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萨尔瓦多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遵照自1981年6月起承诺的义务,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1987年至1994年期间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
本报告概述在宪法、法律和行政领域采取的各项措施,以促进在妇女发展其生活各领域消除对她们的歧视。
报告还突出说明妇女团体为促进对妇女人权的尊重所作的努力。
这些努力在不同的领域,例如劳工和家庭领域取得进展,促进法律改革。还推动了教育改革。
由于在武装冲突期间和《和平协定》之后出现的困难,因此限于说明一些题目,其中列出分解或涉及头几年的数据;然而,本报告尽量反映所述期间实际的统计数据。
一.概述
人口和人口统计数据
1992年,进行了第五次人口普查,查明人口5 118 599人和1971年的第四次人口普查查明人口3 544 648人。根据1992年的人口普查,萨尔瓦多人口为男2 485 613人(48.6%)和女2 632 986人,占总人口的51.4%。
在两次普查之间人口增长44%,等于年度增长率1.73%。
在城市地区,男子指数是每100名妇女中有88至98名男子,在农村地区每100名妇女中有96至104名男子。
1993年的婴儿死亡率为千名活产儿中死亡55名。母亲死亡率为100 000活产中死亡147名。生育率为每名妇女生4.5个孩子。
估计在1980-1992年期间,有525 250人迁移,占从1992年后数年的迁移人口的68.3%。男子迁移到其他国家的人数最多,占59%,妇女占41%。迁移到城市地区的人数占迁移人口的63.9%和迁移到农村地区的人数占36%。
教育部门概况
1989年,开展教育改革进程。这个进程的步骤之一是1990年颁布《教育法》,编制6年的小学新课程和编制基本教育一、二和三年级的课本及新课程。划拨足够的预算经费和确定新的实用课程,以实现普及教育和提高水平,并考虑到在国家预算内应开列必需的教育经费。
1992年,男子文盲率为24%,妇女为32%,到1994年降低到25%。
在城市地区,妇女文盲率为17.7%,男子为13.2%,而在农村地区男子文盲率为38.5%和妇女为42.5%。
在10岁以上的人口中文盲率减少16.4%,于1 971年这个比例很高占40.3 %,1992年降低到23.9%。
城市地区受过教育的人口达61%(721 876人)和在农村地区达39%,有460 741人接受正规教育。男子的比例为50.3%和妇女为49.7%。
至于教育水平,受过基本教育的人数最多,达79%,中等教育达12.2%,男子的人数为49.4%和妇女为50.6%。
至于受过大专教育的男子人数为0.31%和妇女人数为0.33%。有大学学历的男子人数为2.16%和妇女为1.58%。
教育水平影响到就业机会,《家庭调查报告》指出1991年10月至1992年3月职业妇女的教育水平低于受过10年至12年教育的男子。教育水平也与收入有关,教育程度低的人的每月工资是105美元,而受过13年以上教育的人的每月工资达505美元。
在1994年10月至1995年6月这9个月期间,教育、科学、发展委员会制订关于促进萨尔瓦多和平与发展的教育改革方案,以便为确定全国教育项目奠定基础。
劳工部门概况
1990年,PEA妇女占全国妇女人口的34.4%。在农村地区达24.25%和在城市地区达44.4%。城市的PEA主要集中在商业部门(36.4%)和服务部门(32.1%),在工业部门,城市的PEA主要集中在纺织工业。
在服务部门,女职工的人数相等于男职工的人数达43%,商贩和售货员达59%,专业和技术人员达77%和工人及散工达80%。
按照1992-1993年《家庭调查报告》,有大约200万的PEA萨尔瓦多人,妇女占37%和男子占63%。在农村人口中务农妇女占27%;在非正式部门中妇女人数最多,占这个部门的总职工人数的57.72%。
1991年至1993年,全国城市就业增长1.2%。就业增长的主要部门是:建筑、财政、商业和运输。在首都圣萨尔瓦多就业的主要来源是工业部门以及其次级部门:纺织、制衣和制鞋。
至于薪金,妇女的收入低于男子,大约占男子的薪金的72%。1993年妇女的失业率达6.85%和男子达11.77%。
装配业是有很多女职工的部门之一,在这个部门妇女占80%。1993年,在农业和工业生产的其他项目中,妇女就业人数有所增加。1994年,在免税区有22个企业,提供25 622个职位和79个不同规模的企业,雇用17 695人。
在一些经济部门,例如建筑业,妇女的薪金高于男子,1994年达146.4%,为的是女工人数减少,而从事行政和/或专业工作的妇女居多。
