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第77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7年5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塞拉利昂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塞拉利昂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LE/5、CEDAW/C/SLE/Q/5和CEDAW/C/SLE/Q/5/Add.1)

应主席邀请,塞拉利昂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Koroma女士(塞拉利昂)在介绍塞拉利昂提交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LE/5)时说,塞拉利昂妇女的现状必须结合其国内刚摆脱内战,并面临经济和社会基础重建的严峻挑战的背景来看。她感谢提高妇女地位司为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编写报告提供的实质性支持,以及联合国塞拉利昂国家工作队提供的技术和财政援助。她所在的部门进行了广泛磋商以弥补编写报告所需数据的不足。

为履行于1988年批准的《公约》的义务,塞拉利昂政府建立了妇女办事处,用于协调有关妇女发展的事务,1983年在国家临时执政委员会主席和国家元首办公室建立了性别股。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于1998年成立,制定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国家政策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这些文件都于2000年由议会通过。该部门还组织了宣传讲习班,并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国际援救委员会和议会人权委员会合作。

她所在的部门与法律改革委员会合作,编写了2003年妇女法律改革议程,此议程载于2004-2005年委员会工作计划中,并且与议会人权委员会合作,探讨《公约》有关结婚、离婚、继承和财产权的规定。有关习俗婚姻登记、法定继承和家庭暴力的草案已经拟定。为增强妇女的和平建设能力,她所在的部门与妇发基金合作组织了一次全国妇女协商会议,以提高妇女参与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工作,并确保塞拉利昂建设和平基金会始终听取妇女的观点。

社会性别主流化国家政策作为全面发展进程的组成部分,认为性别问题是一个交叉因素,并且强调促进两性平等的发展。该政策补充了部门政策和方案,明确了主要目标地区以确保在活动的策划、执行、监测和评价过程中始终解决社会性别关切问题,并且建立了体制框架。政策要求政府探讨协调法律的可能性,以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速度与国家目标和愿望相一致。她所在的部门负责推进并协调促进两性平等的发展。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将支持男女平等权利的宪法保障,落实《公约》的规定,调整教育、政治和社会机构,以确保平等、社会公正和通过可持续发展实现福利,并把妇女的权利看作基本人权和发展问题。该政策重申了妇女有权在政府各级别任职,担当重要职位和参与决策。它强调了男女在获得报酬、晋升、任用和培训上拥有同等机会的重要性,以及妇女有权接受各种教育(技术上或学术上)和选择专业;要求并获得初级保健、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服务;残疾、流离失所或者由于战争和人为灾难成为一家之主的妇女可以享受短期政府援助;并在所有国家、区域和国际的委员会获得公平的代表性。在职能部门的努力下,妇女更多地参与公职,妇女在受教育上与男性更加平等,更多妇女处于重要岗位,参与决策,提高经济能力的机会增加。

1991年塞拉利昂《宪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权利,并且根据第4、5、7分段,禁止含有歧视内容或造成歧视影响的法律。然而,第27(4)条,即1961年《宪法》的延用固定条款,对在收养、结婚、离婚、安葬和丈夫死后的遗产移交方面免受歧视加以限制,造成了在这些问题上歧视妇女,这大部分是由殖民统治下的习惯法所决定的。

宪法审查委员会已寻求解决这种引起反对的宪法条文,并且拟定了一个《宪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删除了第27(4)(d)条。委员会在审查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提交检察长的法律草案包括三项“性别法案”,内容涉及习俗婚姻和离婚的登记、财产移交和家庭暴力(已用紧急证明提交给议会并且于2007年8月颁布)、性犯罪和公民权法规,即《基督教婚姻(修正)法案》、《穆斯林婚姻(修正)法案》、《民事婚姻(修正)法案》和《家庭法》。

为确保学龄女童不被迫出嫁,《习俗婚姻法案》规定,除双方已满18岁,自愿同意结婚且双方至少一人符合适用的习惯法规定,否则此种婚姻关系无效。该法案努力使年满18周岁且同居至少五年的同居双方的关系合法化;如果两人的属人法是习惯法,根据该法,两人将被视为已婚。另外,在新的婚姻法的规定下注册结婚或离婚的妇女有权为自己或为其子女索取赡养费。任何一方可以到地方理事会申请注册,并且配偶双方都有权取得动产和不动产。根据该法案规定,婚前收取的聘礼或钱款不用偿还,减轻了由于无力偿还聘礼而维持不幸婚姻的压力。

