的寻求庇护者经常被非法拘留,拘留的生活条件不合标准,并谴责拘留中心发生的虐待行为。

5.10 缔约国的分析不承认申诉人特别易受伤害,称他没有说明他在保加利亚的生活条件“艰难严酷”的程度,因而构成违反《公约》第1条或第6条的待遇。申诉人对此提出质疑。他争辩说,他必须被视为易受伤害的寻求庇护者,因为他以往在保加利亚受过虐待,他需要在瑞士接受心理治疗。

5.11 缔约国称,“在瑞士庇护程序的任何阶段,申诉人都没有提及在保加利亚遭受虐待一事”,“申诉人仅仅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中称他遭受国家官员的各种虐待”。这种说法不确切,案卷中的文件所述情况与此不同,申诉人说过他在保加利亚被拘留期间遭受过酷刑,并忍受非人道、有辱人格的条件。他在巴塞尔接待处理中心简易听证时说:“我在保加利亚监狱被关押了一年,受过许多酷刑(‘Viel Folter’)”, “监狱很可怕,很不卫生,很肮脏。我们每天只吃一顿饭,食品很差,驴子也不要碰。我们全身都是虱子”。申诉人确实讲述了他在保加利亚被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以及非人道、有辱人格待遇。瑞士当局不问酷刑或非人道拘留条件的细节,在整个庇护程序中不问关于此事的任何问题。因此,案卷中缺乏更多细节或信息,原因不在于申诉人,而在于缔约国当局显然没有加以调查。没有调查意味着违反有效、独立、公正审视驱逐或移送决定的义务。从逻辑上说,要分析今后违反禁令的风险,申诉人在目的地国曾经遭受酷刑的事实是相关的考量。为了能够正确评估移送申诉人的风险,缔约国本应调查案件这一方面的事实。

5.12 关于在保加利亚的易受伤害寻求庇护者的生活条件,根据《都柏林规则》被移送的人可能得不到住房、食品或医疗。各机构缺乏财政资源,缺陷很多。对于像申诉人这样的易受伤害寻求庇护者来说,这一情况尤其令人担忧。缔约国称,保加利亚是“法治国家,警察当局运作正常,愿意且能够充分防范第三方实施攻击行为”。关于这一说法,应该记得,许多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的报告以及媒体文章都证实保加利亚警察、边防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公众对寻求庇护的人施行暴力的情况。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扎伊德·侯赛因曾指出,保加利亚在促进不容忍。2015年12月,大赦国际请保加利亚政府调查难民和移民关于遭受警察虐待、暴力和讹诈的指控。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非易受伤害,在保加利亚他的需求能得到满足,这一结论是错误的。2015年6月15日斯图加特行政法院的一项判决认为,保加利亚提供的医疗是不够的。

委员会处理的问题和程序

可受理性的审议

6.1在审议申诉书中的任何一项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申诉可否受理。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3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如果确定相关个人尚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就不应审理此人的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里,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

6.4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里,缔约国质疑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的可受理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认为,《公约》第3条所述义务不涵盖《公约》第16条所述虐待情况,因此根据第16条提出的申诉从属事管辖角度来说是不可受理的,因为这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对根据第16条提出的申诉的分析是不正确的;禁止不驱回的规定也涵盖虐待;移送他的做法本身将构成对第16条的违反,因为他的状况特殊,尤其是他患有忧郁症和创伤后精神紧张症;如果被移送保加利亚,他目前在瑞士得到的这种医治就不可能有保障。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依赖的信息是一般性的,而没有提供具体证据作为其说法的佐证。鉴于这种情形,在案卷中没有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根据第16条提出的申诉是可予受理的。

6.5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意见提出了属于《公约》第3条范畴的实质性问题,这些意见应根据案情实质予以审理。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受理没有进一步障碍,宣布来文根据《公约》第3条可予受理。

案情的审议

7.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审理的事项是,移送申诉人到保加利亚会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该义务是: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价是否存在充分理由确信申诉人本人在返回保加利亚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风险时,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问题,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委员会回顾说,这种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相关人士在返回的国家里本人是否真正面临可预见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内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的存在并不构成确定特定人士在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要证明相关人士本人面临风险,必须要有补充理由。反过来,不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相关人士不会遭受酷刑,因其情形可能特别。

7.4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委员会指出,对酷刑风险是否存在的评估必须超越理论或怀疑的理由。虽然不一定要证明风险的可能极大, 但委员会回顾说,举证责任通常在于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证明本人面临真实、可预见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说,根据上述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十分重视相关缔约国机关提供的事实结论,但同时也不受这种事实结论的束缚,有权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形,对事实作出自己的评估。

7.5申诉人说,在保加利亚,他将无法利用庇护程序,可能被拘留,受虐待或酷刑,并被驱回到阿富汗或移送土耳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保加利亚拘留中心时与看守有矛盾。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是在保加利亚提出庇护申请之前作为身份非正常的移民被警察拘留的。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自己确认,他在进入保加利亚后没有申请庇护,因此他可能由于被认为是非法移民而被拘留。委员会还注意到,当局登记了他的庇护申请后,他便获释,转送到索非亚的寻求庇护者中心。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离开了保加利亚,而没有等待当局就其庇护申请作出决定,因为他说阿富汗人一般不受欢迎,也找不到工作。他抵达瑞士前,经过匈牙利(在那里于2015年5月6日和27日提出庇护申请)、奥地利(在那里他于2015年8月2日提出庇护申请)和意大利。

7.6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的有效补救权受到侵害,因为缔约国没有遵守其有效、独立、公正审视移送决定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指出,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在其决定中对申诉人关于受拘留或不卫生的条件的说法没有提出质疑,但他并没有声称曾经反复遭受看守殴打,这与在来文中说法不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他在保加利亚的生活条件极端艰难严酷,因而构成违反《公约》第1条或第16条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保加利亚启动的庇护程序已经被终止,终止程序的决定已在他缺席的情况下通知他。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是据称通过与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接触而获悉此事的,没有出示任何相关文件作为这一说法的佐证。保加利亚当局已明确同意根据《第三号都柏林规则》第18 (1) (b)条让申诉人返回,这样做就是承认程序在保加利亚正在进行之中,并承认保加利亚拥有审理庇护申请的权限。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关于他遭受酷刑说法的任何细节。

7.7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由于他在保加利亚受拘留时受过虐待,他患有严重忧郁症和创伤后精神紧张症,因此他特别易受伤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从出示的医疗报告来看,本案中没有非常例外的情形,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不构成《公约》所述的理由,不能据以阻止将他移送保加利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考虑到申诉人的个人状况,尽管他有医疗问题,他也并不特别易受伤害,他返回保加利亚后,具体需求有可能得到满足。

7.8委员会回顾说,委员会必须断定申诉人如果被移送保加利亚目前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曾经有机会在国家层面向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为其申诉提供辅助证据和更多细节,但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使国家当局认为,他作为阿富汗寻求庇护者的身份、他的案件所涉的庇护程序或在保加利亚拘留中心的物质和生活条件将使他在返回后会面临酷刑的风险。

7.9此外,委员会回顾说,遣返的国家发生的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能作为充分理由说明申诉人本人面临酷刑风险。根据以上信息,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说明他在以往受过酷刑,并认为所提供的信息不能证明他返回保加利亚后本人可能遭受酷刑。

8.鉴于上述事实,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证实他关于他在被遣返保加利亚后本人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酷刑风险的说法。

9.因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移送保加利亚将不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