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第78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7年5月24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初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初次定期报告(续)(CEDAW/C/SYR/1;CEDAW/C/SYR/Q/1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条和第8条(续)

2.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三年前政府决定修改《协会法》以加强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为此,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NGOs)、瑞典政府、英国政府及欧洲联盟共同对该法案进行了审查。新案文的草案初稿已提交总理办公室供审议,而最终版本也已于近期编写完成。正在进行的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以及不断深入的权力下放促使公众对民间社会的作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她认为叙利亚的改革运动将会取得成功,并强调一个事实,即任何改革措施都将与相关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3.继续固守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意味着叙利亚妇女仍然很难进入政治舞台。虽然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开设一系列特别关于领导艺术和网络技术的讲习班,设立更多的儿童保育设施,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以组成一个强大的妇女游说团体。妇女和男子在被提名为决策机构选举候选人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过,尽管2007年议会选举中女性候选人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仍没有女性当选。她认为,这一局面主要归咎于缺乏竞选资金,而并非选民的歧视性态度。她希望近期对地方选举法的修订将推动妇女参政。

第9条

4.Flinterman先生称赞民间社会就缔约国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所开展的广泛讨论,并表示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能够撤销这项保留。但是,这项保留不应阻碍对目前仍遵循父系模式的涉及转让阿拉伯叙利亚国籍之法律的修订。他希望了解缔约国有关国籍的法律是否得到充分执行,特别是因为其中一些规定明显存在对妇女的歧视,例如有关通过结婚和移民归化获得国籍的规则。

5.Coker-Appiah女士提到缔约国报告(CEDAW/ C/SYR/1)第47页(英文),她询问试图修改《叙利亚国籍法》第3(a)条的备忘录及关于修改该法第3条的议案是否具有相同的目标,以及相关提案是否已获通过。

6.Saiga女士询问叙利亚政府是否展开了任何调查,以确定受《国籍法》中歧视性条款影响的儿童的数量。

7.Belmihoub-Zerdani女士指出,在其他穆斯林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和埃及,母亲有权将其国籍传给她们的子女。她敦促叙利亚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叙利亚妇女也能享受到同样的权利。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2条的保留为撤销其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铺平了道路。

8.Asad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叙利亚已经对第9条第2款提出保留,理由是它与伊斯兰教法相冲突。根据《国籍法》,所有出生在叙利亚境内的人都有权获得阿拉伯叙利亚国籍。但是,如果一名阿拉伯叙利亚妇女与一名外国人结婚并取得了他的国籍,那么该妇女只有在结婚后一年内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方可保留其叙利亚国籍。而一名与叙利亚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如果她已在叙利亚境内居住两年并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即可取得叙利亚国籍。

9.虽然凡在叙利亚境内出生的身世不详的儿童均可获得叙利亚国籍,但叙利亚籍的母亲仍无权将她们的国籍传给子女。为了纠正这种歧视性状况并确保撤销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展开研究并组织讲习班,然而这些努力尚未取得成效。作为对Saiga女士所提问题的答复,她说叙利亚政府没有关于受影响儿童数量的数据。

10.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承认《国籍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歧视性,但她强调这些规定响应了政治需要(即关系到大量与阿拉伯叙利亚男子结婚的巴勒斯坦妇女),不应被视为政府意图控制妇女的依据。事实上,总理最近要求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拟定一项提案,旨在确保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申请阿拉伯叙利亚国籍的案例。

11.为回答Coker-Appiah女士提出的问题,她说,备忘录和议案已提出了对《国籍法》第3(a)条措词的修订。这些提议尚未获得通过。

第10条

12.Arocha Domínguez女士首先称赞了缔约国为了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学校和大学入学率的详细分类数据而付出的努力,并询问为什么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女性的文盲率有所上升。此外,由于25岁以上妇女的文盲率非常高,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提出了成人教育方案。

13.最后,虽然总体上女孩的入学人数有所增加,但自1999年以来接受初等教育的女孩人数一直停滞不前。为了探究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她非常希望了解更多关于农村和城市地区入学率的详细信息。

14.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2002年至2006年期间女性文盲率的明显上升可能是由于统计学技术的进步,而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增长。政府已经制定了多套成人教育方案,但是若要这些努力显现出成效还需要一段时间。非政府组织也在农村地区开设了扫盲班,并且制定了激励措施鼓励妇女参与。

第11条

15.Patten女士说,虽然缔约国为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她仍然担心《就业法》在私营部门的执行情况。她想知道劳动监察局是否配备了充足的人员,政府是否打算审查其就业法律以确保其中包含对违法者的适当处罚。解决劳动争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她想知道是否采取了任何补救措施。处理此类争端的法官是否接受过专门培训?有多少案件已被提交相关的法院/法庭?提交此类案件的妇女是否符合条件以获得法律援助?

