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届会议

第46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2月2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CEDAW/C/DEU/2-3和4)

1.在主席的邀请下,Niehuis女士、Thielenhaus女士、Augstein女士和Royall-Grottee女士(德国)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Goonesekere女士问,联邦政府是否能够影响不同联邦州的大学课程的拟订,以确保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主流。在权利平等方面,她指出,尽管男子也可以请育儿假,但是他们很少这样做。公众教育可能在这方面会有用。她想知道大学教职员工是否具备同时可用于培训目的的工作场所托儿设施。

3.关于签证管制方面,她指出,在许多国家,经过初步甄别进程之后即可给配偶签发居留签证,然后再申请公民身份。在德国,签证政策对两性一视同仁,但是获得居留签证需要等很长时间,这对妇女的影响更大,因为这种不确定的情况容易使她们处于被虐待和贩运的境地。她就德国签证政策的理由提出问题。

4.她要求澄清集体谈判法,并问是否有可能实行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指导方针。她还想了解是否拟定了任何有助于妇女参与集体谈判进程的安排,工会是否为了促进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而做了任何努力。

5.Niehuis女士(德国)在她答复关于报告没有明确地说明德国平等权利政策与公约条款规定之间的联系的评论时她说,德国编写报告的方法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文件略有不同,通常不列入那么多与其他文件的交叉参考。

6.兼顾家庭和事业与促进妇女权利确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直到最近,大多数德国妇女也确实为了全力以赴地承担起家庭责任而放弃了工作,而不是家庭与事业两者兼顾。目前的目标是改变这种格局,鼓励妇女真正做到家庭和事业两不误。已经修订了关于抚养子女假的法律;过去,只有妇女能够离职长达三年,同时享有重返工作岗位的保障权利,而新的法律则写入了一项规定,在抚养子女期间不论是父亲或是母亲都可以从事半日制工作,以后再重返全日制工作。这为男子和妇女提供了同样的机会,以确定他们怎样才能兼顾家庭与事业。

7.确立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是一项严重的挑战。与公共部门相比,规范私营部门要困难得多,其中部分原因是,私营部门更具多样性。成立了一个由来自工业、科学和政治及集体谈判各当事方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审查有关平等权利的规定。鉴于目前已经有很多法律,因此,目标不是增加新的法律,而是改变现状,而改变现状只有通过提高那些在私营部门举足轻重的人的觉悟才能做到。目前正在与雇主协会和工会一道举办各种活动,以期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另外,还在努力将平等权利的概念写入《公司章程法》。这是一个缓慢、深入的进程,但是这对妇女来说极为重要,因为事实上,大多数妇女都就业于私营部门。

8.Thielenhaus女士(德国)说,新联邦州的妇女很难找到工作。她们的失业率为21%,比男子高4%,比西部各州的妇女失业率高10%。在西部各州,男女失业率不相上下,甚至由于半日制工作,妇女还略占优势。但是,在新的各州,妇女就业率较高,为57%,而在西部,妇女就业率为48%。

9.在重新统一之后,东部各州妇女在充分融入劳动力市场和获得广泛的、国家保证的子女津贴方面的期望没有能够实现。尽管在立法方面做了很大努力,这种状况只是略有改善,许多妇女不得不接受低于她们原来就业水平的工作。在欧洲结构基金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的措施。联邦制定的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农村地区妇女地位的方案以新的联邦州为重点。

10.关于托儿问题,3-6岁年龄组的儿童几乎都能上托儿所,新的联邦州还略胜一畴,但是,3岁以下和6岁以上的儿童没有足够的位置。出生率通常是表明社会融合程度的一个有用的指标。在实现统一的最初几年,新联邦州的出生率突然下降,但是,随后恢复到了原来的水平。新联邦州的妇女在地区和国家一级的妇女协会都十分活跃。

11.还就外籍妇女的社会融合方面的情况提出了问题。有关妇女的数据是按州、年龄组和需要分列的,没有对德国妇女与外籍妇女加以区别。数字表明,就年轻妇女而言,她们参与劳动力队伍的比例几乎与男子相等,但是已婚妇女和年龄大一些的妇女的参与率则远远低于男子。语言肯定是社会融合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所有16个联邦州都为那些不工作的外籍母亲开办了语言方案和培训班。解决年轻人失业问题的方案今年将以外籍青年为重点。没有按性别分列的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行动受害者的数据。鉴于促进将两性问题纳入主流的计划,在规划进程中使用有性别针对性的数据将是一个有益的发展。

