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2/D/669/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anuar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669/2015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 **

提交人:

Z.W.(由Frances Milne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来文日期:

2015年3月20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事由:

驱逐回中国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Z.W.,中国国民,生于1972年,澳大利亚已命令将其驱逐回中国。他称,澳大利亚将其驱逐,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3月23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准予采取临时措施,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出境。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称自己曾是中国政府部委—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高级公务员,其职责包括促进中国贸易公司的扩大发展。

2.22009年11月18日,据称当时三岁的申诉人的女儿与申诉人的母亲在一起时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绑架。申诉人聘请了私营保安公司寻找女儿的下落,于2010年9月19日寻获。申诉人的母亲被绑架者打至昏迷并受伤,她离开中国,前往澳大利亚申诉人的妹妹家。

2.3 2010年10月28日,申诉人持有效期一年的旅游签证前往澳大利亚看望母亲和妹妹(澳大利亚公民)。申诉人的女儿和父亲则留在中国。据称,在澳大利亚时,申诉人收到一封发自北京的电子邮件,内有申诉人在澳大利亚所处位置的照片和地图,表明他受到监控。据称,申诉人在2010年11月9日收到一位朋友写来的电子邮件,告诉他海淀区警方已经签发了他的通缉令,他涉嫌犯有刑事罪。

2.4 2010年12月10日,澳大利亚移民与公民事务部收到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北京办事处的信息,称申诉人意欲从其妻子处将女儿劫走,并将使用虚假证件在澳大利亚寻求保护。申诉人指出,这是虚假信息,因为在他逗留澳大利亚期间他的女儿人在中国。

2.5 2010年12月19日,一家名为“博讯新闻”的在线杂志刊载了一份报告,称中国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有3亿美元去向不明,据称报告中暗示申诉人与资金被侵吞事件有染。

2.62010年12月某日,据称申诉人接到中国政府里一位中国公民的电话,提出要向申诉人在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人民币(约合8万美元),并给他一本欧洲护照:申诉人回绝了这个提议。

2.7 2011年1月27日,申诉人从斐济返回时在悉尼机场被扣留,并接受澳大利亚移民官员的面谈。2011年1月28日,申诉人的旅游签证被吊销,他被转移到悉尼维拉伍德移民拘留中心,2012年5月17日才从该中心获释。拘留期间,申诉人被开具了治疗糖尿病和精神病的处方药物。2012年12月,他被移送医院三个星期,在那里被确诊他并未罹患这两种疾病。但维拉伍德移民拘留中心当局却要他继续服用处方药。申诉人称,至撰写本文时,他已患有糖尿病,其精神健康也因服用药物和害怕返回中国而受到影响。

2.8 申诉人于2011年1月31日申请保护签证,但在2011年4月11日被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长代表驳回。这位代表认为,申诉人提出的是一系列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况,充满阴谋,他不是真正害怕受到伤害,也没有发生迫害的真实可能性。

2.9 申诉人申请对这一决定进行复核。2011年6月2日,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现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理由是他在几个方面没有说实话,提供的信息相互矛盾,特别是有关其婚姻状况、他的女儿在中国和谁待在一起的信息以及告诉他中国签发了逮捕他的通缉令的电话信息的性质和致电者的身份。法院还考虑到,申诉人是在得知其旅游签证被吊销后才申请保护签证的,因此属于欺诈行为。基于部长代表未向申诉人提供收到的有关指称申诉人的女儿被绑架的信息以及申诉人企图使用伪造证件重新入境澳大利亚的事实,法院认为该代表的决定存在管辖权错误。此外,法院还指出,申诉人只有在两个小时的面谈程序期间有律师陪同,而由于他被视为实施欺诈,所以部长未向其提供司法救济。申诉人称,法院的错误在于,一方面在判决书中公布了他和女儿的个人资料,另一方面声称申诉人所持护照是台湾而非中国护照。

2.10 申诉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除其他外,他特别指出,联邦治安法院认为他欺诈以至吊销其签证是错误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2011年10月20日判定没有依据认为存在司法错误,遂驳回申诉人的上诉。

2.11 据称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当地警察多次造访申诉人在中国的父亲,要求他交出申诉人的女儿,来换取撤销对申诉人的通缉令,每次他父亲都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此外,在2011年3月,申诉人的房屋和车辆被没收,他的四个银行账户也被冻结。

