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第64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1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和委员会处处长Maria Francisca Ize Charrin女士的发言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不丹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不丹的答复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和委员会处处长Maria Francisca Ize Charrin女士的发言

1.主席邀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和委员会处处长Maria Francisca Ize Charrin女士作关于办事处近期活动的发言,因为这些活动与人权条约机构有关。

2.Ize Charrin女士(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和委员会处处长)指出,由于受到高级专员Sergio Vieira de Mello先生逝世的深刻影响,2003年下半年办事处的处镜非常艰难。然而,工作人员决定继续de Mello先生未完成的工作,并且在代理高级专员Bertie Ramcharan先生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就。办事处进行了一些结构改革。在条约和委员会处内部,结构改革的目标是增强其能力,以支持7个条约机构的工作,特别是通过创建一个共用人员系统来确保灵活的人员编制。另外,改革的目的还在于使条约和委员会处做好按预期起草扩大核心文件和进行目标明确的报告的准备。条约和委员会处正在编制起草扩大核心文件的指导方针和所有7个条约机构的统一报告指导方针,并且将在6月委员会间会议/主席会议上呈递其提案。条约和委员会处渴望确保新设立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委员会采用反映改革提案的报告方式,该委员会将在3月召开首次会议。目前,若干条约机构正将重点放在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上。条约和委员会处与各委员会以后续行动为重点保持一致,继续开展旨在确保在国家一级执行条约机构建议的活动。2004年期间,条约和委员会处希望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进行合作。

3.秘书长关于加强联合国的第二次报告(A/57/387)的行动2要求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联合国发展集团和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执行委员会制定并协调执行一份计划,在国家一级加强与人权有关的行动。据此,已向秘书长提交了一份行动计划。其目标是发展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能力,使它们能够支持各会员国建立和加强保护与促进人权的国家制度的工作。行动计划的目的之一是在国家一级将条约机构的工作与联合国的工作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执行行动2将包括培训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成员,包括编制一份载有由条约机构确定的具体国家问题摘要的国家情况说明。条约和委员会处一直大力支持保罗·塞尔吉奥·皮涅罗的工作,他是秘书长任命的领导对儿童的暴力行为进行深入国际研究的独立专家,他渴望条约机构也加入此项研究。

4.为了纪念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确立十周年,瑞士政府已邀请22位女外交部长参加3月份人权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高级别部分会议,委员会主席也已应邀参加。最后,高级专员办事处正在制定参加巴塞罗那世界文化论坛的方法,这次论坛将包括7月份的世界妇女论坛和8月份的世界青年节,它们均为委员会的自然焦点。

5.主席说,委员会很感谢让其参加为执行Ize Charrin女士简述的改革进程而开展的工作。委员会一直在努力改进其工作方法和简化其工作。在这方面,委员会将在春季召开信息会议,并向委员会间会议/主席会议报告会议成果。

6.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说,委员会与条约和委员会处之间的合作将有助于推动改革进程,尽管她本人并不同意所有计划的改革。

7.Morvai女士建议,作为其合作活动的一部分,这两个机构可以考虑联合国人权条约实际上是不是法律的问题。如果是法律,她想知道这些条约是否坚持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可预测性。结论意见往往不一致,因而任何律师或政府均不能把它们看成法律。如果它们确实是法律,负责执行的人应熟悉其内容。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不丹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TN/1-3和CEDAW/ C/BTN/1-6/Corr.1)

不丹的答复

8.应主席邀请,不丹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9.Tshering先生(不丹)就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作了回答。他说,不丹将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对第20.1条的修正,并且将在适当时间予以回复。关于国家计划批准其他国际人权文书问题,他说,不丹已成为多个此类文书的缔约国,并且愿意尽可能多批准这类文书,但是其努力因缺乏机构能力而受到阻碍。

10.Pem女士(不丹)指出,延迟提交报告的原因是缺乏能力和资源。不过,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在1990年代初,以期建设完成不丹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能力和机构。这些措施包括关于女孩情况的具体部门研究、提高编制有关人权报告的能力、成立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及建立信息、教育和通信卫生局。此外,计划委员会秘书处已被确定为协调性别问题的国家机构,并且已采取重大措施来加强本国的法律、立法和人权机构。