至于每周工作时数,男女不平等。据报在首都的工业、商业、建造和服务部门中妇女劳动比男子平均至少多一小时。
二.萨尔瓦多法律有关妇女权利的规定
萨尔瓦多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1981年批准了该公约,目前考虑可能批准(美洲国家组织1994年6月通过的)《美洲国家防止、制裁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1993年10月11日第677号法令核准了《家庭法典》,并于1994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这个新《家庭法典》取代了《民法法典》,其中第4条列出以下原则:家庭团结、男女权利平等、男女童权利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当家的单身母亲。
宪法第32条规定国家的责任,保护家庭以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建立保护制度;全国保护家庭和老年人制度由国家家庭秘书处协调;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由萨尔瓦多保护未成年人机构加以协调。
规定夫妻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一致同意住处地点和共同处理所有家庭问题。
夫妻双方应按各自的经济能力担负家庭支出。妻子料理家务和照顾子女的劳动应被视为对这些费用的贡献,并且与丈夫赚取收入的贡献同样重要。
夫妻合作涉及互相帮助,分工合作进行正当活动,培训或进修,但保证这些活动,培训或进修不超出《家庭法典》所规定的义务的范围。
确定分担家务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由于离婚造成处境不稳定和恶劣的经济状况,因此规定补偿养恤金权利。在确定养恤金的数额时,应考虑到: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债权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专业资历、就业机会、个人过去和未来照顾家庭的献身精神、婚姻和夫妻和睦相处的持续时间、帮助夫妻一方从事的活动以及夫妻一方的财富和资产。
《家庭法典》第249条规定孕妇的赡养费。为享有这一权利,应先确定父子关系。应在怀孕期间和产后三个月内提供赡养费,包括分娩费用。
第263条规定由共和国行政官员监督关于赡养问题的公约和决议应予严格执行。
1993年,设立刑法典草案修订委员会,确定必须改革司法制度,在这方面考虑到萨尔瓦多的社会状况,根据1983年宪法的价值、原则和基本权利以及现代刑法理论修订刑法。
该草案规定以下罪行:性虐待、家庭暴力、违背经济援助义务和劳工歧视。
在劳工领域,1994年修正了《劳工法典》。改革涉及对妇女歧视的各方面:第104条规定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适合其年龄、性别、体格和发展。废除关于妇女的第105条。禁止雇用妇女从事有损健康和危险的工作。
废除规定把充任接待员的孕妇调职的第111条和规定劳动妇女返回怀孕前职位的权利的第112条。
《法典》订有保障劳动妇女权利的条例,例如因怀孕患病获得增补产前假。
还订有一项条例,给予劳动妇女的哺乳权利,在喂养婴儿期间停产享有薪酬。
三.妇女参政和参与公众生活
各缔约国应保障平等行使政治权利,特别是选举和被选举权;保障平等担任公职的机会;保障妇女参加关注本国公众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共和国《宪法》第72条规定的公民权包括:“1. 选举权;2. 依法参与组织政党和加入已成立政党的权利;3. 按照《宪法》和其他次级法规的要求,担任公职。”
妇女参政的情况
1990年9月,代表45个组织的约150名妇女代表参加了由美洲妇女委员会和科学与技术中心组织,题为 “妇女参加国家政治进程、民主化与和平进程” 的研讨会。
会议的总目的是:制定妇女全面平等参与国家政治进程、民主化与和平进程的基本战略,具体目标是:(a) 在妇女中开展广泛、多元化、民主和团结的对话,以制定妇女全面平等参与国家政治进程、民主化与和平进程的战略;(b) 查明妇女参与国家政治与和平进程的战略利益;(c) 找出所有妇女共同关心的主题,而不带任何政治倾向,从而动员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1991年和1994年立法议会和市议会妇女当选人数的对比如下:
1991年 |
1994年 |
|
立法议会(84席) |
7名妇女(8.3%) |
9名妇女(10.7%) |
市议会(262席) |
32名妇女(12.2%) |
妇女参加权力机构的情况
政府三大机构是:行政、立法和司法。
1989年至1994年期间执政的政府内阁中,一名妇女担任计划部长,另外对外合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各有一名女副部长。
1994至1997年期间立法机构的84名议员中,有妇女9名,议会主席为女性。
在司法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法院中有女法官2名和男法官13名。
1994年,各级法庭都有女法官,详情如下:在治安法庭的319名法官中有女法官136名;在初审法庭的135名法官中有女法官48名;在上诉分庭的48名法官中有女法官4名。
据报,1994年终了期间,市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妇女占12.2%。
四.妇女的组织权利
妇女组织或有妇女成员的组织不是最近几年成立,组织成立的日期不同;然而,应当指出,“妇女94”这个组织由广泛的妇女组织和团体组成,其中包括独立妇女人士、女农民、女专业人员、非正式经济部门的妇女。她们草拟了题为“萨尔瓦多妇女纲要”的文件,并于1993年8月发表。
这份文件是8次论坛的公开协商和讨论成果,会上对萨尔瓦多妇女状况的分析已供起草上述文件时参考。纲要分为5个领域:
1.发展
2.经济
3.社会,其中包括教育、暴力、卫生和住房
4.司法
5.政治。
各项要求分列如下:
1.以性别观点纳入可持续人类发展,其中包括:
(a)妇女参与各项方案的规划与执行;
(b)成立一个委员会,让妇女审议、执行、监督和评价社会及发展政策;
(c)成立集体服务社:包括儿童发展中心、小磨坊、洗衣店和食堂等;
(d)用性别观点分析考虑。
2.经济领域:
正规部门
(a)产生就业机会的政策;
(b)在劳工部成立妇女事务办公室;
(c)男女同工同酬;
(d)制止基于怀孕的歧视以及性骚扰;
(e)审查并改善工作条件。
非正规部门
(f)制定特殊信贷额度;
(g)组织与管理合作社的培训;
(h)获得信贷方案;
(i)调查非正规部门中虐待妇女的情况;
(j)在集市场为妇女设立固定货摊;
(k)指导家庭女佣认识其权利。
农业工人
(l)农村组织女成员参与制定、规划、监督和贯彻农业政策;
(m)分配土地;
(n)执行特别培训方案以提高财政管理与合作社企业的能力以及农牧业生产技术;
(o)获得信贷;
(p)建立集体服务设施;
(q)将女短工列入职工名单;
(r)男女短工同工同酬;
(s)在农牧业部设立妇女事务局;
(t)在各合作社理事会设立妇女事务秘书处。
3.社会领域:
(a)在教育体系,需要:
-改革教育以推广无性别歧视的教育;
-保障义务教育;
-灌输性别理论教育;
-促进女生接受技术和大学教育;
-大学设立性别理论课程;
-建立特别文献资料中心;
-编制性教育课程;
-灌输生殖健康教育。
(b)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当:
-将这个问题纳入各级正规教育的课程;
-消除引起暴力行为或形成对妇女陈规定型观念的内容;
-开展运动突出说明暴力行为的影响和后果;
-帮助女孩自卫;
-宣传和公布对各种暴力行为的调查结果;
-在每个地区设立妇女事务派出所;
-开设特别门诊部,治疗暴力受害人;
-设立庇护所;
-执行各项措施,安置妇女在恬宁居,保证与侵犯者隔离;
-设立法律援助咨询热线;
-就性别暴力问题,向治疗暴力女受害人的机构的专业人员提供训练的教育。
(c)在卫生系统应当:
-提供初级保健;
-提供免费治疗和药物;
-建立妇女医院;
-促进营养教育;
-宣传避孕方法;
-提供免费和保密的艾滋病检查;
-对妓女不歧视,给予治疗;
-适当护理女囚;
-执行保障孕产自由和自愿的政策;
-创造可自愿终止怀孕的条件。
(d)住房方面应:
-执行使住在城市边缘地区的妇女拥有体面和适当住房的方案;
-确保城乡妇女、特别是妇女户主获得住房;
-废除在边远地区的驱逐政策。
4.司法领域,包括:
(a)一般性;
-司法改革;
-成立女律师常设委员会;
-确认孕育是一种选择;
-法律通过提高经济支助百分比;
-法律上规定妇女拥有获得住房的权利;
-对残疾人扩大执行宪法保障的平等原则,不论其性别和族裔如何;
-捍卫人权机构开展运动推动立法。
(b)关于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
-暴力行为定为应提起公诉的犯罪行为;
-消除法律中(例如对妓女的暴力行为)的陈规定型观念;
-性骚扰定为犯罪行为;
