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11 月 7 日 ) 上通过。

关于所罗门群岛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1263次和1264次会议(见CEDAW/C/SR.1263和1264)上审议了所罗门群岛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SLB/1-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LB/Q/1-3,所罗门群岛的答复载于CEDAW/C/SLB/Q/1-3/Add.3。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进一步澄清。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虽已于2002年加入《公约》,但却只在2013年1月向委员会提交合并报告。

3.委员会赞扬由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常务秘书Ethel Sigimanu女士率领的缔约国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司法和法律事务部、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卫生和医疗部,以及所罗门群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执行《公约》,尤其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家庭暴力法》(2014年),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以及

(b)2007年《惩戒机构法》以及2013年《警察法》和《条例》,允许妇女从事惩戒机构和警察部队所有领域的工作。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旨在加快消除歧视妇女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如通过以下文件:

(a)《奖学金政策》(2014年),为男孩和女孩提供奖学金机会;

(b)《增强妇女和女孩经济权能国家战略》(2014年);

(c)2013年成立了所罗门群岛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国家咨询委员会,监督所罗门群岛执行《公约》的情况。

(d)《2011-2020年国家发展战略》;

(e)《2011-2015年国家卫生战略》;

(f)《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2010年;以及

(g)《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2010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6.委员会强调政府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2010年)。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在现在到《公约》的下一个报告所涉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就《公约》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举措不是持续开展的,而且可能没有惠及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妇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就《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的情况,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修订《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战略》,以纳入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广泛向妇女和整个社会传播《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包括通过利用新信息和通信技术来覆盖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妇女。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确保除就个别来文提出的看法外,还要把《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纳入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公务员和议员开展的专业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计划,通过修订《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体制框架和歧视性法律

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并未对男女实质平等予以宪法保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新的《联邦宪法》草案保留了现行《宪法》第15(5)(c)-(e)条,这些条款对如收养、结婚、离婚、殡葬、遗产继承,以及土地保有权、收回和购买等领域基于习惯法的歧视规定了例外。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和修订国家立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包括私营和公共行为者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行为做出界定;

(b)缺乏旨在识别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包括相互交叉的多重歧视),建立促进平等的机制以及确保为歧视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的专门的反歧视立法;

(c)《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岛民离婚法》、《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劳动法》以及《公民身份法》中订有歧视性条款;以及

(d)尽管认识到现行法律框架的歧视性质和影响,但仍迟迟未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制定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并采用性别平等原则;

(b)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以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加快通过新《联邦宪法》的进程,并在其中纳入有关男女平等、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及公共和私人领域相互交叉的多重歧视以及予以制裁的条款;

(c)在《联邦宪法》草案中增加一项条款,规定废除与《公约》所载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相悖的所有立法,包括习惯法中的相关条款;

(d)对法律改革进程,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岛民离婚法》、《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劳动法》和《公民身份法》修正进程,采用明确的时间表和最后期限;以及

(e)为法律改革委员会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及设备。

诉诸法律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多元法律体系,即习惯法和正式司法系统并存。委员会关切的是:

(a)传统司法和正式司法系统都没有为妇女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补偿措施;

(b)在妇女诉诸正式司法系统方面存在结构性障碍,尤其是没有为省一级司法部门分配人力和财力资源,缺乏为妇女提供司法援助的法律从业人员,在高等法院寻求补偿的费用高昂;

(c)警察的能力有限,无法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妇女就其权利遭侵犯提出的申诉;以及

(d)没有提供资料介绍所罗门群岛监察员受理侵犯妇女人权相关申诉的任务授权。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正式和传统司法系统中都建立为妇女提供补偿的具体补救机制,并向公众宣传通过司法补救方法解决侵犯妇女权利问题的重要性;

(b)制定具有明确时间表的战略,以确保传统司法机制在处理妇女申诉时遵守《公约》所载的人权标准。该战略应包括针对传统司法机关的《公约》和妇女人权相关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

(c)加强司法系统,包括通过增加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向各省派遣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并确保为没有充分途径提出权利主张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d)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实施性别平等问题能力建设方案,并提高认识,以消除提出权利主张的妇女面临的定型观念和指责;

(e)加强妇女对其权利和权利行使手段的认识,包括通过加强同民间组织,尤其是社区妇女协会的合作;

(f)采取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或其他实体有权受理妇女提出的歧视相关申诉。

妇女、和平与安全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未正式参与结束1998年至2003年期间民族关系紧张局势的和平谈判和协议,尽管她们在社区一级对和平建设做出了贡献。委员会还对《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尚未得到通过表示关切。

