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届会议

第421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9年2月2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中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上午10时3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中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CEDAW/C/CHN/3-4和Add.1和2;CEDAW/C/1999/I/CRP.1/Add.1)

1.应主席邀请,秦华孙先生(中国)以及Lan先生、Wong先生、Tang女士、Gould先生、Cheng女士、Mak Sin-ping女士和Mak女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秦华孙先生(中国)说,他想说清楚昨天提到的几点。第一,他强调,微额信贷是1990年代初在农村实行的。在孟加拉国经验的帮助下,这种制度已在我国各地穷困地区广泛实行,主要受益者是农村妇女。非政府组织也在实施各种方案;例如,幸福项目为家庭中的母亲提供微额信贷。他的第二点说明涉及妇女文盲率:15.8%的人口是文盲,但妇女占这个比例的70%。第三,至于在经济开发区中实行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他说国内法律适用于所有这些地区。第四,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都订有关于女囚犯的特别规定。

3.最后,他说,妇女权利只是人权的一个方面,委员会不是讨论人权问题的主要论坛,对人权问题有许多不同看法,有时以对抗方式表达出来。中国是一个尽力执行公约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欢迎委员会的建设性意见。把人权问题的讨论留给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本委员会所有成员都有好处。

4.Lan先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说,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将在特区保持五十年不变。香港有着良好的人权记录,而且人们认为保护这些权利的框架比过去更加健全。他列举了报告(CEDAW/C/CHN/3-4/Add.2)第30段和第31段列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补充说《香港人权法典条例》和适用于香港的各项联合国人权条约将继续得到执行。在这方面,他告知委员会,特区刚刚提交了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执行情况的第一次报告,证明给予香港居民的保护没有任何变化。他在概述了报告第二部分第5段和第15段所述的妇女权利之后指出,除了第二部分第11段和第12段所述的义务以外,平等机会委员会还负责实施三项反歧视条例。现在又颁布了三项雇用做法守则。该委员会已存在二年多,由来自政府的一笔1.7余亿港币的补助金支助。

5.为了消除对妇女的任何不公正待遇,政府从1996年到1998年颁布了关于六项条例的20多项修正案,并将继续修订所有包含歧视妇女规定的立法。妇女的地位和状况已经有所改善。1997年,妇女占总劳动力的39%。目前,在三名最高级别政府官员中,有两名是妇女——政务司长和律政司长。妇女占公务员的33%。近三分之一的行政会成员是妇女。

6.妇女从事传统上由男子支配的职业的比例已逐渐上升。在警察部队过去12个月新招聘的巡警中,45.3%是妇女;消防处有五名女性消防队长。在专业领域中,妇女占律师的34%,会计师的36.3%和医生的21.3%。

7.政府致力于平等教育机会。自1976年以来,儿童享有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一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是女性。

8.妇女健康一贯得到高度优先考虑。除了第123段和第127段所提供的信息以外,他说香港婴儿死亡率仍是世界上最低的,1997年是每1 000个活产中的4个,同时产妇死亡率是每100 000次生育中的2个。此外,妇女预期寿命已达到平均82.2岁,而男子则是76.8岁。政府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为妇女争取福利。由政务司长主持并有相关各局高级代表出席的政策小组,为所有妇女相关事项提供协调。

9.1996年10月,公约扩及亦适用于香港,回归以后依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适用于香港的条款提出了七项保留和声明。在审慎考虑后,特区政府已决定不作出任何改变,但将会不时地审查这些保留的适用性。

10.在谈到CEDAW/C/1999/I/CRP.1/Add.1号文件所载的问题单时,他针对问题42说,正如他在介绍性发言中指出的,香港居民自回归大陆后享有甚至更好的保护,因为《基本法》这个事实上的特区成文宪法文件确定了他们的权利。至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声明,维持现有保留,而且对第29条第1款的保留适用于特区。特区政府充分意识到不能轻视公约规定的义务;不过,鉴于特区的特殊情况,它也许无法履行这些义务。

