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第70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7月18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舍普-席林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续)

因马纳洛女士缺席,副主席舍普-席林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续)(CEDAW/C/PRK/1、CEDAW/PSWG/2005/II/CRP.1/Add.3和CRP.2/Add.3)

1.应主席的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条和第8条(续)

2.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根据报告(CEDAW/ C/PRK/1),近100%的妇女都参加选举,她想知道选举是否是强制性的。如果不是,妇女又高度认识到她们的民主责任,这种情况似乎与最高人民会议和地区人民会议中仅约20%的妇女代表有所矛盾。暂行特别措施也许可以加快进步的速度。她希望下次报告能够通过更多的数据和相应的分析,更加详尽地说明妇女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的情况。她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作为一般性意见,她指出,人们认为妇女更喜欢没有繁重劳动的工作,但在护理行业有很多女性,这个行业由于工作时间长、工作时间晚、压力大、需要搬运沉重的患者等等,被普遍视为非常繁重的工作。

3.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很少有国家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初次报告,而缔约国却做到了这一点,她对此表示祝贺。考虑到该地区多山的地形增加了管理难度,人口密度又大,她对报告中列出的数字格外满意。妇女在国家和地区人民会议中的比例相当可观,但仍可继续提高;女性法官的数量似乎有所不足,配额制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她希望强调妇女在外交部门的重要性。尽管该国近年来屡遭自然灾害,教育和其他领域的标准却没有降低。委员会期盼在下一次报告中看到重大进展。

4.Hong Ji Sun女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妇女的确倾向于从事医疗、商业和轻工业领域的工作,这些领域的管理岗位上也有很多妇女。她们从事护理职业似乎与女性的天性有关。不过,妇女现在也从事一些前所未闻的职业和运动项目,政府也在努力确保各级职业和管理层的男女平等。

5.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没有法律或习俗上的障碍阻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年满17岁的公民均可选举和担任公职,女性候选人也是很常见的。不过,很多妇女不愿意参与政治生活。同样,女性在选择职业和管理领域方面往往厚此薄彼。正在编制的国家妇女十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让妇女和社会认识到让更多妇女参与政治、各种管理和经济生活的好处,从而推动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政府正在考虑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配额制,特别是增加司法机构的妇女比例。政府已经发现女法官更能胜任家庭法庭的工作,并建议在法律领域加大妇女培训力度。

第9条和第10条

6.Coker-Appiah女士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教育领域采取许多措施为妇女进步创造机会,其中包括业余继续教育等创新性举措,她对此表示祝贺。然而她听说,尽管政府有政策,接受高等教育有时会受到阶级或家庭等歧视因素的影响。她希望代表团就此给予说明。报告第143段指出,在重工业部门,接受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女性比例很低,而在卫生、商业和轻工业部门,接受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女性很高,这是“因为这些部门符合女性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示出一种有待消除的潜在的性别定型观念。她想知道是否在学校里采取了具体措施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并鼓励女性学习各种学科研究。许多学校和学校设施在该国遭受的一系列灾害中都遭到了破坏,如能提供关于恢复正常运转的进展报告,她将十分感激。

7.Gaspard女士说,有些领域缺乏统计数字。下次报告如能提供按性别分类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统计数据,将会有所帮助。报告称,由于女性一般更愿意接受职业教育,女性大学生比例只有25%到30%。她想知道这在多大程度上是男女角色定型观念造成的,政府打算采取什么措施来鼓励妇女做出更加多样化的选择,比如进入科学领域。她还想知道是否在大学进行性别研究和调查。教育是破除定型观念的最好方式,如果政府愿意考虑的话,与外国组织合作将有所帮助。

8.Popescu女士注意到,人们认识到传统歧视依然是个问题,她询问克服性别定型观念是否是师资培训内容的一部分。报告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文盲;这值得高度赞赏,但过于异乎寻常,她想知道这种说法在老年妇女当中是否完全属实。报告还指出,除健康原因之外,没有学生辍学。她想知道女孩因健康原因离开学校之后的情况。

9.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虽然报告称“教育领域针对女性的传统歧视早已成为被人忘记的过去”,但高等教育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学生是妇女,这表明着该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必然存在某种隐性歧视。