11.关于定期报告的编制,她说,第一步是进行性别问题基准研究,这是政府与联合国机构之间的一个联合项目。研究的目的是收集和分析关键部门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研究结果在利益相关者讲习班上进行了讨论并得以最后确定。讲习班学员包括各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国民议会、非政府组织、媒体、私营部门和发展伙伴的代表。研究结果被用作计划委员会秘书处编制报告的依据,然后将定稿提交给政府,政府未作任何修改即予以接纳。

第5条

12.Tshering先生(不丹)说,《公约》的英文版首先在政府机构中散发,其不丹语(本国语)摘要于1981年批准《公约》后向国民议会成员分发。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公约》全文和定期报告摘要于2003年翻译成多种当地语言,并分发给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13.关于不丹国内法规体现《公约》的程度,他指出,国民议会在过去20年起草并通过了许多新法规。仅最近一届会议就审议了十二项法案。每个政府机构均能够在提交给国民议会前审查法案文本,另外还做出在审议相关法规期间考虑到《公约》的努力。向委员会报告的程序本身就有助于提高意识。批准《公约》后,不丹政府竭尽全力确保新法规与《公约》一致,其中包括1985年《公民法》、1996年《婚姻法》、1996年《强奸法》和2001年《民事与刑事诉讼法》。

14.在国内法与《公约》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以哪个为准,在这方面没有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冲突,一般的理解是以国内法为准。他承认,可能需要作进一步的澄清。

15.Pem女士(不丹)说,关于统一有关妇女权利的传统观念与《公约》的问题,不丹的习俗一般是对妇女有利的。总体说来,父母不会偏爱儿子歧视女儿,或给女儿的关怀比儿子少。有关继承的习俗在本国许多地方都有利于妇女。不丹没有发生过弑杀女婴、因嫁妆不足受屈死亡、焚烧新娘和有组织贩卖妇女与儿童等罪案。

16.然而,不丹政府承认或许有必要讨论可能阻碍实现妇女发展的某些观念。增加不丹的能力和经验将使为此目的而加速实施宣传和提高认识方案成为可能。

17.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她说,妇女和儿童问题一直是不丹政府在过去40年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中优先考虑的问题。1992年以来,所有五年发展计划都编入了单独的章节,强调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新法规也充分涉及了妇女问题。不丹政府的相关机构也鼓励妇女和女孩参与其参与率和代表率较低的领域。不过,不丹政府很愿意考虑必要时采用暂行特别措施。

18.Tshering先生(不丹)说,虽然宪法草案没有给出歧视的具体定义,但有一些规定明确论及权利问题,特别是妇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其中包括歧视问题。关于将民权法案编入宪法草案的问题,虽然不存在题为“民权法案”的规定,但宪法草案中包含了50多项不同的权利,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基本必需品、生活、投票、同工同酬和其他许多权利,其中一项引起了委员会的特别关注,即不成为贩运人口受害人的权利。

19.Pem女士(不丹)说,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公约》的某些方面编入行业计划和政策,是协调性别问题的国家协调中心;而全国妇女协会则代表民间社会。计划委员会利用王国政府提供的资金编制了定期报告。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负责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20.关于改进数据收集的问题,中央统计组织最近改组为一个自治机构,即国家统计局,其受训工作人员几乎翻了一倍,以便改进不丹所有20个县的工作。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责任之一是协调数据收集并使之标准化,不久将强制推行按性别分列的方法。

第2条

21.Tshering先生(不丹)想补充的是,作为新任命的局长,他认识到按性别分列数据的必要性,国家统计局将努力在任何相关的统计分析中收集此类数据。

22.谈到妇女和儿童在难民营的情况,他说,经济移徙是造成该问题的根本原因。二十世纪上半叶开始进入不丹南部的尼泊尔移民已于1958年取得不丹国籍。不丹政府于1961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非法移徙大幅度增长。到1980年代后期,不丹这个约60万人口的小国已接收了占其本国人口约23%的移民并授予他们国籍,因此不得不为其自身的生存而阻止不断发生的经济移民浪潮。

23.1988年全国人口普查披露了大量的非法定居者。许多有政治动机的人非法定居在不丹,进行了一些恐怖活动,并反对人口普查和任何旨在控制非法移徙的政策。由于未能赢得大众的支持,他们便在尼泊尔东部的难民营聚集了大量的人口,目的是发动以种族和对不丹政府侵犯人权的无端指控为基础的打着民主旗号的政治运动,以达到其狭隘的政治目的。