16.报告没有提及男女之间工资差距的问题。了解在私营部门中如何监测这一问题是有益的。她还想更多地了解为保护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工作的工人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最后,注意到进入教育机构的女性人数和劳动市场中女性人数之间似乎存在着不衔接的问题,她询问叙利亚政府是否制定了任何策略以增加在私营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并抵制基于性别的职业上的隔离。是否考虑了一些暂行特别措施?

17.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回答关于教育的问题时说,在叙利亚对“北京加十”报告调查问卷的答复中已经给出了女孩和妇女的入学率数据。

18.Asad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叙利亚《宪法》保证所有人的就业权利。《劳动法》及其他与劳动相关的立法保证男性与女性在工作方面的绝对平等。此外,这些法律中有一些为了加以“积极区别”的条款,这些条款禁止指派怀孕妇女从事可能有损其健康的工作。目前生效的各种劳动法律均规定,保证妇女享受90-120天的带薪产假。关于工人的报酬问题,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工人均可诉诸法律寻求对与工作相关的不公平待遇的赔偿。

19.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正在增加,但是在这些部门中适用法律仍然是个问题,因为在叙利亚这相对来说还是全新的。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以确保相关法律在私营部门的有效适用。为了缩小性别差距,外交部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共同合作,开展了一项性别审计研究,并且在能力建设方面与国际劳工组织进行合作。在从中央调控型经济向市场驱动型经济转型期间需要解决许多与劳动相关的问题,政府正在对这些问题给予应有的优先考虑。因此,社会保障体系和安全网是政府尤为关注的事项。已经采取了措施保证妇女获得工作,并帮助她们脱离传统的工作。妇女们开始按照职业进行组织,并在各省的工商业联合会中担任职务。包括第一夫人在内的官方人员一直积极鼓励妇女更多地参与商业活动。建立了许多商业孵化中心以帮助妇女创办家庭商业。此外,经济和贸易部还启动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

第12条

20.Begum女士注意到叙利亚法律规定禁止堕胎。法律对那些因意外怀孕而自愿堕胎的妇女以及实施堕胎的人予以惩罚,而那些造成怀孕的男子却不必受到惩罚。这种法律存在歧视,必须进行修订,从而使那些造成意外怀孕的男子也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向希望终止意外怀孕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21.她想知道是否开展了任何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的活动。她还想知道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是否已经明确了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保健服务设施分布方面存在的挑战和问题,以及正在采取怎样的措施确保更公平的分布。

22.邹晓巧女士询问关于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在提供产前服务和产后护理方面存在的差距。考虑到叙利亚城镇居民享受免费医疗,她想了解政府打算采取怎样的措施确保农村妇女享受到与城市妇女同等的医疗待遇。

23.虽然叙利亚法律规定任何宣传、出售、拥有或帮助使用计划生育手段的人均应受到惩罚,并且还禁止堕胎,但报告中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鼓励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她想了解有关计划生育的实际情况。

24.Dairiam女士说,报告中提到私营部门与政府部门在向个人和政府提供保健服务时因费用问题而引发的紧张局面。她想知道政府制定了哪些计划以确保不管费用如何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保健服务,或者是否进行了调查,通过确定哪些人将不能负担私人服务来评估保健服务私有化将产生的影响。此外,她还想知道哪些服务已经被私有化,因为她注意到在其他许多国家,最能获利的服务项目已经被私有化,而将那些需要更多资金投入的服务项目则留给了政府。

25.谈到阻碍获得保健服务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她注意到妇女仍然是必须得到丈夫许可才能离开家,并且妇女必须在丈夫的陪同下才能寻求保健服务,她想知道正在开展怎样的工作来纠正这种状况。她还询问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产科护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他们的能力,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26.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在她的国家堕胎是被禁止的。一项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共同完成的调查显示,每年有将近3 000例非法堕胎手术。大多数意外怀孕的发生是由于妇女要么不懂得计划生育的方法或没有得到有效的信息。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法律禁止计划生育并无实效,计划生育的方法随处可以获得。现在的挑战是制定传播方案以消除人们对计划生育方法可能存有的任何误解,并鼓励他们采用计划生育措施。