11.对第九条的保留已经取消,因为没有意义了。其余的保留,只有是保存法律和政策以保护整个社区利益所需的,才保存下来。如果变化了的情况暗示,可能不再需要其中任何保留,可以考虑撤回。

12.他在回答问题43时说,报告已经提到了政府推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战略目标的不懈努力。

13.他在回答问题44时说,稍早提到的政策小组已就有关妇女的政策提供了必要的协调。自1996年公约开始适用于香港以来,民政事务局一直在开展促进公约的工作。促进两性平等也是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

14.关于问题45,他说,就咨询机构和法定机构的任用而言,已根据专门知识、经验和社区服务献身精神,平等地考虑男子和妇女。愿意任职者数据库定期更新和扩大;始终鼓励妇女组织成员和专业机构成员表示兴趣。的确,被任命为这类机构成员的妇女比例增加了。1998年,这些机构成员中约20%是妇女,而1995年则是16.6%。在过去十年中,获任命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一倍多。

15.Wong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问题46。他说,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性别歧视条例》中的性别歧视定义与公约第1条一致。该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该条例适用于就业、教育、提供货物和服务、处置或管理房地、选举和被选举或被任命为咨询机构成员的资格、政府活动和俱乐部活动。

16.Lan 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针对问题47说,平等机会委员会是在1996年5月根据《性别歧视条例》设立的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委员会的责任是监督该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地位歧视条例》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酌情通过调解、调查、宣传、公共教育、法律援助或法院行动来努力消除基于性别、残疾或家庭地位的歧视。这些条例的颁布以及该委员会的设立已促进了特区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的1997-1998年报告已在立法会1998年12月的会议上提交。不过,就他所知,议员没有提议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络。这些组织已向委员会表达它们的关切和看法。

17.他在回答问题48时说,依照《家庭暴力条例》,法院可根据婚姻一方的申请对另一方下达限制令或其他强制令。如果实际发生身体伤害,法院可授权警察逮捕破坏强制令规定的人。他提请注意向报告第35段,特别是(b)、(h)和(i)分段列出的须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被殴打的妻子可以参加社会福利署小组工作部组织的一个支助小组。一些被殴打的妻子得到协助,在由政府支助的机构的主持下成立了互助组。

18.Mak女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就问题49说,正在采取几项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家庭可向家庭活动和资源中心征求咨询,需要立即援助的个人和夫妻可打热线电话。关于被殴打配偶问题的多学科工作组发起了一场教育运动,警告公众注意家庭暴力的破坏性影响,并鼓励有危险的家庭早日寻求专业帮助。1998年11月分发了一个关于为被殴打配偶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包。妇女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有三个避难所,各有40个床位。1997年10月至1998年9月期间的平均利用率为69%。1997年,家庭暴力议题纳入警察应征人员的培训班,妇女避难所的工作人员为现役警察讲课。

19.Lan 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问题50。他说,《刑事罪行条例》禁止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包括乱伦、强奸和鸡奸。特区代表团非正式散发的书面答复列举了香港为打击这种现象而采取的措施。性暴力行为受害者从香港65个家庭服务中心所属的个案工作人员那里得到创伤咨询及其他支助。

20.《性别歧视条例》禁止性骚扰。平等机会委员会正在通过提高认识倡议来处理这个问题,包括出版旨在帮助个人和组织防止和处理性骚扰案件的培训课程。

21.Wong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问题51。他说,根据1989年《香港税务(修订)条例》,已婚妇女可为赋税目的选择和其丈夫分开估税。《婚姻条例》的1997年修正案规定,母亲或父亲均可同意不到21岁的子女结婚。根据1995年《婚姻诉讼案件(修订)条例》,男子和妇女均可被列为以通奸为由要求离婚的申请书中的共同答辩人,而过去妇女只能由法官斟酌决定她是否能成为答辩人。

