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会议

第65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7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申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耳他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3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耳他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LT/1-3)

1.应主席邀请,马耳他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Bugeja女士(马耳他)在介绍马耳他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LT/1-3)时说明了马耳他的地理和人口情况及其政治制度。在马耳他议会总共65名成员中,6名是妇女,其中两人为内阁部长。她还说明了法律制度,指出马耳他进入欧洲联盟初审法院的首名法官是妇女,并就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情况作了一些补充。谈到就业问题,她援引报告中的国家统计资料并指出,妇女往往在25岁前后辞去有偿工作,到30多岁或40岁刚出头时恢复就业,这表明马耳他仍是一个赡养人主要是男子而妇女照顾其年幼的家庭成员的社会。不过,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她列举了其中几项(报告,第5.17节)——鼓励妇女兼顾有偿工作和家庭。在社会政策方面,国家提供配套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其中有些同妇女相关,并与教会和私营部门合作以支持贫困的人。

3.她强调政府致力于通过事实上的平等措施和国家性别平等机构促进性别平等,这是家庭和社会团结部长工作任务的组成部分。《男女平等法》于2003年通过并于2004年任命了促进男女平等全国委员会。《2002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规定工作场所待遇平等,因此工作时的歧视由劳资法庭根据《就业和劳资法》规定进行调查或通过适用《平等法》进行处理。家庭暴力法案初稿已于2000年提交社会政策部长,对妇女施暴问题协调反应工作组也已在2002年3月成立。现仍在与各社会合作伙伴讨论这一法案,但是政府致力于作为国家优先任务使它成为法律。

4.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国家机器包括家庭和社会团结部长、促进男女平等专员和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后者由专员和6名成员组成,男女各3人。委员会通过与不同团体联网和与像工会或雇主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与教会组织和妇女团体磋商等途径积极提高对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专员和委员会的职能在《男女平等法》第12条中作了说明,它包括确定由于性别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支助的人,更新国家政策,监测政策执行,进行国内和国际联络,调查申诉和提出修改该法的建议。国家机构的目标(CEDAW/C/MLT/1-3,第4.3节,第40页)旨在提高对性别平等的认识,而且委员会正在继续执行报告概述的全国行动计划(CEDAW/C/MLT/1-3,第3.3节,第26页)。计划由当时的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在北京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制定,而且委员会正在增加源自《男女平等法》的新的倡议,因委员会的执行权力而得到加强。

5.在批准《公约》时马耳他对第11、13、15和第16条持保留意见,其中有些已被随后的立法所取代。政府将第11条第1款解释为在为保护妇女或其未出生的子女的健康而认为必要时允许限制妇女的就业,包括由于其他国际义务如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而实施的限制。关于第13条,马耳他保留它在税收立法中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继续将已婚妇女的收入视为其丈夫的收入而应纳税,同时允许夫妻双方为了税收的目的而决定选择联合还是分开估税。它还保留这样的权利,即根据假定户主是丈夫的立法而继续规定某些社会保障福利应支付给户主。在《社会保障法》更改后,社会保障主任有权决定将谁视为户主。关于第15条,虽然政府致力于尽可能消除家庭和财产法中的一切歧视,但它保留适用现行立法直至有关法律进行改革为止的权力。关于第16条,政府不认为它自己受第1(e)款约束,因为该项规定可被解释为向马耳他施加将堕胎合法化的义务。

6.关于《公约》的执行,不能向马耳他法院援引它的规定,因为《公约》不自动成为马耳他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且马耳他尚未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因此,虽然私人身份的个人可援引《欧洲人权公约》和向欧洲法院申诉,但不能将文函提交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不过在马耳他批准《公约》后,已将《宪法》和本国许多立法都作了修正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已使做法符合新的性别平等政策和立法。

