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第741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6年8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加纳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马纳洛女士缺席,副主席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加纳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HA/3-5、CEDAW/C/GHA/Q/5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加纳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说,Coker-Appiah女士是来自加纳的委员会成员,根据委员会第18/III号决定将不参与审议本报告,该决定规定委员会成员为报告国公民的,不得参与审议该国报告。根据委员会关于在平行分会召开会议的工作方法的第35/I号决定,Coker-Appiah女士将在当前会议期间参加A室讨论。

3.Mahama女士(加纳)介绍缔约国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HA/3-5),她说加纳已于1986年2月2日批准了《公约》,自此以来在提高性别问题的意识和改善社会对妇女和女孩发展问题的认识方面取得了进展。作为妇女儿童事务部(MOWAC)负责人,她声称,政府确保《宪法》和所有新立法及政策与《公约》相一致。《加纳宪法》要求加纳致力于消除性别歧视并为两性平等提供依据。政府为实现这一目的实施宪法、行政和司法改革及政策。在经济增长和减贫战略方面,基于对加纳减贫战略的审查,脆弱性和排斥是主要目标,性别观点已被纳入设想的社会保护计划中。加纳已参加重债穷国倡议,达到重债穷国的完成点,并利用重债穷国储蓄资助教育、培训、卫生、饮用水、卫生设施及其他对儿童发展和赋予脆弱人群权利至关重要的项目。重债穷国储蓄已被用于建立妇女发展基金,这是为妇女提供小额信贷的活动。

4.2001年建立妇女儿童事务部证实了加纳解决国家一级妇女陷入社会边缘地位、妇女权利和赋予妇女权力问题的政治愿望。妇女儿童事务部启动了推动赋予妇女权力、儿童发展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性别主流化政策。取消了管辖全国妇女和发展理事会与加纳全国儿童委员会的法律之后,这两个团体目前是作为妇女儿童事务部领导下独立的妇女和儿童部门运行的,妇女儿童事务部已被指定为拥有内阁级权力的中央管理机构。

5.妇女儿童事务部推行四大战略:倡导、协同努力和伙伴关系,与其他机构合作,支持赋予妇女权力。倡导战略针对内阁、议会和政策制定者、主管和其他传统宗教机构,旨在执行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并通过性别敏感性政策,包括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率降至2.7%的措施。对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利益有关者进行广泛的咨询和合作有助于提高对妇女相关问题的认识,比如在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和《贩运人口法案》的前后进行宣传。与各部、局、署及各省、市、县的议会进行性别敏感政策发展合作,旨在改善保健和培训领域中对妇女的服务,尤其是对女孩的服务,其中包括组织各地区和各县妇女接见室等活动,使各主要部、局、署的负责人能够解释各自的政策,使妇女儿童事务部能够评估政策的影响;并且旨在与其他利益有关者制定国家性别和儿童政策及确保其实施的战略执行计划。最后,支持赋予妇女经济和政治权力,包括运行政府和捐助者供资的妇女发展基金。该基金在小型农业、食品加工和其他微型企业方面帮助妇女,在2002年开始运营以来已支付了大约1000万美元,对家庭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还向妇女团体提供了丰收后加工设备。着眼于2006年9月的选举,社区一级提高认识的努力导致妇女参加地方政府基金(县议会)的建立。已编制一份培训手册并培养妇女的能力,以推动妇女有效参与公共生活。

6.其他相关的机构成就还包括以下方面:在教育部建立女孩教育局, 在粮食及农业部的妇女参与农业发展机构,以及加纳医疗服务产妇保健和公共健康单位;在所有138个县议会任命了性别问题咨询官员,在各部、局、署任命了性别问题协调员;运行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CHRAJ),法律援助理事会,在加纳警察服务中设立家庭暴力和援助受害人机构(DVVSU);实施合适的法律,比如《1998年经修正的刑法典(第544号)》,将有害的寡妇仪式、仪式奴役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FMG)定罪,有关女孩规定的《儿童法案(第560号)》,《贩运法》(2005年颁布),有关残疾妇女和儿童规定的《残废法》(2006年7月颁布),及目前已提交议会并可望于2006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案》。已修订了《劳工法》,以便能够在所有地区提供平等培训和工作机会,包括采矿业,并首次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定罪。其他措施包括平等权利行动计划(1998年),全国性别问题和儿童政策(2004年),幼儿保育和发展政策(2004年),以及其他各种性别问题政策和战略。