《财产移交法案》保护未结婚已故者子女、已故者子女、婚内合法配偶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同样,“配偶”的概念包括拥有与已故者合法婚姻关系或同居不少于10年但没有结婚的个人。根据该法案,已故者的动产将由未亡的配偶及其子女继承。

家庭暴力在塞拉利昂的多数社区被认为是普遍合法的做法。根据习惯法,丈夫有权“合理地体罚他的妻子”,但不能造成人身伤害。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理论上会受到普通法的制裁,但警察和执法机关至今仍不愿调查和制裁此类事件。家庭暴力被“沉默文化”所包围。

《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作了新的、全面的定义,其中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言语、心理和经济虐待,以及恐吓、骚扰、跟踪、财产损害,未经允许进入原告居所和对抗或辱骂或威胁的行为。新的定义还包括老年人和生活在公共护理机构的人群。该法案是不分性别的,并且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一系列手段,其中包括调解、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而其中情节不严重的,在法院的允许下可以庭外和解。塞拉利昂议会于2005年颁布了《打击贩卖人口法案》,其中提出了宽泛的人口贩卖的定义,涵盖通过卖淫剥削妇女,并且规定了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塞拉利昂妇女在参与决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妇女占议会124个席位中的18个,副议长是位女性并且妇女领导着重要的议会委员会。21个内阁成员中妇女占3个,10个副部长中妇女占3个,《地方政府法案(2004年)》规定的19名参议会主席中有1名女性,参议会425位议员中有52位女性。在该法案下成立的沃德发展委员会的男女数量持平,妇女在处理选举、移民、受战争影响的儿童、媒体、人权、发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委员会和部门担任领导职位,并在公职部门、警察和军队中担任高级职务。

塞拉利昂颁布的《2004年教育法案》向所有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政府干预于1999年开始,并为小学生支付一到三年级的学费;随后扩展到四、五、六年级,使得学校报名人数迅速增加。支持女童教育计划资助了资料和学费,提高了女性的入学率。教育部采取多项举措鼓励妇女受教育,为女童和母亲提供再上学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女性的入学率和入学时间。

卫生部采取了多种举措,用以解决生殖健康、儿童生存、卫生专业人员的留置、培训医务人员、药品管理、卫生中心、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染、膀胱阴道瘘、蚊帐供给和破伤风等问题。

塞拉利昂关于农村综合发展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已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其中,并帮助农村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参与经济建设,获得信贷和就业机会。地方议会和沃德发展委员会的10位会员中应至少有5位是女性。

塞拉利昂仍是一个主要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挑战依然存在。国家预算中只有1%作为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的专项拨款,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捐助者的支持。性别和儿童事务司人手不足。应用社会性别分析工具的能力有限;由于文化和传统的因素,重男轻女现象仍然存在;妇女在工作场所的管理中仍面临歧视。大部分农村妇女在获得司法、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

主席欢迎塞拉利昂在《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上签字,并表示希望能尽快批准。

第1和第2条

Begum女士询问通过三项“性别法案”的预定时间框架,因为议会将在2007年8月选举举行前解散。她指出,适用于该国许多地区的习惯法都不成文,并且由男性酋长诠释,而他们大多歧视妇女,她询问是否有任何计划编纂这些法律并使其符合《公约》。最近,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有计划将《公约》纳入《宪法》。

Saiga女士希望就宪法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提供更多信息,特别是委员会是否曾建议修订《宪法》第27(4)(d)条,其中的规定与《公约》不符。她还问是否可以将此推荐修正案列入2007年7月的全民公决。她指出,三个性别法案依照紧急证明书规定可以优先通过,她还询问缔约国开幕词中所提及的其他六个法案的通过时间表。

Dairiam女士指出法律改革委员会尚未完成其工作以使所有的法律必须符合《公约》,她询问是否所有剩余的修订建议,特别是有关习惯法的,将提交给议会通过。她还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说明习惯法对生活的哪些具体方面作了规定。据她了解,不同的习惯法适用于不同的族群。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计划要统一这些法律,因为差异有可能引起歧视。缔约国也应说明《财产移交法案》和《家庭暴力法案》一经通过是否在出现争议时优先于相关习惯法,最近她听说酋长有时裁决不属于习惯法规定范围的案件,比如强奸和性攻击。她想了解在采取什么行动以监察及处理超越习惯法管辖权的案件。

