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第743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6年8月10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舍普–席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ZB/2-3;CEDAW/C/UZB/Q/3和CEDAW/C/UZB/Q/3/Add.1)

1.应主席邀请,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介绍该缔约国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时说,20个国家机构和10多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本报告的编制工作。乌兹别克斯坦一直保持着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的传统,不论是为联合国条约机构编制报告还是执行条约机构的建议。政府在目前的基础上对为了履行委员会建议而执行的《国家行动计划》进行监督。迄今为止,委员会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初次报告的28项建议中已经有25项得到充分执行。他的概述将重点放在提交定期报告后的两年内的进展。

3.乌兹别克斯坦一直遵守两性平等的原则并致力于履行《千年发展目标》和《公约》为其制定的国际义务。在立法方面,议会在《公约》批准后已经采取步骤将其列入国家法律的范畴,使妇女所有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得到保障。近年来通过的法律都完全符合在国家立法中占有优先地位的《公约》的各项规定。

4.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机构性措施。保护妇女权利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纷纷成立,尊重妇女和儿童权利得到了有效的监督。根据《维也纳声明》和《行动计划》,成立了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国家机构。监察员和妇女委员会联合成立了一个监督有关妇女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及国际文书执行情况的咨询和分析顾问委员会。在乌兹别克斯坦,保护妇女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非常活跃,而且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数目也在增长。在一些公民自治机构中,经验丰富的妇女已经被任命成为向妇女和年轻人提供社会和心理援助的顾问。

5.另一组执行《公约》的措施与教育和信息有关。重点之一放在教育妇女人权知识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经得到执行。在过去三年中,100多篇国际人权文书在乌兹别克斯坦发表并广为传播。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都开设了关于人权和宪法及法律基本原则的课程,并把侧重点放在了性别问题上。

6.旨在提高妇女政治和法律意识的各种国家和国际研讨会和大会也定期召开。成立了妇女领导人学校,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提高妇女的社会和政治活动的层次,并为她们提供职业培训。还努力使妇女提升至政府部门高级职位以及增强妇女的创造性活动和体育活动。

7.议会还采取通过法律来保障两性平等的方法改善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议会委员会监督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公约》各项规定及如《劳动法》、《家庭法》、《住房法》和养老金法律的其他相关立法的执行情况。在参议院还召开了关于执行《公约》的听证会。

8.还采取一些国际措施来执行《公约》。乌兹别克斯坦履行国际人权文书为其规定的义务并积极地与包括条约机构在内的联合国各实体合作。为执行他们的建议,还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也准备启动。

9.在初次报告审议之后,乌兹别克斯坦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数目已经翻倍至200个左右。这些组织的主要活动范围就是为妇女提供社会和职业帮助,制定措施以保证妇女在当局机构和各级决策机构中得到均衡的代表,以及提高妇女在经济和就业市场中的地位。另一个活动领域是让妇女得到平等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扩大妇女对发展计划和社会改革项目的参与,加强保护妇女权利和提高妇女法律知识的机制。一半以上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各种教育项目。妇女非政府组织还在保护母亲和儿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消除环境健康风险等方面表现活跃。仅在过去一年,就成立了一个非政府性质的国家协会和一个帮助妇女的基金,通过了一项改善决策中两性平等的战略,妇女非政府组织召开了一个主题为妇女在“社会民主重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坛,发表了许多关于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保护的小册子。

10.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议会两院选举,在此之前,《选举法》得到修正以实现30%的女性候选人的比例。今天,妇女占到参议院人数的15%,立法委员会人数的18%,以及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20%以上。

11.政府还采取措施来支持最脆弱的妇女和家庭,尤其是通过引入旨在创造工作机会的2005-2007年本地妇女雇用计划,范围包括农村地区,向雇用妇女或以妇女为领导的小型企业发放条件优惠的贷款,培训失业妇女经营自己的企业,并修正现有立法以设立一个专为有孩子的妇女提供工作的配额。总统的一项促进在家工作的法令为雇主扩大招收在家工作的妇女提供了激励机制。此外,为了在转型期间向妇女提供社会和心理援助,地方政府机构还为妇女及其家人设置了特殊中心。