2.12 根据中国法院2012年1月签发的判决,申诉人与妻子离了婚。

2.13 2012年2月27日,难民审查法庭驳回了申诉人要求审查部长代表拒绝给他保护签证的决定的是非曲直。难民审查法庭认为申诉人的说法令人难以置信,并指出他只是在获悉其旅游签证被吊销后才在澳大利亚申请保护。法庭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倾向于在申请过程的每个阶段对其诉求进行重大修改。这种倾向以及申诉人未能尽早寻求保护,削弱了他的可信度。法庭表示,申诉人称,由于联邦治安法院在判决中公布了他女儿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以及申诉人的护照和保护签证申请的详细情况,导致他处于危险境地,但法庭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判决已经引起中国当局的注意,并且无论如何,在判决中并未透露申诉人的身份。此外,即使申诉人被中国当局确定为在澳大利亚申请了保护,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断定这就会使他在中国面临危险。

2.14 2012年3月19日,申诉人请求复核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决。2012年5月31日,联邦治安法院认为,该法庭没有提醒申诉人其诉求的可信度存在争议,并将案件发回法庭重审。

2.15 2013年4月8日,难民审查法庭再次维持部长代表关于拒绝向申诉人提供保护的决定。法庭认为,申诉人缺乏可信度,并逐一驳回他与以下各项相关的指称:其工作经历、婚姻状况、母亲职业、所谓中国政府迫害――包括对他发出通缉令――据称害怕被指责挪用公共资金以及如果被遣返中国会受到起诉和处决、他在澳大利亚时受到中国当局的监控、他声称有人要给自己金钱并告诉他永远不要回国,还有他的女儿在2009年被中国当局绑架。法庭还认为,申诉人在法庭第二次听证会上称自己计划取得女儿的监护权以将其带到澳大利亚,这与他寻求保护的说法不相符合,特别是他所称受中国政府迫害的说法。此外,申诉人一再声明,如果他的旅游签证没有被吊销,他便不会申请保护签证,这与他涉嫌卷入中国事件的要求保护的诉求不一致。法庭指出,如果申诉人打算寻求保护,就不会在2011年1月24日离开澳大利亚前往斐济停留三天再返回,因为他的多次往返入境旅游签证只允许他每次逗留三个月。法庭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所作所为表明,他不怕被遣返回中国后会受到伤害,他不需要国际保护。法庭还驳回了申诉人关于在判决中公布某些个人详细资料意味着中国政府会知道申诉人提出了保护签证申请,并会把他视为台湾间谍的说法。法庭做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是申诉人总体上缺乏可信度。

2.16 2012年12月至2013年年中,据称申诉人在手机上接到名叫K.Z.的几个电话,这名中国女子是中国国家安全部的高级官员,也是一家德国啤酒公司的负责人,她请申诉人和她一起创办一家啤酒进口公司,向中国零售商转售啤酒。申诉人拒绝了这一提议。

2.17 2013年6月9日,申诉人的女儿再次被绑架。申诉人通过类似于推特的中国在线平台寻找未果。他说自己登载的信息一再被中国政府删除,但他不停地发布新的信息,拥有了数千名关注者。澳大利亚红十字会提出帮助寻找他的女儿,但没有成功。当K.Z.得知红十字会一直在就此事进行调查,她变得非常愤怒,告诉他说,如果红十字会介入,她便不再能保障他的安全,红十字会试图寻找申诉人在中国的女儿完全不能令人接受。

2.18 2013年6月16日,据称墨尔本一位名叫“R”的中国男子拜访了申诉人,提出给他50万澳元现金,要与他做生意。申诉人拒绝了,R后来用电话联系申诉人,重申了他的建议,但没有用。

2.19 2013年7月19日,申诉人收到一位据称为中国政府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短信,他警告申诉人在澳大利亚需要保持沉默。申诉人怀疑其心理咨询师将其电话号码透露给中国政府。

2.20 2014年3月10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关于对难民审查法庭第二次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认为没有法律错误。2014年6月27日,申诉人对联邦法院裁决的上诉也被驳回。最后,在2015年3月5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上诉的特别许可被驳回。

2.21申诉人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48B和417节提出两项部长级干预请求,后一节规定,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予以干预。这些请求分别于2014年8月21日和2015年11月5日被驳回。

申诉

3.1 申诉人称,如果缔约国将其强行遣返中国,将侵犯其依《公约》第3条应该享有的权利。他指出,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就其护照发布了虚假信息,使他处于被视为台湾间谍的严重风险,因此如被遣返中国,他会被指控叛国罪、受到监禁和处决。虽然该法院重新发布了经修正的判决书,但这些错误信息已经传播了三个月,因此中国政府应已掌握这一信息。

3.2 申诉人辩驳指出,他被移民局拘留后,中国政府试图强迫他在澳大利亚为中国政府工作,提供中国政府感兴趣的男性和女性商人的信息。他提供了为此在不同场合与其联络并提出会给他大笔金钱的人士的名字。他说中国政府招募他的企图导致其女儿被绑架。他还说自己被警告,如果还想再见到女儿就别吱声。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辩护意见中辩称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的诉求显然毫无根据,或者说没有法律理由。

