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2/D/702/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Januar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02/2015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S.S.和P.S.(由律师RajwinderS. Bhambi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5年10月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事由:

驱逐至印度

程序性问题:

不推回

实质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显然没有依据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 申诉人是生于1974年的S.S. 和生于1993年的P.S.,他们是父子,印度国民,现居住在加拿大。缔约国于1987年批准《公约》,1989年根据第22条作出声明。申诉人由律师Rajwinder S. Bhambi代理。

1.2 申诉人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身份被拒,将被驱逐至印度。定于2015年10月7日驱逐出境。申诉人声称,如果缔约国强行驱逐,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

1.3 2015年10月7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述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提出临时措施请求,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至印度。缔约国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请求取消临时措施。委员会拒绝了缔约国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S.S. (第一申诉人)于1974年7月3日出生于印度旁遮普邦,1992年3月结婚,有两个孩子:1993年1月10日出生于旁遮普邦的P.S. (第二申诉人)和女儿Sukhneet Kaur。 申诉人均为锡克教徒。村里的锡克教寺庙离他们家很近,在旁遮普省的战斗中,他们家所在的地区遭到袭击和警察暴行,因为一些锡克教恐怖分子来自该地区。

2.2 S.S.务农为生,并在迪拜当卡车司机。在迪拜期间,他遇到了同在那里工作的锡克教徒Gurmukh Singh。Gurmukh是一名“amritdhari” 锡克教徒,非常了解锡克教。他告诉申诉人,他在旁遮普省做过牧师。申诉人与Gurmukh Singh成为朋友,还帮他在迪拜的锡克教寺庙找到一份牧师工作。2009年10月,申诉人在迪拜的合同到期,回到印度。他在家乡Gurdawara村的锡克教寺庙担任秘书。2010年9月,Gurmukh Singh在迪拜的工作许可未能延期,于是去了印度。申诉人任命他在村里的寺庙担任牧师。

2.3 2010年12月24日,警方突击搜查该村庄,寻找Gurmukh Singh, 但他设法逃脱。警方逮捕了第一申诉人。他被带到警察局,被质问Gurmukh Singh的下落并遭到酷刑。他被扇耳光,还被踢拳打脚踢到昏过去;他被人用绳子倒挂在天花板上,滚筒轧过大腿,皮带抽打臀部,打脚底板,双腿拉开,生殖器被踢。申诉人还称,一名警察用铁棒打他的肚子,导致伤口感染,必须手术。他还说,酷刑造成许多外伤和内伤。警方在拘留期间谎称Gurmukh Singh是恐怖分子,曾前往迪拜训练,并回国招募新的武装分子。警方称申诉人与他一伙,他们从巴基斯坦到迪拜是为了与那里的锡克教武装分子会合。村委会和村公所帮助申诉人的家人贿赂警方,将申诉人释放。申诉人于2010年12月27日获释,条件是他向警方报告有关Gurmukh Singh的任何下落。申诉人说,他在同一天被救护车带到Nurmahal的Satnam医院,治疗酷刑导致的伤痛。他表示,他因身体剧痛、挫伤、瘀伤、肿胀、脚底疼痛,鞭痕、抑郁以及其他内伤和外伤而接受治疗。

2.4 申诉人称,自那天起,他家和寺庙经常遭到突击搜查,并经常被问及Gurmukh Singh和其他武装分子的下落。他贿赂警察不要再纠缠他,但继续遭到骚扰。2011年5月4日,警察逮捕了申诉人,再次指控他在寺庙藏匿武装分子。申诉人称,他被问及Gurmukh Singh的下落,并再次遭到酷刑。他还称警方拍下了他的照片,采集了他的指纹,还迫使他签署空白文件。他于5月8日被释放。他随后被送往医院,因为与之前同样的伤情接受治疗。申诉人出院后,得知寺内两名志愿者也被逮捕,警方正在讯问若干人,包括村委会成员在内。于是他决定离开,到另一个村投奔亲戚。他离开的日子里,警察继续骚扰他的家人。

