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关于南苏丹初始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1月4日举行的第1837次和1838次会议(见CEDAW/C/SR.1837和CEDAW/C/SR.1838)上审议了南苏丹初始报告(CEDAW/C/SSD/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SD/Q/1号文件,南苏丹的答复载于CEDAW/C/SSD/RQ/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初始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就初始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由性别平等、儿童和社会福利部部长阿亚·本杰明·利博·瓦里耶率领,成员包括州委员会代表、性别平等、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其他代表以及南苏丹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公约》于2015年对其生效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2017年《劳动法》,其中规定了工作场所的基本权利,包括关于产假和陪产假的进步规定。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在2021年6月启动技术委员会,以建立通过2021年5月10日第2/2021号部长令重新组建的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2015年)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8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5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过渡期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概况

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自2013年爆发内部冲突以来,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遭受了多种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非法杀害、酷刑和其他虐待、性暴力,以及任意逮捕和拘留、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被迫流离失所、严重的粮食不安全和饥饿。由于最近世界市场石油价格下跌、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蝗虫入侵和该国部分地区的严重水灾,这种极端情况进一步恶化。委员会注意到政治、经济、环境和社会不稳定对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影响,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受局部武装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报告称,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极端贫困和对人道主义援助的依赖有所增加。委员会认识到,2018年《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重振和平协议》为推动缔约国为建设和平和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努力和承诺提供了机会。然而,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这一议程因腐败而受到破坏,特别是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方面,导致本可用于妇女公共服务的收入大量流失。

1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所述,《公约》规定的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暴力)的义务不可减损,在冲突局势中继续适用。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公约》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并肯定妇女在和平进程和有关自然资源使用的决策中的领导作用,以此作为稳定该国持久和平和确保该国人类、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1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委员会承认,经修订的2011年《南苏丹共和国过渡期宪法》第9条确认,缔约国在宪法中承认国际人权条约,这些条约被视为国家权利法案的组成部分。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民众习俗和传统被承认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过渡期宪法》第5条),但规定了宪法相对任何和所有法律的最高地位(第3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即使习惯法与《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不一致,也经常适用,从而使歧视妇女和女童的习惯做法和传统长期存在。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建设司法机构、执法官员、宗教和传统领袖以及妇女本身,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能力,使其了解《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案件的判例和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调查,以确保它们在缔约国广为人知并得到适用;

(b)修订与《公约》和《过渡期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决定和做法;

(c)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审查与《公约》相抵触的习惯法和惯例通过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以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

(d)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

法律框架和对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欢迎宪法承认女男平等原则 ( 第16条 ) 。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符合《公约》规定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最后确定永久宪法和颁布落实妇女权利的关键法律草案的时间表,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的立法:打击性别暴力;护士和助产服务;国家家庭法;平权行动;保护人口贩运的幸存者;打击与艾滋病毒有关的污名化与歧视;以及遗产和继承

1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立法,包括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涵盖所有国际公认的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多重和跨部门歧视;

(b)加快永久宪法进程,并通过对确保妇女权利至关重要的法律草案,如关于打击性别暴力的法律、关于护士和助产服务的法律、关于国家家庭法的法律、关于平权行动的法律、关于保护人口贩运幸存者的法律、关于打击与艾滋病毒有关的污名化与歧视的法律以及关于遗产和继承的法律,确保其规定与《公约》相一致,并确保妇女在这些进程中至少占有投票权的代表的35%。

妇女、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欢迎2015年《关于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的协议》和2018年《重振协议》中的规定,即建立重要机制,处理南苏丹冲突引起的侵犯人权行为以及过去的违反行为,即: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以及补偿和赔偿局。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这些机制都没有建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参与和平进程、重建工作和过渡期正义机制,包括参与执行《重振协议》和重振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没有达到《重振协议》规定的妇女在缔约国理事机构中的最低配额35%;

(b)由于资源不足,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2015-2021年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机制从未建立,而且该国家行动计划到期后也没有续期;

(c)缔约国各地的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受冲突的影响,需要人道主义援助;

(d)有组织的性别暴力和压制性的公共政策,减少了妇女参与和平进程的空间。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敦促缔约国:

(a)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预防冲突、建设和平和冲突后重建工作,包括担任领导职务,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331(2016)和2467(2019)号决议中反映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全部内容;

(b)确保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得到迅速更新和充分执行,包括通过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通过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国际社会和相关联合国机构的合作,并包括定期监测其执行和报告的指标;

