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届会议

第65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7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2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DOM/ 5;CEDAW/PSWG/2004/II/CRP.1/Add.2;CEDAW/C/ PSWG/2004/II/CRP.2/ Add.1)

1.应委员会主席之邀请,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Henríquez de Sanchez Baret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介绍该国提交的定期报告时说,该国正在将实现真正性别平等所必需的措施纳入国家发展进程之中,真正的性别平等是建设人人参与的民主社会的基石。多米尼加致力于实现妇女权利,先后于1982年和2001年6月批准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第五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起至2001年止,现应委员会之要求,将其中数据修改更新至2004年第一季度。

3.根据1998年中央银行所做的有关家庭收支情况的调查,多米尼加共和国所有家庭中有28.7%的家庭是以女性为户主,最低收入家庭中有33%的家庭是以女性为户主。在农村地区,22%的家庭是以女性为户主。家庭收入越高,男性户主家庭的比例越大。调查还表明,有76%的女性户主家庭分布在首都圣多明各和集中居住着最贫穷的人口的其他城市,相比之下男性户主家庭在上述地区只有64%。

4.目前,该国正在遭受经济危机,这场危机迫使多米尼加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一项“应急”协议。协议内容关注经济危机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影响,但是协议中并没有有关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条款。通过控制美元汇率,控制基本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多米尼加政府主要依靠限制通货膨胀率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多米尼加政府最近拨出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2%的资金用以缓解反通胀措施对于个人消费能力的冲击。政府在削减基本服务补贴的同时,仍然保留低收入家庭的用电补贴和家用燃气补贴。但是,为了偿还国内债务和国际债务,政府必须削减公共事业开支,因此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支出受到限制。低价出卖基本食品的“群众市场”有所扩展。2002年8月,政府社会事务内阁实施了全国性的消除贫困战略,根据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的提议,将人均月收入42.09美元确定为贫困线,比较而言,每月平均购买力为85.80美元。政府估计12.8%的人口,共计1 041 569人,处于贫困线以下。政府与社会事务内阁合作,实施17项社会援助措施,包括健康,营养和家庭收入;实施24项社会福利方案,包括健康、教育、基础设施、住房和饮水;实施45项减贫方案,其中包括健康、创造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险措施。2001年1月,根据974-01号总统令,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SEM)启动了一项旨在将性别观点融入政府部门工作的计划。根据国家性别平等计划(PLANEG),政府每个部门都设有性别平等机关。性别意识教育已经纳入公共服务之中。社会援助方案的援助对象为处于极度贫穷之中的家庭,其中女性户主家庭又是援助重点所在。在促进颁布《禁止贩卖贩运人口法》和实施国家禁止贩运人口计划的过程中,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起到了主导作用。为贩卖人口(案件)中女性受害者而设的收容中心已经建立起来。根据国家消除贫困计划中的特殊项目,残疾妇女、流动妇女和老年妇女都能得到帮助。全国有300 000位单身母亲每月都能获得300美元的补助。

5.根据中央银行的调查,全国10岁以上女性当中有42.8%的人就业工作,比较而言,全国10岁以上的男性当中有68.4%的人就业工作。全日工作的职工总数当中有39.14%为女性,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岗位的有30.3%为女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女性数量只占全部劳动妇女的3%,而从事工业生产的女性数量占到全部劳动妇女的20%。女性雇员工资水平不及男性雇员,根据她们的教育水平,约为男性职工工资的61%到76%不等。根据2003年的情况,旅游行业几乎半数以上的雇员都是女性。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赞同实施微型和中小型企业方案(PROMIPYME),该方案旨在向各种类型的小公司提供贷款和技术支持。

6.根据144-97号和566-01号法令,美国劳工部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教育和劳动事务秘书处采取联合行动打击雇用童工行为。

7.为了确保性别平等,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民法典均已做出相应改动。许多概念得到修改和重新定义,包括“性别”、“家庭暴力”和“性骚扰”。

