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794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7月24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戴里亚姆女士(报告员)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爱沙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因主席缺席,报告员戴里亚姆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爱沙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续)(CEDAW/C/ EST/4、CEDAW/C/EST/Q/4和Add.1)

1.应主席邀请,爱沙尼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条至第6条(续)

2.Šimonović女士想知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否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爱沙尼亚政府是否已经规定在欧洲委员会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运动的基础上采取国家行动。

3.Flinterman先生要求确认《两性平等法》是否必须自动根据《公约》进行解释,因为《两性平等法》没有像定义基于性别的歧视那样对歧视妇女进行界定。如果情况属实,司法部门必须知晓这两部文书。他猜想,两性平等问题专员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他想知道投诉人有什么补救措施可用,特别是,尽管有关歧视的争端可以根据《两性平等法》和《大法官法》通过法院或以调解方式解决,但是,这两种程序都未得到充分应用。

4.Halperin-Kaddari女士询问,两性平等问题专员是否有权要求政府说明情况,或参加会议,以对法规和方案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她还想知道对专员提出的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5.Sander女士(爱沙尼亚)说,收容所经常与法律专家达成提供咨询意见的协定。这种咨询意见通常免费提供。

6.Viik女士(爱沙尼亚)说,爱沙尼亚政府开展了欧洲委员会的运动,办法是筛查爱沙尼亚语和俄语电视广告、组织撰写和发表从各个角度分析家庭暴力的文章(受害者、收容所或警察),以及为翻译和传播欧洲委员会运动的宣传资料提供资金。

7.Papp女士(爱沙尼亚)说,司法部门当然必须将《公约》考虑在内,因为《两性平等法》包含了直接歧视或间接歧视,或者说,未能提供平等待遇。此外,司法部门必须从各种角度审议歧视问题,包括平等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的障碍以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必须对立法进行审查,以确定能否为歧视问题立法。

8.两性平等问题专员就歧视问题提出了一个意见,但这只是在是否应该在法院寻求索赔问题上针对个人的个别决定。只有法院才能判定是否必须赔偿。专员可以要求政府提供信息——并对所有的立法草案进行审查,因为草案可以在网上查阅,但是专员并不参加政府的审议。

9.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尽管没有具体规则来管制如何对两性平等问题专员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但是,政府的立法部门既听取专员的意见又咨询非政府组织,可是一种好习惯。独立专家在立法进程中的作用在逐年增大。

第7条至第9条

10.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她希望越来越多的妇女能够参与地方政治。她想知道,鉴于俄罗斯人口较多,而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人口较少,议会中是否有来自在民族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成员,政府能否提供数据来证明妇女在司法部门任职,特别是担任高级职务情况得到改善。

11.她还想了解妇女能否将爱沙尼亚的国籍传给子女,鉴于爱沙尼亚国内的无国籍者较多,爱沙尼亚妇女是否可以将其国籍传给其无国籍配偶。

12.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必须铭记,当爱沙尼亚于1991年重新获得独立时,其32%的人口没有国籍。而现在这一数字为8%。父母一方为爱沙尼亚人的儿童在出生时便自动取得爱沙尼亚国籍。无国籍者的子女可以通过其父母代其提出书面申请而取得爱沙尼亚国籍。配偶也必须通过申请才能取得爱沙尼亚国籍,但是,在根据永久居民身份取得爱沙尼亚国籍之前,他们便拥有广泛的权利。一些人未申请国籍可能是由于缺乏动机,因为从经济和社会权利角度来看,国民和非国民之间的差异甚少;非国民甚至可以在地方选举中投票。

13.必须鼓励妇女申请政府中的决策职位。目前,爱沙尼亚一半以上的公务员为妇女;在外交部,半数副秘书长、四分之一的局长和四分之一的大使由妇女担任。许多妇女还担任国际组织,包括欧洲一些机构的高级职务。

14.Pikhof女士(爱沙尼亚)说,目前议会中的女性成员为22人,原来为24人,因为有两人担任了部长。担任议会各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的女性正在增多,但是仍然不够多。

15.Hion女士(爱沙尼亚)说,少数民族的妇女进入了议会,但是按原籍收集统计资料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根据民族成立的各政党没有以前那么受欢迎,而少数民族成员则倾向于加入没有任何民族从属关系的各大政党。

16.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关于语言上的少数群体,必须铭记,爱沙尼亚的官方语言是爱沙尼亚语。爱沙尼亚这么说,是为了建设一个多文化社会,使少数民族融入社会,而不是被社会所同化。掌握多种语言能使个人更好地立足于社会并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据优势。