7.在卫生部门,免费的产前和生产服务已扩展到整个国家。加速儿童生存发展方案目前指的是影响大的快速分娩方案,被考虑作为全非洲的标准加以采纳,该方案已使上东省的婴儿死亡率下降50%;并且,鉴于该方案对产妇死亡率的极大影响,有助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第四个和第五个目标。《全国卫生保险计划》为18岁以下女孩提供自动投保。教育方案目前正在处理堕胎的立法问题、通过计划生育防止不想要的怀孕问题以及不安全堕胎的危险问题。正在进行有关这些问题和其他与卫生相关的性别问题的提高公共意识倡议,比如把男性作为伙伴纳入生殖健康问题和安全孕产的实践中。

8.在教育方面,引进按人头算的补助费已鼓励入学和在校人数。2005-2006年,入学率已增至16.67%(女孩占18.31%,男孩占15.18%)。两年制幼儿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被推行。组织了入学课程帮助女生进入师范学院。已为所有儿童推出学校配给制度,尤其在两性均等方面有所不足的地区。还为居住地离学校较远的农村女孩提供自行车。

9.平等权利行动措施包括承诺确保妇女在决策机构任职人数占30%;设立政府派任县议会的妇女配额为50%(30%的议员);指定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与旨在增加女孩入学人数和在校率的奖励计划相结合提供免费义务基础教育;增加高等教育中女孩的入学人数,包括在加纳大学40%的女孩入学人数。

10.正在成功执行的政策旨在解决社会、经济或教育不平衡问题,包括国家健康保险政策、生殖健康政策、青春期生殖健康政策、教育改革政策和为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制度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政策。教育信托基金为女孩提供学校、宿舍和其他机构的资金。

11.宣传倡议包括社区会议、学校访问、教堂、清真寺和市场演讲,以及社区广播谈话节目,已开展这些活动来推动女孩教育,赋予妇女权力,增加入学人数,开展创收活动,及参加实用识字方案。

12.妇女参与政治决策尽管还不够充分,但在过去十年里已有所改进。加纳妇女认识到她们的公民权利义务。虽然她们大体说来在国家议会、县议会和公共生活任职人数偏低,国家机构多年来已和非政府组织合作,通过适当的方案和项目提高妇女对其政治和经济潜力的认识。正在更新适合担任公共办公室职务的妇女名单,已制定倡导战略,促使任命机构实施妇女平等权利行动。政府对总统任命14名副部长和11名县行政首长(市长)感到自豪。妇女负责的重要机构包括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统计服务、移民、国家人口委员会和矿业协会。在议会里,财务小组委员会和能源及矿业委员会的主席均为妇女。

13.加纳已自愿参加对非洲联盟的国家和政府首脑的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同侪审查,这是非洲同侪审议机制的一部分。通过审查已发现加纳国内重要的限制因素,包括有关两性平等的问题。政府对此作了回应,制定了28.5亿美元的行动计划,妇女儿童事务部、其他各部、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发展伙伴可运用这一框架来提高妇女地位。而且,根据美国政府发起的《千年挑战账户协定》,该协定明确规定促进妇女有效参与其有资助的活动,加纳可望在5年后在农业、交通和农村发展方面获得4.07亿美元的资金,

14.《公约》的执行受到财力、人力和物力的限制和结构性限制的妨碍。随后的挑战包括妇女儿童事务部、各部、局、署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以及其他社会保护机构资源不足;妇女在政治和决策结构中任职人数偏低;法律制定和政策执行不充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及两性平等和主流化的基准不充分;协调机制不充分;法律、政策和方案评价研究的资源不足;提高妇女在家庭、社区和国家一级的地位的社会和文化障碍。另一方面,政府逐步实现全面执行《公约》的承诺已以多捐助方预算缴款、重要部门的合作努力以及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式获得支持。捐助社区已积极相应。比如,2006年,非洲发展银行已完成评估,可望为面对挑战的重要部门提供900万美元支助。除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外,发展合作伙伴还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丹麦国际开发署和加拿大国际开发署。

第1至第6条

15.Patten女士注意到《加纳宪法》第17章第3款对歧视的定义没有解决直接或间接的歧视问题,因此未能与《公约》第1条对歧视的定义完全一致。她问最高法院是否曾受理案例,证明第17章第(3)款的适用范围。她还问《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何时批准,自从2002年12月议会通过了授权《公约》的决议之后是什么妨碍了《公约》的批准?另外,由于《公约》只有在其规定被明确纳入国内立法才会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由于《宪法》第17章或任何法律在有关性别的歧视情况下均不规定制裁或补救,她想知道是否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修订或制定新法律。而且,她问在将《公约》与国内法相协调的过程中是否有任何时间框架,并说她将欢迎关于授权确认尚未纳入国内法的《公约》条款的研究结果的信息。

