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届会议

第46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1月3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公约》缔约国根据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的初次报告(续)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公约》缔约国根据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的初次报告(CEDAW/C/IND/1)(续)

1.Aggarwal女士(印度)应主席的邀请,在委员会议桌前就座。

2.Aggarwal女士(印度)在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作出的评论时说,印度政府有一套相互补充的机构,用来衡量确保妇女平等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是否有效。这类机构有全国妇女委员会、议会增强妇女能力委员会和印度规划委员会。她在提到印度最高法院的作用和职权范围时说,最高法院是根据《印度宪法》第124条设立的,由一名院长和21名法官组成。根据《印度宪法》第141条的规定,高等法院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应,对所有法院以及中央和各邦政府均具有约束力。时时有女法官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

3.关于各个五年计划以及第九个五年计划中所规定的优先事项和社会结构转向妇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这一战略,她指出,在发展规划的初期(1970年代以前),与妇女发展有关的问题主要注重福利问题。1970年代,在从福利转向发展方面出现了显著变化,承认妇女是发展进程的参与者。1980年代采用一个以三个核心领域(卫生、教育和就业)为中心的多学科方法;在1990年代早期,工作重点集中在培训和技能发展方案上,使妇女能够在经济上独立自主。

4.增强妇女的能力是1997-2002年期间现行第九个五年计划提出的九个主要目标之一。至于妇女与儿童发展部划拨资源的问题,她说,在1998-1999年期间,用于儿童发展的预算为98.1317亿卢比,专用于妇女发展的预算为17.875亿卢比。此外,其他各部和部门还有36个以上方案专门用于妇女发展。

5.妇女计划部分由妇女与儿童发展部进行监测,任务授权来自于规划委员会为所有部门制定的第九个五年计划(1997-2002年)。该计划是增强妇女能力的战略之一,目的在于确保其他发展部门用于妇女发展的经费和利益不得少于30%。

6.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一个权限很大的自主性法定机构,其任务是审议针对妇女的暴行、性别歧视、违反宪法中有关妇女权利的规定、增强妇女能力的所有方面以及消除歧视的措施等案例。委员会的所有建议都由妇女与儿童发展部负责进一步实施。委员会的报告提交给议会讨论,并且委员会应该定期审查影响到妇女的宪法保障和法律,并就可能需要的修正提出建议。

7.政府所有部门如果就妇女问题提出新法案或修正现有立法,则必须提交委员会审查。全国法律委员会也就涉及到妇女问题的所有立法和修正案与该委员会进行磋商;最高法院也请妇女委员会起草一些法案。妇女委员会也可应某些个人或非政府组织的具体要求,审查现有的法律条款。具体的投诉案件也可提交全国妇女委员会,然后由委员会就其认为比较严重的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和建议发给中央政府和各邦有关部门采取必要行动。此外,委员会还与警察局一道开展后续行动,促进调查工作。委员会接到的投诉一般涉及到家庭暴力、嫁妆纠纷引起的死亡、强奸、就业歧视以及工作场所(其中包括私营部门)的性骚扰问题。委员会免费提供服务;在某些案件中还提供法律援助并在法律上进行干预。各邦地域范围内的邦一级妇女委员会的任务权限与全国妇女委员会的类似。有16个邦已经设立了邦一级妇女委员会。目前正在鼓励其它邦也设立妇女委员会。

8.全国妇女委员会和邦一级妇女委员会在许多问题上进行协作。尽管全国委员会向邦一级委员会提供整体指导,但并不是一个上诉机构。全国委员会与所有邦一级的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至于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全国妇女委员会之间的协作,她指出,全国人权委员会处理侵犯人权的案件,其中包括侵犯妇女权利的案件,而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则涵盖妇女权利的所有问题,不管这些问题涉及到个人的行为还是涉及到公务员的行为。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就是全国人权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在许多联合参与的情况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参与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各个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反过来也是如此。与此类似,全国法律委员会在所有牵涉到妇女问题的立法和修正案上也征求全国妇女委员会的意见。

9.至于全国妇女委员会计划修改关于强奸问题的法律以便纳入各种形式的性攻击(其中包括配偶强奸)一事,她说,委员会参与了全国法律委员会为处理不同程度的性侵犯和性袭击案件而正在起草的全面法案。另外还建议对《印度证据法》进行修正,以便在处理针对妇女的性袭击案件时消除性别偏见。至于歧视妇女的《印度属人法典》中的某些条款,全国委员会已经在考虑对其进行修正。全国委员会的所有建议均由妇女与儿童发展部负责进一步实施。