8.除了政府各部的性别平等办公室之外,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还有52个省级/市级办公室,负责处理妇女事务。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负责提供针对警察和检察人员的性别意识教育,负责为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包括五个专门中心,以配合24-97号法律的实施。自2000年8月至2003年12月,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法律部门和警方共处理74 159起家庭暴力案件。

9.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还与部门间援助流动妇女委员会合作,建立了七个省级/市级的预防贩运人口以及帮助受害者的地区网络。

10.性别平等观念融入学校各专科和课程之中,融入面向教师的培训计划之中,融入国家发展教育十年计划之中。

11.保健方面,有一个降低母婴死亡率的国家计划,其中包括一项早期检测宫颈癌和子宫癌的计划。2002年以来,在国家消除贫困运动的框架内,在全国七个地区施行了一项预防和处理低收入少女怀孕的计划。农业部的农业妇女司负责处理农村妇女事务,并且确保各项农业公共政策体现性别观念。该机构还负责资助教育培训项目,并且帮助(农村)妇女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主持召开12次地区会议,邀请农村妇女和妇女组织参加,请她们就健康、教育、环境、政治参与和就业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政府将根据这些信息制定政策,而且这些信息将会输入农业普查数据库。

第1条至第6条

12.FerrerGómez女士,想了解定期报告第3.3.1条提到的谋杀妇女案件的更多情况,特别是相关表格。刑法改革建议看似非常合理,但是关于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立法,尤其是24-97号法律,似乎没有反映出Belém Do Pará《公约》所包含的性别暴力的定义,于是在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规范和缔约国国内立法之间出现了明显分歧。多米尼加刑法规定,如果强奸犯和受害者结婚,那么对其刑事处罚将会中止执行,她想知道,正在采取何种措施修改这一刑法条款,她还想知道乱伦行为为何不被当作刑事犯罪行为。而且,多米尼加政府对于会前工作组所列关注事项的书面答复(CEDAW/PSWG/2004/II/ CRP.2/Add.1)中没有评价国家减贫战略给人们带来的利益。

13.如果法庭在审理对妇女实施暴力案件的过程中准许调解的话,那么诉讼将会中止,而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再次作案,对此她深表关注。联系社会正义观念,她指出《公约》的主要目标不仅要实现公平而且要实现平等,她问道,有关国家性别公平计划的评价是否已在2004年6月如期完成,该计划是否需要改动。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采取措施保护那些落入国际贩卖妇女网络被迫从事色情交易的妇女,例如,起诉贩卖妇女的罪犯或者同其他国家签订合作协议。

14.Coker-Appiah女士说,该报告(CEDAW/C/DOM/5,定期报告第3.3.3条)提到,国家预防家庭暴力委员会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监督执行关于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法律,24-97号法律和14-94号法律。但是,报告承认(报告第3.3.2段)除了非政府组织以外,政府没有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足够的专门保护,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安全的住处。她想知道,政府采取何种措施改变现状,资助活跃在这一领域的个人组织,她想了解,政府分别从国家总体预算和健康预算中,拨出多少资金用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下一次定期报告应该提供有关这一领域各项方案实施效果的统计材料和信息资料。

15.Gnacadja女士说,修订后的《民法典》和《刑法典》当中似乎仍然存在歧视性规定。政府对于问题20的书面答复(CEDAW/PSWG/2004/II/CRP.1/Add.2)没有提供为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而设的五个特别警察机构的情况;她想知道在某些城市设立保护妇女小组(定期报告第3.2段)效果如何。还有,对于问题21的书面答复中承诺提供的统计资料并未提供,现在应该口头陈述情况。