12.关于弹性工作时间,尽管半日工作收入低于全日工作,但是确实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西部各州妇女失业率低的部分原因。半日制并不一定意味着一半的时间,只要工作小时总数低于全日制工作就是半日制。推动半日制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总的工作时间,以便应付工业化国家在平等分配工作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联邦政府不久将发起一项使半日制工作更具有吸引力的活动。指望人人都能得到一份全日制工作已经不现实,新的工作形式将有助于改变人们的态度。

13.在回答关于大学课程的问题时,她说,管理大学是各联邦州的责任,而不是联邦政府的责任。但是,联邦政府与各州的有关部会召开了一次会议,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提高妇女在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担任研究性职务的百分比。

14.她不知道集体谈判双方所制订的工作场所章程是否包括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规定。妇女参加工会的人数越来越多,但是工会代表妇女所做的任何努力都是凭自愿,而不象政党那样,工会没有用以确保任职人数平等的强制性配额规定。

15.Augstein女士(德国)说,基本法第3条的内容过去在妇女和政治界中都得到了极为广泛的讨论,该条的修订案文规定国家有义务促进事实上的平等,这条修订案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和促进。在政治界,似乎没有必要就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教育。根据第3条,妇女可直接向宪法法院或低一级法院提出指控,低一级法院可将指控提交上级法院,如果确认发生了违法的事件。

16.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近年来,在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可由国家出资提供法律顾问,受害者可选择一名她信任的人陪同她出庭。可以进行非公开审讯,但是很少这样做,因为这类程序的公开性通常可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有时,可叫被告离开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假定他是无罪的,法院将慎重考虑不利于他的证据。

17.在婚姻以及在婚后房屋居住的权利方面,那些成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只有在极为困难的情况下才能上诉法庭,要求作为婚后住房的唯一拥有者。对上述困难条款,可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特别是在暴力行为方面,因此,作出的裁决也各式各样。很快将拟订有助于将婚后住房判给女方的规定。

18.直至最近,对老年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一直是一个禁区。她希望将这个问题与一般的对妇女暴力问题区分开来,因为对老年人的,特别老年妇女的暴力行为通常是由于照顾他们的那些人劳累过度、缺乏耐心而导致的。因此,必须改善那些照顾他人的工作环境和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助。

19.消除暴力行为,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她也认为对执法官员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是很重要的。但是,这类努力是各州的责任。已经拟订了以执法官员为对象的教材,推动了干预项目,在保健部门,正在进行不断的教育。在柏林,建立了一个题为“信号”的示范项目,提高医生的认识,帮助医生辨认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并作出反应。司法系统的继续教育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法官是独立的,不能命令他们参加强制性的培训班。举办了研讨会,但是由于参加的人太少,而被取消。

20.关于贩运妇女问题,联邦法规定为期四周的等候时间,在此期间,不得将贩运活动的受害者驱逐出境。受害者还有权利在民事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很少有人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为提供咨询服务和建立妇女避难所提供了资源。经济合作部还参加了一个旨在促进妇女重新融合于本国社会的方案。目前正在对执法官员进行识别受害者及对贩运问题更加敏感方面的培训。在实施打击贩运妇女活动的措施方面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受害者往往由于不敢作证或不会讲德语而丧失参加证人保护方案的资格。因此,正在探索保护证人的其他方法,并寻求必要的资助。

21.Royall-Grotte女士(德国)说为了不使家庭离散,现行立法规定获准避难者的配偶也享有根据转移权利获得避难,而不必另外提出申请。如果在导致申请避难的情况发生之前,婚姻已经存在四年,则配偶可行使上述权利。已经提出了立法草案,将上述年限至少两年,并引入一项困难条款,根据该条款将不适用任何时间期限,以便有助于保护获准避难者的配偶和子女。

22.Niehuis女士(德国)说在德国,卖淫是一种客观存在,因为每天都有100万之多的男子利用妓女提供的服务。但是,与上述情况不协调的是,德国的《民法》规定,卖淫是不道德的。因此,尽管妓女必须交税,但是嫖客在理论上是可以利用她的服务而不付报酬的,因为卖淫被裁定为不道德的行为。目前正在考虑修订民法,删去将卖淫业定性为不道德的规定,从而使性工作者能够要求享有因为提供服务而得到报酬的权利,并获得健康和医疗保险。这还将有助于减少剥削性工作者的机会。但是,迫使他人卖淫将仍然是一项刑事犯罪行为。

23.Taya女士说尽管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雇员一视同仁,但是第二号平等权利法令的许多规定仍然只适用于公共部门的雇员,她对此表示关切。她想知道,德国政府建议在该领域采取哪些举措,是否打算利用其在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取得的经验改善私营部门女雇员的状况。