24.1993年以来,不丹政府和尼泊尔政府进行了双边会谈,并设立了一个部长级联合委员会,以便就难民营的人口和总的移徙问题找到一个持久的解决方案。尽管最初进展缓慢,但两国政府已取得相当大的进展,包括建立联合核查小组,核查难民营里人口的履历。不丹政府已同意对经查明系被驱逐出境的不丹公民负全部责任。两国政府同意,移民将依照两国的公民法和移民法予以处理。希望返回不丹的出境移民有权重新申请不丹国籍,申请察看期目前为2年,而不是15年。已经申请国籍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人有就业的资格,可以在不丹享受免费保健和取得教育补助金,并且有权依照尼泊尔法律申请尼泊尔的国籍。

25.联合核查小组已完成对七个难民营之一的检查工作,两国政府同意在2004年2月中旬按照检查结果行动。该小组于2003年12月遭到了挫折,在一次简要情况介绍会上受到居民的恶意攻击。两国政府正在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以便小组能够恢复工作。

26.关于国籍问题,与外国国民结婚的不丹公民的子女,无论男孩还是女孩,均有资格加入不丹国籍。不丹政府完全了解这一复杂问题的人道主义方面,并与尼泊尔政府一道竭尽全力取得一个公正、持久的解决方案。

27.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刑事犯罪,应依法惩处。虽然不丹法规没有给出家庭暴力的定义,但涉及各种形式暴力的《刑法典》草案的规定提到了家庭暴力问题。在红十字会、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丹麦善政项目的援助下,正在开办许多由法官、警察、医生、教师、记者和政治官员参加的人权讲习班,以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和性骚扰问题的敏感性。尽管妇女在报告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方面无法律障碍,但家庭内部要求调和分歧的压力往往会阻止她们这样做。

28.1996年《强奸法》将强奸定义为未经同意、使用任何武力或因害怕身体伤害或死亡而发生的性交行为。另外,刑法典草案中有一项规定特别将配偶强奸定义为未经配偶同意或违背配偶意愿的性交。

29.关于宪法草案的制定问题,2003年8月已完成第二稿,在提交给国王和政府之前还将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在完成全文并送往各县作进一步审议后,宪法草案将由国会定稿和通过。虽然第一稿的编制依据的是内部专门知识和经验,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该文件所有权,但政府在编制第二稿时寻求了外部援助,特别是其合作伙伴的援助。

30.他说,《普通法》与1957年《最高法律》之间不存在差别。“最高法律”是“Thrimzhung Chhenpo”的字面翻译,是由国民议会通过的第一部现代法律,而使用“普通法”一词则是因为所涉问题非常广泛的缘故。

31.关于修正法律的程序问题,他说,国会成员和政府机构一直积极提议进行修正,以满足不丹日新月异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国民议会成员需要走村串户,向选区人民解释新法规。根据他自己的经验,此类访问往往延至深夜。幸运的是,不丹依然是个小国,尚且可以进行此类访问。

32.总之,他承认报告中存在许多漏洞。他说,不丹代表团将敦促相关机构在未来提供必要的数据。

第3条

33.Penjor女士(不丹)说,全国妇女协会是自治的非政府组织,由王室成员领导,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提高对产妇护理和儿童保育、营养、洁净的饮用水和卫生的认识,并鼓励妇女通过职业培训、有利于环保的创收项目和农村信贷计划积极参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会代表民间社会参与诸多妇女问题论坛,包括委员会的论坛,并在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方面发挥作用。

34.关于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问题,不丹政府深知它们可以在促进国家发展方面所起的有益作用,承认它们享有自主权。

35.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监测不丹作为缔约国的有关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国际和区域性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政府提出关于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建议,编制不丹的定期报告和提高对有关妇女权利的协定如《公约》的认识。

36.Pem女士(不丹)说,1992年以来,有关促进妇女发展的措施已编入所有五年计划、行业项目和方案。设立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一直注重编制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所有相关机构中妇女协调中心的能力建设,这将确保在制定政策时考虑性别问题。当前计划包括各项方案,以提高妇女的健康、教育、就业机会和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名额。另外还在努力实现不丹政府作为其签署国的有关妇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千年发展目标》。