1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冲突预防、冲突和冲突后情况下的妇女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适当考虑妇女对维护和平的贡献。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政府考虑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1888(2009)、1889(2009)和2122(2013)号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全部内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太平洋区域妇女、和平与安全行动计划”范围内的各项措施,并参与太平洋区域的区域进程。

冲突局势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妇女诉诸司法

16.委员会注意到,在1998年至2003年的民族关系紧张时期,妇女的人权遭到了多重形式的侵犯,包括性暴力和心理创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称任命一名法官审理与民族关系紧张有关的案件。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介绍民族关系紧张时期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的情况,而且没有对罪犯进行起诉和定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尚未获得正式通过或发布,从而迟迟无法落实该委员会的建议。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国际司法和赔偿原则及准则,为在民族关系紧张时期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最高法院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便解决民族关系紧张时期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正式通过并公布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结论,并通过一个框架来落实该委员会的建议。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及其下设的妇女发展事务司,开展政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在所有部委和省一级均任命了性别问题协调人,并让妇女组织参与执行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性别问题政策和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向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尤其是省一级的机制分配人力和充足预算;

(b)在省一级没有提升妇女地位和保护妇女的具体战略;

(c)没有对各相关机构(包括提升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建立协调机制;以及

(d)缺乏监督《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价系统。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为妇女发展事务司分配充足且可持续的预算以及掌握必要技能的适当工作人员,并确保妇女发展事务司承担协调公共政策执行的明确任务授权;

(b)针对各省妇女的状况制定战略,并继续加强妇女民间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旨在惠及偏远地区妇女的公共政策;

(c)在公共行政管理方面以及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加强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性别问题协调人与其他性别机制之间的协调,并确保这些机制能够解决妇女因缔约国地理状况面临的种种挑战;以及

(d)针对提升妇女地位的所有公共政策和战略,采用一项订有可衡量的指标的监测和评价框架,并立即公布就《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五个关键领域开展的性别问题评估的结果。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称教育部门采用了一项奖学金方案并将至少50%的份额分配给女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出台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实现缔约国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战略。委员会还注意到对《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范围缺乏了解。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09年提交议会的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政策倡议未获核准,而且为妇女分配议会席位的倡议一直被否决。

21.根据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工作队的职责,以作为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如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经济生活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组成部分讨论暂行特别措施,并解决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残疾妇女、单身母亲和未成年母亲面临的不利条件和不平等问题;

(b)采取具体的、以结果为导向的措施,诸如针对妇女的配额和时间表、优惠待遇、外联和支持方案,并采取促进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战略;以及

(c)向政府各部门传播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以便让它们熟悉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并鼓励和支持适用这些措施。

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2.委员会注意到,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对实现男女平等构成了严峻挑战,因为当前这个妇女从属于男子的重男轻女的社会,过于强调妇女的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角色,而忽视了她们对决策和公共生活所涉其他方面的积极参与。委员会遗憾的是,女孩成了习惯法规定的童婚和聘礼做法的对象,而且体罚儿童的做法持续存在,并对女孩造成了影响。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实施一项相关战略,旨在通过面向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开展设定具体目标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定型观念,同时特别侧重于承认妇女的价值和尊严、增强妇女权能,并让其参与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决策进程。该战略应让媒体和民间组织参与打击尤其是农村地区针对妇女的负面定型观念和歧视性社会态度;

(b)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建议,立即废除规定了童婚和彩礼做法的习惯法,就这些与《公约》相悖的有害做法开展相关运动,并让社区领导人参与进来;

(c)采取必要步骤,适当将不歧视和男女平等纳入教育政策、国家核心课程和相关文件,以及针对教师、保健专业人员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和继续教育;以及

(d)为有害做法的受害妇女和女孩设立申诉机制,并制定防范措施保护女孩和男孩在家和社区免受体罚。

对妇女的暴力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并且于2014年通过的《家庭保护法》将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和经济虐待定为了犯罪。然而,让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广泛存在且形式增多(见CEDAW/C/SLB/1-3第74段),而且社会对这些暴力形式的接受度极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因害怕遭报复和指责,以及由于警察应对不足,不进行起诉和定罪,妇女不愿意举报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暴力案件,这可能会导致对此类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有罪不罚;

