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2/D/685/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9 Januar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85/2015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H.I.、L.I.、S.I.、A.I. (由Judith Pieters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荷兰

申诉日期:

2015年2月23日

本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事由:

从荷兰遣返回亚美尼亚

程序性问题:

与《公约》不符

实质性问题:

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H.I.,出生于1970年,妻子L.I.,出生于1978年,子女S.I. 和A.I.,分别出生于1998年和2000年,均系亚美尼亚公民。他们的庇护申请被荷兰拒绝。申诉人称,将他们遣返回亚美尼亚将侵犯其根据《公约》第3条应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6月5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采取行动,通知申诉人他们申请提供临时措施的要求被拒绝,其中包括向缔约国发出请求,在他们的来文待审期间不将他们驱遣返回亚美尼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04年,H.I.开始在阿博维扬市表兄弟的汽车修理厂工作。有时候,他也会将车送回客户家中,作为修理厂的一项附加服务。2007年3月3日,他去帮一个名为D.M.的人取车。D.M.曾担任亚美尼亚前总统的保镖。申诉人称,人们都知道D.M.在2002年打死过一名男子,但他只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被判处一年缓刑。申诉人辩称,这表明D.M.有人脉关系,能够对司法机构施加影响。申诉人H.I.在交车时,被警察拦住了。警察搜车,在车上发现毒品。警察立即将H.I.拘留。在他表兄弟的帮助下,第二天获得保释,前提是不能离开该国。H.I.被释放后不久,D.M.就来找他。D.M.及其同伙强行将H.I.带到一个仓库。他们让H.I.签署一份供词,称自己对车内的毒品负责。H.I.拒绝签署,并遭到殴打。他们还把H.I.的父亲带到仓库,当着他的面殴打他父亲。D.M.威胁H.I.,如果他不配合,就要殴打并杀了他全家。在此威胁下,H.I.签署了一份声明,称他对车里的毒品负责。这件事之后,D.M.亲自将H.I.送到机场,让他逃往俄罗斯联邦。H.I.前往俄罗斯联邦之后,警察审问了他的妻子。D.M.对她施加了压力,让她不要向警方透露他参与的事情。被警方审问后,她也带着两个孩子逃往了俄罗斯联邦。

2.2申诉人作为无证移民在俄罗斯联邦生活了三年。有一天,H.I.被传唤到警察局。除了在亚美尼亚发生的与D.M.有关的事情之外,申诉人想不出任何其他被传唤的理由。因此,他们决定从俄罗斯联邦逃往荷兰。2010年10月26日,他们抵达荷兰,并于2010年11月17日申请庇护。

2.32010年11月23日,移民归化局表示打算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该局认为他们申请庇护的理由可信,但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充分证实其说法,即如果被遣返回亚美尼亚他们将面临被迫害的真实风险。该局还指出,H.I.是一宗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并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如果他被遣返,他将无法在刑事诉讼中为自己辩护。该局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其说法,即他们回国后会受到D.M.的威胁。该局还指出,H.I.获得保释的条件是他不能离开亚美尼亚,但他还是得以用合法方式离开了亚美尼亚。2010年11月24日,申诉人就移民归化局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们辩称,由于D.M.在亚美尼亚很有权势,H.I.不会得到公正审判。他们还辩称,亚美尼亚监狱条件很糟糕,可构成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2010年11月25日,移民归化局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指出申诉人似乎没有掌握关于D.M.的足够信息,只不过是道听途说以及在电视上看到的报道。移民归化局还指出,申诉人据称受到D.M.的威胁,却没有向警方寻求保护。申诉人称亚美尼亚监狱条件很糟糕,移民归化局指出,亚美尼亚政府正致力于改善鉴于条件,结核病例数量减少就是一个例证。

2.42010年11月26日,申诉人向海牙地区法院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申诉人在申请中辩称,庇护程序存在缺陷,因为他们抵达荷兰后,警方审问过他们,并询问了他们的身份以及进入和留在荷兰的相关事宜。申诉人辩称,移民归化局与他们面谈时并未提这些问题,因此移民归化局2010年11月25日的决定应是无效的。2010年12月17日,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移民归化局的决定的上诉。法院认为,在庇护程序中遵守了与申诉人面谈的程序,因为警方并未询问申诉人申请庇护的理由。法院还确认了移民归化局的裁决,即如果H.I.返回亚美尼亚后因刑事罪被起诉,这将是针对常规刑事罪的起诉,并且案件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将无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护或他将受到过度的或歧视性的惩罚。法院还指出,申诉人没有证实D.M.对亚美尼亚当局有任何影响力,并指出D.M.自2002年以来就没有再为前总统工作。因此,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证实其主张,即如果他们回到亚美尼亚后要求援助,亚美尼亚当局没有能力或意愿保护他们。申诉人随后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提出上诉,2011年2月23日因明显缺乏依据被驳回。

