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66次简要记录(A分组)

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戴里亚姆女士(报告员)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塞拜疆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戴里亚姆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塞拜疆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AZE/2-3;CEDAW/C/AZE/Q/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阿塞拜疆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位。

第七至第九条

2.Neubauer女士指出,由于没有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可比数据,委员会无法评估缔约国取得的进展。她促请阿塞拜疆政府在下一个报告中提供必要资料。

3.人们普遍认为,阿塞拜疆现行的多数选举制度对女候选人不利。她问政府是否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妇女在国家机构及其他公共部门机构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她还想知道阿塞拜疆的政党是否得到政府资助,是否采取任何措施促进妇女参加政党。

4.Flinterman先生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各部委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5.Hijran Huseynova女士(阿塞拜疆)也认为,虽然在公共机构担任中级管理职位的阿塞拜疆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她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人数仍严重偏低。在立法一级虽已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但还需要做出努力,教育妇女,鼓励她们克服偏见和恐惧。妇女占选民人数的51%,但她们投票时继续推选男性候选人。在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扭转这种趋势的努力已取得重大成果,她希望中央政府能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6.随着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 (2000)号决议的通过,成立了一个妇女联盟。各政治利益攸关方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该联盟,目的是促进妇女团结一致。

7.Gurbanov先生(阿塞拜疆)说,为增加司法机构女性工作人员人数的努力取得了成果。例如,妇女目前占所有法官的12%,宪法法院的九名法官中有两名女性。人权监察员也是一名妇女,司法部的195名职员中有66名女性。一些已注册的政党由女性领导。

8.Hijran Huseynova女士(阿塞拜疆) 提请注意她的介绍性发言,其中提到政府各部门男女雇员的比例。

第十至第十四条

9.Flinterman先生指出声明(报告第40页)中明显矛盾之处。一方面对妇女参加体育活动没有限制,但另一方面列表显示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远远少于男性。他问政府是否考虑制定任何时限或监测机制,评估为发展和改进两性平等教育而采取的多项措施的成果。

10.Shin女士对女工比男工的比例略高的说法表示怀疑,她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女职工人数占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比以及女性就业状况。

11.如注意到,阿塞拜疆的法律规定同工同酬,她问政府是否考虑修改定义,使之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男女同工同酬待遇的《同酬公约》。

12.关于禁止女工从事艰苦或有害健康工种的保护法律,她指出,关于什么是艰苦工作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这种法律需要定期审查。她问政府鼓励妇女兼顾家庭和工作的政策为什么不适用于男子。最后,她要求提供更多的关于就业、卫生、妇女教育和残疾方面的资料。

13.Pimentel女士说,关于第十二条,报告提到除一些农村地区外,一名妇女可获得医疗服务,包括计划生育,而无须得到丈夫同意。她问都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目前限制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权利的问题。

14.一份非政府报告指出,男尊女卑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有时妨碍妇女行使其生殖权利,因为这种观念鼓励根据胎儿性别选择堕胎的做法。她问政府如何防止这种做法,并问是否制定了任何措施防止早婚。最后,虽然出于医疗理由,经夫妻双方同意允许女方绝育,但不实行男子绝育(报告第 67 页),她要求说明原因。

15.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对产妇健康、儿童健康和产妇死亡率数字不清楚表示关切,并指出,尽管政府说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已得到改善,受助者人数按使用的服务而有所不同。她问政府是否愿意考虑采用《国际疾病分类》所定产妇死亡率的定义,是否愿意采取任何步骤把数据收集和评估方法相结合。

16.Simms女士提到第十四条,她说农村妇女处境困难不是只有在阿塞拜疆才有的现象;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比城市居民较倾向于保护传统的生活方式。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有计划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和提供保健服务,考虑到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趋势,政府是否订有任何保护农村地区自然环境的条例。

17.Gabr女士也提到第十四条。她想知道向市场经济转移对农村妇女的影响。在提到已放弃向农村妇女提供优惠贷款的做法时,她问政府如何帮助妇女建立微型企业和使她们获得教育服务。她还想知道采取了哪些措施充分执行2001年启动的农村妇女长期方案。

18.Baghirova女士(阿塞拜疆)在回答Flinterman先生的问题时说,传统上,阿塞拜疆女童不热衷于体育活动,但情况正逐渐改进,政府大力鼓励青年参加体育活动。

19.Yusubova女士(阿塞拜疆)在回答性别和经济问题时说,阿塞拜疆政府优先重视男女平等政策,许多基于性别的经济方案业已制定,包括2005年实施的减轻贫穷方案。关于向市场经济转移的影响,已制定各种方案和政府资金,帮助区域发展和向所有公民提供援助和信贷,以焕发创业精神。

20.Hijran Huseynova女士(阿塞拜疆)指出,关于妇女就业的问题,在阿塞拜疆有一百多万名难民,女难民获得设在城市的劳工中心接待和区域劳工展安排临时工作。还建立了“工作村”为工人,包括女难民提供训练,生产特别设备和工业品,特别是石油产品。为有子女的妇女提供各种福利,帮助她们获得和保住工作,还向残疾人提供各种家居特别服务。

21.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是国家健康战略的重要部分,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不过,在一些区域,人们不愿意接受计划生育,部分原因是由宗教信仰所致。选择性堕胎的做法根深蒂固,即使已出台各种方案教育人民有关堕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她也认为应加倍努力,鼓励男子参加家庭照顾和计划生育。

22.农村地区没有提供适当的卫生保健基础设施和服务,而且因缺乏区域保健中心而难于获得保健服务。已配备了保健车,开往边远乡村提供一般和专门服务。还在外国医疗队的帮助下举办了培训班,以提高保健工作人员在各种领域,包括计划生育的技能。