12.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但在执行《公约》方面仍存在某些困难。自从独立以来,乌兹别克斯坦经历了许多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这些问题尤其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产生了影响。这些困难主要涉及向民主制度的过渡,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人民对发展公民社会的态度。生态问题在咸海地区仍然存在。中亚地区的地缘政治形势,尤其是相邻国家的武装冲突和从阿富汗持续进口毒品的问题,仍然影响着乌兹别克斯坦。而且,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仍然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与之斗争消耗了大量的资源。

13.一份最近发表的由九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编制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执行《千年发展目标》的报告声明:乌兹别克斯坦比大多数独联体国家在人类发展指标上取得了更切实的成就,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政府已经与联合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办事处联合制定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具体国家目标,并被引入尤其关注性别问题的九国计划。

14.《千年发展目标》是在政府、民间社会和国际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下执行的。普遍接受初等教育的目标已经实现:事实上,在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中女孩和男孩的数目是相等的。然而,仍需进一步努力来提高教育质量并增加高等教育中女性的数量。而且,仍需努力减少婴儿死亡率并增强产妇保健。由于国内外的一系列因素,《千年发展目标》中的一些目标很难实现,如阻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扩大妇女的权利和机会及实现两性平等是乌兹别克斯坦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剩余目标的基础。

15.他提请人们关注提交给委员会的有关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性别问题的许多附加材料,并指出他希望在制定和执行《国家行动计划》上能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执行委员会对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总结性评论。

第1至第6条

16.Šimonović女士赞扬了该缔约国为履行委员会建议制定了详细的《国家行动计划》。只有极个别的其他国家通过了这样一个计划。但是仍未执行的一项措施就是《公约》第1条规定的禁止歧视。此外,几乎没有提供有关《行动计划》措施执行结果的信息。她询问现在是否已经通过了国家保证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并要求得到其内容信息,尤其是它是否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她还希望了解是否《公约》能够在法庭上被直接援用,以及是否有任何案例已经真正地援用了《公约》。

17.Morvai女士还要求了解更多有关妇女的法律如何被用于实践的信息,以及涉及歧视的法庭案件的数目,不论该案件是否援用了《公约》。她特别询问有多少与雇用歧视相关的案件被提交法院以及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关于家庭暴力,她想了解有多少违法者被起诉并定罪,是否那些实施家庭暴力但没有杀死其受害者的施暴者通常会被定罪,以及典型的处罚是什么。她还询问有多少人因为贩运妇女而被定罪。

18.她希望知道妇女在遇到歧视时是否可以有效地诉诸法律。比如,她们是否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及律师是否受过处理歧视案件的培训。她还询问有多少妇女向此类律师咨询意见和要求辩护。

19.Saiga女士要求澄清国际文书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一方面,据称一旦得到批准,国际法就成为国家立法的一部分,但另一方面必须通过本国法律来满足国际人权的义务。而且,公民可以在法庭上援用国际文书,不过法院裁决并不直接参照此类文书,法庭只适用本国法律。政府应当保证国家立法与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文书保持一致。

20.她要求了解有关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的现状,防止贩运和性剥削人口的法律草案,对《家庭法》、《劳动法》和《刑法》的修正,和家庭暴力特别行动框架的更多信息。

21.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时指出,报告表明信息是从多种渠道获得的。既然是这种情况,她想知道国家如何保证报告的可靠性。比如说,报告是否经由议会讨论或由内阁批准?她还想知道更多关于《公约》执行的监督情况的信息。代表团团长在开场陈述中提到了几个议会听证会。她想知道是谁发起的这些听证会,有哪些关于妇女人权的话题被讨论。至于另一个被提到的监督机构:咨询和分析顾问委员会,她希望了解有关这个机构在监督《公约》执行方面发挥的作用的更多详细内容。

22.她发现报告中没有提到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执行情况,因此,她想知道一般性建议是否已经被翻译成乌兹别克语。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熟悉解释临时特别措施实质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她看来,除了在被选举政府机构的政党候选人中有30%的妇女提名配额之外,报告中提到的措施并不真正是委员会认为的临时特别措施,而该临时特别措施不应与一般性妇女政策相混淆。

