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第62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10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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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斯洛文尼亚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斯洛文尼亚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 SVN/2、CEDAW/C/SVN/3、CEDAW/PSWG/2003/II/ CRP.1/Add.6和CEDAW/PSWG/2003/II/CRP.2/Add.5)
1.应主席邀请,Kirn先生、OlupUmek女士和Salecl女士(斯洛文尼亚)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Kirn先生(斯洛文尼亚)说,斯洛文尼亚代表团很高兴有机会向委员会同时提交多份报告,并对委员会提前向代表团提出书面问题的做法表示满意。他为斯洛文尼亚代表团没有时间就委员会提出的所有问题提供书面答复表示歉意;斯洛文尼亚代表团将在口头陈述的第二部分答复尚未回答的问题。
3.他很高兴能够通知委员会,国民议会将很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立即启动批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程序。
4.OlupUmek女士(斯洛文尼亚)说,尽管有国家立法及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男女角色仍受到牢固的社会及文化定型观念的制约,认识到必须以法律措施消除性别歧视才能实现公正,是充分实现男女潜力的惟一出路。
5.斯洛文尼亚利用《公约》及委员会就其以前的报告所作的结论意见和建议来推动性别平等事业。这些文件已经翻译、出版并广泛散发,政府要求各部委负责将《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建议纳入各自的政策、规划和措施。
6.《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斯洛文尼亚以前报告的结论意见以及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北京会议)和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大会特别会议(北京会议五周年)的成果,使得1997至2002年期间斯洛文尼亚在权力、劳动和责任等领域的传统性别划分方式方面出现了许多改变。
7.始于1999年的第二次报告由当时的妇女政策办公室起草,经过非政府组织、原国民议会机会平等委员会和部际人权委员会讨论,最后由政府批准。妇女政策办公室曾邀请公民社会组织就其工作成绩和遇到的困难提供书面材料,附在第二次报告后,但只有极少数公民社会团体利用了这个机会。第三次报告由机会平等办公室(其前身为妇女政策办公室)起草,但为了履行承诺,将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一起提交给委员会,机会平等办公室未能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然而,机会平等办公室马上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这份报告,使非政府组织可以看到。
8.Salecl女士(斯洛文尼亚)说,自递交第一次报告以来,斯洛文尼亚促进性别平等工作的背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到200万的人口正在趋于老龄化,出生率下降,预期寿命和平均结婚年龄上升,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时间逐步推迟。更多的儿童在完成初等义务教育之后继续上学,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生多于男生。
9.公职和政治职务仍被男性主宰;2000年选举与此前的1993年选举一样,妇女赢得了90个国民议会议席中的12个席位。作为政府最近改革的结果,斯洛文尼亚有了三名女部长。妇女在地方政府中的比例甚至更低,193个城市中仅有11名女市长。只有宪法法院实现了性别均衡。除了农业工人协会和农村妇女及宗教组织以外,农村妇女很少参与其他公共生活。
10.国民议会机会平等政策委员会存在了十年,2000年选举后不再设立这一机构。对此的解释是国民议会工作方式的合理化以及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其他议会机构的主流工作原则。尽管这个想法看上去诱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阻碍某个性别观点进入议会辩论和决定。2002年出台了一项积极措施,国民议会决定在立法中使用没有性别区分的语言,强调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
11.机会平等办公室在接替妇女政策办公室之后承担起了新的职责。办公室负责从性别平等的观点审查立法提案,监督《男女机会平等法案》的实施情况,协调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委任一名官员负责宣传机会平等并听取对于不公平待遇的指控,为国家机会平等计划起草建议,批准积极措施并监督其实施,整理关于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报告,以及协助为非政府组织的项目和活动筹措资金。各部部长均已任命了一名机会平等协调员。
12.机会平等办公室职责的扩展表明其得到了更多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并不可靠:即将进行的行政改革可能将该办公室的行政职责委托给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从而削弱机会平等办公室影响政策和决策的权限及能力。