Halperin-Kaddari女士询问宪法审查委员会和法律改革委员会是否是两个独立的机构,它们各自的确切的职能和各自的性别比例。她指出,三项“性别法案”已经提交给内阁讨论,她问法律改革委员会是否会继续审查其他已提及的六项法案。她也想知道国家的宗教法和习惯法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是否有计划加以编纂和修订。最后,她要求了解更多有关宗教法院和习惯法院管辖权的信息,以及其中是否有妇女代表。

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说,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2条“毫不拖延地”消除歧视,其中包括将《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她询问《公约》中的歧视定义是否被载入了《宪法》。虽然已将平等原则纳入《宪法》,但某些条款仍然不符合《公约》。由于后者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因此可作为向议会争取拟定修订案的一种手段,以使国内法符合其规定。

她欢迎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报告,并要求提供更多有关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一般性合作的信息。

Koroma女士(塞拉利昂)说,非政府组织已在各阶段参与报告的编写工作,包括收集数据。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密切合作,并受到高度肯定,因为这是对政府工作的一种补充。

Sesay先生(塞拉利昂)说,习惯法适用于塞拉利昂14个地区中的12个。其余2个地区使用普通法,其中包括沿用英国的法律和塞拉利昂的当地法以及议会法案。一个编纂习惯法的试点项目,在英国国际发展部的支持下在其中一个地区启动,并将会扩展到其他地区。人权,包括载入《公约》的权利将在新的成文法中得到充分尊重。然而应该注意的是,1963年的一项法律规定,任何与《宪法》、议会法案不一致或与自然公正原则相违背的习惯法应宣告无效。所提及的12个地区均有当地法院,适用习惯法;对其判决可在有关区的当地上诉法院提出质疑。在习惯法中,除与财产分配和婚姻相关的规定,其他没有做明文规定,所以在阐释法律时有时会出现不确定性,在作判决时也严重依赖惯例。

《民事习惯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婚姻,土地使用权和承包关系。《刑事习惯法》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少于六个月的轻微罪行。由于家庭暴力和性犯罪属于情节严重的罪行,应处以更重的处罚。因此当地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管辖权。此类案情的案件由正规法院审理。酋长以非正式的方式执行习惯法,而非通过法院的裁定,任何人对首领的干预表示不满都可以向当地法院投诉,并可在司法系统的所有级别向其提起诉讼,直至最高法院。

非政府组织和整个民间社会曾游说政府,希望特别紧急地颁布三项“性别法案”,因为该法案涵盖了大多数妇女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习惯法的影响。据预计,该法案会在议会解散前颁布,因为将要进行选举。法案一经生效,则必然优先于相关习惯法。

《宪法》和《公约》中对歧视的定义几乎完全相同。宪法审查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建议取消《宪法》第27(4)条。希望政府在修改《宪法》上显示出决心,在不久的将来将该问题提交全民公决。

宪法审查委员会和法律改革委员会是两个独立机构。后者由国会通过一项法令批准成立,并授权审查所有国家法律,以使之符合该国的国际义务和人权以及民主施政原则。宪法审查委员会由总统牵头建立,与法律改革委员会相比更具政治性。它具有更广泛的授权以审理涉及社会多方面的议题,且其成员包括来自政府部门、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作为《宪法》第27(4)条审查工作的一部分,它在全国范围内与公众协商,征求意见。

第3条

Arocha domínguez女士注意到61%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她希望更多地了解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如何在实践中与负责执行两性平等政策的当地机构合作。鉴于国家机构缺乏资源,她想知道其是否有特殊授权,以便在地区一级的政策实施上采取后续行动,或者这种合作是否建立在纯粹自愿的基础上。她在谈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时询问,国家机构如何确保将妇女的需求纳入有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所有项目的考虑中。最后,她想知道具体政策是否已到位以帮助弱势妇女群体,例如流离失所的妇女、残疾妇女或因塞拉利昂战争而成为一家之主的妇女。

Neubauer女士表示,她对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政策的落实缺乏进展感到失望。鉴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缺乏必要的能力以有效的开展工作,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已向议会提交报告,反映所面临的问题,因为议会在分配预算资源上可能有发言权。她还询问缔约国是否考虑建立一个议会工作机构,其责任是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此机构可确保议会对妇女权利给予充分重视。

Tavares da Silva女士对缔约国在许多领域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但她认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她要求对报告中所声称的其他政府优先事项阻碍了提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的实施做出澄清(CEDAW/C/SLE/5,第10.6.5段)。该说法表明促进两性平等不是政府的核心任务,但事实上,应把它看作是发展和民主的前提条件。她询问,政府计划如何给与促进两性平等以其应得的优先地位。