(b)诉诸社区纠纷解决办法而不是刑事诉讼,而且对受害者的家庭而不是其本人予以经济赔偿;以及

(c)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提供的服务有限,包括医疗、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首都之外的庇护所。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清晰易懂包括残疾人清晰易懂的方式,传播与《家庭保护法》将不同形式暴力定为犯罪有关的信息;

(b)采取措施,确保警察处理和调查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提出的申诉,施暴者得到起诉和惩治,并收集与起诉和定罪数包括省一级的起诉和定罪数有关的数据;

(c)积极阻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家庭暴力案件,监测按习惯机制进行的赔偿和解决情况,并确保这些做法不违反《公约》条款;

(d)加强针对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的“安全网”移交制度,在所有省份设立妇女庇护所,并确保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都可以利用这些庇护所;以及

(e)为民间组织,尤其是妇女组织分配财力资源,并加强它们的技术能力,以便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提供服务和补偿。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虽然是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人口行为的来源国和目的国,但其并非解决这一现象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而且该国的国家法律框架并未充分到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人口贩运和妇女卖淫情况的数据,伐木区通过色情业对女孩进行性剥削,利用彩礼制度让女孩暂时嫁给外籍劳工,以及未将色情旅游业定为犯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贩运行为的受害妇女和女孩可获得的援助有限,未将妇女卖淫定为犯罪,而且没有针对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的重返社会方案。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补充议定书,尤其是《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并寻求本区域各国与来源国开展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并利用她们卖淫营利的行为;

(b)在编制旨在预防贩运人口和解决其影响的战略和方案方面,制定行动方案和明确的任务授权,以此加强商业、工业、劳动和移民部下设贩运人口问题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和工作;

(c)确保对《刑法》做出修订时,将色情旅游业及对妇女和女孩的其他性剥削形式,包括利用女孩从事色情业定为犯罪;

(d)采取措施为贩运人口和性剥削行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通过加强移交中心的能力,从而确保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

(e)实施旨在预防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营利的措施,同时特别关注伐木区和正在实施大规模项目地区的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营利的行为,并确保实施者得到起诉和惩治;

(f)开展促进卖淫妇女和女孩重返社会的方案,包括通过提供替代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认为即将举行的议会选举将为扭转妇女在政治生活方面代表性不足的历史局面提供机会。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启动了“选举筹备战略”,以支持妇女具备候选资格。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所有领域和所有级别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明显不足,尤其是在议会(只有一名女性议员)、政府和外交机构高级职务,而且没有女性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宪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中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议会中妇女的最低配额,而且缺乏确保妇女能够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家庭和社会支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党廉正法》规定的妇女在选举名单上最少占10%的配额过低,而且缺乏执行机制。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作为一项优先事项,采取积极的政策举措,如有针对性的培训、能力建设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征聘,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获任司法机构、政府行政机构、公共机构和外交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

(b)考虑颁布法律,规定为妇女保留至少30%的议会席位,并鼓励设立男女平等问题特别议会委员会;

(c)为妇女提供培训,包括与领导力、管理活动和选民培养有关的培训,以便让她们为成为候选人及担任各个公共行政领域的职务做好准备;

(d)开展针对政治家、社区领导人和一般公众的提高认识活动,让他们了解妇女全面、平等参与领导和决策的重要性;以及

(e)考虑将《政党廉正法》规定的妇女在各政党选举名单上的最低配额提高到至少30%,建立有效监测这一立法实施情况的机制,并考虑对不遵循相关配额的政党予以制裁。

国籍

30.委员会对1978年《公民法》中有多项歧视性条款表示关切,并注意到缔约国已充分意识到这些条款,因为缔约国在报告中予以了详细描述,尤其是:

(a)因婚姻状况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情况只针对妇女,选择其外国丈夫国籍的妇女面临无国籍风险,以及嫁给缔约国国民的外籍妇女应放弃其原国籍;

(b)外籍妇女只有经其丈夫同意才能在结婚两年后申请缔约国国籍;

(c)只有男性配偶能将国籍传给共同收养的儿童;以及

(d)只有男性配偶才能代表其子女申请通过归化取得国籍。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9条立即废除1978年《公民法》中有关国籍的取得、传递、保留和丧失的所有歧视性规定,而且尤其要确保父母双方都能够将其国籍传给子女。

教育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教育基础设施不足,这尤其影响着女孩,包括缺乏基本的环境卫生设施、没有单独的女用厕所,女孩要步行很远才能到学校增加了她们遭受暴力侵害的风险,农村地区没有女孩宿舍,而且即使有宿舍条件也不够安全;

