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第68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7月7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贝宁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贝宁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BEN/1-3;CEDAW/PSWG/2005/II/CRP.1和Add.1)

1.应主席邀请,贝宁代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0条(续)

2.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说,贝宁对妇女实行非正规教育,她们可以接受理发师、木匠、机械师和电工方面的培训。在职业培训中心还有再培训项目,她们可以通过此种项目学习新技术。毫无疑问,法律不禁止由于生孩子而不得不退学的女孩在分娩后重返课堂;一般来说,她们不回到学校是出于社会文化方面的谨慎考虑。语言的多元化在贝宁的教育体系中不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所有教育机构里的教学都只用法语来进行。通过开展由许多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提高认识运动来鼓励女孩上学。

3.Sossa先生(贝宁)说,虽然贝宁的学校、学院和大学惟一的教授语言为法语,但是识字运动当然也以适当的地方语言来进行,同时包括了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取消债务是最近的事;它将会在下一个国家年度预算中有所反映,无疑也会有助于推动政府的社会项目。

第11条

4.Arocha Dominguez 女士提到代表团一成员提及在贝宁保证男子和妇女拥有工作有困难,她说,政府有责任确保在就业中没有针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她们获得适当报酬的条件。她要求提供关于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各种部门以及妇女收入的数据,特别是在妇女比例大大高于男子的和妇女收入偏低的部门。她还询问,目前政府与私人部门采取了什么措施来确保《公约》条款得以落实。

5.Patten女士说,虽然在就业的某些领域已经有了些进展,但是还依然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现象。在促进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方面,国家是否有明确的政策?法律已经制订,但是对于法律条款的执行却还很不到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妇女很少。政府是否在考虑采取什么措施,增加妇女的代表比例,特别是在妇女代表人员尤其不足的更高层次的公务员领域?贝宁已经批准了若干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她对此表示欢迎,但又指出,由于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和随之而来的妇女议价能力的缺乏,她们进入了非正规部门。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促进和支持妇女的自主就业以及可以由妇女经营的小企业的发展?她们是否能以和男子同样的条件获得信贷和资本?政府是否正在采取具体的措施来便利妇女获得和控制一切生产资源,比如土地、信贷、资本和发展项目?贝宁《劳工法典》的颁布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执行这些规定?贝宁是否制订了高效的检查制度?在不履约的情况下妇女可采取什么补救手段?当妇女的权利被侵犯时她们是否可以伸张正义,是否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劳动部是否正在制订有关政策,以打击工作场所中征聘和晋级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特别是对年龄较大的处于比较弱势地位的妇女?贝宁没有一则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的法律文本,虽然在《刑法典》草案中对此有所提及。贝宁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是否有一个事实上明确的定义?是否正在制订相关的政策?

6.Sossa先生(贝宁)说,虽然贝宁没有关于就业中性骚扰问题的特别法律文本,但是《刑法典》的条款可用来填补这一空白。新的《刑法典》几个月内即将生效,无疑是要处理该问题的。在公共服务领域,征聘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的公开竞争,虽然可能遗憾的是没有妇女的名额。在某些征聘领域,实际上是偏向于妇女的,也正努力在妇女代表比例不足的领域征聘妇女。如果妇女拥有和男子一样的资格,就会获得和男子一样的收入。在贝宁,实际上妇女通常是掌控商务的,在农业和贸易中她们经常负责自己的生意;诚然,妇女参与的大部分是农村的商务,但这一领域是要求做出大量的个人牺牲甚至是要经受苦难的。家庭、社会保障和团结部正在试图解决妇女在就业中遇到的困难。他目前还没有关于妇女在公共服务中代表比例的统计数据,但是会在晚些时候提交给委员会。

第12条

7.Pimentel女士说,虽然贝宁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事实上的平等。贝宁正在做出巨大的努力,但这是一个极其艰难和旷日持久的过程。报告提到了一个事实,即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始研究对其他行业生殖器官被切割的女性进行再培训的方式和方法。政府是否在采取一些措施来协助这些努力?政府是否计划采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制订的特殊措施,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这一习俗?在她看来,这样的特殊措施将会起很大的帮助作用。