16.她注意到可以解释《宪法》第33章第(5)款,使法院能够运用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由于不了解,法官也许不会运用这一可能的措施。她问政府采取了什么有效措施向司法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包括关于一般性建议的培训。她欢迎关于政府采取行动提高对《公约》的认识的信息,包括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的活动以及将信息翻译成加纳语言。最后,她强调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她询问关于克服此类信息缺乏的计划,并建议政府寻求相关的技术援助。

17.Flinterman先生说,他欢迎关于全国族长大会的信息,全国族长大会经《宪法》授权,负责评价传统习俗和惯例,着眼于消除过时的或对社会有害的习俗和惯例。询问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批准问题之后,他强调在司法和执法机构具备《公约》意识的重要性,因为在二元制度下,《公约》的规定可以在法院中援引,因此应该尽可能按照加纳的国际义务来解释国内法。相应地,他欢迎关于讨论中的公务员宣传方案的信息。

18.Manalo女士,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谈到加纳可能存在的三种不同类型的婚姻(法定婚姻、惯例法婚姻和宗教法婚姻),对惯例法和宗教法项下的一夫多妻制表示关切。因为这样的婚姻对妇女不利,她问政府是否有计划对这些法律进行改革。

19.Popescu女士谈到《公约》第5条时说,鉴于报告中提到持续存在的有害习俗惯例,她欢迎关于在地区和当地一级运用体制手段触及偏远地区的农村妇女的信息。她还要求更多关于以下问题的信息:妇女儿童事务部和非政府组织、当地的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之间进行合作;受害人的待遇;努力结束对所谓的女巫的迫害,处理五个据报告关押了2000名女巫及其家属的营地,其中大部分是女孩,她们没有受到任何保护。

20.Appiah女士(加纳)说,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议会必须对配偶的财产权制定法律,无论属于何种类型的婚姻。正在考虑相关的提案。在司法训练研究所向司法官员提供培训,涉及有关人权的立法,并包括对性别问题的讨论。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议案现在被提交到议会,该议案可望在2006年成为法律,也处理仪式奴役问题,使用的语言是与《刑法典》相类似的语言。最后,关于《宪法》中对歧视的定义,第5章的规定应整体审议。现存的关于保护个人人权的总括规定可以用来保护妇女。

21.Pobee-Hayford女士(加纳)说,抗击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消极传统看法所使用的体制结构通常是三级的,但是由于缺乏人力资源,目前只在国家和地区两个层次上运行。区域性别咨询委员会已建立,并且区域主管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性别问题和评估政策。为县一级招聘人员在三年内是可能的,同时从其他局调来的性别问题咨询官员帮助填补空缺。妇女儿童事务部在为妇女团体、社区相关组织、非政府组织、外地相关组织和妇女经济团体举办的月度论坛框架内与民间社会组织开展自下而上的合作。该论坛是宣传政府政策和获得反馈的工具。妇女儿童事务部还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作为家庭暴力法案咨询的一部分,并与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基金有关。与其他部、局、署进行持续对话,如卫生部门、执法和福利单位,并就经济问题与财政部、贸易和产业部及有关赋予妇女经济权力的所有机构展开对话。

22.Dennis女士(加纳)说,粮食和农业部的妇女参与农业局三十年来一直对农村妇女问题负责,目前正在该领域与妇女儿童事务部紧密合作。该局是一个地区和县级的完全分权的机构,促进妇女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

23.Mahama女士(加纳)说,由于对各部的职责进行了重组,延迟了对《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但是批准过程仍在进行中,可望在加纳下一次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完成批准过程。关于婚姻的法律改革,司法部长和妇女儿童事务部正在制定一份临时文件,目的在于起草一份关于两性平等的法案。但是她至少知道在1990年代早期发生的一个案例,有位根据习惯法结婚的妇女可以和丈夫离婚。Gambaga女巫营是她作为议会成员的选区的一部分。在Gnaani和Kukuo还有两个女巫营。但是女巫营的特点这些年来已经发生了改变。Kukuo目前是一个村庄,Gnaani是个大社区,所谓的女巫在这两个地方是自由的,跟她们的家人居住在一起。她们在Gambaga营也是自由的,但是Gambaga营是个机构。妇女儿童事务部工作人员访问了女巫营试图最后使之消失,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是在制定适当的法律之前,通过更好的教育和引起包括族长在内的社区的注意从而准备好依据。否则,对这些所谓的女巫的迫害将会变成一个秘密的做法。

24.Tackie女士(加纳)说,妇女儿童事务部、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正在进行合作,保护女巫营妇女及对其子女进行教育和培训。