27.到目前为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叙利亚并不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尽管如此,仍然制定了许多方案以提高人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并免费提供早期检测服务,特别是对妓女。虽然性教育的话题十分敏感,但仍然坚持为提高年轻人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而不懈努力。针对士兵的教育方案也已开始实施。

28.关于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之间在卫生保健方面的差距,全国各地所有保健中心都能够提供常规分娩的产科服务。这些中心配备了救护车,将有特殊需要的妇女转送到最近的医院。妨碍获得紧急产科服务的并不是工作人员的态度,而是基础设施的不足,例如糟糕的道路状况,目前正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此外,还举办了大量的培训讲习班以提高和加强保健中心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许多妇女没有接受产前服务是因为她们不清楚自己需要这些服务;目前正在努力提高在这方面的认识。此外,有一个家访方案,使农村地区的妇女可以接受产前护理。给传统的助产士配备了接生工具,并为她们提供卫生基础知识培训。

29.关于私营部门,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将妇产科的做法归类于生殖健康的范畴内。为此,卫生部与叙利亚妇产科医师协会建立了伙伴关系,以促进安全孕产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私有化问题尚未列入议事日程,政府继续坚持向所有城镇居民免费提供包括生殖健康服务在内的保健服务。

30.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问题上的个人自主取决于她们的社会地位。对政府来说,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使所有人都能够获得可以负担得起的生殖健康服务。目前在一个省内正在试行一项政府核证方案,目的是确保所有保健中心都符合国际标准。

31.Hasan先生(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的帮助下制定了一项政府方案,旨在向农村地区提供卫生保健服务。该方案涵盖了约3 000个村落,并且这一数字每天都在增加。

32.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虽然生殖健康是一个重要问题,但妇女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健康问题。就妇女的健康权力问题开展了一项定性调查,因为除了可以负担和可以获得的保健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卫生保健问题对妇女而言也十分重要。

第14条

33.Simms女士注意到报告中提到农村妇女从事体力劳动,而越来越多的农村男子开始从事机械化农业。现行的许多针对农村妇女的援助方案只起到了强化妇女陈规定型角色的作用。应当注意不要美化这些角色,使农村妇女不得不固守其位。像世界各地的妇女一样,叙利亚妇女也需要接受教育,从而使她们能够选择并且能够决定自己的角色,而不是让男人们来决定她们的角色。

34.Patten女士说,报告中包含许多关于农村妇女经济活动的数据,她想知道正在开展哪些工作以将这些数据纳入国家经济数字。报告中提到的许多培训方案都是有益的,但是关于究竟有多少妇女真正从中受益的并未提供数据;她想知道叙利亚的下一次报告是否可以纳入关于这些方案的数据。她还想知道制定了哪些外联方案以使农村的文盲妇女了解到她们可以获得的方案,以及她们目前能够获得怎样的援助来利用这些方案。

35.在决策中享有平等对于妇女赋权至关重要。由于注意到报告称政府中没有农村妇女,她想知道正在开展哪些工作以使农村妇女参与到各级决策当中,包括政府一级的决策;是否可为此采取一些暂行特别措施。

36.报告中没有包含关于自营职业的妇女的信息。她想知道政府正在开展哪些工作来促进和支持妇女从事自营职业和开办小型企业,以及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使她们获得贷款和信贷。

37.Tan女士说,报告提出了一个令人担忧的农村妇女高文盲率。她想知道是否采取任何努力以鼓励男子和男孩们参与家务劳动,从而使妇女和女孩们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她们的教育和发展。

38.农村妇女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早婚问题。她看到人民议会已经同意应撤销对《公约》提到未成年人结婚问题的第16条第2款的保留,对此深感振奋。在这方面,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关于农村地区童婚的统计数据,以及是否已经采取任何措施教育农村社区有关这种婚姻对女孩发育的不利影响。

39.注意到报告中没有包含对农村妇女的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她想知道是否已经做出一些努力专门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她还想知道在农村社区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如果有,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至于妇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她要求提供关于拥有土地的妇女人数的数字。她还想知道妇女在婚后是否仍保留她们对土地的权利,如父母中一方去世,她们是否有资格继承土地;如丈夫去世,妇女是否对丈夫的土地享有权利。