13.《男女机会平等法案》为临时特别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公约》第4条在将《宪法》的非歧视规定与积极行动的理念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雇用关系法案》和《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案》也改变了歧视妇女的国家政策。
14.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贩运妇女和儿童并对其进行性剥削的讨论为制定立法打击这些现象创造了动力,现在,教师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并借助外部咨询人员和会议来了解针对妇女暴力的情况。在教育、科学和体育部的发起下,学校建立了预防暴力特别委员会。
15.打击贩运人口的新规定正在讨论当中:这些规定将采纳《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的议定书》中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遗憾的是,斯洛文尼亚尚未通过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计划;然而,斯洛文尼亚认识到,应该加强预防和对受害者的援助及补偿,以此来弥补刑法不足。
16.《破坏公共秩序和治安法案》修正案取消了关于卖淫属于轻罪的规定,妓女不再面临最长达2个月的监禁。一个部际工作组正在起草一项适用于自愿卖淫行为的规范草案。
17.国家课程理事会正在进行改革,其中包括课程改变和推行两性教育机会平等。大多数小学教师是女性,但校长或副校长却几乎都是男性。中学的这种差距更严重。将小学尽量靠近学生住家并向离家远的中学生提供住校设施,以此来提高出勤率。
18.2003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雇用关系法案》在签署合同与终止合同、培训与再培训、薪酬、奖金、缺勤、工作条件以及工作时间等规定了男女平等待遇。男女必须同工同酬。在性别歧视争端中,雇主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刊登职位空缺广告和招聘人员时遵守性别平等原则。新的《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案》协调了父母权利和有偿就业之间的关系。对陪产假的要求(《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案》规定)表明,父亲渴望在养育子女的问题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9.同其他地区一样,斯洛文尼亚女性的寿命长于男性,但妇女的发病率较高,对保健系统的利用率也较高。总的说来,妇女保健政策没有改进,但生殖健康设施有所进步,宫颈癌筛查更加普遍,有更多的人参加了产前培训班,避孕药的使用更加广泛,宫内节育器的使用则减少了。习惯的改变也导致了合法堕胎数量的减少。妇女对于自己的医疗立法仍然没有任何影响力。关于生育补贴和亲子基因鉴定的机制及规则还只是刚刚出现,生育补贴仍然仅限于已婚妇女。
20.主席说,委员会对于斯洛文尼亚即将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消息表示欢迎,希望该国也批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第1至第6条
21.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斯洛文尼亚在过去十年政治和经济转型期所做的努力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通过了《机会平等法案》和关于临时性特别措施的规定,但她对于这些措施未能产生切实的影响表示关注。她希望知道临时性特别措施对于私有部门的影响如何,这些措施是否属于自愿遵守,以及工会发挥了哪些作用。对于政党内部机会平等的法律依据应予以澄清。她想知道,在负责性别工作的议会机构解散之后,将由什么机制来监督性别问题。
22.Morvai女士说,她希望机会平等办公室没有被撤销的危险,因为新的《机会平等法案》已赋予其几种重要的使命,如没有国家机器,这些使命将无法实现。她希望进一步了解该办公室与各部委之间的协调情况,以及是否有显示其工作效果的指标。
23.此外,她还想知道斯洛文尼亚的法律中关于歧视的定义与《公约》中的定义是否一致,提交法庭审理的歧视案件是否援引过《公约》。
24.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很高兴地注意到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之间所取得的进步,但进步让人产生期望。已有委员会成员表达了对于解散议会工作组的关切,她对此也有同感。她担心妇女问题因在议会中女性议员人数较少而受到忽视。她想知道,机会平等办公室是否拥有必要的资源和政治权力来实施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普遍政策。并非所有政府部门都认识到了性别平等的重要性,男女平等将被视为一个部门问题,而非跨部门问题,她对此表示关注。
25.Khan女士说,她希望了解关于实施《机会平等法案》的行动计划的更多详情。她还想听取拟议《宪法》修正案的理由。
26.Gaspard女士说,比较两次报告看出,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妇女运动的确出现了退步。机会平等办公室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使命,但遗憾地遭到了忽视。关于媒体从业妇女的最近统计数据是从1995年开始的;她要求了解这个领域的最新信息。
27.Simonovic女士说,事实上的平等看来是主要问题,尤其是对政治生活中的妇女来说。委员会在审议斯洛文尼亚的初次报告时曾建议建立一个监察员办公室,但是根据这项建议制定的行动计划被更改了。她希望了解更改计划的主要原因及宣传员和监察员之间的区别。此外,了解宣传员能够提供的补救措施也会有所助益。
28.Kwaku女士要求就非政府组织没有参与第三次报告起草工作一事进行解释。这份报告几乎没有谈及人权监察员,因此,她想知道监察员办公室是否还存在。她还想了解国内法庭引用《公约》的案例以及相关审判结果。她进一步询问为什么迄今仍没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私有部门是否了解这方面的行动计划。最后,婚姻的明显解体令人关切,三分之一的儿童是非婚生子女,她询问为保护这些儿童及已婚夫妇都做了哪些工作。
