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2/D/715/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9Januar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715/2015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S.S. (由律师RajS. Bhambi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5年11月20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事由:

驱逐至印度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显然没有根据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难民身份;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以及第22条第2款和第5款(b)项

1.1 申诉人S.S.为印度国民,生于1962年12月10日,在提交本来文时将被驱逐回印度。他声称,加拿大将他驱逐回印度将会违反《公约》第3条。

1.2 2015年11月23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其驱逐至印度。2016年7月25日,委员会准予了缔约国关于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来自印度旁遮普邦的锡克教徒。1989年,申诉人及其父亲加入主张为锡克教徒建立独立国家(卡利斯坦)的锡克教政党最高阿卡利(阿姆利则/曼恩)党。申诉人成为了村里的著名党员。1992年1月5日,他在一次集会上被印度警方逮捕,他父向警察行贿30,000印度卢比,六天后他被释放。申诉人在拘留期间遭到酷刑,并被警告,如果继续从事政治活动,就杀死他。 1993年11月29日,申诉人在一次会议上再次被警方逮捕。他被拘留了4天,期间遭到酷刑。其父行贿50,000卢比后,申诉人被释放,随后住院3天。1993年12月,警方对申诉人的家进行突击搜查。申诉人当时不在家,看到警察后他逃到了另一个村子并待在了那里。1994年2月5日,他试图探望父母,但因为警察到他父母家搜查他,他不得不逃跑。申诉人随后在一个中介人的帮助下逃到美国,并在那里申请庇护。他的庇护申请于2004年被驳回。为避免被美国驱逐出境,他于2010年2月12日在一个中介人的帮助下逃到加拿大。

2.2 2010年3月3日,申诉人在加拿大提出庇护申请。其申请于2013年5月7日被驳回。2013年7月2日,他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准许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复审。2013年10月9日,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证实其申诉而出示的同村村民和他父亲的宣誓证言没有证据效力。2015年,当局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居留申请以及推迟遣返的请求。当局要求他于2015年10月8日离开该国。

2.3申诉人告诉父亲,他将于2015年11月25日回到印度。申诉人称,他父亲将该信息告知当地政府的几位成员,以确保警方不会威胁申诉人的安全。在得知申诉人回国这一情况后,警方于2015年10月12日突击搜查了他家,并逮捕了他的父亲。他的父亲于2015年10月17日被释放,之后被拘留在家中,不得参加任何政治活动。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如缔约国强行将其遣返回印度,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而享有的权利,因为在印度他可能会由于据称与旁遮普邦锡克恐怖主义有联系而遭到酷刑和残忍待遇,甚至被判处死刑。申诉人曾两次被逮捕并遭到印度警察的残忍酷刑,印度警察还在继续积极搜查他并骚扰他的家人、对他们实施酷刑。他声称,加拿大当局对申诉人返回印度将面临的风险作出了错误的评估。申诉人指出,根据可靠报告,印度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包括警方虐待、法外处决和酷刑。 2015年10月15日,锡克教徒在Bargari村组织示威活动,抗议亵渎其圣书的行为,警方在此期间逮捕了最高阿卡利(阿姆利则/曼恩)党的领导人和数千名党员。印度警方可能会怀疑生活在国外的锡克教徒煽动了抗议活动。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6年3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请委员会取消临时措施。该国认为,申诉人并未证明如果被遣返印度,他有可能受到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且国内当局已彻底评估了他的主张。即使根据客观的国别报告承认他的指称是真实的,他也可以选择国内逃亡,因为他的政治身份不太可能引起印度中央当局的关注。

4.2 缔约国指出,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处拒绝批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该委员会认为他的指称不可信。该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相信以下情况:印度警方认为他是涉案人;警方正在搜寻他;警方关注申诉人,而不是他父亲,后者同样也是最高阿卡利(阿姆利则/曼恩)党中政治上很活跃的党员;警方羁押申诉人后将其释放,却在几天后再次搜寻他;警方已知申诉人在国外,却因为申诉人的情况而对其父亲和妻子进行19年的持续骚扰。相关移民官员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返回印度后不会面临严重的困难状况,随后也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上诉寻求司法审查、遣返前风险评估及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的申请。