7.除了报告中所列的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联盟的公约(CEDAW/C/MLT/1-3,第2.1节,第12页和第3.4节,第28页)外,马耳他还批准了其他一些人权文书。她在谈到《公约》个别条款时说,为了第1条的目的,马耳他《宪法》定了对“歧视”一词的总体含义作了界定,不论该词出现在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书、辅助立法还是普通用语中。《就业和劳资关系法》处理了就业中的歧视问题,而且《男女平等法》还具体地基于性别界定了歧视的含义,包括就业、教育、广告和性骚扰方面的歧视,以及引进了家庭责任的概念。马耳他的其他许多法律规定了两性之间的平等,并提出了在违反其任何平等规定时可以诉求的补救措施。它们不仅包括《宪法》和1987年的《欧洲公约法》,而且还包括《民法典》和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和公民地位等问题的法规。2002年的《就业和劳资关系法》和2003年的《男女平等法》旨在鼓励社会各阶层同各种类型的排斥特别是对最弱势群体的排斥作斗争。

8.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而不管受害人的性别。不过,《刑法典》有着管理对孕妇身体伤害的特殊规定,如果造成流产,将加重处罚。还有,经修正的《民法典》允许受虐待的配偶取得法院的分居令。提交总检察院的现行家庭暴力法草案规定了若干限制暴力行凶者和保护受害人的指令。向实施暴力的男子提供服务的国家机构在2003年处理了100起案子。

9.关于性骚扰,除了报告中概述的规定(第1.14、2.7和12.32节)外,2003年的《男女平等法》提供了性骚扰的定义,并禁止任何工作场所、教育或职业培训建制单位或服务建制单位发生性骚扰,规定对实施者实行罚款或监禁。2002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也提供保护防止性骚扰。

10.关于妇女就业(报告,第11.1段及以下各段),大约5万名妇女参加了就业。2003年大约有1.5万名妇女和1.9万名男子非全日制就业。正如报告所表明的,非全日制工作受1996年《国家标准令》和2002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管理,就业和培训公司还在它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份非全日制就业登记册。此外,2002年《非全日制雇员工作条件条例》旨在防止对非全日制工人的歧视,改进工作质量,促进它的发展和推动工作时间的灵活安排。国家统计资料未顾及无偿工作如做家务及志愿工作,它们也未提供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农业部门现在仅占马耳他国内生产总值的2%左右,牵涉的妇女人数较少。现有数据表明,从事畜牧业的妇女人数比从事作物种植业的多,而且在国家的某些地区比其他地区多。2003年的统计资料表明,马耳他1.4万名农民中大约只有2000人是妇女,而且其中绝大多数是非全日制农民。鉴于紧挨着城市地区,而且可以利用电信和成为妇女问题运动的宣传对象,农村妇女意识到她们的合法权利。

11.主席请委员会进行一般性评论或就《公约》具体条款提出问题。

12.Melander先生指出马耳他是在国际条约可以适用前要求将其纳入国内法的所剩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并问何时可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不清楚为什么纳入的惟一条约是《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另外,他不知道马耳他何时可以加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就如在其他人权条约情况下所做的那样。《公约》显然不能被直接援引,但他想得到保证,马耳他法院在解释国内法时至少可以将它考虑进去。代表团应给出更多的信息说明政府正在做什么工作宣传《公约》的规定,而且它是否是司法部门和一般公众所熟悉的一份执行中的文件。

13.Šimonovic女士问为什么马耳他拖了这么久才提交定期报告。她希望了解它们是否是由政府性别平等机构合同非政府组织一起编写,在议会讨论后经政府正式通过的,而且现在已公诸于众;她还问代表团是否将向政府上报委员会的结论性评论并正式予以公布。此外,她还想知道马耳他是否有计划撤销其限制执行《公约》几个条款的保留意见。

14.Schöpp-Schilling女士问马耳他语是否是一种使用中的语言,而且是否已将《公约》译成马耳他文。她指出,报告未明晰地说明马耳他妇女的状况。而且,她对马耳他对《公约》各条所持的大部分保留意见的必要性不理解。鉴于政府对第4条第2款的正确解读,她敦促它撤销对第11条的保留意见,并撤销对第16条的保留意见,因为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公约解释为将堕胎合法化的义务强加给人。她相信,对第15条的保留意见也可撤销,因为在此期间政府已进行了这么多的法律改革。她指出在代表团介绍中引述的第13条的保留意见不同于在批准时提交的措辞,并说应将变更通知秘书长。她希望得到澄清,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已婚妇女的收入被视为她丈夫的收入:此种特殊情况看来将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歧视性。