16.Achmad女士说,该国政府对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评估(定期报告第3.5.1段)表明,关于改善妇女社会地位或者改变男性至上的陈规旧俗方面没有什么变化。对于问题18和问题19的书面答复表明,媒体中妇女形象的现状不容乐观,媒体应该努力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提高平等意识。从事大众传媒工作的人员显然需要性别意识的培训。她询问,政府是否考虑研究对于问题18和问题19的书面答复中所描述行动的效果,政府是否努力提高媒体工作人员的意识,以及对于宣传男女平等具有优越性的节目,政府是否给予奖金或者其他物质奖励。

17.Gaspard女士说,通常而言,在国家计划中使用“公平”代替“平等”往往表明它对于推进真正平等缺乏完全诚意。她询问在过度拥挤的监狱中女性囚犯的数量,她们被判刑入狱的原因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帮助她们重返社会。她想知道该国在实施《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诸如分配选举名额)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

18.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关于第5条,尽管定期报告仅仅提供少量信息,但是,该国对于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的口头陈述表明,在该条所涉及的广泛领域内,还是做了一些事情。对于《公约》第6条提到的卖淫和贩卖妇女问题,定期报告(第3.6段)表明,政府没有调查色情行业从业妇女人数,尽管非政府组织的调查估计自1998年到2000年,色情行业从业妇女人数增加了一倍。尽管定期报告提到社会对于性工作者更加宽容,而事实上她们是迫于贫穷和残酷的现实才不得已从事色情工作。对于问题20(关于惩罚卖淫剥削者)的书面答复表明只有剥削18岁以下卖淫女子才会受到惩罚,但是如此规定违反了《公约》第6条的精神,该条规定不论受害者年龄如何均应惩罚卖淫剥削者。

19.主席邀请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20.Mesa先生(多米尼加共和国)说,本次没有提交的有关对妇女实施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统计资料能够找到并将及时提交委员会。统计资料显示调查案件的数量,他杀案件和自杀案件的数量,暴力行为的类型以及起诉案件的数量。政府负责处理针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各级部门最近几年收到投诉案件的大致数量如下:2000年8 000起,2001年10 000起,2002年13 000起,2003年8 000起,2004年(截至5月)1 000起。同时,在两个城市建立的保护妇女小组收到投诉案件的大致数量如下:2000年5 500起,2001年1 200起,2002年7 000起,2003年13 000起,2004年(截至5月)4 000起。

21.《刑法典修正案》草案目前正由众议院审议当中,众议院正在研究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和非政府组织联名提交的修改建议。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也在考虑当中。

22.作为反对家庭暴力运动的组成部分,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主办一档名叫“了解你的权利”的广播节目,提高男性和女性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这档节目每周播放两个小时,覆盖妇女权利和对待妇女的各个方面,这是帮助公众熟悉《公约》规定的良好传播媒介。国家秘书处还与国家司法学院合作举办多人参加的研讨会,为法官和各级检察人员提供性别问题的培训。还举办了面向公众的讲习班,面向公众的漫画特刊,社区活动和学校课程。从2002年到2004年,保护妇女反对暴力法律顾问部门和国家预防家庭暴力委员会通力合作,进行许多减少家庭暴力和防止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活动:一项短期计划旨在动员学校和高校,教会和行业协会共创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利用当地现有网络减轻暴力行为的影响。国家教育事务秘书处正在开发合适的教育材料。此外,前面提到的隶属警察部门的保护妇女小组已经扩展到其他城市。如同定期报告所述(第3.3.3段),为实施第24/97号法律,确立了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国家模式。这一模式的指导原则就是充分调动各个部门可以利用的资源,在共同关注的领域内,促进以下各个部门的合作: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国家教育事务秘书处,公共健康和社会福利部,国家警察,国家司法学院和最高法院,以及上述部门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此外,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网络在社区范围进行了许多活动。经过首都的试点项目之后,这一网络现已在全国各地建立,它由构成国家预防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各个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组建。法官、教师、公诉人员、警察和社区成员按照有关性别问题和家庭暴力的国际通行模式接受培训。2002至2003年间,50 000名妇女参加社区集会,讨论24-97号法律的各项条款。有关上述各项活动的宣传册、资料手册和出版物都可以随时提交委员会。