-规范传播媒介对妇女形象的宣传。
(c)《劳工法》应特别提及
-尚未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妇女权益的各项公约;
-同工同酬;
-修改有关家庭女佣的立法;
-制定有关妓女的条例,使其人权得到尊重;
-惩处那些敲诈勒索和虐待妓女的安全部队成员和其他有关当局的成员;
-土地法应有规定
-保障妇女的土地所有权。
(d)关于《家庭法》
-修订和通过《家庭法》草案,有必要改变家庭内部的关系;
-重视妇女组织提出的意见;
-成立家庭法庭;
-订明监禁法规;
-承认女囚的人权,整合监狱法规,并将其纳入一套法制内;
-规范监狱工作人员的活动,教育他们基于人道对待女囚。
5.政治领域,有必要:
(a)成立妇女部;
(b)制定有利于妇女权益的方案;
(c)支付妇女参加政党的党费。
五.教育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在教育领域男女权利平等。应确保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职业辅导、专业培训、学习机会、获取证书方面男女平等;学习相同的课程;消除在各级和教授方式中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获取奖学金机会平等;接受终生教育机会平等;为幼年失学妇女办学;参加体育;获取关于家庭保健的资料和计划生育的咨询意见。
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教育和文化权利是人人固有的权利;因此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予以保障、宣传和推广。国家为此促进科学研究活动。”
第54条关系到教育制度的组织,国家据此建立所需的机构和服务。
第55条规定以下教育目标:
-致力形成在精神、道德和社会方面的完整人格
-促进建立更繁荣、公正和人道主义的民主社会
-倡导尊重人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有决定权。
共和国全体国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基本教育,成为有用的公民。国家促进建立特别教育机构。这些正规教育机构着重灌输民主知识。
第58条规定不得基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婚姻关系,或不同的社会、宗教、种族或政治因素对任何人歧视,不给予受教育机会。
第61条规定高等教育依据一项特别法律,国家有责任确保高等教育机构民主开放和达到适当的学术水平。
在萨尔瓦多1989-1994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框架内,根据人作为发展进程的对象和受益者的个人权利的原则, 1993年制订了全国人口政策。这项政策载列人口的教育、信息和宣传领域的行动方针,参照:在生活各领域、各级教育计划及方案中纳入男女平等和共同参与的经验,以及在扫盲、儿童识字和成人教育方案及项目中纳入人口的教育的经验。
1990年,萨尔瓦多在泰国签署了“普及教育世界宣言”。满足学习的基本需要,这主要涉及取得好的学习成绩,而不只是着重入学率,就学情况和获取毕业证书。
世界银行指出1990年每名学生每年的课本、教材及其他文具用品等费用为1美元以下。
1987年教育预算占国产总值的2.1%、1990年1.6%和1994年2.1%。
1989年教育体制的薪金占教育部预算的96%。
1992年留级率为7.8%和失学率因少女早孕为9.7%。
1990年入学率
小学学龄 (6至11岁) |
中学学龄 (12至17岁) |
大学学龄 (18至23岁) |
女童对男童的% |
少女对男子的% |
妇女对男子的% |
119 |
97 |
82 |
资料来源 :开发计划署,1995年人的发展报告
1992年粗略大、中、小学女生综合入学率:54%
方案模式
1991年,在儿童基金会的支助下,制定了称为“扩大教育服务”试验项目,进行教育方案改革:社区参与推广教育。这个方案的一个部分是父亲学校,这是促进发展父母、学生、社区首长和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教育战略。
另一部分是非传统班,为入学率低的两年级或以上年级的学生以并行和分开形式教学。
特殊教育班,为满足农村地区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制定的战略。
电视教学,通过电视节目和使用教材为农村地区提供和促进高等教育。
六.工作权利