22.Tang女士(香港特别行政区)针对问题52说,关于公众对平等机会看法的基线调查显示,妇女和受过高等教育的答卷人对工作场所性别歧视更加敏感,更支持妇女参加政治和公众生活。男女答卷人都指出,以怀孕为由解雇、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福利差别是性别歧视最普遍的形式。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这次调查的结果采取了几项措施,包括举办一系列讲座来提高对平等机会立法的认识,以及印发传单来宣传工作场所平等机会作为一种良好的管理做法。

23.Lan 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针对问题53说,平等机会委员会为旨在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教育运动拨出了相当多的资金。男女机会平等的概念已被纳入学校课程,教育署印制了关于该议题的教材。编制新教科书时小心避免性别偏见。

24.Cheng女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根据第6条提出的问题。她针对问题54说,香港没有将卖淫定为犯罪,但妓女公开拉客则受到起诉,最重判处监禁六个月。嫖客只有在犯下某些其他罪行的时才能被起诉,例如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刑事罪行条例》第131条和第139条分别为经营或管理妓院以及拉皮条或靠妓女收入为生规定了处罚。

25.她在谈到问题55时说,《刑事罪行条例》第129条禁止为卖淫目的贩卖人口进出香港。根据《危害人身罪行条例》,绑架或出售人口的最重处罚是无期徒刑。

26.Lan 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根据第7条提出的问题。他针对问题56说,特区政府正在积极促进妇女参加政治生活,特别是在农村。依照关于选举村代表的示范规则,必须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进行投票,政府不承认以任何其他程序选出的代表。1988年至1998年期间的数据显示,妇女参加特区各种执法和立法机构的人数已逐渐增加了。

27.在回答关于各级司法机构中女法官人数的问题57时,他提请注意已正式分发的特区代表团书面答复中的统计数据。他强调,对司法任命候选人的评价是根据专业能力和个人行为作出的,性别不是一个因素。

28.在谈到问题58(第10条)时,他说性教育已列入所有学校从学前教育到高中二年级的课程。1997年教育署发布的《学校性教育准则》规定了各类学校在一学年中专用于性教育的最少时间。

29.Gould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针对问题59(第11条)说,没有迹象表明三十岁以上的妇女受到就业歧视。此外,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妇女的失业率实际上低于男子。的确,老年妇女在寻求再就业时处于劣势,因为她们缺少培训和资格。为了处理这一问题,《雇员保留计划》正在提供特别课程。年龄30至50岁的妇女占受益者的60%。帮助雇主消除工作场所中的歧视,包括基于年龄的歧视的准则已广为分发。

30.Lan 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问题60。他说,虽然《性别歧视条例》没有特别谈到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但《雇用做法守则》鼓励雇主逐渐实行这项原则。此外,雇主在就业条件方面歧视妇女是违法的。

31.关于问题61,他说《性别歧视条例》禁止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性骚扰被界定为,在有理智的人本应预料到会冒犯、侮辱或恫吓妇女的情况下,向她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一个人,单独或与他人一道实施性行为而造成性敌视的工作环境也违法。平等机会委员会收到了72项性骚扰申诉,其中一项导致诉讼。

32.Mak女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问题62。她说,没有区分为私营部门雇员和为公营部门雇员提供的托儿服务。目前,托婴所有 1 600多个位置,幼儿园有近42 000个。由国家补贴的居民托婴所和幼儿园分别提供200个和132个位置。特区政府已获得资源,到2000年时再提供3 197个日托位置。

33.Gould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问题63和64。他说,1997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目的,是将职业安全及健康立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工业和非工业的。根据这项条例,政府有权规定最低安全和健康标准。

34.关于问题64,他说,在《性别歧视条例》生效之前,一些雇主制定了在退休年龄、缴款比率和养恤金额方面区分男女的养恤金计划。这种区分当时不违法。对第11条第1款提出了一项保留,以便使这些计划能够继续下去,因为以追溯的方式来均衡计划规定是不实际的。

