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塞尔维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在2019年2月28日举行的第1675次和第1676次会议(见CEDAW/C/SR.1675和CEDAW/C/SR.1676)上审议了塞尔维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SRB/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RB/Q/4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SRB/Q/4/Add.1号文件。

A. 导言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SRB/CO/2-3/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办公室主任苏珊娜·帕乌诺维克率领的荣誉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内政部、司法部、劳工部、教育部、卫生部、建设部、公共行政和地方自治部的代表,以及国民议会、伏伊伏丁那自治省议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性别平等协调机构、社会包容和减贫股、难民和移民事务给养部、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办公室、科索沃和梅托希亚办事处、塞尔维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RB/2-3)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2018年《免费法律援助法》,制定了国家免费法律援助机制;

2018年《庇护和临时保护法》,禁止以性、性别或性别认同为由进行迫害,并禁止性别暴力行为;

2016年《预防家庭暴力法》,对受害者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2015年《预算制度法》,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制定了以下方面:

《2017-2020年防止和制止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以及保护受害者国家战略》以及随附的《2017-2018年行动计划》;

《2017-2020年关于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2017年保护和改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方案》;

《2016-2020年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战略》以及随附的《2016-2018年行动计划》;

《2016-2025年罗姆族妇女和男子社会包容国家战略》;

2014年联合国人权机制建议落实情况监测委员会。

委员会欢迎这一事实,即自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3年11月21日加入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C. 可持续发展目标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 议会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依照其授权,为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个定期报告期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 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委员会欢迎以下事实:(a)《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已被翻译成16种少数民族语言;(b)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被公布在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办公室网站上,委员会的建议被纳入《2016-2020年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战略》;及(c)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已被译为塞尔维亚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声明,它没有能力监测国际人权条约在科索沃的执行情况,因为该省由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委托管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公约》在该领土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倒退态度和反性别平等言论可能会对委员会建议在缔约国的可见度和执行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b)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罗姆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移民妇女一直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可用的补救措施缺乏认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重视委员会的建议,确保持续监测建议执行情况,评价建议的影响和可见度,并将这些建议纳入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流,作为其提高妇女地位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关键部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反性别平等言论及其对缔约国在妇女权利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产生的不利影响;

加大努力提高妇女,包括弱势妇女群体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如何主张这些权利的认识。

立法框架和歧视的定义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交的资料中表示,《禁止歧视法》的新草案给出了直接和间接歧视、性骚扰和煽动歧视的定义,并禁止此类行为,该草案尚待国民议会通过。委员会还注意到预计《性别平等法》的新草案将宣布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非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没有达成政治共识,通过这些法律面临阻碍。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不再拖延地通过《禁止歧视法》的新草案;

按照《公约》审查《性别平等法》的新草案,为此通过包容性的参与式进程与关注妇女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期该草案及时通过,同时确保该法解决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

确保为定期监测反歧视法的执行情况和影响评估划拨充足的预算,以确保所有妇女,包括最弱势的妇女群体能够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受益;

提高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对这些法律的认识。

独立司法部门和获得法律援助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开展机构改革,旨在加强司法独立和通过《免费法律援助法》。委员会还欢迎《预防家庭暴力法》和《性别平等法》草案也纳入了免费法律援助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免费法律援助法》对获得法律援助设置了限制性标准,这阻碍获得司法救助,并将作为法律援助可能提供者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大学排除在外;

根据《预防家庭暴力法》,承认除遭受家庭暴力以外,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受害者均是免费法律援助的受益人,但《免费法律援助法》不承认这种做法,这可能导致这类群体无法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性别平等法》的新草案规定,免费法律援助限定仅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没有扩大到一切形式性别歧视的受害者;

司法机构成员、警察和律师对《公约》缺乏了解。

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不再拖延地颁布《免费法律援助法》和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法律援助系统,并确保为该法的执行和监测划拨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审查《免费法律援助法》、《预防家庭暴力法》以及《性别平等法》的新草案,以期确保一切形式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包括弱势群体中的受害者都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并使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和大学在内的各类行为体能够提供法律援助;

提高司法机构成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认识,增强其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援引和直接适用《公约》的能力,同时确保能力建设举措充分满足所有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4年在副总理办公室下设立性别平等协调机构,并通过了《2016-2020年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战略》以及随附的《2016-2018年行动计划》,并在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

性别平等协调机构缺乏充足的预算和人力,缺乏充分的政治独立性和可持续性;

性别平等协调机构与2017年在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下设的反歧视政策和改善性别平等部门的职能重复,二者之间缺乏协同增效作用;

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缺少供资,且依赖于外部资源;