23.该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议题的回答(CEDAW/C/UZB/Q/Add.1)提到了一项修正《宪法》以扩大保护条款从而将父亲包括在内的建议。这对于男女之间更平等地分担父母责任是非常有进步意义的一个步骤,她想知道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她读过报告之后认为政府似乎把太多精力投入在教育妇女和儿童有关婚姻、儿童空间和相关的话题等问题,而针对男性的类似教育计划却极少受到关注。

24.她询问是否政府有一个审议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时间框架,并鼓励政府尽快对其进行审议。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她敦促政府批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25.最后,她还想知道性别标准是如何在制度和结构上被引入国家人权中心的,以及该中心是否遵循《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责的原则》(《巴黎原则》)。她还希望了解更多关于国家人权中心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在实践中的合作方式的信息。

26.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委员会对该国所提交的初次报告(CEDAW/C/UZB/1)进行总结性发言时确认,乌兹别克斯坦已经执行了委员会28项建议中的25项。3项还没有被执行的建议是正式批准《任择议定书》,批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和通过一项有关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后者已经起草完毕,目前正在由议会进行审议,但其通过已经被拖延了,部分原因是从2000年开始就一直进行的议会改革,当时乌兹别克斯坦人民通过全民公决决定把立法机构由一院制改为两院制。《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正在进行仔细地审查,但促成其通过的法律草案还没有提交议会。

27.《公约》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体系中,尤其是在法庭中的地位已经被明确地定义了。如同在德国和俄罗斯联邦,《公约》不是《宪法》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如果这两种法律出现冲突,以国际法为准。

28.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体系中,裁决案件的唯一依据是国内法,尽管这并不意味法庭没有权利参照乌兹别克斯坦作为缔约方的任何一部国际条约和协定。他并不知道是否有法庭案例曾具体援用过《公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约》没有被遵守。国际法通过国内法得到执行。因此,《公约》的标准是通过国家立法而被遵守的。

29.有关男女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已经充分考虑了《公约》第1条提到的歧视的概念,它同时也体现在禁止任何形式歧视的《劳动法》第6条中。《公约》第1条因此得以完全执行。

30.政府了解有关家庭暴力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鼓励将其适用于法律和其他领域。以非政府组织为主的许多机构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以确定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同时召开了许多圆桌会议和研讨会来讨论制定防止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法律的可能性。在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通过之后,很有可能起草这样一部法律。

31.一般性建议在乌兹别克斯坦已经被熟知并被用于解释《公约》的各项条款。据他所知,一般性建议还没有被翻译成乌兹别克语,但他欢迎对一般性建议进行翻译的意见,并保证把这些建议的译本分发给为委员会编制政府定期报告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32.当前的《宪法》保护母亲身份但没有对父亲提供类似的保护。因此政府正在考虑对《宪法》进行修正以纠正这一不足。同时,《家庭法》也已做出了的修正。谈到男性的教育计划,很显然目前教育倡议的重心主要是针对妇女。政府也认识到他们应当更多地教育男性,因为男性是主要的妇女权利违犯者,而且政府正有意这样做。

33.30%的妇女候选人配额无疑是一项临时特别措施,但它不是唯一的一个。政府正在努力把类似的措施推广至更广的范围。

34.国家人权中心是在《巴黎原则》和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原则的基础上运行的。至于该中心和妇女委员会之间的合作,这两个实体合作非常密切,尤其是在向委员会编制定期报告上。他们还在资料性和教育性的工作上进行合作,比如组织研讨会、大会、培训课程,出版图书和其他材料。本届会议上提交给委员会的一本书就是由该中心和妇女委员会在国际合作伙伴的支持下联合编写的。

35.关于咨询和分析顾问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在许多地区组织了涉及地方当局的研究,他们对各自区域内《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研究结果被用于推断全国的整体执行情况并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中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咨询和分析顾问委员会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汇总结论和建议,并提交议会委员会用以指导其未来的工作。顾问委员会正在考虑编写一份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地位的年度报告。

36.最后,政府将应委员会要求在晚些时候提交书面统计结果,尽管有关某些方面的数据还没有得到。国家的统计和会计制度仍保留着苏联时代的特点:向新体制的转型还不充分,在一些地区还没有足够的指标。