29.Patten女士说,批准《任择议定书》要求对平等机制进行某些结构改组,她询问是否将相应修订《机会平等法案》。关于当前政府改革可能会影响到《机会平等法案》的权限和影响的问题,代表团态度坦率,她希望进一步了解新机制受影响的程度。最后,如果已经任命了专职宣传员,应澄清宣传员的职责。她对法案实施缓慢表示关注。
30.PopescuSandru女士说,她对于机会平等专职宣传员没有行动的独立性表示关注;改革机构,使之独立,是一项真正的突破。此外,她还希望知道是否有特别措施可以保护罗姆人和老年妇女等少数群体女性免受双重歧视。
31.Flinterman先生说,根据报告的陈述,专职宣传员的作用似乎仅限于提出建议,他希望知道,如果这些建议没被采纳,是否有法律补救措施。已有委员会成员对于每年出现大量非婚生儿童的现象表示关切,他对此也有同感,他想知道有哪些机制可以强制孩子的父亲承担经济责任。
32.Gnacadja女士指出,《公约》第2(b)条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法律和其他措施,包括在必要情况下实施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代表团称,斯洛文尼亚政府特别关注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但是国内法律、尤其是《刑法》第299条在这个问题上却表现出十分不恰当的含糊不清。尤其令人不安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95(a)条允许法庭颁布禁止接触令来代替监禁;这样一来,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受到两种不同的惩罚,她担心法官会选择较轻的一种惩罚方式。
33.Shin女士指出,政府一方面承诺履行《公约》并消除性别歧视,另一方面又提议精减国家机构并导致妇女问题遭到忽视,这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代表团或许能够利用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来说服政府同意采取不同的策略。
34.她希望在下一次报告中加入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的分类数据,并希望就这个问题开展一次全国调查。斯洛文尼亚的非政府组织没有参与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SVN/3)的起草工作,仅邀请这些组织提交书面意见以纳入第二次报告(CEDAW/C/SVN/2)。委员会鼓励每个缔约国都能让非政府组织参与报告的起草和散发,因为这些组织能够让妇女认识到《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并保证报告如实反映了基层妇女的状况。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充满生机的公民社会是实现性别平等的途径;然而,履行《公约》的首要责任在政府。
35.Manalo女士说,斯洛文尼亚希望在2004年加入欧洲联盟,而她认为,凡申请加入欧洲联盟的国家必须建立参与性民主制度,确保尊重人权;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议会工作机构被撤销,是一种倒退,可能会阻碍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此外,斯洛文尼亚政府应该认识到,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多种机制可以帮助斯洛文尼亚加强打击贩运人口的力度,斯洛文尼亚应该询问如何运用这些机制。
36.OlupUmek女士(斯洛文尼亚)说,斯洛文尼亚代表团非常了解精减政府机构的潜在影响。将法律规范转化成实际措施,是个缓慢的过程,需要政治支持和配合。实现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和最近颁布的相关法律带来了新的责任和权限。政府已支持在15个部各设立一名两性机会平等协调员;然而,还需要在地方也建立这种机制。全国最大的城市之一最近设立了性别平等协调员,希望其他城市将会效仿这一做法。
37.斯洛文尼亚政府已向欧洲联盟承诺将简化管理,以便满足加入欧盟的其他要求。遗憾的是,由于各政府办公室均由主任领导,总体上向政府负责,并直接向政府秘书长报告工作,因此将这些办公室归属相关各部管理的决定是合情合理的。
38.政府机会平等办公室是在内阁中没有代表的决策机构。根据欧洲联盟就其成员国惯例所提供的资料,斯洛文尼亚政府已决定将该办公室纳入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不过,《男女机会平等法案》赋予该办公室的权限包含了政府和公民社会的一切领域。如果实施新的建议,办公室的决策作用将被限定在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所涵盖的领域内。然而,为了继续发挥重要政策协调员的作用,机会平等办公室需要在促进两性平等问题上同所有各部合作。该办公室还有三个月的时间可以同公民社会的代表讨论这项建议,研究影响,并提出一项备选议案。她不知道最后会做出怎样的决定,但她请委员会在结论意见中评述这个问题,并希望这些意见可以影响到当前磋商的结果。
39.斯洛文尼亚政府已同工会和雇主签订了2003至2006年期间的社会合同。根据这份合同,工会同意监督各自用工领域的性别平等状况。政府将向雇主通报性别歧视和其他歧视案例;雇主承诺采纳旨在促进机会完全平等的做法。
40.重要的是在《宪法》中规定男女平等原则。《宪法》第44条拟议修正案虽然得到了大量支持,但要通过这项修正案,还需要议会三分之二的选票。只需简单多数就可通过的《男女机会平等法案》被视为修正案草案得到最终通过的一个中间步骤,同时也是在斯洛文尼亚加入欧洲联盟和2003年举行议会选举之前促进妇女参政的一种手段。
41.1996年选举之后撤销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机会平等政策委员会,但要求所有议会机构将性别观点纳入各自的工作。已经提出非正式要求,请担任议会内部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的女士负责协调各个议会机构的做法和工作方法,以便确保能够从性别角度审议向议会递交的所有提案。
