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苏里南

1.2007年1月25日,委员会第769次和第770次会议(见CEDAW/C/SR.769和770)审议了苏里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SUR/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UR/Q/3号文件,苏里南的答复载于CEDAW/C/SUR/Q/3/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按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而且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书面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赞赏缔约国口头说明了执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并答复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内政部办公厅两性问题协调主任率领的代表团。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苏里南通过了列有10个优先领域的2006-2010年两性问题综合行动计划,并在政府各部建立了两性问题协调联络网。

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宣布国家两性问题立法委员会的任期将延长,该委员会将具有常设性质,其任务是不断评价国家立法在遵循国际公约方面的情况并向政府提出具体立法修正案。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局开设了分局,并欢迎代表团表示今后将成立更多分局。

7.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表示,没有任何障碍阻挠缔约国将来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认为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需要缔约国从现在到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予以关注。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向各部委和议会分发本结论意见,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9.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于1993年加入了《公约》,但似乎还没有将《公约》完全纳入国内立法,而且《公约》各项规定还不能直接适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公约》各项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非广为人知,尤其是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大多数苏里南妇女对《公约》和一般性建议认识不足。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高度优先注意,确保《公约》在国内法律系统中全面适用。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散发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并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开办涉及《公约》所有相关方面的教育方案,以便在全国稳固地建立支持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建议苏里南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从事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持续开展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运动,以便鼓励妇女并增强妇女的能力,使她们能够在《公约》所赋权利受侵犯时利用现有的程序和补救办法。

11.委员会继续关切国内法中歧视妇女的规定,其中包括《国籍和居留法》、《刑法典》和《人事法》中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虽然苏里南修改了一些法律,如废除了《亚裔婚姻法》,而且两性问题立法委员会对现行法律提出了若干修正案并建议通过男女平等待遇法,但法律改革进展缓慢,妇女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工作没有实际进展。

12.委员会重申它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修改歧视性规定,使它们符合《公约》的规定并确保国家所有法律都与《公约》相符。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废除《国籍和居留法》、《刑法典》和《人事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完成必要的法律改革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它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政府官员、议会和公众对法律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依照《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必须毫不拖延地进行法律改革。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男女平等待遇法律草案适用于公私行为者的歧视行为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列入一项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条款。

13.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两性平等通过了《2006-2010年两性问题综合行动计划》和其他一系列计划、政策和方案,但是委员会对没有资料说明其实施情况和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缺少按性别分列的确切可靠的统计数据,从而难以准确评估妇女在《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的实际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数据有碍缔约国评价各项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效果。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公约》所述领域尽快建立按性别分类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以评估妇女的实际状况和监测长期趋势。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各项计划、政策和方案带来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社会提供技术援助,以开展这类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拟定有效实施《公约》的法律、计划、政策和方案时,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以及为促进两性平等而进行的调查结果。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纳入按性别和城乡地区分类的与《公约》各项规定有关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在切实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的各项措施和成果所产生的影响。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促进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似乎过于依赖非政府组织来实施《公约》表示关切。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经常和系统地让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实施工作各个阶段并参与决策,但委员会强调《公约》规定的义务是缔约国的义务,促请缔约国确保《公约》的执行工作贯穿融入政府的总体责任。

17.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苏里南继续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点根深蒂固,这反映在妇女在教育方面的选择、她们在劳动市场上的状况以及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委员会对教科书和课程中始终存在的定型观念感到关切。

1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对教员开展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培训,并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消除有关两性角色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教育系统,传播同《公约》有关的资料,包括进行人权教育和敏感认识两性问题的培训,以改变目前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在教育方面做出多样化选择。它还敦促缔约国鼓励就女孩和妇女在教育方面所作的选择以及其后在劳动市场中的机会和机遇开展公开对话。委员会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树立男女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具有平等地位和分担责任的正面形象。

19.委员会对苏里南境内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对于缺乏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最新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拟定了两项对付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其中一项融入了拟议的《刑法》修正案,另一项是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但是委员会对于没有提供资料解释这些法律草案的内容表示遗憾,对法律草案延期通过表示关切。