(b)鉴于能力有限的父母通常优先送男孩读书,所以无法获得小学义务教育以及交通、课本、文具费用和学校收费等就读小学和中学的间接费用对女生造成了格外严重的影响;

(c)妇女文盲率为79.2%,而男子文盲率为88.9%;

(d)高校存在性别隔离现象,而且在以烹饪和缝纫为主的农村培训中心妇女和女孩继续做出传统的选择;

(e)女孩辍学率很高,尤其是在中学教育阶段;以及

(f)少女早孕现象很多,怀孕少女被学校开除,而且缺乏使她们在生产之后重返校园的政策。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增拨教育预算,以便通过提供单独的女用厕所,增加女孩宿舍的数量及提供可负担的校车服务,改善学校的环境卫生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b)确保女孩在包括宿舍在内的学校场所的安全,并对性虐待和强奸女学生的指控进行调查和起诉;

(c)让所有儿童接受小学义务教育,并减少间接的就学费用,如校车和教科书费用,以及学校收费,以期取消这些费用;

(d)汇编并考虑采用太平洋区域内其他缔约国旨在鼓励女孩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良好做法;

(e)采用公共政策和战略,旨在通过培训和激励教师,确保课程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以及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教育质量;

(f)加强针对男女的扫盲活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g)通过目前正在审议的“二次教育”政策及提供充分的儿童保育设施,进一步努力让女孩包括怀孕女孩留校就学,帮助未成年母亲在生产之后重返校园,并通过对以怀孕为由开除女孩的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罚,确保女孩不会因此被开除;以及

(h)持续发展和促进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以解决早孕问题。

就业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在正规经济中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也关切《劳动法》中有不当限制妇女产假和产妇津贴权利的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参与劳动市场情况的统计数据。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合作,并寻求国际劳工组织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在男女平等原则基础之上,改善妇女尤其是在正规经济和管理职务中获得就业机会的情况;

(b)通过修订其《劳动法》废除其中就业方面的歧视性条款,并确保关于产假和产妇津贴权利的规定符合《公约》;以及

(c)开发一个系统,汇编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参与劳动市场包括担任管理职务情况的数据。

保健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孩获得保健的途径极为有限,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妇女要步行很远才能达到卫生诊所,交通费用高昂,缺乏药物和相关用品,缺少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缺乏针对妇女的产科医疗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由于对婚前性行为有传统的定型观念、误解和社会禁忌,以及缺乏信息,因此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不足,并且现代避孕方法利用率很低;

(c)社区对安全饮用水、适当环境卫生和卫生做法之间的联系认识薄弱,导致腹泻和肠道蠕虫感染率很高,儿童发育迟缓和体重不足现象高发;

(d)许多青少年受到了性传播疾病的影响;

(e)将堕胎,包括强奸、乱伦和胎儿存在严重畸形情况下的堕胎定为犯罪,导致妇女不得不求助于不安全堕胎;以及

(f)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心理健康状况的数据,以及缺乏旨在解决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创伤的措施。

37.根据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合作建立适当设施和购买设备,并培训保健专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偏远地区为妇女提供产科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服务;

(b)作为免费保健政策的一部分,确保妇女可免费获得现代避孕方法,并提供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以消除误解、定型观念和羞辱;

(c)采取措施,改善获得安全水和适当环境卫生设施的途径,以便降低较高的水媒疾病患病率;

(d)在社区一级面向妇女和女孩开展宣传运动并提供免费咨询,让她们了解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早孕预防和性传播疾病;

(e)根据委员会的相关判例,修订立法,规定强奸、乱伦、母亲面临健康风险和胎儿存在严重畸形情况下的堕胎不属于犯罪,并为妇女提供优质的堕胎后护理;以及

(f)建立一个报告妇女和女孩心理健康状况的监测机制,并利用监测结果制定心理健康方案和服务。

农村妇女

38.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减贫战略特别注重于占该国妇女81%的农村妇女,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农村妇女获得教育、保健、安全饮用水、适当环境卫生设施、就业、社会保障、正规信贷和诉诸正式司法系统的途径有限;

(b)未出台实质性措施和长期政策,通过提供创收机会以及开展培养农村妇女创业技能所需的能力建设和培训,促进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权能;

(c)妇女不允许参与省一级农村政策相关决策过程;

(d)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途径有限;