第5至7条

37.Penjor女士(不丹)回答了关于不丹政府正做出哪些努力来改变经过伪装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和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她说,教育既被确认为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国家既定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目标的前提条件。为教育部门实施的主要战略之一是不断改进教育质量和相关性,以确保儿童的全面发展,无论其是男童还是女童。具体来说,政府通过教育,特别是通过诸如搜索和职业咨询这类特别方案,鼓励女孩平等参与各领域的活动。教育部课程司刻意努力避免在教科书中使用带性别偏见的文字和图片。

38.Chopel先生(不丹)说,报告中提到的“不道德贩卖”并非指贩卖的限定条件。那纯粹是语言风格问题,而且《不道德贩卖法》草案的规定已编入不丹《刑法典》草案。不丹于2003年批准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不丹认为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在内容上有相似之处。然而,基于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将研究后一份《公约》,以了解其相似性与差异性。

39.谈到政治参与问题,他指出,数年来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数量日益增加。目前,100位当选代表中有13位妇女,包括一位王室咨询顾问。妇女也参加县和区发展委员会,有关数据将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虽然不丹有妇女参与司法机构,但要取得某种程度的均等,不丹还有一段路要走。随后的报告将提供这方面的确切数据。此外,在国外从事法律研究的妇女数量日益增加,随后的报告也将提供这方面的数据。报告中谈到的内乱发生在1990年代初较短的一段时期,在这期间,反民族分子在边境地区对平民实施了暴力行为。这一问题已通过加强边境执法人员的巡视和增加治安维持和警戒而得到了解决。

第8条

40.Chopel先生(不丹)指出,虽然不丹没有在任的女大使,但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妇女参与对外和外交事务。不丹外务秘书的职位,也是外交事务中第二高的职位,由妇女担任。本国六个使团中有两个副团长是妇女。女外交官参加了外交部提供的所有培训和研究金方案的44%。目前,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外交官中有三分之二为妇女。近十年来,首都派往联合国大会的代表中有一半是女外交官。目前正在努力确保不丹的每个驻外使团中至少有一位妇女。

第9条

41.Tshering先生(不丹)回答了有关国籍的问题。他说,1958年和1977年《国籍法》授予父亲为不丹人的子女以不丹国籍。非不丹籍配偶和非不丹籍父亲的子中依照有关入籍规定获得居民身份。1985年《国籍法》是不带性别色彩的,如果父母双方均为不丹公民,则子女一出生即可取得不丹国籍;如果某人在1958年12月31日或之前在不丹永久定居,则可以通过登记取得不丹国籍;符合特定要求时可通过入籍方式来取得国籍。与非不丹籍的人结婚的妇女,其国籍并不改变。妇女既不会失去国籍,也不会被迫取得其丈夫的国籍。对于非不丹籍配偶和子女,将向他们无限制提供居住和健康、基本教育及其他服务。

第10条

42.Penjor女士(不丹)说,随着初等教育入学率的提高和各级普通教育学生保持率的改善,高等教育中妇女的入学率可望相应提高。初等教育男女入学人数的差距从1990年的24%缩小到2003年的4%。即便如此,根据第九个计划,教育部已采取以下战略增加各级教育中女孩的入学率:建立社区学校;改善设施,如提供独立厕所以确保女孩拥有安全和友好的环境;及进行关于女孩的小学入学状况的研究。不丹承诺到2005年消除小学教育中的性别差异。女孩和男孩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包括技术教育。不丹在所有选举过程中采用以功绩为基础的政策,与社会等级和性别无关。由于不丹是一个小国,该方法促进了男孩和女孩之间的和谐与相互尊重。虽然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培训一律免费,但政府所承受的经济负担却是巨大的。因此,不丹在教育方面寻求了国际援助,有40%的教育预算是通过国际援助取得资金的。

43.发展进程和都市化削弱了传统的家庭联系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支助系统,其中最脆弱的群体是儿童和青年人。这方面的挑战是如何在发展和保持传统社会历经考验的价值系统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不丹教育者也加强了各校的价值观教育。此外,生殖卫生教育目前是学校课程的重要部分,这特别满足了女孩的需要。不丹尚无教育法,但有一项关于教师行为规范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国家教育政策。各级教育中均有女教师任教。2003年,女教师的比例为36%。政府正在努力提高人们的识字水平和实现2012年前完成全民识字的目标。为此目的,已经出台了一些战略,包括使用小学现有空间的现行做法、将非正规教育引入教师职前培训方案及通过社区资源中心提供识字后支助等。虽然目前有关于所提供的培训课程数量的资料,但它们尚待按性别分列。

