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会议

第393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7月1日,星期三,上午10时15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汗女士缺席,由阿巴卡女士(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4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TZA/2-3)

1.应主席邀请,Malale女士(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M alale女士(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介绍了坦桑尼亚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TZA/ 2-3)。她说,从1990年提出初次报告以来,坦桑尼亚一直着重下列五个主要领域的工作:加强妇女问题国家机制、提高妇女法律地位、政策改革、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

3.1990年11月将坦桑尼亚大陆的国家机制从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提升为一个正式的部,1992年为桑给巴尔设立了一个类似的部。这两个部制定了“妇女参与发展”政策,订立了促使妇女充分参与国家各种活动的指导方针。还制订了训练妇女从事生产活动的具体方案。

4.政府确定了下列三个需要改革的法律领域:1971年(第5号)婚姻法、继承法、和有关儿童问题的法律。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彻底研究了这些领域并展开了民众协商进程后向总检察长提出有关法律改革的建议。到目前为止作出的改革包括修订性犯罪法律和刑法典的有关条款,以对强奸下较广泛的定义、较严格地判刑并对有关强奸和亵渎案件的审讯采取秘密程序、并无须提出佐证。设立了一个新的贩卖妇女问题办事处以向儿童和妇女提供保护。即将提出土地所有权草案,对个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登记作出规定。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努力使妇女注意她们的法定权利。新设的社区发展、妇女事务和儿童部印发了供法律培训班使用的关于妇女权利的小册子。已将《公约》翻译成国语,斯瓦希里语。若干非政府组织为妇女争取她们的权利提供法律援助。1997年政府宣布打算设立一个人权委员会,将妇女权利视为人权的一部分来处理妇女权利问题。

5.政策改革方面的政府措施包括1996年的社区发展政策,该政策旨在动员社区查明本身的问题并利用当地资源予以解决。技术的改进和男子较大程度的参与将有助于减轻妇女沉重的工作量。最近的一项方案反映了政府在北京作出的承诺,该方案力求加强妇女的行为能力、增强她们的经济能力、促使她们参与决策并增进她们受教育的机会。该方案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实施。

6.1992年坦桑尼亚成立多党民主政府,从那时以来一直在进行政治改革。这种改革增进了言论和结社自由。妇女借这个机会成立了妇女专业组织和经济团体。

7.但是目前根据结构调整方案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对妇女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甚至损及早先在保健和教育等方面已经取得的进展。结构改革强调自由市场,从而导致削减公共支出、取消补助和撤销半官方机构或将其改为私营等情况。妇女由于贫穷和教育程度较低等因素在自由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很差,从而受到这种政策的严重影响。如今分摊费用措施使得在校男女生人数都有所减少,当雇主想要削减费用时妇女较易失业。

8.她特别指出阻碍《公约》执行的下列因素:坦桑尼亚日益恶化的经济状况、对性别的态度、以及有害或落后的传统和习俗等。

9.宪法没有给性别歧视本身下定义。政府正在修订宪法,从而可能载入性别歧视的定义,但是性别歧视可能被用以对有利于妇女的平等权利行动提出异议。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选举建立了配额制度,以期为妇女提供机会。坦桑尼亚大陆的议会为妇女保留了30个席位,桑给巴尔的议会则给妇女保留了16个席位。

10.关于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8/II/CRP.1/ Add.6)中所载问题,她说,对于第2条,1984年宪法载有民权法案,其中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政治和公众事务的权利。宪法序言中所界定的权利如今已载入正文,可供个人援引。但是仍有大约40项法律与人权原则相抵触。这些法律包括1995年未婚妇女、寡妇和离婚妇女保护法、认养子女法1964年修正案、1963年习惯法宣布命令、1970年(第5号)婚姻法、和土地法。没有制定修订这些法律的统一程序;有些法律通过特别立法予以修订,其他法律则需要经过长期研究和公众协商的进程。在后一情况下,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向总检察长提出建议。TANLET、LHRCT和SUWATA等非政府组织支助政府提高民众对妇女权利的认识的努力。该国各地区非政府组织,包括SUWATA,向妇女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代理等服务,SUWATA并印发散页说明。政府打算通过其社区发展方案的性别/妇女问题次级方案,同非政府组织合作确保所有妇女都有机会利用法律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双重法律制度的存在阻碍了《公约》的执行;事实上在继承问题上存在三种法律体系——习惯法、宗教法和成文法。目前政府正在努力改革继承法。