(c)立即使混合法庭投入运作,并迅速建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确保过渡期正义进程有效解决冲突的性别原因及其对缔约国妇女和女童造成的后果,并让她们积极参与这些进程,确保她们得到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全面赔偿;

(d)继续与国际社会和联合国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接触,特别是在监测和记录侵犯人权行为以及向妇女和女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优先向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

(e)为妇女创造有利的环境,使她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在不担心受到迫害的情况下举行集会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儿童和社会福利部的资源不足,这妨碍了该部执行赋予妇女和女童权能的任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府没有编制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也没有充分努力确保自然资源的专项收入用于人类发展方案。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由所有政府部门在《公约》规定的所有领域引入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b)从缔约国所有自然资源的开采收入中拨出足够的部分用于妇女和女童赋权方案,包括为性别平等、儿童和社会福利部提供足够的资源,使其能够执行赋予妇女和女童权能的任务;

(c)加强《反腐败委员会法》,调查国家税务局的资金挪用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建议缔约国优先加强南苏丹人权委员会,包括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完全按照《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代表性,确保她们获得基本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战略来执行这些措施,特别是针对弱势和边缘化的妇女和女童群体,特别是受冲突影响的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

(a)紧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大幅提高妇女和女童成功完成中等教育的比例,增加她们获得正式就业和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机会,并规定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同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

(b)开展能力建设方案,针对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和雇主,说明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重要性,以便在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女男之间的实质平等。

与冲突有关的针对妇女的性暴力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处理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方面采取的建设性措施,包括2021年启动的《武装部队处理南苏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行动计划》,以及设立特别紧急法庭和军事法庭以迅速审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包括对武装部队的指控。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受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以及绑架,缔约国武装冲突各方继续关押一些妇女和女童而普遍不受惩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2018年军事法庭判定10名士兵对平民,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犯下性罪行后,有关方面为避免向受害者支付法庭命令的赔偿而采取的规避策略,包括在Terrain酒店(朱巴)的案件中。

2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和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执行2014年预防、防范和应对性别暴力的标准作业程序,确保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受害者获得收容以及法律、社会心理和医疗援助,特别是紧急避孕和接触后预防;

(b)为联合国、停火监督员和相关人道主义伙伴不受限制地进入可能关押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被绑架平民的所有政府和反对派营地和军事基地提供便利,确保立即释放在敌对行动期间被绑架的妇女和女童,并根据国际人权标准立即为她们提供医疗和心理支持,以及长期生计支持和全面赔偿;

(c)加强司法系统,以执行《重振协议》第2.1.10.2条和2014年《停止敌对行动协定》第3.2条,防止对妇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打击对此类暴力实施者的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在南苏丹人民国防军和安全部门成员中;

(d)执行南苏丹总统和联合国签署的关于处理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2014年联合公报,并利用国际援助,包括法治与冲突中性暴力问题专家组的援助,通过明令禁止性暴力以及加强军事司法系统和对军事人员的培训,促进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

(e)确保受害者,包括Terrain酒店案中的受害者,能够有效地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措施,并得到全面的赔偿和充分的保护,免遭报复。

歧视性成见和有害习俗

24.委员会欢迎《过渡期宪法》第16(4)(b)条禁止一切损害妇女尊严和地位的有害做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儿童法》载有保护女童免受性虐待、剥削和性别暴力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童婚和强迫婚姻、“彩礼”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做法深深植根于父权制态度和关于女男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这使缔约国妇女的从属地位长期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强迫婚姻案件往往被移交习惯法法院审理。

25.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所有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定为刑事犯罪,起诉并适当惩罚此类行为的施害者;

(b)从速通过一项有时限目标的通盘战略,包括监测和评价,以消除关于女男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并将其与2012年《普通教育法》的实施联系起来,以期通过教育促进性别平等;

(c)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合作,针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传统和宗教领袖和社区,扩大关于有害习俗对妇女和女童享有权利的负面影响的公共教育方案。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欢迎为打击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如在警察局设立特别保卫股,在该国所有10个州设立一站式中心,为幸存者提供康复服务和庇护,以及在朱巴设立专门法庭,对性别暴力案件进行裁决。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这种暴力在缔约国非常普遍,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在教育机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业务资金、人力和技术技能有限,以及据报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和缺乏问责,损害了现有保护妇女措施的有效性,特别是在朱巴以外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27.委员会回顾其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 高度重视通过反性别暴力法案,并为其实施制定战略和提供充足的资源,系统地收集关于性别暴力发生率和解决情况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分列,并与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和其他相关的社会人口特征 ( 如残疾 ) 联系在一起;