15.Morvai女士要求提供信息说明国内有多少非政府组织,同教会有关的无关的都在内,它们的经费是怎么筹集的,以及政府同它们是如何共事的。

16.不妨了解一下,2004年1月建立的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在过去6个月中在以下方面完成了哪些工作: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制定平等问题的具体政策;确定受到性别歧视的人们的需要;监测平等问题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一般性调查和调查侵犯平等权利情况的各个申诉。

17.Saiga女士说,报告非常零散而且来回重复,一个问题的讨论重复出现在《公约》的几个条款名下。报告指导原则未被遵循,她希望今后要把报告起草得更加明确。

18.Gaspard女士问是否已将报告提交给了议会。人们对《公约》还不太了解,议会特别应该熟悉它,以便能最终按需要修正国内立法。还应在各种政治、行政和民间人士中广为宣传报告。

第2条

19.Schöpp-Schilling女士指出《宪法》被说成是一组指导原则,因此问它是不是一部可实际执行的法律。另外,由于关于妇女权利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或马耳他的《欧洲公约法》或其他法律都不如《公约》涵盖得那样全面,因此她鼓励政府也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

20.Flinterman先生说,马耳他个人在国内补救措施用尽时向欧洲委员会申诉的权利不是起源于马耳他的《欧洲公约法》,而是起源于《欧洲公约》本身。他不知道如果马耳他批准了本《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妇女是否能获得直接利用申诉程序的机会或是否将不得不等到一部承认此种权利的法律通过为止。他赞赏给予监察官职能的正式待遇(报告,第2.9-2.10节),但指出没有一处提到《公约》的规定,而且不知道国家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是否已使意见调查官了解《公约》规定的义务。

21.Kwaku女士问及使《公约》在马耳他可适用所要

求的法律程序的地位。报告(第2.11节)指出《社会保障修正法》中某些尚存的歧视性规定将在2002年前得到修正。这都是些什么规定,已经修正了吗?另外,还将等多久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草案才能变成法律?

第3条

22.Saiga女士要求确认新的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已经取代了报告(第2.18节)提及的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而且报告在同节提到的妇女参与社会部仍在开展活动。她希望获得关于新委员会成员资格和预算的信息和该部预算的信息。对2001-2005年全国行动计划的效果是否已作了任何评估,正在拟订下个行动计划吗?

23.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不清楚作为旧委员会一个分支机构的妇女参与社会部是否仍在开展活动。同样有益的是,了解新的全国委员会是否同其他政府部门合作以实现被报告(第3.19-3.24节)说成是一个主要目标的目标:在2000至2004年的五年时间内实现将性别纳入主流的工作。她料想将性别纳入主流也是全国行动计划的一个部分。

24.报告丝毫没有说明已经进行了口头介绍中说明的给人以深刻印象的法律改革。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立法状况在报告中也非常不明确,应当做出澄清。她很高兴从介绍性说明中获悉《男女平等法》确已通过,并希望它将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

25.Gaspard女士说,缔约方的报告和口头介绍未充分澄清组成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各机构的作用。因此她希望提供关于它们在政府中的级别地位、资源水平和对其他各部影响力的更多信息。

26.Kwaku女士问到缔约方报告(CEDAW/C/MLT/1-3)第32页提到的女学生母亲中心是否仍然存在,以及是否已开放了更多的中心。她感到有些担心,此种中心可能鼓励女孩过早开始她们的性生活。虽然少女母亲的人数比较少,但它显然正在增加。因此她不知道马耳他是否不应该采取不同的战略措施处理这个问题。