10.全国妇女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在所有重要事项上建立了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调查研究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等方案都是通过这些非政府组织进行的,并且非政府组织也派代表出席国家委员会的各个专家委员会会议。委员会通过非政府组织散发关于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资料,并每月印发一份内部刊物。委员会还受到新闻媒体的大量关注。为了改变人们对妇女财产权所持的心态,印度政府与全国委员会和各非政府组织一道采取主动措施,为议会议员和各邦的立法人员组织了一些研讨会、讲习班和提高觉悟方案。新闻媒体在影响到妇女的各个社会问题方面也发挥了一种重要的支持作用。

11.提高警察人员和行政人员对两性平等问题的敏感现在是国家级和邦一级培训中心的经常事务。在Mussourie的国家行政管理学院设立了一个全国两性平等问题培训和研究中心。印度政府欢迎各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各项妇女方案和计划。她领导的部门所制订的方案中,大多数都是通过非政府组织实施的;这些非政府组织必须符合政府部门制订的标准才能有资格获得国家提供的经费。

12.妇女与儿童发展部不仅是《公约》的结点机构,而且还监督《北京行动纲要》各项战略目标的实施情况,定期与中央政府各部和各邦政府一道审查这些目标。为了普及《公约》内容,《公约》的文本已经广泛散发到中央政府和邦一级的多个部门。另外还举办了一些提高敏感性讲习班,使邦一级官员和非政府组织熟悉公约的条款。《公约》的内容已经翻译成印地文。另外因特网上也可以查阅印度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第一份国家报告。

13.《印度宪法》中牢牢确立了性别平等的原则,第14条规定,国家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平等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14.为了实施最高法院在Gaurav jain案件中所作的判决,印度政府成立了一个卖淫、童妓以及妓女子女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次深入调查,并起草了一份行动计划,以打击贩卖妇女与儿童以及对妇女与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的问题。其目标就是促使曾经受到商业性剥削的妇女与儿童重新融入社会。在区域一级,《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关于防止并打击对妇女和儿童进行贩卖并迫使其从事卖淫业问题公约》已于1998年7月获得南盟部长理事会的核可,预计下一届南盟首脑会议将签署该公约。

15.将女童专门用于寺院佛事的寺院舞女制度等传统习惯做法正在销声匿迹,仅仅局限于少数几个邦,但这种做法已经蜕变成各种卖淫形式。既然有关各邦已经制订法律禁止这种做法,因此不再需要中央立法。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一直在通过自己的机构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一些项目,解救受害的妇女与儿童并帮助他们康复。政府正在考虑成立一个机构,以便协调警察、海关和外交部的行动,打击性旅游、剥削佣工和邮寄新娘等较新的贩卖及剥削妇女形式。

16.关于决策层妇女人数的问题,她说,在人民院537名成员中,妇女议员的人数为47名,占总人数的8.8%。在国务委员会73名成员中妇女部长有8名。1997年,在8 611名高级公务员中,妇女占650名,比例为7.5%。尽管在中央一级没有名额方面的规定,但有些邦已经采用了在政府部门中为妇女预留席位的做法。

17.印度妇女在国际组织中占有大量专业员额。她们积极参与各种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在娱乐节目以及国家级电视网和私营电视频道的教育节目中担任记者、制作人和导演。中央电影核证局目前由一名妇女领导,并有12名妇女成员。中央政府的首席新闻官也是一名妇女。

18.人民院已经于1999年12月采用了《1999年宪法法案》(第85修正案),该法案将把人民院和各邦立法大会三分之一的席位预留给妇女,目前正在由议会进行讨论。1992年《印度宪法第73修正案》把村务委员会33%的席位预留给妇女。在出现女候选人以前,这些席位空置。由于那些选举机构是地方基层政府的必备手段,负责制订经济发展和社会司法计划,因此农村妇女在决定自己社区的命运过程中可以发挥牵头作用。目前由中央政府提供一部分资金,正在制订一个全面培训方案,对包括妇女在内的3 400万当选代表进行培训。