10.Han Chae Sun女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政府推行全民综合教育政策。中学毕业前(11年)均为免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以能力为依据。在中学毕业前夕,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可以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初步考试。成绩好的学生可以自己选择大学或学院,并参加该所大学或学院的入学考试。女大学生的比例的确反映出残余的陈规定型观念,因为很多女生选择的职业只需要攻读3年、而不是6年的大学课程,例如教育、护理或商业领域。同时,除医疗之外,妇女更趋向于选择非技术职业,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到来,这一点已经有所改变。

11.国家在半个多世纪之前已经消灭了文盲。自1945年从日本占领下被解放以后,国家积极开展扫盲运动,并在1956年开始实行义务制基本教育。2000年,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下进行的多指标类集调查已经证实,女性中完全没有文盲,女性的平均教育程度超过高中毕业水平。

12.关于辍学率问题,虽然国家实行11年免费义务教育,但有些儿童还是会因健康问题中断学业,并在痊愈后复学。17岁就结婚的人在婚后还完全可以继续接受教育,但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这么做。平均结婚年龄为24岁,国家最近还采取一项行动,劝告人们早婚危害妇女健康。妇女需要在年轻的时候多受教育,开始为社会服务。她们有各种机会接受师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也不会受到任何歧视;大学中有很多教授都是女性。近10年来国家接连遭受自然灾害,不仅破坏了经济,也影响到教育;全国200多个县中,有145个县受到了影响。国家格外注重教育,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组织的灾后帮助下,近年来教育取得了很大进展。

第11条

13.Khan 女士说,报告称妇女的工作权受到宪法、劳动立法和法规的保障,妇女可以自由选择职业,但是报告还提到国家给女性毕业生“分配”工作。她希望就这个工作分配系统进行澄清:男女生的工作分配方式是否相同;分配给女生的工作是否一向由妇女从事;媒体和政府通知中是否有招聘广告;女性能否从小城镇或农村地区自由进入城市来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自从国家批准了《公约》 之后,是否有人投诉工作不能接受,如果有,采取了哪些纠正措施。如果确实不存在工作歧视,那么,只有15%的管理者是女性这个事实就未免让人惊异。她敦促政府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

14.Han Chae Sun 女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教师向学生说明工作机会,并将每名毕业生的选择通知给市、区人民委员会的劳动管理部门,由后者同企业就此进行讨论。之后,人民委员会与毕业生见面并分配工作。有的工作比较抢手,如果毕业生的第一志愿已无名额,就得接受另外一份工作。现在还没有招聘广告系统,工作机会均由学校和人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如果对工作分配不满,可以向人们权力机构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该部门将派官员到相关工作地点进行深入调查,并设法解决问题。之所以只有15%的管理人员是女性,是因为传统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所致。管理人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女性不愿意花那么多时间在工作上。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暂行特别措施,规定在经济和管理领域中,担任主管和副主管的女性比例要占10%至15%,担任部门主管的女性比例要高于20%。

15.Pak KumBok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虽然朝鲜不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但国际劳工组织的大部分公约都在国内立法中得到反映。朝鲜正就是否加入国际劳工组织一事召开部长级讨论。

第12条

16.Dairiam女士说,据说家庭暴力在这个国家不是问题,她对此感到困惑。代表团用温柔慈爱来形容女性特征,这就暗示着男性的特征正好与此相反。如果是这样,夫妻在家中发生的矛盾冲突就很可能成为家庭暴力。可能女性过于温柔慈爱,才会对此忍气吞声。卫生保健系统可以培训卫生工作人员鉴别可能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的症状,从而揭发家庭暴力问题。

17.报告提供了关于产妇死亡率的信息,却没有提到其发展趋势。她很想知道,经济危机是否造成产妇死亡率上升,孕妇是否可以优先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报告指出,至少有98%的妇女在生育时得到帮助,但有时也需要紧急产科护理;她想知道为降低产妇死亡率,这类服务得到多大程度的重视。

18.Pimentel女士说,报告强调了人体生理卫生的保健问题,她还希望了解社会经济因素、社会心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等公共政策和措施方面的情况,以及男女患者的保密资料是否得到尊重。她敦促政府在制订卫生保健政策和措施时注意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报告还指出,可能“由于其非法性而造成社会问题”的妊娠可予以中止,她想知道强奸是否也属于这种情况。报告同时指出,目前还没有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的报告,但是没有报告病例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此类病例。缔约国应该考虑边境地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