4.3 缔约国提及,客观的文件报告称,印度锡克教徒的人权状况已有所改善,没有理由仅依据某人的实际或认为的政治见解而认为他回国后将面临遭受虐待的一般风险。虽然大多数锡克教徒生活在旁遮普邦,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锡克少数群体生活在印度其他邦,整个印度都有锡克教社区。 锡克教社区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许多锡克教信徒担任重要的官方职务。 此外,国别报告并未表示最高阿卡利(阿姆利则/曼恩)党党员在印度面临遭受虐待的一般风险。该党公开开展活动。援引知情人士称,除非警方怀疑该党派某党员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暴力活动,否则不会对其实施虐待,心直口快的党员不会因参加党派集会公开抱怨当局对锡克教徒的待遇或呼吁建立卡利斯坦而遭到骚扰或逮捕。与此相反,其他知情人士表示,某些时候,该党党员因参加集会公开抱怨锡克教徒的待遇或要求建立卡利斯坦而遭到骚扰或被捕,在计划进行示威活动之前,该党党员会遭到防范性羁押。 然而,即使表示最高阿卡利(阿姆利则/曼恩)党的党员或领导人会遭到这种待遇的消息来源也没有说在旁遮普邦外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此外,更普遍而言,虽然一些知情人士表示,主张和支持建立独立的锡克教国家(或称“卡利斯坦”)的锡克教徒在旁遮普邦持续遭到虐待, 但报告称,被遣返回印度的锡克教徒不会仅因其从意识形态上支持建立卡利斯坦而面临遭到虐待的一般风险。

4.4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被视为备受关注的激进分子或恐怖主义嫌疑人,或者涉嫌参与暴力活动。申诉人据称在1992年和1993年被警方拘留时,警方据称收受贿赂后将其释放,未对其进行任何指控。离开印度后,他还办理了护照延期。此外,申诉人声称,他如果回到印度,当局可能会以反恐法或《印度刑法》中的罪名捏造指控,这完全是他的猜测。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提交人在旁遮普邦会面临任何具体的惩罚或拘留,更不用说在印度其他任何地方。申诉人的意见和委员会收到的证据仅仅提及申诉人返回印度所面临的笼统和未详细说明的风险。他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客观证据或可靠理由,证明在他所处情况下,不能将他重新安置在印度除旁遮普邦外的其他地方。根据上述资料,缔约国认为,本来文中的临时措施是没有必要的。

4.5 2016年5月12日,缔约国提出,根据以下两个理由,来文不可受理。首先,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没有向加拿大联邦法院上诉,请求对三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决定(1):自驳回申诉人难民身份申请的这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任何可能影响驱逐前风险评估的新的事实;决定(2):没有理由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因素给予加拿大永久居留;决定(3):没有可表明应推迟将提交人驱逐至印度的关于风险的新证据或关于新的风险的证据。缔约国认为,与委员会在其一些案件中表达的意见相反,司法复审不包括复审申诉人关于如果返回原籍国将遭受酷刑的说法的实质内容,司法复审针对遣返提供了有效的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除其他外,司法复审的作用是确保决策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加拿大联邦法院法》第18.1(4)条列出的复审理由涵盖了所有情况下可能对决定进行复审的所有实质性方法:裁决者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事、是否遵守程序公平原则,是否在事实或法律方面出现过错。因此,为妥善履行其职责,加拿大联邦法院必然需要审查申请人关于被遣返至其原籍国会遭受酷刑的说法。如果联邦法院判定受到复审的决定存在法律过错,或存在不合理的事实认定,那么法院有权撤销有关决定,发回由不同裁决机构根据法院认为适当的指示重新裁定。在向联邦法院提出的申诉得到处理之前,还可提出对遣返进行司法暂缓。申诉人关于司法复审无效、花费高昂、不太可能取得效果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仅仅怀疑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申诉人用尽补救办法的义务,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一般也不包括评估国内补救办法取得效果的可能性。最后,提交人没有表明,甚至没有声称他缺少提出司法复审申请所需的资金。