19.在教育领域,14个邦已经对学校课本进行重大审查,采取措施提高课本作者和插图画家的认识,想方设法消除性别偏见。Rajya Sabha已于1997年采用一份修正《宪法》法案,规定6岁至14岁的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是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并规定儿童接受各级教育是父母的一项基本义务。另外为改善基础设施、开办新学校还提出了一些倡议,其中包括“黑板行动”倡议;这些倡议已经作出安排,准备增加教师、教室以及教学和学习设备。

20.印度政府的主要扫盲方案就是政府资助的“人人识字运动”。政府为了消除成年人文盲问题,于1998年发起了全国识字行动。这一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专门针对妇女,尤其是那些来自于社会贫穷阶层的妇女。在成人教育方案的推动下,7 256万人到1999年3月摆脱了文盲,其中大约60%是妇女,22.4%属于在册种姓,13.2%属于在册部落。妇女识字的比例从1961年的13.15%增至1991年的34.09%,而在册种姓妇女的识字比例从1961年的3.29%增至1991年的23.76%。对在册部落妇女来说,这一比例在同期从3.16%增至18.19%。

21.在高等教育方面,1986-1987年期间,各大学教职员工中妇女占28%,而1950-1951年期间这一比例为9%。在1998-1999年期间开始时,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在册妇女人数为240万。政府提议将教育开支逐渐增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在目前的年度教育预算中,40%以上用于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尽管为这一目的所划拨的资源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决绝不是唯一最重要的因素。事实上,各个邦所采用的一些低成本替代性学校却产生了更好的效果。许多邦为女童提供各种鼓励,其中包括奖学金。在中央政府的奖学金计划中,对女学者和女学生实行优惠。然而在边远地区有教师旷工的严重问题。邦政府已经开始成功使用生活在那些地区的准教师队伍。

22.在妇女和劳工问题方面,中央政府正在制订一项战略,向非正规部门所里的妇女工作人员提供保护和福利。1948年的《最低工资法》授权中央政府和邦一级政府规定并修订最低工资水平。法律已经废除了抵押劳工制。违法者面临监禁惩罚,而受害者则由各邦通过中央政府赞助的一个计划帮助康复。为使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生效而制订的《同酬法》适用于整个印度。此外,最高法院也规定了一些指导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防止女员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这些指导原则已经由政府强制实行。另外在消除童工现象方面也有一些宪法、法规和发展措施。

23.1986年的《禁止童工和童工管理法》禁止工厂、矿山和危险就业场所雇用14岁以下的儿童,并对儿童在其他就业场所的工作条件作出了规定。最高法院在1996年12月10日的判决中作出指示,说明应采取何种方法,将在这些危险行业中工作的童工撤出,并帮助其康复。政府正在将这些指示变成实际行动。

24.关于妇女的健康问题,她承认,尽管目前订有规定堕胎条件的法律,但非法堕胎的情况仍在发生。非法经营的诊所里进行的堕胎容易引起感染。政府正在考虑修正这一法律,将权限从邦一级下放到地区一级。政府已经制订一个方案,对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医生进行培训和装备,进行合法的堕胎。女医生与男医生的比例已经从1947年的945人下降到1991年的927人,但是,卡拉拉邦的男女比例却是1 000比1 036。截至1997年,共有45 581名妇女有资格担任医生,但不管是政府医院还是私人医院却都缺乏女医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中央政府已经向女医生提供财政奖励,鼓励她们在在农村医院兼职。

25.整体卫生方案涉及到中央政府的几个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其重点是生殖健康问题、营养、免疫和公共卫生。造成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包括大出血、堕胎、毒血症和难产。大约2%的产妇死亡是由疟疾间接造成的。中央政府正在通过全国消除疟疾方案来解决疟疾问题。关于婴儿死亡率问题,政府正在考虑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方案;这一方案从全面的观点来处理常见疾病。中央在1982年启动了全国心理卫生方案,一些邦在1996年发起了地区一级的心理卫生方案。这一方案每年都覆盖更多地区。目前正在采取措施,确保精神科医院符合某些最低标准。

* 南亚次大陆、尤其是印度比较流行的一种咀嚼提神物,主要成份有槟榔果、儿茶、豆蔻、酸橙以及一些天然香料。

26.关于吸食尼古丁成瘾以及使用蒌叶提神物(潘麻萨拉)*的问题,她指出,这种现象并不局限于妇女。在许多邦,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且政府已经明确规定,香烟和雪茄的包装盒上必须印刷警告文字。