4.2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出的诉求――除下文第4.5段提到的申诉外――已经得到包括移民与边境保护部和难民审查法庭(两次)等国内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彻底审议。难民审查法庭的两次裁决又都受到司法审查。健全的国内程序已经判定申诉人的诉求不可信,不应依据《公约》第3条受到保护。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关于第3条执行情况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指出委员会不是上诉机构或司法机构。

4.3 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被驳回,因为认为申诉人对其前往澳大利亚和留在澳大利亚所说的理由不真实。他说妻子贿赂中国警方在2009年绑架女儿的主张也未被接受。部长代表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中国有他试图躲避的情况,其中可能包括他作为证人或嫌疑人需要协助调查腐败的指控,他提出关于妻子和女儿的问题,是想以此作为一种手段,通过阴谋诡计来加强其诉求。

4.4 缔约国指出,2012年5月17日,申诉人被从移民拘留中心释放,并获得“衔接签证”。2015年3月23日,他再次被拘留。

4.5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一些指控从未向中国当局明确提出。例如,申诉人说,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他的父亲曾多次受到北京警方的探访; 但在难民审查法庭第一次听证期间,申诉人称警方与其父亲接触并威胁他。他认为澳大利亚政府当时和中国政府相互勾结,但没有去证实这一说法。他没有在国内一级说曾违背其意愿给他药吃。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他父亲于2016年7月7日获得与妻子在澳大利亚团聚的永久性签证。2016年10月7日,申诉人拿到六个月的访问签证,第二次从移民拘留中心被释放。申诉人指出,没有人向他解释给他这个签证的原因。他还指出,获释几天后,一名移民官员与他联系,告诉他,他妹妹可根据家庭团聚条款为他申请永久签证。

5.2 2016年10月18日,申诉人提出部长干预的新请求。

5.3 2016年11月15日,申诉人根据家庭团聚条款提出永久居留申请。同日,给他签发了衔接签证,使他在居留签证申请决定做出后可以在澳大利亚停留28天。

5.4 申诉人于某日与中国驻悉尼领事馆联系,寻求更新护照,其护照2017年4月到期。领馆工作人员告诉申诉人,他非法入境澳大利亚,所以不能给他更新护照。申诉人指出,他没有合法身份返回中国,澳大利亚政府尚未确定是否给他签发永久居留签证。因此,申诉人请求委员会维持临时措施,直至其收到关于居留签证申请的决定为止。

双方提交的其他意见

6 缔约国在2017年1月12日提出,由于申诉人的永久居留签证申请(为其余亲属申请)有待批准,国内补救办法尚未援用无遗。

7 2017年7月23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虽然是移民和边境保护部一名官员建议他申请永久居留签证,但其申请仍被拒签。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查明,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 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采用所述补救办法受到不合理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救济,本规则不予适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审理申诉人的永久居留申请时,国内补救办法尚未援用无遗。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申请于2017年7月23日被驳回。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根据是非曲直审议申诉。

8.3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主张,即联邦治安法院在判决书中公布其护照方面的错误信息使他处于被视为台湾间谍的危险,因此如被遣返回中国,会被指控犯有叛国罪、受到监禁和处决。

8.4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规定,诉求必须达到为了可否受理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才可受理。在本案中,委员会指出,有关判决后来于2012年1月13日更正并重新印发。此外,难民审查法庭对这项诉求进行了两次评估,难民审查法庭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有关判决已经引起中国当局的关注,无论如何判决中也没有披露申诉人的身份。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表明难民审查法庭对他的申诉的评估是武断的、缺乏适当程序或没有尊重他的权利。

8.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中国政府企图让他打入澳大利亚商界并由此引起其女儿被绑架。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描述了不明身份的中国特工几次试图向他提供大笔金钱和其他好处来换取他为他们效劳未果。但申诉人没有提供详细资料或证据来证实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事件,从时间上来讲,这些孤立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12月和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之间,申诉人也没有阐明这些事实如何可以证实如若他被遣返中国,则有违反《公约》第3条的风险。

8.6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称涉及他过去为中国政府工作从而受到中国当局的持续迫害。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这方面的指控几次受到澳大利亚当局的审查,包括前联邦治安法庭的审查,以及难民审查法庭的两次审查。这些机构认为,申诉人的陈述在某些根本方面前后不一,并且相互矛盾,包括申诉人和其母亲的工作经历、申诉人的婚姻状况、所称其女儿被绑架和据称对他发出的通缉令。在此基础上,并考虑到申诉人是在其旅游签证被吊销和前往斐济旅行之后才申请保护签证,这些机构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理由认为申诉人如被遣返中国将面临风险。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的目的而言,申诉人未能证实若被遣返中国即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风险,并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b)款,申诉显然没有事实根据。

9.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