(e)大规模发展项目及伐木和采矿活动对妇女控制土地产生了不利影响,以及妇女获得为这一目的征用/租用的土地所产生的收入和利润的份额有限。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用相关指标,监测在加强农村妇女获得教育、保健、安全饮用水、适当环境卫生设施、就业、社会保障、正规信贷和诉诸正式司法系统方面取得的进展;

(b)加强相关方案,以通过实施长期低息信贷偿还计划和培养农村妇女的创业技能等方式为农村妇女提供创收机会;

(c)通过以农村发展为重点且包含具体行动方针和反映这些行动对妇女的影响的指标的立法和长期政策,并确保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妇女获得社会保障;

(d)提高认识以促进农村妇女参与省一级决策过程,并确保针对农业部实施的创收项目的培训和拨款惠及所有省份的农村妇女,包括年轻妇女;

(e)促进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加强代表农村妇女经济利益的社区协会;

(f)建立法律框架,确保大规模发展项目不损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和农业活动;以及

(g)在分配为大规模商业项目征用/租用的土地所产生的收入和利润时,确保男女平等。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0.委员会关切的是,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和其他天气相关灾害给缔约国的农村妇女造成了格外严重的影响。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有关气候变化和灾害应对以及减轻风险的国家政策及其行动计划中纳入明确的性别平等观点,同时把不仅仅是受害者而且还是这些政策拟定和执行工作的积极参与者的妇女作为目标。

残疾妇女

42.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出台公共政策和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包括她们获得包容性教育、保健、就业、住房,以及安全饮用水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并且也缺乏相关机制保护残疾妇女免遭相互交叉的多重歧视。

4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全面的政策和方案,保护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权利,确保她们获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以及她们平等获得就业、保健、住房、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服务,并促进其自主和获得社区服务。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同民间社会和社区组织及国际利益攸关方结成伙伴关系,确定该国因残疾和其他理由面临歧视、孤立、行动限制及不同形式身体和心理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孩。

婚姻和家庭关系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岛民婚姻法》、《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岛民离婚法》和习惯法中有歧视性条款。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a)《岛民婚姻法》规定的男孩和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非常低,为15岁,而且习惯法没有对最低结婚年龄做出规定;

(b)结婚通常需得到父亲的准许,除非父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状况等例外情况;

(c)习俗婚姻法没有对法定婚姻登记做出规定,并且仍存在重婚现象;

(d)没有法律对确保妇女只有在其本人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缔结结婚予以保障;

(e)尽管开展了相关提高认识的运动,但仍存在彩礼做法;

(f)《岛民离婚法》规定丈夫在提出离婚或法定分居要求时,可以通奸为由向任何人寻求补偿;

(g)妇女的继承权受习惯法管制,这阻碍了妇女获得财产;以及

(h)自1995年以来,迟迟未通过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修订《岛民婚姻法》、《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和《岛民离婚法》的提议。

45.缔约国敦促缔约国优先修订《岛民婚姻法》、《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和《岛民离婚法》,并禁止家庭关系中歧视妇女的任何习俗。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联合一般性建议/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建议,将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并将这个年龄适用于习俗婚姻,确保在未满18岁结婚的例外情况中,将女孩和男孩的结婚年龄限制都定为16岁,而且所有这些情况均须获得法院批准;

(b)确保所有婚姻进行法定的登记,并执行重婚禁令;

(c)制定法律保障,以确保妇女只有在其本人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缔结结婚;

(d)禁止支付彩礼的做法,并适当处罚采取这一做法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

(e)确保法律承认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继承和获得财产的权利;

(f)根据《公约》第16条和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加快通过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修订《岛民婚姻法》、《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和《岛民离婚法》的提议,并通过统一的家庭法,保障男女在家庭关系中和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及之后享有平等权利。

数据收集和分析

46.委员会注意到,所罗门群岛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使缔约国得以查明暴力情况并拟定公共政策。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范围内建立一个性别管理信息系统。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尤其是农村妇女、妇女受教育和就业以及残疾妇女的状况方面,普遍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可用最新数据。

4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实行相关系统,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全面数据以及关于残疾人的数据,利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及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相关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并鼓励缔约国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标,这些指标可用于拟定、执行、监测、评价和视必要审查妇女和性别平等政策。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条款。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50.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条款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和2015 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

51.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条款。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考虑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用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地方各级国家有关机构,特别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结论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有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各研究机构和媒体协作。它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其结论性意见,以便得到落实。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发展工作挂钩,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增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1(b)、25(b)和33(g)、(h)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5.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8年11月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