23.近期立法要求建立妇女庇护所,当前有两项计划正在进行之中:为受虐待的妇女建立庇护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建立庇护所。

24.2003年,国家妇女事务秘书长提交一份有关禁止贩卖人口的法律草案,该草案已经获得国家议会的批准,并且经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总统签署成为《禁止贩卖贩运人口法》。针对该法的宣传活动已经开始,包括广播栏目,报刊文章,以及向部门间保护流动妇女委员会的组成机构,地方援助和预防网络,省级和市级负责妇女事务的机关分发文件。其他措施包括,提供医学援助和心理帮助,情感支持和就业培训。其他方面的努力包括收集贩卖人口案件的信息以及向目的地国提供信息。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他说,草拟的罪名包括,种族灭绝,性别和性别偏向,谋杀妇女,暴力行为,性侵犯,强奸,乱伦,贩卖妇女,侵犯妇女人格尊严,性骚扰和遗弃家属。

25.Nivar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回答委员会关于在反对家庭暴力中媒体所起作用的问题,她说,反对家庭暴力的记者网络已经建立而且非常活跃,他们和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一道出版刊物,发表文章,召开会议。他们还努力鼓励教会和全国性媒体使用“家庭暴力”一词,这是从来没有的事情。其他提高意识的办法包括使用音乐、歌曲和其他多种艺术形式;而且得到体育界人士的拥护。最近推行的禁止贩卖贩运人口法规定了对妇女和儿童实施暴力将会受到何种惩罚。关于《刑法典》和《民法典》所覆盖的家庭暴力的范围,她指出,非政府组织,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研究过刑法典草案并且发现其中并未充分涉及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是,国家秘书处已经提交新的修改议案并且得到广泛的支持。秘书处还准备提交有关民法典修改的议案。最后,她指出,法律已规定国家议会候选人当中女性比例应该达到33%,有人建议将同样的制度应用到市级和地方各级选举当中。

26.Díaz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回答Gaspard女士提出的有关监狱的问题,她说,多米尼加国内共有32座监狱,虽然其中有些监狱过度拥挤,但是这个问题对女性罪犯没有影响,因为每100个罪犯当中只有4名女性。女性罪犯入狱的常见罪行包括贩毒、运毒和盗窃。

27.Shin女士谈到该缔约国对于委员会所提事项和问题的书面答复(CEDAW/PSWG/2004/II/CRP.2/ Add.1),要求该国代表团详细说明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使用“公平”一词代替“平等”一词的原因。根据多米尼加的书面答复,使用“公平”一词的前提是指作为个体的男性和女性在现实生活中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并不平等。书面答复主张针对男性和女性实施不同的方案和采取不同的措施,但是能够达到“公正和公平”。在她看来,如果该缔约国国家性别公平计划的确希望实现这样的“公正和公平”,那么上述计划实施起来将会问题不断,因为《公约》第1条至第16条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公平”。

28.Morvai女士询问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是否采用调解与和解策略,还是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第19条(关于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条款),将罪犯判处刑罚。对于相关问题,她听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必须支付医生证明的费用。如果真是这样,她敦促该缔约国改变这种做法。多米尼加国内公众认为卖淫是个正常的社会现象,这种状况在其他缔约国从未出现过。她询问卖淫给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并且说道,如果该国政府也认为卖淫是正常的,那么,她质疑该国实现妇女尊严声明的严肃性。

29.Flinterman先生注意到该缔约国认为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是一种临时特别措施,他想知道多米尼加是否完全理解《公约》第4条第1款有关临时特别措施的规定。他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宣传《任择议定书》,他询问采取何种措施在法律界、司法界、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中宣传《任择议定书》的精神。