42.提案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交,在负责决定是否将提案交由议会审议的委员会就该提案进行讨论的前几天,提案将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办公室的一名代表将参加委员会的会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直到提案交由议会审议的当天,办公室才知道有这项提案。
43.该办公室在就协商应变方面成绩显著;它十分注重于对妇女和性别平等的潜在影响最大的提案,并且掌握了说服立法者所需的必要信息。办公室必须以政治家、而非专家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强调政府的重视能够产生的附加值。如果成功无望,办公室会选择不进行干预。
44.机会平等办公室的员工增加了,但与第一次定期报告时的情况一样,办公室可资利用的单薄的人力资源仍显不足。在另一方面,对这样一个小型政府机构来说,办公室职员的公务员级别相对较高。除了应对通货膨胀的调节,办公室的预算没有增加,但职员的经验和知识都有所提高,可以更好地获得支持和信息。将办公室纳入部级行政机构的前景会增加某些行政任务的复杂性,并且需要修正目前执行的法律。
45.关于与各部机会平等协调员合作及其培训的程序问题,她说,已经开办了首期协调员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协调员认为培训工作非常令人满意。自培训结束之后,他们对包含有性别观点的历次研究和分析进行了调查,由此产生的数据已存入中央数据库。此外,协调员还明确了涉及性别敏感问题的工作领域,在起草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时将会对此予以考虑。
46.当出现重要问题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斯洛文尼亚在起草向委员会提交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报告时,已邀请非政府组织为起草工作提供信息。这些组织阐述了各自开展的活动及面临的障碍,为提高机会平等办公室的工作成效提出了建议;遗憾的是,只有极少数非政府组织对此做出了回应。政党和工会中的妇女团体也应邀提供信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缺乏合作,部分原因是因为双方都承担着巨大的工作负荷。然而,斯洛文尼亚代表团将把委员会提出的积极意见带回国内。例如,斯洛文尼亚政府显然必须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必须确保与性别相关的法规得到切实执行。
47.在准备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时,斯洛文尼亚代表团曾向政府各部询问《公约》及其他涉及性别问题的法规在法庭上的应用情况。斯洛文尼亚代表团得知,还没有性别歧视案件提交法庭审理。司法部认为,有了新通过的法律规范,个人今后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在性别问题上维护自己的平等权利。正在努力提高公众对于这些规范和《公约》的认识,要让公众知道在个人权利受到侵权时可以采取哪些步骤。机会平等办公室设立了一部专用电话,受到歧视的人可以匿拨打。这部电话平均每天接到四至五个来电。
48.关于《机会平等法案》提议设立的男女机会平等宣传员的问题,她说,最初是考虑到欧洲联盟国家的有益经验,按照国内已有的人权监察员的模式,设立一名类似的监察员。然而,监察员的权限仅限于公共领域,而按照计划,机会平等宣传员还应该有权利对私营部门进行干预,大多数歧视案件都发生在私营部门。预算限制也影响到了不设立性别问题监察员的决定。机会平等宣传员的独立性确实受到了质疑,但实际上,宣传员的决定和工作程序将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并将遵照欧洲联盟关于独立申诉程序的指示。
49.政府目前正在审议关于任命男女机会平等宣传员的要求。与此同时,机会平等办公室已经在运用宣传员将采用的多项程序。不过,宣传员无权提起诉讼;必须由提出指控的歧视受害者提起诉讼。
50.关于早先提出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她答复说,同居双方享有与已婚夫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媒体中的妇女情况,没有最新的数据,因为第二次定期报告中的数据以第一次调查为依据,调查只进行过一次。不过,有迹象表明,媒体正在认识到在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职责,尤其是在涉及到对妇女的暴力和贩运妇女等问题时更是如此。
51.她在谈到多重歧视问题时说,尽管《宪法》没有将罗姆人和意大利人及匈牙利人一样列为少数民族,但他们实际上享有同等的宪法保护。几个月前刚刚启动了一项计划,旨在提高罗姆妇女对于性别平等的理解和认识。为实施这项计划,迄今为止已经召开了一次全国会议和五次研讨会。斯洛文尼亚政府将继续努力,为斯洛文尼亚境内的罗姆妇女争取权力。关于对侵犯妇女暴行的惩罚措施缺乏力度的问题,她答复说,惩罚不是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正确方法;重要的是与有关人员、尤其是施暴者合作,努力根除这种行为。
52.为了制定出打击贩运人口的跨学科综合方法,斯洛文尼亚政府参与了多个地区及国际项目,而且正在起草将采纳这种方法的法律条文。作为过境国,斯洛文尼亚正与来源国家和目的地国家合作,采用新措施来预防人口贩运,并正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以惩罚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和儿童贩运。一家斯洛文尼亚非政府组织购买了一处房产,不久将建成第一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已经有几名人员接受了培训,以便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53.为报告提供数据的机构已经承诺,在不久的将来开始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