40.Patten女士想知道是否正在努力将农村妇女的经济活动及贡献纳入国家的统计数字。虽然农业部与联合国机构合作提供培训课程和讲习班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如果报告中包含了关于从这些计划中实际受益的妇女人数的数据会非常有用。她询问是否制定了任何外联方案来帮助农村贫困和文盲妇女了解改善她们生活状况的机会。考虑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即农村妇女应参与各级发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她询问叙利亚政府是否正在审议任何允许妇女更多地参与决策的举措,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她还想知道是否有任何措施来支持妇女从事自营职业和创办企业,并给予她们土地和贷款。

41.Tan女士说,农村妇女的高文盲率可能是由于她们必须兼顾农事和家务劳动的事实。如果让男子和男孩们懂得他们应当承担一份公平分摊的家庭责任,妇女和女孩们将有更多的时间接受教育和谋求发展。她询问是否为此做出了任何努力。关于农村地区女孩早婚的问题,她欣慰地注意到,人民议会已经同意撤销对《公约》第16条第2款的保留。她询问是否有任何关于农村地区童婚数量的数据,以及农村妇女发展司是否正在采取任何措施教育父母和监护人有关童婚对女孩的不利影响。她还询问是否可以获得任何有关对农村妇女的犯罪行为的数据,农村地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如果是,正在采取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最后,她询问在农村地区拥有土地的妇女人数以及她们的继承权。

42.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2005年组织了一次区域讲习班,探讨妇女赋权的方式以及给予使她们平等地获得技术的途径。实施了许多援助农村妇女的项目,包括一个向她们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该项目使34 000名妇女受益;另有一个由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援助的项目,该项目已经使 12 000位妇女受益;还有由意大利政府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的一些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在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组织的帮助下建立了农村商业中心,为妇女提供技术、管理、法律和小额贷款支持。最后,已经着手实施一个农村扶贫项目,还为农村地区的性别审核制定了战略,目的是为了确定两性差距并采取补救措施。

43.关于土地继承问题,妇女应继承男子所获得财产的一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秉承传统,而许多妇女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正在通过一些肥皂剧、社区戏剧及其他宣传手段努力提升公众在这方面的认识。最后,由于许多女孩辍学而选择结婚,早婚与文盲之间显然建立起了必然的联系。因此,正在努力设立更多对文化敏感的学校,甚至处罚那些让子女辍学的父母。

44.Hasan先生(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早婚并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一份研究报告已经显示,1992年的平均结婚年龄女孩为16岁,男孩为19岁;而几年后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女孩的平均结婚年龄已经提高至21岁,男孩提高至24岁,这说明情况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15条和第16条

45.Halperin-Kaddari女士询问叙利亚代表团是否可以提供一份拟议的《家庭法草案》以修改《个人地位法》。她希望能够消除该法案中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那些与遗产继承和离婚协议(妻子同意离婚以换取丈夫的补偿)有关的规定。她想知道是否已有妇女参与讨论第16条及其与伊斯兰教法的不相容性,以及是否有望在离婚案中适用民事法律。她还想知道是否可以改变由亲戚对夫妻分居进行仲裁的过程,以确保妇女也能够成为仲裁人,因为在所有案例中,仲裁人几乎都是男性。

46.Tan女士注意到《个人地位法》第307(e)条的规定,即如果妻子被证实有通奸行为,丈夫可以与之离婚并收回他所支付的所有彩礼,而只有当男人有通奸行为时,妻子才可以提出分居并带走全部保留的嫁妆。这是否意味着妇女如果想要离婚需要得到丈夫的允许?此外,虽然该法案第307(b)条规定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但有迹象表明这种现象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仍然存在。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数据能够确证或反驳这种说法,以及在一夫多妻制婚姻中所有妇女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她指出,该法案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从根本上含有对妇女的歧视,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审查该法律以使妇女享受到公平的待遇,以及正在草拟的法律是否符合《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

47.Belmihoub-Zerdani女士询问对穆斯林妇女适用的法律框架: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是否存在不同的婚姻登记册;是否同一位法官既可裁决穆斯林离婚案又可裁决非穆斯林离婚案,或者是否有专门的法庭负责审理不同的婚姻案件;以及如何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8.Asad 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个人地位法》有一些歧视性规定,新的法律草案符合国际公约以及叙利亚根据这些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由于正在拟定之中,所以无法提供该草案。协议离婚是经夫妻双方同意的离婚。虽然甚至尚未考虑在离婚案中适用民事法律的可能性,但是新的家庭法将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在婚姻分歧中指定亲戚作为仲裁人是为了使夫妻双方合解以保持家庭的完整。如果找不到一位有能力的亲戚,法官将会指定其他的仲裁人。如果这些方法全都无效,法官可以当即宣判离婚。