第10条至第14条

17.邹晓巧女士注意到,女生仍然选择传统科目,因此,在就业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她想知道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推广对非传统科目的学习。她希望知道2004年委托进行的关于调查学生辍学原因的研究结果,特别是,在中小学之间以及城乡地区之间是否找出了差异。她还想知道爱沙尼亚采取了什么措施来确保怀孕学生的教育不会中断。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妇女在高级职位上任职不足;因此,如果能够了解政府旨在补救这种状况的中长期计划,她将十分感激。最后,她希望下次的定期报告能提供更多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18.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妇女积极投身于教育事业,但是担任专业职务的人稀少,这种情况也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很惊讶地从答复中看到,爱沙尼亚政府认为,政府没有能力直接增加女教授人数,因为国家的大学不属于国家机构。这似乎表明,爱沙尼亚政府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偏不倚,虽然这是一个不平等的实例。

19.她还希望爱沙尼亚代表团说明对2002年塔尔图大学关于学校教科书中所反映的性别角色的研究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因为不清楚政府是否已经命令修订该教科书。

20.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她关切地了解到,鼓励妇女自己创业对于增加其收入帮助甚微,她很担心,寻求机会以使妇女调和工作与家庭关系,可能过多地侧重于非全时工作,这往往也会造成收入减少。确定是否发生了积极变化的唯一方法是掌握按性别分列的统计资料,因此,她期待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获得这种数据。

21.Coker-Appiah女士询问是否开展了任何研究来找到妇女感染艾滋病毒急速增加的理由。尽管爱沙尼亚代表团已经在口头报告中指出,该国出台了2006-2015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但是,她担心重点会放在防止这一流行病从静脉注射吸毒者向普通人群扩散上,而忽略了其他因素,例如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承认青年男子在性关系和消费毒品时采取更加危险的方式。她想知道该国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22.邹晓巧女士询问自颁布《两性平等法》和关于就业平等的立法以来,爱沙尼亚政府发起了哪些教育和宣传运动,是否有人提起过诉讼,是否有任何案件被提交到劳资纠纷机构解决,是否有任何雇主因违反规定而受到处罚。她特别想知道《两性平等法》是否涉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案件。

23.尽管失业的妇女比男子少,但是,第四次定期报告特别指出青年人和农村妇女失业率都很高。她想知道是否对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过调查,是否对此采取了补救措施。她还想知道旨在解决工资歧视问题的措施是否对男女的工资差距产生了影响。尽管委员会已经在其关于爱沙尼亚提交给委员会的上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见A/57/38(第一部分))中要求说明保证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工资法》修正案的执行情况,但是,她并未在本期报告中发现关于此种信息的任何迹象。

24.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他说,尽管少女怀孕和堕胎率似乎有所下降,但是,数据收集工作似乎过于杂乱。虽然第四次定期报告指出,爱沙尼亚在使用避孕药具方面没有精确而系统的数据,但是,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已经收集了中止妊娠方面的资料,以帮助制定保健政策,详细内容已转交世界卫生组织,以便进行可行的比较。她想知道为什么收集健康状况和妇女需求方面的数据似乎被视为是一种次要的优先任务,特别是鉴于委员会在其关于上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到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关于应该对妇女的具体保健需要进行综合调查的建议。虽然已经提供了48岁以上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的统计资料,但是并没有包括产妇死亡率和妇女对保健的需求和获取方面的充分资料。她敦促爱沙尼亚政府在这方面采取行动。

25.Tan女士说,报告(英文第78页)提到欧洲联盟支持新入盟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方案的执行情况,该方案旨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吸纳大量女工的农业部门。她询问自2001年以来是否进行过影响评估以确定该方案的效益如何。她想知道该方案如何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有多少妇女从中获益,可用的资金总额是多少,以及实际被用于农村妇女的资金数额为多少。

26.由于妇女在地方政府中任职不足,她想知道农村妇女如何参与决策过程,政府是否打算通过独自开展工作或与非营利机构合作,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27.她回顾《农村发展和农业市场管理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国家支助(报告,英文第83页),然后询问在该支助中,包括开办资金,向妇女划拨的有多少,支助形式是贷款还是赠款,资金使用过程是否十分复杂。她还想知道在农村发展基金会发放的贷款中,特别是在用于购置土地的贷款中,女农民受益的比率是多少。最后,她回顾,根据该报告(英文第84页),由PRAXIS政策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住房调查显示,几乎有三分之一的住户居住的住房破旧不堪或不合适,她想知道此项研究是只适用于农村地区,还是适用于全国,是否正在实施任何项目来提高农村居民的福祉。