27.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欢迎缔约方实施它宏伟的将性别纳入主流的计划并对计划的责任制程度印象特别深刻。不过,她希望获得关于其成果和任何相关后续机制的更多信息,而且她很想知道马耳他政府是否讨论了这个计划。她问是否有覆盖到2005年期间的第二项行动计划,并对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作用表示有些困惑。她不清楚委员会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是否负责执行将性别纳入主流的计划和是否有权拒绝在部一级提出的请求。

第4条

28.Patten女士赞扬了缔约方最近的法律改革,特别是2003年引入了《男女平等法》。不过,她对该法的执行感到关切并提出了缔约方的义务,即根据本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尊重、促进和履行妇女不受歧视的权利,并确保妇女的发展和提高,以便使她们的地位提高到与男子法律上及事实上平等的水平。她希望了解缔约方是否打算采取《公约》第4条第1款阐明的临时性特别措施,并希望了解关于此类措施的宪法条款的措辞。关于妇女参与公共服务部门,她指出,根据缔约方的报告,政府雇员中只有12%是妇女,但是公共服务部门正在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以增加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的人数。她将赞赏关于计划进展的最新信息并希望了解马耳他是否正在打算采取任何相关的特别措施,就如其《宪法》中界定的那样。最后,她敦促缔约方查阅第25号一般性建议,这将有助于澄清第4条第1款的性质,以及第5、8和23号一般性建议。

29.Schöpp-Schilling女士问到在马耳他是否清楚地理解,如果临时性特别措施是加速男女平等参与各个生活领域的惟一可以利用的措施,那么这些措施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则是义务性的。

30.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公约》第4条第1款设想的临时性特别措施的目的是加速事实上的平等。在她看来,如《公约》所定义,缔约方概述的措施——例如它的提高性别认识方案——不属于特别措施类别。

第5条

31.Morvai女士说,关于暴力,马耳他《刑法典》不作基于受害人性别的任何区分。缔约方似乎将暴力视为一种不分性别的现象,而且不了解其性别特定的形式。她注意到马耳他打算提出一项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法案,因此希望了解它是否将包括对暴力的性别特定性质的认识及何时提出,并将希望就它的内容做出说明。她深为不安地在缔约方报告第60页上看到,马耳他《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列在“影响家庭良好秩序的犯罪”的标题下。在她看来,对强奸罪的提法不属于此种标题,而且她敦促缔约方将它们移到该法典的另一章。

32.Coker-Appiah女士说,她将希望获得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法案初稿的更多信息,并想了解就它的家庭暴力概念而言,它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刑法典》的规定。她赞扬政府制定综合性计划,通过其家庭暴力单位打击家庭暴力,但她希望了解给该单位及其支助服务分配了多少资源。她也想知道这些服务是否由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和政府是否向这些组织提供财政支助。

33.Achmad女士说,她非常关切地听到在缔约方介绍性说明中说,全日制家庭主妇不享受家庭照顾补贴而且在年满60岁后无资格领取退休金。她不理解此种政策如何体现性别平等。她也不知道定期报告第48页上说明的学校课程的改革是否考虑到了《公约》的规定,而且是否为监察改革进程做出了任何规定。同样,她还想获得关于在大学中提高教师性别敏感程度和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的更多信息,这两点都在报告第49页上作了说明。关于报告第5.7章中说明的关于妇女学习的短期证书班,她希望了解它是否是强制性的,何时推行而且是如何被接受的。

第6条

34.Morvai女士说,她希望更多地了解缔约方为取缔贩卖妇女所作的努力,包括统计资料,有关相关政策和法律的信息,以及关于法律案例的细节。她指出,缔约方在报告中将卖淫称为高度不道德的行为。不过,她提议缔约方不应把重点放在妓女身上,而应放在她们的男嫖客身上,并希望了解缔约方是否打算在这方面采取任何行动。卖淫伤害妇女,应予取缔,但不是通过将有关妇女定罪的办法。她希望了解马耳他政府如何帮助妇女摆脱卖淫的命运和向她们提供替代机会的办法。

第7条

35.Gaspard女士指出,妇女参与马耳他各种决策机构的比率非常低。在这方面,她不知道缔约方为什么不向委员会就最近当选欧洲议会议员的4位马耳他代表提供按性别列示的分类,并要求缔约方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种统计资料。