37.Norboeva女士(乌兹别克斯坦)说,旨在履行委员会对2001年乌兹别克斯坦初次报告的建议而提出的《国家行动计划》已经由内阁特别决定核准了。它的制定者不仅包括政府机构还包括在妇女权利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建议已经被翻译成乌兹别克语,并在政府官员、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土管理部门中分发。计划的执行进展将每个季度在内阁会议上审查一次。

38.在关于妇女接受法律援助方面,制定了一项特别计划来增加妇女对公共生活的参与。该计划的一个部分就是致力于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知识。乌兹别克斯坦还准备开通电话热线和设立特别中心,以便帮助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去年有1 900名妇女寻求特别律师的服务,其中55%的案件涉及暴力。

39.在乌兹别克斯坦,一些从事两性平等工作的妇女组织尤其关注男性。其中一个组织尝试教育男性他们在家庭中的职责。

40.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回答有关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的问题时说,该项法律是由关注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起草的。正如他在之前指出的,法律草案已经提交议会。在起草该项法律时参考了三类资料:(1)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2)其他国家的立法和经验,尤其是斯堪的纳维亚国的立法和经验;和(3)本国的经验,包括现有的相关立法。政府欢迎委员会在改进法律草案方面提出建议。

41.Bokpé-Gnacadja女士指出根据报告和该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议题的答复,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似乎在全国范围内的两性平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答复(CEDAW/C/UZB/Q/3/ Add.1)声称该委员会是在司法部注册的一家“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她不清楚该委员会是一个公共机构,一个公私合营的组织或者还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她希望能澄清该委员会的地位和融资途径。

42.她非常关注在报告导言部分提到的地方一级的妇女委员会不能很好地被乌兹别克斯坦的妇女接受,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报告还表明这一级的委员会没能很好地对底层妇女的需要做出回应,而且他们的成员对其活动没有责任心。针对这一问题,她怀疑这些委员会是否对他们为之服务的妇女的生活产生实际影响。她想听取代表团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并欢迎任何可以改善这些委员会形象和工作的策略或计划的信息。

43.关于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报告指出仍有许多歧视妇女的形式存在,尤其是那些由长期父权习俗和态度导致的歧视。她想知道法律草案是否关注了这些歧视形式并分析了其长期存在的原因。

44.Coker-Appiah女士肯定了政府在改变阻碍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享受人权的歧视性习俗、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方面所做的努力。然而她担心由于其中的一些努力过于关注妇女的生育责任、母亲的身份和在家庭中的作用,将无意中导致对陈规定型观念的强化。妇女的生育责任看上去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她希望政府能重新审视他们的一些旨在提高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地位的行动。

45.报告声明一夫多妻制是被禁止的。然而,报告表明尽管法律禁止,但一夫多妻的现象仍然存在。她想知道有多少一夫多妻案件根据《家庭法》被提起公诉。她还想知道是否进行了任何影响评估以确定众多的法律和行动对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实践所产生的影响。

46.Gaspard女士希望能澄清国家人权中心的地位。如果她理解正确的话,中心是以所谓的《巴黎原则》为依据建立的。原则上讲,这类人权中心是一些咨询机构。因此,她认为该协约国的报告由这样一个中心的总裁来宣读有点不妥。她想知道该中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该报告是否事实上就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政府报告或咨询中心在人权方面的报告。

47.她赞扬了政府为执行委员会针对乌兹别克斯坦2001年初次报告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同时,委员会表示了对父权态度和行为的复兴表示了极大的关注。报告和回答均没有对这方面的进展给出太多信息。她同意上一位发言者的观点,即报告中列出的许多行动似乎都注定只能强化妇女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传统观点。她想更多地了解为推广两性平等观念而采取的措施,尤其是教育和媒体领域,从而提升男女更加平等的概念。

48.Tan女士询问是否对法官和执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进行了系统培训,学校课程是否包括有关这一问题的信息,以及是否建立了特别中心以帮助这些受害者。如果是的话,结果怎么样?她还要求得到家庭暴力及其原因的统计数据,以及在各级教育中关于受害者治疗和预防计划的信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何寻求援助?妇女和女童是否被鼓励报告家庭暴力?警察和社会工作者是否认真地对待这些报告以及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是否教育妇女如何避免家庭暴力?有多少为受害者提供的避难所和救助中心?