8.Dairiam女士说,报告提到了保健领域中广泛的服务和干预,但是却未能够描述妇女保健的概念,而这一概念正是那些保健服务的基础。贝宁是否已经研究过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提供了关于妇女保健的宽泛定义,远远超出了生殖保健和产妇保健的范畴。报告声称在处理人们的保健问题时没有歧视,它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监测妇女和男子获得保健服务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除了住所远离保健中心和地方差异的原因之外,贝宁政府是否已经查明阻止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任何特别的障碍?妇女实际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怎样?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更普遍地获取保健服务?是否有计划,如果有,时间框架是怎样的?是否有关于获得安全饮水供应和卫生的信息?报告提到了造成妇女发病率的主要原因,其中一个是“创伤”。家庭暴力是不是造成创伤的主要原因呢?妇女发病率的原因和男子的有怎样的不同?如果有差异的话,是否有专门适于妇女的护理服务?孕产妇死亡率是多少?报告称,产妇医疗保健评价的标准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代表团是否能够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说明由于护理的改进而致使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下降的情况?报告称计划生育活动开展情况相对较好;堕胎是否仍然是非法的?如果还是非法的话,不安全堕胎的比例是多少?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来管理由不安全堕胎带来的保健问题?

9.Morvai女士说,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应该被视作是伴侣双方的共同责任,这是最为基本的看法。报告指出,一般要求妇女在获得计划生育援助之前征得其伴侣的事先同意。贝宁的法律是否要求男子在诉诸避孕药具或绝育手术之前征得其女性伴侣的同意?妇女享有保健服务的权利并不随其生育能力的消失而结束:贝宁在对年长妇女提供保健服务上的惯例是怎样的?

10.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说,在一场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发起的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运动之后,在2005年4月举行了一个正式的仪式,宣布终止该习俗。既然这一做法是非法的,那么那些想继续此做法的人就得秘密进行。政府已经帮助生殖器官被切割的女性接受再培训以参与其他活动。目前,已开始实施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在贝宁,妇女保健的概念不仅仅限于生殖保健;它包含了妇女全部的保健,包括女孩的卫生教育、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斗争以及年长妇女遇到的癌症问题。在医疗保健方面没有歧视:男子和妇女都可以接受治疗,保健中心现在十分普遍,同时政府正在提高人们对生病就医之必要性的认识。关于孕产妇死亡率的统计数据将于晚些时候提交给委员会。堕胎现在在某些情况之下是被许可的,但必须是在伴侣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避孕也是如此。

11.Sossa先生(贝宁)说,当母亲的健康处于危险状况或者妊娠由强奸或乱伦导致时,堕胎是获准许的。2003年对法律作了修订,并有望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作进一步的修改,而之前将会有一场非政府组织非常感兴趣的激烈的议会辩论。要控制每一对夫妇对待避孕的方式其实是不可能的,但是至今还没有听说过一方伴侣反对另一方使用避孕药具的案例;一般来说,女性伴侣要得到男性伴侣的事先同意。

第13和第14条

12.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政府是否计划继续实施太阳能项目以及其他各种值得称赞的根据第14条而发起的农村发展项目。但是,她仍然不清楚农村妇女的真正状况。虽然在农村生活的妇女要多于男子,有54%的妇女从事农业,但是很显然的是她们并不拥有土地。另外,可以推测,她们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或者在农场当雇工。如果独立耕作是她们创收的工作,尚不清楚她们是否可以获得水以及销售她们的产品。她还想知道有多少妇女生活在一夫多妻的婚姻里,以及这样的婚姻生活如何影响她们的收入。国家为减少贫穷所划拨的预算的百分比、为妇女项目划拨预算的比例以及妇女项目所需资源是否有保障,搞清楚这一点是很有意义的。

13.Tan女士说,2004年通过的新的《人事和家庭法》大大改进了妇女在法律上的状况,但是她们的事实状况如何以及政府在克服习惯法中父系家庭的社会和文化遗留问题方面采取了何种行动,这方面的信息还很不够,特别是关于获得土地和参与水管理委员会的信息。

14.邹晓巧女士注意到,报告没有阐明农村妇女的状况——她们的贫困程度或者她们享受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及诸如此类机会的状况;下一次报告应该提供按照性别分类的关于农村人口的数据。报告也没有提及家庭暴力,即使是在第6条的框架之下。她想知道这是否意味着就不存在任何家庭暴力或者政府对此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另外,她还要求代表团澄清,为什么报告(CEDAW/C/BEN/1-3,第70页,第14.1节)称农村妇女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无法获得农业信贷,却在接下去的几节里列数了她们能够获得的许多信贷种类。

15.Ogoussan女士(贝宁)说,农村妇女能够获得信贷,但是却不是所有的妇女都能够获得。穷人或者那些没有资格获得小额信贷的人能够获得无保障的信贷;其他人则能够获得报告中所列种类的信贷。许多农村妇女,特别是在国家北部和中部的农村妇女,和她们的丈夫一起在自家田地劳作,因此就没有提及在农场工作的妇女。确实,有些妇女甚至雇佣男子帮助她们收割,妇女当然也能够以和男子同样的条件出售她们的产品。