(b) 修订《刑法》,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将强奸的定义建立在没有自由同意的基础上,并确保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处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c) 确保收容所和受害者支助服务资金充足、方便和包容,确保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并定期监测服务质量;

(d) 建设司法机构、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能力,利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程序,系统地调查和起诉所有性别暴力案件,适当惩罚犯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e) 加紧努力,包括通过教育和媒体宣传,提高妇女和男子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以挑战社会对这种行为的接受程度,消除妇女的耻辱感,保护她们免遭报复,以鼓励她们报告性别暴力侵害妇女事件。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分配给正规司法部门以及人权和执法机构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而这些资源是在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提供基本保护,防止侵犯妇女权利并追究责任所必需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警察经常劝阻妇女提出申诉,特别是针对亲属的申诉,在法庭听证会上遇到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而且没有为妇女提供保护措施,包括对证人的保护。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传统司法机制在解决争端,包括严重刑事犯罪方面存在性别偏见,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或女童经常被要求与强奸犯结婚。

29.委员会回顾其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向正规司法部门,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能够采取基于性别的对策,采取无障碍措施,鼓励妇女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为残疾妇女提供程序上的便利,以及招聘女法官、检察官、警官和社会工作者;

(b)在法庭诉讼中提供公平审判和适当程序保障,包括保护女性受害者和证人在普通法庭上免遭报复;

(c)确保可以向普通法院上诉违反《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习惯法法院裁决,并向妇女提供援助,以选择退出习惯法法院的诉讼或对习惯法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0.委员会欢迎在2019年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和人口走私技术工作队,作为协调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对策的部际平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妇女被贩运的风险增加,其目的包括强迫婚姻、家庭奴役以及性剥削和劳工剥削,但由于包括司法部门行为者在内的人们对这一罪行的认识有限,以及文化习俗使其合法化,如强迫少女从事奴役、绑架女童结婚和支付“彩礼”,贩运活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报告。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对司法部门信心不足,无法获得援助和保护服务,并担心被污名化和被驱逐出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贩卖人口没有被具体定罪,而是根据只有较轻惩处的拼凑而成的法定规则予以惩罚;

(b)尽管南苏丹人民国防军对应征入伍的人员进行了年龄核查,但招募儿童的做法继续存在而不受惩罚;

(c)缺乏关于向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支持的信息。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民事登记程序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如在缔约国各地迅速发放出生证,以加强年龄核实,并发放结婚证,以防止某些形式的贩运;

(b)系统地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程度的分类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建立一个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法来识别、协助和保护受害者,确保所有应急响应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移民和司法官员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系统地分享这些数据;

(c)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根据该议定书通过国家反贩运立法;

(d)为劳动检查专员配备任务和资源,以检查正式和非正式的工作场所,并为贩运受害者建立安全和易于使用的申诉程序;

(e)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其他创收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2.委员会欢迎《重振协议》中的规定,这些规定补充了《过渡期宪法》,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为此规定了35%的妇女代表配额。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过渡期国民议会、州委员会、政府、司法机构、公务员系统或外交部门都没有达到这一配额。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性别歧视,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经常经历敌对环境,这阻碍了她们行使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并阻碍了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2021年平权法案,建立一个机制,监测缔约国所有治理结构中妇女代表至少占35%的配额的遵守情况,包括选举和任命的职位,特别是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政府的决策层以及公务员、外交部门、司法部门、军队、建设和平和过渡期正义机制、人道主义和紧急援助的分配以及传统领导结构;

(b)建设女性候选人在政治领导和竞选技能方面的能力,包括寻求国际社会的技术援助,以使妇女能够有效地参与选举,并为各政党提供激励措施,使其在选举名单中交替提名同等数量的女性和男性;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妇女在高级领导岗位上的代表性,包括在执法机构和南苏丹人民国防军中的代表性,并在各级教育中增加对女教师的培训和招聘;

(d)解决妇女在决策职位上面临的歧视问题,包括对针对女性候选人的骚扰行为和仇恨言论实施零容忍政策,以便为妇女自由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创造有利环境;

(e)在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为政治家、社区、宗教和传统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之进一步理解,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落实妇女人权并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国籍