第3条

11.新成立的妇女事务部设有五个部门,分别负责妇女和儿童问题、研究和规划、技术问题和自助计划、培训和视听器材、以及人事和行政。1994年设置妇女发展基金,起初由政府提供15亿坦桑尼亚先令的资金。今后该基金需要通过受益人的节余、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捐助、及捐赠来筹集本身的资金。妇女发展基金由理事会经管,并设有一个小型的秘书处。妇女发展基金在国家、区、乡和地方各级设有协调单位。国家协调股由该基金执行秘书主管,设有三个主要部门:一个技术部门、一个财务和行政部门、和一个协调、新闻和公共关系部门。受益者为18岁以上的妇女和18岁以上和以下的年轻母亲。该基金设法调动资金、提供贷款、提供担保、创造就业机会、创收和提供企业方面的咨询意见。

第4条

12.法律规定妇女至少应占议会议员的15%,并应占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25%。尽管对这方面的法律给予广泛的宣传,在头几次多党选举中只有5名女性候选人。有关人数的规定未必意味着在议会中考虑到妇女所关切问题,议会中设有一个妇女小组,在本国议员之间并同非洲和英联邦的其他议员交换信息。

第5条

13.经常利用《公约》的斯瓦希里版本和《北京行动纲要》提高妇女和一般民众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政府已宣告某些文化规范和残害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为非法,并在设法鼓励男子平等地同妇女分担家务。已作出了努力修订教科书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第6条

14.她手头没有任何有关强奸及其他形式性攻击发生率的数字、多数罪行都没有告发,因为受害者担心受到社会的指责。强奸的法定惩罚从一定数额的罚金到终身监禁不等。根据刑法典,对于与卖淫有关的罪行应予惩处。卖淫本身不是一项罪行,但是控制妓女、开妓院、勾引嫖客或靠妓女的收入维生等都是非法行为。1998年性犯罪特别条款法规定了两项具体罪行——做淫媒和为性交易目的贩卖人口——该法还将残害女性生殖器管的做法定为罪行。14岁以下的女童较易遭受性剥削,因为男子担心从年纪较大的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也因为存在一些受巫术影响的看法。新的法令规定,可对建议同14岁以下的女童从事性行为这种疗法的巫医提起公诉。

第7条

15.政治改革的结果给妇女非政府组织带来了广泛的参与多党民主政治活动的机会。妇女在选民中占大多数,但是担任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位的仍然多为男子。

第8条

16.过去的10年女性外交人员仍然为数很少,目前26名大使中只有两名是妇女。在外交部门任职的妇女人数稳步增加,从而表明了妇女担任外交职务的可能性;但是大使仍由总统任命。

第10条

17.从独立以来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增至三倍以上;但是特别是在1980年代中期和1992年,结构性调整方案使得入学率逐渐下降。总的入学率从1989年的50%下降到1992年的48.6%。教育过程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反映了社会文化规范和看法。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但是对于实际就学难以强制执行。

18.从1995年以来,坦桑尼亚政府在大学教育的质量、数量和性别均衡及技术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改进。政府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协助下实施了一项基础教育补充方案,以向失学儿童提供教育。在桑给巴尔,为初学者开设了特别课程,尤其着重提高女童的教育程度。为1997-1998年的新生实施了女生入学前科学方案,以及在2001年年底以前使女孩的入学率达到50%以上。

第11条

19.由于60%的妇女受的教育很少,只有28%的专业职务和22%行政职务由妇女担任。妇女不得从事某些部门的夜间工作,也不得从事矿业工作。

20.坦桑尼亚自由工会联合会是一个依法设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往往仍旧延用以前的名称。无法收集有关女性工会会员人数以及有多少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数据。

21.工人享有各种权利,包括领取最低工资的权利和每年享有为期28天的年假的权利;所有妇女,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每三年享有84天的带薪产假。

22.雇员根据其同雇主之间的合同领取养恤金;因此,妻子不论在婚姻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不得分享丈夫领受的养恤金。