16.BokoNadjo女士(贝宁)说,现在来评价人们对刚刚在六个月前通过的新的《家庭法案》的熟悉程度以及该法案可能对妇女造成的影响还为时过早。自从国家发起的民主化运动后,由于政府通过媒体开展信息运动和公民社会组织所做的同时针对男子和妇女的工作,妇女越来越意识到她们的权利,尽管如此,实际的状况还是跟原先一样,没什么变化。

17.和其他国家一样,家庭暴力在贝宁也是一个禁忌话题。如果出现任何问题,一般是在直系亲属内部或者借助道德或村庄领导的协调解决。法院很少能接到投诉,也没有可以利用的数据。

18.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说,政府当然计划继续实施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各种现行方案。应该指出的是,从事耕作的妇女以和男子同样的价格出售她们的产品,收入水平也和男子一样。政府的乡村水供应项目正在全面开展,最终将给每一村庄提供一个水泵。由于没有开展过调查,现在还没有关于农村地区一夫多妻的数据。不过,下一次报告自然应该提供按城市和农村人口划分的数据。

19.作为对获得信贷问题的进一步澄清,应该说明的是,由于缺少文件,一些妇女没有资格获得银行贷款,结果获得政府划拨的利率为很低的5%的基金。这样的信贷项目在至少25个村庄里运行,这些妇女从可循环的、可偿还的体系中受益,直到她们的生活井然有序,可以在正常体系的框架下申请正式信贷。

第15和第16条

20.Saiga女士在提到第16条时说,政府已经给自己和非政府组织两年时间来宣传新通过的《人事和家庭法》。然而,她想知道新法案是否能够解决很多与婚姻、继承及诸如此类的有关的歧视性习惯带来的问题。下一次报告应该提供关于该法案条款的更全面的信息,以及说明该法案的影响。

21.Belmihoub-Zerdani女士询问新法案是否能够完成其所计划的所有事情。例如,报告指出(第16页),家庭和继承权由《民法典》和达荷美习惯法共同规定;确实,很难判断实际上是以哪一部法律为准。新法案废止了习惯法下继承法规的歧视性条款,但是在依旧存在的传统婚姻结构中进行的。她要求代表团澄清,新法规实际上是如何废止旧法规的?或许在扭转歧视性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制订过渡性的法律。

22.Tan女士询问,鉴于报告清楚地区分了国家的宗教法、习惯法和民法,新法案对宗教法上所持立场是什么?她希望知道,法案是否符合《公约》,在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公约》是否优先于国内法;另外法案是否包括了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以及对犯罪人的处罚和改造的条款。

23.Sossa先生(贝宁)注意到,早在《人事和家庭法》通过之前,报告第一部分于2002年即已完成,因此不能够反映当前的现实。达荷美习惯法是前殖民国家遗留下来的,可追溯至1930年代,其本身也已有所变化。此外,先后订立的国家宪法已经宣告了男女平等,同时各法院也完全拥护宪法的条款。结果,妇女确实拥有了继承权,她们在法院看来也不仅仅是客体。新法案废止了习惯法,立即产生了效果。由此,先前习惯法中关于婚姻、婚姻财产分割、子女等等的条款没有一条再带有效力。新法案立即适用,虽然其他种类的婚姻还没有被废止。无论如何,妇女都可以用法律手段对任何适用老规则的举动提出异议。

24.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在《人事和家庭法》里没有规定,但在《刑法典》里有规定,《刑法典》禁止此种暴力。修订的《刑法典》也将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25.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说,她赞同Belmihoub-Zerdani女士的意见,即农村妇女要从一个未婚多配偶制的环境转到在新法案下的新型婚姻将会十分的困难。

后续问题

26.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关于贩运儿童,其中女童所占百分比是多少。她对成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来编制报告和开展监测表示赞赏,并询问政府有什么计划来传播国家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使其广为人知。暂行特别措施提供了一个非常适当的工具,可加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她还建议对委员会关于此种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作一仔细审查。关于配额的宪法问题,她建议审查其他国家的做法,包括一些已成功地实行配额制的非洲国家。或许重新审查宪法,看看是否可以修改有禁止配额制意向的用语,也是大有裨益的。

27.Shin女士对报告中总体上缺乏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感到遗憾。为了有效地消除歧视现象,必须有这样的数据来帮助制订政策和方案。她询问有什么机构来采集统计数据,如何收集信息以及由谁来决定收集什么样的数据。不管有什么样的实体参与,它们必须设有性别协调中心。《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都需要统计数据,包括对妇女的暴力、时间预算和家务劳动分担的案例。