第11条

Tshering先生(不丹)说,劳动和人力资源部于2003年6月20日成立,是政府最新的部委,因而面临着组织起来的困难,但同时也可享受从新角度处理问题的乐趣。目前,49%的工作人员为妇女。不丹妇女在享受平等就业的机会方面没有遭到歧视。王室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条例是许多私营企业的标准,包括在同等报酬和同等机会方面。正在编制的一项全国劳动政策和法规将确保所有不丹人同工同酬,并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目前尚无按性别分列的有关5万名未来求职者的详细资料。与其他领域一样,编制和使用就业方面的分列数据将是劳动和人力资源部的一个优先事项,该部将努力突出其计划和政策重点,并开展针对性别问题和暂行特别措施的各项活动。

第12条

45.Chopel先生(不丹)谈到了远距医学服务的问题。他说,远距医学服务是在第七个计划期间提出的,希望能够大幅度促进能力的提高和服务的提供,并协助克服各个基本保健单位地处偏远的问题。远距医学服务无疑通过远距离会诊和适当的转诊时间安排,改进了临产孕妇紧急情况下的保健和照顾。目前,政府正在研究如何在国内扩大这项服务的范围,同时考虑如何将该项服务与国外其他一些中心联系起来。关于非法堕胎问题,他指出,虽然没有关于国外实施的堕胎数量的具体数据,但各医院都报告了在国外进行堕胎后出现并发症的女孩和妇女的人数。这是政府极为关注的问题。不丹正通过一些举措来阻止这种行为。其中包括学校保健综合方案,这是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合作实施的一个方案;该方案通过这两个部门的协同努力,向女孩提供关于生殖保健和家庭生活的教育,其中特别强调了计划生育方法、少女怀孕并发症和负责任的生活方式等内容。对教师也实施了类似的方案,重点是青春期卫生和咨询技能。不丹女王这位人口基金亲善大使也在她访问全国各地学校期间继续处理青春期卫生的关键问题。

46.关于人口增长率高的问题,他指出,不丹正在最后确定其人口政策。目前的第九个五年计划将加强生殖卫生服务和继续现行的人口计划活动作为十大主要目标之一。考虑到出生率较高,政府一直在通过甚至是对最偏远的外展门诊部实施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方案来扩大避孕药具的使用,特别是诸如宫内避孕器这类长期方法。虽然没有关于难民妇女中艾滋病毒感染情况的信息,但她们在难民营中享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门是政府实施权力下放政策之初即进行权力下放的重要部门之一。由社区本身来管理外展门诊部,共有1 327名村卫生工作人员受到培训,他们在开展社区活动方面提供了卫生服务支助。基本保健单位和所有20个床位医院的权力均下放到县一级管理。

第14条

47.Chopel先生(不丹)回答了关于农村妇女所做工作的问题。他说,基准性别问题的试点研究表明,农村妇女从事生产性工作和家务工作,因此担负了多重责任。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妇女和男子的角色无明显区分。然而,必须进行更加具体的研究,以明确确定这类角色和责任,特别是这些角色和责任对提高妇女地位前景的影响程度。他强调,不丹需要依赖现有传统,即妇女在家庭和决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48.各种形式的残疾并不是在不丹传统社会中陷入边缘地位的原因。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政府日益关心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为了解决该问题,于1970年代中叶建立了一所视觉障碍者学校,并于1976年启动了全国麻风病控制方案。根据第八个五年计划,经过政府、其合作伙伴和王室成员的协同努力,消除麻风病的目标已得到实现。不丹于1993年成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残疾委员会的签署国时,残疾问题成为一个重点问题。目前,政府正在进行大规模调查,以确定国内的残疾水平,并确定第八个五年计划中发现的3.5%的残疾率是否依然如此。调查结果将编入以后的报告。残疾儿童的合法权利受1957年《一般法》、1980年《监狱法》和不丹《民事与刑事诉讼法》的保护。目前,在全国残疾人研究所登记的35名儿童中,有9人是女孩。