24.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她指出,根据目前德国的法律,要求受害者证明存在歧视现象。而这种举证责任往往十分繁重,应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5.Khan女士指出德国少数民族和移民社区处境格外艰难,而且没有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例如,不清楚《外国人法令》都有哪些条款,在涉及少数民族和移民妇女的法律诉讼程序中如何考虑到其中的有关规定。她想了解上述群体的妇女是否享受基本的社会安全、受害者赔偿及医疗补贴。

26.关于就业平等问题,她想了解是否正在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试点项目,克服妇女就业方面的固定的性别模式。这个问题在私营部门似乎格外尖锐。

27.关于为女企业家提供财政援助的方案,如果知道这类援助是否仅向妇女提供,是否要求任何其他附加条件,将是有益的。还应表明在私营部门如何实施该项目,政府在该项目的实施中是否起到监督作用。

28.冯淬女士问是否对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妇女状况以及随着统一而发生的经济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变化对这些妇女的影响进行了任何研究。这些报告提到为了促进她们的社会融合及确保她们享有平等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她想了解这些措施是在国家还是在联邦州一级采取的,以及其中是否包括促进新的各州的妇女参与政治的措施。

29.Niehuis女士(德国),谈到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女性受害者所承受的沉重的举证负担时说,目前正在考虑修订《民事法》,以便使举证责任改由被告承担。

30.关于如何实施同工同酬的原则,遗憾的是,政府无权对私营部门的集体谈判协定施加影响。因此,政府采取了公布工资差距的方法,以便通过确保更大程度的透明度推翻在这个问题上的沉默之墙。

31.关于育儿假的问题,雇主意识到女雇员有可能要求休产假。政府采取的方法是建议修改法律,使男子也能休育儿假,从而改变那种只有妇女才可以请这种假的看法。关于为女企业家提供援助的问题,一家德国银行最近发起了一项成功的方案,根据该方案,银行保证向女企业家提供贷款。

32.Thielenhaus女士(德国),在答复有关住在德国的外籍妇女的权利的问题时,她说,在德国享有居住权的外籍妇女在社会福利、职业升迁、劳工法保护以及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与德国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些妇女面临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生活条件问题,常常由于语言障碍,而使这些问题更加严重。除了报告所述各项措施以外,将在最近公布的关于家庭问题的第六次报告的基础上拟订其他措施,这是第一次详细论述外籍家庭状况的这类报告。作为对家庭问题报告的补充,已经委托进行了一项关于在德国的外籍妇女和女童状况的研究,正计划进行关于她们在劳动力队伍中作用的另一项研究。最终目标是使在外国出生的妇女能够获得与德国出生的妇女一样的社会地位。

33.有人认为,为了促进妇女就业而实行的许多各自独立的措施可能需要统筹协调。“妇女与工作”方案将起到上述作用。各项单独的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补充基本法律条文的重点,这些条文不断受到严格的审查。作为“妇女与工作”方案的一个部分,将审查《劳工促进法令》各项条款的影响,该法令现已纳入《社会法典》的第三卷。将以面向那些一直不间断地工作、需要不同形式的支助的妇女的措施作为对那些以离职数年后重返劳动队伍的妇女为对象的措施的补充。

34.关于促进残疾人在私营部门就业的问题,政府正在研究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将以公司是否愿意雇用残疾人作为政府授予合同的条件之一。

35.Royall-Grotte女士(德国)说,在德国,目前正在激烈辩论可否将具有性别针对性的迫害作为寻求庇护的理由的问题,因为德国非常重视人道主义责任。德国关于寻求庇护者的法律以难民地位公约为基础,根据该公约,难民的特点是在本国由于种族、宗教、民族、特定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意见而受迫害的人。因此,寻求庇护的理由基本上是政治理由,因为迫害必须是政府施加的,至少受到政府的怂涌或纵容。具有性别针对性的迫害在某些案件中作为政治理由得到承认,但是,对扩大关于避难的一般定义,使其包括为受到家庭或社会迫害的人提供保护,还是持犹豫的态度。

36.如果一位女性寻求避难者未能获准避难,不允许驱逐的法律障碍比寻求避难的理由范围广得多。根据《外国人法令》,不得将任何人驱逐到一个国家,如果在那个国家该人将受到政府的侮辱性待遇,或在那个国家该人生命或肢体将面临明确的威胁或丧失自由,不论这种威胁是否归咎于国家。将根据不同案例的不同情况评估危险程度。