Gaspard女士承认因缺乏资源而产生的问题。但头等重要的是在各部委和全国各地建立有力和有效的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该机制应明确其目标并接受定期评估。如果没有持久的政治意愿将无法实现。她不知道缔约国在编写报告的过程中是否使利益有关者受益并对《公约》有更多了解。

Koroma女士(塞拉利昂)说,建立地方议会是为了弥补在部长一级资源不足而采取的措施之一。地方议会必须与有关部委配合,它们的活动受到监测和评估。安全和基础设施的更替是这个内战过后国力衰弱的国家最应关注的问题。她所在的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没有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合作,该委员会承担为战争受害者,包括因失去丈夫而成为一家之主的妇女,提供补偿的责任,而是负责贯彻落实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它只有一小笔预算,并在申请增加,主要依靠捐助者和发展合作伙伴的资助,并得到议会监督委员会的支持。它通过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与其他部门协作而受益;但遗憾的是,它们的行政人员并不总是能够影响预算分配和决策。为这一目的,相关部委已应邀指派专家,有的已经开始这样做。一次与职能部委策划,讨论《公约》实施情况的会议被推迟举行,但在选举开始之前委员会的建议会引起各部委的注意,并特别强调妇女问题的交叉性。政府不认为性别问题属于政治范畴,但渴望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各种限制中做出大量工作以提高公众对它们的认识。此行动还在继续,并联手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预计可取得进一步进展。

Vandi先生(塞拉利昂)说,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负责社会性别主流化,其目标之一就是执行《公约》。它代表农村妇女与分权秘书处合作,计划建立一个全面综合的性别管理制度。政府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这也是国家利益之所在。

第4条

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强调了暂时特别措施的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旨在加速提高妇女地位。她询问,是否可以将此措施载入《宪法》或其他法律,因为《公约》不能直接适用于塞拉利昂。

Sesay先生(塞拉利昂)说,虽然《宪法》中已强调不歧视的原则,但《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立法改革已经着手使国内法符合其规定;一旦完成,其余工作预计可开展。

第5条

Simms女士赞扬了缔约国为妇女所做的努力,尽管还处于战后的动乱期。但是她对于在为主张妇女权利而采取的任何举措中没有提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后果表示失望。委员会想知道塞拉利昂政府什么时候可以消除这种有害传统习俗,这是对女性身体完整公然的侵害。

Pimentel女士在谈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时说,习惯法强化了不公平对待妇女和对她们施以暴力的趋势。委员会希望能了解缔约国在打击家庭暴力和确保受害者享有司法公正方面所采取的举措。她询问,是否有计划收集关于现象严重性的资料;政府打算如何打击传统习惯;采取了什么行动鼓励妇女报告她们所受的暴力,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是否计划就此议题拟定具体法律?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缔约国没有对议题和问题清单中的一项请求做出充分反应,该请求是想了解营造有利两性平等环境综合战略(CEDAW/C/SLE/Q/5,问题10)。也许在教育系统、出版业和媒体也引进一种新型的做法有助于消除成见。根据来自联合国驻塞拉利昂综合办事处的消息显示,在冲突后局势下,强奸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发生率上升,并且有相当多这类案件没有上报。她想了解这种现象是否继续存在,正在采取什么举措以鼓励妇女通过法律途径对此类行为追索,并终止对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

Shin女士回顾缔约国定期报告时指出,缔约国承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是一个经济问题,因为这是执行割礼者谋生的手段(CEDAW/C/SLE/5,第12.5.8段),政府应向他们提供其他收入来源,但同时也必须改变男性对性行为的理解,因为男子不想与未经受割礼的妇女结婚。她还想知道,在武装冲突的局势下,采取了什么举措向遭受强奸和性攻击的受害妇女提供急需的康复和心理辅导。

Coker-Appiah女士说,政府有时用传统和习俗的压力作为不能解决不公平对待妇女的借口。但是传统是动态的,习俗可以改变。只有在涉及到妇女问题时它们才被认为是一成不变的。她呼吁缔约国采取积极果断的行动,并强调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妇女利益继续受到漠视将会阻碍发展。她询问,正在采取什么措施实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关于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和社会帮助的建议。