19.Han Chae Sun女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国家协调委员会非常愿意对家庭暴力问题给予更大的重视,确保妇女并非忍气吞声。至于国家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很久之前就已经建立了全民综合性免费医疗服务系统。国内有6 500家诊所,城市地区的社区诊所和农村地区的村级诊所都配备有一流的公共卫生保健设施。此外还有家庭医生系统,平均每名医生为134个家庭提供医疗服务,儿童和育龄妇女尤其受到重视,对育龄妇女还实施定期生殖卫生检查。每名孕妇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妇女一旦怀孕就进行登记,并会得到专业产科医生的照料;如果妊娠出现异常,产妇将被送往医院。在农村地区,配备救护车的流动医疗服务队为孕妇提供医疗服务。没有资质者不得行医。

20.堕胎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的,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必须在医院进行,有医生的指导,继续妊娠会危及孕妇或胎儿的健康,或者,妊娠是由婚外性行为造成的,属于非法现象。朝鲜没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记录,因为国内有强大的道德教育系统,传统上婚姻双方都忠于对方,不会有通奸行为,国家对于入境者采取包括医疗检查在内的异常严格的检疫制度。

第13条和第14条

21.Tan女士问,自然灾害一定对农村经济造成了很大破坏,在自然灾害之后有多少名农村妇女受益于国家社会保险和保障?她们可以获得何种福利和多少金额的社会保险?委员会希望得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男女分类统计数据。关于广泛报道的国内饥荒,委员会希望了解关于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村妇女儿童所受影响的更多细节。至于在农村建造500 000所住宅和提供清洁水的计划,她想知道目前在那些地区建造了多少所住宅,有多少地区已经用上了清洁用水,还要给多少区域提供住宅和清洁水。

22.Coker-Appiah女士问,大部分农村妇女都在从事农业工作,她们有何种机会从事农业以外的其他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她们是否有自由到城市中心学习非传统领域技能。由于报告中关于农村妇女的数据普遍很少,如能在下次报告提供关于农村婴儿/产妇死亡率的分类数据以及关于农村和城市地区各种教育程度的妇女的数据,委员会将非常感激。

23.Arocha Domínguez女士指出,国家的经济紧缩政策和自然灾害对于农村妇女的打击最为沉重,法律战略往往不能提高她们的地位。应该提供如下信息:合作社农场及其管理结构中的男女比例;以及政府帮助女农的措施,比如:既然山区不适合种植水稻等庄稼,就为女农提供非传统粮食生产培训。

24.Han CHae Sun女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国家计划建造90 000所新住所,用以改善1994年以来在自然灾害中失去家园的灾民的严峻处境,其中50 000所住所计划修建在农村地区。此外,国家行动计划要求重点为农村家庭提供清洁的饮用水,有供水的农村住户只有71%,城市地区为84%。

25.根据法律,妇女可以选择任何职业。的确,多数农村妇女在农户家庭中长大,但也有一些进入教师培训机构,或学习了大学课程。

26.产妇死亡率是每10万个活产中有103名产妇死亡,与1998年的105人相比有所下降。正如委员会建议,将对农村妇女的经济情况进行更多调查。

27.Pak Tok Hun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2004年的农业产量为43亿吨,国内需求缺口为90万吨。为实现粮食的自给自足,全国人民都动员起来帮助山区农民。政府的政策之一就是提倡根据耕地类型选种:比如,在山区种植玉米和马铃薯比种植水稻更有保障。另外,政府还鼓励种植双季庄稼,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引进机械化耕作方式。

28.农村妇女可以自由迁居到本省的城市地区。考虑到国家的总体局势不太平,如果跨省迁移,为安全起见,需要向政府申请通行证,说明迁居的地点和目的。一旦得到通行证,就可以自由迁居了。

29.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曾经是落后的农业国,国内80%的人口都从事农业,而现在从事农业的人口比例下降到30%。仅这项数据就能证明人们是可以迁出农村地区的。