2.5 2011年7月12日,警察再次突袭他家,因为没有找到申诉人,便逮捕了他的儿子(第二申诉人)。他被带到警察局,被问及他父亲和Gurmukh Singh的下落并遭到酷刑。他被扇耳光、拳打脚踢、被人用绳子倒挂在天花板上,滚筒轧过大腿,皮带抽打臀部,被扒光衣服扔进水里,生殖器被踢,还被迫喝自己的尿。他还声称,他的一个脚趾甲被人用钳子拔下。酷刑之下,他透露了父亲的下落。警察突袭了第一申诉人藏匿的村庄(Shahpur),但他设法逃脱。7月13日,在第二申诉人贿赂警察,村委员会保证其父亲到警察局报到后,第二申诉人获释。第二申诉人还称,警察采集了他的照片和指纹,并强迫他签署空白文件。在第二申诉人接受治疗后,两名申诉人决定离开印度。

2.6 2011年11月3日,申诉人凭访问签证抵达加拿大。 2013年8月1日,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处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12月3日,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该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2015年7月28日,移民部门拒绝了申诉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他们认为申诉人不属于警察会在全国范围内搜查的个人;因此,申诉人如被驱逐至印度,没有受迫害的主观风险。9月18日,申诉人申请准许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审,并在申请有结果之前暂不遣返。加拿大联邦法院于9月24日举行聆讯后,拒绝暂停遣返。 11月10日,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民身份申请被拒。12月7日,再次申请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民身份。

2.7 申诉人称,他们离开印度后,警方继续骚扰第一申诉人的妻子和女儿,指控申诉人在国外资助锡克教武装分子。因此,申诉人的妻子和女儿决定离开Gurdawara村,投奔妻子的兄弟,住在Johal Bolina村的Avtar Singh。2015年9月,申诉人的申请因遣返前风险评估被拒后,申诉人让家人前往Gurdawara打探情况。9月10日,申诉人的妻子和她的兄弟去了Gurdawara。他们在申诉人家中时,警察赶到并逮捕了Avtar Singh。申诉人称,警察得到线报,知道他们在家。警察对Avtar Singh施以酷刑,导致他头部多处受重伤,包括颅骨骨折,被打断了腿,胸部和腰部有几处淤伤。警方在收受村委会贿赂后,于9月15日将其释放。申诉人称,Avtar Singh因警方酷刑导致的伤害,于9月24日死亡。

2.8 申诉人称,他们不回印度是因为旁遮普邦的警察仍在追捕他们,他们预定返回之日,警察会在机场守候。他们称,村政府告诉他们,自Avtar Singh遇害以来,村里情况一直非常紧张,而且有一名便衣警察线人存在。警方威胁说,抓到申诉人后将杀了他们。

2.9 申诉人提供了各种报告,说明印度警察和安全部队的虐待行为,包括法外处决、酷刑和强奸、袭击宗教少数群体以及法外处决有罪不罚。

申诉

3.1 申诉人表示,鉴于他们过去因被怀疑与锡克教武装分子有联系而受到威胁和袭击,如被遣返回印度,他们将面临遭到印度警方逮捕、酷刑或虐待、甚至杀害的真实危险。申诉人还称,寻求庇护不成者如返回印度,会面临极大的酷刑危险。因此,加拿大将他们驱逐到印度将违反《公约》第3条,特别是不推回义务。申诉人进一步指出,他们面临的危险是,当局将会根据反恐立法捏造针对他们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3.2 申诉人称他们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加拿大当局没有适当考虑他们的申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6年4月5日,缔约国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应基于两点宣布申诉人的来文不可受理。一是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没有继续申请准许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审,也没有继续申请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民身份。他们也没有要求对遣返予以行政推迟,在有新证据(申诉人声称有)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这一要求。其次,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称缔约国将他们送回印度将违反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显然没有依据,因为他们未能初步证明他们在印度将面临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危险。

4.2 申诉人声称,他们得知Avtar Singh死亡时,开始感到害怕并决定不按原计划离开,关于这一点,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2015年9月18日通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执行官员他们已出售资产并准备离开加拿大,当时并未告知这一点。他们没有告诉该官员,Avtar Singh在他们家被逮捕、被带到警察局讯问他们的下落并遭到酷刑。他们向官员提供了其资产买方的详细信息,但是,据称的买房否认向申诉人买过任何东西。申诉人没有按计划出现在遣返地点时,也没有告知边境服务局或加拿大移民和公民部的官员,他们因为Avtar Singh遇害而不敢回印度。不过,他们的律师声称他们被骗,花钱买了错误的建议,以为遣返被取消,因此不需要去机场。