25.Mahama女士(加纳)说,正在编写一本小册子,目前接近完成,其中提供与人口教育、就业、领导权和执法有关的性别问题的事实和数字。正在向驻加纳的开发计划署、非洲开发银行和正在进行中的国家识别方案寻求所统计地区的技术援助。

26.Patten女士谈到《公约》第4条,称赞加纳是足够勇敢采取平等权利行动计划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并询问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了哪些障碍。她指出,不是所有对妇女有利的措施都可以被看作是临时特别措施。比如,这个术语并不适用于已确定的一般性条件,以确保妇女和女孩行使民事、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的公约通则。她敦促妇女儿童事务部根据第25号一般性建议解释《公约》第4(1)条的规定,并询问加纳是否提出了任何关于通过临时特别措施的新法律规定。这些措施应有助于实现特别目标,一旦目标实现,这些措施就会被中止。

27.Gabr女士谈到《公约》第5条,她说,虽然与非政府组织、传统领袖和媒体进行了合作,希望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的传统惯例,这种合作当然是建设性的,但是关于制定法律和收集可靠数据的措施也是必要的。比如,据报告称,所谓的女巫略为超过100人,但是根据一些非政府组织的说法则几乎有2000人。

28.Shin女士说,她赞成采取强劲措施消除所有有害的传统观念。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她询问,要求受害人向警察提交昂贵的医疗证有何作用,敦促政府配备足够的家庭暴力和援助受害人机构工作人员,并询问加纳是否能够在庇护所收容所有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人。她询问政府是否计划向运营据报告是加纳唯一的受害人庇护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支助,或建立更多的庇护所。妇女儿童事务部可以举出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中的良好做法,该研究在2006年9月由秘书长提交给大会。最后,她欢迎关于所有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信息,包括性骚扰。

29.Appiah女士(加纳)说,在1992年通过的宪法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宪法》禁止对个人的非人道的、伤害个人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习惯做法。已颁布有关仪式奴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贩运人口的法律。对家庭暴力也进行了立法。但是处理法律框架内的传统做法并不容易。教育是必要的。在平等权利行动方面也取得了进步,比如通过宣传两性平等法。

30.Mahama女士(加纳)说,政府面临着执行国际文书规定并使之尽量透明的任务。在反对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已取得进展,陈规定型观念并非加纳在性别领域的最大问题。主要的制约因素是缺乏资源,由此无法向公务员提供足够的培训,以促进更大程度上的两性平等。在这方面,妇女儿童事务部和各种机构进行了联系,比如开发计划署、人口基金和儿童基金会。尤其是在教育领域取得了进展,比如,加纳的最低地区入学率已在2006年增加了二十个百分点。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个庇护所,该庇护所得到了社会福利局的资助,还可望在非洲开发银行的援助下再建立两个庇护所。《家庭暴力法》关于庇护所的规定有助于提供资金,据认为,必要的融资即将来自多捐助人来源。她注意到关于平等权利行动政策和临时措施的建议。

31.Pobee-Hayford女士(加纳)说,警察需要家庭虐待受害人的医疗表作为医疗证据之用,没有这些医疗证据几乎无法进行起诉。治疗通常是免费的,不过要依医院而定,也可能需要支付少量金额。妇女儿童事务部已和加纳医疗协会一同处理这一问题,希望可以找出一个解决方案。分别于2005年在人口基金的援助下向40名职工成员和2006年在驻加纳的儿童基金会的援助下向140名职工成员提供了关于家庭暴力的培训,这样的培训还将继续进行。相关的培训已经纳入警官课程和所有基础培训机构的课程安排之中。还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援助下提供在职培训。家庭暴力和援助受害人机构正在进行重组。加纳总共有40个机构,在每个警区至少设有一个机构。到2007年应覆盖现有的51个警务司和179个警区。家庭暴力和援助受害人机构工作人员在阿克拉不成比例地分布,一些人员转移到其他地区是不可避免的。

32.Tackie女士(加纳)说,非政府组织,特别是Appiah女士负责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已提出了鼓励那些站出来反对家庭暴力、向社区里其他妇女受害人提供庇护的妇女们的良好做法。通过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基金和教育信托基金,妇女儿童事务部实际上分别在赋予妇女权力和教育妇女方面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远远超过了政府平等权利政策和临时措施的目标。

33.Manalo女士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谈到早些时候关于与婚姻相关的立法的问题以及平等法草案,她询问政府设想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措施是否可以消除一夫多妻制婚姻或将这种婚姻减至最少。

