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EGY/CO/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April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埃及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28日和3月1日举行的第3958次和第3959次会议上审议了埃及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3月20日举行的第398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埃及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的资料,但对严重拖延提交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10年第64号法;

(b)《2021-2026年国家人权战略》;

(c)《2016-2030年增强埃及妇女权能国家战略》;

(d)《2015-2020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和框架》;

(e)《2016-2020年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战略》;

(f)《2022-202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

(g)《2023-2030年国家反腐败战略》;

(h)2003年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4月14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2月6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确保该委员会充分独立和有效的保障措施,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有效落实该委员会建议的情况,特别是向其提交的个人申诉的移交情况(第二条)。

6.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够充分、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

打击腐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反腐败战略》框架内努力打击腐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公共生活的许多部门,包括司法部门仍然普遍存在腐败现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其反腐败战略的有效性,以及为确保行政管制机构的独立性、透明度、有效性和问责制而采取的措施,该机构应在缔约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8.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和起诉所有腐败案件,特别是高层腐败案件,包括司法部门的腐败,如有人被定罪,则适用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b)确保包括行政管制机构在内的所有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有效性、透明度和问责制;

(c)修订和补充法律框架,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并确保获得公开信息;

(d)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让公职人员、政界人士、商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应对腐败的机制。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有人因其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到歧视、侮辱、骚扰和暴力,包括执法人员的歧视、侮辱、骚扰和暴力,而且这些严重罪行没有得到调查和惩处。委员会还关切,1961年关于打击卖淫的第10号法中关于“一贯放荡”的模糊条款被用来因个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其进行起诉,并在某些情况下对其进行强制肛检(第二、第三、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0.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无论其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能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人权。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该法应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防止所有领域的歧视,并全面列出禁止歧视的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b)采取措施,消除对个人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定型观念和负面态度;

(c)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提供面向警察和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官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有效防止对这些人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d)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所有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使受害得到赔偿;

(e)采取措施,确保提到道德和放荡的含混概念的现行法律不被用于因个人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将其行为定罪。

(f)禁止没有医学理由的侵入性体检。

紧急状态

11.委员会对1958年第162号《紧急状态法》赋予政府的广泛权力表示关切,特别是2020年4月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所作的修订,允许甚至不为任何公共卫生目的而限制和平集会的权利,并进一步扩大了与公共卫生无明显关系的一系列领域的权力,如军事法庭对平民的管辖权,以及安全部队无限期拘留嫌疑人而很少受到或根本不受司法审查的权力。委员会还对2021年关于传染病的第152号法的通过和实施表示关切,该法对《公约》保障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限制和不相称的制裁,被用来以打击传播疫情虚假消息为借口,压制表达自由权的合法行使(第四条)。

12.根据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和委员会关于在COVID-19疫情方面克减《公约》的声明,缔约国应:

(a)审查并修订1958年第162号《紧急状态法》以及2021年关于传染病的第152号法,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

(b)保证在紧急状态下,包括在大流行病情况下为保护民众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是临时的、相称的和绝对必要的,并应接受司法审查;

(c)确保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秘书长及时向《公约》其他缔约国通报其在公共紧急状态下克减的权利以及克减的理由;

(d)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立法不被用于不适当地限制获取信息和向他人传递信息的权利,承认这些权利是确保缔约国在大流行病期间使用紧急权力履行其《公约》义务的重要保障。

反恐措施

1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注意到缔约国需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2015年第94号法(《反恐怖主义法》)和2015年规范恐怖主义实体和恐怖分子名单的第8号法(《恐怖主义实体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包括“危害国家统一”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并扩大了反恐法律下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范围。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两项法律与关于基本自由的限制性立法一起,被用来压制实际上或被认为是批评政府的人,包括和平抗议者、律师、记者、政治反对派和人权维护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嫌疑人可能在未提出指控的情况下被长期拘留,恐怖主义案件的法庭诉讼往往缺乏确保公正审判的基本程序保障,特别是在大规模审判和判处死刑的审判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恐怖主义实体法》,埃及当局未经法庭审理或任何形式的正当程序,将包括人权维护者、活动人士和反对派政治人士在内的数千人列入“恐怖分子名单”,并对他们实行长期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如果是公共部门雇员,则被自动解雇(第二、第九、第十二、第十四和第十五条)。