缔约国必须保证男女享有平等工作的权利;就业机会均等;在选择工作方面适用相同标准;享有一切福利及其他服务条件。
除家庭责任、料理家务和母亲任务外,妇女在就业领域遇到严重障碍。按照1991-1992年家庭调查,在387 557名经济活动总人口中妇女人数为127 925名。
在非正式部门的职工中,妇女占多数,从事全时和非全时工作。1993年,在首都圣萨尔瓦多城市地区的非正式部门中,15%的妇女文盲,85%有读写能力。至于教育程度,超过50%的妇女受过六年以下的教育;37%的妇女受过7至12年教育和只有10%的妇女受过一年以上的高等教育。
按劳动力市场和性别开列的经济活动人口
劳动力市场 |
1994年/男子 |
1994年/妇女 |
妇女% |
正式部门 |
358 990 |
209 574 |
36.9 |
非正式部门 |
265 587 |
279 073 |
51.2 |
全日制工作 |
439 151 |
307 631 |
41.2 |
非全日制工作 |
185 426 |
178 016 |
49.0 |
资料来源 :1994年多项目的家庭调查
经修改的1994年劳工法规定不得按性别、年龄、种族、肤色、国籍、政见和宗教信仰来确定薪金。实际上,薪金按工作类别有所不同。
按职业类别女性薪金占男子薪金的百分比
专业人员 |
84.5% |
技术人员 |
78.9% |
办公室工作人员 |
96.2% |
手工业/工人 |
57.9% |
资料来源 :1994年劳动力市场调查
按活动女性薪金占男子薪金的百分比,在建筑领域明显不同,不是因为有劳动妇女作为蓝领工人,仅是在有别于男子的级别从事活动,她们担任行政和/或专业职务。
按活动女性薪金占男子薪金的百分比
活动 |
1992/93 |
1994 |
工业 |
57.8% |
67.3% |
建筑 |
173.2% |
141.8% |
商业 |
63.6% |
57.2% |
服务 |
56.6% |
58.9% |
资料来源 :1995年多项目的家庭调查
非正式部门的妇女
在经济非正式部门中妇女人数很多。1991-1992年家庭多项调查报告职工总数为129 191名,在正式部门中有18 368名女工和在非正式部门中有31 816名女工。
1991-1992年按活动划分在城市非正式部门中的男女职工人数
活动领域 |
妇女 |
男子 |
工业 |
9 266 |
6 519 |
商业 |
16 728 |
7 421 |
服务 |
5 207 |
1 435 |
建筑 |
3 813 |
|
运输和交通 |
123 |
3 813 |
农业 |
492 |
10 045 |
金融机构 |
123 |
资料来源 :1991-1992年多项目的家庭调查
分娩保障
禁止以怀孕为理由剥夺劳动妇女的工作权利,或对她们歧视。
劳工法第110、113和309条规定产妇福利。
第110条“禁止雇主分配孕妇重活,损害其健康。确定已怀孕4个月的孕妇不应从事体力劳动。”
第113条规定“除非在怀孕前已确定解雇理由,自怀孕开始直至产后休假后,解雇或预定解雇不得导致终止女职工的合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上述休假后才予以解雇。”
第309条规定雇主必须给予怀孕职工十二周的产假,其中六周应为产后假期,并预付产假期间薪金的75%。如遇怀孕疾病,必须有医生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有权获得补偿产前假期。如分娩延迟,产假将于延长直至产后为止和不减少法定产假期限。
劳工法第312条第二和三款载列母乳喂养规定:“以母乳育婴的女职工有权在日常劳动中哺乳一小时。可要求分两次进行,每次30分钟。上文所述的哺乳时间为有偿工作时间。”
劳工组织有关就业和工作歧视的第111号公约经外交关系部行政机关批准,由1994年4月12日第259号行政协定通过和经立法议会的1994年7月14日第78号法令核准和在1994年8月26日第157号每日官方公报发布。
七.健康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提供全面保健服务对促进妇女的充分发展至关重要。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培训和信息有助于减少早孕、非愿意怀孕和堕胎。在处理健康问题时,必须针对健康-疾病问题力求促进身心健康和特别注意妇幼和少年的需求。
1994-1999年政府计划在健康和营养领域指出:通过以下办法使“人人平等享有良好健康”:
广泛、平等提供适当保健服务
提高保健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
降低婴儿死亡率和补充营养
加强妇女的保健条件
扩大社区保健和教育方案