37.驱逐程序本身就包含了许多法律保障措施。每个人的案情都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在该程序的每个阶段中,对鉴定外国难民事务联邦办事处的审判者作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和进行司法审查。所涉人员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有必要,为其提供口译帮助。如果要求提供女审判者和女口译人员,该要求将得到满足。审判者都特别受过他们将可能面临的法律、心理和社会文化问题以及性别敏感性方面的培训。一套新的行政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指示审判者在确定驱逐案件时考虑到具有性别针对性的迫害——将很快生效。

38.等待判决的寻求庇护者可领取相当于合法居民根据联邦社会保障规定领取的补助金的80%。三年之后,如果原籍国的条件仍然使他们无法返回,将为他们提供全额补助。保险包括紧急的保健需要,但是不包括综合性保健。

39.Acar女士说委员会对德国报有很高的希望,因为德国已经成为促进妇女权利的倡导者,实行了各种具有创新意义的措施。报告所述许多方案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她的问题涉及几个具体的重要领域。

40.首先,她想了解政府已实行过或正考虑实行哪些政策和方案以便克服媒体男女定型角色的现象,特别是对以德国的外籍移民妇女的固定模式的形象刻划。一个确凿的事实是,如果任何群体遭到歧视,那么这个群体中的妇女遭到的歧视通常就更严重。德国的许多外籍妇女,例如,土耳其妇女,既受到她们本身文化所固有的歧视,又受到范围更大的这个社会的仇外心理的歧视。国家有责任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这类妇女,使一般公众和有关外籍社区能够认识到这个问题。她并不建议对媒体的实行管制,但是敦促政府在进行扎实的研究的基础上,富有创造性地执行体现积极形象的方案。

41.第二,她将有兴趣了解政府是否实行了或计划实行各项方案和政策,以消除宗教原教旨主义运动对妇女权利的消极影响。

42.由于政府正在对外籍妇女和女童在社会及工作场所的状况进行研究,她期待在下一份报告中能够了解更多的有关这些人在融入德国社会方面所遇到的问题的根源,并了解按族裔或原国籍分列的情况。如果有任何外籍妇女非政府组织存在的话,她希望在下一份报告中能够反映这些组织的意见。

43.Kim Yung-Chung女士说,她来自一个分裂长达50多年的国家,因此她对德国的统一进程以及该进程对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妇女的影响很感兴趣。她希望代表团能够坦率地述及所犯的任何错误,所遇上的意外障碍以及方向方面的任何变化。她希望了解政府采取哪些步骤来解决统一带来的感情及社会上的影响,协调不同的价值观和世界观,非政府组织是否已被调动起来参与解决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妇女所经历的压力和不安全感问题。如果政府还没有执行深入的调查,她希望能够得到私营民间机构在该领域进行的任何研究的情况。

44.关于大学方案的问题,她从一个独立的来源获悉,新的重点放在信息技术上,这对人文、社会科学和妇女研究的招生产生了负面影响。她希望了解代表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45.Manalo女士说,她想提出缺乏保护的家佣的问题,许多家佣来自东南亚国家,她们受人诱惑,实际上成为移民法的“互裨”条款掩护下的家奴。根据欧洲“互裨”安置协定,“互裨”制度本来是为了使年青妇女学习另一种文化,方法是住在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家庭里,每天做五个小时的家务,换取食宿和零用钱。一些德国的征聘者和他们的客户家庭滥用这种制度,以便逃避移民法,将发展中国家的青年妇女弄到德国,从事全天家务,这种家务不受任何管控机制的监督,她们所得的工资很少或没有工资。她希望了解已经有哪些措施或计划制订哪些措施来防止以这种方式对女孩进行剥削。既然需要“互裨”签证,政府完全有机会在移民之前进行监督。

46.Niehuis女士(德国)说,在统一过程中,东部各州的中年妇女比年青妇女或老年妇女遇到的问题更多。尽管在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受到了很好的教育和培训,许多中年妇女由于经济结构改革而失去了工作,在寻找同等的工作方面遇到极大的困难。东部各州的出生率急剧下降,反映出许多妇女在经济上缺乏安全感,而且出生率持续几年都很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一道建立了许多方案,帮助东部各州的妇女应付她们由于统一以及必须适应就业等领域的西方标准而经历的一些问题,包括感情上的问题。一个主要的错误估计是,错误地认为东部各州的状况将会很快发生变化,而事实上却没有那样快。

47.关于宗教原教旨主义运动的问题,她说政府很难干预,因为德国宪法保证宗教自由。关于不鼓励父母将子女送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学校,教育是各州的责任,联邦政府只能鼓励各州在公立学校提供伊斯兰宗教课程,以提供一种可接受的替代选择。实行宗教自由可能会有负面影响,但是只要不涉及刑事犯罪活动,政府就必须坚持上述原则。