28.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在答复前一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时说,每年约有40名妇女被杀害,其中有一半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致死,她还指出,已经有三名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向收容所申请援助。

29.很难说清可以采取何种措施来鼓励女生学习非传统科目;但是,社会态度的转变确实是一种鼓舞人心的因素。在1990年代末,父母都期望儿子拥有职业生涯,女儿成为家庭主妇;现在,他们已经不再这样区分了。

30.爱沙尼亚政府对女教授人数少表示关切,尽管其人数也在逐年增加。政府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同时采取具体措施以鼓励拥有博士学位的妇女继续其在大学里任职。研究一经完成,她希望能够提供即将采取的具体措施的信息。

31.在答复邹晓巧女士提出的问题时,她说,怀孕学生得到的待遇与其他学生相同,可以选择继续其平时的学业或选择上夜校。学校也相当配合,不要求怀孕学生每节课必到,允许在方便的时候参加考试。

32.最后,新的管理条例指示各学校在教科书中更加关注性别问题,有关方面正在根据此项管理条例编写新的教科书。学校使用的所有教科书和教学大纲都必须获得教育部及其专家的批准。

33.Hion女士(爱沙尼亚)说,辍学率高,是政府关切的一个问题。学生辍学的原因各种各样,包括因成绩不好而丧失信心、对别的事情感兴趣以及理想工作和赚钱;怀孕不是一个原因。该国采取了特别措施以鼓励那些丧失信心的学生继续学业。

34.Sander女士(爱沙尼亚)在提到邹晓巧女士提出的问题时说,以前旨在缩小薪资差异的努力不是十分成功。在法国专家帮助下,爱沙尼亚将启动一个为期一年的项目,同时调查雇主对两性平等和制定男女平等待遇规则的必要性的认识和态度。其目的之一是在薪资计算和工作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为私营部门的雇主制定指导方针,以消除工资差距。

35.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补充说,《工资法》没有包括同工同酬原则。如果雇员认为其工资计算不正确或具有基于性别的歧视性质,她有权在15天之内得到其雇主的解释。已经向劳动监察员投诉了若干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雇主修改了其计算方式。媒体正在对这一问题给予关注,这有助于整个社会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36.Viik女士(爱沙尼亚)说,最近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如果可以的话,许多妇女倾向于从事非全时工作,这表明,妇女要调和工作和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鉴于爱沙尼亚存在着劳动力短缺现象,爱沙尼亚政府正在通过各种办法力求鼓励男子更多地与妇女分担养育子女和做家务的担子。

37.Papp女士(爱沙尼亚)在答复Tan女士提出的问题时说,虽然没有从支持新入盟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方案中受益妇女人数的统计数字,但是近五分之一的资金划拨给女企业家和妇女创办的企业。此外,许多妇女定期参加由财政部组织的关于资金适用准备的培训研讨会。

38.爱沙尼亚还将执行一项基于欧洲联盟领导人农村发展办法(各项农村发展行动之间的联系)的方案。该方案提供的全部资金中有三分之二将用于提高农村生活和住房水平。虽然旅游业是爱沙尼亚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但是,妇女企业遍布各行各业,而不仅仅是旅游业。此外,妇女创建的企业往往比男子创建的更为持久。

39.Viik女士(爱沙尼亚)说,爱沙尼亚法院尚未审理过性骚扰案件。尽管两性平等监测调查表明,有31%的妇女和19%的男子遭受过性骚扰,但是调查还显示,大部分事件都发生在社会或其他背景下。

40.有关Coker-Appiah女士提出的问题,她说,政府的方案不仅仅侧重于静脉注射吸毒者,也针对那些弱势群体,诸如青年、妓女和女囚犯。青年人可以在政府资助但由非政府组织运作的咨询中心免费获得安全套和咨询意见。此外,所有确诊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都可以免费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所有孕妇均可以免费接受艾滋病毒化验。

41.爱沙尼亚认真制定了面向青年人的同伴教育方案,以防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性别角色,特别是在性行为方面进一步加剧。