49.关于继承法,虽然其中的一些规定存在歧视,但是由于它们源于伊斯兰教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废除或修订。《个人地位法》第306条适用于除德鲁兹教派和基督教之外的所有公民,因为这些教派拥有他们自己的法庭,他们对所有影响他们集会的事务持有优先权。对于超出这些法庭司法管辖范围的事项,原告可以作为一名叙利亚公民而不是一名穆斯林教徒向常规法庭提起申诉,否则他们将适用伊斯兰教法。

50.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解释说,根据伊斯兰教法,一位妇女不论从她的嫁妆、任何继承或工作中获得了多少钱,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她的丈夫负责支付所有的开销。如果是一名未婚女性,则由她的父亲或兄弟供养。由于妇女已开始挣更多的钱,这种状况正在发生改变。但是伊斯兰教法中“部分继承”的规定只能被理解为与男女之间普遍存在的财务关系有关。

51.根据伊斯兰教法,一位妇女有权在婚姻契约中加入条件,赋予自己提出离婚和禁止丈夫另娶妻子的权利。但是许多妇女忽略了这项权利,许多男子认为让妇女在婚姻契约中加入这样的条件有损于他们的男性尊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现象其实并不普遍。即使真的存在,伊斯兰教法规定男子必须在经济上和身体上有能力负担第二个妻子。当然,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执行,因为人们往往容易将宗教与传统相互混淆,例如对于《公约》中的各项条款,伊斯兰国家并非都持有相同的立场,这正说明了这一点。或许所有的伊斯兰宗教当局在哪些是宗教法、哪些只是传统惯例但随着时间推移被人们赋予了宗教神圣感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是明智的做法。在所有这些问题上,目标就是通过呼吁思想开明的男性教徒开明地理解伊斯兰教法而不断地向前,从而赋予家庭中的妇女以权利,这也是在社会中普遍赋予她们权利的先决条件。一些熟知伊斯兰教法的妇女专家正在这方面做出贡献。

52.Saiga女士说,对有关国籍问题的第9条的保留不仅是对母亲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因为它剥夺了那些父亲不是叙利亚人的儿童获得叙利亚国籍的权利。需要进一步说明国际人道主义法全国委员会为使国家法律与国际公约相一致所做的努力。

53.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同时利用《公约》和北京会议的成果十分重要,前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则作为《行动纲要》。她很想知道在执行权利下放和市场经济政策之前是否会进行性别影响评估,有关性别平等的法律草案是否包含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以及根据新的《协会法》,妇女协会注册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4.Dairiam女士说,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可能对那些选择去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寻求庇护的妇女产生影响的个人因素。虽然没有妇女根据卫生保健和就业法提出诉讼,但是不应认定这项法律在实际中得到了正确的适用。了解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调查是否包括女性难民以及是否可以提供调查结果是有帮助的。

55.Chutikul女士询问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那些在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设立的庇护所中寻求庇护的妇女的状况,是否向无国籍或少数民族妇女和女孩们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似乎从《刑法典》有关性暴力的第489条中删除“除他的配偶之外”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56.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虽然确实是从儿童和母亲的角度来理解第9条,但是对该条款的保留从根本上讲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只有解决了其背后隐含的政治问题,这一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毫无疑问,国际人道主义法全国委员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在执行《公约》时应一并执行北京会议的成果。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关于新经济对妇女的影响的调查。虽然没有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但是有一部不包含关于暂行特别措施规定的《家庭法草案》。寻求庇护的妇女所面临的潜在后果通过家庭咨询和法律援助得到解决。目标不是让妇女脱离她们的家庭,而是解决家庭内部存在的问题。正在通过培训方案解决认为自己没有获得权利的妇女提出法律申诉的问题。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已就对难民妇女的暴力开展了多项研究,可应要求提供所有叙利亚研究的全部内容。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还向少数民族和无国籍人口提供服务,特别是在此类人群密集的叙利亚东北部地区。从《刑法典》第489条中删除“除他的配偶之外”言易行难。关键是要改变婚姻中传统的由男性支配的权力结构。并非任何事都可以一蹴而就,改革需要循序渐进。

57.主席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坚持对第15条第4款和第16条第1(g)款和第2款的保留的同时撤销了对第2条的保留,这是值得称赞的。但是,重要的是应继续加快脚步,最终撤销其余几项保留、批准《任择议定书》、使国家法律与《公约》的条款相一致。

下午5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