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MEX/Q/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October201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墨西哥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的问题清单**

一.一般资料

1.请提供资料,说明现有哪些机制用于处理委员会转交缔约国的紧急行动请求和执行与此相关的委员会要求的临时及保护措施。具体而言,请告知目前这方面有哪些与州政府互动的机制。

2.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国家人权委员会处理强迫失踪案件时的职权范围及其开展的有关《公约》活动,请提供具体实例。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公约》生效以来该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强迫失踪的申诉以及提出的建议。

二.强迫失踪这一刑事犯罪的定义(第一至第七条)

3.请参照报告第103至第113段提供资料,说明《联邦刑法典》第215条修订工作的现状并指出预期通过并生效的时间。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各州的法律中都包括《公约》第二条定义的强迫失踪罪行。还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步骤,以根据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A/HRC/19/58/Add.2,第86段)和禁止酷刑委员会(CAT/C/MEX/CO/5-6,第12段)的建议通过一项关于强迫失踪的通行法律(第二和第四条)。

4.请说明在以下情况中联邦和州两级所适用的法律:(a)《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一)项所指行为,即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以及同谋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或犯下任何类似行为;(b)《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二)项所述情况下上级官员的责任。另请参照报告第118段,详述关于法定上级官员的刑事责任的提案内容并说明该提案如何与《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二)项相符(第六条)。

5.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失踪人员的数目和认为已遭受强迫失踪者的人数。说明得出该数字所用的方法学。对于认为已遭受强迫失踪者,请提供按性别、年龄(成年/儿童)、国籍和所涉州分列的数据。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建立报告第217段所述的用于寻找失踪人员的数据库方面有何进展。还请报告将录入数据库的数据种类以及更新数据库将使用的方法学。请说明数据库将如何与全国下落不明和失踪人员登记处以及法医部门存留的身份不明的尸体记录相关联。还请指出,是否所有相关方面都能接触到全国下落不明和失踪人员登记处的失踪人员数据,以及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贯保密。最后,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比对核实失踪人员数据库与缔约国内联邦和州民事机构、总检察长办公室(共和国和州政府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国家人权委员会等各机构运行的DNA数据库(第三、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6.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第94至第101段中的资料,希望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调查个人或组织在无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情况下所犯《公约》第二条定义的行为特别是有组织犯罪行为进行了哪些工作,以及为确保惩处这些人员进行了哪些工作。还请说明各种刑事调查和起诉体制如何运行,并提供数据说明其效力(第三条)。

7.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调查失踪移徙者(其中有些被归为强迫失踪案件)及惩处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性质和影响。请说明如何保障在缔约国外居住的亲属、近亲及代表获得关于调查的信息。对此,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同公民受强迫失踪影响的缔约国的合作以及帮助和搜寻受害者以及在定位和释放失踪人员方面最大限度的互助(第三、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五和第二十四条)。

三.刑事司法程序与合作(第八至第十五条)

8.请参照关于墨西哥法院判例的初次报告第139段提供资料,说明在犯罪发生地国家“强迫失踪[必须为]刑事犯罪”这一要求的范围以及在履行《公约》第九条第一和第二款所述义务方面的相应影响。请特别提及强迫失踪在犯罪发生地国家未被明文定义为这类犯罪的情况下的影响。还请说明,根据《联邦刑法典》第6条,《公约》第九条是否构成墨西哥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充分依据,是否即便对于可能发生在非《公约》缔约方国家的强迫失踪案件也是如此(第九条)。

9.请提供资料,特别是根据2014年6月生效的修订后的《军事司法典》,说明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所有据称由军方人员造成的强迫失踪报案起初即由民事机关调查,并指出军方人员是否可以协助民事机关调查强迫失踪。请说明正在进行的强迫失踪案件指控调查中是否仍有由军事法院开展的,如果是的话,请提供详情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将其转交民事法院处理(第十一条)。

10.请提供资料,说明联邦和州两级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主管机关获知失踪案件后立即开始寻找强迫失踪的据称受害者,确保有效协调,同时防止联邦和州各负责寻找失踪人员和调查强迫失踪的各机关重复工作或管辖重叠,并请说明这些措施的效力。这方面,还请提供资料说明2013年新的《宪法保护法》中哪些规定可以协助希望开展寻找工作的人(第十二条)。

11.委员会注意到初次报告第73、第74和第164段中提供的资料,希望缔约国提供涵盖《公约》生效以来的最新数据,按性别、年龄(成年或未成年)、国籍和州分列,具体内容涉及:(a)据称强迫失踪的报案数量;(b)已开展的调查及结果,包括犯罪者所获刑罚;(c)受害者所获任何补偿。关于人权、防止犯罪及社区服务事务副检察长办公室下设的失踪人员搜寻处,请提供资料说明:(a)设立以来收到及已调查的报告数量,按犯罪类型和结果分列;(b) 为其划拨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c)为确保与联邦和州两级其他调查机关协调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机关包括但不仅限于:有组织犯罪调查事务副检察长办公室、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及内政部人权事务战略总局;(d)失踪人员搜寻处是否也有权针对州一级机关负责调查的失踪案件采取行动,如果并非如此,州一级是否有类似机制(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12.请提供最新详细资料,说明据称发生在所谓“肮脏战争”期间的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进展和结果;资料应涵盖自调查提请调查总协调办公室注意之时起的整个时期。具体而言,请提供以下资料:(a)未结的调查数量、现状及法律上依据的刑事罪名;(b) 起诉和/或定罪人数;(c)是否有裁决适用时效规定的案件,如果是,为何如此裁定。还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为找到可能属于这一时期的强迫失踪受害者而采取的措施的性质和效力(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13.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保护申诉人、证人、失踪人员亲属及其辩护律师以及参与调查人员不因申诉或提供的任何证词而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恐吓的措施的性质和实际执行情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联邦起诉局可采取哪些措施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安保和协助(初次报告第148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并调查针对从事打击强迫失踪和保护此类行为受害者工作的人权维护者的恐吓行为和/或虐待,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惩处此类行为犯罪者(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14.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法律规定的确保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行者不会影响调查进度或施加压力、恐吓或报复参与调查者的措施,包括联邦起诉局(报告第148段)可采取的措施和预防手段。还请指出法律是否规定嫌犯为国家官员的情况应在调查期间停职,以及某一强迫失踪案件中特定执法或安全机关一名或多名官员受犯罪指控时是否可能将该机关排除在调查之外(第十二条)。