48.关于滥用“互裨”制度的问题,她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但是将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

49.Thielenhaus夫人(德国)说,尽管德国有新闻自由,但是存在一些自愿的控制。还有一些措施确保尊重人的尊严,保护年青人,任何出版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不允许其发行。关于妇女在媒体的固定模式的形象问题,将相隔二十年进行的两项研究的调查结果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是很有意思的。尽管这些表面上的变化很明显,妇女扮演着更引人注目的,更具有活力的角色,但是媒体宣传的依然是传统的角色,尽管方式更为微妙,计划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便扭转这种状况。

50.关于妇女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的问题,没有证据表明妇女被鼓励从事社会科学方面的教学,而不是技术或科学科目的教学。当局正在努力鼓励妇女学习技术及科学科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削减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最近委托进行了一项研究,对德国各大学的性别问题研究状况进行审查。

51.Myakayaka-Manzini女士说,从报告看来,德国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数严重不足。她问妇女组织在确保妇女在决策进程拥有发言权而作的努力中起到何种作用,政府是否为消除固定模式的看法和对妇女的传统态度规定了具体的期限,目前正在采取或考虑采取哪些特别措施,以确保自地方一级开始有妇女代表参与公共生活。

52.Ouedraogo女士问,各种促进两性平等的措施和方案对妇女在家庭中的生活产生了何种实际影响。在这种领域实现变化极为困难,例如,在平等分担家务之类的问题上。关于育儿假的规定,她想了解多少父亲利用这个机会休育儿假。她问为什么既然妇女可以获得贷款和土地,德国的农场管理者中妇女只占9.5%。

53.Regezzoli女士问当前是否与非政府组织协调开展活动,动员妇女更充分参与所有决策领域,政府是否认为改善妇女在决策位置上的任职情况会有助于实施公约的各项条款和委员会的建议。如果自学龄前开始就实施真正的性别平等教育政策,二十年内,男女定型角色就将不复存在了。她问政府是否计划实施任何这类政策,以消除两性别固定模式。

54.缔约国应澄清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关于已婚夫妇税纳收方面的情况,因为看来税纳规定的结构不鼓励已婚妇女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她还欢迎提供有关老年妇女培训机会和医疗保健方面的情况,以及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是否得到特别帮助方面的情况。

55.一个很少讨论到的与健康有关的问题是自杀问题。她问代表团能否提供任何有关青春期少女、成年妇女和老年妇女自杀方面的资料。

56.Niehuis女士(德国),提及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特别是政界的问题时,说第四次定期报告所提供的资料表明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就妇女在政界担任职务情况而言,德国在欧洲联盟国家中居第二位。在国会,议员占30.1%,而欧洲联盟的平均数为17.5%。但是,还将进一步努力。一些政党正努力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定额制度——这种制度效果很好——吸收更多的妇女。联邦政府咨询机构的妇女比例只有12.2%,但是正计划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这种状况得到改善。

57.民意测验表明,目前这一代年青妇女的态度和期望都与过去三十年占主流的态度和期望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新一代人并不认为妇女生孩子就是职业生涯的结束。就教科书而言,联邦政府不能控制教科书的内容,但是可提出建议,鼓励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帮助消除传统的定型观念。

58.关于已婚夫妇的纳税问题,她接受Regazzoli女士所提出的看法。当局在一段时间来一直考虑是否应当修订税收立法,以便扭转这种情况。关于老年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医疗保健问题,最近已经改善了有关条款,这些条款对上述妇女群体极为有利,为她们提供强制性的社会补贴和医疗保险和全面保险;那些不交保险金的老人也可享受保险。

59.Thielenhaus女士(德国)说由于在德国所有农业地区都相对靠近那些拥有大型医疗设施的城镇,农村妇女在接受医疗保健的机会方面没有问题。

60.Niehuis女士(德国)感谢委员会引发议论,感谢委员会使代表团成员供了她们可以带回去的一些设想。

61.主席说德国不仅在技术上十分先进,而且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也走在前列。代表团的报告和陈述引起了极大的兴趣,这就是委员会为什么对政治参与、社会和工作场所的性别平等、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以及一系列其他议题提出了这么多问题的原因所在。委员会十分感谢代表团所作出的坦率、资料详实的答复。

62.她希望委员会的报告——报告将很快散发——以及代表团的报告以及陈述所载资料将在德国广为传播。最后,主席感谢德国政府计划批准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并期待批准《任择议定书》。

下午6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