第16条

49.Wagdi先生(不丹)回答了所提出的关于结婚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种种提问。他说,凡满18岁者可以结婚,并可以通过向法院登记取得结婚证。如果没有结婚证,婚姻便不能得到法律承认。在不进行登记结婚的农村地区常出现未成年结婚的情况。法院不为这类婚姻颁发结婚证,并且凡进行这样结婚者需缴纳罚款。通过提高对法律不予承认和需缴纳罚款的认识,未成年结婚可能会减少。关于妇女和国籍问题,他指出,如果妇女选择与非不丹籍男子结婚,其丈夫将按照入籍规定被授予居民身份。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均不普遍。事实上,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只有在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这些做法在迅速减少。如果离婚的话,母亲有权监护子女至9岁。此后,子女可以选择与父亲或母亲生活。

50.从法律上讲,在当地风俗允许的血缘和姻亲关系范围内缔结的婚约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事实上,不鼓励第一代堂(表)兄妹之间联姻。根据《婚姻法》,丈夫和妻子均可以各种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其中包括通奸、遗弃、不孕和阳痿及一方配偶的故意冷淡。关于无出生证明情况下核查是否达到最低结婚年龄的问题,他指出,法院通常会出于善意而向夫妇颁发结婚证。此外,任何一方的法律代理人必须出庭证明他们已达到法定年龄,并将对有关后果负责。根据《强奸法》,未经应允的性交足以构成强奸罪。虽然《婚姻法》未包含婚姻的具体定义,但婚姻的各个方面已经载入《婚姻法》的各项规定。至于政府采取何种措施来防止早婚和包办婚姻问题,他指出,在最初的1980年《婚姻法》中,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是16岁。然而,成为《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之后,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增加到了18岁,与男孩相同。《婚姻法》禁止未成年人结婚,凡未成年而结婚者将依法受到罚款处罚。

51.Pem女士(不丹)回答了关于城市地区土地所有制模式的问题。她说,基准性别问题的试点研究表明,农村有60%的妇女拥有地产,而拥有地产的男子仅为40%。但在城市地区,拥有地产的男子(55%)比妇女(36%)要多。关于农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是否阻止或限制女孩享用教育设施的问题,她指出,1993年参加按性别规划的讲习班的一些学员发现,“由女儿继承的传统制度”是妨碍女孩享受高等教育的因素之一。这项调查结果主要依据的是以下观点,即不丹妇女认为她们的女儿应继续继承和保管地产,从而导致了她们阻挠女儿在教育机构中入学。不过,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这种观念的实际影响,特别是在目前的传统继承制度提供经济保障的情况下。

52.Schöpp-Schilling女士建议,《宪法》应包含《公约》中出现的有关歧视的同一定义:即,直接和间接歧视与实质性平等和形式上平等的概念。她指出,委员会将在本届会议结束时通过一项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并且说,许多缔约国已在其宪法中编入了一项条款,以便使暂行措施与不歧视的概念不相冲突。关于工作场所的歧视问题,举证责任应从雇员转移到雇主,因为妇女在证明这种歧视方面存在困难。另外,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并遵照《公约》的规定,应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概念纳入同工同酬概念。

53.Shin女士建议,技术学院男女入学率的差异——仅凭成绩——也可以在不必抛弃现行标准的情况下得以减少。

54.Saiga女士问,是否一般理解为国际法在新《宪法》中优先于国内法。她问,1958年和1977年《国籍法》是否完全被1985年《国籍法》所取代,父母中有一方为不丹人的子女是否在15岁以前依然无国籍。

55.Kapalata女士建议,不丹当局应密切关注《公约》第7条和第8条,以确定迫切需要的特别措施是否适用。关于第8条,她请求对关于妇女培训规定的问题予以答复。

56.Achmad女士建议,社会各部门赋予妇女和儿童的社会经济发展优先权应扩展至《公约》所提及的所有部门。她问,起草《宪法》的整个过程将在内部进行,如对问题24所做的书面回答所示;还是将咨询国际条约专家。关于对问题33的书面回答,她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也应为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国家措施提供有关信息。

57.Patten女士对《劳动法》的起草表示赞许。她建议,《劳动法》应包括别处缺乏的反歧视特别措施,特别是在处理工作场所的歧视和性骚扰问题方面。不丹当局可从国际劳工组织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58.Šimonovic女士谈到第2条。她说,不丹缺乏机构能力,从而不能如其所愿批准大部分国际文书这一点可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建议和援助来解决,目前已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框架内提供了此类建议和援助。

