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典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1.委员会2016年2月18日第1379和1380次会议(见CEDAW/C/SR.1379和1380)审议了瑞典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WE/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WE/Q/8-9,瑞典的答复载于CEDAW/C/SWE/Q/8-9/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了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代表团作了口头陈述,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儿童、老年人和性别平等部长国务秘书Pernilla Baralt担任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自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外交部、司法部、文化部、企业和创新部、就业部、教育和研究部以及瑞典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男女平等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开展了值得赞扬的工作并作出了承诺,包括开展国际发展合作。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性别平等方面名列世界前茅,尤其是欢迎缔约国本届政府宣布自己为“女权主义政府”。此外,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在对话期间表达的政治意愿,即弥合依然存在的差距,并加强它应对诸如目前大量难民涌入欧洲等新挑战的堪称典范的做法。本着这一精神,并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修订许多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战略,委员会极力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大它为造福缔约国所有的妇女和女童而实现性别平等的努力。

5.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受冲突影响国家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方面发挥的主导作用和所作的承诺,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三级促进妇女参与这些努力。

6.委员会欣见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WE/7)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欣见通过了下列法律:

(a)在2011年通过了新的《教育法》,该法特别规定儿童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b)在2011年通过了采用不带性别色彩语言的《宪法》修正案;

(c)在2009年通过了《歧视法》,该法后来为分别在2012和2015年通过的修正案所加强,据以禁止在提供保险服务时男女的保费和理赔有别的做法,并将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环境不足的现象列为一种新的歧视形式。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它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包括采用或建立下述框架:

(a)促进女权主义外交政策的瑞典外交事务行动计划,2015-2018年;

(b)政府各办公室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战略,2012-2015年;

(c)提高保健质量和促进保健平等战略,2012-2016年;

(d)促进罗姆人社会融入战略,2012-2032年;

(e)负责执行《歧视法》的平等问题监察员,2009年;

(f)打击卖淫和为性目的贩运人口行为的《行动计划》,2008年。

8.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4年;

(c)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3年;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11年;

(e)《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0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9.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结论意见。

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先前在2015年大量寻求庇护者涌入欧洲期间实施的开放接待政策,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大约162 877人、包括35 369名无人陪伴的儿童,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保护他们并向他们提供援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庇护政策最近有所逆转,采用了限制给予居留证和家庭团聚的政策,这可能对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儿童产生特别不利的后果。

11.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义务,例如不驱回原则;

(b)在接受目前的难民流入和审批庇护申请时采用对性别敏感的办法,从而确保作为优先事项满足抵达缔约国的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及女童的需求;

(c)继续致力于确保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切实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宣传《公约》作出了努力,包括向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相关项目提供赠款。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条款在缔约国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包括没有得到妇女本身的充分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法院裁决中依然没有援引《公约》。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可持续的战略,包括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据以在包括妇女组织的所有利益攸关方中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b)加大努力,提高妇女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补救办法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妇女,包括萨米妇女、罗姆妇女、移徙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c)促进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施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调查结果意见的能力建设方案,使他们能在国内法院援引这些文书,并对国内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

立法框架

14.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文书》和《歧视法》监控和禁止缔约国境内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还欣见提供的资料表明,约有90%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载有性别分析。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公约》的条款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尊重,但尚未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因此不能在国家法院直接适用。

(b)由于其被禁歧视理由的清单范围有限,《歧视法》不可能全面解决多重和交叉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

(c)规定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成立要素是存在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而不是未经受害人同意。

15.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可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缔约国还应该评估并在必要时修订《歧视法》的保护范围,确保《歧视法》载有符合《公约》第一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其中除其他外应包括对妇女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刑法》,确保对强奸罪作出以未经受害人同意为基础的定义。

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

1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向平等问题监察员和地方反歧视办公室分配了更多的资源。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正在开展一项调查,以分析在歧视案件中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并在必要时提议采取纠正行动,包括在平等问题监察员的工作和任务方面采取此种行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按《歧视法》预见的诉讼程序很复杂,这可能会妨碍受侵权行为之害的妇女、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

17.依照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审查其歧视问题相关工作的调查结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分配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消除对受歧视妇女的障碍因素,使她们能切实利用《歧视法》提出权利诉求。缔约国应特别重视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需求,例如萨米妇女、罗姆妇女、移徙妇女、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需求。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平等问题监察员提供充分的资源,据以有效履行其范围广泛的任务。

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制

1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精心建立的性别平等主流化系统,赞扬它旨在评估这一系统作用的努力,并赞扬它承诺编制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委员会注意到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下设的儿童、老年人和性别平等事务部长负责全面协调和监测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相关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协调和管理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工作并非始终十分明确和前后一致,采取的监测和影响评价措施也不够全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各市镇与各地区之间在实施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方面存在着差异,在市镇一级没有充分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办法。