4.3 缔约国称,合格和公正的国内决策者全面审议了申诉人关于在印度有危险的指控,并没有发现可信的证据可以支持这些指控。申诉人基于宗教、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所谓的政治见解理由,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96和第97条提出了保护要求。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处听取了这些要求。在听证会上,申诉人由律师代理,有一名口译员并有机会口头陈述其要求。难民保护处不仅要决定申诉人是否符合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难民的定义,还要决定申诉人是否属于《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97条规定的需要保护的人,该条下令保护真正面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意义下的酷刑危险的人。这样的人有权不被驱逐出加拿大。

4.4 难民保护处2013年8月1日的决定认定申诉人关于回到印度有危险的指控不可信,无论如何,他们在印度还有国内避难选择。难民保护处称,它不相信主要的指控,即警方在申诉人离开印度后仍在继续追捕他们;它对酷刑指控表示关切,但姑且信之,接受申诉人关于在2010年和2011年被当地警察纠缠的说法;但是,申诉人的某些指控不可信,特别是他们曾发誓称,在加拿大期间将身份证寄给了印度当地警方以证明他们的下落,但又声称他们在躲着印度警方。难民保护处得出结论称,申诉人不属于旁遮普省警方可能在追捕的人,或重要到引起印度中央当局的注意。提交人还发誓说,他们可以凭本人护照通过机场安检,且没有与他们有关的逮捕令或法律诉讼。因此,该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正在被印度当局通缉或印度当局会想在全国范围内抓捕他们。他们凭有效旅行证件离境并将凭有效旅行证件回国,显然意味着他们未获得难民地位不会对他们再次入境造成问题。

4.5 此外,如果他们真的被旁遮普邦当地警方盯上,他们还有可行的国内避难选择,可以去孟买或新德里,因为现有书面证据表明印度有行动自由,人们不必登记其宗教信仰,当地警方无法核实所有外来者的身份。第二申诉人确认他能够在大城市找到工作,而且在难民保护处没有证据显示第一申诉人将无法在这样的城市生活。

4.6 2013年9月3日,申诉人向联邦法院申请准许对难民保护处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申请由提交人的律师代理。必须要证明有一个相当有争议的案件或严重的问题待确定。申请于12月3日被驳回。

4.7 2014年11月21日,申诉人申请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这一评估基于缔约国关于不推回的国内和国际承诺。申请由高级移民官员审议。在难民保护处已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决定的情况下,遣返前风险评估主要基于该处做出决定后出现的、或之前因合理理由而无法获得的、或申请人之前因合理理由未提供的、可以证明申请人目前面临起诉、酷刑或残忍或异常处罚风险或有生命危险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为支持上述申请于2014年2月作出的宣誓,被认为不具备证据意义,因为宣誓只是重复了提交人向难民保护处提出的观点,并没有提供任何新信息。评估官员全面审查了客观的国家报告并注意到印度的一般人权问题。然而,该官员发现,提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将因为这些问题而面临针对个人的危险。该官员还发现,申诉人未证明他们不可能搬到难民保护处提出的可行的国内避难选择地,即孟买或新德里。最后,该官员认定,申诉人的情况不属于印度中央当局会感兴趣的人员类别,从而得出结论称,他们回到印度后不会有危险。

4.8 2015年5月29日,申诉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这一补救办法的目的是,若申请人被迫在缔约国境外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这是通常的做法)将遭受不寻常和不应有或不成比例的困难,则提供公平的救济。需要救济的情况各异,但困难的例子包括对申请人有直接负面影响的不利国情。申诉人重申了之前向难民保护处提出的指控,称他们将遭遇困难,理由是他们已经在加拿大安顿下来,而在印度面临危险。永久居留申请于11月10日被拒,理由是他们并没有很好地在加拿大安顿,不足以打破必须从加拿大境外提出申请的惯例,而且他们没有证明自己被印度当局通缉,或是会因为未获得难民身份或其他原因而引起印度当局关注。

4.9 缔约国指出,经准许,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可由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复审。在得到申请的最后处理结果前,也可以对遣返予以司法暂停。2015年9月22日,申诉人向联邦法院申请准许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申诉人最迟可在10月22日前向联邦法院提供申请所需的文件;但是他们没有提供。因此,他们的申请只停留在提交初步申请阶段。