14.缔约国应:

(a)审查《反恐怖主义法》和《恐怖实体法》,以澄清其中所载的恐怖主义的宽泛定义,缩小其范围,并确保这些定义符合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原则;

(b)停止滥用反恐措施镇压和平抗议者、律师、记者、政治反对派和人权维护者,并采取措施保护基本自由,包括取消因此类措施而实施的资产冻结和旅行禁令;

(c)在法律和实践中加强程序保障,防止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过程中的任意拘留;

(d)确保恐怖主义案件的法庭诉讼程序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以确保公正审判,并停止使用本质上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大规模审判。

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但感到关切的是,在立法的范围和覆盖面以及执法机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导致家庭内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依然盛行。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国家立法仍未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明确定罪,而且《刑法典》允许对所谓的“名誉犯罪”从宽处理。委员会欢迎对《刑法典》进行修正(2021年第141号法),将性骚扰定为重罪,建立了报告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国家转介机制,并增加了对受害者的支助,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性骚扰加重处罚并没有减少其发生率;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案率没有增加;通过法院提出申诉的妇女往往因媒体的侵扰和负面报道、被告和检方的恐吓以及漫长的调查而再次受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面临更大的脆弱性,因为她们在离婚和子女监护案件中往往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第三、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女童和妇女行为定为犯罪,明确处理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以所谓“名誉”为名犯下的罪行;

(b)修订立法,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移民妇女在法律诉讼中不受歧视,特别是在离婚和子女监护方面;

(c)鼓励报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通过加强现有的或建立新的报告机制,并使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以及可藉以获得保护和赔偿的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

(d)开展关于歧视性规范和信仰的公共教育方案,以消除对通过国家当局现有服务寻求帮助的妇女的污名化和再次伤害,包括面向记者、宗教领袖以及正式和习惯司法系统中行为者的此类方案;

(e)确保迅速、彻底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起诉施暴者,如判定有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f)确保受害者获得必要的法律、医疗、财政和心理支助,以及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并促进获得专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权益倡导者的帮助,以支持幸存者与警方接触;

(g)确保法官、检察官和执法当局继续接受适当的培训,使他们能够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有效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案件;增加女警官人数,并保证有足够的机会接触处理此类案件的专门单位,包括司法和检察部门;

(h)收集并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统计数据,包括申诉、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以及对施暴者的制裁,并提供关于向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和赔偿的信息。

切割女性生殖器

17.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欢迎缔约国在《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战略》框架下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欢迎有迹象表明这种有害做法的发生率有所下降,特别是在年轻妇女和女孩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高认识的举措尚未充分渗透到经济和社会边缘化的人口群体和孤立的农村社区,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报告,而且仍在大规模实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应对和支助服务不足,特别是在地方一级(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通过全面的政策和方案,解决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习俗的根本原因,从而补充国家立法和战略,消除这些做法;

(b)通过建立预警系统和举报施行女性生殖器切割手术的医生或其他人员的程序,加强对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习俗的预防;

(c)扩大关于消除歧视性规范和信仰的公共教育方案,以宗教领袖、正式和非正式/习惯司法系统中的行为者和服务提供者为重点,并扩大针对女童及其家人的方案,提高对妇女和女童身体自主性和完整性权利的认识;

(d)向切割女性生殖器受害者提供补救和救济、保健服务、精神健康和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服务。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的提供和获取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许多妇女和女孩在获取各种避孕方法方面仍然面临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这些障碍,加上限制性强的合法堕胎法律框架,导致大量不安全堕胎秘密进行,并依《刑法典》第260至264条受到刑事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可以合法堕胎的情况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在怀孕至足月会给怀孕妇女或女孩造成巨大痛苦或折磨的情况下,尤其是怀孕系强奸或乱伦所致的情况下,不允许合法终止妊娠(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0.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修订其关于堕胎的立法和监管框架,扩大终止妊娠的法律依据,将怀孕至足月会给怀孕妇女或女孩造成巨大痛苦或折磨的情况包括在内,特别是强奸或乱伦所致的怀孕;