36.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根据缔约方定期报告第64页,妇女在管理机构中的代表性不充分。而且,按照代表团的介绍性说明,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比率呈下降趋势。因此她不知道政府是否打算提出临时性特别措施——例如两性的最低百分比——以保证男女更公正、更民主的代表性。

37.Šimonvić女士指出,缔约方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表明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的代表性持续不足。因此看来提高妇女的参与率是马耳他政府的一个当务之急,而且她希望了解政府是否有任何计划使情况有所改观,也许是通过实行临时性特别措施。

第8条

38.Coker-Appiah女士指出,根据定期报告第66页,外交部门男女外交官的比率正在缩小。在这方面,她还指出,根据报告第193页上提供的数据,担任二秘的妇女人数已从1996年的25人降至2000年的7人,尽管更多的妇女正在通过公务员录取考试。此外,缔约方说,没有必要推出特殊方案鼓励妇女进入外交部门工作。在她看来,缔约方应当有所作为,通过实行此类特殊方案解决这种情况。

第9条

39.Flinterman先生希望了解缔约方是否打算修订它的护照条例,因为根据缔约方报告第74页上给出的说明,它们对男女实行不平等的待遇而且不符合《公约》的精神。

40.Patten女士问在哪个方面义务后的教育是义务教育并请求提供关于参加成人和夜间班学习的妇女人数的信息。她还问及这些班专修的课目领域以及它们是否包括一个职业指导部分。女大学生人数继续超过男生以及她们之中有多少人得到奖学金或助学金?此类信息将有助于评估随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业绩不佳的原因。她还要求详细说明正在做出哪些努力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其中铭记所报告的趋势即妇女在工作的“黄金”年龄段从事家务劳动而且从事全日制经济活动的妇女人数少。在这方面,关于妇女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成败的数据将有助于搞清教育程度与妇女集中于非熟练和低报酬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41.Tavares da Silva女士问马耳他是否有任何男女同校的学校及全体师生是否接受了性别敏感性培训,就如出台的国家机制所建议的那样。此外,此种培训是如何提供的以及取得了什么成果?

42.Achmad女士问是否鼓励男生参加养育子女和其他家庭技能方面的班。她建议女生母亲中心提供的各种支助服务也应提供给此类母亲的伙伴,并问学校心理服务部门的工作是否纳入了性别观念,其中铭记心理问题可能是歧视的结果。最后,向希望从事体育活动的来月经的或怀孕的妇女提供任何特殊形式的待遇吗?

第11条

43.Khan女士说马耳他在短期内成就卓著。不过,她对其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居欧洲倒数第一感到关切。虽然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工作与家庭责任矛盾的调和,但它们仍然在巩固妇女作为主要照顾者的定型角色,因此应加以审查,因为它们阻碍妇女的就业。她要求澄清报告中一种明显矛盾的说法,其第11.3节说工资差别的趋势在各个宽泛的职业类别间一致存在,而第11.30节则指出马耳他妇女在公营和私营两个部门都享受工资平等的待遇。存在着监测和处理任何工资差别的机制吗?此外,《就业和劳资关系执行和不遵守法》(ERA)或监察官办公室在这方面发挥任何作用吗?最后,马耳他有一支移民劳动力吗?如果有,它的成员享受与马耳他公民相同的就业福利吗?

44.Patten女士问是否已采取任何措施纠正当前工资差别方面的趋势以及最大的工资差距发生在哪些部门。她进而问到劳动力调查是否包括雇用女工人数多的部门,如工业、制造业和批发及零售业,在这些部门的工资差距据说高达18%,这个问题需加以澄清。

45.报告第11.4节最后一段载有关于妇女所承担工作的性质和水平的令人不安的信息,导致她得出结论认为马耳他的劳动立法执行得不好。她问,对于职业中断后重返劳动力行列的妇女的培训和再培训是否给予了高度优先,以及是否设想对此种培训进行任何审查,以期改善妇女的就业状况。关于性骚扰问题,她请求提供《公共服务雇员道德守则》的进一步详情并询问报告了多少起工作时对妇女性骚扰的案件。最后,可向受害人提供什么补救措施,她们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吗?妇女了解为确保她们得到保护而颁布的劳动立法吗?