34.Flinterman先生问《平等法》是否根据《公约》第1条纳入了性别歧视的定义,是否规定在性别歧视出现时实施适当的制裁。他强调进行有关内容培训的重要性,不只是《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还有一般性建议,并回顾代表团参考1990年代的一个案例,他欢迎关于近期判例法的信息。最后,他希望知道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是否直接依赖《公约》的条款。

35.Patten女士说,她希望明确了解向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哪些关于《公约》和一般性建议的培训。她还询问,《公约》第5条的规定是如何弥补歧视定义的不足的。最后,她问,一旦制定了家庭暴力法,是否可以取消《刑法典》第42(g)节的规定,因为它和《公约》第2条的规定相矛盾。

36.Mahama女士(加纳)说,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妇女们在性别歧视问题上乐于求助于它, 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的裁决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地位。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受关于人权问题和《公约》的培训。实际上,在加纳第一批性骚扰案件中的一个案件里,虽然当时尚未制定反对性骚扰的确切法律,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还是替受害人辩护。《公约》培训并未纳入司法机关和法律培训方案的课程安排之中,但是加纳大学一个附属于非洲研究部门的新机构正在规划一项恰当的课程安排,希望其他部门也能够采纳该课程安排。政府目前正在寻找能够取消《刑法典》第42(g)节内容的方式。

37.Appiah女士(加纳)说,《宪法》第33(5)节的总括条款规定第5章设定的权利不是专属的。因此,可以将这些权利扩展,使之与《公约》对歧视的定义一致。已经制定计划修改《宪法》,但是还需要对“固定的”条款还是“庄严载入”的条款进行全民投票。关于一夫多妻制问题,政府计划提出修正案,修改现存的无遗嘱继承法,现存无遗嘱继承法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不够有效。

38.Mahama女士(加纳)说,制定任何关于一夫多妻制的法律都应该事先经过广泛的对话和讨论。

39.Pobee-Hayford女士(加纳)说,与家庭暴力法案有关的一夫多妻制讨论已经开始。

第7条和第9条

40.Arocha Dominguez女士注意到,虽然取得了进展,加纳政府和社会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她询问正在采用什么特别计划,消除妨碍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因,如技术不够,缺少照管儿童的机构或家庭或社区内的消极反应。同样的问题适用于妇女参与公共管理和加入政党方面。

41.Popescu女士问代表团团长是否可以和委员会分享她在加纳作为议会女议员的经历时所获得的见解。她问,平等权利行动计划是否充分重视各政党,政府是否在考虑推行增加女性在选举名单上人数的配额制度。她将欢迎以下信息:为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基金会使用的筹集资金方法,即将提出的妇女当选的标准以及由政府设想的旨在鼓励妇女候选人参与的任何其他(财政等)措施。最后,她欢迎关于妇女参与外交事务、任何用于鼓励妇女参与外交事务的方法和任命妇女担任国际职务的信息。

42.Mahama女士(加纳)谈到政府在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时说,一旦启动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基金,妇女儿童事务部就会把自己限制在督促者的角色,提供一些事务性支持,把倡议工作大部分留给非政府组织。妇女儿童事务部和各政党互动,推进平等权利行动。

43.妇女议员生活中的重要因素是需要得到初步鼓励,特别是有一些阻碍因素,如家庭生活中断,担任职务的公开性和高成本,目睹政府、非政府或国际资源用于建设选区的道路、学校和保健设施是件很有价值的事情。一般情况下,男议员关注项目的建设和实体方面,而女议员则容易对社会保护问题更为关注。

44.Pobee-Hayford女士(加纳)说,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基金会的理由是,妇女自己应该认识到帮助其他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决策的重要性。如果2000人中每人捐献大约100美元,这些基金就和其他合作伙伴、男子、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和发展伙伴所捐赠的相当。目前,非政府资源大约占基金的50%。基金支持的活动包括早些时候提到的培训手册,特别是加纳各地的培训。还向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伙伴提供这样的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体制方面、公共演讲、活动方式、游说、宣传及组成妇女联盟。赞助个人候选人是非党派的,不受任何选择标准的限制。通过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加入政党,比如代表团一回到加纳就召开党际政治委员会会议,第二天,和媒体就此问题举行圆桌会议。

45.Patten女士谈到《公约》第9条时说,她希望了解关于执行《加纳宪法》和公民法案的规定的信息,根据这两项法律,如果怀疑申请人结婚是为了获得公民权,申请人需要建立良好信誉。她询问相关案件的数量,以及案件是属于民事案还是刑事案。最后,她问,在将国内立法与《公约》并轨方面,政府是否设想了行动方案,以消除宪法和公民法案关于建立一个向加纳妇女的外国配偶提供不同于加纳男性的外国配偶待遇的歧视性程序。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