49.Simms女士说,尽管乌兹别克斯坦当局讨论并强调了贩运妇女和嫖娼的问题,包括通过立法程序,但委员会仍然极为关注这些问题。社会对于平等、陈规定型观念和父权行为的态度都是重要的因素。受害的妇女和女童通常在社会上被孤立或者被边缘化,这是由于妇女在传统上充当了社会道德的捍卫者,特别是她们所具有母性责任。因此,这些妇女和女童通常不会因受到虐待而报案。她询问是否有官方机构来保护所有贩运妇女和嫖娼的受害者,包括来自其他国家的妇女或那些曾在其他国家充当妓女或情妇而现在又返回国的妇女。是否有特别的康复中心或关爱中心来帮助那些在遭受强奸、发生过未成年性行为或充当过嫖娼之后而被乌兹别克斯坦社会认为失去价值的妇女,这些中心是如何经营和筹资的?

50.关于非政府组织发挥的作用,她询问两性平等、嫖娼和贩运人口的官方政策是由非政府组织还是由政府促成的?如果是前者,就意味着这是一个新颖的,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值得赞扬的方法。然而,有必要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形成一种动态的紧张关系,包括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行动进行意识形态上的控制,以及非政府组织对政府政策的批评。非政府组织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吗?

51.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委员会起初是一个由国家提议成立的准非政府性质的组织。2004年旨在加强对该委员会及其地方部门支持的总统令极大地提高了它的地位,委员会的主席是副总理。起初委员会负责的领域很广,后来它的权限缩小至定期报告所规定的范围。所有委员会行动都要受到国家和地区级审查,任何的缺点都要本着全面保护妇女权利的精神被纠正。正如本次报告所述,上一次对委员会行动的评估是在2004年5月,但自从那时起,委员会提高妇女权利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委员会有高度的自我批评精神,而且最近它的工作方法发生了许多积极的变化。至于由委员会和监察员成立的监测组,本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它的职能是进行当地的分析性调查,并把调查结果提交给内阁。它的建议不具有约束力,其目的在于分析《公约》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情况并找出某些领域长期存在歧视的原因。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给出消除歧视根源的建议。

52.说到在乌兹别克斯坦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问题,他建议不宜使用西欧和北美所采用的把妇女作为母亲和作为社会个体显著区分的做法。尽管不存在对无生育能力妇女的歧视,但所有乌兹别克斯坦的妇女都不反对被称为“母亲英雄”。尽管乌兹别克斯坦的家庭规模愈加庞大,而且孩子们在家庭中都备受珍视甚至被认为是神圣的,但是妇女却没有被家庭所束缚,仍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虽然在乌兹别克斯坦男女享有平等权利被视为是一种生活方式,但是在奉行伊斯兰价值观的传统乌兹别克社会,一些包括同性婚姻在内的被西方国家所接受的行为却受到谴责甚至猛烈攻击。他不同意乌兹别克斯坦的父权意识或对母亲身份的过度强调是一种倒退的观点,也不同意把西方的人权做法强加于其他国家。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政策是普遍提升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而且,改变行为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教育来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男女平等意识,而不是把其他地区的价值观强加在人们身上。

53.他重申一夫多妻是非法的,并指出过去一年中有22项刑事案件被审理,比前一年有所增长。一项旨在改变这一状况的两性平等法律草案目前已经提交给议会,附属于最高议会的现行法律监督机构正在从性别角度审查这一法律草案。

54.在乌兹别克斯坦,民间社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非政府组织也被视为国家的合作伙伴;他暗示在两者之间保持动态紧张关系这一观点也来自西方社会。国家采纳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但并不对其进行控制或给予财政支持。只有少数在全国竞争中胜出的非政府组织可以接受来自特别政府基金的财政支助。他所负责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是一个建立在《巴黎原则》基础上的独立的国家执行机构。该机构不属于政府管辖并拥有其独立的行动计划,它的职能是协调所有的国家人权机构,它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制定并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正式报告。