2.52011年4月8日,申诉人第二次提交庇护申请,添加了在第一次庇护程序结束后从亚美尼亚获得的文件,即三份传唤证,要求H.I.作为毒品走私案的嫌疑人向亚美尼亚警方报告,以及俄罗斯联邦警察局的一份传唤证,称H.I.是刑事案件的嫌疑人。2011年7月14日,移民归化局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该局认为,与第一次申请相比较,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情况或事实,并指出,申诉人提交的文件本可以在第一次申请程序中提交。海牙地区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裁定维持该决定。

2.62014年5月7日,申诉人第三次提交庇护申请。他们声称,在缔约国申请第二次庇护程序之后,男性申诉人的父亲、母亲、哥哥、嫂子及其子女都已逃往俄罗斯联邦。2012年,H.I.的父亲想要返回亚美尼亚。他的哥哥回到亚美尼亚,想看看事态是否已平息。他返回后没过几天,收到了一张给H.I.的传唤证,要求H.I.去警察局报告。哥哥去了警察局,并告知警方,H.I.不在国内,他们应该去找D.M.。警察把他打发走了,并将他来警察局一事告知了D.M.。第二天,当地权势宗族的人与D.M.一起来到H.I.的哥哥家。他们把哥哥带到一幢大楼,让他好好想想应该跟警察说些什么。他被打得失去知觉,醒来后躺在医院。警方在医院询问了他。他说出了殴打他的人,警察立案调查。但是,该调查后来结案了,因为被指认的行凶者反而向警方报告称,H.I.的哥哥用枪威胁他们,他们打他只是出于自卫。他们还提交了一份报告,控告H.I.的哥哥诬告。此后,H.I.的哥哥离开了该国。申诉人向移民归化局提交了关于哥哥受伤的警方调查报告和医疗报告,作为申请的辅助文件。

2.72014年6月13日,移民归化局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该局认为,因无法核实申诉人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事实或情况。移民归化局指出,申诉人提交的医疗报告证实了H.I.的哥哥受伤的事实,但并未具体说明造成伤害的原因。该局认为申诉人家属提供的信息不能作为客观的信息来源。该局还认为,没有证实D.M.与当地权势宗族之间有关联或D.M.能够影响针对H.I.的任何法律程序。移民归化局还认为,提交的文件不能证实申诉人返回亚美尼亚后将面临危险。2014年7月17日,海牙地区法院裁定维持该决定。法院认为,申诉人提交的文件是新证据,但是,H.I.的哥哥提供的陈述不客观。法院还认为,这些文件未能证实D.M.有能力影响针对H.I.的潜在审判的结果或D.M.与当地宗族有关联。2014年6月28日,申诉人就该决定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他们声称D.M.现在负责埃里温警察局。2014年9月5日,该上诉因明显缺乏依据被驳回。

申诉

3.1申诉人称,如果他们被遣返回亚美尼亚,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或他们的安全会受到威胁。他们声称,他们可能回遭到D.M.或当地权势宗族杀害或虐待,因为H.I.曾在亚美尼亚遭到威胁和殴打,他哥哥也遭到了袭击。他们声称,他们返回亚美尼亚后,国内当局将无法保护他们。

3.2申诉人还声称,H.I.在亚美尼亚将因贩毒指控被起诉,由于司法机构的腐败,他将无法得到公正审判。他们声称,如果返回亚美尼亚,H.I.可能会遭受警方的殴打和酷刑。他们辩称,亚美尼亚存在一贯严重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他们认为,仅凭这个原因,缔约国应避免将他们遣返回亚美尼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12月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H.I.称他在亚美尼亚将不会获得公正审判,该说法不在《公约》范围之内,来文的这一部分不符合《公约》条款,应不予受理。