35.至于对第11条第2款的保留,他说,怀孕妇女享有带薪和有就业保护的产假的合格就业年限,在雇主和雇员权利和利益之间保持了平衡。

36.Lan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问题65。他说,移徙工人和本地工人都享有《就业条例》给予的福利。事实上,香港劳工立法还规定了包括佣人在内的移徙工人的最低工资,并载有关于其食宿的规定。此外,他们享有免费医疗。这些规定不涵盖本地工人。

37.Mak Sin-ping女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问题66(第12条)。她说,《危害人身罪行条例》规定,如果两名注册医师诚意认为,继续怀孕会给怀孕妇女或胎儿的身心健康带来危险,可以由一名注册医师在核准医院或诊所对妊娠进行医疗中止。位于特别行政区各地的妇幼保健中心向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名义收费一元港币。

38.Lan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根据第15条提出的问题。他针对问题67说,《基本法》第31条保障香港居民的行动自由。对第15条第4款提出了一项保留,以便对无合法权利进入和滞留香港的人适用移民立法。

39.关于问题68,他说《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继承土地或财产的权利。过去,一个人若未留遗嘱而死亡,便适用中国习惯法,即按父系继承。对第15条提出的保留,使报告第173段所述的小型屋宇政策得以继续。目前,该政策在审查之中。

40.Wong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根据第16条提出问题。他针对问题69说,香港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与公约第16条一致。

41.关于问题70,他说没有禁止同居的法律,这是一种个人选择。同居者享有和夫妻一样的继承权,但须有遗嘱。同居者之间关于监护、家长权利或扶养费的争端在法庭依照《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解决。根据《家庭暴力条例》的规定,与伙伴同居的妇女享有和已婚妇女一样的保护。有关是否同居资料的处理必须符合数据保护法。

42.Shalev女士表示赞赏特区政府高质量的报告以及对保障香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承诺。她满意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并建议它们为编写未来报告提供投入。

43.虽然《性别歧视条例》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但这是一种民法规范,而不是一种宪法规范。另外,虽然平等机会委员会在逐案解决歧视问题方面开展良好的工作,但没有国家决策机制。政府应设立一个积极主动的协调机构。

44.她感到关切的是,职能界别结构可能是妇女在政府行政部门和议会中的公平代表性的障碍。

45.她敦促政府重新审查保留,以期予以撤销,特别是对第2条、第4条第2款和第11条第2款的保留。委员会不认为保护怀孕妇女和产妇的法律违反公约。

46.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养恤金计划中的持续歧视,因为老年妇女是一个特别易受伤害的群体。

47.最后,关于第15条,她敦促政府重新审查移民法律并取消任何歧视性的规定,以便撤回其保留。

48.Schöpp-Schilling女士赞同前一位发言者的评论,即需要促进妇女平等的国家机构,以及职能界别可能含有歧视性质。她还对不承认帮佣工人是一种职能界别感到关切。

49.关于第4条第1款预见的平权行动措施,政府应为高级行政机构增加任职妇女人数确定时限和目标。

50.Açar女士谈到第10条时说,虽然令人满意地注意到50%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是妇女,但必须处理男生集中于科学和技术,而女生集中于文科的问题。例如,不清楚这种持续失衡是产生于初级教育中的早期按能力分班,还是产生于初中教育中的隐蔽课程。政府应采取措施,消除教科书中的定型观念,并审查教学工作人员的性别组成。她还想得到关于性别和妇女问题研究方案状况的资料。

51.Manalo女士说,尽管她对政府的答复大体上满意,但却希望对她刚才收到的关于政府计划将外籍和本地佣人最低工资削减5%的信息作出澄清。如果该信息准确,她敦促政府取消这项措施。此外,她不理解职业安全和健康规定为什么不涵盖帮佣工人。

52.政府虽然指出卖淫合法,但没有具体说明妓女是否有任何健康保护措施。

53.既然香港妇女在中小型企业中十分活跃,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科技领域中的妇女这么少。

54.Ryel女士说,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立法并不明确。由于男子和妇女常常做不同的工作,但可能做价值同等的工作,以同样标准评价工作十分重要。瑞典和新西兰政府在这方面已树立了榜样。