42.爱沙尼亚的产妇保健和生殖保健标准很高,每年的产妇死亡人数仅为一两个。问题在于男子不愿意利用现有的生殖保健服务,也不进行咨询。

43.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在提到主席的评论意见时说,收集使用避孕药具方面的数据是一个敏感问题。通过对各种渠道,如医生和堕胎诊提供的数据进行汇编,形成了统计数据。但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这些数据的精确性不得不受到损害。但爱沙尼亚正在考虑制定各种措施以改善数据收集。

第15条和第16条

44.Halperin-Kaddari女士询问未婚妇女是否可以利用供已婚妇女使用的新的生殖技术,医疗保险是否涵盖计划生育,此种险别的期限是否有任何限制。

45.她回顾爱沙尼亚议会正在审议一部新的《家庭法》,然后要求该代表团对新法律与旧法律相比所做的改动进行概述,并解释为什么需要一部新法律。她还要求提供关于未婚同居者的数据,询问在产权方面适用于已婚夫妇的原则是否也适用于未婚夫妇,为婚姻目的的财产定义是否包含无形财产,如养恤金权利和未来的收益。

46.Tan女士注意到,根据现行法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平分。如果她理解正确的话,根据拟议的新法律,妻子必须对某项财产的取得做出直接的财务贡献,才能在离婚时获得该财产的一部分。她询问有关当局是否考虑过这种变化将对妇女产生的影响。

47.她注意到报告中关于事实上的结合的资料少之又少,所以想知道这种关系是否像婚姻关系一样得到保护。如果不是,她想知道这些伴侣是否了解建立这种事实上的关系所隐藏的危险。

48.Belmihoub-Zerdani女士回顾《爱沙尼亚宪法》将国际法置于国内法之上,爱沙尼亚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她敦促爱沙尼亚政府将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49.在提到报告最后一段阐述的变化情况时,她说,赋予宗教实体此种权力是危险之举,应当避免;她询问代表团成员是否同意她的这一评价。

50.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允许宗教实体进行结婚登记,是在经过广泛的公众辩论之后才做出决定的;只有少数宗教团体被赋予了这种权力。爱沙尼亚结婚的未成年人很少,其趋势是晚婚。她向委员会保证,如果结婚的未成年人增多的话,它将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决。

51.Viik女士(爱沙尼亚)说,现行的《家庭法》是在前苏联时期颁布的,因此已经过时。在爱沙尼亚,同居现象十分普遍,趋势是同居者在第一个孩子出生之后才结婚。根据现行法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新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这种共同财产。尽管还没有对拟议法律的影响进行分析,但是最近已经委托进行这种分析。

52.Sander女士(爱沙尼亚)注意到,新法律仍然在审议之中。她说,新法律将从根本上改变财产分配方式。结婚前获得的财产在离婚时将重新归最初所有者拥有,而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将根据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价值与配偶双方在结婚前各自获得的财产价值之间计算出的差额进行分割。下次报告将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

53.Hion女士(爱沙尼亚)在答复Halperin-Kaddari女士提出的问题时说,所有妇女均可接受人工授精,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同时,所有孕妇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支付50%的避孕药具费用,考虑到病人的医疗需要,该比例最高可达100%。

54.Halperin-Kaddari女士想知道同居者是否也必须遵守拟议的新的《家庭法》的规定,她询问是否还会分割离婚后可能得到的收益。

55.Tan女士说,她期待能够获得关于拟议的新法律的更多信息。她注意到爱沙尼亚的离婚率正在下降并在2002年趋于稳定,她想知道是否有更新的统计数据,是否进行过研究以找出离婚率下降的原因。

56.Viik女士(爱沙尼亚)说,虽然也鼓励同居男女签署协定以澄清产权,但爱沙尼亚法律并没有管制同居男女产权的规定,司法部已经宣布计划对同居男女的产权实行管理。

57.她必须先与爱沙尼亚首都的官员协商,然后才能向委员会提供如何处置离婚后收益方面的信息。至于离婚率,不清楚为什么会下降,也没有进行过这方面的研究。

58.主席敦促爱沙尼亚代表团对拟议的新的立法成果进行监测,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但是,令她关切的是,《公约》中界定的歧视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理解。她回顾报告中没有提及间接歧视,然后说,平等机会和待遇不一定带来平等。有时候,为实现两性之间的平等,必须对男女做出区别对待。

59.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与委员会对话,增进了爱沙尼亚代表团对爱沙尼亚需要解决和处理的事项和问题的认识。她向委员会保证,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不会遇到任何障碍。

下午5时2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