四.防止强迫失踪的措施(第十六至第二十三条)

15.请提供资料介绍负责决定是否将某人驱逐、转移或遣返至他国的主管机关,并解释作出这些决定所用标准。还请指出是否可能就批准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的决定提出上诉,如果是,请指出哪个机关负责审理这种申诉,有哪些适用的程序,上诉是否具有中止效力以及谁有权提出上诉。最后,请提供资料说明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程序方面评估某人面临强迫失踪风险的机制和标准(第十六条)。

16.请说明是否有法律或其他规定要求被剥夺自由者的家庭成员或其所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必须立即得到通知并获准探视。如果是,请指出这些规定是否自剥夺自由之初即适用,若不适用,是否可以提出申诉。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及时通知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当事人受到预防拘留或涉及拘押场所的移徙者时(第十七条)。

17.关于存留的被剥夺自由者的记录(第十七和第二十二条):

请澄清联邦警察局行政逮捕册(报告第182段)中记录的项目是否体现在记录罪行由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处理的被拘留者资料的拘留登记系统(报告第198至第203段)中,以及这两个资料系统是否体现从最初逮捕至释放的拘押被剥夺自由者的整个链条;

请说明拘留登记系统是否包含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资料,无论拘留在哪个州或哪类拘留场所(例如移徙者拘留所)。如果并非如此,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保存的其他被剥夺自由者登记系统,并说明是否有一个整合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资料的登记系统,或是否有计划创建这样的登记系统;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登记系统的妥善录入和及时更新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督安排);

请说明是否曾有官员未将某次逮捕或拘留或其他相关资料录入被剥夺自由者登记系统的情况。如果有,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的行动,实行的相关惩处和措施,包括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提供的培训。

18.请提供资料,说明联邦和州两级现有哪些程序或机制确保亲属或任何有合法利益的其他人员获取《公约》第十八条所指资料(第十八条)。

19.请说明是否被剥夺自由者可能被拘留的所有场所,无论性质或地点,都在国家人权委员会这一国家防止酷刑机制的监督范围内。请说明确保委员会立即不受限制地进出所有拘留场所的保障措施。还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视察拘留场所的任何其他机制的情况,包括它们向哪个机关报告以及同国家预防机制协调工作的方式(第十七条)。

20.请参照报告第232至第244段,说明缔约国是否已制定用于评估培训方案效力的方法学,特别是在防止和调查强迫失踪案件方面。如已制定,请就该方法学提供具体资料(第二十三条)。

五.赔偿和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21.请说明墨西哥法律,特别是《受害者法案》,如何定义受害者,并说明其是否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定义。还请指出必须符合哪些标准才能根据《受害者法案》被视为受害者并享有该法赋予的权利。另请说明该法生效之前成为强迫失踪受害者的人员是否也享有该法规定的利益。此外,请提供资料介绍联邦和州两级执行《受害者法案》的情况并说明该法生效以来多少名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根据其条款获得了援助以及他们获得了哪些服务,特别是充分补救。还请指出多少名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得益于现已终止的犯罪受害者方案(Províctima),获得了哪些服务及该方案的内容纳入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的情况。也请提供资料介绍迄今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说明受害者如何参与其工作。最后,请说明是否有强迫失踪受害者康复方案,如果有,请说明这些方案在哪些州运行、《公约》生效以来已惠及多少名受害者(第二十四条)。

22.请参照报告第43至第46段及国家人权委员会第26/2011号建议提及的275个案例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赔偿与1960和1970年代社会政治运动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而设立的多部门委员会提供赔偿的情况。若仍有未获妥善补救的强迫失踪受害者,请提供资料说明延迟的原因,因为委员会早在2001年即已设立。还请指出是否有计划将赔偿范围扩大至国家人权委员会第26/2011号建议中未证实的该时期内其他可能的强迫失踪受害者(第二十四条)。

23.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有哪些法医服务可用于识别和归还遭杀害的失踪人员的遗体。还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缔约国法医部门之间协调并确保它们获得有效工作所需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另请提供资料介绍强迫失踪工作组的法医小组及技术和表格小组的现行工作情况,并提供身份不明遗体国家登记簿及生前资料登记簿的相关资料,同时说明州一级标准识别规则(报告第231段)执行工作的进展。最后,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寻找无标识坟墓并提供《公约》生效以来关于已找到、身份已查明或未查明的人员的统计数字,同时指出这方面缔约国可能面临的困难(第二十四条)。

24.请提供资料,介绍当前关于仍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员以及其亲属在社会福利、财务、家庭法和财产权等事项方面法律身份问题的联邦和州的法律(第二十四条)。

25.请提供资料说明联邦和州两级适用于《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的刑法。还请提供资料,说明联邦或各州用于审查以及必要情况下取消因强迫失踪造成的领养、安置或托管安排的程序。如果尚没有这种程序,请指出是否正在提出相关建议,以使联邦和/或州法律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