23.Irada Huseynova女士(阿塞拜疆)说国家教育计划监测社会性别问题。虽然男童和女童能平等获得免费教育,但农村地区和贫穷家庭的女童趋向于早婚,并因此而辍学。已执行的项目使女孩留在学校上课。女性占高等教育教员的大约40%,在学生中占50%。在幼儿园里,几乎100%的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都是女性。

24.Huseynli女士(阿塞拜疆)说,虽然法律规定男女薪金相同,但妇女通常从事低级别的工作,其薪金只占男子薪金的70%。关于残疾福利,女性和男子完全平等,此福利视残疾程度而定。按照2003年的数据,在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及体育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妇女占75%;艺术和文化领域也占70%;企业、地产管理及其他商业领域45%;工业30%;农业20%,建筑业10%。

25.Gurbanov先生(阿塞拜疆)关于阿塞拜疆男性和女性薪酬不平等的情况,他澄清宪法规定在劳工领域中男女绝对平等。

26.《刑法典》规定任何雇主违反与一名孕妇或育有幼儿的妇女订立的劳工合同将受到惩罚。一名母亲有权享受育儿假,直至子女满3岁。如违反其他劳工规定,例如不注意职业安全,还将处以惩罚。

27.关于社会福利,他说法律规定15种福利,例如产妇和残疾福利和丧失养家者时的福利。

28.最后,他指出环境问题服从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虽然阿塞拜疆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如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发生抵触,则国际法应较优先。

29.Guluiyeva女士(阿塞拜疆)解释说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是阿塞拜疆的一部分。虽然15年来,由于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对该区域实行经济和通讯封锁,纳希切万发展其经济。在中小企业任职的工作人员中半数以上为妇女。

30.Afandiyeva女士(阿塞拜疆)说她不知道关于妇女与由德国和德国技术合作机构援助执行的微型信贷项目有问题报道的消息来源。这个项目由私营银行执行,政府只是监测进展而已。如妇女投诉无法获得信贷,那肯定是因为她们不懂得商业做法。

31.Pimentel女士问为何不施行男性绝育手术,这是否被法律禁止或因陈规定型观念所致。考虑到对男子比对女性施行绝育手术更为容易,她想知道这是不是属于一种歧视。

32.Shin女士说她先前提出的问题被误解了。她不是在谈同工同酬的问题,她只想知道阿塞拜疆是否考虑推出同工同酬的规定。显然,男性和女性集中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同部门,但他们从事的不同性质的工作也许具有同等价值。

33.Hijran Huseynova女士回答说,在阿塞拜疆,男性绝育手术不是普遍接受的做法,不过,事实上也曾有过几次孤立的例子。这既不属于陈规定型观念,也不是歧视,甚至法律也没有提到。

34.如果男性和女性做同样的工作,就应领取相同的薪金。人们经常敦促妇女谋取较高职位。妇女地位没有提高,这与陈规定型观念无关,主要是她们的教育程度从中作梗。职业选择方面也与陈规定型观念无关:男性和女性都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

第十五至第十六条

35.Coker-Appiah女士促请政府使女性结婚年龄与男性相同。根据她收到的资料,有相当多的婚姻——其中许多涉及年仅12岁的女孩——采用了宗教仪式。她想知道宗教婚姻仪式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政府采取什么措施制止这种做法。她还想知道如何保护妇女在这种婚姻中的权利,以及儿童的地位,尤其是他们是否能够继承财产。

36.Halperin-Kaddari女士询问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规定的执行情况。政府似乎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即使法律本身也承认这种婚姻很普遍。关于未婚同居问题,由于报告说妇女的财产和继承权利法未涉及非正式和未婚同居问题,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哪些具体法律,这些妇女,尤其是年轻妇女能得到什么保护。

37.她还问财产权利是否涵盖劳动所得的所有资产,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储蓄账户及在职业中积累的领取养恤金权利或未来资产,例如赚钱潜力。

38.她注意到报告(第85页)指出如果索取赡养费的配偶在家庭中行为不当,可拒绝赡养权利。她问这是否意味着如果一名妇女不守妇道,就会失去此权利。

39.根据最近有关阿塞拜疆土地私有化的报道,由于阿塞拜疆家庭典型的父权制结构,一般是男子拥有私有财产。她问政府是否采取任何措施,纠正私有化进程的歧视后果。

40.Hijran Huseynova女士(阿塞拜疆)说,在阿塞拜疆,尤其是在南方贫穷地区早婚问题的确存在,不过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统计数据。政府对此问题十分关切,并设立一个委员会与宗教团体一起解决这个问题。2006年就此问题召开大型会议,几乎所有宗教派别都派代表参加。政府正考虑把婚龄提高到18岁。

41.Gurbanov先生(阿塞拜疆)补充说,如有正当理由,未成年人如果想结婚,地方当局可以把年龄降低一年。他猜测制订该规定也许是为了管制早婚。

42.关于丧失赡养权的问题,他解释不贞行为不足以成为失去赡养权的理由。只有当法庭根据某种家庭行为,裁定配偶不适宜抚养儿童时才会取消赡养权。

43.根据《宪法》阿塞拜疆是一个非宗教国家,因此尽管举行了宗教婚姻仪式,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人们可自由举行宗教婚姻仪式,同时举办民事庆祝典礼,但继承权和夫妻共有财产权只有通过正式办理婚姻手续才能享有。当然了,也不能把通过宗教婚姻仪式出生的儿童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履行一项简单程序以确定父亲身份,并向儿童发放身分证。

44.主席感谢代表团提供全面资料。她指出阿塞拜疆订有许多对妇女有利的规定而且具有执行规定的政治意愿;委员会希望了解实际上执行了哪些规定。

下午5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