4.10 2015年9月22日,申诉人还向联邦法院申请,在他们关于准许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有结果之前,对其遣返予以司法暂停。为此,他们提交了宣誓书和书面陈述,列出了他们返回印度后将面临的危险,其中提到Avtar Singh据称被逮捕和殴打一事。申诉人由律师代理。司法暂停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存在需要通过司法复审来审理的严重问题;如不暂停驱逐,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便利平衡对申诉人有利。2015年9月24日,联邦法院的一名法官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未证明存在需要通过司法复审来审理的严重问题,或如不暂停驱逐,申诉人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法官得出结论称,便利平衡不利于申诉人。鉴于难民保护处和遣返前风险评估都作出否定的决定,申诉人应于2015年9月25日被移送出加拿大,但他们没有按要求出现。

4.11 关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认真完成关于准许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而且他们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也没有得到复审。最后,提交人没有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执行官员要求行政推迟遣返。司法复审和请求行政推迟遣返可有效地避免遣返,并且是出于可受理目的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

4.12 对申诉人有利的司法复审结果是下令就被质疑的决定进行调解。缔约国提到了委员会对若干来文的意见,其中表明,缔约国的司法复审不仅限于形式,在适当情况下还可以审查案件的实质内容。缔约国提到委员会近期的意见,其中认定缔约国的司法复审不审查、也不应审查关于驱逐面临重大酷刑危险的个人的决定的实质内容。缔约国不认为其国内司法复审制度,特别是联邦法院,未能在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面临严重风险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表示,在存在以下问题时,当前制度规定对实质内容进行司法复审:决策者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事;是否遵守了程序公平原则;是否发生了事实错误;以及决策者是否犯了法律错误。在这些情况下,联邦法院必然会审查申请人关于返回原籍国将面临的酷刑风险的主张。如果联邦法院认定存在法律错误或对事实的调查不合理,将准予司法复审,并有权决定搁置原决定,将案件发回另一决策者,根据联邦法院认为适当的指示重新审议。如果联邦法院认定被质疑的决定确实有误,将毫不犹豫地进行干预。缔约国进一步表示,使用合理性标准的司法复审裁定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使用这一标准的司法复审符合提供有效补救的要求。因此,司法复审是出于可受理目的而必须走的程序,提交人没有就为何未用尽这一补救办法作出任何解释。

4.13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有权请求联邦法院准许对人道主义和同情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如果成功,将下令重新审议被质疑的决定。虽然不会导致自动暂停遣返,但提交人可以在请求准许司法复审的同时,申请在出结果之前对遣返予以司法暂停。提交人没有采取上述任何一种可用和有效的补救办法,也没有解释为何没有这样做。

4.14 申诉人可用而没有使用的另一个办法是,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请行政推迟遣返。提出新证据(即此前未由国内决策者,例如难民保护处或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评估的证据)证明存在切身危险的个人,可以向边境服务局执行官员要求推迟遣返。虽然边境服务局执行官员在何时遣返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有限,但缔约国联邦上诉法院曾宣判,在个人证明自上次风险评估以来出现了“死亡、极端处罚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的情况下,执行官员必须推迟遣返。执行官员在考虑申请人的请求时,并不对指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而是考虑和评估与风险有关的证据,以决定是否需要推迟遣返,以便对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即开展新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尽管申诉人指出Avtar Singh的死亡是他们没有出现在机场的原因,并以此作为他们在返回印度后将面临危险的证据,但是他们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并没有向国内机关提供这一情况。如果申请成功,这一补救措施将防止他们在全面的风险评估有结果之前被遣返。即使失败,他们原本也可以在请求准许司法复审的同时,申请在出结果之前对遣返予以司法暂停。申诉人没有解释为何没有采取这一补救办法。

4.15 缔约国认为,新证据的出现导致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委员会曾多次表示,在国内程序之后出现的新证据,如文件或医疗证据,必须首先在国内审查,以便国家当局有机会研究这些证据。 缔约国还认为,应当由国内法庭,而不是委员会评估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委员会的意见不应基于提交人未向可获得和有效的国内程序提出的证据,国内程序才是处理证据的地方。

4.16 缔约国主张,申诉人没有出于可受理目的充分证实其指控,即他们在印度面临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因此将其遣返将违反《公约》第3条。因此,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 (b)条的规定,来文因显然没有依据而不可受理。