1994-1997年全国保健计划的优先事项为:
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全面关注
多产次和生育间隔密,特别是年轻妇女
妇幼营养:母乳喂养
性传播疾病:性病、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宫颈癌。
14至19岁妇女的粗生育率为每1 000名有125名。
产妇死亡率由各种因素造成,例如经济、法律和家庭环境,还有贫困、取得社会资源、无依无靠、原有健康状况、生殖进程和取得适当的生殖保健服务。
1993年全国家庭保健调查表明1988-1993年期间15岁至49岁母亲的产妇死亡率为10万名活产中死亡158名。
1990-1994年10万名活产中的产妇死亡率:
1990 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09 |
120 |
89 |
115 |
78 |
资料来源 :公共卫生和社会援助部
每五名死亡母亲中有两名在20-24岁和30-34岁年龄组和占总人数的15%为19岁以下的妇女。在这段期间登记的死亡人数中没有取得产前保健服务的妇女占62%。
1993年全国家庭保健调查表明对分娩的体制服务在全国平均为51%,城乡地区之间的差别很大,分别为88%和33%。在全国产妇总数中,由卫生部提供服务的为38.1%、萨尔瓦多社会保障机构9.7%和私人医院3.2%。
就预防女性癌症而言,1993年全国家庭保健调查表明防阴道癌行动占67%,在城市地区为75%和边远地区为58%。
选择的避孕方法如下:
女性绝育 |
20.8% |
口服避孕药 |
5% |
注射剂 |
2.2% |
资料来源 :1993年全国家庭保健调查
艾滋病毒/艾滋病
关于性传播疾病,必须提到艾滋病。在萨尔瓦多,1984年出现第一宗性传播疾病例。
目前实施全国预防艾滋病方案,该方案于1989年开展,为期10年,旨在:通过预防性交和围产、血液和血源教育工作切断艾滋病毒传染链,减少对个人和社区的社会影响和监控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学。
艾滋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
1987年 |
1988年 |
1989年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
发病率 |
16 |
34 |
72 |
54 |
132 |
114 |
176 |
387 |
死亡率 |
13 |
18 |
13 |
13 |
34 |
19 |
26 |
56 |
资料来源 :全国ITS/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
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育龄妇女,1991年至2000年
15-19 |
20-21 |
25-29 |
30-24 |
35-39 |
40-44 |
|
艾滋病 |
46 |
146 |
186 |
124 |
98 |
83 |
艾滋病毒㈩ |
118 |
297 |
210 |
143 |
93 |
45 |
资料来源 :艾滋病病例记录 全国ITS/艾滋病毒/艾滋病
八.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相同权利,特别是:(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方面的权利。
萨尔瓦多在八十年代末期通过了经济改革和在九十年代初签订了《和平协定》。萨尔瓦多致力为巩固民主和开展可持续和持续发展进程所需的经济平衡和政治稳定。在九十年代头五年期间宏观经济恢复正常,这从大型企业的业务看出来,国民生产总值(国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达6%。
在九十年代头五年,在外国的萨尔瓦多公民的家庭汇款占出口量的近10%,粗投资率的60%和超过国民储蓄的80%。
根据1989年官方资料,在1980年代中间城市贫困率为47%和农村贫困率为63%。1992年总贫困率增至58%。
参与城市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不过,主要在非正式部门,从事技术性少和生产力低的工作。妇女由于负担沉重,限制了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在30%的萨尔瓦多家庭中,妇女承担双重责任:除料理家务外,还要抚育子女。