34.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11年《国籍法》及其条例,妇女和男子在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妇女需要向当局提供男性证人来证明国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城市地区以外的出生证发放量很低,而且缔约国缺乏收集的关于无国籍程度的数据。

3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向发放国民身份证的当局证明其身份方面不受任何额外要求的限制;

(b)通过使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为出生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并确保负担得起的出生登记程序,并促进机动队伍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发放出生证明;

(c)收集按年龄、族裔和残疾分列的关于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数据;

(d)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6.委员会对军事和武装团体袭击和占领学校的报告感到震惊,注意到自2013年以来,三分之一的学校遭到破坏、摧毁、占领或关闭,2020年南苏丹估计有300万学龄儿童失学,是全球最高比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女童因童婚、早孕、负担不起和得不到卫生用品、没有单独的卫生设施、贫困、上下学路上的性暴力和性骚扰,以及父母优先重视儿子的教育,加剧了缔约国妇女极低的识字率。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倡导女童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并:

(a)采取措施,防止军事和武装团体占领学校,并执行《安全学校宣言》和《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

(b)解决缔约国妇女和女童文盲率高的问题,重点是贫困女童、农村女童、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以及残疾女童,采取有时限的临时特别措施,提高女童在中学的入学率、保留率和完成率,并加强妇女的继续教育;

(c)确保没有性别暴力的安全教育环境,以及往返学校的安全交通,调查、起诉和充分惩罚在教育机构中对女童和妇女犯下的所有骚扰和暴力案件,确保立即为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

(d)确保所有教育机构,包括农村地区,都有足够的基础设施和卫生产品,以及便于使用的独立卫生设施,供女童使用;

(e)提高家长、教师、传统和宗教领袖、妇女、男子、女童和男孩对女童和妇女教育对其经济赋权、个人发展和自主的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

38.委员会欢迎《过渡期宪法》对女男平等就业机会的保障,以及《劳动法》中关于产假、母乳喂养时间、哺乳设施和陪产假的规定。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许多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妇女失业率居高不下,妇女的家务和护理工作仍然不受重视,性别工资差距仍然很大;

(b)缺乏措施来实现《重振协议》中规定的妇女在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就业35%的配额,妇女仍然集中在非正规部门从事低薪工作或无薪农业,没有受到劳动立法和社会保护的庇护;

(c)缺乏防止性骚扰的机制,以提高工人和雇主的认识,使受害者能够在工作场所安全地投诉,并解决肇事者不受惩罚的问题。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充分执行关于女男平等就业权利的现行法律和条例,并通过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机会,包括改善获得所有职业培训机会的机会,降低妇女失业率;

(b)通过立法,明确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充分惩罚犯罪者,并建立方便和安全的投诉机制,鼓励举报侵犯行为;

(c)有效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以缩小和消除性别薪酬差距,方法是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部门的工资,定期进行劳动检查,采用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并定期进行薪酬调查;

(d)制定政策和立法,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提高工人和雇主的认识,并为受害者提供安全的投诉空间。

保健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原因是营养不良和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包括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产科急诊服务和妇女熟练助产服务;早孕率居高不下,与童婚有关,瘘管病普遍;农村地区缺乏训练有素的卫生专业人员,包括助产士。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例过高,妇女获得适当和充分治疗的机会有限。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和3.7,即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遍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保健的比例,并:

(a)解决缔约国各地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包括为此:

㈠招聘更多的卫生工作者和建造和(或)翻新卫生中心,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改善卫生服务的交通距离和提供情况;

㈡制定和实施一项战略,以解决产科瘘管病、产前护理覆盖率低和熟练保健人员接生率低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营养不良的问题;

㈢确保为青春期少女和女青年(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确保其充分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包括关于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信息,以及获得负担得起的或必要时免费获得现代形式的避孕药具;

㈣在强奸、乱伦、危及孕妇健康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确保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不被视为犯罪,并确保提供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㈤确保出于良心反对堕胎的声音不妨碍妇女获得安全的堕胎服务;

(b)执行2019年关于打击与艾滋病毒有关的污名和歧视的政策以及2018-2022年期间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战略计划,以解决妇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高发问题,确保她们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特别注重预防母婴传播,并针对生活在受局部武装冲突和不稳定影响地区的妇女以及卖淫妇女。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15年建立了社会保护政策框架,以解决全国各地的高度贫困问题,并制定方案,消除在获得资本、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方面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将体育作为推进和平的工具以及妇女和女童的娱乐形式加以推广。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政策和方案对改善缔约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影响有限。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加强妇女获得社会保护和增强其经济权能的现有战略提供充分资源并加以实施,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系统地监测、评估和报告这些战略对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妇女和女童获得和参与包括足球在内的竞技和娱乐性体育活动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持。