2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全面和一致的方针办法来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问题,举措应包括开展预防工作,采取针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措施以提高其能力,从而能以对两性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采取为受害人提供支持的措施。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从严、从速予以起诉和处罚。它敦促缔约国迅速颁布家庭暴力法草案,并吁请缔约国根据《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公约》的规定,确保受暴力侵害的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能够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保护令,并能获得足够数量的安全收容所以及法律援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因果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采取全面和定向干预行动,并将这类研究结果以及所采取后续行动的影响结果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21.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采取了若干措施,包括设立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委员会、就贩运人口问题对《刑法》进行修订,但是,委员会对没有资料说明苏里南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严重程度以及没有处理这一问题的适当措施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中心城乡地区的剥削卖淫者现象以及没有努力打击这一现象表示关切。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必要的法律及综合战略和行动计划来打击贩运活动。应采取措施,包括从警察机关和国际渠道收集和分析数据,起诉和惩办贩运者,采取措施预防贩运活动,帮助受贩运活动之害的妇女和女孩康复并融入社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切实起诉和惩办剥削妇女卖淫营利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盘处理卖淫问题,尤其是向妇女和女孩提供可以取代卖淫的教育和经济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和数据,说明妇女和女孩被贩运的情况、卖淫人员受剥削的情况及为预防和打击这类活动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些方面特别关注黑奴后代妇女的状况。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正在对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局进行升格,各部设立了两性问题协调联络点,但委员会关切该局对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了解不足,仍然缺乏足够的权力、决策力及财政和人力资源,难以有效地协调政府为促进两性平等和充分履行《公约》而开展的工作。

2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具有必要的权力、决策力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地促进两性平等和增进妇女享受自身权利,切实协调政府各部门的举措。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各部委的两性问题协调联络点由高级别人员组成,可以直接通达决策者并与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局保持应有联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各级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并建设他们在此方面的能力。

25.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比例从2000年的17.6%上升到2005年的25%,但委员会关切妇女在国民议会、政府、外交部门及区域和地方/市级机构等公共和政治机构和决策者职位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3和25,不断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妇女全面平等地参与民选机构和委任机构,包括国际机构的工作。这些措施应该扩展到土著妇女和其他少数族裔妇女,还应该设定基准、量化目标和时间表,为现任和未来的妇女领袖开办领导和谈判技能培训班;定期监测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让人们了解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及进入决策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27.对于妇女在就业方面仍然受到歧视,尤其是在私营部门,特别是在小企业工作的妇女不能享受带薪产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保育设施缺乏任何监督管理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劳动力市场存在着男女职业隔离现象,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妇女失业率较高。

28.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工作妇女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工作条件,包括免受性骚扰,享受社会保障福利,而且确保向所有工作妇女,包括在小企业工作的妇女提供带薪产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充足的保育设施,并实行质量监督。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努力消除纵横两向的职业隔离现象,采取措施缩小并消除男女工资差距,例如将公共部门的工作考评办法与妇女占主导地位的部门的工资增长挂钩。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努力确保包括土著和其他少数族裔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获得职业培训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各项措施。

29.对于《刑法典》中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包括禁止陈列和提供避孕药具及限制堕胎的规定,虽然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孕产妇死亡率较高和少女怀孕比较普遍的现象。委员会还对妇女和女孩,包括内地和农村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上升的现象再次表示关切。

30.委员会再次建议废止那些限制计划生育活动和堕胎服务的“名存实亡”的法律。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涉及妇女与保健问题的《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向妇女,包括内地和农村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并监测有关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预防意外怀孕情况,特别是少女怀孕情况的发生。此类措施应该包括不受限制地广为提供各种避孕药具,加强民众对计划生育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出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妇女保健情况以及为改善妇女健康和保健服务提供情况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同时说明这些措施对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和少女怀孕率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进一步宣传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的风险和途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两性观点纳入本国各项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切实执行本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妇女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

31.委员会再次对农村妇女和内陆地区妇女的艰难处境表示关切,尤其是美洲印第安土著妇女和黑奴后代妇女的艰难处境,她们得不到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洁净水和卫生服务、信贷和其他的便利和基础设施。

32.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充分重视农村妇女和内陆地区妇女的需求,尤其是美洲印第安人妇女和黑奴后代妇女的需求,确保她们得到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教育、社会保障、洁净水和卫生服务、可耕地、创收机会并参加决策进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全面介绍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实际状况,介绍所采取的措施带来的影响,以及改善这些妇女状况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取得的成就。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后者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5.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委员会呼吁在争取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纳入两性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各项规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6.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可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苏里南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委员会请苏里南在国内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使苏里南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国会议员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已经采取哪些步骤,确保妇女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了解这方面今后须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为宣传,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中表述的关切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把应于2006年3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3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合而为一,在2010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