第15条和第16条

30.Gabr女士注意到,报告声称国内的低离婚率并非法律强制的结果,她说,一定还有其他的原因来解释这么低的离婚率。虽然不是什么好的选择,有时离婚却是必要的;关于离婚妇女子女抚养权和夫妻财产权,应该提供更多信息。如果一个妇女只能拿回婚前财产、一段婚姻结束后她既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她的情况将非常窘迫。由于食品配给是根据个人工作分配的,她担心这可能意味着失业的离婚妇女不能获得食品。政府应该严正考虑这一类问题,以确保离婚妇女能享受第1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31.Tan女士问,执行家庭法的家庭法庭是否是专门法庭,政府是否有专门管理家庭暴力和发布保护令的规定。如果没有,就应该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考虑修订《家庭法》。同时,既然代表团已经指出如果任何家庭法规定与《公约》有抵触,以《公约》为主,她很想知道曾经发生几起援引《公约》、并以《公约》 为主的案例。她不知道现在是否正在就《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法官进行培训,而政府是否打算把将培训的范围扩大到负责家庭事件的律师、执法官员和社会工作者? 离婚的趋势是上升还是下降?一般办理离婚需要多少时间?妇女是否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

32.Bokpé-Gnacadja女士说,报告中第104段显示,政府尚缺乏根据第5条规定打击针对妇女的歧视的决心,同样,在报告第224段关于第15条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部分,提到的某些“专门保护女性和某些男性特权的规定”令人不安。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对女性的“专门保护”或许只是这个国家的封建历史的残余,在实际中只能助长重男轻女的定型观念。她希望举例说明对男性和女性的特别措施。

33.家庭法规定在婚姻中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她想知道在现实中法律是怎样实施的,因为该法律违背了男性当家做主的传统。由于会存在一些不明显的歧视,她询问法律是否允许女性在任何有性别差异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担任证人。如果允许,是什么样的问题最终导致了允许女性作证的特殊规定的产生

34.Belmihoub-Zerdani女士提请澄清两个似乎矛盾的事实:未婚同居是违法行为,但是未婚同居者的子女却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似乎很好。同时,既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接受了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这样的联合国组织的援助,她想知道政府是否也申请了富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7%,因为自1995年北京宣言通过以来,作为贫穷国家,这个国家有权获得此类援助。

35.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离婚率在90年代中期的经济困难中上升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夫妻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通常会通过调解尽量劝合,以保护家庭这个基本的社会单位。对于坚持离婚的夫妻,法庭会在批准离婚之前处理好财产的分配、子女的监护、以及随之而来的子女抚养费问题。14岁以上的子女可自己决定归属。14岁以下子女的监护权则由父母双方和法庭来决定。如果由母亲监护,父亲须支付收入的10%至30% 作为子女的生活费。离婚之后,婚前财产归原所有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同时兼顾抚养子女的需要。食品分配是由政府发放到各家各户,因此离婚的妇女可以据此获得食品供应。

36.国内没有家庭法庭或类似的机构,虽然有一审民事法庭来处理家庭事件,而一审法庭的法官常为女性。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规定不属于家庭法范围;而是针对暴力的一般性刑法规定的一部分。法官都受到过专门培训,会在判案中考虑和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丈夫是可以因侵犯了妻子

的权利而被告上法庭并由法庭根据《公约》进行裁决的。政府制定了根除歧视女性的旧风俗、态度和性别定性观念的行动计划,由于这些态度根深蒂固,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人民政权的公共组织和机构正在着手进行公民教育以克服性别定型观念。

37.许多法律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力和义务进行了规定,而有些规定是专门为男性或女性制定的;例如,有三个子女的母亲一天只需工作6个小时而获得全天的工资、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将受到起诉等。女性可以在法庭作证。只有登记后的联姻才是合法并受到社会保护的。私生子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他们的权利与合法的婚生子一样受到保护。

38.主席说,该报告和代表团的回答显示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妇女总体来说在法律面前和法律规定中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某些法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更新和修订,特别是有关结婚年龄和国籍的法律。该国对于第2条和第9条的保留意见破坏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她希望能够早日取缔这些保留意见。经常提及的问题之一是传统的性别定型观念。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就妇女的需求进行一场讨论;由于男女的社会化所造成的效应,确切地理解女性的愿望有时会很难。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总体来说缺乏相应的分类统计数据;在这点上该国政府可以向国际组织寻求指导和培训。她赞赏该国政府在一些部门采取了暂行特别措施。并敦促该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和第20条的修正。

39.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他的代表团现在进一步了解了《公约》的运作,国家很可能会取消对两条规定的保留意见。

下午5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