所有市政地区均未建立促进性别平等的地方机制;

与民间社会组织缺少协作;

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在执行方面不均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性别平等机构的任务授权和独立性,为此为它们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务资源,并明确界定它们的职责,以确保其协调合作,避免开展重复工作;

完成在地方一级建立性别平等机制的工作,为它们配备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其有权参与相关领域的决策,并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在这些机制之间进行必要协调;

为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价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划拨大量和可持续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实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期履行缔约国关于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承诺;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妇女组织的合作,在财政上为它们提供支持,并让她们系统地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各级的相关立法、政策和方案。

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公民保护者(监察员)办公室,该机构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为A级,依据是该机构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扩大了其任务授权,并且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的可见度和可及性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对弱势妇女群体而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资料说明公民保护者是否依照《巴黎原则》行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公民保护者依照《巴黎原则》行事;

(b)提高公民保护者的可见度、可及性和透明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加大努力提高妇女对公民保护者在支持性别平等方面的任务授权的认识,包括对投诉机制的认识,并鼓励她们利用这些机制。

暂行特别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住房领域所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欢迎:

(a)采取的积极措施对罗姆女童的学业成绩、旷课和辍学率产生了积极影响;

(b)根据《性别平等法》的新草案,在男女代表比例不均衡的社会生活领域实行妇女代表占40%的配额。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作为一项一般性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没有针对性别,也没有针对各类弱势社会群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在这些社会生活领域适用情况的性别相关数据,且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关于这些措施的影响的数据。

忆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和之前的建议(CEDAW/C/SRB/CO/2-3,第1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实施针对特定性别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的实质性平等,并为执行和监测这类措施及此类措施的影响评估分配足够的资源;

进一步收集和分析与性别有关的统计数据,以有效地监测和评估暂行特别措施的影响;

提高相关政府官员、议员、雇主和公众,特别是妇女对这些措施及其影响的认识。

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存有严重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性观念,这阻碍促进妇女权利。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公众领域反性别平等言论增多,公众强烈反对性别平等观念,媒体、包括高级别政治家、宗教领袖和学者发表仇视妇女的言论,而不会受到惩罚;

推崇极其保守的传统家庭观念,将生儿育女视为妇女的主要职责,鼓励生育的国家运动和《有子女家庭财政支助法》的通过(规定为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的母亲提供经济奖励)加重了这种观念。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SRB/CO/2-3,第21段)并敦促缔约国:

制定一项具体的战略,并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包括宗教领袖开展大规模公共运动,以重申性别平等观念,并宣扬妇女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正面形象;

监测公共言论和媒体报道中用仇视妇女的言辞提及妇女的做法,鼓励媒体启动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来解决使用此类言辞的问题,酌情修正立法,追究仇视妇女言论者的责任,并通过教育系统来提升对妇女的正面和非陈规定型形象。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

(a)2013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b)2016年通过了《预防家庭暴力法》,除其他外,对受害者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c)将婚内强奸、残割女性生殖器、盯梢骚扰、性骚扰和逼婚定为刑事罪;

(d)将与残疾人的性交行为(《刑法》第179条)按强奸罪(《刑法》第178条)论处;

(e)设立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间暴力受害妇女国家纪念日。

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针对老年妇女的身体暴力发生率极高,各机构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增多,且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间暴力行为中频繁滥用枪支;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仅涉及家庭暴力问题,而没有涵盖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各类性别暴力行为;

《刑法》第179条有涉及残疾妇女的歧视性措辞,其中将“与无助者交媾”定为刑事罪;

未进行充分风险评估,以防止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杀害女性行为,并且未及时签发并有效执行紧急保护令;

未有效起诉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刑事指控数量与定罪数量之间一直存在差距,且多数案件以缓刑终结,并且报告的强奸案数量少;

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支助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提供,并且仍依赖于捐助方,且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不足;

没有针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案件的强有力的数据收集和监测系统。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和原因进行调查,确保调查对象涵盖老年妇女、农村妇女和女童、罗姆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各机构中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和其他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

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以消除一切形式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分配充足且可持续的资源,以确保充分执行和监测该战略,并评价该战略的影响,并加快通过《2017-2020年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间暴力国家战略》;

审查和订正《刑法》、《家庭法》和其他相关立法和政策,包括与处置和持有枪支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以期有效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保护受害者,并订正《刑法》第179条(“与无助者交媾”),以期消除歧视性措辞;

确保对包括强奸在内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进行适当调查,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对施害者进行起诉和惩罚,保护赔偿受害者不再受害并获得包括补偿在内的有效赔偿,确保及时和有效签发、执行和维护针对处境危险妇女的紧急保护令,并为施害者提供支助方案,以防止其再犯;