4.6 其次,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将其遣返印度会违反《公约》第3条的说法显然没有根据。多个国内裁决机构已彻底审议了申诉人关于风险的指称。他的难民身份申请因其指称不可信而被驳回。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曾遭受过酷刑,而且即使能够证明,也并非近期的情况,因为提交人1994年就离开了印度。申诉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表明,如果他被遣返印度,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如果他返回,他在旁遮普邦的村里曾经可能面临的风险不大可能仍然存在,此外,来文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印度中央当局会关注申诉人,导致他无法采取国内逃亡的办法。

4.7缔约国认为,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的立场是,来文没有依据。申诉人未能证实他如果返回印度将亲身面临可以预见的遭受酷刑的切实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16年8月8日的陈述中,请求委员会按事实真相审议来文,坚持认为他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指出,即使加拿大联邦法院批准对其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进行司法复审,也不会起到暂停遣返的效果。他承认他本可以寻求对其他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从而暂停遣返,但是这个过程费用高昂、没有效果,并且不可能给申诉人带来有效的救济。

5.2申诉人声称,他已确立了足以确认事实的证据,缔约国没有任何理由地驳回了有关证据,这种做法相当于司法不公。他坚持认为,他提交的医疗证据、照片证据和宣誓证言清楚证明他及其家人遭受了酷刑。申诉人称,在印度全国各地,锡克教徒仍遭到国家暴行和酷刑。

5.3申诉人否定了采用国内逃亡办法的可能性。他表示,印度安全机构正在搜寻他,警方将他视为重要的恐怖主义分子。他是著名的最高阿卡利(阿姆利则/曼恩)党的知名领导人,在印度举国皆知。任何人从印度的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都必须向当地警察局登记,作为曾遭警方酷刑的受害者及警方目前关注的人,申诉人不敢完成这一程序。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但在补救办法的施行已发生不当拖延或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本规则不适用。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没有提出请求,要求对关于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关于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的决定以及关于拒绝推迟对他的驱逐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委员会重申其判例,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申请不是符合受理目的的有效补救办法,因为它具有任意性和非司法性,而且不会暂停对申诉人的驱逐。因此,委员会认为,为了受理目的,申诉人不必用尽对人道主义和同情程序的司法复审。

6.4 关于申诉人没有申请准许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加拿大联邦法院可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在作出最后裁定前可对遣返进行司法暂缓。根据卷宗中现有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联邦法院法》第18.1(4)条,联邦法院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的司法复审不仅限于法律错误及单纯的程序性缺陷,法院可以审查案件实质。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出论据证明他的说法,即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的司法复审并非有效补救办法。他只是指出,该程序费用昂贵而且成功率很低,所以无效。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仅仅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申诉人用尽该办法的义务,联邦法院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审查案件实质。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申诉人未能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向联邦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审。

6.5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规则,申诉必须达到为了可受理之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才可予以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由于缺乏证据来文明显无正当理由。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在1992年和1993年因政治活动被捕并遭受酷刑。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2015年11月19日即将被驱逐回印度时(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前一天),才获得医疗证明。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在更早的时候索取证明出示给国内当局,以支持其庇护申请,这极大地削弱了该证明的证据价值。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申诉人据称因政治活动被捕,但警方并未提出指控或记录逮捕情况,并收受贿赂释放了他。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来文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申诉人在国外居住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政治上很活跃。因此,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关于印度警方认为他在协助锡克教恐怖主义分子的说法。鉴此,不清楚的是,为什么申诉人的父亲从未因自己在最高阿卡利(阿姆利则/曼恩)党内的政治活动而报告过遭遇任何问题,却将会因为已离开印度23年且没有证据表明参与过任何政治活动的申诉人回国而被逮捕和遭受酷刑。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完全基于自己对过去事件的指称,不足以证实申诉人如返回印度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直接风险。鉴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也未能为了可予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关于他将亲身面临可以预见的遭受酷刑的切实风险的说法。

6.6 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第5款(b)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