(b)修订《刑法典》第260至264条,确保进行堕胎的妇女和女孩以及为她们服务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并消除障碍,例如与医疗许可有关的障碍,因为这种处罚和障碍的存在迫使妇女和少女采取不安全的堕胎方式;

(c)加强已采取的措施,确保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各种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

死刑

21.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国内法律对大量罪行处以死刑,包括未达到《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意义上“最重大之罪”门槛的非暴力罪行,而且对某些罪行必须判处死刑。委员会还十分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一些情况下,死刑判决是依据在胁迫或酷刑下取得的供词作出的,或者是在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标准的审判中作出的,包括大规模审判以及军事法庭和紧急状态国家安全法院进行的审判,而后者可以作出没有上诉权的死刑判决。尽管代表团口头保证不对儿童判处死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大规模审判中,在需要对儿童和成年人共同审判的情况下,儿童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处死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埃及的一些处决是秘密执行的,不允许家人探视,也没有及时发出通知。此外,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很多,而且越来越多,适用死刑的频率也很高(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22.根据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行动,确保死刑绝不是强制性的,只适用于法律明确界定的最严重罪行,包括故意杀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根据《国家人权战略》的计划,着手审查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缔约国还应:

(a)确保赦免或减刑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所犯罪行如何;

(b)确保绝不在违反《公约》,包括违反公正审判程序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确保始终提供法律援助,并确保法院不接受通过胁迫和酷刑获得的证据;

(c)确保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被判处死刑,被控犯有死罪者能够利用有效和独立的年龄确定程序,如果对其犯罪时的年龄仍有疑问,则将其作为儿童对待;

(d)确保死刑犯、其家属和法律顾问始终得到执行判决的事先通知;

(e)适当考虑暂停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过度使用武力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法律框架,包括1971年关于警察部队的第109号法和1964年关于警察部队使用火器规则的第156号法令,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称,警察和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火器,特别是在驱散抗议者时。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发射实弹驱散反政府示威导致成百上千的和平抗议者死亡,特别是在2013年8月14日驱散Rabaaal-Adawiya和Al-Nahda广场静坐示威期间造成至少900名抗议者死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调查此类事件过程中显然没有对警察和安全人员进行处罚,并关切地注意到,这造成了事实上有罪不罚的气氛(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24.缔约国应: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立法和规章条款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要求执法部门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

(b)制定程序,确保对执法行动进行适当规划,顾及将执法行动对人的生命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的需要;

(c)确保记录和及时、彻底、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起诉责任人,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d)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消除执法人员一切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包括提供关于使用武力、《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培训。

强迫失踪

25.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根据反恐法律广泛使用隔离羁押,造成了短期强迫失踪的重大系统性风险,还有报告称,尽管法院下令释放,但仍有人遭强迫失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及待审的强迫失踪案件数量仍然很多,而且有报告称,强迫失踪受害者权利倡导者,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家庭成员和律师遭到报复(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条)。

26.缔约国应:

(a)澄清所有强迫失踪案件,立即开展调查,同时确保受害者及其亲属了解调查的进展和结果;

(b)查明责任人,确保他们受到起诉和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处罚,并向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充分赔偿,包括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c)在死亡的情况下,以有尊严的方式辨认和归还死者遗体;

(d)确保强迫失踪受害者权利倡导者不会因其倡导工作而遭到报复;

(e)适当考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尚未答复的国别访问请求,并考虑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对据称执法人员有系统地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深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有宪法和法律保障,但在剥夺自由场所,酷刑和虐待现象十分普遍,警察和国家安全部门在逮捕、审讯和调查阶段广泛实施此类行为,经常将其作为一种胁迫手段,以获取信息或者惩罚或恐吓反对者和批评者。委员会还关切,所收到的资料表明,所有性别的被拘留者都受到性暴力。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普遍缺乏对这种做法的调查和对责任人的惩处,告发酷刑的受害者遭到报复,对受害者的赔偿不足,据称司法和检察部门缺乏有意义的监督,包括在刑讯逼供以及无视医疗检查和酷刑申诉方面(第七和第九条)。

28.缔约国应:

(a)确保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及时、彻底、独立和有效的调查,起诉行为人,如果认定有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康复;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军队和安全部队的培训;确保对审讯进行录像;确保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得到充分尊重;