55.她赞扬政府建立了一个数据库,内载有资格在咨询委员会任职的妇女名单,因为这将有助于解决能见度问题。

56.最后,妇女竞选后担任公职是重要的;应鼓励妇女和男子投票给女性候选人。

57.Goonesekere女士说,侧重于申诉程序的香港反歧视国家机制也许应该扩大,还包括政策。新界习惯法的各种修正案应与小型屋宇政策一道审查。在她看来,有利于男性土生村民的歧视既不符合宪法,也不符合公约。

58.关于移民议题,她说既然已给予同居伙伴全面的法定权利,在公民资格方面歧视非婚生子女令人吃惊。她还想得到更多关于在法律上保护移徙工人免遭虐待的资料。香港对卖淫采取管制办法,分析这种办法是否具有助长贩卖人口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

59.Ouedraogo女士说,她欢迎政府同意在最令人关切的领域采取公约第4条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她认为,让妇女担任决策职务应是一个优先事项。报告显示已经取得了进展,但在实现平等前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也许有必要为妇女的参与规定具体配额,以实现这一目标。

60.男女生的辍学率都高得惊人,似乎还在上升。必须研究这种现象的真正起因,并鼓励政府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也许可以包括鼓励女孩继续上学的平权行动措施。关于第14条,她理解香港地域小,所以没有通常的农村,但这条也适用于弱势群体的状况。她将有兴趣听取更多关于近期满足严峻住房需求的计划。

61.Taya女士在谈到报告第53段时说,1 000名当选村代表中只有10名妇女好象违反了1996年12月《性别歧视条例》。

62.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强调必须为妇女采取平权行动措施。她想更深入了解村务委员会这个政治参与基地,以及是否已作出任何努力来鼓励妇女在这一级的参与。应鼓励妇女参加选举,不仅作为选民,而且作为和男子条件一样的候选人。

63.她欢迎香港出版并公开发行公约。但鉴于特区人口众多,提供的册数本应多很多。召开关于公约规定的宣传会议也可能有用。

64.Lan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有关编写报告的问题说,1990年代中期以来的做法是,政府同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团体进行全面协商,听取它们的意见。在报告编写前还公布了本报告要讨论的问题提纲。一些成员还询问政府为什么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妇女委员会”,来处理所有妇女事项。但人们已经认识到,妇女的关切是多部门的,目前的机制从政策上处理这些关切。此外,随着平等权利委员会的设立,再专门为妇女的关切设立一个机制似乎多余。

65.选举的职能界别制度1985年以后便存在了。该制度目前正在向一人一票选举过渡。这种情况下一次将于2007年审查。虽然政府认为该制度不歧视妇女,因为主要由妇女组成的专业团体(例如护士和教师)能够选举自己的代表,但将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66.Wong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说,上诉法庭五天前才裁定,非婚生子女有权在香港参加选举。政府将在审查对公约的保留时考虑到这点。

67.Gould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回答关于外籍佣人地位的问题。他说,根据现行合同的规定,雇主支付

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可允许工资。这项规定即保护外籍工人不受剥削,又保护本地劳工不受廉价外籍劳工不公平竞争的影响。最近审查最低可允许工资时考虑到萧条和失业率,政府决定将1999年2月3日以后订立的新合同的工资减少5%。

68.在退休计划中注意到的其他的男女差别,是与消除计划中歧视性规定相关的实际问题造成的,这会导致现行养恤金额发生变化。现行计划容许一项例外,但不到5%的此类计划在养恤金额上有差别,而且正在被逐渐取消。

69.关于一般教育问题,大学教员职位必须公开征聘,没有歧视的意图。目前正在审查教科书,大多数出版社遵守政府关于防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准则。

70.秦华孙先生(中国)最后说,另行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表明,中国政府正在全面执行“一国两制”政策。向委员会提交双份报告的经验使这一政策的执行更加充实。

下午1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