23.坦桑尼亚政府已开始让私营部门推动社会保障计划;保险业以前完全由政府控制,如今已经自由化,已经登记有两家私营保险公司。

24.托儿所多由个人和宗教机构经营。费用因所提供服务的种类和儿童的年纪等各种因素而异。由于托儿所儿童的更替率很高,无法取得可靠的数据。

第12条

25.妇女和儿童健康情况恶化的现象是卫生状况不佳、工作量过重、营养不良、生育过多和普遍贫穷等因素造成的。1990-1991年间,产妇死亡率从每10万名活产中的190名增加到215名。实施有国家计划生育方案,着重培训、避孕药具分配的改进、以及有效的监测和评价。没有任何数据表明1994-1998年间使用避孕药具的妇女人数是否有所增加,或是表明不想要的怀孕或人工流产是否有所减少;但是总的说来坦桑尼亚的计划生育工作相当成功。

26.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不是学校课程的一部分,但是学校提供家庭生活教育,包括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已采取措施,通过分发小册子、教会讲道以及无线电和电视节目提高民众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认识,但是,要想把有关信息传达给农村社区,仍有许多工作待作。

27.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被视为一种成人仪式,在坦桑尼亚20个区中的6个区得到社会认可。社区中对这个问题的敏感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有些少女拒绝接受这种切割仪式,甚至在拒绝可能带来社会后果的情况下这样做。

第13条

28.贫穷妇女由于文盲率偏高、缺乏抵押品和忙于从事仅能维持生存的活动等因素,在利用和控制正式信贷设施方面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1992年,在农村储蓄信贷协会成员中,女性成员仅占15%;政府和捐助者已采取行动,其目标在于增进妇女利用信贷设施的机会,并使她们具备从事生产活动所需的技能。

第14条

29.由于大约80%的人口都居住在农村地区,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最终都会惠及农村妇女。政府机构在研究和发展适当技术,传播给农村社区。其他行动包括使农村妇女性别影响评价方案制度化;定期审查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等有关问题;和监测妇女参与社区活动的情况,以确保妇女得以平等地参与决策机构的工作。

30.1991年国家供水政策着重社区对供水和卫生服务管理的参与,尤其注意妇女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在农村供水委员会的委员中,妇女和男子各占半数。但是传统的灌溉系统仍旧为男子所控制。在开始实施社会服务分摊费用办法后,家庭用水的供应在很大的程度上受购买力的影响。由于供水基础设施仍旧很差,多数农村居民实际上无法利用和控制水源。

第15和16条

31.已婚妇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有权分得婚姻所得资产,但要视其对取得这种财产所作贡献,包括其经济以外的贡献而定。

32.难民的涌入使得许多坦桑尼亚人流离失所,但是没有关于流离失所者人数或是妇女在其中所占百分率的官方数据。坦桑尼亚根据有关国际和区域公约给予该国境内的难民庇护权、不驱回的权利以及以尊严和安全的方式自愿遣返的权利。

33.主席赞扬坦桑尼亚政府坦率的答复,但是表示,委员会由于缺乏统计数据而难以评价有关情况。宗教法和习惯法的持续存在对于实现男女平等构成严重障碍,此外,令人不安的是,《公约》第1条内将“性别”作为界定“歧视”的准则这一点可能被用来对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平等权利行动提出异议,最后,屡次怀孕的发生率偏高和最近产妇死亡率上升的原因不明。

34.B ernard女士说,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以来,坦桑尼亚妇女总的情况似乎没有显著的改善,坦桑尼亚妇女总的情况显然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朝向平等取得进展的进程仍旧受到有关妇女生活各个方面的根深蒂固的成见的阻碍。应当作出更大的努力教育一般民众,特别是妇女。最后,她赞扬非政府组织向贫穷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35.G uvava女士指出,总的说来,报告内没有提供足够的统计数据,因此重申会前工作组报告第11段中所提出的有关提供社区发展、妇女事务和儿童部预算总额和人员总数方面资料的要求。

36.她注意到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妇女至少应占议会议员人数的15%,她想知道女性官员在立法机构中产生了何种影响。

37.她还想知道政府何时能够撤消经查明与人权原则相抵触的40项法令,以及是否有任何统计数据可以支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获得成功的说法。