55.Norboeva女士(乌兹别克斯坦)说,妇女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机构,在各个地区共拥有65个成员。由于全国地方代表的努力,妇女委员会不仅反映了所有乌兹别克妇女的利益,而且也对她们负责。2004年的总统令加强了中央委员会和各地方部门的力量。国家预算出资创造并资助了许多新的岗位,但它所审查的问题并不由政府决定。它发行的季度报告提出了解决企业、学校、机构和makhallya委员会中两性平等问题的办法。

56.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和政府已经决定将提高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作用作为首要任务,并着重解决妇女的就业和健康问题,尤其是与母亲身份相关的问题。通过鼓励妇女建立中小企业以及在过去歧视妇女的领域中工作,部门就业计划每年为妇女创造170 000份新的工作。监察员也通过小额信贷的方法为移徙者创造社会单位和工作,并尤其注意对儿童的保护。所有此类措施均由非政府组织负责监督。

57.目前正在研究和分析各种形式的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谋杀、强奸和性行为暴力。2006年上半年,法院审理了1 316件刑事案件。各项防御措施已经实施,由社会组织经营的康复中心和危机中心对受害者进行治疗,比如妇女委员会和Makhallyah基金。此类中心的数量从1996年的2家增至40家左右。国家为这些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物质支持。

58.关于贩运妇女的问题,乌兹别克斯坦始终遵循国际文书和国际做法。在2006年上半年涉及剥削的142件刑事案件中有110件与妇女有关。内政部正与地方政府和妇女委员会合作打击各种形式的贩运,而同时贩运的受害者已经在各康复中心接受心理和医学治疗。许多受害者从法律援助中受益,同时还建立了一些帮助热线来帮助这些受害者。

59.一项提交给议会的法案建议将妇女的法定承诺年龄从17岁提高到18岁。

60.打击卖淫对于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来说都是优先考虑的事项。据估计,在乌兹别克斯坦约有2 000名妇女参与卖淫。根据2004年的总统令,相关机构应当向卖淫妇女,尤其是未成年人提供宗教和道德教育,并帮助他们寻找其他工作。地方当局和执法人员必须尽其所能制止卖淫及其相关活动。

61.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一旦得到有关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将以书面形式提交。他认为卖淫是乌兹别克斯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许多乌兹别克斯坦的妓女在邻国寻找工作,也有其他国家的妓女因为相同的原因来到这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非常认真地对待这件事并与国际组织合作以消除贩运妇女和儿童的问题。尽管社会舆论谴责卖淫以及参与卖淫的人,但国家有责任保护所有妇女的权利并向性剥削的受害者提供所有必需的支持,包括在妇女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治疗。

62.邹晓巧女士说,报告没有提供有关《公约》各项条款的充分的数据和分析,以使委员会能够对乌兹别克斯坦妇女所面临的形势产生总体印象。关于乌兹别克斯坦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努力的资料性文件所包含的信息非常丰富,她希望今后的定期报告可以以此为例。

63.在对审议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根据对第4个问题的回答(CEDAW/C/UZB/Q/3/Add.1),现有的刑事诉讼和行政立法没有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惩罚,也没有提出保护妇女的预防性措施。她询问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是否打算对这一情况做出补救,如果是的话,计划采取什么措施。

64.Saiga女士想知道,既然宗教、神学和道德教育顾问这一新的职位是由国家资助的,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是否也是由国家资助的。妇女委员会如何执行计划?顾问这一职位是否会加重父权意识?