19.鉴于缔约国即将采用新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在各级加强切实协调,并确保明确和前后一致地管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考虑按照《性别平等调查》的建议设立一个促进性别平等的政府机构;

(b)加强监测机制,据以全面和定期评估缔约国实施战略的进展情况,并评估这些努力的效果,以便采取补救行动;

(c)加强在市镇和地区两级实施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并确保所有相关的政府机构在实施工作中都获得持续的指导和支助,包括获得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确保在各级有系统地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e)确保缔约国促进人权的第三项战略载有明确的性别平等观点并注重妇女的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注意到平等问题监察员在其任务范围内开展的打击歧视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负有广泛的任务就人权的所有方面、包括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开展工作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限内,依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在人权领域、包括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领域负有广泛任务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内阁以及国有公司董事会领导职位中实现了性别均等。委员会还注意到,如果到2016年还没有实现妇女在私营公司董事会任职人数的比例至少达到40%的目标,缔约国将计划提出关于配额的法律。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学术界领导职位、私营公司最高层管理职位和董事会任职的人数很少。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在其中的任职人数不足的《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如高级别公共行政、私营和国营公司以及学术界决策职位中更多地采用包括法定配额的暂行特别措施。此种措施应根据《公约》第四条(1)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载明具体的目标和时限,以确保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促进分担家务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尤其是消除妇女在媒体中的定型形象,包括管控广播许可证和在 2011年设立了瑞典媒体委员会。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采取了包括修订法律等各种措施消除有害做法,例如强迫婚姻和童婚、残割女性生殖器官以及为维护所谓的名誉而实施的罪行。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持续存在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歧视性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

(b)媒体和广告行业依然在传播妇女的定型和情色化形象,自订规章没有充分处理这一问题;

(c)色情制品在缔约国泛滥的现象和所谓的“公共领域色情化”可能会加剧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骚扰和性别暴力行为;

(d)缺乏关于缔约国盛行有害做法情况的信息。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用一项综合战略,据以减轻或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同时特别注重属于成为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对象的少数群体的妇女。该战略应该包括一个监测机制,据以评估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并拟订补救行动;

(b)与相关行为体接触,并采用其他的创新措施,包括在必要时实行更严格的管制,加强在媒体和广告中展现妇女的正面和非陈规定型的形象;

(c)开展一项研究,表明媒体对女童和妇女形象过度的色情渲染以及色情制品的泛滥可能对缔约国境内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有所加剧的现象产生的影响;

(d)系统地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有害做法的分类数据。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应对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制定一项消除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新的综合战略,并注意到缔约国预期将在2017年向议会提交管制武器出口的新法律。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所有这些措施,但仍然缺乏具体的成效,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盛行程度依然居高不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对包括强奸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案率很低,起诉率和定罪率也很低,致使犯罪人逍遥法外;

(b)存在着与调查和司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性暴力案件相关的缺陷,例如过早评估证据,在保护犯罪现场方面也存在缺陷,这些都是歧视性的态度和定型观念所致;

(c)各市镇在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援助和包括收容所的保护服务的可得性和质量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且歧视性地对待少数群体妇女;

(d)移徙妇女可能不会举报侵害她们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她们依附其伴侣获得居留证;

(e)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比较和分类数据不足。

27.根据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通过一项全面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

(b)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据以定期评估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并采取补救行动;

(c)进一步研究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报案率和定罪率低下的根源,并加大努力,消除阻碍妇女向警方举报暴力行为的一切障碍因素;

(d)评估警方和司法机构对性犯罪行为的投诉作出的回应,并对法官、检察官、警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强制性能力建设,使他们能严格适用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刑法条款,并采用对性别敏感的程序约谈遭暴力侵害的妇女;

(e)加强向所有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援助和保护,包括增强收容所和危机中心的能力,确保它们一视同仁地满足所有受害者的膳宿需求,并向这些机构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f)根据性别平等观点,修订向依附其伴侣的移徙妇女签发临时居留证的条件,以免这些妇女在受其伴侣施暴时遭受因其依附性造成的不利后果,并确保充分保护遭暴力侵害的妇女;

(g)系统地收集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护措施、对施害者的起诉和判刑的分类数据;

(h)确保管制武器出口的新法律包含有力和健全的性别观点。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8.委员会欣见修订了《刑法》以加强保护妇女免遭贩运和性剥削之害。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指出,自缔约国在1999年通过一项禁止买春的法律以来,街头卖淫现象已减少50%。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为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有系统安排的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也缺乏据以确定这一现象规模的分类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供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利用的方案有限。