(c)有效执行禁止在法律诉讼中使用以胁迫手段获得的供词的现行立法。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按设施分列的关于拘留场所的官方容量和实际容量的信息。委员会对剥夺自由场所长期存在严重拥挤、通风不良、缺乏清洁水和卫生用品、人身虐待和保健服务不足的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某些措施,包括为应对COVID-19疫情而采取的疫苗接种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得不到充分的检测,或必要时的隔离,并在没有提供视频或电话等替代办法的情况下,暂停了所有面对面的探视。委员会还关切,有多份报告表明,因政治原因被拘留者的拘留条件特别恶劣,包括蓄意剥夺医疗,不让家人和律师探视,以及长期单独监禁。委员会还对关于在剥夺自由场所因得不到医疗而死亡的报告以及没有对这类死亡事件进行独立、有效和透明的调查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剥夺自由场所的访问往往遭到拒绝,即使获准访问,也是事先安排过的,不允许不受阻碍的访问或与被拘留者进行秘密面谈(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30.缔约国应:

(a)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确保所有被拘留者,无论被指控犯有何种罪行,都能迅速和定期地与其法律代表和家人联系,并获得他们可能需要的任何医疗援助;

(c)根据《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对羁押或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进行彻底、公正和独立的调查;

(d)确保独立的监测和监督机制能够独立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剥夺自由场所,并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建立国家防范机制。

人身自由和安全

31.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人们经常被任意拘留,且基本程序保障遭到违反,包括被迅速和详细告知指控性质和原因的权利,以及被告向法官质疑拘留的合法性和在合理时间内受审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通过所谓的“轮流”做法规避对审前拘留期限的法定限制,在这种做法下,被拘留者被反复添加到具有类似指控的新案件中。委员会还关切,这种做法往往被用作对持异见者、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政治反对派的惩罚措施,安全机构对释放决定进行无理干预――即使被告已被法院宣告无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缔约国系统和广泛地采用长期审前拘留做法,特别是对政府批评者采用这种做法。委员会还关切,长期审前拘留对拘留场所过度拥挤产生了更广泛的影响,而且缺乏关于调查或审判前被拘留者人数的公开记录(第九和第十四条)。

32.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2014)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

(a)确保不在没有及时提出刑事指控的情况下关押任何被拘留者,并确保所有审前被拘留者在符合基本正当程序要求的公开审判中迅速受审;

(b)确保对审前拘留期限的法定限制得到执行,包括停止安全机构参与释放被拘留者的决策过程的做法,以及以将被拘留者添加到具有类似指控的新案件中的“轮流”做法;

(c)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增加审前拘留替代办法的提供和使用,包括对这种替代办法予以适当考虑,特别是在需要延长调查或审判时。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2010年第64号法采取广泛措施处理人口贩运问题。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一个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机制尚未全面运作,并且仍未得到充分利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各种形式的贩运仍然普遍存在,包括对移民女工的劳动剥削和性剥削及贩运儿童,包括以乞讨和劳动剥削目的贩运儿童,以及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妇女和女童交易性“临时婚姻”(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34.缔约国应:

(a)全面运作和加强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

(b)加强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的专门援助,包括以受害者理解的语言提供的社会心理支助、医疗保健和法律援助;

(c)划拨充足的资源,在缔约国各省为贩运受害者建立专门的、方便利用的庇护所,确保提供一切适当形式的援助;

(d)修订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10年第64号法,纳入幸存者的恢复和对他们的赔偿;

(e)最终设立2010年第64号法所设想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基金,该基金将向埃及和外国受害者提供。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收容了大量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适当的立法和体制框架确保进入该国的所有寻求庇护者的庇护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儿童在内的寻求国际保护者在边境被拘留,无法利用庇护程序,并被遣送回原籍国(有时是采取集体驱逐的形式),这违反了不推回原则。委员会关切,据称一些厄立特里亚寻求庇护者在被驱逐后失踪,而其他人在返回厄立特里亚后被任意拘留或遭受了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拘留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过度拥挤、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以及缺乏适当的医疗服务(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

(a)遵守不推回原则,确保所有寻求或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特别是因非正常入境而在边境被捕的人,不被驱逐或遣返到可能遭受不可挽回伤害的国家,如《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的国家;