59.Tshering先生(不丹)说,委员会成员的陈述和问题是本着实际建议而不是批评的精神提出的,并且积极将重点置于立法和法律改革的关键阶段,因而为采取补救行动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机会。

60.歧视这一复杂问题需要以各种方式加以解决:一是在宪法中给出更正式的定义,另一个是采取体制措施而不是暂行特别措施。不丹代表团期待委员会针对该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

61.对于《劳动法》应给出一个更清晰的工作场所歧视定义和举证责任问题,将进行更详细的研究。为了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和修改,以及扩大宪法中同工同酬的概念,纳入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将向在这些领域富有经验的人征求建议。确保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问题需要仔细调查,以便不丹不会丢掉其来之不易的主权。

62.不丹对提高教育和保健服务水平的坚定承诺得到了事实的证明,即有35%以上的预算被分配到这两个部门。不过,代表团认识到,不应将重点单独放在社会各部门,而应扩展至经济和政治活动。代表团还注意到一个建议,即如果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儿童权利公约》作为此项行动的基础,可能会非常有益。

63.不丹最清白的历史在于劳动政策这一领域。虽然大多数程序的确是从地方一级开始的,但他认为,行动最终将涵盖更广泛的范围。在这方面,不丹政府同其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小国,包括北欧国家在内,在某些领域保持着联系,如《劳工法》和宪法。关于外交官的培训问题,接受培训的女外交官比例与妇女人口相比是很高的。男女均等对于不丹在国外的形象很重要,在国外接受研究生培训的三名学生中有两名是妇女:一名在日本,另一名在巴黎。

64.虽然一大批身份不明的人根据1958年《国籍法》被授予了国籍,但1977年和1985年《国籍法》逐渐有了一些变化,其中一个变化是国籍法不再区分性别。1985年《国籍法》为父母一方是不丹人的子女提供选择,满15岁时可以入不丹国籍,也可以入另一方父母的国籍。不丹不存在双重国籍。在选择国籍之前,此等子女为了旅游等目的被授予居民身份。

65.有一点他忘了提及,即1991年以来已有六个人(包括两位代表团成员)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接受了培训,而且不丹确实得到了该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援助。不丹与该办事处一直保持着对话联系。

66.主席祝贺代表团在如此短的时间里拟定了书面答复,以及它在口头回答委员会的问题时所作的进一步澄清。委员会感谢不丹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她希望不丹将批准其余的人权文书,以便为营造执行《公约》,和促进人权的有利环境做好准备。宪法改革提供了少有的机遇,以确保维护人权的各个部分到位。她敦促不丹政府建立现代化体系和法律框架,确保支持妇女的传统得以保持和利用。

67.在不丹某些地方,妇女在继承方面占优势,这一事实值得称赞;但应警惕过度的陈规定型观念。世界上对妇女的歧视形式繁多,不仅仅是重男轻女的观念。《公约》应充当镜头的作用,各种习俗、惯例和法律应通过这一镜头得到仔细研究,确保它们不带歧视色彩。委员会有关《公约》特定条款的许多一般性建议对于该公约也是有益的。

68.她强调有必要通过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特定法规,没有这项法规,许多形式的此等暴力行为都不会得到处罚。正在进行的培训执法人员和安全人员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她对不丹代表团打算就所讨论的各种问题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表示称赞,因为,没有这些统计数据,就不能真正识别问题。她请求不丹政府在将于2006年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这种数据。

69.为了实施善政和建立现代化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不丹需要加快外交和司法工作,她称赞不丹成功改善了男孩和女孩的境况,尽管显然需要提高女孩在各级教育中的入学率,而且成年妇女的识字培训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代表团承认吸取其他国家在拟定就业政策方面的经验是有益的。按性别分列数据是一项基本需要,正如关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问题研究和反对不平等的预防措施一样。她敦促不丹政府采取步骤消除一夫多妻制,及在不丹一些地方盛行的早婚。总之,她称赞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的坦率而让人增长见识的交流。

70.Tshering先生(不丹)感谢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对其国家报告的讨论,及对延迟提交原因的谅解。不丹目前进行的机构能力全面改革将确保更好地执行《公约》并即时报告。他向委员会保证,不丹政府将考虑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审议意见。

下午1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