38.Estrada Castillo女士强调需要具有政治意愿落实保证尊重人权的规范,并对坦桑尼亚仍旧存在与这种准则相抵触的法令这一点表示失望。要想解决坦桑尼亚妇女所面临的巨大问题,不但需要通过法律,还需要在教育和保健以及在促使妇女充分参与社会活动方面作出大量投资。

39.她想知道国家预算将多大的百分比分配给促进对妇女的有效保护的工作,并促请坦桑尼亚政府加强对妇女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支助。

40.Acar女士说,坦桑尼亚仍旧存在的成见和习俗严重妨碍了《公约》的执行。要想改变人们的态度,需要政治当局痛下决心,作出努力和重大的承诺。

41.新制定的一项法律确认残害女性生殖器官属于性犯罪,关于这一点她想知道,对于违法者计划施加何种处罚。

42.有人认为禁止多配偶制等于是侵犯个人自由,对此她表示,她认为这种做法从根本上侵犯了妇女人权这一点要显著的多。她促请坦桑尼亚政府研究现有哪些社会模式,既制定有禁止多配偶制的国内法,又不违背宗教信仰或私人问题方面的一些做法。

43.Aouij女士说,她有兴趣知道各部会和非政府组织对于旨在改革歧视性家庭法的议会提案采取了何种行动。她同意委员会其他成员的看法,她们指出习惯法和宗教法双重制度使问题更为复杂。

44.非政府组织已经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她建议说,通过专门机构进行国际合作可能有助于制订有利于妇女的项目。

45.Ferrer女士说,有人对于坦桑尼亚妇女在就业和教育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和从1990年以来没有取得任何实际的进展这一点表示关切,她同意这种看法。显然需要采取一种综合性的战略来改善妇女在各方面的情况。

46.她希望能够提供更多有关妇女发展基金项下资源使用情况的资料。她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核定适当的预算来促进该基金制订的发展计划。

47.Taya女士说,她不安地获悉,在诉讼期间法官们得以自行斟酌决定是否适用习惯法、宗教法或成文法。这个问题特别严重,因为80%的坦桑尼亚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而农村地区普遍实施在继承、财产、婚姻、离婚和教育等问题上有利于男子的习惯法。尤其重要的是改变在土地所有权和女孩教育等方面的习俗,目前这种习俗使得对妇女的歧视恶性循环下去。

48.仅仅传播《公约》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采取行动废弃有害的习俗和传统。令人鼓舞的是政府在力求改革现行继承法,但是废除1963年地方习惯法宣布命令可能较为有效。她希望将有关这方面的措施的资料载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49.Sch ö pp-Schilling夫人说,政府在朝向民主市场经济过渡的困难期间所采取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进展速度过慢。结构性调整措施未必有碍于新法律的通过。议会未能修订或废除早在1991年就确定的歧视性法律这一点似乎表明它缺乏政治意愿。实际上的改革确实比法律改革重要,但是法律改革是实际改革的先决条件。

50.尚未采取任何行动修订宪法反映《公约》的规定或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公约》第1条载有这种歧视的定义,表明政府在公、私领域都负有防止歧视的义务,应在国内法中体现这一点。

51.所谓将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载入宪法可能有碍于平等权利行动的落实这种说法似乎不合逻辑。她自己的国家,德国,的宪法既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又载有平等权利行动条款。她建议该国政府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寻求这种规定的范本。法官可自行斟酌决定优先考虑习惯法的做法抵消了所有法律改革的作用。除非能够改善妇女情况,否则坦桑尼亚是无法推动全面的发展的,政府应当采取行动加紧这一进程。

52.该国目前面临预算危机而难以维持有关性别方面问题的准确的统计资料,但是报告内原来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资料。例如,报告指出已扩大强奸的定义,但是没有指明新定义是否包括配偶强奸以及是否对强奸犯施以较重的处罚。报告中还说,残害女性生殖器官在该国六个省份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她想知道在这几省的妇女中,遭受这种残害的妇女占多大的百分比。明确地说明有关做法会有帮助,因为存在各种切割生殖器官的做法。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参与联合国有关方案,分发女用安全套,以防止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53.尤其令人不安的是,政府没有作出更大的努力消除食物禁忌,这些禁忌对妇女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其后果可能会延续到下一代。她希望下一次的报告载列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她还想知道有多少妇女通过报告中所述试办项目和妇女发展基金方案获得信贷以及哪些因素妨碍上述方案的实施。她希望该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寻求国际社会的协助,协力解决委员会指出的问题。