27.在计划生育领域,妇女绝育仍然是主要活动;然而,促使男子参与是一个中心目标,并且在实行艾滋病防治方案时,也通过社会营销机制来普及使用避孕套。除此之外,输精管切除术中也正在广泛使用“无解剖刀技术”。

28.尽管在第三产业鼓励私营部门参与,但目前还没有制定计划将卫生部门私有化。第九个五年计划决定将预算的4.01%专门用于卫生和家庭福利。在政府致力于向卫生部门提供更多资源的同时,也作出一些安排规定在政府基础设施以及服务提供系统比较薄弱的地方,需要私营部门参与。印度任何时候癌症的病例都在200万例左右,同时每年还新出现70万例。1975年采用了全国癌症防治方案,1984年对这一方案进行了修改。中央政府提供资金,用来装备医学院的肿瘤学系。

29.全国住房政策的关键目标就是使所有人都能获得足够的住所,以便解决住房严重缺乏的问题。根据这项政策,政府是促进者而不是住房提供者;鼓励私营部门与合作部门成为住房提供者。目前已经修订了一些法律并成立了一些机构来支持新的住房政策。

30.至于采取行动,以便通过一项统一的民法并影响宗教界领袖的问题,她说,根据宪法第44条,国家有义务努力制定一项统一的民法。目前为通过这样一项法典采取了若干措施。这样,属于印度多数族裔的印度教徒、锡克教徒、耆那教徒和佛教徒已经有了一项统一的民法。至于少数族裔,除非他们自己提出改革倡议,否则政府不会干预他们的属人法。在各个少数族裔都作出积极响应并且达成了全国协商一致意见之后,政府将提议制定一项统一的民法。在此之前,政府将遵循重新实施的政策。

31.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着文化水平较低、文化差异大以及婚姻方面的属人法等方面问题,政府认为不宜强制实行婚姻登记制。然而,适用于印度很大一部分人口的若干立法文件中已经有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1955年《印度教徒婚姻法》规定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根据公务员行为准则,禁止一夫多妻制;这些准则适用于所有宗教和族裔的公务员。穆斯林属人法则不禁止一夫多妻制。

32.至于贱民妇女的境况,她说到,除了某些宪法保障以外,一些方案也向贱民妇女提供服务,目的是提高她们的教育、经济和社会地位。这些方案特别重视提高识字率;尽管如此,贱民妇女的识字率仍然低于全国52.2%的平均水平。根据1955年《保护民权法》以及1989年的《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防止暴行)法》,各邦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并惩罚对贱民的歧视,许多邦还为此目的设立了特别法院。中央政府发挥协调作用并提供资金援助。然而,改变人们的态度需要时间在承受种姓歧视方面,妇女仍然首当其冲。

33.将近13万靠捡垃圾为生者接受了另谋职业培训,并且根据1992年发起的捡垃圾为生者及其家属解放和职业培训全国计划,已有29万多人得到了重新安置。此外,根据一项为手工捡垃圾为生者和手工揉制皮革业者的子女制定的计划,15万3千学生获得了资金援助。

34.在印度没有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界定的武装冲突。然而,在查谟和克什米尔、东北部和旁遮普邦,却有一些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和地方性叛乱。安全部队在保护这些地区的人民时,必须在印度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动,并确保自己的行动不得侵犯同胞的人权。1958年《武装部队(特别授权)法》只适用于那些一邦总督宣布“受到扰乱”的地区。至于这一法案的使用情况是否适当,还需要接受司法审查。该法案没有规定安全部队的成员可以不受起诉,但规定必须有中央政府的事先同意才能提出控诉,而中央政府对此则一律同意。

35.要了解印度政府的成就和仍然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了解印度的历史背景。在殖民时代,农业和卫生被忽视,因此饥荒和疾病造成人民大量死亡,并且教育几乎得不到任何鼓励。与此相比,在独立的印度,人民的预期寿命大幅度上升,识字率在增加,只是仍然发生大规模的自然灾害,有时自然灾害会抹杀几年的发展成果。尽管如此,已经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民主政治制度,目前的经济增长率为每年6.5%;对于国土面积相当于一个大陆、人口接近10亿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就。

36.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执行统一政策的能力既受到宪法的限制,也受到宪法所规定的政府结构的限制。事实上,实行变革可能会造成强烈反响,其结果只会加强保守力量和基要主义力量。印度政府正在不断努力,鼓励歧视性作法仍然很盛行的族裔内部进行改革。然而,鉴于印度的政治和社会发展状况,印度无法取消对《公约》所持的保留意见。