Sesay先生(塞拉利昂)在回答关于打击强奸和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的问题时说,政府在战后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是司法人员和检察官的短缺。在国家发展伙伴的帮助下,法院开始运作,并任命了新的检察官;工资和工作环境问题通过司法发展方案正在得到解决;警察正在受训以协助检察官的工作,对强奸治以重罪,包括对有些案犯判处终身监禁,具有真正威慑力。问题在于,受害妇女不愿在法庭作证,因为她们必须准确描述受害的经过;她们不想回忆痛苦的经历并且害怕因此背上骂名。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提交审前程序中的录像作为证据,在涉及未满15岁女孩的案件时,案犯不能以对方同意为借口为自己辩护。

Koroma女士(塞拉利昂)说,设立家庭支助股和妇女救助热线是为了帮助妇女应对家庭暴力和性攻击,并根据需要,与医生、警察、法院交涉,她在谈及对女性实施割礼时表明,这个习俗已经根深蒂固,需要时间进行消除。现在已经有一个进展的迹象,那就是谈论、开会讨论和发表关于此话题的文章已经被接受。非政府组织正积极努力与“执行割礼者”交涉,为他们寻求其他职业和收入来源。议会的一项新法案旨在将接受割礼者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这是彻底消除此惯例途中迈出的又一小步。

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指出,委员会对只限制接受割礼者的最低年龄的法律表示不满,该法律根据《公约》完全无法接受。

第6条

Chutikul女士询问,《打击贩运人口法案》是否有效,尤其是惩罚措施是否确定并实施,是否已支付赔偿金,由谁支付,以及是否培训警察以落实该法案的规定。她希望了解部际委员会和国家工作队的更多信息。她敦促政府向国际组织寻求援助,对国内贩运人口的情况进行研究。这将有助于工作队开展有效的行动。她还要求了解部际委员会所拟订的行动计划。

Sesay先生(塞拉利昂)说,该法案条款中涵盖了大部分专家提出的问题。他补充,国家公务员不享有豁免权,并可以根据《法案》被起诉。赔偿金有已被定罪的贩运者支付,他们通常是有产的个人和团体。

Koroma女士说,为打击贩运人口,警察正在受训,她同意研究贩运人口现象具有价值,并且可以向政府提出该问题。活动计划还在议会,最好是推迟到计划通过才回答这些问题。

第7条和第8条

邹晓巧女士问,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消除传统价值观和妇女缺乏自尊的影响,鼓励她们参与决策并在政府中出任代表。她敦促政府动员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宣传,并举办妇女培训研讨会以改变人们的观念。

Neubauer女士指出,妇女在议会和其他决策机构的参与人数有所上升但仍旧偏低,她询问特别措施是否已试行并与委员会第25号建议一致。没有证据显示政府已制定政策来克服妇女的边缘化问题。她询问,通过了什么措施以加强妇女参与决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

Shin女士询问,政府是否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组织宣传活动以鼓励更多妇女参与解决冲突。塞拉利昂政府是否已接受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就冲突造成的破坏和伤害对妇女发表公开道歉?她希望了解落实欧洲委员会建议的整体进展情况。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塞拉利昂像许多非洲国家一样,长期受到殖民主义的残酷压迫,造成了后殖民主义时期所遗留的局势紧张和内战。前殖民国家应该为恢复和重建提供援助以补偿他们所造成的损失。她督促塞拉利昂政府向捐助国和国际组织请求援助,用以国家重建和培训妇女在社会中承担合法有效的角色。

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塞拉利昂政党是否将性别问题纳入他们的纲领,是否支持暂行特别措施使妇女从中受益。她注意到妇女任公职的人数增多,询问女性公务员是否都集中在特定地区,政府和部委的特定等级。她想对沃德发展委员会的职能和重要性有更多了解。她注意到最高酋长中有几名妇女,她询问,谁会被选为领袖和由谁选举。她督促政府利用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公约》第4条第1段和第7段授予的权利通过暂行特别措施,使妇女在和平与和解机构中的参与增加。

Pemagbi先生(塞拉利昂)向委员会成员保证妇女在负责落实和平建设委员会的建议的国家工作队中有充分的代表。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一些建议已经落实,有些是由非政府组织落实的。妇女在参与决策机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性因素是加强对她们的教育,使她们愿意并能够承担这种职能。

Sesay先生(塞拉利昂)说,最高酋长的职务由《宪法》规定,是地方施政的一个方面。酋长是终身制,由长老会经过投票从统治家族的候选人中选出。沃德发展委员会是当地政府中最小的行政单位,隶属于区。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