30.Gabr女士说,她希望了解更多有关多米尼加民法修正案草案的信息,她询问修正后的民法何时生效。她还指出,该缔约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这将会对修正案产生影响。她想知道已经建立起来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机构组织如何获得财政支持。关于消除贫困,特别是帮助妇女摆脱贫困,她不认为着重点应放在援助而不放在相互合作方面,她希望该缔约国能够提供有关妇女参与该项计划的更多信息。

31.Šimonović女士说,她想知道该缔约国的宪法和国家性别公平计划是否明确提及两性平等,还是只提到“性别公平”。她认为对于保护妇女权利而言使用正确的术语极为重要。

32.Patten女士注意到该缔约国的选举法中包含有选举名额分配的规定,她询问多米尼加宪法中是否规定有关临时措施,《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了此类临时措施。如果宪法中确有规定的话,她想知道这一条款的具体措词,以便委员会决定该条款是否符合公约精神。在这方面,她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第25条,该条详细阐述了《公约》第4条第1款的意思。除了选举名额分配之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立法的、行政的和管理的措施,包括调整性的手段和惯例,包括延伸和援助计划,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次分配,优惠待遇,以及有针对的招聘和升迁女性雇员。

33.Balcácer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说,多米尼加政府知道,实现男女平等是《公约》的目标。而且,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宪法》写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完全平等。但是,离开公平,平等就无法实现,公平意味着制定各种措施,各种政策和各项计划用以平衡男女之间由于长期以来针对妇女的歧视而造成的差别。既然男性和女性所处社会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生活现状大相径庭,那么公共政策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这也正是为何多米尼加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和多米尼加代表团对于委员会所提事项的书面答复中强调必须贯彻基于公平的政策作为补偿妇女、实现公平的手段。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制定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部门各领域的国家性别公平计划。由于主要来自文化方面的阻力,该计划进展缓慢。但是,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正在各个领域不懈努力以确保该计划得到贯彻落实。

34.关于男女平权措施,她提到12-2000号法律,该项法律明确规定在国家议会选举中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尽管没有规定最终当选的女性议员的数量,但是该项法律要求所有政党保证在竞选国家议员的候选人中有33%女性候选人。她还提到13-2000号法律,该项法律涉及市长和副市长候选人名额中的性别平等。在2002年的选举中,共有13位妇女当选市长。另外,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还负责许多计划,这些计划针对占全国家庭总数28%的女户主家庭提供支持。

35.消除贫困方面还有许多事情没有完成,但是在消除贫困战略框架中,政府已经做出富有意义的努力,制定以低收入妇女为中心的社会援助和福利计划。长期以来,妇女没有机会参加工作获得收入;但是,她强调,对于女性户主家庭数量的增加不应该消极看待。这使许多妇女获得了权力,有史以来这是她们第一次获得就业机会,赢得经济独立,并且能够行使决策权力。

36.回答有关性工作者的问题,她解释道,有个卖淫妇女联合会,她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努力让社会认识到她们的职业也是一种正当的谋生手段。这项运动的拥护者本身,其他妇女组织和政府都使用“性工作者”一词指代卖淫妇女。卖淫是个社会现象,它不仅与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有关,甚至还与国际社会有关,因为许多妇女都从多米尼加国内流动到世界其他国家。为了维持她们自身和家人的生计,妇女们没有其他的谋生手段,对于这一现状,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根据禁止贩卖贩运人口法(编号:137-2003)而制定的各项方案,其重点在于提高在国外卖淫妇女的意识。计划通过各种办法,包括要求驻外领事机构提供培训课程,设法让她们掌握保护人权和寻求法律救济的相关知识。贩运人口的罪犯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37.Henríquez de SánchezBaret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回答Morvai女士的提问,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取得医生证明是完全免费的。

38.Balcácer 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列举政府消除贫困战略下的许多方案,包括促进小型企业发展以创造收入,健康领域和农业筹资领域的援助计划,创办主要针对女性户主的大众市场。另外,还为工作女性建立公共托儿中心。