4.17 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在关于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中,将证明个人处于危险之中的责任归于提交人。申诉所依据的理由必须“超越纯粹的理论或怀疑”(第6段)。指控必须“得到充分证实并且可靠”。申诉人案件中的重大不一致“影响委员会对申诉人返回后是否面临酷刑风险的审议”。第1号一般性意见还列出了以下考虑因素:“是否有证据证明提交人是可信的”和“申诉中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第8段)。此外,缔约国称,委员会应高度重视国内决策者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和结论,重新评估对事实的调查结果不属于委员会的审查范畴,除非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4.18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指控不构成对国内决策者的调查结果和结论进行重新评估的理由。合格和公正的国内决策者对申诉人关于风险的指控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他们没有证实这些指控。缔约国进一步表示,国内决策者,特别是难民保护处,对证据的分析和得出的结论恰当并有充分依据,而且申诉人没有举出或解释国内决定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之处;实际上,国内的决定确实不存在这类问题。

4.19 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可靠和当时准备的医学证据以证实他们在来文中提出的指控,即他们于2010年和2011年遭到酷刑、由救护车送到医院并住院,第一申诉人需接受腹部手术。如果指控属实,将有治疗过程中的可靠证据来证明申诉人的陈述。相反,他们依赖的医学证据是关于每位申诉人的一封信,信笺抬头据称是Satnam医院,据称是2012年12月19日由Gian Chand医生签署的。两封信均未说明Chand医生是否亲自治疗过提交人。关于第一申诉人的信中指出,他受伤是警察活动的结果;没有任何信息表明第二申诉人告知了Chand医生他受伤的原因。两封信都没有说明受的伤与遭受的酷刑相符或与申诉人关于遭受酷刑的说法一致。此外,两封信都明确指出,该信件不用于医疗/法律目的,意味着它们不是法律文件(即不是宣誓证词),因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详。即使认为信件内容是真实和准确的,关于第一申诉人的信并没有证实他声称的因2012年12月24日受的伤接受了腹部手术。关于第二申诉人的信没有证实他的声称的2015年7月13日至19日住院一事(缔约国认为这是笔误,因为申诉人称儿子在2011年住院)。事实上,信中说儿子住院一天。

4.20 关于申诉人提交的据称显示酷刑造成的伤痕的照片,缔约国说,所有照片都没有日期,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由何人拍摄。最后,第一申诉人声称两次酷刑的受伤情况和治疗完全相同,这不大可能。

4.21 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提出足够可靠和客观的证据来证实他们关于Avtar Singh的指控。临终声明没有日期、未经宣誓、未宣布为真实、无目击者,该文件、其内容、声明时间或声明人的真实性无从证明;所谓的Kholi医生确认治疗Avtar的手写信未经宣誓、未宣布为真实、无目击者。没有什么可以证明该信的内容和作者的真实性,或证明该信与提交人的妻子/母亲的兄弟Avtar Singh有关。据称是Avtar Singh的死亡证明的文件及翻译件存在问题,因为它们不是原件,难以认证;该文件自称来自原始的死亡纪录,但没有什么可以证明死者与申诉人的亲属关系、死亡方式或死亡与2015年9月10日的受伤有关。最后,死亡地点记录为Phillaur――距离Avtar Singh的家乡Johal约30分钟车程的一个小镇。缔约国指出,为证实与Avtar Singh的指控而提交的证据不够可靠,不足以证明这些指控,委员会不应该依赖这些证据。申诉人没有向缔约国当局提供有关Avtar Singh死亡的资料,说明资料不可信,因此委员会不应该依赖这些资料。

4.22 基于上述情况,缔约国提出,申诉人即使在表面上也未能证明他们如果返回印度将面临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申诉人属于印度当局关注的类别,说明申诉人可以选择国内避难,可以在该国没有重大危险的其他地区生活。提交人尚未提交任何证据驳斥这一提议。

4.23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本来文不可受理。即便委员会基于前文所述事实和意见认为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也要指出,来文没有依据,因为提交人没有证明被遣返回印度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7月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2 继2015年10月4日和2016年2月25日提交材料(申诉人一直以这些材料为基础)后,申诉人重申,缔约国的法律程序不能真正地保障缔约国不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面临遭受酷刑的巨大风险,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并提供了伤痕的彩色照片以及医生的信件,其中确认治疗了他们在酷刑期间所受的伤。他们还指出,他们已经提供了关于锡克教徒在印度遭受危险的书面证据。他们声称,锡克教徒仍然是印度各地国家暴力和酷刑的受害者。至于缔约国声称只有著名的武装分子才面临危险,申诉人重申,嫌疑犯和叛乱分子也处于危险之中。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武断地拒绝了有关证据,导致司法不公。他们表示,没有理由怀疑为支持其申诉而提交的证据。