28.Morvai女士在提到关于贝宁计划采用合法堕胎时指出,从她自己国家的经验来看,采取这样的步骤要谨慎而行,它应当是整个计划生育教育项目的一部分,该项教育规定了男女对避孕措施的共同的责任。堕胎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便捷的事后避孕方式。妇女应该受到更好的待遇,也需要拥有对她们身体和性行为的真正控制权。

29.Simonvic女士回顾了她先前提出的在法庭的直接适用《公约》的问题。她指出在国内法里缺乏对《公约》权利的明确保护。她询问是否可以在宪法法院或其他法院援引《公约》。

30.Flinterman先生询问,关于侵犯《公约》权利的案例是否可以被提交至行政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是否此种法院能够就影响《公约》权利的法律与宪法的兼容性做出裁决。他注意到法院的补救措施往往费用高昂,询问是否有一个法律援助体系,是否有庭外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是否使用该程序。

31.Dairiam女士说,禁止歧视并不能解决委员会所关心的问题,因为它必须确信《公约》权利在一特定的缔约国内事实上得以实现。她询问,例如,是否有任何的监测措施来确定男女是否实际上平等地享受到医疗保健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是否实际上已经停止。关于医疗保健的讨论注重于生殖保健,但是妇女所关切的还有其他重要的保健方面。她询问“创伤”这一术语在报告中关于发病率的讨论中意味着什么。

32.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在修订《刑法典》草案里似乎没有提及对妇女的暴力的处罚,而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遗漏。在像她自己国家的和贝宁的法律体制中,国际条约,诸如《公约》是被视为高于国内法的。但是,如果国内法直接援引受《公约》保护的权利的话,或许可以加速消除歧视。

33.Kpongnonhou女士(贝宁)说,现已成立了社会保障中心,继续政府在地方一级的努力,以保证权利得到保护,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这一做法被终止。这些社会保障中心还关心家庭保健,它所包括的远远不止是生殖保健。

34.Sossa先生(贝宁)说,关于法律的合宪性的决定只能由宪法法院做出,但是全体公民都可以将此种问题提交法院审理,手续并不昂贵,也无须请律师。对于提交其他法院审理的涉及合宪性问题的诉讼案件,都暂不处理,直到这些问题由宪法法院做出决定。他向委员会保证,国家报告以及和委员会的对话将会在政府机关、立法者、非政府组织和新闻界中广泛分发。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学院在贝宁搜集了统计数据。他向委员会保证,下一次定期报告将会包括更多的统计数据,涵盖会员国所提到的那些领域。

35.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说,贩运儿童是政府所关心的问题。她指出,被贩运的儿童不是被贩卖,而是通常被其家人转移至其他城镇或者甚至是邻近国家,通常是和其亲戚住在一起以期获得工作机会。有一些关于此问题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政府参与的寻找和遣返特殊儿童的数据。关于堕胎,她指出,新法案下的合法堕胎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存在,比如强奸或处于危险的医疗条件。政府继续参与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的宣传运动,与社区共同合作以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委员会提出了许多有用的建设性评论意见,这些意见将有助于加强政府在国内的努力并改进下一次报告,她的代表团对此表示赞赏。

36.主席感谢贝宁代表团在关于贝宁国家形势的问题上和委员会保持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从批准《任择议定书》、通过《人事和家庭法》和处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的法律等重要立法,以及提供保护妇女免遭歧视的宪法框架等方面,都可以看出政府对于性别平等的严肃态度。但是,还存在很多有问题的领域。关于歧视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如《公约》第1条中可看到的定义,应该有更好的机构来处理关于歧视的投诉。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教育项目缺乏资金和教师。要真正消除强制婚姻、彩礼、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贩运儿童,特别是女童的贩运,需要有更强有力的立法和非政府组织和媒体更广泛地参与。贝宁应该批准所有反对贩运人口的国际文书。为此目的,应该进一步加强分区域在这一问题上的合作。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决策过程需要得到加强,在这个方面,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所描述的临时特别措施将会很有参考价值。由于贝宁没有一位女大使,应该启动一个相关项目,促使更多的妇女加入到外交服务的行列中。女孩的高辍学率、传统的定型观念和教师的短缺,这些因素似乎阻碍实现教育上的平等。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男女同酬,并打击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行为。在传统和文化方面影响妇女平等的其他障碍,比如强制婚姻、童婚和一夫多妻制,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

下午5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