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

4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促进农村妇女的经济可持续性和生计所做的努力,包括通过国家性别政策和南苏丹发展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

(a)其中许多妇女由于配偶在冲突中被杀或失踪,不得不挑起家庭的经济重担,却无法受益于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包括获得城市地区提供的基本服务,如饮用水、住房、基础设施、教育和保健;

(b)尽管承担了不成比例的农业劳动负担,但却被排除在有关使用自然资源的决策之外,而且她们在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承认;

(c)由于歧视性的习惯法和惯例,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重大障碍,并经常被剥夺获得土地所有权、住房和财产以及生产资源的机会。

4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以增加农村妇女获得社会保护、教育、保健、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及其他基本服务、正规就业和创业的机会,确保她们了解可获得的机会和利益;

(b)确保农村妇女切实参与与粮食安全以及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利用有关的政策和战略的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特别是考虑到气候变化的影响;

(c)通过促进和提供地方土地登记官员、传统当局、法官和社区领袖在妇女经济权利方面的能力建设,保障农村妇女获得司法、土地所有权、房地产和其他财产。

残疾妇女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普遍存在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酷刑和不人道待遇、镣铐、性剥削、谋杀而不受惩罚和以残疾为由的任意拘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有关其权利、诉诸司法和现有妇女服务的信息非常有限,特别是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的信息。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停止任意拘留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通过戴镣铐的做法,并立即释放那些因残疾而被收容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的人,确保充分提供补救和康复;

(b)解决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的歧视,确保她们融入和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消除对其法律能力的限制;确保她们获得司法救助,免受性别暴力,并获得包容性的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并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照顾她们的特殊需要;

(c)加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被拘留妇女

48.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妇女和儿童继续被判处死刑,包括在没有公平审判保障的情况下由习惯法法院判处死刑,这违反了2013年暂停执行死刑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许多被拘留的妇女和女童没有系统地与男性被拘留者分开,受到忽视、虐待和凌辱,并且缺乏适当的医疗服务,包括其年幼子女。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习惯法和普通法院充分尊重和适用2013年暂停执行死刑的规定,并立即停止处决所有死囚妇女;

(b)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女性拘留设施的条件,以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并确保提供适当的服务,特别是为怀孕妇女和带着孩子被拘留的妇女提供服务;

(c)对拘留设施进行独立监督,并为遭受性别暴力和虐待的被拘留妇女建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投诉机制;

(d)系统地收集和公布关于被拘留妇女人数的数据,按罪行、审前拘留时间、定罪日期、判决类型、年龄、地点以及受抚养子女的数量和年龄分列。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对妇女的歧视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成文的家庭法,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包括在离婚、继承、住房、土地和财产权等问题上,习惯法和宗教法盛行,特别是它们允许童婚和强迫婚姻以及一夫多妻制的正式化,这违反了临时宪法和成文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通过了消除童婚的国家战略行动计划(于2018年启动),但童婚的做法依然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立法将女男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而且自冲突开始以来,童婚作为一种消极应对策略有所增加,这些家庭将童婚视为收取“ 彩礼 ”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年龄证明,民事登记能力有限,出生证发放率低,这给童婚和强迫婚姻的受害者在缔约国寻求司法补救带来进一步障碍。

51.在缔约国为制定符合《公约》的家庭法而正在进行的磋商中,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在妇女民间社会团体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的参与下,加快完成并通过一项包容和全面的家庭法,规定女男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禁止“彩礼”和一夫多妻的有害做法,并确保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以及作为遗嘱人、继承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包括在穆斯林社区;

(b)就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以及解除婚姻和家庭关系时的平等权利,以及妇女的平等继承权,为司法和传统司法系统的行为者,包括习惯法的监护人,以及妇女和女童本身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在该国的农村和偏远地区;

(c)确保在离婚、继承和丧偶纠纷中被剥夺住房、土地和财产的妇女获得司法和有效补救,并向有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支助方案。

数据收集和分析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综合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并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女男实质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关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二十五周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庄严载列的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过渡期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它尚未加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c)、18(b)、37(b)和41(a)㈣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5年11月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