加强多部门合作,包括与社会工作中心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服务;

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所有受害妇女,包括最弱势妇女群体中的受害者,都能不受阻碍地获得有效保护以免遭暴力,包括通过确保其获得由国家、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获得足够数量、由国家资助且可获得的庇护所,使用由暴力受害者领域经验丰富的人员运行的匿名紧急救助热线,并提高公众对由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可用服务的认识;

加强其一切形式性别暴力案件收集和监测系统,同时确保按暴力类型以及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数据,并加快在司法部下建立一个家庭暴力案件中央登记册。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2017-2020年预防和制止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以及保护受害者国家战略》以及随附的《2017-2018年行动计划》、贩运人口受害者待遇标准作业程序以及关于在确定贩运人口受害者身份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建立了首个由国家运营的贩运人口受害者庇护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仍然是国内外遭受剥削的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来源国,在塞尔维亚查明的大多数受害者为女性,并且性剥削在所有贩运人口案件中占到70%,其中妇女和女童是受害者;

《公共法律和秩序法》第16条特别规定,对卖淫妇女处以最高150 000塞尔维亚第纳尔(1 300欧元)罚金和最长60天监禁;

由于诉辩协让等部分原因,贩运人口的定罪数量有所减少,受害者被移交民事诉讼寻求索赔,或据报因卖淫而遭到起诉,因而不得寻求可获得的保护;

缺少针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保护服务和预算拨款,包括缺少庇护所,特别是针对女童的庇护所,这些庇护所大部分由非政府组织运营。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公共法律和秩序法》第16条,确保包括《公共法律和秩序法》在内的法律不再对卖淫妇女以刑罪论处,并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性创收机会;

根据《刑法》第388条(贩运人口),有效调查和起诉贩运人口案件,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确保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对施害者量刑,并有效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法官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裁定对受害者的赔偿;

加强对执法人员,包括边境地区和主要运输点的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人员的能力建设,以提高其查明和转介贩运活动可能受害者,包括受害外国人和女童的能力,并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调查和起诉案件;

通过分配充足、可持续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加强国家机关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改进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保护服务,并为受害者获得受教育和就业机会提供便利;

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并建立一个便利正常移民的机制。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7年任命了第一位女总理。委员会还欢迎建立妇女议员网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妇女在地方行政部门的任职人数严重不足,在169个市镇中只有9名女市长,并且妇女在外交部门、武装部队以及各部门的决策职位上任职人数不足;

在外交使团中没有妇女担任陆军武官;

弱势妇女群体,如罗姆妇女或残疾妇女在政治或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

妇女议员网络的各项活动已被暂停;

媒体对民间社会代表的负面宣传和报道阻碍了他们促进妇女权利的工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实现妇女,包括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决策职位,以及在武装部队和外交部门享有平等代表权,并为执行这些措施划拨充足资源;

通过《性别平等法》的新草案,规定妇女在男女代表比例不均衡的社会生活领域设定配额为50%,并将这一配额扩大到所有公共机关和行政部门;

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妇女维权人士能够在不受恐吓或报复的情况下行使其表达自由权、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确保对指控恐吓或报复民间社会活动人士的案件进行适当调查,对施害者予以起诉并处以适当惩罚,并保护受害者免遭此类行为之害;

确保追究阻碍对攻击者予以起诉的公职人员的责任。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7-2020年关于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和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就上一个《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执行情况及其评价所作的解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监测和评估《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的影响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向冲突有关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服务;

为执行《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划拨的预算不足;

据报告受冲突影响的妇女以及从事幸存者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未参与本报告的编写;

缺乏关于冲突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统计数据。

提及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关于该主题的后续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资源并加强用以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价《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的影响的机制,并不再拖延地对该计划开展中期评价;

(b)让民间社会,包括受冲突影响的妇女以及从事幸存者工作的组织积极参与《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监测和影响评估,并参与任何相关战略文件的制定、和平谈判、冲突后重建和再建工作;

(c)加强并提高妇女在和平谈判和调解人员中的代表性,包括在高级别人员中的代表性,并收集按年龄、性别和地理区域分列的关于妇女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各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行动计划》的数据;

(d)确保对冲突有关暴力行为的所有受害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其他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进行需求评估,并确保她们能够有效获得法律、保健和社会心理服务;

(e)采取措施保护境内和境外流离失所妇女免遭被迫流离失所和暴力侵害;