4.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声称有充分理由认为H.I.在返回亚美尼亚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还指出,H.I.所述关于他离开亚美尼亚的原因被视为可信。但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令人满意地证实他们返回亚美尼亚后将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缔约国辩称,国内庇护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做法,在此过程中考虑到《公约》第3条。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多次接受面谈,并被询问离开亚美尼亚的事实和情况。他们有机会对上述面谈报告内容提出更正和补充,并对有关拟拒其庇护申请的通知作出回应。缔约国辩称,移民归化局谨慎评估了申诉人的陈述,地区法院和行政司法处审查了他们的陈述。

4.3缔约国提到荷兰外交大臣发布的关于亚美尼亚的国家报告。缔约国指出,这些报告以及其他关于亚美尼亚的国家报告显示,亚美尼亚的人权状况令人关切。但是,缔约国辩称,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驱逐回亚美尼亚本身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采信这种泛指的暴力状态的门槛很高。缔约国认为,鉴于此,申诉人应根据个人事实和情况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以证实他们对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的担忧。

4.4缔约国认为,在返回亚美尼亚后,男申诉人可能面临一宗诉讼案,事关2007年3月3日在其驾驶的汽车中发现的毒品。然而,仅凭被逮捕和审判的风险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可能遭受酷刑。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个人事实或情况促使得出结论认为,他们面临成为酷刑受害者的可预见的真实风险。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有声称他们在离开亚美尼亚之前遭受了酷刑。缔约国指出,2007年3月3日,警察在H.I.驾驶的车内发现毒品,随后将其带到警察局,他自己说在那里没有遭受虐待或酷刑。缔约国辩称,因此很难理解为什么说申诉人返回后会面临这种待遇。缔约国还指出,在H.I.的堂兄报警后,他当晚就被释放了,因此可认为警方不想以任何方式对H.I.施加压力,也不想通过酷刑或任何其他手段对他刑讯逼供。缔约国认为,H.I.没有提出任何个人事实或情况以表明警方现在有理由对其施加酷刑。缔约国还辩称,他未能遵循保释条件这个事实并不能为其可能遭受酷刑的结论提供充分的理由。缔约国注意到,在国内诉讼程序中,申诉人还声称,亚美尼亚的拘留条件很糟糕,因此将H.I.遣返回亚美尼亚将违反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在这方面,缔约国辩称,虽然亚美尼亚的拘留场所人满为患、卫生条件和医疗保健不足而且存在腐败问题,拘留条件确实令人关切,但不能说这大致相当于《公约》第1条含义范围内的酷刑。

4.5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还表示如果返回亚美尼亚,D.M.和当地宗族让他们感到害怕。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并称缔约国是否有义务不将有可能遭受非政府实体在未得到当局同意或默许情况下施行的身心伤害行为的某个人驱逐这一问题,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缔约国辩称,D.M.及其同伙殴打和袭击了H.I.,并不能据此认为他返回时将遭受第3条禁止的待遇。缔约国认为,未证实D.M.是否在亚美尼亚当局的同意或默许下行事。缔约国指出,自2002年开始D.M.就不再是亚美尼亚前总统的保镖了。无论是在2007年还是现在,都未证实D.M.与亚美尼亚当局有关联或他可以对当局施加影响。缔约国还辩称,没有证明申诉人无法要求亚美尼亚当局提供保护或者当局没有能力或意愿提供这种保护。缔约国指出,直到第三次庇护申请,申诉人才表示他们也有理由害怕当地宗族,并辩称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们将面临那个宗族制造的麻烦,也未证明该宗族与D.M.之间存在任何关联。

4.6H.I.声称他在亚美尼亚不会得到公平审判,如果委员会认为该主张并非不可受理,则缔约国认为,关于他返回后可能得不到公正审判或其他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个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公约》第1条含义内的酷刑。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2月6日,申诉人提交了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们认为,申诉完全在可予受理之列。他们指出,缔约国认为H.I得不到公正审判的说法不符合《公约》,应宣布为不可受理。他们认为,这部分申诉应被宣布为可予受理,因为H.I.面临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宣称他们的庇护申请得到了应有的谨慎处理,他们不认同该说法。他们指出,移民归化局仅在八天内处理了他们最初的申请,委员会在2013年关于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的是,迅速裁决申诉的压力限制了移民归化局对申请的程序保障和公正审查。