(b)在通过关于庇护的适当国家法律和体制框架之前,采取必要措施,使所有寻求或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特别是在边境被逮捕的人,能够迅速、不受阻碍和安全地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联系,并获得个案评估,无论其原籍国如何;

(c)停止拘留寻求庇护者,同时改善收容中心的生活条件,确保适足的生活水准和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

(d)考虑到在移民问题上拘留儿童绝不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确保不因与移民相关目的拘留儿童,无论其移民身份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e)允许难民署和监督机构充分进入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场所。

司法独立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通过的《宪法》第185、第189和第193条修正案损害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特别是规定司法机构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由共和国总统直接任命,与司法机构成员的任命、晋升和处分条件有关的事务由共和国总统领导的司法机构或实体最高委员会决定。委员会还关切,有多份报告表明司法和检察机关政治化,导致了一些针对实际或被认为的批评者和政治反对派的具有政治动机的案件,其特点是长期审前拘留和违反公正审判保障((第二、第九和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

(a)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充分独立性、公正性和安全;

(b)采取具体措施,防止法官和检察官在决策过程中受到任何形式的政治压力或其他非法干预的影响,包括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甄选、任命、晋升、免职和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

司法和公正审判权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紧急法庭和军事法庭的管辖权有所扩大,根据反恐立法和其他法律过于宽泛的规定,向这些法庭起诉个人的情况非常普遍。委员会还关切,数以千计被认为是批评者和反对者的人,包括儿童在内,在这些法庭上被审判和定罪,包括大规模审判,而这些审判不符合《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保障和公正审判保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庭频繁适用死刑;紧急状态国家安全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对军事法庭作出的判决只能向最高军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由国防部长直接任命的一名军事法官主持,并受军事指挥系统和纪律程序的制约(第二、第六、第九、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规定,由军事法庭或特别法庭审判平民应属例外情况,根据该意见,缔约国应审查紧急法庭和军事法庭各自的管辖权,以确保这些法庭的所有审判均属例外情况,不得将其用来起诉行使言论自由、政治参与及和平集会权利的个人。缔约国还应审查其立法,确保军事法庭和紧急法庭系统地适用基本程序保障和公正审判标准,包括被告有权:(a)由上级法院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b)与自己选择的律师沟通;(c)获得公开听证;(d)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

对律师的恐吓

41.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据报告,参与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师经常受到骚扰和恐吓,有时还遭到任意拘留、长期审前拘留、酷刑和其他虐待以及强迫失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律师被不适当地拒绝与被拘留的当事人接触,也不允许他们查询为当事人辩护所需的文件,而且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性没有得到尊重(第二、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42.缔约国应:

(a)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保障律师的充分独立和安全,并确保他们能够在没有任何骚扰、不当干扰或不必担心遭到任意刑事起诉和定罪或其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b)释放所有仅仅因为从事其职业而被任意拘留的律师,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赔偿。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人权战略》中阐明的促进宗教容忍和多样性的愿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宗教和信仰少数群体,包括科普特基督徒、什叶派穆斯林、耶和华见证人、巴哈教徒和无神论者,仍然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例如限制礼拜场所和墓地的建造和运营,并限制他们公开信奉自己的信仰,包括根据亵渎法进行起诉,以及实施暴力行为和宗派袭击而不受惩罚,包括武装团体的暴力行为和袭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埃及法律只承认三个亚伯拉罕宗教,即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而不承认其他宗教或信仰群体,从而剥夺了其他群体依法享有的宗教受到承认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埃及法律没有允许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规定,依良心拒服兵役者如无免服兵役的证书,则无法进入教育机构、获得护照或离开该国(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44.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打击针对宗教和信仰少数群体的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修订现行立法,确保法律保护所有宗教和信仰少数群体,并终止对行使表明其宗教的权利的宗教少数群体滥用亵渎法的做法;

(b)消除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性政策做法,包括在规范礼拜场所的建造和运营以及墓地土地分配方面;

(c)确保有效保护宗教少数群体,包括调查关于暴力和宗派袭击的指控,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d)通过立法,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并允许依良心拒服兵役者服非歧视性和非惩罚性的替代民役。