39.Henríquez de SánchezBaret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说,防止少女怀孕和资助低收入家庭修缮屋舍的计划早已开始并且仍在进行之中。

第7条至第9条

40.Khan女士,谈到委员会针对多米尼加共和国先前提交的定期报告所作总结评价,她说,对于国籍方面针对海地族裔和其他少数族裔的某些歧视性政策,委员会深表关注。依照该缔约国关于当前所提事项的书面答复,某些文化方面的决定因素阻碍了相关国籍法律的实施。她想知道这些决定因素是什么,她还希望该国代表团能够解释:在多米尼加国内出生的少数族裔为何没有身份证明。报告显示,由于父母没有多米尼加国籍,这些少数族裔子女只能读到八年级,但是由于教育水平低下,他们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失去了自我实现的机会。多米尼加的相关政策剥夺了他们接受教育、成为公民和谋求生存的权利。

41.她询问申请小额贷款的标准,特别是少数族裔妇女在申请此类贷款时是否必须提交证明国籍的文件,才能成为合格的申请人。

42.Flinterman 先生问道,自提交对于一系列事项的书面答复之后,移民法律草案是否获得国家议会的通过。他还想知道国家议会通过此项法律后希望出现何种变化,以及此项法律是否考虑到移民中女性工人的需求。

43.Belmihoub-Zerdani女士称赞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直面社会局势和经济形势之时所表现出来的政治勇气,以及在社会结构调整和国家偿还债务的严峻形势下依然能够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尽管追求性别平等的努力值得称道,但是许多事情仍然没有完成。谈到政治代表权,她敦促该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比如立法措施,在决策岗位为妇女保留一定数量的名额。

44.她还想了解成立于1999年的政治党派妇女论坛所取得的最新成就。

45.Saiga 女士询问与多米尼加人结婚的外籍配偶如何取得国籍,以及上述夫妇所生育子女的地位,包括在多米尼加国内和境外出生的子女。

46.她想了解关于移民法律草案内容的更多信息,以及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和国际移民组织签订的协议的情况。

47.Patten 女士询问移民法律草案的具体措词。她想了解该法律草案的修正议案将在何种程度上消除对移民的歧视,以及法律草案早日获得通过的前景如何。她继续先前发言者的问题,询问多米尼加国内海地族裔儿童的地位。她还问道,与多米尼加男子结婚的外国女子能否保留原有国籍,她们的子女能否取得她们的原有国籍。

48.她问道,国家教育事务秘书处和中央选举委员会达成的简化办理出生证明(入学所需)程序的协议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落实,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该协议所针对的人群切实获益。

49.Mesa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说,在起草保护移民妇女的法律时,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和相关机构直接进行合作。还同部门间保护流动妇女委员会进行广泛协调。

50.根据宪法,除了外国外交人员以及过境人员,所有在多米尼加出生的人都有权取得多米尼加国籍。国家教育事务秘书处已经努力制定相关程序解决入学资格问题。

51.Díaz 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回答Saiga女士关于国籍的问题,说道,如果外国女子和多米尼加人结婚,将会获得优惠待遇,因为她们将自动取得多米尼加国籍并且保留原有国籍;如果多米尼加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那么情况就会不同。所有在多米尼加国内出生的婴儿都将取得多米尼加国籍。如果多米尼加夫妇在国外生育婴儿,那么在孩子年满16周岁时,他们可以选择向内务部提交申请,通过简单的程序取得多米尼加国籍。

52.Cubilete 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解释说,通过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已经做出努力,认真解决那些没有国籍证明或是没有入学资格的人所面临的问题。多米尼加调整儿童和青少年的立法保障所有人都能够享受社会公共福利,不管他们属于何种民族。

53.Balcácer女士(多米尼加共和国)说,就提供贷款和经济权利而言,原则上不要求妇女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国籍证明。但是,对于消除贫困方案下某些非正式贷款,放贷机构经常要求提供国籍证明和居住地证明以确保贷款人能够履行偿还义务。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