5.2关于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个人事实或情况以表明H.I.若返回亚美尼亚将可能遭受当局施加的酷刑,申诉人辩称警方可能对他实施酷刑,以迫使其承认毒品犯罪,而他从未向警方承认此事。申诉人提到人权观察2016年关于亚美尼亚的报告,其中显示人权团体报告称,拘留中的酷刑和虐待仍是审前设施和定罪后设施中的严重问题,尤其是为了逼供。申诉人还提到了委员会2012年关于亚美尼亚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对关于拘押期间对嫌疑人经常使用酷刑和虐待的诸多一贯指控表示关切,特别是为了获取供词以用于刑事诉讼。

5.3申诉人重申,他们对第三方的恐惧是有根据的,因为H.I.、其父亲和哥哥都曾因2007年3月的事件受到袭击和威胁,而且D.M.在亚美尼亚很有权势,与当地宗族有关联,当地宗族的领袖是当选的议会官员。他们辩称,由于D.M.和宗族与当局有关联,他们将无法向亚美尼亚的地方当局寻求保护。他们辩称,众所周知D.M.与宗族有关联。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12017年2月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的进一步意见。缔约国提及2015年12月5日的意见并重申其立场,即没有证实申诉人返回亚美尼亚之后,将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对整个庇护程序提出质疑。缔约国辩称,一般庇护程序的目的是对庇护申请进行较为迅速和审慎的审查。该程序会对每个案件进行评估,以确定某申请是否可以在八个工作日内得到应有的审慎审查。如果不能,该申请将被转至延长庇护程序。缔约国指出,在庇护程序开始之前,申请人有至少六天的休息准备期,在此期间申请人有机会为庇护程序做好准备。在此期间,申请人还将被告知必须用文件证实申请。申请人将做好准备遵循荷兰难民理事会代表和法律顾问的程序并接受面谈。在此期间,所有寻求庇护者也可以选择进行体检。体检的主要目的是评估是否存在任何健康问题,可能影响申请人在面谈期间作出一致、连贯和完整陈述的能力。

6.2缔约国辩称,申诉人的庇护程序要求认真审查违反《公约》第3条的风险。缔约国辩称,此项审查的结果由国内法院复查,法院认为没有理由称得出该结果的过程未行使应有的谨慎。缔约国辩称,国内当局认为申诉人为支持其庇护申请而提供的叙述是可信的,包括与D.M.之间的纠葛、H.I.在亚美尼亚面临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因此没有理由将他们的申请转至延长庇护程序,以让他们用文件进一步证实他们的事实陈述。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有要求被转至延长庇护程序。缔约国辩称,申诉人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庇护申请中提交的文件未提供任何理由说明驱逐回亚美尼亚会带来违反《公约》第3条的真实风险,这些文件只不过进一步证实在第一次庇护程序中已被视为可信的事实,而且这些事实也不足以证实存在上述风险。

6.3缔约国指出,H.I.称如果返回亚美尼亚,警察可能会对他刑讯逼供。缔约国重申,根据H.I.自己的陈述,他最初因藏毒被捕时以及随后被拘留期间都未遭受亚美尼亚警方的虐待或酷刑,因此很难理解为什么他现在说返回亚美尼亚会遭受虐待或酷刑。缔约国指出,尽管国家报告表明,当局官员实施虐待的行为仍然发生,特别是警察在逮捕和审讯平民的时候,但这一信息并不能证明这种虐待是系统性的,也不能证明每一个被逮捕的平民都可能面临这种待遇。

6.4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返回亚美尼亚后,H.I.将面临身体暴力,他的刑事审判也将受到D.M.或当地宗族的干扰,而亚美尼亚当局将无法保护他。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没有证实D.M.与亚美尼亚当局有任何关联或他能够对这些当局施加影响。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声称D.M.可能负责埃里温警察局,这一说法可追溯到2003年的一篇个人博客文章,而且亚美尼亚警察网站未显示D.M.负责该警察局的任何一个部门。缔约国还辩称,申诉人未能证实D.M.与宗族之间有关联或宗族对申诉人表现出任何兴趣。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证实,如果需要保护,亚美尼亚当局将无法保护他们免受D.M.或宗族的伤害。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已用尽了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质疑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对该来文进行审议。

7.3鉴于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障碍,委员会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来文。