在九十年代城市贫困减少,因此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农村地区贫穷家庭的百分比远远超过城市地区家庭的百分比。
1991-1992年贫困家庭的百分比(%)
城市 |
53.7 |
农村 |
66.1 |
资料来源 :FUSADES
家务劳动为无偿工作,而大部分家务劳动是由家庭主妇负责,她们的这种劳动未受确认。
企业妇女获得有限的信贷,贷款数额往往低于给予男子的数量。
在培训方面,1993年通过了《专业培训法》,使妇女获得受训,以取得更好的就业条件。
福利
劳工法第309条规定劳动妇女的产妇福利,“雇主应给予怀孕女工十二周的产假,其中六周应为产后假期,并预付产假期间薪金的75%。”
劳工法第312条第二和第三款载有哺乳规定:“哺乳女职工在日常劳动中有权喂养婴儿一小时。母亲可分两次哺乳,每次30分钟。上文所述的哺乳时间为有偿工作时间。”
九.农村妇女的权利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农村妇女。
在80年代进行了农业改革,妇女只占受益者总数的11%。
政府制定了有关促进和组织农村、训练、企业发展、信贷和贸易援助、增加受益者人数、社会发展、通信和信息、农业债务等12项政策。其目标是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生产多样化和农牧产品出口;促进传统和非传统出口品、保护和开发自然资源、向大部分生产者提供技术援助、信贷和贸易知识,以及发展灌溉和向所有农村居民推广农业。
通过载在1985年5月22日第287卷第94号官方公报的1985年5月8日第38号行政法令后,于1985年创建了农村发展和农牧推广分部,隶属于农业和畜牧业部。其目标是以有效直接的方式解决农村家庭面临的各种问题,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提高其生活素质以及其经济和生产水平。
通过载在1985年12月5日第289卷第230号官方公报的1985年12月2日第83号行政法令后,创建了农村发展司。其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农业改革,作为社会及经济改革和农村居民有效参与各级国家生活的手段。
该司执行促进农村妇女和流离失所者参加国家生产活动的政策。
农村妇女获得很少土地,她们的土地所有权占30%以下。
1989-1994年推行的农业政策不涉及农村妇女,但承认“农村妇女不知道如何获得土地。”
农村地区的文盲率高于城市地区的文盲率(分别为40%和15%)。
目前没有妇女务农的记录,她们从事无偿的家务劳动。
十.在家庭关系中的妇女权利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宪法第一部分,家庭,第二章,社会权利的第32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石,由政府保护,为其在社会、文化及经济方面的参与、福利和发展制定必要的法律、建立机构和提供适当服务。
家庭的法律依据是婚姻和以夫妇的法律平等地位为基础。
政府提倡婚姻;但没有婚约不影响对家庭权利的享有”。
根据第33条,“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和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定夫妻双方的相同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必要机构,以保证其实施。还规定家庭关系以男女的和睦结合为基础”。
根据第36条,“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父母赋予的相同权利”。父母有义务向子女提供保护、援助、教育和保障。
民事登记法没有注明父子关系的确定,出生证也没有说明父母的婚姻状况。
任何人有权取得用于识别的姓氏。次级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调查和建立父子关系的方式。
萨尔瓦多《民法典》于1994年9月月底生效,第一卷第三章第94条有关订婚人条例规定:“订婚或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是私人行为,法律上完全以个人信誉和良心为依据,在民法中无任何效力”。
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16岁,女14岁,必须得到亲生父母明确同意,才能结婚。21岁以下私生子女必须得到母亲同意,如母亲不明,须经生父同意。满21岁的人结婚无须得到父母同意。