(f)更好地收集与冲突有关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标准化数据。

国籍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2011年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以来,在减少罗姆人的无国籍状态风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使面临这一风险的人数从2004年的30 000人减少到2018年的2 200人。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简化出生登记地和住所登记的新立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约有2 200人仍然面临无国籍状态风险,特别是在科索沃登记、居住在塞尔维亚、在境内流离失所的罗姆人,约有300至400人没有进行出生登记;

儿童因父母双方或至少母亲一方没有进行出生登记或无身份证而无法进行出生登记,其中大多数是罗姆儿童;

罗姆人中的童婚和逼婚现象加剧了无国籍状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所有儿童立即进行出生登记,获得身份证件和公民身份,不论其父母是否没有个人证件或处于无国籍状态;

将电子出生登记扩大到在家中出生的儿童和所有父母,包括罗姆父母和境内流离失所父母以及没有住址或身份证件的父母;

建立跟踪涉及无国籍状态儿童、特别是罗姆女童童婚案件的系统。

教育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教育部门取得的进展,办法是执行《教育发展战略》,特别是通过增加面向女童的奖学金,并认识到有必要防止其辍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反性别平等政治议程日益盛行,并以性别陈规定型内容呈现在教材中,以男性为主体的教学人员普遍持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实行性别隔离教育,并且在2016年收回涉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拟议教学工具的背景下,学校中的性别暴力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为极为普遍;

罗姆女童甚至小学毕业前就已经辍学,在18岁后几乎完全脱离了教育系统;

全纳教育中的残疾女童人数少于残疾男童。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改进教育部门,并建议缔约国:

编制关于消除性别歧视和关于性别平等的内容,并在各级教育的教学课程和教科书中纳入适龄且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内容;

纳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相关问题的教育;

减少各级教育的性别隔离现象,并鼓励女童和男童从事不与传统上与其性别有关的职业;

加强各种机制,将罗姆女童留在教育系统中;不断监测《2016-2025年罗姆男女社会包容国家战略》的执行情况,并评估该战略对将罗姆妇女纳入教育的影响;

在推行全纳教育政策的同时,加强努力,促进和确保罗姆儿童,特别是女童和残疾女童在正规班级接受全纳学前教育和学校教育,同时为残疾女童提供合理的学校住宿基础设施以及体育和休闲场所,并加快通过和执行全纳教育和教育质量指标监测国家框架。

就业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确保劳动力市场中男女平等,并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采取的积极就业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劳动力市场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异以及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现象;

妇女就业率(50.8%)低于男性(63.9%);

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失业率较高,并且青年妇女的失业率高于青年男子;

在分担责任方面男女不平等,缺乏兼顾工作与家庭义务的机会,这减少了妇女的就业机会;

未采取措施解决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特别是针对青年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性骚扰问题,包括对性骚扰的定罪数量过低,这对妇女就业和晋升的可能性产生了不利影响。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SRB/CO/2-3,第31段),并敦促缔约国:

确保有效执行《劳动法》所载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包括定期审查传统上女性和男性部门的薪资,以缩小性别工资差异,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制定、通过和执行有针对性、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有时限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一)为妇女,包括青年妇女、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二)增加妇女就业机会,特别是在薪酬较高以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部门的就业机会,包括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雇主招聘妇女;(三)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四)扶持女性企业家;以及(五)宣传妇女在企业以及整个职业生活中的正面形象;

确保失业妇女,包括在国家就业服务局登记的失业妇女充分了解她们可以获得的服务;

为妇女和男子实行灵活的工作安排,如非全时工作和远程工作,将儿童保育设施和照料设施的供给对象扩大到其他受抚养人,促进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以及负责任的父亲责任,包括实行带薪育儿假,鼓励父亲休带薪育儿假,并监测这一做法;

确保所有职业妇女都能获得产妇保护,包括确保在妇女怀孕、休产假和育儿假期间定期支付薪资补贴,并为年轻母亲重返职场提供便利,特别是通过持续提供适当财政支助;

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率;鼓励举报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歧视性质、其对妇女就业的不利影响以及对性骚扰的可能制裁的认识;加强包括在法院等场所内有效处理性骚扰案件的机制;收集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场所性骚扰投诉数量和性质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出身、地理区域以及与施害者的关系分列。

保健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7年通过了《保护和改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方案》。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少女和青少年对现代避孕方法缺乏了解;

罗姆女童中的少女怀孕率高;

仍然将堕胎作为一种避孕方法,特别是在40岁以上的妇女中;

妇女参与生育准备方案的比例很低,特别是在农村妇女和罗姆妇女中,以及用以早期发现乳腺癌和宫颈癌的有组织检查覆盖面不足;

残疾妇女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持续面临困难,而缺乏技术设备使得难上加难;