46.Gabr女士说,尽管马耳他推出了新的机构和立法机制,但忧虑依旧存在。例如,妇女进入私营部门的人数很少,而且未优先照顾在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从而导致工资和机遇两方面都出现差距。她要求就为帮助工作妇女而建立的育儿设施的效果提供一份进展报告,还要求提供关于旨在鼓励晋升到领导职务的妇女而制定的任何培训方案或机制的信息。此外,马耳他如何处理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妇女的问题以及职业中断时在薪资、退休金和职级方面受什么影响?最后,关于原先禁止已婚妇女工作的法律,对结婚后被迫辞去工作的妇女做出补偿了吗?

47.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重新加入劳动力行列的妇女依法有权获得再培训和育儿设施,在这一背景下,她问在马耳他学校上课日何时结束。但是,让人更为关切的是非全日制工作的问题。在颁布关于非全日制工作的《欧洲指令》时,马耳他也提及了对《公约》的相关规定了吗?在这方面,她请求提供数据表明马耳他一周工作不足20小时以及因此使该项立法对其不适用的妇女人数。她还问到同时从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份工作的妇女如何料理她们的家庭责任的问题。最后,她请求提供公营部门推行的临时性特别措施的详情。

第12条

48.Schöpp-Schilling女士要求澄清马耳他提供免费初级保健——这是一项值得称颂的成就——与不实行免费节育之间的明显的冲突。医务人员能够拒绝放置宫内避孕器(IUCD)这一事实也阻碍了妇女在节育问题方面的自由选择。鉴于青春期怀孕率高,可取的做法可能是从非宗教角度实施性教育,将它列入学校的课程,据她了解,目前学校课程只覆盖性传播疾病(STDS)。《公约》未暗示堕胎,但它的确表明应提供负担得起的节育手段,在这方面,她提请注意第24号一般性建议。关于马耳他妇女中抑郁症患病率高的问题,她想知道马耳他卫生部门到位的性别管理系统是否已成功地处理了医疗成见问题,这个问题尤其导致医生在人口的女性成员中更随意诊断抑郁症。

第15条

49.Manalo女士建议,马耳他应在它的下次报告中具体确定它所提及的法律改革的时间范围,以便确保其及时完成。她在提出马耳他的报告主要是说明性的和经常自相矛盾后要求解释第15.8和15.17节中关于建立婚姻之家的矛盾说明。第15.14节也好像载有关于司法机关中妇女的矛盾信息,在该领域已出台任何临时性特别措施以改善妇女代表性了吗?

50.Gnacadja女士说,根据提供的信息,业经修正的《马耳他社会保障法》只界定一人为户主,而根据业经修正的《民法典》,亲权应由父母双方经共同协议行使。因此她请求澄清这两项法律规定之间明显的矛盾由以下事实产生的异常现象,即1993年《民法典》修正前所给的嫁妆问题保留其有效性,从而导致这样的含意即亲权由丈夫一人行使。在第15.17节中也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的住所由妻子“不可避免地”保留。不可避免性的后果是什么?最后,她请求提供所提及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歧视的详情。

51.Kwaku女士问为什么关于妇女土地和不动产所有权的数据不能提供和它是否将出现在马耳他的下次报告中。

第16条

52.Šimonvić女士问1996年第二十号法是否仍然生效。根据该法,已婚妇女能够与她的丈夫联合签署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纳税申报表的责任。如果她的丈夫承担此项责任也需要她的同意吗?如果不需要,规定就是歧视性的。

53.Kwaku女士指出,离婚在马耳他是非法的,这似乎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侵犯。想选择离婚的配偶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管理他们的家庭责任?

54.Bugeja女士(马耳他)确认,他的代表团将答复所提的问题,而且无法立即搞到的数据将列入马耳他提交委员会的下次报告中。

下午1时散会