54.Ouedraogo女士说,报告和口头介绍都没有说明为什么从初次报告提出以来妇女的情况没有什么改进。可能的原因包括妇女未能充分参与政府主办的方案、缺乏执行新政策所需的人力资源以及未能协调有关各方的行动等。她要求采取更有力的方式,包括向决策者进行游说,提高认识和要求国际援助。

55.鉴于坦桑尼亚妇女教育程度很低,她想知道她们是否缺乏有关计划生育的资料,以及她们是否由于不识字而无法取得与保健有关的问题的知识。多数非洲国家的社会都是宗法社会并面向家庭,因此妇女往往对于她们本身在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缺乏认识。社区发展、妇女事务和儿童部制定了方案,使妇女了解她们对于政治和决策可以产生何种影响,并鼓励她们参与政治,特别是农村一级的政治活动。女议员的配额制度令人鼓舞,因为国家方案预算是由议会投票决定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依靠本身的资源来补国际援助的不足。

56.非洲的农村妇女面临特殊的问题,她们的工作比居住在城市地区的妇女要辛苦得多,从而没有时间组织政治行动。因此第14条对于撒南非洲尤为重要。她希望下一次的报告的内容较为广泛,提供较多的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行动,应用适当技术减轻农村妇女的工作量,并通过贷款机构或针对妇女信贷需求的方案提供信贷机会。增加收入、加强保健方面问题的宣传教育和增进妇女权利对于改善坦桑尼亚妇女的情况至关重要。

57.Hartono女士想知道根据坦桑尼亚的法律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约》的规定,以及是否必须将其纳入国内法。她想知道是否确实存在下列情况:根据习惯法,寡妇和女儿不得管理男子的地产或继承其土地、女儿基本上无法继承父亲的财产,因为儿子具有优先权、妇女在丈夫死后就失去其土地和财产、以及寡妇本身成为可由丈夫男性亲属继承的财产。如果确实如此,应当宣布这种法律无效,因为在《公约》和坦桑尼亚缔结的其他人权文书同国内法之间,应当给予前者优先考虑。

58.她想知道农村妇女是否认识到她们的权利以及是否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她们的丈夫或男性亲属是否不让她们利用这种服务。她还想知道政府在采取何种行动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包括家庭暴力,特别是涉及老年和残疾妇女的暴力问题,据报有些老年和残疾妇女由于被怀疑施巫术而遭到杀害。

59.Gonzalez女士说,不幸坦桑尼亚初次报告中所述的许多问题仍旧存在。委员会在审议前一次报告期间曾经要求提供其他资料,说明妇女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受到的歧视、坦桑尼亚妇女对于强奸犯不受惩罚的现象的反应以及妇女取得计划生育资料和避孕药具的机会,并想知道妇女使用避孕方法是否需要得到丈夫的许可。她再次提出这项要求。

60.政府表示,它打算设立一个人权委员会,但是在该机制开始运作以前无法评估其效力。在经济、决策和就业等领域有利妇女的方案才刚刚开始实施,还无法确定是否采取有或计划有任何行动改变文化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关习俗。该国代表团表示,该国的经济情况以及传统观念和习俗妨碍了《公约》的执行,除非采取行动对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决策级别增进妇女的权力,否则无法进行改革,除非能够改变文化陈规定型观念,否则无法改善妇女的经济情况,妇女的人权显然不但在残害女性生殖器官、而且在不公平的继承法和性关系方面的做法上受到侵犯,后者包括基于少女不会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观念强奸少女的做法,这一点表明妇女连身体都受男子控制。在坦桑尼亚患有艾滋病的妇女人数比男子要多,这个事实表明,妇女不但在性关系上、而且在人身安全上都受到危害。

61.坦桑尼亚不是唯一一个存在有歧视妇女的习俗的国家,但是必须改变目前这种将宗教、习惯和成文法同等看待的制度。

62.最后,她建议坦桑尼亚通过国际合作和联合国基金和方案,制订保健、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方案。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