有报告称,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被排除在计划生育服务,包括人工授精之外。

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建议(CEDAW/C/SRB/CO/2-3,第33段),并敦促缔约国:

提高公众对现代避孕形式的认识,确保堕胎不被用作一种避孕方法,办法包括针对青年男女和青少年男女,特别是罗姆人和老年妇女开展教育和媒体运动,并改善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包括确保国家医疗保险计划普遍覆盖相关费用;

收集关于少女怀孕的统计数据,按年龄、出身和地理区域分列,并确保卫生工作者向社会服务部门和警察报告少女怀孕情况;

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其中包括各机构中的这些妇女,都能不受阻碍地获得保健,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预防方案以及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提高妇女对早期预防措施益处的认识,并保证征得相关妇女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增加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获取计划生育服务和人工授精的机会。

增强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即将出台的《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将以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为重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74%以上务农妇女报告称其作为家庭成员从事农业劳动得不到任何报酬;

失业妇女以及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缺乏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的机会;

妇女参与农业资产相关决策的比例低,只有15.9%的妇女管理这些资产;

妇女企业家人数少:

从事体育、担任体育官员以及获得运动员奖学金和国家运动员奖的妇女人数较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研究,以评估妇女参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情况,包括在获得社会保障保险和退休计划方面的情况,并根据研究结果,从性别角度审查现行就业立法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分析其影响,以期确保为所有妇女,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提供社会保护;

采取有针对性和有时限的措施,增强妇女在农业和其他部门的权能,包括通过促进其参与管理和决策,并增加创业机会;

促进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体育运动,进一步认可妇女,并将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纳入体育运动的主流。

农村妇女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8-2022年农村发展国家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无法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卫生保健、教育、正规就业机会、退休和社会保障计划以及土地所有权,并且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有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有机会获得教育、卫生保健、住房、正规就业、社会保障和退休计划、终身培训机会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确保农村妇女的特殊需要得到满足;

(b)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包括参与与农地资产相关的决策,并让她们参与设计、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所有相关计划和战略,例如与卫生保健、教育、就业、退休和社会保障有关的计划和战略;

(c)进一步收集关于农村妇女的数据,并按年龄、性别和地理区域分列,以评估她们的状况以及一段时间以来取得的进展。

弱势妇女群体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老龄问题国家战略》、《2016-2025年罗姆妇女和男子社会融入国家战略》和《解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战略》,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改善弱势妇女群体处境所表达的政治意愿和决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妇女、老年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以及女户主仍然遭受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些妇女在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就业和社会援助方面的机会仍然有限,而且没有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侵害。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大力消除弱势妇女群体遭受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确保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一次全面调查,以评估弱势妇女群体,如罗姆妇女、老年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以及女户主的处境、特殊需要和期望,以便为缔约国的立法和政策提供参考。

法律面前平等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实行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和监护权制度,这限制了许多残疾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导致她们无法结婚、组建家庭、获得司法救助或投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民法》和其他立法中以残疾或任何其他形式歧视为由限制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的任何规定。

婚姻和家庭关系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逼婚定为刑事罪,将产假扩大到自营职业妇女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并引入陪产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在单亲家庭中,由育有子女的妇女操持的家庭占大多数,能够负担基本商品和服务的单亲家庭不到五分之一;

只有三分之一的伴侣定期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特别是罗姆人社区的人口中存在童婚现象,约有7%的女童在18岁以前结婚,而根据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只报告了两起逼婚案件;

在土地所有人中,女性所有人占11%,而大多数财产传统上在男子名下登记,在继承问题上,儿子优先于女儿,社会普遍期望女儿放弃继承权、由其兄弟继承,而且其民事伴侣被排除在继承范围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紧急解决贫困单亲家庭的处境,特别是由妇女操持的家庭;

确保及时追回子女抚养费,包括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执行机制和威慑性惩罚;

通过主管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罗姆人社区的协调行动,防止和杜绝童婚和逼婚现象,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

(一)进一步开展关于此类婚姻对妇女和女童健康和福祉不利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

(二)建立侦测童婚和逼婚案件的机制;

(三)确保执行《刑法》第187 a条(逼婚)和第190条(与未成年人同居),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起诉和惩处施害者;

(四)系统地收集关于禁止逼婚以及与未成年人同居的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数量的数据。

消除在财产和继承方面对妇女的歧视现象,在财产和继承权方面将婚姻关系与民事伴侣关系等同起来,落实共同所有权,并建立财产联合登记制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的过程中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a)、第26(a)、第44和第48(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3月前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报告涵盖的期限应截至提交前为止。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