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对付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行为方面发挥先驱作用和采用创新办法,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防范贩运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改善收集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的贩运活动受害者相关数据的工作,并确保向她们提供充分的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加强向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包括提供其他的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度一贯很高,并欣见萨米议会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工作。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15年通过了一项女权主义外交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过去两次选举期间,议会中妇女人数的比例略有下降,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包括青年妇女、少数群体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萨米妇女和外籍妇女在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不足。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持它在确保妇女高度参与国家和省市各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议会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采取这些措施时特别关注代表性不足的妇女群体。

教育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供了普遍优质的教育,并欣见缔约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在各级教育中实现性别平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陈旧定型的选择和隔离现象依然是一项挑战。这种挑战从幼儿园开始就存在,因为幼儿园的教学人员仍然大多是女性,但妇女在职业培训和一些高等教育领域的任职人数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妇女参与自然科学和技术相关研究方面依然存在横向隔离现象,包括她们获得研究补助金和研究经费以及从事研究生学习的机会有限。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女童在学校遭到歧视和性骚扰,而且尽管已经取得了进展,但移徙女童以及少数群体的女童、尤其是罗姆女童和萨米女童依然难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实施各种战略,消除可能阻碍女孩入学修习一贯由男性控制的研究领域如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相关科目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因素;

(b)改善妇女从事研究事业的条件,并确保她们能与男子平等地受惠于研究经费和研究生学业;

(c)确保在所有学校切实执行对暴力和骚扰的零容忍政策,其中应包括咨询服务、提高认识的工作和有效的举报机制,还应该在学校的课程中纳入适龄和对性别敏感的性教育和妇女人权教育,包括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

(d)继续消除在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方面歧视弱势群体妇女和女童的现象,并确保切实监测和评估此种努力的效果,以支持采取补救行动。

就业

3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妇女参加劳动队伍的比例通常很高,并欣见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促进协调家庭生活与工作生活,包括制定了育儿保险计划,同时建立了涵盖面广泛的儿童和老年人公共照料系统,并改进了育儿津贴规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恢复强制性年度薪资调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然存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妇女大多因家庭原因而主要从事非全时工作,持续存在性别薪资差异,致使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养老福利受到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休育儿假的人75%依然是妇女,移徙妇女、少数群体妇女、难民妇女和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此外,委员会虽然对缔约国在2015年通过了《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表示欢迎,但它对《行动计划》迄今对在海外经营的瑞典公司的活动影响有限的情况感到关切。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妇女享有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包括平等进入诸如信息技术和科学等一贯由男性控制的部门的机会,为妇女创造更多的从事全职工作的机会,采用更多的措施鼓励男子使用他们休育儿假的权利,并采取具体和积极主动的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和缩小性别薪资差异。缔约国应考虑到弱势妇女群体的需求,并在这方面考虑采用诸如发奖金等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履行其尽职义务,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公司在国外经营时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人权。

保健

36.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有全面的医保系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患精神疾病以及使用毒品和酒精的现象有所加剧,在青年妇女中尤为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患有与工作相关的疾病以及休病假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充分查明和满足残疾妇女的保健需求,少数群体妇女和移徙妇女有时难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包括拨出更多的资源,以应对妇女和女童不断恶化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及滥用酒精和毒品的现象,尤其是注重采取预防措施;

(b)进一步分析患有与工作相关的疾病和休病假的妇女人数增加的根源,以便采用结构性解决办法;

(c)特别关注残疾妇女的保健需求,确保她们普遍获得诸如康复和心理保健等支助服务;

(d)确保所有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免费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单身父母津贴。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 2006年修订了《儿童和家长法》,其中授权法院在裁定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特别是在审议共享儿童监护权时考虑到在家中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委员会虽然还欣见缔约国目前正在就该修正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一项研究,但它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指出,法院的裁决并非始终遵循这项规定。委员会还重申它对下述情况的关切:缔约国关于离婚时财产分配的现行法律未充分考虑到配偶间在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方面的差异,也可能未充分考虑到配偶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而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隔离、持续存在男女资薪差距以及妇女要做更多的无报酬工作。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开展司法培训,确保在裁定儿童监护权或探视权时考虑到在家中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并使司法机构敏感地认识到这种暴力行为对儿童的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还重申它建议缔约国研究离婚对配偶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特别注意男性配偶由于全职无间断的职业模式而具有更强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该项研究的结果审查其现行法律,使这些法律符合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六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指导它落实《公约》各项条款的工作。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依照《公约》的条款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4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文及时将本结论意见传播给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使结论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果加入9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就会使妇女能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1(a)、(b)和(c)段以及第27(a)和(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3月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