第145条订明各种离婚理由:妻子不贞、丈夫有通奸行为,造成公开丑闻或遗弃妻子。在永久分居案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要求离婚,只在永久分居和临时分居的两个案例中,贞洁一方当事人才能要求离婚。
在永久分居的离婚案例中,法官只在当事方提出离婚诉讼时,明察秋毫不需要开庭,指令夫妻暂时分居和将妻子安置在适当的居所。
离婚判决的后果是,有罪配偶一方,在无罪配偶一方生存期间解除对子女的亲权、也解除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子女的财产关系,但必须履行离婚后应尽的义务。
第六章订明夫妻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第182条指出“夫妻必须保持贞操,同舟共济。”“丈夫应保护妻子,妻子应服从丈夫。”
第183条规定“丈夫有权要求妻子与他同居和移居时跟随他。
这一权利不得强制地行使;但妻子无故拒绝与丈夫同居,丈夫可拒绝赡养她。妻子有权住在丈夫的居所。
法官对本条适用的案例作出即决裁判”。
关于缔结婚约的能力,《民法典》对妇女没有规定任何限制。
《民法典》对子女类别作以下区分,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孕的婚生子女,他们是由正式婚姻或未举行仪式的婚姻受孕;婚前受孕的婚生子女,但不包括由通奸受孕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正式文书、证据、结婚证书、明文规定或其他法令、父亲向长官或民事登记机关的领导提供载入出生证的资料、民政部门的证书等可得到其父亲认领。
非合法母亲对“特别托付给她的子女拥有亲权”。(第287条)
“如未经妻子或丈夫同意,配偶一方在其住所不得养私生子”。(第290条)
“私生子女在出生登记时使用母亲的姓名,如母亲不明,使用同居父母的姓名登记。无须填写父亲的姓名。”(第312条)
1993年9月向议会提出《家庭法典》草案和现行《民法典》改革法令草案,以供议会全体会议批准。
1993年10月批准了《家庭法典》,于1994年10月开始生效。
《家庭法典》第4条规定主要原则:“家庭和睦团结、男女权利平等、子女权利平等、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家庭主妇。”
《家庭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36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就他们之间建立的共同生活而言,夫妻双方必须同居、保持贞操、同甘共苦。”
第37条规定住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居所和一切家务事项”。
第39条规定合作:“夫妻一方不得限制另一方进行合法活动,学习或深造,应为此相互合作和帮助,妥善安排家庭生活,不过深造或学习不得妨碍法定责任的承担。
夫妻双方负责分担家务和照顾子女。”
第211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为子女建立团结稳定的家庭,尽力抚养他们和促进其人格的正常发展,直至达到成年为止。在抚养期间,应考虑到子女的能力、态度和爱好。
如成年子女继续全时学习,应供养他们直至毕业或就业为止。
父母有义务自受孕开始抚育子女。”
第216条第2款规定“当夫妻不再共同生活、分居或离婚,按照双方协议,由夫妻任何一方照顾子女。”
第217条订明关系和关怀问题:“即使父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应保持双亲与子女间的亲切关系和关怀其身心健康,以促进子女人格的正常发展。必要时,法官规定为此目的所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第218条还规定所需的援助:“父母对具有亲权,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子女应精神上及经济上给予帮助和给付诉讼费。”
《刑法典》订明有关不履行经济援助责任的规定,第277条规定“对18岁以下未成年或不能自立的子女的父亲、养父或监护人,如蓄意逃避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的应负义务时,按照人民检察院缔结的公约或其决定,经衡量可执行的民事终审判决,处15至50天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