表达自由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限制性刑法被不适当地用于对合法表达自由,包括对记者表达自由的不当限制和压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根据规范新闻、媒体和媒体监管最高委员会的2018年第180号法,独立记者和媒体机构被提出过于繁琐的行政和许可要求,经常因其工作而被起诉和拘留,包括根据反恐立法进行的起诉和拘留。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其成员由政府行政部门任命的媒体监管最高委员会对媒体内容行使过于广泛的权力,封锁了数百个被认为批评政府的独立媒体网站,进一步削弱了媒体多元化。另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包括关于打击信息技术犯罪的2018年第175号法,也被用来压制被视为批评政权的社交媒体用户的活动,妇女和女童因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自己跳舞和唱歌的视频和照片而以《刑法典》和网络犯罪法中定义模糊的道德罪名被定罪,例如“违反公共道德”和“破坏家庭价值观”(第九和第十九条)。

46.根据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审查其立法,确保刑法不被用来压制独立记者和不同意见,包括封锁网站和拘留记者;

(b)释放所有在开展职业活动过程中被捕的记者;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真正多元化的媒体环境继续存在,这种环境近年来似乎受到严重侵蚀,包括取消媒体机构和记者过于繁锁的行政和许可义务;

(d)确保妇女和女童不会因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分享内容而以过于宽泛的道德罪名被定罪。

和平集会权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范举行和平公共集会、游行和示威权利的2013年第107号法对和平集会权施加了不当的限制,允许安全部队以过于宽泛的理由禁止抗议,而无需加以说明;规定对和平示威者使用不必要和不相称的武力;并对定义模糊的行为实施严厉的刑事制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境内存在过度和不相称地使用武力驱散和平示威以及大规模逮捕和拘留抗议者的情况。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警察和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造成大量和平抗议者死亡而未有追究责任,包括2013年8月14日在驱散Rabaa al-Adawiya和Al-Nahda广场静坐示威者过程中杀害900多名反政府抗议者,以及在下列时间地点杀害至少281名抗议者:(a) 2013年7月5日和8日,开罗东部Salah Salem街共和国卫队总部外;(b) 2013年7月27日,10月6日桥附近的Nasr路;(c) 2013年8月16日,开罗市中心Abbasiyya居民区(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二十一条)。

48.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切实保障和保护和平集会权,避免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b)确保对所有过度使用武力事件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确保此类行为的所有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c)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使用武力和使用非暴力手段控制人群的培训,特别是在示威的情况下,并确保在维持示威治安的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结社自由

4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规范民间社会活动的2019年第149号法不适当地限制了民间社会组织的注册和工作,包括在获得国内外资金来源方面,并赋予当局广泛的监督权力以及监管和解散组织的广泛酌处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被视为批评政府的活动人士和人权维护者因其和平活动或批评而受到骚扰、恐吓、刑事调查和任意拘留,还有相当多的人根据反恐立法遭到任意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第二、第九、第十二、第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50.缔约国应: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为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安全和有利的环境,包括对规范民间社会活动的2019年第149号法进行审查,以期取消对其注册和运作规定的不适当限制性要求;

(b)确保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行为者和组织能够安全运作,行使表达自由,而不必担心受到迫害、恐吓或拘留,并取消对他们的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

(c)迅速和彻底调查所报告的所有骚扰、恐吓、任意逮捕和拘留人权维护者的案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参与公共事务

51.委员会对有关政党登记和解散的法律和体制框架表示关切,特别是关于政党的2011年第12号法的规定。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根据该法,一个政党可能会以其目标或原则违反“国家安全”或“民族团结”的广泛理由被拒绝登记或被解散;基于宗教成立的政党也遭到禁止,包括根据《宪法》第74条的规定禁止这类政党,而该条本身违反了《公约》第二、第十八、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足够的保障来确保参与政党登记和解散决定的司法机构,特别是政党委员会真正和有效的独立性(第二、第十八、第二十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52.缔约国应审查关于政党登记和解散的法律和体制框架,特别是关于政党的2011年第12号法和《宪法》第74条的规定,以确保政党登记和解散标准符合《公约》第二、第十八、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并确保政党委员会是公正的,独立于行政部门,并能够发挥其作为民主多元化监护人的作用。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3月2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6段(国家人权机构)、第22段(死刑)和第32段(人生自由和安全)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5.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