65.《公约》中有关非政府组织和母亲身份的规定采用的是国际标准而非西方标准。乌兹别克斯坦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是什么?各个项目和计划必须同时针对男性和女性。

66.主席在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时说,她想知道政府如何加快议会性别立法改革的进程,以及国家人权中心主席是否在这一进程中发挥了作用。她询问乌兹别克斯坦的报告是否在议会或内阁中进行过讨论,以及咨询和分析顾问委员会的工作在各地是如何被监督的。她同时指出,如果没有人来分担家务,妇女将无法从事育儿之外的工作。她询问如何分担家务劳动及转变观念。

67.Šimonović女士想知道现有多少免费的妇女避难所,它们是否由非政府组织经营。政府是否为避难所的经营做出贡献,以及这些避难所在所提供的服务和程序上是否有一些指导性原则。

68.Bokpé-Gnacadja女士想知道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是否共享统计数据。来自国际组织的信息也可以减轻政府在数据搜集方面所面临的困难。

69.Morvai女士想知道近年来有多少贩运妇女的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有多少贩运者被定罪。法院是否审理过歧视妇女的案件,尤其是就业歧视案件。

70.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提供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是于2003年12月完成的。2006年8月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千年发展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文件以乌兹别克语、俄语和英语出版并分发,以提供有关自那以后所取得的进展的补充资料。

71.由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整理的统计数据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可以填补政府数据的空白。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草稿已经由国家进行了讨论,并被视为是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共同努力的结果。公职人员对非政府组织的看法仍然是消极的,但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最终仍达成了一种均衡的对话。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政府的季度会议,以评估妇女的政治和社会形势。

72.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对《公约》各项条款进行的分析表明,需要制定一项两性平等的法律,这就要求更改至少10部正在修正的现有法律和《刑法》。

73.西方和东方衡量妇女权利的方法有着根本的区别。乌兹别克斯坦的做法是明确地反对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任何对比。它不要求非政府组织对政府进行批评,尽管有时他们也这样做。在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这一点不应以西方标准来衡量。

74.代表团将向政府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尽快通过《议定书》和《公约》第25条的问题上的担忧。所有相关国家机构将仔细考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

75.国家人权中心属于政府机构,因此不负有责任,但是它把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议题记录在文件和报告中。

76.对咨询和分析顾问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是由问卷形式完成的,监测组被部署到各地去研究问卷结果并起草文件。然后在议会的听证会和圆桌会议中对这些文件进行讨论。

77.Norboeva女士(乌兹别克斯坦)说,在共和国一级妇女委员会的领导是副总理,在地方一级由地方的副行政长官领导。作为一个国家机构的领导,妇女委员会主席可以向任何国家或地方机构下达命令。

78.还有特别康复中心和危机中心,政府向这些中心提供全面的援助。有大约58 000起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其中有近13 000起涉及家庭暴力。除了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避难所还向妇女提供职业和其他培训。

79.为公民团体提供宗教、神学和道德教育的咨询机构不属于妇女委员会,而是属于由国家预算资助的解决就业问题的公民自治组织。道德和宗教教育的目的是减少卖淫和贩运妇女。

80.2005年有18起违反妇女就业法的案件,其中10名原告的劳动权利得到完全恢复。2005年企业违法案件有542例。政府和工会联合会正在监督这件事。妇女委员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在对妇女普及法律知识。2006年还没有违法案件发生。

第7至第9条

81.Saiga女士指出在上一届选举中还没有实现30%的妇女候选人配额。在最近几次选举中是否达到了这一配额?如果有政党没有达到这一配额会受到怎样的制裁?仅把30%的妇女列在选票上并不能保证她们可以当选。她们的名字是否写在选票上?由总统任命的16名议员中有多少是妇女?

82.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时,询问非政府组织资金竞争的标准,多少资金被拨给非政府组织,这些资金是只用于特别项目还是也包括间接费用。

83.关于要求非政府组织在2004年5月和11月期间重新注册的法令,重新注册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有一些无法重新注册的妇女非政府组织?2004年2月禁止外资资助非政府组织的法令是否对妇女非政府组织产生了消极影响?政府的竞争资金政策的部分目的是否是为了弥补外资资助上的损失?

84.Simms女士询问有多少妇女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出任大使。

85.Gaspard女士想知道外国妇女与乌兹别克斯坦男子的婚生子女是否具有双重公民身份。

86.Saidov先生说,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双重公民身份是不可能的。

87.中央选举委员会监督30%这一准则并要求各政党达到这一配额。在上届选举中有5个政党达到了30%的配额。议会中的女性比例由9%增至17.5%。乌兹别克斯坦以前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在140个国家中名列112位,而现在的排名已经升至第50位。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