5.3 关于申诉人可以选择国内避难这一论点,申诉人提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立场,即迫害者是国家官员时,不可能选择国内避难。危险无处不在。在印度搬家必须向警方报告。印度对外来人口、特别是说旁遮普语的人和锡克教徒,进行系统的监视和控制。在印度没有安全的避风港,申诉人如果回到印度,将被盯上。

5.4 关于缔约国所说的申诉人没有认真完成向联邦法院申请准许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审的过程,申诉人指出,事实上是他们的律师,虽然收到了全部律师费,却没有继续申请。

5.5 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民身份申请于2015年11月10日被拒。申诉人于2015年12月7日再次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由申请永久居留,但此申请的处理时间可能长达四年,且提交这一申请并不会导致暂停遣返,除非得到加拿大移民和公民部原则上的批准。无论如何,这一申请基于将面临的困难,并不针对酷刑威胁提供救济。

5.6 因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至于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请推迟遣返,这种申请很少批准,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至于向加拿大移民和公民部申请推迟遣返,以及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审和暂停遣返,申诉人承认这些是可用的补救办法,但指出,这些程序费用很高且无效,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救济,因为成功率极低。因此,他们称,根据《公约》第22第5款(b)项,他们不必继续上述申请。

5.7 申诉人称,他们没有向国内当局举出Avtar Singh遭受酷刑和死亡的证据,是因为他们已于2015年9月18日通过前任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同时提出暂停遣返的请求,于9月22日被拒。Avtar Singh因拘留期间受的伤,于9月24日在印度去世。因此,没有法律途径可用了。申诉人将此事告知了律师,但律师没有向当局提供这些信息。他们真诚地向委员会提供了这些信息。他们还指出,印度的死亡证明通常不注明死因。Singh先生在离家30分钟车程的一个小镇死亡,因为他在Phillaur被警方逮捕,释放后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接受治疗。

5.8 申诉人重申,他们回到印度将面临严重的酷刑和死亡危险,因此,遣返他们将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张来文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可受理,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申诉人没有继续申请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并同时请求暂停遣返;申诉人没有申请对人道主义和同情类永久居留身份被拒进行司法审查;没有向国内当局提供Avtar Singh据称被捕、遭到酷刑以及随后死亡的证据。特别是,申诉人没有利用可用的补救办法――基于新证据要求对遣返予以行政推迟,如果被拒,也可以要求进行司法复审。缔约国指出,这类案件的司法复审除其他外,评估是否存在事实错误,这种复审是有效且涉及实质内容的,而且在实践中,基于复审结果,将案件退回重申。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们关于回到印度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酷刑危险的指称。

6.3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们没有申请任何上述救济,是因为他们的律师――尽管被告知最新情况――当时没有这样做。委员会还注意到他们坚称,无论如何,这类补救办法费用高、无效并且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救济,因此应根据第22条第5款(b)项下的例外情况,判定来文可予受理。他们声称所提供的证据清楚地表明存在针对个人的危险,因此他们的申诉得到了证实,可以受理。

6.4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申诉人表示Avtar Singh据称遭受酷刑并死亡的信息对证明申诉人面临生命危险“至关重要”,但没有向国内司法当局提供这一信息,申诉人在提交书面证据以申请准许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和申请行政推迟遣返时,有机会这样做。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9月18日司法复审申请所附的宣誓书里提到了Singh先生被捕一事,但从未提供他2015年9月24日死亡的证据。申诉人当时也没有将这作为害怕回国并因此未出现在机场的理由。

6.5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缔约国的司法复审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联邦法院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审查案件的实质内容。 在委员会看来,只是怀疑补救措施的有效性,不能免除用尽补救措施的义务。委员会的结论是,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证明在本案中,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司法复审和行政推迟遣返将是无效的,并且没有证明他们未使用这些补救办法的合理性。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并未表示他们在相关时间由国家指定的律师代理,因此回顾其判例指出,私人聘请的律师犯下的错误通常不能归咎于缔约国。

6.6 因此,委员会同意缔约国的主张,即本案中存在申诉人尚未用尽的可用和有效的补救办法。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议缔约国关于来文显然没有证据因而不可受理的论点。

7.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