37.委员会一直强调国家机构在实行变革方面的作用。印度自己的机构网络包括全国妇女委员会、全国人权委员会、少数族裔委员会以及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委员会;这一网络确保从不同角度对妇女问题进行审查。除此之外,民间社会的力量很强大,新闻媒体自由,经常提出尖锐的批评意见;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则通过就公共利益诉讼案件做出判决,确保印度的人权法与作法不断得到发展和改进。

38.印度代表团已经注意到委员会各成员提出的意见,并将在目前为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而开展的努力中采纳吸收这些意见。

39.主席感谢印度代表作了的非常详实的答复。这些答复和初次报告都清楚说明了印度妇女所取得的进展、她们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以及印度独特的历史、地理和人口状况所带来的挑战。

40.Goonesekere女士说,应该赞扬印度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决心以及在面临巨大问题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进展。然而,用于妇女方案的资源是不够的。必须划拨更多经费用于促进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更加重视教育,因为教育具有促进作用。如果识字率更高一些,印度政府就能够实行婚姻强制登记制,并取消对《公约》第2款第16条的保留意见。婚姻强制登记制进而会促使强制实行《童婚限制法》,减少早婚数目将使更多女童能够继续上学,从而使得识字率更高一些。

41.他仍然关切达利特人的状况以及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国际人道主义法、尤其是《日内瓦战时保护平民公约》所确立的人权标准不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也适用于所谓的地方叛乱。1958年《武装部队(特别授权)法》提出的在对安全部队成员提出控诉之前必须获得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的规定必须予以修正,以便确保安全部队受到足够的监督。印度政府还必须采取措施,解决针对妇女活动家的暴力问题。最后,全国妇女委员会应该有权处理具体的歧视投诉案件。

42.Khan女士说,印度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是该区域的榜样。然而,划拨给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人力和财力不足以使其履行任务职责。委员会还需要更广泛的权力,以便确保其各项建议得到实施,而设立一个法律单位将使其能够更有效地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应该是传播《公约》的主要机构;而《公约》除了译成印地语之外,还应该译成其他语文。

43.要改善占印度人口近四分之一的贱民的境况还应该作出更多努力。他欢迎印度政府为此采取措施,但措施的重点应该从执行方案和提供服务转向以政策为基础的方法,并且必须使人们更多认识到非故意歧视的问题。印度政府应该考虑制定一项全国行动计划以及实施行动计划的时间框架。

44.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应该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安全部队的成员在冲突地区对妇女进行了哪几种暴力行为以及向幸存者提供了哪些援助。她还希望收到有关起诉数目的最新统计资料。她强调,目前的谈判必须考虑到性别观点。

45.她欢迎成立一个警戒委员会来监测关于抵押劳工的立法的执行情况。她还想知道已经有多少企业因警戒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而受到了起诉,也想知道委员会是否得到了执行任务所需的培训。

46.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下一份报告应该载列具体资料,说明提高妇女地位立法所造成的影响。她

敦促进一步加强妇女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为了将妇女问题列入宗教界的议程。最后,她想知道印度政府是否会接受《公约》第20条的修正案,以及印度政府是否打算签署并批准《任择议定书》。

47.Abaka女士赞扬报告中提到了印度政府采用全面方法来处理保健问题以及对各个问题的答复,但强调说,利用保健中心的问题也是这一类方案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至于使用潘麻萨拉等药物的问题,确实需要考虑到性别观点;例如应该研究使用这类药物对怀孕妇女的影响。

48.Aggarwal女士(印度)说,她已经注意到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政府划拨给妇女机构的资源不足的问题。她同意,在提高妇女地位的过程中,教育是一个根本问题。

49.主席说,印度政府对委员会的问题作出的详细答复表明了印度政府的政治意愿。委员会的主要关切问题是教育,因为教育不仅是促进发展的最关键工具,而且是一个基本人权。在有了这一个人权之后,才可能行使其他权利。没有受到足够教育的妇女无法了解自己的权利,更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委员会还关心保护妇女免受在家庭和社区的暴力问题。委员会还希望,印度政府将作出努力,提高宗教界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并鼓励宗教界采取必要的主动行动,改变她们的个人地位法。最后,她敦促在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部门广泛散发这一报告以及委员会的讨论记录。

上午11时4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