8.2本案中,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亚美尼亚是否违反缔约国依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亚美尼亚后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必须遵守《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委员会回顾,这一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本身是否将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酷刑风险。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构成充分理由来确定某一具体个人将在返回该国后面临酷刑风险;必须提供更多理由证明有关人员将会面临个人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有关人员在其特别情形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其中指出绝不能单凭理论或怀疑来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虽然该风险不一定非得达到很有可能的程度(第6段),但委员会回顾认为,一般应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其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回顾,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委员会对有关缔约国机关所作的调查结果给予相当重视,但同时,它并不受这些调查结果的约束,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有权在每个案件的全部情节基础上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8.5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如果他们返回亚美尼亚,他们被D.M.或当地权势宗族杀害或虐待是真实的、可预见的和针对个人的风险。他们还声称,返回后地方当局没有意愿或能力保护他们。他们还称,警方可能会对H.I.进行殴打并施以酷刑,以获得虚假供认。

8.6关于申诉人声称他们可能会遭到非国家行为者施以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得将外国人驱逐至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会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危险的国家,该义务与《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定义直接相关。为《公约》的目的,根据第1条,“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缔约国是否有义务不将有可能遭受非政府实体在未得到政府同意或默许情况下施行的身心伤害行为的某个人驱逐这一问题,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D.M.在亚美尼亚当局有影响力,因为在2002年之前他一直是亚美尼亚前总统的保镖。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还声称他可能掌管一个警察局。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仅基于2003年3月23日的一篇个人博客文章而提供该信息,这是在导致申诉人离开亚美尼亚的事件发生之前,而事件发生时他们并未说D.M.在警察局或任何其他政府实体工作。委员会注意到,因此D.M.在政府实体内部工作这一点并未得到证实。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向警方报告H.I.遭受的威胁和袭击,案卷中没有表明这种袭击是经公职人员同意或默许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资料可证实,如果他们返回亚美尼亚后需要保护,而地方当局没有能力或意愿保护他们。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充分证实其主张,即他们返回亚美尼亚后,D.M.可能会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的同意或默许下对他们进行报复。

8.7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亚美尼亚警方可能对H.I.实施酷刑,以获取虚假供认。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亚美尼亚目前的人权情况,并提到其关于亚美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表示关切的是,关于执法官员在逮捕、拘留和审讯期间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持续存在,以及在有效调查和起诉这些申诉方面仍存在缺陷。然而,委员会回顾,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有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因此未能证实,返回原籍国他们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风险。

8.8申诉人声称他们有可能被当地权势宗族杀害或施以酷刑,他们声称宗族领导人是选举产生的议会官员,委员会就此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表明他们曾遭到过该宗族的威胁或袭击。他们辩称,鉴于D.M.与宗族有关联以及发生在H.I.哥哥身上的事,他们面临遭受这种待遇的风险。申诉人还提出,D.M.与宗族的关系是众所周知的,但未就此提供具体细节。委员会注意到,警方对据称袭击H.I.哥哥的人展开了调查,但由于对H.I.哥哥提起的一项反诉,该项申诉似乎已经结案。委员会认为,根据案卷信息,未提供足够的资料以便能够就结案理由得出结论。根据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委员会认为,关于这部分申诉中申诉人的说法,未证实有实质性理由表明存在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8.9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还声称H.I.在亚美尼亚将不会得到公正审判。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就此提供任何具体资料,因此认为他们未能证实这部分申诉。

8.10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庇护申请中还提到了亚美尼亚糟糕的拘留和监狱条件。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亚美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表示关切的是,亚美尼亚一些监狱的物质条件很差,包括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低以及看管之外的活动极为有限。然而,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也欢迎亚美尼亚采取了措施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并改善拘留条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关于监狱条件的说法是一般性质的。因此委员会认为,他们没有证实H.I.可能被关押的拘留中心或监狱的条件大体相当于《公约》第1条含义内的酷刑,也没有证实该案件的案情会使他遭受该条款所述待遇。

8.11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中还辩称,缔约国当局未能对其庇护申请进行审慎审查,移民归化局在八个工作日内就作出了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没有要求交由延长申请程序审查其申请。委员会注意到,案卷材料并未表明缔约国当局未考虑申诉人申请庇护的理由。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其申请未经审慎审查。

9.基于上述考虑,并根据委员会所收到的材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使委员会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强制遣返原籍国会使其面临《公约》第3条含义内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10.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裁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亚美尼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